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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皖国税所[1996]520号 1996年12月2日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对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必须进行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就地审查,审增所得额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一律就地补征中央企业所得税。

二、汇总纳税企业纳税申报表实行一个季度向国税机关报送一次,并附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各级国税机关根据企业纳税申报情况,就地检查中央企业汇总纳税情况,各汇总纳税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有关条款处罚。

三、各地、市国税部门在对同级邮电企业(或单位)进行的年度检查时,可延伸检查到县级邮电企业(或单位),对查出的企业所得税在地市级邮电企业补征入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6]172号 1996年10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逐步完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进一步加强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的就地监管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8号)精

神,我局制定了《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根据《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

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汇总纳税办法,强化中央企业所得税的监督管理工作,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汇总纳税的监督范围

凡经国家税务总局(简称总局)批准,由总机构或规定的纳税人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属纳税人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均为汇总纳税的监管范围,必须按照《办法》的规定,接受当地国家税务局的监督和管理。汇总纳税的具体监管范围,限于经总局批准的以下几种情况:

1、由核心企业或集团公司合并缴税的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

2、由总机构统一缴税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

3、由规定的纳税人集中缴税的铁道部、邮电部、国家民航总局、电力集团公司或省级电力公司(局)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

4、其他经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

应严格按照上述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的范围执行,对不在汇总纳税范围内的,应依法就地征税。

二、汇总纳税的监管级次

以下列举的企业和单位,必须按规定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监管、实行合并缴税的企业集团所属的汇缴成员企业。

2、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

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交通银行的省、地(市)、县级分行、中心支行、支行(及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下同);其他实行汇总缴税的商业银行的分行、支行。

3、中国人保集团所属的省、地(市)、县级分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所属的分支公司。

4、铁道部所属铁路局、铁路分局及其所属汇总缴税的工附业企业。

5、邮电部所属省、地(市)邮电局及其所属汇总缴税的工业、供销企业。

6、民航总局所属汇总缴税的地区民航管理局、航空公司、分公司、机场。

7、华东、华中、华北、西北电力集团公司和省级电力公司(局)所属的电业局、供电局、电厂。

8、其它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税的,以独立经济核算的所属企业和单位为监管对象。

根据监管检查的需要,可对有关企业和单位进行延伸检查。

监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监管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

三、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的纳税申报

凡属上述汇总纳税监管级次的成员企业和单位,均应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纳税申报表(或检查表,下

6—法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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