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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的存在形态

人权的存在形态
人权的存在形态

浅述人权的存在形态

关于人权存在形态这个问题,中国学者间存在有不同看法,有学者主张人权有应有权利、法规权利、习惯权利和现实权利四种形态,也有学者主张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仅存在于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中”。但自李步云教授发表了三分法以来,学术界便以此学说为主流,奠定了人权存在形态理论的基石。

一、人权的概念

为了对人权的存在形态有一个更加清晰的认识,首先要弄清楚人权的概念。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从人权概念的主体分析,其中的“人”是指一切人,即除了公民外,还包括非公民在内,而且其不仅指个人,也包含了作为人的群体。从人权概念的客体分析,其中的“权利”是指人的一切权利,不仅包括主要由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而且还包括由普通法律来予以规定的非基本权利。在此基础上,李步云将人权划分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三种存在形态。

二、应有权利

人的应有权利所包含的权利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最基本的权利,如生命权、人身安全权等是自人类社会产生之后人就应当享有的权利;而人权中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权利等则是随着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不断进步而丰富和发展起来的。

李步云三分法中提到的应有权利同西方天赋人权论中提到的自然权利,虽然在形式上有相似之处,但是在以下几个原则问题上存在着差别:

一是关于权利的本源。天赋人权论认为自然权利是人与生俱来的,它的本源是自然,是人的理性,是人性。该学说中的自然权利只关注了人的自然属性,而忽略了人的社会属性。而三分法理论则认为应有权利的本源有两个方面,即内因与外因。内因是指人的本性或本质,包含了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两个方面。其中自然属性是指人的本能和天性要求生存、要求自由、要求过好的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它是人权发展永不枯竭的动力;而社会属性指人并非完全孤立存在的,而是存在于复杂的社会关系之中,需要有权利与义务去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利益矛盾与冲突,防止一些人侵犯另一些人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外因则是指“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社会关系的性质和状况,以及其相适应的社会经济与文化(包括道德)的发展水平,决定着该时期人权的性质、状况与发展水平”。

二是关于权利的状态。在天赋人权论看来,自然法与自然权利仅仅存在于人们的思想意识当中,而人定法和法定权利才真正存在于现实的社会生活当中。而三分法则认为人的应有权利在没有被法律确认和保护之前,虽没有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但它仍受到一些社会力量的承认与保护,它是客观存在于现实的社会关系与社会交往之中的,其存在与否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三是关于权利的性质。在天赋人权论看来,自然权利对一切人都有效,对任何人都是平等的,并不存在有阶级性。而三分法认为人的应有权利具有阶级性。因为在阶级社会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应有权利在被法律确认变为法定权利之后,便被打上了阶级意志的烙印,具有了阶级性。而即使是在应有权利没有被法律予以确认的情况下,它也仍然具有阶级性,对于一个人应该享有哪些权利,处于不同阶级的人自然会产生不同的看法。

四是关于权利的演变。在天赋人权论看来,自然权利是永恒不变的,其并不会随着社会发展而产生变化。而三分法认为应由权利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一方面,它的性质与状况,由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与状况所决定;另一方面,它的实现程度又受整个社会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包括文化教育设施、科学文化艺术成果以及人们的道德水准等)的发展水平所影响和制约。”

三、法定权利

将应有权利向法定权利转化,使人权得到最全面切实的保障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根本目标。人们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来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因在于“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行为规范性、普遍有效性和强制执行性等基本特性。法律的社会功能就是来源于这些基本特征。人的‘应有权利’被法律确认而成为‘法定权利’以后,这种权利就会变得十分明确而具体,它就被上升为国家意志,就对一个国家的全体居民具有普遍约束力,国家就将运用强制力量来保障其实现。”法律对人权的这种保障力度是其他一些社会力量所无法比拟的,故只有实行法治,人权才有可能更好的实现。

在一国法律体系内的各个法律部门中,宪法是对人权确认与保障范围最广泛、层次最高级、效力最强大的一个法律部门。这是因为无论是从宪法规范的内容来看,还是从宪法原则的比较来看,人权始终是宪法的主体和核心。从宪法规范的内容来看,贯穿其始终的最主要线索只有一条,那就是公民权利和公共权力的相互关系。宪法既要约束政府权力使其正当行使,又要保障公民权利的真正实现,其中限制政府权力是手段,最根本的目的还是要确认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在宪法体制中,要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不能完全依靠对政府权力的约束,还要依靠对个人权利与自由进行详细规定,因而有关人权保障方面的规范在宪法中所居的份额最大。再从宪法原则来看,无论是人民主权原则、权利制约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还是法治原则,都是将人权的最终实现作为宗旨。“人权是人民主权的生动反映,权利制约和民主集中制是保障人权得以实现的有效制度基础和法律机制,法治原则始终是以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达到人的权利获得充分实现为理想的。”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宪法就是一部人权法。我国2004年第四次修改宪法时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确立下来,这显示了国家对人权保障的重视,有利于促进我国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

在中国,除了宪法之外,还有其他一些法律也对人权保障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法律大致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人权法的单行法律,包括“选举法”“游行示威法”“出版法”等,这类法律主要保障的是人权中的政治权利。第二类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这类法律主要保障的是人权中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第三类则是某些具体人权被规定在以规范国家权力为主的各种程序法、组织法和行政法中,如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要求诉讼活动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再恶劣,仍享有人权。在2012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时,更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第2条,同时修正案中的多项具体规定也都体现了这一原则。第四类是人权保障的制度设施性人权法,如刑法主要规定对各种人权遭受损害后已构成犯罪的如何运用刑罚予以惩治。

当然,法律并不是万能的,不能把法律当成是人权保障的唯一手段。如果把人权问题仅仅看成是一个法律问题,势必会对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

四、实有权利

实有权利就是指权利主体实际享有和行使的权利。要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之中对人权的内容作出全面规定并不是一个十分困难的问题,但要使这些法定权利能够真正的被人们所实际享有却十分不容易。一般说来,法定权利能在多大程度上转化为实有权利主要取决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民主政治、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人权意识等几个方面。

首先是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以我国为例,中国自开始实行市场经济以来,社会关系已经发生了两大变化:一是由“身份”到“契约”的转变。过去每个劳动者都要依附于单位,择业自由度很小。现在,劳动者同单位通过合同来建立关系,择业的自由度不断变大。二是政府职能发生了巨大变动,从无所不为的万能政府转变成有所必为的有限政府,并把工作内容最终集中到了规划制定、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区域协调、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这两大社会关系的变化,为人权实现创造了社会条件。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必然带来人们观

念的变化,如主体意识、权利意识、自由平等思想与民主观念等,这些观念正是人权观念养成与提升所必需的。

二是民主政治的发展程度。民主政治是现代人权的政治基础,同人权实现的关系十分密切。在一个没有民主的国家里,公民无法有效的参与到政府的决策当中去,这就无法保证政府不会滥用公共权力,也无法保证公民对民主权利的充分享有,而公民的民主权利正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是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社会的物质产品与精神产品越丰富,人们实际享有人权的可能性也就越大。以受教育权为例,要想使公民切实地享有受教育权,各级政府就必须加大财政对教育的投入力度,而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则又必须依赖于社会物质财富的持续增加。

最后就是人权意识的发展程度。从哲学角度看,人权与人权意识是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人权意识对人权的实现具有能动的反作用。“从社会功能论看,人权及其相关制度的实现程度和作用大小,受制于人们的人权意识。其中,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人员的人权意识有无与好坏尤其重要。”以我国为例,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当时很多人都缺少最起码的人权意识,导致人权遭到肆意践踏。而我国在克服了“人权是资产阶级的口号”的错误观念后,开始重视对人们人权意识的教育,这使我国人权的实现程度得到了迅速提高。

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三者之间并不是平行关系,而是层次关系。如果应有权利全部转化为法定权利,而法定权利又全部转化为实有权利,三者相比最后比值为“1”的状况就是理想的人权现实,相反,如果三者间的比值悬殊,则说明该国人权状况不甚理想。随着人类社会继续向前发展,三者间彼此重叠的部分将日益扩大,三者之间的比值也将一步步接近于“1”。但这三者之间永远存在着矛盾,即应有权利永远大于法定权利,法定权利永远大于实有权利,正是这种矛盾的存在,推动着人权不断地得到实现。

五、评析

人权的三种存在形态是李步云教授在人权领域最具代表性的理论观点。该理论在试图解决当人们心理所能接受的法与国家制定的法不一致时,应该如何进行转换。其重要意义在于揭示了人权实现所应遵循的一般规律,使人们认识到人权保障并不仅仅只是一个法律问题,即使人权已经被法律所确认也不意味着人权已经为人们所实际享有,法定权利仍然需要向实有权利进一步转化。因而在评价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时,除了要看这个国家的法律对人权的确认,更要看这个国家的人们对法律规定的人权是否能够实际享有。反观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从法定人权到实有人权比应有人权到法定人权更加难以实现。这是因为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是许多法律文件都有对人权进行确认和保障,而且其包含的人权内容十分广泛,但由于我国历史上长期实行人治,缺少法治传统,而且现阶段人们为权利而斗争的意识仍较为薄弱。因此,要进一步发展我国的人权事业,就要坚定不移地实行依法治国,努力实现法制完备、主权在民、权利制约、依法行政、司法独立以及程序公正等方面的要求,为我国法律的运行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此外,国家还要通过普法教育等活动普及法律知识,促进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引导人们正确合理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参考文献】

[1]李步云.论人权[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2]李步云.人权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M].2005.

[3]李步云.论人权的三种存在形态[J].法学研究,1991.

[4]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5]汪习根.法治社会的基本人权[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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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四种形态调研报告 四种形态是王岐山书记在福建提出的意见建议。本文将介绍2016年四种形态调研报告。 2016年四种形态调研报告(1) 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提出的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思想的延伸、深化和具体化,是监督执纪工作的行动指南。如何理解四种形态的意义和内涵、客观评估落实中存在的困难、更好地把四种形态落实到位,是我们必须认真加以研究和思考的问题。 一、深刻认识和把握四种形态的意义、内涵。 1.四种形态体现了纪法分开、纪比法严的要求。法律是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约束的是全体公民;党纪是党组织的内部规定,管理的是全体党员,治国要依法,治党要依纪。世界上任何一个组织的内部规则都比国家法律严格。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其执政地位是历史形成的、人民选择的,归根到底取决于党的先进性及其严明的纪律。在新时期,党肩负着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也面临着四大考验和四种危险,为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就必须从严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让纪律严于法律。四种形态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党纪重处分和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用纪律对绝大多数党员进行管理和监督,只把极极少数的涉嫌违法的交由约束普通公民的法律来制裁,体现了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的思想。 2.四种形态彰显了我们党管党治党的高度智慧。一是保证大多数的智慧。毛主席曾说过、什么是政治,政治就是让拥护我们的人越来越多,反对我们的人越来越少。中国共产党在成长发展的历程中,一直高度重视团结和争取大多数,

浅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浅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 及改进措施 “四个形态”的内容包括:一,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二、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三、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四、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2018年9月,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曾提出纪委监督工作需做到“四种形态”,并强调要运用“四种形态”来衡量监督工作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在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条件下,既要严肃惩治“极极少数”,更要面向大多数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把好第一道关,否则,从严治党就是一句空话。严管就是厚爱。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使广大党员不忘初心,自觉维护纪律。这是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 根据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沫江纪工委做了专题调研,探索了一些问题,解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并结合当前的现实情况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 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遇到的主要问题 1.认识欠缺陷入误区。在“四种形态”提出后,一些人误认为反腐败的力度会减弱,所以放松了纪检的督促力度,也有个别干部对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的含义一知半解,依旧采用旧套路去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些都是对“四种形态”认识不够的表现。 2.对监督惩处力度定位不清晰。在一些纪检监察组织的工作中,把监督执纪“四

种形态”割裂开来,片面强调某一种形态而忽视其他,有的单靠批评教育,有的刻意抓大放小,以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没有形成清晰标准喝规范,甚至出现办人情案。 3.责任担当欠缺,缺少主导核心。“四种形态”前面的“监督执纪”四个字,容易让一些党组织认为,“四种形态”仅仅是对纪委提出的要求,与党组织无关。因而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未主动去承担其“主体责任”,这容易导致纪检监察组织在本单位开展工作时,出现领导不重视,其他科室不配合,容易造成怕得罪人的畏难情绪,致使所在单位纪检监察工作陷入被动状态。 4. 兼职太多,工作压力大。在基层,纪检组织存在工作力量不足,年龄和知识结构不合理,业务水平不强,后勤保障跟不上等情况。纪检监察干部与单位同事相处已久,在处理一些问题上不能完全照章办事。而且纪检监察干部分管多项工作的现象也比较普遍,任务繁重,难以凸出“主业”,工作的压力容易让他们对纪检监察工作产生疲倦感。 二、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1.深入学习不够,“四种形态”内涵把握不到位。有些单位领导和纪检监察干部主动学习不够,没有很好的开展专题学习。有的虽然关注了,但没有结合工作需要,认真地去吃透每个层次的深刻内涵,以及彼此间的联系。学习不够,专业知识更新滞后,于是造成凭经验办事,在工作中难免出现无从下手的局面。 2.随意性裁量,监督惩处“对号入座”不到位。面对违纪监督惩处,要么碍于情面,要么追求所谓办大案出大成绩,让监督惩处力度“跑偏”。 3.工作无担当,责任落实不到位。在一些单位,党组织没有很好地承担其主体责任,依然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看成是纪委的事,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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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论述精神,使全体干部悉心领会、领悟中省市纪委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省市纪委和县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将四种形态的精神实质、深刻内涵传递给每位干部,准确把握大多数与极极少数、治标与治本、严管与厚爱等关系,并研究提出了贯彻落实四种形态、推进监督执纪问责的具体要求。取得了传上情、解疑惑,聚共识、促工作的效果。 2、坚持抓小抓早,深化作风建设。严格用纪律约束党员干部,堵住源头初始,建立咬耳朵扯袖子的常态化机制,把四种形态真正体现和运用到工作的各个方面。在转变干部作风和纠正四风方面,推进作风建设常态长效,健全完善四风问题监督检查、督查督办、通报曝光、问责追究机制。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关于县级领导干部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意见》,制定《八项规定监督检查办法》。严惩顶风违纪行为,紧盯、五一等重要节点,开展监督执纪。自xxxx年以来,共开展重点督查和明查暗访xx次,查处案件xxx起,党政纪处分xx人,警示训诫xx人,对干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开展正风肃纪专项治理,相继开展公共服务行业和窗口单位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公务机关治理庸懒散纪律作风整顿、行政执法部门行业作风整顿活动,推行群众和服务对象监督评价权力部门和窗口单位机制,组织实施创建人民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和服务窗口活动,扎实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有效杜绝了慵懒散、吃拿卡要、中梗阻等现象,各级各部门服务质量普遍提高,工作作风明显转变,社会满意度不断提升。在信访举报工作方面,找准服务纪律审查工作的落脚点,把好问题线索精准化筛选关口,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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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实践运用“四种形态”遇到的问题与对策 发表时间:2018-10-24T16:18:08.907Z 来源:《文化研究》2018年第10月作者:杨杰[导读] 本文将从国有企业在实践运用好“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解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并结合当前的现实情况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 水电十四局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使广大党员不忘初心,自觉维护纪律。这是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为国有企业强化党内监督、加强纪律建设提供了新动力、新指南、新手段。实践运用好“四种形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国有企业责无旁贷、任重道远。笔者目前所在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了“四种形态”工作调研,从了解的情况看,目前国有企业在实践运用好“四种形态”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从国有企业在实践运用好“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解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并结合当前的现实情况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一、践行四种形态存在问题 当前,国有企业一般内部设置纪委、纪检监察室承担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从面从严治党的形势下,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将关口前移、挺纪在前、从严执纪、精准运用抓好落实,但在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破解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思想认识存在模糊,责任落实存在层层递减现象。目前,落实主体责任呈现出上冷下热、层层递减的趋势,特别是对“四种形态”的认识和理解还需要一个过程,一些基层党委还存在认识不够到位、理解不够全面、行动缺少自觉的现象。在完全竞争领域的建筑行业,企业面临市场营销的严峻挑战,企业党委把市场开拓和项目管理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在落实“四种形态”上存在有心无力现象,个别领导甚至认为对一些打擦边球的行为就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会挫伤干部工作的积极性,也有个别领导认为纪委落实“四种形态”在各国有企业机关扎扎实实开展就可以了,项目部主要负责搞好生产经营就可以了。集团公司、公司和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对“四种形态”的认识和理解比较到位,扎扎实实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反腐败工作,但是到了部分基层项目部,部分干部职工认为“四种形态”主要是针对领导干部,对一般员工管不着,也管不了。 2、运用标准不统一,处置存在简单化现象。由于上级关于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配套文件制度不多,在基层实践中难以制定形成与之适用的、操作性强的方式方法,在履行基层纪检主业主责过程中常常是“摸着石头过河”,缺乏一套科学完备、规范有序的工作流程,其结果是存在宽松软问题,不敢批评、不敢提问题,达不到教育警示作用。有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不想谈、不愿谈,就推给纪委去谈。这种情况在国有企业子公司常设单位和一线项目部较为突出。 3、基层队伍力量不够。在基层,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的队伍自身素质有待提高,力量配备不够。面对新形势下的纪检工作新要求,基层队伍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素质跟不上,人手不够,普遍存在兼职的现象没有解决,致使在“四种形态”把握运用过程中,显得力不从心,应有的贯彻效果还不明显。 二、深化“四种形态”的对策建议 针对践行“四种形态”在国有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国有企业在实践过程中经常遇到的第一、第二种形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不断增强监督执纪问责实效,把工作做在日常,严在日常,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1、压实责任,责任到人,形成良好的工作环境。一是强化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强化实践“四种形态”主体责任,就要从提要求向抓直管转变。多关心多了解党员干部实际情况,得知有“四风”问题的,就要咬咬耳朵、扯扯袖子;经查证问题属实的,该批评就得批评,批评要有锋芒,有辣味,不能含糊其辞、欲说还休,该栽刺就栽刺;对触犯纪律的要及时处理,“大喝一声、猛击一掌”,防止小问题拖大,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要立场坚定、态度坚决、毫不手软、惩治一个、警醒一片,强化“不敢腐”的氛围。二是落实纪委监督责任。纪委要在党委领导下,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让红脸出汗、批评提醒成为监督管理常态,让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三是履行党员忠诚责任。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带领学、督促学,不断地学、反复地学,引导党员干部职工深刻领会“四种形态”的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打消思维惯性和理解偏差。 2、完善制度,明确标准,提升规章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性。一是健全完善“四种形态”相关制度。结合国有企业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与党内监督条例和党纪处分条例相适应,与实践“四种形态”相配套的具体实施细则、工作措施,将“四种形态”要求贯穿到国有企业监督和执纪审查的各个环节,切实解决国有企业实践过程中难以操作的问题。积极探索研究制定国有企业谈话函询监督核实机制,加强对问题线索情况说明的核实,对反映情况不实,避重就轻的严肃处理,经核实该立案的转立案审查。探索建立第一种形态、第二种形态后续监管配套制度,加强对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督促,达到教育改正的目的。二是制定实践“四种形态”考核制度。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将国有企业各级党组织落实“四种形态”和“两个责任”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细化目标内容和工作措施,严格考核,严格奖惩,促进工作的有效开展。“四种形态”考核制度要考虑基础党组织的实际情况,考核制度要标准化,一目了然,提升考核制度的执行力。 3、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一支复合型纪检监察人才队伍。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思想,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能力和工作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配齐配优纪委专职副书记,确保专人专职,调整工作分工,聚焦主业主责。二是优化结构。逐渐建立一支活力足、业务强、作风硬、有担当、敢作为的纪检监察队伍,加强队伍建设,增强人力与能力。三是搞好保障。要进一步改善纪检监察组织的办工条件,配齐办公室、手提电脑、摄像录音笔等。配备专项办公经费,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四是积极探索推进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制度建设,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实现委派管理,让纪检监察干部能放心大胆地专职于自己的本职工作。五是积极探索推进同一地区不同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轮流派驻,强化不同国有企业之间纪检监察人员的交流,同一地区纪检监察人员一盘棋,排除工作干扰,让纪检监察干部能更有效的发挥作用。

调研报告:县纪委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调查和思考

调研报告:县纪委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调查和思考 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新常态下开展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遵循,是推进监督执纪转型升级的方向指引。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要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在早发现上深化,提高发现违纪问题能力;在分类处置上深化,提高精准把握执纪标准和运用政策能力;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深化,下功夫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 近日,县纪委对当前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现状及效果开展调研,重点研究实践中存在的难点和阻力,在分析问题基础上形成加强精准运用的思考。 一、当前运用“四种形态”实践中的问题分析 “四种形态”理解把握有误区。一是从领导干部来看,少数领导干部特别是单位一把手把践行“四种形态”当作纪检监察机关的事,把教育监督党员干部的工作责任推给纪检监察干部,对下属党员干部身上的小毛病、小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检查中发现,一把手找班子成员廉政谈话的比较少,个别主要领导干部履责留痕记录依然空白。 二是从纪检监察干部来看,少数纪检干部依然习惯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把党员干部违反轻微纪律问题当作“小节”,怕“小题大做”,怕得罪人,不敢红脸出汗。从一般党员干部来看,有的对纪律的严肃性认识不够,认为违法事大、违纪事小,在遵守纪律方面存在随意、任性现象。

推动落实“四种形态”打折扣。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仅是纪委、监委之职,更是各级党委(党组)之责,还需要各个职能部门相互协调配合。从调研情况看,推动落实上还有不少差距。 一是党组织管理存在疏查疏管现象。对运用“四种形态”,存在“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满足于每年开开会、领导讲讲话、签签责任书。对责任清单规定的内容流于形式走过场,有的甚至连形式都不走,到检查时弄虚作假敷衍了事。 二是派驻机构管理存在偏松偏软现象。有的参与驻在单位“三重一大”会议不提建议,有的立项监督问题导向不强,有的正风肃纪不愿深查细纠。 三是职能部门存在各自为政现象。组织部门、司法机关等职能部门,在落实“四种形态”中处于什么地位、肩负什么责任、履行哪些职能,没有明确定位,实践中存在各自为政、协作不力的现象,践行“四种形态”没能形成“党委统筹协调、部门联动实施”的责任链条和常态化工作机制。 “四种形态”方法方式上有误差。一是人员力量有待加强。越往基层工作任务越繁重,乡镇一级纪检监察干部“主业”发散的问题依然严重;派驻机构人员流动大,基层纪检监察干部业务素质不高、执纪能力不强,“越往下执纪越松、越不规范”的问题突出。 二是执纪手段有待改进。特别是在开展监督检查、运用大数据沟通共享、反腐败协作配合、收集研判问题线索、审查违纪行为等方面,现有的执纪手段仍然比较单一。

关于四种形态调研报告

关于四种形态调研报告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四种形态”是对纪检监察机关履 职提出的新理念、新要求。长期以来,由于纪检监察干部习 惯了原有的工作模式,对“四种形态”在思想上还需要一个 逐渐适应的过程;加之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学习宣传 不够,致使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在思想认识上还不能完全跟上。二是监督执纪方式方法滞后。在实践中,由于没有建立与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相适应的配套制度,致使没有将“四种形态”贯穿到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 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在纪律审查各个环节还没有完全 体现抓早抓小、关口前移、动辄则咎,“四种形态”从理念 变为现实,还需不断完善纪律审查制度机制、创新监督执纪 方式方法。 三是“两个责任”落实不够有力。从认识层面来看,“两个责任”作为一个全新的理念,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组织对准 确把握和全面落实“两个责任”,还有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从机制层面来看,未出台落实“两个”责任的考核评价和追 责办法,责任分解、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缺乏体细化的操 作规范,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基层执行难的问题。从效果层面 来看,县委和县纪委在落实“两个责任”上,能够做到认识 准确、执行到位,但个别乡镇和部门在落实“两个责任”上

还存在不平衡的地方。在主体责任落实上,有的党组织执行标准不高,执行力层层递减;在监督责任落实上,有的乡镇纪委书记对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要求还没有完全理解,落实的力度还不够。 三、对如何更好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对策建议 针对践行“四种形态”遇到的难点和阻力,全县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努力在“四个新”上下功夫,不断增强监督执纪实效,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一是思想认识要有新提升。“四种形态”是对纪委履职理念的重大创新,是深化“三转”的方向引领。要在监督执纪实践中,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首先在思想认识上要有新提升。要把纪委的职责回归到党章的要求,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体现纪律检查的特质。衡量纪委履职理念和成效的标准,关键看是否有利于唤醒全体党员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是否真正做到管党从严、治党有效。我们既要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强化不敢腐的氛围,又要持续探索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加强纪律建设,强化廉政教育,形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当前,要以新《准则》和《条例》的颁布为契机,形成学习宣传党规党纪的浓厚氛围,教育党员干部既要坚持理想信念和宗旨这条“高线”,对党忠诚、敢于担当,又要守住党的纪律这条“底线”,干净做事。 二是执纪方式要有新转变。纪律审查是纪委的主要职责,

最新浅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四个形态”的内容包括:一,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二、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三、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四、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2020年9月,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曾提出纪委监督工作需做到“四种形态”,并强调要运用“四种形态”来衡量监督工作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在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条件下,既要严肃惩治“极极少数”,更要面向大多数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把好第一道关,否则,从严治党就是一句空话。严管就是厚爱。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使广大党员不忘初心,自觉维护纪律。这是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 根据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沫江纪工委做了专题调研,探索了一些问题,解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并结合当前的现实情况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 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遇到的主要问题 1.认识欠缺陷入误区。在“四种形态”提出后,一些人误认为反腐败的力度会减弱,所以放松了纪检的督促力度,也有个别干部对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的含义一知半解,依旧采用旧套路去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些都是对“四种形态”认识不够的表现。 2.对监督惩处力度定位不清晰。在一些纪检监察组织的工作中,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割裂开来,片面强调某一种形态而忽视其他,有的单靠批评教育,有的刻意抓大放小,以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没有形成清晰标准喝规范,甚至出现办人情案。 3.责任担当欠缺,缺少主导核心。“四种形态”前面的“监督执纪”四个字,容易让一些党组织认为,“四种形态”仅仅是对纪委提出的要求,与党组织无关。因而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未主动去承担其“主体责任”,这容易导致纪检监察组织在本单位开展工作时,出现领导不重视,其他科室不配合,容易造成怕得罪人的畏难情绪,致使所在单位纪检监察工作陷入被动状态。 4. 兼职太多,工作压力大。在基层,纪检组织存在工作力量不足,年龄和知识结构不合理,业务水平不强,后勤保障跟不上等情况。纪检监察干部与单位同事相处已久,在处理一些问题上不能完全照章办事。而且纪检监察干部分管多项工作的现象也比较普遍,任务繁重,难以凸出“主业”,工作的压力容易让他们对纪检监察工作产生疲倦感。 二、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国有企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618958519.html, 国有企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作者:李德先 来源:《科学与财富》2020年第13期 在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来,国有企业深刻领会“四种形态”的深刻内涵与实施目的,将“四种形态”工作与国有企业经济工作相结合,以“四种形态”监督促进国有企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以主营业务快速增长保障“四种形态”工作进一步完善。 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具体内涵 党的十九大首次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党章,中纪委二次、三次、四次全会又对贯通运用“四种形态”进行了进一步的阐释与解读,“四种形态”的明确提出基于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的科学实践,有效保证了我党反腐败斗争的长效性。国有企业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治未病,狠刹腐败之风,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执行主体力量、运用的精准程度以及主体责任意识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导致国有企业中“四种形态”工作推开不力,时常被束之高阁。 二、国有企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 (1)落实“四种形态”部门与人员缺失 国有企业“四种形态”落实工作通常集中在党建部门,没有设置专门的纪检监察部门,且纪检干部通常为“兼职”,除纪检监察工作外,通常还承担着党建工作、宣传工作等其他重点工作,三转不彻底,工作人员被其他大量繁杂的事务性工作占据大部分经历,纪检监察力量不足,纪检监察工作被搁置。除此之外,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通常与被监察对象在同一栋楼里办公,工作与生活紧密交织在一起,在真正落实“四种形态”相关工作时,很容易被人情世故所牵绊,从而畏首畏尾,不敢较真碰硬。纪检监察工作开始走形变样,在不得不做的时候选择提前打招呼的突击式检查完成规定动作,在面临党纪处分时不区分具体情况,而是以一种“老好人”的心态,将从轻作为普遍处置原则,该重处分的给予轻处分,从而导致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准确处置问题,“四种形态”工作落实不到位。 (2)落实“四种形态”主体责任意识不足 国有企业领导通常以完成营收指标,创造经济收益为主要目标,从而导致国有企业从领导到员工对于“四种形态”落实的弱化,“四种形态”通常被束之高阁,搁置一旁。部分企业即使将“四种形态”的监督真正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通常也仅仅局限于对重要岗位和重要部门的监

四种形态对照检查材料

四种形态对照检查材料 “四种形态”强调要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一重要观点既是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理论创新,又在实践上推动了纪律审查工作的重大转型。这是小编小编分享的四种形态对照检查材料,欢迎浏览。 四种形态对照检查材料一“最近,市纪委多次收到群众反映某镇机关叶某问题的来信,主要反映其接受礼品礼金、大操大办女儿婚事、违反工作纪律等问题。市纪委核查确有其事。请你对照相关规定对其提醒谈话。”这份给市委副书记的建议书,由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发送。这是江苏泰兴市以“一书一单一表”为抓手,规范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具体操作流程。 泰兴市委书记张育林介绍说,“为进一步强化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党内监督,严明党的纪律,准确把握和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着力提高各级党组织及党组织负责人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泰兴在全市推行监督执纪‘一书一单一表’制度。” “一书”即建议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梳理归类所掌握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或线索,经过充分研究会商,提出“四种形态”运用建议书,按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分送给市四套班子负责人或交办给基层党组织

具体实施。“一单”即报告单,市四套班子负责人或基层党组织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过程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或者收到派送建议书,认真运用“四种形态”对被反映人实施处理,并填写《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报告单》,详细记录被运用人信息、具体形态、运用过程和责任单位等,上报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跟督检查、考核问责。“一表”即登记表,凡对被反映人运用“四种形态”予以处理的,各实施单位或责任人及时填写《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登记表》,侧重写明被运用人的相关表现,存入其个人廉政档案,为长效管理、干部考察提供依据。 据统计,去年以来,泰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共派送建议书38份,先后对38名党员领导干部实施提醒约谈、诫勉谈话,市委主要负责人带头对6名党员领导干部实施提醒约谈、诫勉谈话,包括2名副处级领导干部;全市各级党组织实践运用“第一种形态”780起,严格按要求填写报告单、登记表,确保“四种形态”运用规范有序、不虚不空。 各级党组织依照有关规定严格问责追究,确保“四种形态”刚性执行。去年以来,泰兴对536名党员干部开展了函询和约谈,对存在轻微违纪问题的127名党员干部进行了诫勉谈话,通报批评46人,组织调整17人,党纪处分115人,

心得体会: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建议

心得体会: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建议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的科学总结,是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近期,笔者对我省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行调研,以下是对该问题的思考及对策建议。 一、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主要问题 1、思想认识上存有误区。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首先是要思想转到位,才能落实到位。当前,在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认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理解上有偏差,有的人认为,把纪律挺在前面,以后就要“抓小放大”了,要马放南山、刀枪入库了。而事实上,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好“四种形态”,是对党纪严于国法的重申和强调,体现了抓早抓小、更加严厉的高压态势。对纪检监察机关来说,工作量不是少了,而是多了;而对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来说,要求不是低了,而是更严了。把握上偏窄,在实践中走极端,对“四种形态”有选择性取舍,有的注重管住“大多数”,把纪律轻处分放在第一位,认为严重违纪问题是“极少数”,不用投入太多精力;有的认为,从严治党就是严惩“极

少数”,形成震慑,而对于党员领导干部的小毛病小问题,不闻不问,不抓不管。 2、严格执纪上存在欠缺。主要表现为:纪法不分,一些纪检监察机关在职能定位上还不够清晰,在执纪中,分不清纪律与法律边界,部分纪检监察干部习惯于什么工作都从法律角度思考,把纪委当成党内的“公检法”;执纪不严,执行纪律的尺度和标准不严,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虽然查办案件很多,但在处理时多采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党政纪轻处分等,党政纪重处分较少。 3、监督约束上留有死角。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把监督挺在前面,发现违纪苗头要马上去管。在“四种形态”落实上,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对下监督不力,派驻纪检组对驻在单位的监督力度不够。日常监督不严,纪检监察机关在运用明察暗访、监督检查等形式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不够,发现问题能力不强,早发现、早处置机制不完善,没有让党员干部时刻感受到监督就在身边,约束就在脚下。 4、主体责任上留有空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党委和纪委的共同要求。在对“四种形态”的执行上,党委还存在不积极、不主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工作上推,部分党委一看到“四种形态”前面“监督执纪”四个字,就认为这是

浅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浅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 题及改进措施 “四个形态”的内容包括:一,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二、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三、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四、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XX年9月,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曾提出纪委监督工作需做到“四种形态”,并强调要运用“四种形态”来衡量监督工作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在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条件下,既要严肃惩治“极极少数”,更要面向大多数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把好第一道关,否则,从严治党就是一句空话。严管就是厚爱。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使广大党员不忘初心,自觉维护纪律。这是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 根据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沫江纪工委做了专题调研,探索了一些问题,解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并结合当前的现实情况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 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遇到的主要问题 1.认识欠缺陷入误区。在“四种形态”提出后,一些人

误认为反腐败的力度会减弱,所以放松了纪检的督促力度,也有个别干部对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的含义一知半解,依旧采用旧套路去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些都是对“四种形态”认识不够的表现。 2.对监督惩处力度定位不清晰。在一些纪检监察组织的工作中,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割裂开来,片面强调某一种形态而忽视其他,有的单靠批评教育,有的刻意抓大放小,以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没有形成清晰标准喝规范,甚至出现办人情案。 3.责任担当欠缺,缺少主导核心。“四种形态”前面的“监督执纪”四个字,容易让一些党组织认为,“四种形态”仅仅是对纪委提出的要求,与党组织无关。因而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未主动去承担其“主体责任”,这容易导致纪检监察组织在本单位开展工作时,出现领导不重视,其他科室不配合,容易造成怕得罪人的畏难情绪,致使所在单位纪检监察工作陷入被动状态。 4.兼职太多,工作压力大。在基层,纪检组织存在工作力量不足,年龄和知识结构不合理,业务水平不强,后勤保障跟不上等情况。纪检监察干部与单位同事相处已久,在处理一些问题上不能完全照章办事。而且纪检监察干部分管多项工作的现象也比较普遍,任务繁重,难以凸出“主业”,工作的压力容易让他们对纪检监察工作产生疲倦感。

--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调研报告

--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调研报告 **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调研报告 时候,雷霆万钧的背后是菩萨心肠。这“四种形态”,更多的是一种菩萨心肠的心态,如何让党员干部在容易出问题、刚刚出问题的时候,及时予以提醒、纠正,这样就能防患于未然。只有把错误的苗头及时遏制住,党员干部才会成为党的好同志。对于“四种形式”的提出,也有一些人提出了一种担忧: 是不是纪委从此之后不怎么查大案了,去管常态化的“感冒”去了?“四种形态”并不意味着纪委从此之后不再查大案。对于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依然要坚决惩处少数和那些极极少数。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误读,主要原因是有些同志在主观上错误地认为,全面从严治党就是反腐败。实际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这“四种形态”是严格依据纪律这把尺子进行划分的,也是纪委履行职责的重要遵循。“四种形态”环环相扣、科学有效,对党员干部的要求不是宽了,而是更严了;而对各级党委和纪委管党治党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如何更好地理解“四种形态”,一方面需要纪检干部更有担当、更有责任;另一方面,党员干部自身也应该对纪检部门的工作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纪检部门的同志找你谈话,这是关心你、爱护你。严就是爱,给你挑小毛病、抓小刺,就是让你将来别变成大毛病、大刺,看起来是严,其实背后是种深层的爱。希望能有更多的党员干部能理解这种心态,不再畏惧纪检部门的谈话。

因此,把握好、运用好“四种形态”,将给我们党的纪检监察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带来一个新的局面。 (三)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实的主要情况派驻市扶贫办纪检组对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高度重视,并在具体工作中实践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 一是不断提升思想认识。“四种形态”是对纪检机关履职理念的重大创新,是深化“三转”的方向引领。纪检组首先从提升思想认识着手,强化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落实。以“三严三实”、“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契机,强化《党章》的学习,培养党员干部的党性观念和党性意识,尤其以《廉洁自律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的修订、颁布为契机,引导党员干部学习党规党纪,遵守党规党纪,教育党员干部既要坚持理想信念和宗旨这条“高线”,对党忠诚、敢于担当,又要守住党的纪律这条“底线”,干净做事、廉洁奉公。 二是不断转变执纪方式。纪律审查是纪检部门的主要职责,“四种形态”为纪律审查提供了基本规范。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纪检组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式,提升执纪效果。结合实际深化廉政谈话提醒制度,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教育提醒,坚持抓早抓小,抓细抓常抓长,实行关口前移,切实做到防微杜渐。 三是不断拓展监督举措。有效的监督,是落实“四种形态”理念的重要保障。只有监督到位、“触角”灵敏,才能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处置,有效阻断违纪进程,使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成为极极少数。纪检组在加强对驻在部门的监督基础上,针对扶贫工作的政治要求和扶贫资金的特殊性,把监督工作向区县扶贫部门延伸,主

关于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情况报告

关于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情况报告 根据XXXXXXXXXX要求,XXXXX纪委结合相关要求及工作实际进行了专题调研。报告如下: 一、提高政治思想认识,理解?四种形态?重要意义 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强调,?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是极极少数?。XXXXX党委、纪委通过召开党委会、纪委会、专题学习会等形式,组织党员领导和纪检监察干部深入学习会议精神后认为,实践?四种形态?是完成全面从严治党战略任务重要一环,关乎国家民族的前途命运,关乎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和长期执政地位,关系XXXXX和谐、稳定、廉洁、持续发展的政治保障。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准确把握?大多数?与?极极少数?、?严管?与?厚爱?的关系,对做好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运用?四种形态?,正如XXX们医生治病救人,要找到症结所在,对症下药,既不能对小病下猛药,过度医疗,也不能有病不治、真病假治。只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真正做到实事求是,体现区别对待,才能取得预期效果。

二、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主要做法 XXXXX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实到日常工作中,把功夫下在平时。 1、召开民主生活会,落实?咬耳扯袖,红脸出汗? 20xx年在XXXXX会议室召开了党员领导干部?三严三实?民主生活会。会上,党委书记作了动员讲话,从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突出重点,强化整改;严格要求,扎实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三个方面对如何开好民主生活会题出了三点要求。并通报了XXXXX年度民主生活会征集、确定的具体事项的整改落实情况。 会上,领导班子成员逐一作了对照检查发言,其他同志提出批评意见建议。从政治理论学习,自身分管工作、业务工作,廉洁自律情况,服务职工、服务群众等几个方面,深入查找问题,深刻剖析问题产生的思想根源,进一步明确了今后努力方向,提出了整改措施。大家敞开心扉、开门见山、直奔主题,认真开展批评与自XXX批评。?主要精力忙于业务工作,放松了对政治理论的学习?,?深入基层,深入临床一线较少?,?工作中主动思考,创新意识不够?,?希望能克服工作中的急躁情绪?,?希望加快角色转变,尽快适应新的领导岗位?,这些意见、建议在领导班子成员中既红了脸、出了汗,又握了手、交了心,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找准了问题,增进了团结,凝聚了共识,真正达到了咬耳扯袖,红脸出汗,防微杜渐的目的。 2、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心得体会

四种形态心得体会 ------唐富贵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这对监督执纪问责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也为改进干部选用工作指明了方向。各级党委要深刻领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体现的新思想,借鉴“四种形态”的思想方法抓干部队伍建设,转换手法,精准施策,打好干部选用“组合拳”。 绳之以矩,正纪律管干部。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要以纪律管干部、带队伍。要举起旗子明纪律,明确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加强作风建设各项要求,结合干部队伍作风等实际情况,制定规则守则,明确具体要求,把纪律规矩立起来。要整体推进抓传导,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尽快传导到底,让纪律规矩像水一样渗透,与干部工作互相融合,入心入脑、见行见效。 束之以严,用严督管干部。正纪律是前提,守纪律是结果,督导则是必经的过程。落实“四种形态”,加强队伍建设,要全程从严抓好监督。要关口前移抓督导,严字当头,加强日常监督,严防精神松懈、要求松绑、监督松劲;注重抓早抓小抓苗头,真正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强化问题导向,通过“督”来发现问题、总结剖析,通过“导”来解决问题、挽救干部。坚持工作推进到哪里,督导就跟进到哪里,在守纪律讲规矩中提振“精气神”。

用之以能,凭实绩用干部。“四种形态”的观点,对用干部有着深刻启发。对照“四种形态”要求,基层干部使用要更加突出“能”字,坚 持凭实绩说话,既要工作业绩过硬,更要廉洁自律过硬,以干事创业实绩来选用干部。要增强干部选用科学性,打破不是“可用”就是“不可用”的简单区分,对敢于担当的干部、锲而不舍的干部、埋头苦干的 干部,都要分类选拔、大胆任用。要注重以纪律保护干事,激励干部敢闯敢试、敢担敢冲,让干部在不违规不越界的前提下,大胆去闯、放心去干,打造恪守规矩、朝气蓬勃的队伍新风貌。 察之以精,按岗位配干部。干部队伍建设管理,要建立与“四种 形态”相适应的机制,这其中,关键就是察干部、配干部。察干部要 精准,全面掌握思想、作风、能力、廉洁等各方面情况,综合评价岗位履职情况。配干部要合理,对不胜任岗位的“平庸”干部,酌情调整;对能力与岗位不适应的干部,及时给予换岗;对违纪违法的“问题”干部,依照规定严肃惩处;对问题不大却屡教不改的干部,运用纪检、组织 等手段严格处理,实现管理配备的科学化。在察干部、配干部中,进一步严明纪律、强化管理、激励干事、推动发展。 延伸阅读:“四种形态”强化监督执纪对照材料 十八大以来,xx区紧紧围绕中央、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及 反腐败工作的新要求、新部署,把紧“关口”,跟踪预防不放松;“点面”结合,强化思想筑牢防线;突出“重点”,严抓严重违纪违法关键环节。把纪律规矩挺在最前面,将纪律规矩作为底线,时时警示和敲打,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认识,增强防腐拒变的能力。

四种形态自我剖析材料

四种形态自我剖析材料 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起到了治“病树”、拔“烂树”、护“森林”的作用。下面是小编小编分享的四种形态自我剖析材料,欢迎浏览。 四种形态自我剖析材料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放在总则里,作为党内监督的总体要求,用党内法规明确起来,体现了中央管党治党“全面从严”的精神,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重要遵循。作为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在规范完善配套制度上下功夫,优化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布局,坚决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 规范完善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制度,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要重点抓好六方面工作:一是用制度规范完善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落实日常情况及时向党组织汇报制度,要求党员干部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特别是汇报个人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二是用制度规范完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要求党员干部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

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按规定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三是用制度规范完善党员干部向巡视、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行为。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应如实向巡视、巡察组反映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选人用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情况,主动接受巡视、巡察监督。四是用制度规范完善党委民主生活会和年度党委常委会扩大会述廉述责工作。对党员领导干部个人的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线索、巡视巡察反馈的问题、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或班子成员、党员干部出现违纪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要求其本人在民主生活会上说清楚、谈透彻,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党员干部应把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述准述实,接受评议。五是用制度规范完善党组织的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谈话的主责是党委而不是纪委,纪委发现了问题应向党委汇报,由党委组织开展谈话。当然,执纪审查发现的重要问题,纪委负责人也要按规定开展谈话。无论由谁来谈,也无论用哪种谈话形式,都应作为一项严肃的党内政治生活来对待。在谈话方式上,坚持既用纪律尺子衡量,又用高标准引领,既敲警钟提醒,又鼓励党员干部放下思想包袱。六是用制度规范约谈函询行为和其他组织

监督执纪怎样才算落实到位 ——关于运用“四种形态”做好监督执纪工作的思考

监督执纪怎样才算落实到位——关于运用“四种形态”做好 监督执纪工作的思考 监督执纪怎样才算落实到位 ——关于运用“四种形态”做好监督执纪工作的思考 对此,各级党委、纪委要在推进党内政治生活、主体责任落实、干部日常监管、权力运行监督、违纪违规处理、反腐败协调等工作中敢于担当、真抓真管,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 推进党内政治生活规范化,确保严肃认真 开好民主生活会。要严格落实民主生活会制度,切实加强对各级党委(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严格会议方案审查、征求意见、自我剖析、相互批评、领导点评、整改落实等环节工作,对问题查找不聚焦、批评和自我批评不深刻、整改措施不具体的,可以当场叫停或责令重新召开。开好组织生活会。要认真落实组织生活会制度,采取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等形式,定期开好组织生活会。要落实基层无职党员、流动党员和非公企党员的组织生活会制度,使每一名党员牢固树立宗旨观念、坚持党员标准。 经常开展干部谈心谈话。党委(组)主要负责同志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所分管的干部之间要经常性谈话,及时了解干部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做到“五个必

谈”:即班子不协调必谈,年度考核较差必谈,反映问题较多必谈,接到重要信访必谈,干部遇到重大挫折必谈。 推进主体责任落实具体化,确保真扛实抓 抓教育引导。各级党委(组)要深入抓好“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深入学习贯彻《准则》《条例》;各级纪委要加强对学习贯彻党章党规党纪情况的专项检查。要认真落实干部任职谈话、任前廉政谈话等制度,做到“逢提必谈”。 抓推进落实。要采取党委(组)主要领导干部在分管领域和联系点以调研督导、带队检查、听取专题汇报等方式,强化主体责任压力传导。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工作清单制度,党委(组)定期向纪委报告落实情况,并积极开展述责述廉,现场质询、现场评议并通报结果。 抓履职尽责。贯彻落实《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实施意见》,加强干部履职尽责管理,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抓问责追责。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管党治党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给党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害,“四风”和腐败问题多发频发,选人用人失察、任用干部连续出现问题,巡视巡察整改不落实,党纪政纪处分执行不到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党委(组)主体责任,又追究纪委监督责任;既追究分管领导责任,又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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