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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

山东省实施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3年11月21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法规、规章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和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并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有关专业知识。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行文要少而精,注重实效。

第七条公文由文秘部门统一办理。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八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行政机关的公文,不得对党的组织作指示、交任务。

第九条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机密安全。

第二章行文规则

第十条各级行政机关应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行文关系。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主报上一级政府的报告、请示,可根据需要抄送上一级政府的有关部门。需要答复的,由上一级政府答复,根据上一级政府的授权也可由其办公厅(室)

或主管部门答复。政府各部门向本级政府的报告、请示,要求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或批复的,由本级政府批转或批复;根据本级政府授权,也可由其办公厅(室)转发或批复。

第十二条凡属于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均应以部门名义直接行文。下级政府需要解决的属于上一级政府职能部门权限范围内的问题,应直接向上一级政府职能部门行文。同级政府各部门之间需要商洽解决的问题,可以互相行文。政府各部门可以向上一级或下一级政府的有关业务部门直接行文,也可以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和职权规定,对下一级政府直接行文。各级机关、有关单位收到上述公文后,均应认真负责地办理,不得推诿或压误。

第十三条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确因工作需要,政府及其部门与同级党委、军队机关及其部门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联合行文由主办机关和协办机关共同签发,由主办机关编号印发。联合行文单位不宜过多。

第十四条各地、各部门之间可以协商解决的问题,需要行文时应直接行文,不应报上一级政府转办;经协商解决不了的问题,需要向上级政府行文时,要把双方的意见同时

上报。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有权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十五条政府各部门提交本级政府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建议、意见和工作部署,下发以同级政府名义召开的专业会议的通知等,按照规定的送审程序,经同级政府领导签批后,可加“经××人民政府同意”字样,由主管部门自行发文,或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受文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六条各级行政机关一般不得越级行文请示。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时,应当抄报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请示”公文应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除上级机关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公文不要直接送领导者个人,也不要同时抄送下级机关。

第十八条“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九条各级行政机关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抄报直接上级机关。本省已列入全国计划单列的市,凡属中央有关部门或省放给市审批的事项,均由市自行行文;向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报的重要报告、请示以及自行下发的重要文件,应抄报省政府。

第二十条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时,应同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上级机关。

第二十一条对上级行政机关的来文,如无具体贯彻意见,可按保密要求原文翻印下发,不再重复行文转发,受文单位应按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在报刊上全文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当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可不再行文。同时,由制发机关印制少量文本,供存档备查。在以各级政府名义召开的专业会议上已经部署的工作、政府领导同志的讲话、会议纪要,一般不再以政府名义行文。

第三章公文种类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包括:(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二)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的事项。(三)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四)指示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和

活动的指导原则。(五)公告、通告“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六)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发布行政措施。(七)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的事项。(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十一)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的事项等。(十二)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四章公文格式

第二十四条公文一般由公文文头、发文机关、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公文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时间、印章、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时间等部分组成。(一)公文文头。各级行政机关正式文件统一用套红印刷。各级政府文头用字规格不超过24毫米乘14毫米,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各级行政职能部门文头用字规模不超过22毫米乘12毫米。文头天高一般

为45毫米,文头下沿与红线间隔30毫米。正式公文的文头部分一般不超过首页的2/5。函件的文头部分一般不超过首页的1/4。各级政府使用的文头,应报上一级政府办公厅(室)备案。各级行政职能部门使用的文头,应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办公厅(室)备案。(二)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几个机关联合行文,文头应列明联合行文的各机关名称,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前。(三)秘密公文应按照密级划分规定在文头右上方注明“绝密”、“机密”或“秘密”,“绝密”、“机密”公文应当在文头左上方标明份数序号。(四)紧急公文应根据重要程度、时限要求在文头右上方注明“特急”、“急件”。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平急”。同一公文既是密件又是急件的,紧急程度标于秘密等级之上。(五)正式公文应编发文字号。发文字号一般由行政区域代字、机关代字、年号、序号部分组成,必要时可根据需要加入专业职能代字。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行政区域代字、机关代字应使用规范的简称。本机关简称可能与其他机关简称相混淆的单位,由双方商定各自机关代字并报上级机关办公厅(室)备案。新设行政机关启用发文字号前要向上级机关办公厅(室)备案。正式公文年号一律用公元纪年全称括于方括号内,置文种代字之后流水号之前。政府委托有关主管部门代政府审批的事项,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名义行文的发

文字号可在文种代字后加职能专业代字。主管部门代本级政府行文的发文字号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确定。(六)签发人。密码和内部传真电报应注明签发人。上报公文应注明签发人,联合上报的公文,注明主办机关签发人;签发人姓名应注在发文文头红线右上方,发文号可适度左移。(七)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或规范的简称、公文主题、公文文种三部分组成。公文文头已含发文机关名称的,标题中可略去发文机关名称。转发类公文标题,应避免冗长。在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加标点符号。(八)主送机关。一般公文的主送机关应写于标题之下、正文之前,顶格并加冒号。有的公文如决定、会议纪要等,也可将主送机关写于正文之后。正式公文主送机关的全称、特称、单称,应使用统一的概念和序列表达,不得经常变换。(九)附件。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按顺序注明附件名称。(十)成文时间,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成文时间,一般应标注于正文之后。决定、会议纪要的时间应刊于标题之下、正文之上,括于圆括号内。(十一)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行政机关公文一律在正文后右下方加盖发文机关公章。印章盖在成文时间的中上方,上沿不压正文,底边在成文时间之下,

不再落款。如发文时间在前,印章可盖在正文右下方空档处;正文末页无空档,可另加空白页注明发文时间并盖章,同时在该页首行左侧标明“(此页无正文)”。联合下发的公文,各单位都应加盖印章,印章顺序应与行文机关相吻合,最后一枚印章与发文时间相叠。(十二)公文如有附注,应列印章、时间之下,用圆括号括起来。(十三)抄送机关。行政机关公文应抄送与公文内容有关的机关。抄送机关位于文件末页下端、制发机关之上。抄上级机关的标明“抄报”;抄平行机关、下级机关的标明“抄送”;平级机关依党、政、群、军次序排列。(十四)文件应当标注主题词。上报的文件应按照上级机关要求标注主题词。主题词标注于抄送机关之上。(十五)印制单位、印发时间和份数。印制单位列抄送机关之下,并标明时间、份数。

第二十五条公文文字一律从左至右横排。标题铅印用2号宋体,正文用3号仿宋体。铅印每页19行,每行25字;打印每页20行,每行22字。公文中批语、按语、副标题以及附注等使用字型,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公文用纸。一般使用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也可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使用字型、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五章公文办理

第二十七条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和发文。收文办理一般包括传递、签收、登记、分办、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二十八条凡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根据文件内容和紧急程度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人批示,或者批交有关部门办理。一般件,要在文到后2日内在文书处理环节上办理完毕。

第二十九条承办单位应当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迅速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各级政府交有关部门或下级政府办理的公文,主办单位应按照规定时限办理。由几个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公文,主办单位要负责主动与协办单位研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综合整理后,报告批办机关。凡涉及几个部门或者地区的问题,主办机关应主动与有关部门或者地区联系协商、会签。上报的公文如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要如实反映。

第三十一条文秘部门对下级机关和业务部门报来的公文,要按照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认真登记、拟办、传递,及时催办。送领导人签批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要做到紧急公文抓紧催办、查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查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查办。对下发的重要公文,应当及时了解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的发文文稿,应由本机关文秘部门统一负责审稿、送签。政府职能部门拟以政府名义或以政府办公厅(室)名义行文,应代拟文稿。草似公文应当做到:(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如变更现行政策规定或提出新的政策规定,要切实可行,并与原有规定相衔接。(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炼,书写工整,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三)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时间应写具体的年、月、日。(四)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公文应避免采用过多的层次结构。(五)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六)用词用字要准确、规范,文内使用简称,一般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第三十三条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省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第三十四条职能主管部门代同级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草拟的文稿,应由本部门办公室按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要求审核,必要时送有关部门会签,经本部门负责人审阅签字后,送政府办公厅(室)的文秘部门按规定程序审理。职能主管部门不应将代拟文稿直接送本级政府领导个人或同时分别送给几位领导人签批。未经发文机关文秘部门审理的文稿,领导人原则上不予受理、签发。

第三十五条公文送领导人签发之前,应当由文秘部门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是否与有关部门、地区协商、会签,文字格式等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弄清文稿有关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写出简要的送签说明。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拟发的公文,经文秘部门审理,按规定程序,送本机关领导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必须由正职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经授权,有的公文可由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签发。日常工作中一般

往来的便函、介绍信及领导人批办的一般事项的公函,凡须加盖机关印章的,由机关领导人或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审签;凡须加盖办公厅(室)印章的,由分管的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审签,有的事项也可根据授权由文秘部门的负责人代签。

第三十七条审批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圈阅,应当视为同意。圈阅的公文应署明圈阅时间。

第三十八条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用笔用墨必须符合存档要求。公文稿纸规格要统一,不应用本机关公文拟稿纸代上级机关草拟公文,不应在文稿装订线左侧签批或修改公文。

第三十九条上报的公文,如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上级机关的文秘部门,可退回呈报单位。

第四十条主办部门代上级机关草拟的文稿,如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上级机关的文秘部门可提出处理意见,由代拟文稿单位修改文稿、补办手续或重新拟稿。

第四十一条上级行政机关的秘密公文,除绝密或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复印。翻印、复印时,应注明翻印、复印的机关、时间、份数和印发范围。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制,不得密电明复、明电密复交混使用。

第四十二条传递、管理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输秘密公文,必须采用加密装置。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

第六章公文立卷销毁

第四十三条公文办理完毕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电报随同文件一起立卷。

第四十四条公文立卷应以本机关形成的公文为重点。公文归档,应根据其相互联系、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情况,以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五条联合办理的公文,原则由主办单位立卷,其他单位保存复印件。整理完备的案卷,应当确定保管期限,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存档的公文。

第四十六条公文复制件作为正式文件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证明章,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第四十七条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人批准,可以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当进行登记,有2人监督,保证不丢失、不漏销。上级政府机关下发到下一级政府及部门的机、绝密文件,按发文机关的要求定期清退。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行政法规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处理办法,有关部门可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参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1994年5月1日起施行。过去下发的有关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五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学习治安处罚法心得

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法》心得体会 拟写人:赵召永11月份,我校组织全校老师学习了<<中华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通过学习,我们了解到,从2006年3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一部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这部法律将通过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化解社会矛盾,力求创建一个和谐、稳定、发展的中国。通过对这部法律的学习,得到以下体会: 一、学会自律 学法律,就要首先做到知其文晓其意。《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就很好地区分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此法还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其第五条指出:办理案件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条文对处罚对象的规定也十分细致,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而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等等。 学法律还要知其不能而约己,换句话说就是要知法守法。法律规定不得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扰乱各类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就要做到不参与这样的行动。如果明知故犯,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二、学会自护 学了法,还要学会用法,学会用法律条文的规定来保护自己。 你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拿起法律这把武器。对那些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人,对那些多次发送不文明信息的人,对那些以虚假身份招摇撞骗以及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人,要利用法律的手段给以相应的处罚。 三、做好法律的宣传者 作为一名教师,应该让学生从小就有一个“精神家园”,一种道德准绳,这是学生心理发展的需求,也是社会的需要。我们要不断地探索创新,尤其是把时事政治教育引入课堂,突出"精神教育"的时代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我们可以利用升国旗、法制报告还有班队会的时间对学生进行"精神教育",在对一些条款的重点解读中来提高学生遵纪守法的思想认识。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与1987年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主要主要有以下不同: 1、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程序正义、执法为民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立法方面、执法方面包含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如在立法目的或者立法宗旨方面,体现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体现了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内容方面非常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增加了许多应该给予治安处罚的违法行为,正是为了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在办案程序方面也严格要求公安机关注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在保护公民的权益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居住权等方面内容。以上这些规定都体现了保护人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公司业务招待费用管理办法

平朔公司业务招待费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业务招待管理工作,规范来宾接待范围、标准、审批程序,做到厉行节约、杜绝浪费,特修订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业务招待费”是指各单位为生产经营业务合理需要而发生的接待费用,包括餐费、住宿费、会议费等其他接待费用。 一、接待权限 1、为统一接待标准、避免多重管理,公司来宾接待管理工作原则上由公司办公室接待室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管理。 2、按照对口原则,公司行政工作来宾由公司办公室安排陪同、接待;党群工作来宾由党委办公室安排陪同、接待;需公司级领导出面陪同的,由领导批示后安排陪同。 3、来公司办理日常单一业务的来宾,经公司领导批示并报公司办公室接待室备案后,原则上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接待。各二级单位来宾由本单位自行接待。 二、接待范围和标准 本办法所指接待范围包括:中煤集团公司内部来宾,各级政府来宾,与平朔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合作单位来宾,其他社会团体及外宾。 (一)餐饮标准 1、中煤集团公司内部领导和人员在平朔公司工作时,一般在平朔宾馆安排自助餐,由公司办公室接待室安排、业务对口部门

1-2名人员陪同;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后办公室可安排在平朔宾馆宴请一次,陪同人员以级别对等、工作相关、人数严格控制为准。 2、地方政府厅局级(不含)以下来宾到平朔时,一般宴请一次,陪同人员以级别对等或略高、工作相关、人数严格控制为准;其余在平朔宾馆安排自助餐,必要人员陪同。 厅局级(含)以上来宾到平朔时,参照政府有关接待标准执行。 3、与平朔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合作单位来宾接待,一般宴请一次,陪同人员以级别对等、工作相关、人数严格控制为准;其余在平朔宾馆安排自助餐,业务对口部门1-2名人员陪同。 4、以上用餐标准除参照政府有关接待标准执行外,在平朔宾馆自助餐一般按60元/位、桌餐视人员数量和级别按500、1000、1500元/桌三个档次安排,酒水饮料以山西地方产品为主。不配置香烟,午餐一般不得饮酒。 5、在朔州以外地区安排招待的,经公司相关领导批示后,按当地平均水平执行,但一般不得在五星级酒店或高档酒楼用餐。 (二)住宿标准: 1、凡是集团公司总部和地方政府来检查、指导工作的上级领导,由平朔公司办公室统一在平朔宾馆安排住宿。集团公司领导和工作人员住宿执行集团统一标准。政府机关副厅局级(副市级)以上领导安排套间。政府机关副处级(副县级)以上领导安排单间。一般来宾安排标间。 2、集团公司二级单位,以及其他参观、考察、业务交流、商业协作的外部来宾,一般自行安排住宿。如情况特殊需平朔公

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亠、生产系统岗位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1、管理、服务系统岗位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生产系统岗位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生产系统在岗员工业务能力和操作技能水平,培养一支业务能力过硬、操作技能水平过硬、综合素质高的一线员工队伍,实现员工与企业共同发展,全面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 公司生产系统在岗及待岗员工岗位培训管理。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人力资源部职责 (一)负责员工培训教育的监督、管理、考核工作; (二)负责指导各部门编制在岗员工业务培训计划。并对各部门岗位培训年度计划进行备案; (三)督促各部门按计划开展岗位培训,参与各部门员工培训考核、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 第四条生产管理部、安全环保部、机动设备部、工程技术部职责 (一)负责对各车间岗位培训教材、考题中涉及到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部分进行审查,确保职工岗位培训教材和考核试题内容准确无误。 (二)全面负责对各车间进行本专业的岗位培训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三)组织编制本部门的年度培训计划、专项业务培训计划,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四)负责组织编写本专业的岗位培训考试题库,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五)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各车间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车间在岗员工岗位培训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二)组织编制本车间员工岗位培训年度培训计划、专项业务培训计划,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三)负责组织编写本车间岗位培训教材、建立岗位培训考试题库,报请生产部、设备部、安环部和技术部审查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四)组织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培训实施 第六条生产管理部、安全环保部、机动设备部、工程技术部应根据本部门对各车间的生产、管理要求,编制年度培训计划,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各车间应根据本车间生产、管理要求、以及员工的业务水平实际情况,编制年度在岗员工岗位培训计划,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培训内容 (一)相关法律法规; (二)岗位应知应会; (三)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 (四)相关制度、工作流程、岗位工作标准; (五)岗位安全环保知识、节能减排知识、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危险源和环境因素管理知识等; (六)岗位设备操作、设备管理知识,设备维护保养规程等; (七)其他相关知识。

费用管理办法

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和完善公司费用管理,建立有效的费用约束机制,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包含的所有项目,包括制定费用开支标准、规范审批程序、实施支出过程控制等费用管理内容。 第三条按照“统筹安排、预算管理、逐级审批、进度控制”的原则进行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预算控制原则:采取总额和进度控制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公司各阶段的工作重点,对部分重点费用支出按工作完成进度进行控制,促使收入与支出相配比;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批准的费用预算方案执行,严格限制超预算支出。 (二)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依法开支。 (三)效益原则:本着节约、合理、必须的原则安排开支,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公司经营预算目标的完成。 第二章主要费用项目及管理要求 第四条工资性费用 包括员工工资、保险、公积金以及员工享受的各类补贴等费用,由行政人力部归口管理。行政人力部按照公司薪酬制度审核基本工资,确定员工工资发放账户,由财务部统一支付并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到各部门费用;福利性费用、保险金、公积金等支出按公司政策和标准统一办理并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到各部门。 第五条业务招待费用 包括招待餐费、出差期间发生的招待餐费以及其他相关招待性支出,费用预算落实到各部门,由各部门根据工作安排及预算额度进行开支,公司领导预算实行总额控制。招待费详细规定如下: (一)审批权限 1、各中心负责人对部门职员的招待申请进行初审。 2、总经理对各部门的招待申请及招待费用进行审批,总经理及总裁产生的招待费用用集团财务中心进行审批,集团总部的招待费用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 (二)内容与要求 1、公司职员因业务需要招待来访客户,原则上须到公司食堂进行招待。如因特殊原因须到其他酒店进行招待的,须事先征得总裁、总经理或其授权人的批准,否则不予报销。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第一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一、【条文释义】 立法目的又称立法宗旨。按照本条的规定,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党和国家赋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任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6条中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等职责。社会治安秩序,是指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须的治安秩序,包括公共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等。公共秩序又称社会秩序,是指人们在道德、纪律和法律的规范下,进行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生活的秩序。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法,就是要对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设定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点,也是公共行政或者行政权力的使命。因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必须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也是人民授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公共管理职责的根本原因。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只有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才能真正从根本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才能不负人民的期望、不失自己的职守。 “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是新增加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社会治安的一种重要手段。一方面,本法要对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问题进行“规范”;另一方面,本法对治安管理处罚适用问题的规范,必须通过“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实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统一。 总的来讲,“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目的的基本方面。首先,在整部法律中,涉及到公安机关的权力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之间的关系,首先考虑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其次,规定“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也为的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以保障全体人民的工作秩序、生活秩序等,保障全体人民的合法权益。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苏建房管〔2014〕208号)、《南通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通房发〔2014〕234号)、《启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启政规〔2013〕6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试行)。 第二条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细则所称更新改造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更新和改造资金,纳入维修资金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

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细则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安保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落水管、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用房等。 第四条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市区范围内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五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细则交存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第六条交存标准(按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中的实测面积)(一)首期维修资金:1.多层住宅(含公寓、别墅)25元/平方米,高层住宅(含带电梯的多层)50元/平方米;2.多层非住宅40元/平方米,高层非住宅(含带电梯的多层)60元/平方米。 (二)更新改造资金:多层住宅(配电梯):10元/平

公司成本费用管理制度

**公司成本费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成本费用管理,降低成本费用消耗,提高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本费用管理的任务。 (一)正确执行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准确及时地计算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 (二)寻求降低成本费用的途径和方法,促使集团公司人、财、物的合理使用。 (三)综合反映集团公司生产经营成果,为经营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 (四)提高集团公司成本费用管理水平,完善成本费用管理体制。 第三条成本费用管理的原则。 (一)成本费用最低化原则。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及时分析、寻求降低成本费用的各种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成本费用目标,通过各种成本费用管理手段,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监督,力争以最小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达到成本费用最低化目标。 (二)全面成本费用管理原则。为了达到成本费用最低化的目的,集团公司实行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全面成本费用管理体制。 (三)成本费用责任制原则。为了实行全面成本费用管理,集团公司推行分级、归口的成本费用责任制。 (四)成本费用科学化管理原则。在成本费用管理中广泛应用系统科学、可行性研究、决策分析、目标管理、价值工程、数学方法等技术,实现成本费用管理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 第四条成本费用管理的要求: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财经纪律。在成本费用管理中,集团

公司所属单位的各级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会计法规、会计制度和集团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工作。 (二)加强会计监督。各级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要对成本费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对违反国家和集团公司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的支出一律不予办理。 (三)保证成本费用核算质量,正确、及时核算成本费用,建立健全成本费用管理的基础工作。一切成本费用的核算资料,如:凭证、账簿、报表等,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严格遵守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不准乱挤、乱摊、乱计成本。 (五)开展成本费用分析,挖掘降低成本费用的潜力,编制先进可行的成本费用计划。 (六)进行成本费用的预测,建立目标责任体系。 (七)组织成本费用指标分解,实行归口管理,落实经济责任制。 第二章职能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成本费用管理体制。 集团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管理的特点,在成本费用管理上实行集团公司、直属子(分)公司、车间三级管理体制。 (一)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成本费用的核算和管理。 (二)集团公司直属子(分)公司是集团公司内部核算单位,是集团公司成本费用核算和管理的中心。 (四)子(分)公司所属车间、班组是集团公司的基层组织,实行内部直接成本核算。 第六条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 根据集团公司经济体制和成本费用的构成特点,为保证集团公司目标总成本的实现,必须强化成本费用管理,建立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实行分级归口分责任部门的成本费用管理。 第七条实行各级领导成本管理责任制。

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培训基地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高技能人才是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技能劳动者,主要包括取得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本办法所指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是依据申报条件要求,经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评审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组织专家进行复审确定的培训基地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指项目资金包括中央财政支持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补助资金、地方政府安排的配套资金及行业企业支持资金、自筹资金等。 第三条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要与当地经济发展密切结合,根据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需要,主要围绕十大振兴产业、新兴战略性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领域)开展项目实施。 第四条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范围原则上是各省(区、市)内以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为主要目标的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以及大中型企业技能培训中心。 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期限为期2年。 第五条培训基地的主要功能是面向社会各类在职职工、在校后备技能人才及其他有技能提升愿望的劳动者开展技能研修、技能提升培训活动,使之达到高级工、技师或高级技师水平。同时,培训基地还承担高技能人才考核与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培训或研修课程开发、高技能成果交流展示等任务。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单位机构设置合理,部门职能和教职工岗位职责明确;已建立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发生违规违纪事件。

运营费用管理办法

运营费用管理办法 一、制定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运营部各部门费用管理,提高资金利用率及报销工作效率,规范各部门报销方法,保证报销费用的时效性和真实性,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运营部所属订单采购部、仓储部、售后服务部及分销总部派驻运营服务的人事行政部。 三、权责部门: 运营部经理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改、废止及下级监督; 各部门主管负责本办法的执行、下级监督及报销前的初步审查,向运营部经理汇报; 各分仓负责人负责本办法的执行及下级监督,向仓储部主管汇报; 人事行政专员负责本办法各部门的执行监督及报销前的初步审查,向运营部经理及分销总部行政主管汇报。 四、管理办法: (一)、运输费用: 1、物流配送费用:各仓库及售后服务部物流配送应严格按照《各仓储物流配送方案》执行,并据实对账、报销、结算,开具正规发票,以月度为单位,本月产生费用下月报销,禁止当月费用当月报销或跨月度报销。对于使用配送方案之外的其他承运商或运输方式运输,必须事先经由仓储部主管同意,否则不予报销; 2、人事行政部快递费用:邮寄发票、合同等重要资料或文件时,统一选用顺丰或EMS速递;邮寄其他资料和物品时,人事行政部将需邮寄的资料和物品,连同地址提供给仓储部,由仓储部统一邮寄。人事行政部每周邮寄资料和物品次数不得多于2次。 (二)、汽油费用: 1、自有运输车辆:各仓库自有运输车辆的使用严格按照《运营车辆管理办法》执行,不得超过《运营固定费用明细表》规定报销上限,并据实报销、结算,以月度为单位,本月产生费用下月报销,禁止当月费用当月报销或者跨月度报销; 2、办公使用车辆:办公使用车辆包括运营部自有办公车辆、员工私有但公司给予油费补贴的车辆以及公务用车外部承租车辆。其中,自有办公车辆及员工私有车辆的油费报销上限不得超过《运营固定费用明细表》规定上限,并据实报销、结算,以月度为单位,本月产生费用下月报销,禁止当月费用当月报销或者跨月度报销。公务用车外部承租车辆之前,必须优先考虑使用自有办公车辆及员工私有车辆,或集团公司内部外借车辆,然后再考虑外部承租。对于公司给予油费补贴的员工自有车辆,当公司公务用车需要临时征调时,如无特殊原因,员工不得推诿,否则停止油费报销。

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处罚规定。本条共分六项。 本条第一项是关于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罚规定。写恐吓信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方式,易使他人产生恐惧,造成不安定因素,扰乱社会治安,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恐吓信的内容大多具有扬言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恐吓、威胁他人的内容。当然,除写恐吓信以外,还可采取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如投寄恐吓物、子弹,在夜晚往他人卧室的窗户扔砖头,携带管制刀具尾随他人等。其目的是为了使他人在内心产生恐惧,担忧自己或其家人、亲属的人身安全受到伤害。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处罚。 本条第二项是关于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罚规定。侮辱或者诽谤他人都是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人格和名誉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本项规定了两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第一,侮辱他人的行为。该行为的主要特征是:(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他人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侮辱”,是指公然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侮辱的方法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暴力以外的其他方法。(2)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的。所谓“公然”是指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3)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明确地针对某特定的人实施。如果不是针对特定的人,而是一般的谩骂等,不属于本项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实践中应当注意把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界限,要划清正当的舆论监督与文字侮辱的界限;划清正当的文字创作与贬损人格、破坏名誉的界限;划清当事人所在单位依职权对个人的政绩、品德等所作的考核、评价、审查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划清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揭发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划清出于善意的批评同恶意的侮辱行为的界限等等。

酒店资金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酒店资金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节资金计划管理 年度资金计划 月度资金计划?? 第二节付款审批管理 合同付款审批 非合同付款审批 资金管理规定 第三节资金调拨 第四节资金的支付 现金付款的规定 资金支付的反馈 第五节监控体系 第六节奖惩规定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酒店集团的资金营运管理,及时了解和反馈酒店集团

资金营运计划和实际营运情况,明确各类付款的审批权限、程序和各级审批职责,及时满足各类帐金需求,加速资金流转,特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酒店集团及下属各酒店项目从资金计划到资金支付及反馈的全部过程的管理规定。 第一节资金计划管理 第三条集团根据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对资金需求实行计划管理。资金计划包括年度资金计划和月度资金计划。 年度资金计划 第四条年度资金计划是根据各酒店项目全年费用预算和经营计划编制的资金需求概算,是资金营运管理的目标计划;由酒店集团对酒店的全年度资金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年度资金计划编制的主体是各酒店财务部。根据下一年的经营任务及市场预测,结合营销部、工程部及行政人事部的资金需求计划和费用预算作出。酒店集团根据酒店的全年度资金计划汇总上报集团总部。集团总部审批后在酒店集团管理目标中下发,作为酒店集团资金营运目标和规模。

月度资金计划 第六条月度资金计划是酒店根据每月实际完成经营任务和工作内容编制的资金需求。是指导每月资金调拨和支付的操作性计划,由酒店集团对酒店实行监控。 第七条月度资金计划编制的主体为酒店财务部,由财务部每月25日向酒店集团财务管理部上报酒店负责人审批的下月资金需求计划申请表。酒店集团财务管理部将各酒店和本部的资金计划进行分类汇总后制定月资金计划,并对上月资金计划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对比检查并说明原因,经酒店集团总经理审核后于每月29日前上报集团。第八条月度资金计划的执行规定。月度资金计划由集团财务副总裁签发。在计划内20万元以下的合同付款,其最后审批权限为酒店集团第一负责人;计划内20万元以上或计划外的付款须经集团财务副总裁审批后方可支付。 第二节付款审批管理 合同付款审批 合同请款及规则

公司成本费用管理办法_

公司成本费用管理办法 成本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心成本费用控制,强化全员成本意识,严控不合理开支,增强财务约束能力,使中心财务管理工作更趋程序化、规范化、精细化和预算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成本费用管理工作应遵循“成本效益、统一管理、监督制约、依法合规”的整体原则。 1、成本效益原则。各成本中心都应树立成本观念和成本意识,在设备采购、基本建设、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涉及资金投入方面,必须充分考虑“投入产出”平衡,避免盲目投入,重复建设、不计成本、不重效益的随意行为。 2、统一管理原则。按照财务统一管理的思路,中心及关联单位的财务管理和计划投资工作,由中心计划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与协调。各部、室成本费用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 3、监督制约原则。根据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通过预算分解、定额包干、适度奖惩、财务监控的手段,达到监督制约的效果。各部门班子成员应对部门成本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4、依法合规的原则。中心各项财务管理活动和行为必须依据和遵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做到依法理财,照章办事。

第三条:中心成本费用项目按性质分为变动费用和刚性费用(相对)两类。对变动费用实施定额包干管理,对刚性费用实施监控约束管理。 第四条:实施监控约束管理的成本费用有工资总额,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障费,劳动保护费、住房公积金、防寒取暖费、防暑降温费,保险费、绿化保洁费、水电消耗、各类税金及附加等项目。 第五条:实施定额包干管理的成本费用有差旅费、办公费、业务费、修理费、燃料动力、器材配件、运输费、电话费、业务招待费等项目。 第六条:刚性费用实施监控约束管理,由计划财务部门根据全年预算批复,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具体指标,报中心批准后实施。变动费用实施定额包干管理,由计划财务部门根据全年预算批复及历年数据采取“零基预算”与“定基预算”相结合方法编制,报中心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计划财务部门在编制全年预算时,根据预算批复情况,考虑中心生产运行实际,预留部分机动经费作为中心总预备费,以应对临时性、专题性、实发性、大额性的相关经济事项。动用总预备费,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计财部门汇同其他职能部门初审后,报中心批准后方能实施。中心领导的相关费用实施单列,在定额以内使用。 第八条:对各项变动费用定额包干的具体说明 1、差旅费:核算各部、室员工出差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部门核算指标中不含境外培训和专题性考察发生费用)凡涉及一个以上部、室员工共同出差、培训、考察时,一般按出

公司费用管理办法【2015】

XX公司 公司费用管理办法 (修订版) 版本:V3.0 生效时间:2015/01/01 编制: 审核:李红、李兰 批准:李刚 页脚内容6

目录 目录 (2) 1 目的 (3) 2 适用范围 (3) 3 定义 (3) 4 职责 (3) 5 管理内容 (3) 5.1请款 (3) 5.1.1预付款 (3) 5.1.2 业务招待费 (4) 5.1.3 差旅费 (4) 5.2 费用报销 (4) 5.2.1 发票要求 (4) 5.2.2 所需资料 (5) 5.2.3报销程序 (6) 5.3差旅报销标准及补助 (6) 页脚内容6

5.4预留现金管理 (6) 6 附则 (6)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费用管理工作,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请款及费用报销管理。 3 定义 3.1 预付款:指因公司业务的需要,需预先支付的各项费用而提前支出的款项称为预付款。 3.2 业务招待费:指公司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发生的需支付的应酬费用。 3.3 差旅费:指出差期间因办理公务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公杂费等各项费用。 4 职责 4.1 用人部门:负责各类请款、费用报销的审核。 4.2 财务部:负责各类费用的审核,负责公司资金的进、出管理。 页脚内容6

5 管理内容 5.1 请款 请款分为预付款、业务招待费、差旅费等借款。 5.1.1预付款 1)因公司业务需要,需预先支付各项费用的,应至少提前1天由申请人提交“公司预付款申请表”,经领导同意后,由财务部付款。 2)所有预付款,必须在前账结清之后方可再借付。确因业务需要而来不及结清前账的,必须提出申请,经领导审批后方可再借付。 3)申请人必须在一个月内凭有效原始票据报销各项预付款。超出一个月不办理结算者,财务部有权扣发申请人工资抵偿。 5.1.2 业务招待费 1)如因业务招待需申请业务招待费的,应至少提前3天由申请人提交“公司招待费申请表”。金额<1000元由部门经理审批;1000元≤金额<4000元需常务副总审批;金额≥4000元,需经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借款。 2)所有需报销的各种原始单据,必须在单据所填日期的一周内报销。 5.1.3 差旅费 1)因工作需要出差的,出差人员应提前1天在明道动态上报出差申请,并可根据出差时间、距离及工作量的大小申请差旅费,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借款。 2)如在出差途中需要打黑车的,需提交“打黑车费用申请表”。 3)出差人员须在差旅结束后一个星期内报销所有费用。 注:出差人员必须按照高效、经济、安全便捷原则选择交通工具、 页脚内容6

公司费用管理制度

[中国]有限公司 费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公司费用管理、控制不合理费用开支,提高经济效 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管理方法。 公司费用管理通过预算管理、额度管理和行政管理三种方法。除公司特别规定的项目外,严禁先列支,后报销。所有报销的原始凭证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在报销时扣除该费用金额。 ?管理方法①:采用预算管理和额度管理相结合的费用 项目有:业务单位的交际费、运输费、所有部门的手机费、办公费。 ?管理方法②:采用预算管理和行政管理相结合的费用 项目有:总部职能部门的交际费、所有部门的差旅费、广告费、其他相对变动费用。 ?管理方法③:除此之外的相对固定费用采用预算管理。 ?对“广告费”项目公司单独制定管理制度。

1.预算管理 1.1 定义 预算管理是指:各职能部门、业务单位事先向财务部提出下期本部门所有费用的计划(金额≥1,000元的大额财产购置、修理、装璜,需另单独预算申请),财务部统一报预算委员会或会同相关部门讨论、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确定单位下期费用预算金额。实际费用报销时,财务部门根据费用预算,准予报销或另行处理。 1.2 具体实施 1.2.1 目前公司对所有费用按月预算,之后,将逐步向季 度预算、年度预算目标迈进。 1.2.2 每月25日前,各职能部门、各业务单位向财务部 提交下月的《费用预算表》,审批核准后的预算在 月底前发回各单位。 1.2.3 各职能部门、各业务单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费用预算表》,则该部门的费用报支顺延一个月。 1.2.4 总部由财务部建立统一格式的《费用报销手册》, 对报支的费用逐笔登记,并在内部局域网络上共 享,供各部门查询本部门费用使用情况。 1.2.5 总部之外由业务单位会计自行建立《费用报销手

培训制度实施细则

培训制度实施细则

培训制度实施细则( 一) 为配合公司的发展目标, 结合公司培训制度, 特制定《培训制度实施细则( 一) 》( 以下简称本细则) , 作为各级人员培训实施与管理的依据。 一、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所有员工的各项培训计划、实施、督导、考评以及改进建议等, 均依本细则施行。 二、权责划分: ( 一) 、人力资源部部门权责 1、制定、修改全公司培训制度; 2、拟定、呈报全公司年度、季度培训计划; 3、收集整理各种培训信息并及时发布; 4、联系、组织或协助完成全公司各项培训课程的实施; 5、检查、评估培训的实施情况; 6、管理、控制培训费用; 7、管理公司内部讲师队伍; 8、负责对各项培训进行记录和相关资料存档; 9、追踪考查培训效果; ( 二) 、各部门权责 1、呈报部门培训计划; 2、制定部门专业课程的培训大纲; 3、收集并提供相关专业培训信息;

4、配合部门培训的实施和效果反馈、交流的工作; 5、确定部门内部讲师人选, 并配合、支持内部培训工作; ( 三) 、员工的权力与义务 1、凡本公司员工, 均有接受相关培训的权利。 2、员工有在结合岗位职责及个人兴趣的基础上向部门经理 或人力资源部提出合理的培训建议的义务。 三、培训管理: ( 一) 、总论 1、全公司培训规划、制度的订立与修改, 所有培训费用的预 算、审查与汇总呈报, 以及培训记录的登记与资料存档等 相关培训事宜, 以人事部门为主要权责单位, 各相关部门负 有提出改进意见和配合执行的权利与义务。 2、全公司的培训实施、效果反馈及评价考核等工作以人事 部门为主要权责单位, 并对全公司的培训执行情况负督导呈 报的责任。各部门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 二) 、培训体系 公司培训制度中的培训内容( 岗位技能培训和基础知识培训) 可具体细化为以下三种具体的培训方式: 1、新员工入职培训 ( 1) 培训对象: 所有新进人员; ( 2) 培训目的: 协助新进人员尽快适应新的工作环境, 顺利进入工作状况;

公司费用管理办法

公司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明确和规范费用报销的标准、程序和办法,有效控制经营费用支出,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范和管理的主要范围为各种借支和成本费用中的办公费、差旅费、运输费、招待费和修理费及其它公共费用支出两个方面。 第二章借支管理规定和借款流程 第三条根据员工借支用途和使用频率,将借支设为定额和不定额两种。 (一) 定额备用金的借支范围为: 1.司机: 根据每月油耗及路桥费测算备用金为5000元/人。 2.物资采购员和报关员:10000元/人。 3.其他需借支定额备用金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二) 不定额备用金的借支标准: 1.差旅费借支: 借支额≦出差天数×住宿费限额标准+交通费,国内出差最高借支限额为5000元/人。 2.其他支出借支: 按借支用途据实借支,其中:对应实行预算控制的费用开支借款,按审定的预算额度控制借支金额。 3.销售人员借支按销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借款流程 (一) 借款人按规定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时间、借款事由、借款金额等事项,要素必须齐全(大小写须完全一致,不得涂改)。 (二) 审批流程: 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部门分管领导审签→财 务部签审(是否有未归还借款)→总经理审批→到财务部门领款。 (三)所有借支原则上必须由借款人持借据到财务办理借款手续,款项只能支付到借款人帐户;特殊情况委托别人代理办理的,需要有授权委托书,否则,财务有权拒绝办理。 第五条借款的还款(报销)期限 (一) 定额备用金按月报销。 (二) 不定额备用金报销: 差旅费在出差返回后10个工作日内报销还款,其他业务在业务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报帐还款。 第六条借款管理其他规定 (一) 跨年度使用备用金时,年底必须重新办理借款手续,并冲销当年备用金。 (二) 借款未还者原则上不得再次借款,即“前账不清,后账不借”,逾期未销账且未说明原因的在次月工资中扣回。 (三) 财务部按照借款日期、借款部门、借款人、用途、金额、注销日期建立借款备用金台账,按月及时清理。 (四) 备用金借款未清退终结者,不得办理调动、离退休及离职等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释义第二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治安管理从重处罚的情形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几种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都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比较恶劣、情节比较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情形。本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是指公安机关根据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确定应当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在这一档处罚幅度内给予较重或者最重的处罚。本条规定要从重处罚的情形主要有: 1.有较严重后果的。本条规定的“较严重后果”,是指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造成了比较严重的现实危害后果,如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严重妨害公共安全、对他人人身财产权利造成严重危害、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等。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后果越是严重,其社会危害性越大,应当予以从重处罚。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教唆、胁迫、诱骗的含义在本法第十七条的释义中已有明确阐述。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不但自己有违反治安管理的故意,而且还采取教唆、胁迫、诱骗等手段,使原本没有违反治安管理故意的人成为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人,这些人的主观恶性很大,必须予以从重处罚,以教育公民,更好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本条规定的“报案人”,是指向司法机关报告发现的违法犯罪事实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人,也包括违法犯罪行为的被害人。“举报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报告违法犯罪事实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知情人。“控告人”,是指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其诉讼代理人,他们对侵害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告诉,要求追究侵害人法律责任。“证人”,是指知道案件全部或者部分真实情况,以自己的证言作为证据揭露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这里规定的“打击报复”的形式是多样的,既包括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的人身、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他们精神上的折磨,如进行暴力伤害、利用职权辞退以及当众侮辱等等。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都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或者利用自己的合法权利揭露违法犯罪,这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责任,有利于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治安秩序,对他们进行打击报复,不仅是侵犯了他们合法的人身财产等权利,也妨害了司法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的司法活动,其社会影响很坏,不利于弘扬社会正气,因而必须予以从重处罚。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只规定了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可以从重处罚;本法规定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应当从重处罚,加大了对公民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应当注意的是,《刑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了打击报复证人的犯罪,对证人作了特殊的保护,打击报复证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本条规定从重予以治安处罚。 4.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刚刚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在六个月内又违反治安管理的,属于屡教不改,应当从重处罚。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屡教不改的,可以从重处罚。对哪些情况是属于屡教不改的,规定得不明确,本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对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从重处罚,便于实践中公安机关的认定和适用法律。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释义第十九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XXX局XX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有效地获得和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分公司的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运作,根据局《资金管理办法》、《预算管理办法》及建三一财字(2003)133号文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开源节流、以收定支;权限分明、有偿使用;加快周转、提高效益。 第三条项目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集中核算、统一调配”管理办法。即项目工程款回收后全额转入分公司帐户,项目各项支出由分公司按计划统一支付,零星支出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对远离分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经理部或项目,则由分公司根据审定的资金需用计划划拨给经理部或项目,由经理部或项目按计划支付。 第四条离分公司所在地300公里以内的项目不单独设立财务机构,其业务由分公司财务部直接管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分公司财务部安排专职或兼职成本员。 第二章项目资金管理职责 第五条分公司财务部是各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分公司项目资金回收及使用的日常工作,向分公司负责人负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项目经理部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工程款的回收与项目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 1、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款回收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和管理项目资金工作,对项目资金回收、合理使用负责。 2、项目预算员、统计员负责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对业主报量及工程进度款的申报,并催促业主在规定时间内审定,为项目回收工程款提供可靠依据。 3、项目预算员负责编制和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及签证等工作,同时办理每月工程进度款和向业主报量的核对工作。 4、项目成本员负责按月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并办理收取工程款相关手续。 第七条分公司经营部门应及时解决涉及工程合同条款的争议问题,协助项目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签证、工程进度款申报工作。 第八条分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收集了解业主资金动态信息,提供业主欠款有关数据,协助项目收取工程款,并平衡审定项目资金收支计划。 第三章银行帐户管理 第九条为实现项目资金集中管理,各单位应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异地零距离资金管理,减少银行开户个数,避免资金沉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条银行帐户实行集中管理。项目原则上不得开设银行帐户,远离分公司所在地300公里以上或因特殊原因确需单独开户的项目,应报分公司批准,并定期向分公司报告帐户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对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其帐户由分公司统一管理,并委托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严禁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分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项目银行帐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银行帐户预留印鉴实行分开保管制。单位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保管,人名章由本人或被授权委托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三条项目单独开设的银行帐户,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予以注销,预留银行印鉴章交分公司财务部门统一保管。 第四章工程款回收管理 第十四条各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投标及合同评审程序,慎重承接垫资工程。确需垫资的应认真贯彻执行XXX财字[2002]123号《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工程款回收的原则:全面深入了解合同条款,加强与业主的联络,及时取得业主资金信息,采取合法手段,及时回收各项款项。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成立回收工程款及清欠小组,负责工程款及清欠日常工作,明确目标、方法,并落实到人。 第十七条在建工程项目,如业主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超过一个月(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原则上应报分公司经理批准停止施工,并办理相关索赔签证手续。 第十八条项目月度奖金发放应与工程款回收情况挂钩。原则上,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累计工程款回收率=累计实收工程款/按合同计算可收工程款×100%)高于90%时,项目月度奖金可如数发放;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在70% —90%之间时,按同等比例发放当月奖金,回收率达到要求标准时,再行补发;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低于70%时,项目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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