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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地震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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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地震应急预案》

关于《四川省地震应急预案》目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畴

1.4 工作原则

2. 地震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四川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2.2 四川省地震局

3. 预警和推测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3.3 地震预警级不及公布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扩大应急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4 指挥与和谐

4.5 紧急处置

4.6 信息公布

4.7 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援

5.3 保险

5.4 调查和总结

6.保证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证

6.2 应急支援保证

6.3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 监督检查

7.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 有感地震应急

7.2 地震谣传事件应急

7.3 应对邻省震灾

8.附则

8.1 定义与讲明

8.2 预案治理与更新

8.3 奖励与责任

8.4 预案实施时刻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大地震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的领导,明确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职责,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快速、和谐、高效、有序地开展,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缺失和社会阻碍。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畴

适用于发生在我省或发生在邻区波及我省的地震及与之有关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活动。

1.4 工作原则

1.4.1 自行启动

地震事件发生后,有关各级政府、有关机构赶忙自动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工作,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事件。

1.4.2 分级响应、统一领导

省人民政府是处置我省境内专门重大、重大地震灾难事件的主体;市(州)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辖区较大地震灾难事件的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辖区一样地震灾难事件的主体。

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地震应急需求,按照顾急响应级不,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地震局负责组织、和谐,对灾区给予必要的支持。

1.4.3 社会参与、协同行动

省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紧密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地震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必须依靠宽敞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与救助机制;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在处置地震灾难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的技术手段。

2 地震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四川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生专门重大、重大地震灾难,省防震减灾领导小组自动转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和谐地震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挥长: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

副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省地震局要紧负责同志

省军区副参谋长

省政府救灾办要紧负责同志

省进展改革委负责同志

省民政厅负责同志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要紧职责是: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和谐省军区、武警四川省总队迅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向省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进展趋势,视灾情提出要求国务院支援和呼吁国际援助的建议;必要时,提出交通管制、征用物资、灾区进入紧急状态等紧急措施的建议;处置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的各类突发事件;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地震局。办公室主任由省地震局要紧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成员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视情形和应急需要,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综合联络、震情信息、灾情信息、信息公布、港澳台和国际联络、条件保证等组。办公室要紧职责是:聚拢、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形;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和谐有关市(州)人民政府、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把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形,分析、判定地震趋势;研究制定新闻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

宣传,组织信息公布会;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预备和整理归档;承担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四川省地震局

四川省地震局负责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事务,聚拢地震灾情速报,治理地震灾难紧急救援工作,治理地震缺失评估与灾难调查工作。

3 预警和推测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级地震监测台网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储备和报送;群测群防网观测地震宏观专门并及时上报。省地震局对全省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质量监控、储备、常规分析处理,进行震情跟踪。

3.2 预警预防行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情形,省人民政府及时部署防震工作。

在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的基础上,省地震局组织震情跟踪,提出短期地震推测意见,报告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决策公布短期地震预报,及时做好防震预备。

在短期地震预报的基础上,省地震局组织震情跟踪,提出临震推测意见,报告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决策公布临震预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预报区所在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应急防备措施,要紧内容是:地震部门加大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按照震情进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形,公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储存应急物资;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难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预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预警预防机制如下图所示:

3.3 地震预警级不及公布

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分为3级:“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对以后1年或稍长时刻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对

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刻、地点、震级作出预报;“临震预报”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刻、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依据地震的严峻程度,分为3级:“5级至6级地震”、“6级至7级地震”、“7级以上地震”。

全国性的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由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省内地震预报,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差不多公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觉明显临震专门,在紧急情形下,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能够公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人民政府、中国地震局及省地震局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地震灾难事件分级

专门重大地震灾难,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截了当经济缺失占我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成都市区、市(州)首府市区6.0级以上地震,发生在其他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专门重大地震灾难。

重大地震灾难,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缺失的地震。发生在成都市区、市(州)首府市区5.0—5.9级地震,发生在其他地区6.5—6.9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难。

较大地震灾难,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缺失的地震。发生在成都市区4.0—4.9级地震,发生在市(州)首府市区4. 5—4.9级地震,发生在其他地区6.0—6.4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难。

一样地震灾难,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缺失的地震。发生在成都市区、市(州)首府市区以外地区5.0—5.9级地震,可初判为一样地震灾难。

地震灾难事件分级标准如下表:

4.1.2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专门重大和重大地震灾难,启动I级响应。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启动省地震应急预案,同时启动省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州)、县(市、区)地震应急预案。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和谐全省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

应对较大地震灾难,启动Ⅱ级响应。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灾区所在市(州)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启动市(州)和有关县(市、区)地震应急预案,视情形启动省级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省地震局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和谐全省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省地震局负责同志。

应对一样地震灾难,启动Ⅲ级响应。在省人民政府和市(州)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启动县(市、区)地震应急预案,视情形启动有关市(州)级地震应急预案。省地震局组织、和谐全省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省地震局负责同志。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不的权限:Ⅲ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Ⅱ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决定。省地震局对灾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地震应急响应级不进行核准并考虑有关因素,确定相应的全省地震应急响应级不;当需要启动I级响应时,省地震局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由省人民政府决定。Ⅲ级响应、Ⅱ级响应、I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中国地震局。

4.2 扩大应急

如果地震灾难使灾区丧失自我复原能力、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支援,可相应提升响应级不。

地震应急期间,在受灾区域发生相同或更大等级的地震灾难事件,产生更严峻的阻碍或破坏,已有应急力量不足,可相应提升响应级不,同时迅速将情形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并提出应对建议。

如果发生造成其他严峻社会阻碍的地震,例如造成严峻次生灾难,或造成灾区社会动荡,可相应提升响应级不,同时迅速将情形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 省地震局系统的震情速报

四川省地震台网在震后15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测定,上报中国地震局。5级以上地震参数以中国地震局公布的参数为准。四川省地震局获得最终地震参数后30分钟内报省人民政府,并通知灾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地震工作机构。

4.3.2 省地震局系统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畴、人员伤亡、经济阻碍和社会阻碍等。

震区各级地震部门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速报;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缺失的地区收集震灾信息,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了解灾难缺失情形,汇总上报市(州)地震部门,专门情形下可直截了当上报省地震局。市(州)地震部门尽快了解震区地震阻碍和大致破坏情形,震后1小时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形

报省地震局;要与震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灾情速报网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和把握灾情进展动态,按1、2、6、6、6……小时刻隔向省地震局报告或传真动态信息,直至应急终止,如有新的突出灾情应随时报告。震区各级地震部门、地震台站要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安”。

4.3.3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地点各级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省地震局。

省级民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交通、铁道、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省地震局、省救灾办和省民政厅。

省地震局负责汇总灾情、社会阻碍等情形,报省人民政府并及时续报;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形。

发觉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省港澳办、省台办或省外办,并抄送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省地震局、省救灾办和省民政厅。省港澳办、省台办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地区、机构通报,省外办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国家通报。

4.3.4 震情灾情公告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省地震局按照《四川省破坏性地震应急宣传预案》、《四川省震情宣传报道统一口径的规定》和《四川省严峻破坏性地震涉外工作应急反应预案》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有关震情灾情的新闻报道须经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审查后公布,涉及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的报道,须商省港澳办、省台办或省外办后公布。

4.4 指挥与和谐

4.4.1 I级响应

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和谐全省地震应急工作。

省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国务院并抄送中国地震局和民政部,同时通报省内驻军领导机关;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必要时决定实行紧急应急措施。

启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和谐全省地震应急工作。省地震局履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置部门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派出联络员参加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召开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按照灾难程度和灾区的需求,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第一,和谐省军区和武警四川省总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第二,调遣省地震灾难紧急救援队、公安消防部队等灾难救援队伍和医疗抢救队伍赴灾区。

第三,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的供应、伤员后送、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证。

第四,组织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对灾区紧急支援。

第五,视情形,决定向国务院要求支援和向国际社会呼吁援助。

第六,视情形,决定采取交通管制、征用物资、灾区进入紧急状态等紧急措施。

第七,视情形,决定向灾区发出慰咨询电,派出慰咨询团。

4.4.2 Ⅱ级响应

灾区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省地震局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和谐全省地震应急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厅,同时通报当地军分区(警备区);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省地震局向省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量并抄送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出省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形。

当地震造成较多人员被压埋同时难以营救,省地震局向省人民政府建议派遣省地震灾难紧急救援队;经批准后,组织省地震灾难紧急救援队赴灾区。

视地震灾区的需求,省地震局向省人民政府建议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区紧急支援;经批准后,省地震局与有关部门协商行动。

省地震局对地震灾难现场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组和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支援队伍、保证队伍的活动进行和谐。

4.4.3 Ⅲ级响应

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省、市(州)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省地震局组织、和谐全省地震应急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市(州)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州)地震部门和民政局;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省地震局向省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量并抄送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出省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适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形。

省地震局对地震灾难现场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组的活动进行和谐。

4.5 紧急处置

地震灾难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部门综合和谐、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现场紧急处置的要紧内容是:沟通聚拢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形、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形;判定灾难对社会造成的阻碍程度,估量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和谐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难危险或威逼,排除次生灾难后果;组织采取防备措施,必要时疏散居

民;组织和谐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量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难缺失评估工作。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和谐,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开展救援工作。

4.5.1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省地震局和谐组织地震灾难紧急救援队开展灾区搜救工作;和谐省外搜救队的救援行动。

省军区、武警四川省总队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协助水利、电力、通信、交通、建设等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省公安厅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

省卫生厅按照《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要求,负责组织和谐地点各级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4.5.2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地震废墟中进行人员抢救要按照搜索营救程序实施。对震损建筑物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采取处置措施;监视各类次生灾难及建(构)筑物的坍塌危险,采取防范措施。

4.5.3 群众的安全防护

省民政厅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当地政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方式、程序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形下爱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5.4 次生灾难防备

省公安厅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难事故。

省水利厅、省国防科工办、省建设厅、省信息产业厅、省通信治理局、四川石油治理局、民航西南治理局等部门督导和和谐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

难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大监控;防止灾难扩展,减轻或排除污染危害。

省环保局按照《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加大环境监测,对灾区的重点污染源加大监管,防止或减轻次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危害。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大对地质灾难险情的动态监测。

省进展改革委会同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督导和和谐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难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

省农业厅采取措施复原农业生产,减轻灾难缺失。

4.5.5 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省地震局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复原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和谐震区与邻近地区的监测工作,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4.5.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险救灾,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按照灾情,组织和动员非灾区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援;省人民政府视情形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

4.5.7 地震灾难缺失评估与灾难调查

省地震局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配合下,开展地震灾难缺失评估工作;地震灾难缺失评估结果经省地震灾难缺失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后,专题向省人民政府报告,作为政府和有关部门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决策依据。

省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专门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点、地震社会阻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难等。

4.6 信息公布

信息公布按照《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公布应急预案》要求,按照顾急响应级不,由人民政府组织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和地震部门治理,托付政府新闻发言人(或托付人)向媒体和社会统一公布。

4.7 应急终止

应急终止的条件是:地震灾难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难的后果差不多排除;通过震情趋势判定,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差不多上复原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终止。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 社会救援

省民政厅负责同意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3 保险

四川保监局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5.4 调查和总结

省地震局负责对地震灾难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省人民政府。

6 保证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证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储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有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

省通信治理局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预备,组织、和谐电信运营企业尽快复原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应尽快复原本部门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6.2 应急支援保证

6.2.1 应急队伍保证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如下表:

6.2.2 交通运输保证

成都铁路局、省交通厅、民航西南治理局组织对被毁坏的铁路、公路、港口、空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和谐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6.2.3 电力保证

省进展改革委指导、和谐、监督电力主管部门尽快复原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证灾区电力供应。

6.2.4 都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复原

省建设厅组织力量对灾区都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复原基础设施功能。

6.2.5 医疗卫生保证

省卫生厅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操纵暴发流行;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

省经委和谐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和谐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治理。

其他部门应该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关心。

6.2.6 气象监测预报服务保证

省气象局组织开展灾区气象监测,加大预报指导,为抢险救

灾工作提供专题天气预报和气象服务。

6.2.7 治安保证

武警四川省总队加大对政府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

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戒备。

省公安厅、武警四川省总队协助灾区加大治安治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爱护社会治安,爱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2.8 物资保证

省粮食局调运粮食,保证灾区粮食供应。

省商务厅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省民政厅调配救济物品,保证灾民的差不多生活。

6.2.9 经费保证

省财政厅按照《四川省财政应急保证预案》要求负责省级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预备。

省民政厅负责省级应急救济款的发放。

6.2.10 社会动员保证

地点人民政府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6.2.11 紧急避难场所保证

重点地震监视防备都市和重点地震监视防备区的都市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都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置紧急避难场所;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6.2.12 呼吁与同意外援

省外办、省民政厅、省商务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并提出需求。

省民政厅负责同意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款物。

省地震局、省外办负责同意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队伍。

省红十字会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向国际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呼吁;同意中国红十字总会转赠的国际社会和境外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6.2.13 涉外事务

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事宜,由省外办、省新闻办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在华期间,由归口治理部门负责接待,并依法进行治理。

省外办商我国驻外使领馆对申请来华救灾人员、新闻记者及科学考察专家的入境手续可作专门处理,成都海关、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予以配合;成都海关、省商务厅、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救灾物资的入境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办理。运送救援队、救援物资的外国飞机经批准承诺直截了当飞往灾区就近的对外开放机场降落。

处于灾区的外国驻华领事机构及其人员、外国民间机构或国际组织代表机构及其人员,由归口治理部门负责和谐安置;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华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和谐安置;外国来华旅行者和港澳台旅行者由旅行接待部门负责和谐安置。

6.3 宣传、培训和演习

公众信息交流:各级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难观。在提升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担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实行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备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公布,动员社会公众主动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程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讲明地震应急预案以及有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升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各级应急治理、救援人员和理想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演习: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和谐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按照各自的实际情形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6.4 监督检查

由省地震局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四川省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7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 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受到的、但未直截了当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明显财产缺失的地震。

当大中都市、大型水库、核电站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邻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阻碍,省地震局收集震情与社会阻碍情形,提出震情趋势判定,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省人民政府督导有关地点人民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固工作,将应急情形及时报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中国地震局。

当小都市和乡镇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阻碍,所在市(州)人民政府督导有关地点人民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固工作,将应急情形及时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省人民政府将应急情形及时报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中国地震局。

发生在我省境内除成都市区以外的其他人口较密集地区的4.0-4.9级地震,称为强有感地震。应对强有感地震,由震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震区的地震应急工作,震区所在市(州)地震工作部门组织、和谐本行政区的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市(州)地震工作部门负责同志。

7.2 地震谣传事件应急

地震谣传事件,是指某地区广泛显现地震谣言,对正常社会秩序造成较严峻阻碍的地震事件。

当大中都市或人口稠密地区发生地震谣传事件,省人民政府要督导谣言发生地区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形及时报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中国地震局;省地震局派出专家分析谣言起因,做好宣传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工作。

当小都市和乡镇地区发生地震谣传事件,所在市(州)人民政府要督导谣言发生地区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形及时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并抄送省地震局;省人民政府要将应急情形及时报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中国地震局。

7.3 应对邻省震灾

当邻近省份发生地震事件波及我省,视其对我省的阻碍程度启动相应级不响应。省人民政府或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动与邻省人民政府和部门联系、和谐,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8 附则

8.1 定义与讲明

?次生灾难: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难。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截了当经济缺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难、地震次生灾难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缺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缺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运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缺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缺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治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省级有关部门应按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省地震局备案。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参照本预案,制定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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