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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研究

收稿日期:2007-01-21

基金项目:国家“985工程”二期建设项目(教重办[2004]1);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2005年度研究课题。

作者简介:宋才发(1953-),男,湖北武穴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教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少数民族研

究中心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法学研究。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

“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1](P5)

产权

具有三个基本的法律特征:一是财产权与人身权的统一;二是物权与债权以及各类财产权的统一;三是具有可分割性或者整体转让性。产权交易是指资产所有者将其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有偿转让的一种经济活动。产权交易市场的功能就是为产权交易提供平台,促进资源的合理流动。本课题组在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河北省、湖北省、河南省以及北京市、天津市等有关大型国有企业进行调研的基础上,针对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抽样调查分析,并据此尝试提出了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未来发展的目标模式。

一、中国产权交易市场体系的现状

最近几年,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发展非常迅速,产权交易额增长明显。据不完全统计,从1997年至

2002年,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共完成产权交易金额

6000亿元,年均融资约1000亿元,高于深沪股市年均900亿元的水平①。自2003年6月到2005年6

月的两年间,全国各地产权交易市场累计挂牌交易的企业(公司)数量约为2.42万家。2005年7月,华东、华北、华中12家产权交易市场的统计显示,有

近3000家公司或者机构到这些区域性产权交易市

场寻找并购对象。

从产权交易结构上看,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正呈现出板块走势。譬如,以上海为龙头的长江流域产权交易共同市场,自从1997年成立以来,成员单位已由最初的29家发展到40家;2002年由北京、天津、河北、河南等7家产权交易机构共同发起组建的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范围已经覆盖了我国

20个省市,共有61家成员单位②;青岛市产权交易

中心发起组建了黄河流域产权交易共同市场;2004

年西部产权共同市场也相继成立。由此可见,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区域边界正在被产权交易共同市场所打破,经济资源配置的空间比过去扩大了十几倍乃至几十倍。另外,从产权交易项目看,它已经包括实物资产转让、非上市流通股权转让、招商引资。从产权交易主体看,有国家、

集体、自然人、外商和私营企业主,等等。产权交易市场不仅通过产权和股权交易为企业融资服务,同时也通过与中介机构合作,直接为中小企业融资和注资。

尽管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经过不到20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引人瞩目的成绩,但由于在交易范围、交易品种、交易规则以及法律制度等诸多方面存在不足之处,迫切需要从理论上和实践上不断进行深入探索,努力寻找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特点和产权交

中国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研究

要:产权交易市场的功能是为产权交易提供平台,促进资源的合理流动。中国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存在价

格形成机制、产权交易方式、市场壁垒、信息披露和市场监管等方面的问题,根源在于出让方产权主体不到位、法律制度不完善、专业人才缺乏。中国产权交易市场体系未来发展的目标模式,是完善的产权市场、初级的资本市场和有选择的国际市场相结合的三位一体模式。

关键词:企业产权;产权交易;交易市场;市场监管;体系建设中图分类号:F123.9;F713.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26X(2007)02-0079-07

宋才发,吴雅杰

(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管理学院北京100081)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JournalofHubeiUniversityofEconomics

2007年3月第5卷第2期Vol.5No.2Mar.2007

!管理学研究

2007年3月湖北经济学院学报第5卷第2期

易特点的道路,建构起一个适合中国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的市场体系。

二、中国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价格形成机制问题

第一,中介机构在评估企业待交易产品时面临评估方法的选择。一般而言,在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企业资产评估的方法比较灵活,通常从如下三种方法中任意选一种: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目前我国主要采用的是第一种方法——

—成本法。即以净资产特别是企业的有形资产作为定价的标准。按照这种评估方法,企业的无形资产如品牌、信誉、市场占有率等,在具体评估过程中常常被忽略了。不仅如此,由于国际会计准则与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不统一,企业真正的净资产往往与账面价值也不一致。

第二,评估价格作为交易价格缺乏弹性。国外的资产评估价格只是作为真正市场交易价格的参考,因而其市场伸缩空间非常大。相比之下,我国更强调将国有资产的评估价格作为市场交易价格的依据。譬如,第一次挂牌20天没有卖出去,第二次挂牌则可打折10%,若低于评估价格的90%,则需要进行特批。原则上说国有资产转让价格不能低于评估价格,只能高于这一价格,否则就意味着国有资产的流失。又譬如,2005年上海、天津、北京3家产权交易机构转让企业国有产权3622宗,成交金额1080亿元,与资产评估相比增加了64.7亿元,平均升值6.4%③。以评估价格作为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价格弹性,不仅降低了市场交易效率,同时也为资产评估环节的违规操作埋下了隐患。在调查过程中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告诉我们,有的国有资产经营单位为了低价卖掉国有资产,不惜在交易标的上做假;一些购买单位或者个人通过串通出卖方或者法院,在拍卖或者变卖时故意将国有资产拆散以使其贬值;或者将“拍卖”转为“变卖”,以协议方式成交。在现实产权交易过程中,以协议方式成交比较普遍,这就为暗箱操作提供了可乘之机。同时,由于成本法大多以账面价值为准,一些企业或者个人利用各种会计手段,用加速折旧后的账面价值取代资产的实际价值进行作价评估,或者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或者通过做假账伪造损失,或者不计或者少计无形资产,或者非法转移债权等,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恶意增大成本,隐瞒利润,减少净资产,损公肥私。

第三,非公开性特点决定了价格形成机制的不健全。除了由于中介机构的介入增大了价格形成机

制的复杂因素以外,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非公开性特点,也决定了价格形成机制的不健全。与作为公开资本市场的证券市场对公众开放相比,产权交易市场作为初级资本市场形式,它只对特定的投资人开放,如风险投资机构、产业投资机构或者那些具备较强风险控制能力的个人投资者。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的产权交易市场只是相对意义上的市场,并非真正完全意义上的市场。这样的市场根本不可能形成健全的价格机制,其价格发现与价值实现功能的发挥是极其有限的。

(二)产权交易方式问题

第一,交易标的非标准化。国务院1998年10号文件下发后,证监会对地方性产权交易市场做出了“不得拆细、不得连续、不得标准化”的规定,简称“三不”规定。针对这种情况,产权交易方式只能采取“面谈”的形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2](P17)产权交易机构不能将国有股权拆细后连续交易,因此,产权交易机构的作用主要是提供供求信息并促进交易的达成,即所谓的“信息服务、撮合成交”的业务模式。由于不能连续交易,减少了交易中的投机成分,同时也由于交易周期长、成本高而影响了市场的流动性。这样做的目的本质上是为了整顿交易市场的秩序,保护国有资产和投资者的利益,但是在客观上却降低了市场交易效率。

第二,交易手段行政化。各地产权交易市场绝大多数属于国有事业法人单位,一般都由政府直接投资,由财政部和国资委主管。虽然有些产权交易市场实行股份制,市场化程度较高,按企业法人运营,但是仍然存在政府监管问题。无论是政府主管还是政府监管,政府对产权市场的影响都是很大的,甚至有过分行政化倾向。据有关资料统计,四川省自1992年以来,企业的资产重组、产权交易业务,真正通过产权市场运作的不到10亿元,而90%以上的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业务,基本上都是通过各级政府部门在具体操作,“拉郎配”现象很常见④。

第三,进场交易约束软化。2004年2月1日正式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P17)除了金融类企业与上市公司外,国

有产权的转让必须在产权交易机构内进行。然而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场外交易现象不仅大量存在而且相当普遍,这一方面影响了产权交易市场经营机构的正常收入,另一方面也极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并且使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实际上落空。由于是场外交易,往往不是依据法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交易价格不能真实反映资产的价值,加之缺乏专业人员的指导,产权交易常常不计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由此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在所难免。特别是场外交易的非公开性和非透明性特点,为内外勾结、暗箱操作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市场壁垒问题

第一,规则壁垒。由于各地产权交易市场多从当地情况出发,制定适合当地情况的产权交易运行规则。这样做尽管便利了当地的产权交易,但是却为异地交易带来了诸多不便,影响了交易市场范围的扩大,制约了产权交易的规模和质量。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特殊的规则壁垒构成了市场垄断。

第二,利益壁垒。利益壁垒常常与行政干预有直接的关系。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许多地区产权交易市场不规范的运作行为,都与当地政府不适当的干预有着密切的关系,甚至本身就是政府投资兴建的,其运作理所当然要受到当地政府利益的影响和干预。为了当地利益特别是有关税收和人事等方面的利益,有的地方政府就明文规定,本地所属企业不可以在本地以外的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从而人为地造成产权跨地区(包括跨部门和跨所有制)流动的障碍。

第三,市场天然壁垒。指在正常条件下,各地市场自身发展不平衡或者区位优势不同所造成的市场障碍,表现为发达市场或者在发达地区的市场更容易吸引到交易项目和交易双方具有一种天然优势。而落后市场或者在落后地区的市场因其条件简陋或者人气不旺而倍受冷落,从而形成交易市场的“马太效应”。

(四)信息披露问题

信息披露是市场化运作的前提条件,是市场供求双方做出合理决策的基本保证。信息披露不仅仅指是否对公众发布了相关信息,更重要的是指所发布的信息是否属于完全的、真实可信的。因此,虽然各地产权交易机构都强调其多渠道发布信息的技术条件,但是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从另一个方面看,对于信息的质与量却很少有客观的标准进行衡量,以至于真假信息难辨、鱼龙混杂,这反倒增加了人们获取信息的成本,也增大了投资人的潜在风险。目前我国非上市公司整体诚信度偏低,很少有公司建立制度化的信息披露制度和财务公开制度。甚至有些公司常年不召开股东会,股东根本不知道公司的运营情况和财务运行状况,社会监督更是无从谈起。还有些公司的做法更为恶劣,它们隐瞒公司真相,欺骗投资人。凡此种种,皆说明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在信息披露方面还很不规范。

此外,各地产权交易市场对于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披露形式和披露标准也不一致,这种情况严重地影响了各地产权市场之间的信息交流和资源流动。为了保证产权交易市场高效、规范地运行,需要尽快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

(五)市场监管问题

产权交易市场监管的理由缘于市场风险。由于信息不对称,市场风险无处不在。我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全国范围内的产权交易监管机构。由于各地产权交易机构的设立都要经过当地政府部门的批准,各地政府对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又没有一个相同的体制和办法,这对于区域之间交易市场的合理布局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必然造成某些负面影响。

三、对中国产权交易市场存在问题原因的分析

(一)出让方产权主体不到位

根据产权的法律特征,财产权与人身权是统一的,即产权主体到位。但是,在我国国有产权主体却是缺位或者虚置的。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目前的交易,多涉及国有或者集体企业,在产权出让方主体确定问题上比较复杂。企业不能“自己卖自己”⑤,必须要由对该企业拥有产权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产权交易的标的不仅指企业的部分产权,有时是整个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进行产权交易时,对出让人的主体资格是有严格条件限定的。以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为例,2003年在国务院国资委成立时,就明确了它是中央企业国有资产排他性的损益责任主体。随后各省、地(市)分级成立国资委,分别代表中央和地方行使所有者的权利。《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赋予了国资委在中央企业监管中充当的主要角色和职责。因此从理论上说,国有资产产权主体是明确的:中央一级是国务院国资委、省一级和地区、地方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它授权的国有企业集团。但是事实上,国有资产产权主体并不到位:国资委也是委托代理人,它并不是真正的产权主体。也就是说,这种作法同样存在道德风险。产权主体到位对于非公有制企业并非难事,但是对于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来说,只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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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委托代理关系且代理链条很长,这一难题几乎就是无解的。从另一个角度讲,国有企业产权的所有者只能以一个不可分割的庞大的产权所有者整体形式存在,显然它只是一个抽象的集合名词,不能够依法进行分割使其对应一个自然人。但是,国有企业产权出资人的意志又不能通过集合体实施,只能通过集合体中的具体机构(更准确地说是一群自然人)来实施,这个过程是从抽象出资人到委托代理人,国资委仅仅是代理人而已。

从资产所有者对其资产拥有的经营管理权、资产收益权和资产处置权的角度讲,企业资产所有者或者其代理人理应是企业产权转让主体。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政府的各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和综合经济行政主管部门,都在行使其对国有资产的处置权。国有或者集体企业常常因为产权主体不到位而影响正常的产权交易,这不仅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出现无人负责的现象,更容易成为引发腐败的直接根源。科斯定理明确表述:“清晰界定的产权是市场交易的前提。”⑥产权主体不到位是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存在诸多问题的主要根源。

(二)法律制度不完善

法律是协调市场主体行为的基础。以英国和美国为例,其与产权交易制度相关的法律框架主要包括三项基本内容:一是公司法,也是并购基本法;二是反托拉斯法或者竞争法;三是证券法。这是保证其市场规范运作的基础。与之相比,我国的法律制度就显得很不完善。自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产生以来,中央和地方相继出台了许多政策法规。但是,由于缺少全国性的产权交易法,无论是价格形成机制还是市场壁垒,以及信息披露等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直接导致市场效率低下。

(三)专业人才短缺

专业人才短缺严重制约着产权交易市场的正常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与一般商品或者劳务市场的显著区别在于,它所提供的商品不是作为普通消费者的消费品,而是作为企业再生产的重要生产条件。这无论对于产品的出让方还是受让方,都不是一件简单的买卖行为,而是涉及双方企业规模、效益、管理等诸多方面的重大决策,需要专业人员在资产评估、技术、制度等方面进行全面把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此类专业人员普遍比较缺乏,这种情况是目前我国产权交易市场还很不成熟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中国产权交易市场体系未来发展的目标模式

中国产权交易市场体系未来发展的目标模式是完善的产权市场、初级的资本市场和有选择的国际市场相结合的三位一体模式。

(一)完善的产权市场

针对目前产权市场所存在的问题,未来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基本目标是完善市场体系。在这里完善市场体系就是要按照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中国产权交易市场体系也不例外,上述4个特点集中反映了产权市场体系的未来指向。

第一,建设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主要有如下几层含义:(1)在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范围内,原则上应当具有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虽然目前全国许多省市的产权交易市场还没有达到完全统一,一个省内存在多个市场的情况还很普遍。但是从长远发展来看,资源整合是大势所趋,这对于形成全国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是非常必要的。(2)区域产权交易市场应当成为架构全国统一市场的桥梁。在各省的产权交易市场原则上统一的前提下,区域产权交易市场对于全国市场的统一应当发挥更大的作用。由于仍带有浓厚的地方色彩,区域与区域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协调,使得区域共同市场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阻碍。如果能够在整合区域资源的基础上,实现更高程度的区域统一,找准自身在全国产权交易市场中的角色定位、功能定位,区域产权交易共同市场完全可以成为架构全国统一市场的坚固桥梁,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3)全国产权交易市场的统一。实现全国产权市场的统一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经过一个比较长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那些发展比较成熟的产权交易机构完全可以发挥其感召力,统领和带动更多的交易机构形成辐射网络,以点带面,逐渐实现全国统一市场。

第二,建设开放的产权交易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的开放,包括对内开放和对外开放两个方面。对内开放是指逐步取消人为设置的各种市场壁垒,逐步减少以至取消政府对市场具体运作的行政干预。要做到市场开放,首要的一点就是信息共享。其次要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产权交易不仅要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行业协会的监督,还要受到社会公众特别是新闻媒体的监督,真正做到不留死角,成为名符其实的阳光下的交易。最后要明确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这是市场开放的基本条件,也是保证市场合法有序竞争的一个基本前提。与产权交易市场的对内开放不同,对外开放更主要强调的是全球市场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依存性。中国的产权交易

市场要融入世界,而不是隔离于世界。加之产权市场的特殊性,它对于我国经济在全球化中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

第三,建设竞争的产权交易市场。通常来说竞争市场有四个条件:一是市场上有大量的买者和卖者,以至于他们都不能决定市场价格,即他们都不具有市场势力,都是市场价格的接受者。二是所交易的商品都是同质的,产品没有差别。三是资源可以自由流动,没有市场壁垒。四是信息是完全的、对称的,买方和卖方都能够很容易地获得自己所需要的市场信息,且不考虑信息成本。以上四点是完全竞争市场的条件。在现实生活中很难满足所有条件,不但获取信息是有成本的,甚至成本很高,而且也很难有完全同质的商品,至于市场壁垒也是很微妙的,如产品市场的绿色壁垒就是一例。在产权交易市场上,能够保证竞争的主要条件应当是第一点和第四点,尽管不能保证完全信息和最大量的买卖者,但是基本上可以通过现代发达的信息化手段保证一定程度的竞争。而完全竞争只是理想状态,实际上难以做到。

第四,建设有序的产权交易市场。规范有序是保证市场效率的基础。市场规范来自于制度的完善,其中法律制度是根本。通过不断地修正原有的法律法规,逐渐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为市场秩序的维护提供制度保证。但是法律制度的效率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众对法律的了解和掌握的程度。只有人人懂法,人人守法,才能最终达到制定法律的目的。

(二)初级的资本市场

在我国已有的数百万家股份制企业中,能够到国内和国际证券市场上市的占不到千分之一,绝大多数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无法通过市场机制进行合理的流动和配置。只有为各类投资主体提供资源优化配置的机会和平台,才能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否则,资源流动渠道的缺乏和不畅通,只会延缓并阻碍我国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事实上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已经成为产权交易市场的主要品种。

国家新出台的一些相关法规也为产权交易市场作为初级资本市场提供了机遇。(1)国务院颁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规定:“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开展对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流通的试点工作。逐步建立技术产权交易市场。”[3](P33)国务院在《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

干配套政策》中规定:“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股份转让工作。……在有条件的地区,地方政府应通过财政支持等方式,扶持发展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拓宽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渠道。”[4](P40)国家科技部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技术市场的意见》规定,要促进技术市场与金融市场、产权市场的衔接,就必须积极发展技术产权交易市场。要在发展较好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开展国家高新区内未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流通的试点工作。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39条也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5](P7)该法条增加了除在证券交易所转让以外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转让方式,这就为在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提供了可能。因此,要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场外交易的方式进行未上市的“两高”企业的股权交易。(2)新修订的《公司法》关于放宽投资限制、调整注册资本金、降低公司注册门槛、提倡权益性投资、大幅度提高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等内容,有利于形成新一轮的创业和收购兼并高潮。依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更多的投资者将拿出原来闲置的债权、股权等作为出资。同时公司还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没有其他限制。这些新规定无疑加速了我国企业的设立和并购进程,相关产权交易必将更加普遍。(3)在新修订的《证券法》中,法律对于私募设立也有新的规定,即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这个规定无疑为我国除股市以外的低层次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发展机会。企业可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私募股票的直接发行。私募股权包括非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和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当然,私募股权的发行和转让,除了行业主管机关需要履行相关职责外,还应当按照市场机制运行。

产权交易市场可以为企业的退出提供平台。公开资本市场对企业的上市要求很高,一旦企业经营不善,不再满足公开资本市场的条件时,退出原市场的理想选择是利用产权交易市场,实现资源的再配置,从而使经济处于动态平衡中。在中国资本市场层次单一的情况下,产权交易市场不仅为国有企业,也为非上市股份公司、中小企业、科技企业、民营企业等不同规模企业的直接融资提供了平台。从这个意义上说,产权市场与证券市场一样,都属于资本市场。产权交易市场是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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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证券市场是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的平台,这两个平台相辅相成,共同推动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与证券市场交易不同的是,证券完全是标准化的产品,它可以公开面对社会上所有投资人。而目前产权市场的产品是非标准化的,不可平均切分,其投资人也并非公众。单个社会公众由于拥有的金融资产有限,即使是最小的国有企业整体产权,也受让不起。因此,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对象应该重新定位,应当早日以价值形态的交易品种逐步取代实物形态的交易品种,使其标准化、证券化、细化。

(三)有选择的国际市场

为了实现中国产权交易市场的目标模式,即完善的产权市场、初级的资本市场和有选择的国际市场相结合的三位一体模式,需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做出艰巨的努力:

第一,实现产权交易市场制度化。制度是根本。降低交易成本的最好办法就是合理地进行制度安排。制度的作用从根本上说,就是通过提供一系列规则来界定交易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减少市场中的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保护产权,从而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虽然我国针对产权交易市场现已出台了不少的政策、法规,各地也都有自己的一套规章制度,但由于缺少一部专门的产权交易法,以至于各地产权交易市场秩序混乱,省与省之间、区域之间甚至部门之间,对产权市场的管理依据不统一,严重地制约和影响了市场效率。

我国产权交易市场要健康发展,必须完善如下三项制度:(1)信息披露制度。实行信息披露制度,对信息披露的内容、程序、方式、格式、时效性、当事人及经纪人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要做出统一的规定,真正实现信息互动、资源共享,提高产权交易的透明度和效率。由于产权交易市场服务于各类企业,不同企业对信息披露的深度和广度要求是不一致的。如国有企业原则上要求严格的信息披露,避免信息不对称和暗箱操作。对于其他类型的企业,可以根据交易方的要求实行弹性披露,特别是有关商业秘密的内容,可以请求豁免某些信息披露义务。但是一般都需要披露出让方、受让方和中介机构三者的信息。信息披露制度对于交易品价格的形成机制具有很好的导引作用。只有深度披露信息,才有助于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信息披露也是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过程中当事人的法律义务。(2)监管制度。市场需要有人制定规则、有人执行规则,更需要有人维护规则的执行。市场监管主要涉及政策监管、社会监管、行业自律和责任追究制度。政策监管是指政府部门通过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协同财政、工商、监察等部门,强化政策的监管力度。社会监管是指利用法律、审计、会计、评估、公证等中介机构,以及新闻媒体的特殊功效,对相关企业和交易机构进行全方位监督。行业自律是指行业协会等机构对交易所和会员的管理,体现出其自察自检的特点。从原则上说,市场的所有参与者都要受到行业协会制定的规则的约束。目前全国不少地方都成立了产权市场行业协会,制定了严格的行业规则,正在发挥其规范市场、促进市场效率的积极作用;责任追究是指对违反交易制度而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及相关领导追究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3)会员制度。会员是产权交易市场买卖双方的经纪人,是产权市场交易主体和交易平台之间的联系纽带。会员制度在产权市场的规范发展中应当发挥重要作用。在实行会员制度的产权市场中,参与者一般有政府监管机构、交易所、会员和交易主体。会员制的出现对于活跃产权市场、沟通信息、缩短交易时间、降低交易成本以及异地交易等方面都发挥了很大作用。但由于会员的逐利性特点,需要在制度上进一步加以规范。特别是要提高会员的整体素质,并且不断吸引高素质会员入场。同时对市场内的会员要加强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市场开拓能力,并且通过良好的制度设计给他们以激励和约束,引导他们走向正规化。

第二,实现产权交易市场信息化。信息化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的最新成果,依托电子化和网络化手段,结合产权交易市场的特点,低成本运营,实现信息工具与市场机制的完美结合,通过交易服务网络的形成,提高市场运作效率。它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有助于信息披露。可以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现代大众传媒,最大限度发布信息,充分发现买者,实现竞价交易。(2)有助于信息监测。从2006年起,国务院国资委正在加速建设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即建设一个以直接从交易机构的电子交易系统自动采集数据为基础的国有产权监测系统,该系统将提高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监测的时效性、安全性和准确性。(3)有助于信息反馈。市场如战场,形势瞬息万变,只有知彼知己,及时地抓住机遇,方能稳操胜券。现代信息化手段为买卖双方的意向达成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快捷、准确、低成本的信息反馈方式可以使交易成本降至最低。现代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得

益于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的提高。

第三,建立产权交易市场的创新机制。中国作为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只有创新才有可获得超常的发展。在中国设立产权交易市场本身就是一项创新。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约15万多家,已经改制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的约有5万多家,公开上市的却只有约1400多家,大量的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缺乏正常的流通渠道。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积极尝试产权交易的新领域,为产权交易市场注入新的活力。按照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随着市场的发展,需求创造供给,投资者需求的交易品种会不断被研究和设计出来,从而交易品种也会随之日渐丰盛起来。在我国股份制经济得到充分发展的情况下,应当适时调整产权交易市场的功能,使其满足清晰化、标准化股权流动重组的要求。为了适应国有企业改制后相对标准化的国有股权和非市场公司国有股权的有序流转,应当积极探索产权交易制度创新、交易品种创新和服务模式创新。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当前应当充分利用产权交易市场这个平台,积极开展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登记托管、股权的质押置换、企业应收款项等具有权益指标的交易新品种业务,逐步拓宽市场的经营范围,提高市场的运作效率。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那些比较成熟的产权交易市场进行这方面的试点,从中积累经验,然后再进一步推广。建立产权交易市场的创新机制不仅仅指市场交易本身的各种创新,同时也应当强调企业制度创新。《国家中长期科学和

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年—2020年)》

提出,要通过科技进步与自主创新,使我国到2020年转变为

创新国家[3](P11)。

要实现这一战略,关键就是要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只有企业实现不断创新,才

能进而激发产权交易市场形成良性循环。

释:

①②数据资料来源于长沙大地经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教授张早平:

《政府在产权市场建设中的角色》,公布于2006年3月16日魏县财政局国资办。

③数据资料来源于2006年3月28日新华网,李荣融:

《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制度得到较好落实》的论文。

④数据资料来源于2004年10月18日,廖崇良在中国投资

理财网发表的讲座课程:《企业产权交易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文。

⑤见

《李正希:爱岗敬业,勇闯产权交易市场化之路》,发表于《新浪产权》2006年11月8日。

⑥见《谁能拯救世界中国房地产是现实版的<七剑>》

,《中国房地产报》2005年8月29日。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

定[J].国务院公报,2003,(34).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J].国务院公报,2004,

(27).

[3]国务院.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

2020)[J].国务院公报,2006,(9).

[4]国务院.实施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若干配套政策[J].国务院公报,2006,(9).[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J].国务院公报,2005,(34).

ResearchontheMarketSystemConstructionoftheChinese

PropertyRightsExchange

SONGCai-fa,WUYa-jie

(SchoolofEconomics,CentralUniversityforNationalities,Beijing100081,China)

Abstract:

Thefunctionofpropertyrightsexchangeistoprovidecircumstanceforpropertyrightstopromotethereason-

ableflowofresources.

ButinthemarketsystemofpropertyrightsexchangeinChinathereexistproblemsinthefollowing

aspects:thepriceformationmechanism,theformsofpropertyrightsexchange,marketbarrier,informationdisclosure,andmar-ketsupervisionetc,whichrootintheabsenceofthetransferor’stitletoproperty,theimperfectionofthelegalsystem,andtheshortageofprofessionals.

TheidealmodeforthemarketsystemdevelopmentofthepropertyrightsexchangeinChinais

onewiththetrinityofaperfectpropertymarket,aprimarycapitalmarketandaselectiveinternationalmarket.

Keywords:propertyrightsofenterprise‘propertyrightsexchange‘exchange‘marketsupervision‘systemconstruction

(责任编辑:王麓怡)

宋才发,吴雅杰:中国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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