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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结构调整教导目录(2013年版)

产业结构调整教导目录(2013年版)
产业结构调整教导目录(2013年版)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版)

为引导社会投资方向,优化资源配置,加快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省最新发布的产业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对《中山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11年版)》进行修订,编制形成《中山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版)》(下称《目录》)。

一、《目录》修订意义

保持《目录》动态更新,明确产业发展方向,对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培育优势产业链条和产业集群,构建区域竞争新优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引导投资方向。在结构调整中加快发展是我市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目录》坚持“分类指导、有扶有控”的调整原则,将重大技术突破、重大发展需求作为产业发展的基石,鼓励发展先进生产能力和新兴服务业态,限制严重依赖大规模资源消耗的产业发展,禁止落后生产能力,防止盲目投资和产能过剩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切实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集约利用资源。资源要素的紧约束现状决定了中山只能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集约发展之路,以更少的资源消耗和更小的环境代价获取更高质量的发展。《目录》鼓励发展节能、降耗、减排、增效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支持发展资源消耗少、环境影响小的现代服务业。通过设定投资强度、用水效率和用水总量等约束性指标,提高项目准入门槛,从源头上遏制高能耗、高水耗、高污染、低效用地的项目上马,有效利用资源要素,实现经济发展、结构优化、效益提高、消耗降低、环境改善的发展目标。

(三)优化空间布局。国家、省和我市均提出,要进一步强化规划的空间指导,开展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逐步形成功能定位清晰、发展导向明确、开发秩序规范、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区域开发格局。《目录》是规划的延伸、深化和落实,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在《目录》中引导产业向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空间布局,有利于明确开发方向,控制开发强度,规范开发秩序,逐步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空间开发格局。

二、《目录》结构

《目录》由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三类构成。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允许类不列入《目录》。

(一)鼓励类。鼓励类主要是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对产业链和产业集群的提升具有先导作用,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自主创新,需要采取政策措施加以鼓励和支持的产业。

对鼓励类产业实行优先发展、扶持发展的政策。国家鼓励类的投资项目,按有关规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可享受免征关税优惠政策。对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其他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省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限制类。限制类主要是工艺技术落后,不利于资源节约和节能降耗,不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系统恢复,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国内外市场拓展,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产业布局等政策,低水平重复建设、生产能力明显过剩,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的产业。

对限制类产业采取引导存量、控制增量的政策。限制类产业禁止投资新建项目,对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加以改造升级,改建、迁建项目需报市发展改革

局审查,禁止以改造为名扩大生产能力。各镇区和市相关部门对限制类产业要依法加强管理,对违反规定新建项目或简单扩大再生产的,依法清理,并责令整改。

(三)禁止类。禁止类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安全,产品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或行业规定的最低标准等需要禁止、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

属于禁止类的产业,禁止投资新建项目,现有生产能力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停产或关闭。对不按期限停产或关闭的项目,各镇区和市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清理,并依法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

三、约束性指标

为进一步提高资源集约利用水平,《目录》设定了投资强度、用水效率和用水总量等约束性指标,企业在本市范围内开展投资活动,应根据约束性指标开展可行性研究。

(一)投资强度。根据市域范围主体功能区不同定位,每亩土地投资强度(自建类项目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等,租赁类项目包括物业二次装修、设备和租用物业的建筑成本等),分别为:

1.城市功能核心区。主城区(包括东区、石岐区、西区、南区)不低于550万元/亩,东部城市副中心(包括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南朗镇)不低于500万元/亩,环主城区片区(包括港口镇、沙溪镇、大涌镇)不低于350万元/亩。

2.城市功能提升区。西北部城市副中心(包括小榄镇、古镇镇、东凤镇、南头镇)不低于450万元/亩,南部城市副中心(包括三乡镇、坦洲镇)不低于400万元/亩。

3.城镇功能统筹区。包括横栏镇、东升镇、阜沙镇、黄圃镇、三角镇、民众镇、神湾镇、板芙镇等,不低于350万元/亩。

4.生态发展区。包括五桂山,限制制造业项目发展。

5.禁止开发区。指在市域内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重要水源地(一级水源保护区)等,禁止制造业项目发展。

(二)用水效率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根据《中山市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中山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对于用水总量或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镇区,依法依规从严审批新增用水项目。

四、保障措施

各镇区、各部门要紧紧围绕在结构调整中加快发展的奋斗目标,落实各项政策举措,加快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一)发挥《目录》引导作用。《目录》是基于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实际状况编制的导向性、指导性产业政策文件,是政府管理投资项目,引导投资方向,实现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的重要手段,各镇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并作为制定和实施投资管理、财政、土地、信贷、外贸等配套政策的重要依据。各镇区、各部门制定和实施本镇区、具体行业的发展政策,应当与《目录》的产业导向、约束性指标等内容相衔接。对外商投资项目,要在符合《目录》的同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制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执行。

(二)严格项目投资管理。各镇区要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产业发展方向和目标,严格执行《目录》分类指导政策,制订促进产业发展的配套政策,推动鼓励类产业形成规模,提高产业竞争力;控制限制类产业新上项目,推动现有项目升级改造和有序退出;坚决制止禁止类产业的投资。并在制定的分级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内严格履行项目投资管理职责,对辖区内的投资活动,坚持市场调节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在一般性领域和行业由市场发挥资源配置主导作用,在环境敏感区、生态发展区,以及对能耗物耗高、环境污染大、产出效益低的产业,采取约束性手段实行管理。引导企业根据《目录》的约束性指标开展可行性研究,必要时需进行新建项目的投资风险评估。产业项目达不到约束性指标导向值的,不得享受我市相关优惠政策。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形式和监管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目录》执行情况,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综合执法,依法依规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对企业违反规划、产业政策、建设规范、行业标准等规定的项目,坚决予以查处并追究责任。将企业、各类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使其自觉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和遵纪守法,规范开展投资活动。发挥行业自律以及公众参与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营造守规则、讲信用的投资环境。

《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自下次修订《目录》公布之日起自行废止。

第一类鼓励类

第二类限制类

第三类禁止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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