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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38-2004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GA38-2004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GA38-2004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GA38-2004《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GA38-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38-2004

代替GA38-1992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2004-09-22发布 2004-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对GA38—1992《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的修订。

本标准对GA38—1992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对原标准的章节和内容作了较大调整,取消了原标准中有关管理内容的章节;

——将原标准中划分的四个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改为三个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

——将原标准中划分风险等级的表达方式由表格改为文字描述,使风险等级的划分明了、易于操作;

——对近年来在银行营业场所采用的新设备、出现的新业务项目,如自动柜员机(ATM)、自动取款机(CDM)、自动存取款机(CRS)、安全柜员系统(STS)、视频监控数字录像设备(DVR)、自助银行、计算机室等均提出了相应的技术要求和防护要求;

——原标准权要求在现金出纳柜台上方设置金属或其他材料的坚固防护栏,本标准要求安装具有防弹、防暴、防爆功能的透明防护板。透明防护板可以是防弹复合玻璃,也可以是其他材质;

——原标准对业务库未予明确定义, 本标准引用了JR/T0003-2000中业务库的定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A38-1992。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00)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中国人民银行保卫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迪堡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三利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平、袁鹤、顾岩、鲍世隆、施巨岭、杨兰平、史奇中、刘玉成、邓慕琼、熊自立、徐志伟、滕云海。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对银行营业场所的风险等级及其相应的防护级别作出了规定,是确定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营业场所。其他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的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7656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A/T73 机械防盗锁

GA165 防弹复合玻璃

JR/T0003-2000 银行金库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银行营业场所Banking Business Place

各银行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业务、会计结算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营业厅(室)、与营业厅(室)相通的库房、通道、办公室及相关设施。

3.2 风险等级Level of Risk

银行工作人员、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及相关设施等在营业场所环境中可能受到的危害程度。

3.3 防护级别Classification of Protection

为保障银行工作人员、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及相关设施等的安全,银行机构对不同风险等级营业场所采取的相应安全防范措施的程度。

3.4 透明防护板transparency bulletproof flat

以各种满足防护要求的透明板材或其组合构成的、限制尺寸的平板,用以组成防护屏障的透明部分。

3.5 业务库commercial vaults

指银行机构为办理日常现金收付业务而设立的现金保管库房。其保管的现金是为保证正常营业的准备金,是银行营运资金的组成部分。它经常处于有收有付的周转状态,属于流通中货币的一部分。

3.6 自动柜员机(简称ATM)Automatic Teller Machine

银行提供给客户用于自行完成存款、取款和转帐业务的设备。

3.7 自动存款机(简称CDM)Commercial Deposit Machine

银行提供给客户自行完成存款业务的设备。

3.8 自动存取款机(简称CRS)Commercial Reverse System

银行提供给客户自行完成存、取款业务的设备。

3.9 自助银行Self Service Bank

银行机构设立的电子化无人值守营业场所。由客户使用银行提供的自动柜员机、自动存款机等自助设备,通过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支持,客户可自行完成取款、存款、转帐、和查询等金融服务。

3.10 安全柜员系统(简称STS)Security Teller System

柜员和客户间采用音视频技术和安全传递装置,完成银行业务交易的一套综合安全设施。

3.11 数字录像设备(简称DVR)Digital video record equipment

利用标准接口的数字存储价质,采用数字压缩算法,实现视(音)频信息的数字记录、监视与回放,并可带有系统控制功能的视频设备或视频网络传输与监控的设备。

4 风险等级

4.1 风险等级的划分

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分为三个级别,由低到高为:三级风险,二级风险,一级风险。

4.1.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营业场所定为三级风险单位:

a)设在乡、镇(村庄)、农牧区、山区或机关、院校、部队、工厂等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营业场所;

b)现金出纳柜台不超过2个(含2个)的营业场所;

c)设有现金保管点,存放现金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营业场所。

4.1.2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营业场所定为二级风险单位:

a)设在县(含县)以上城市、城乡结合部的营业场所;

b)与业务库相连,库存现金余额不足80万元的营业场所;

c)现金出纳柜台不超过5个(含5个)的营业场所。

4.1.3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营业场所定为一级风险单位:

a)与业务库相连,库存现金余额80万元(含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营业场所;

b)现金出纳柜台6个(含6个)以上的营业场所。

4.1.4 风险部分

a)离行式ATM、CDM、CRS等;

b)离行式自助银行。

5 防护级别

5.1 防护级别的划分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护的级别分为三级,由低到高为:三级防护、二级防护、一级防护。

5.2 防护级别的确定

5.2.1 防护级别的确定,原则上应与风险等级相对应。即三级风险单位应达到三级防护要求;二级风险单位应达到二级防护要求;一级风险单位应达到一级防护要求。

5.2.2 银行机构也可根据安全防护的需要,结合营业场所的营业规模、现金收付量、周边治安环境、公安机关应急能力等因素对防护级别进行高配,即对风险等级低的营业场所配备高于其对应防护级别的防护设施。

5.3 三级防护要求

5.3.1 银行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或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17656的要求。金属防护门的锁具应符合GA/T73的要求。

5.3.2 银行营业场所二层(含二层)以下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

5.3.3 银行营业场所外围有围墙的,应设置防止爬越的障碍物或周界报警装置。

5.3.4 现金出纳柜台应采用砖石或钢筋混凝土等结构。柜台高度应≥800㎜、宽度应≥500㎜。

5.3.5 现金出纳柜台上方应安装透明防护板,其宽度应≤1800㎜,高度应≥1500㎜,单块面积不大于4mm2。透明防护板以上未及顶部分应封至顶部或封至离地3500mm处。采用二块透明防护板错位交接时,外层朝下,交接部位长度应≥100mm,两块透明防护板的间隙应≤20㎜。透明防护板不允许开孔,柜台内外需要通话时可加装通话设施。

5.3.6 现金业务柜台的台面应设置300mm(长)×200mm(宽)×150mm(高,以槽底计算)底部为弧形的收银槽。

5.3.7 现金业务区的出入口应安装防尾随用缓冲式电控联动门。门体上有透明屏障的,应采用透明防护板。安装防弹复合玻璃的,防弹复合玻璃应符合GA165的相关要求。门体上的锁具应符合GA/T73的要求。

5.3.8 现金业务区应安装不少于2路独立防区的紧急报警装置。紧急报警装置应能立即向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报警,同时应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位置,且便于操作和维修。

5.3.9 紧急报警线路上一般不应挂接电话机、传真机或其它通讯设备。如挂接此类设备,系统须具有抢线发送报警信号的功能。

5.3.10 实行安全柜员制的营业场所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应能实时监视、记录现金支付交易全过程,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柜员操作及客户脸部特征。视频安防监控装置还应能够实时监视营业场所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安防系统记录资料的保存期不应少于30天。

5.3.11 现金业务区采用安全柜员纱统时,安全柜员系统的视频部分应符合5.3.10的要求。

5.3.12 银行营业场所应设卫生设施,配置自卫器材、消防器材和自动应急照明设备。

5.4 二级防护要求

二级防护除应满足5.3的相关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5.4.1 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能够监视营业场所大门外人员往来情况及出入营业场所人员情况。回放图象应能清晰分辨出入人员的体貌特征。

5.4..2 运钞交接区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运钞交接全过程进行实时监视、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整个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

5.4.3 现金业务区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应能实时监视、记录现金支付交易全过程,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柜员操作及客户脸部特征。

5.4.4 非现金业务区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应能够实时监视营业室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人员的体貌特征。

5.4.5 银行营业场所内设置的自助机具;(指ATM、CDM、CRS等)应安装摄像机,在客户交易时进行监视、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客户面部特征,但不应看到客户密码。对

装填现金的操作区应安装摄像机进行实时监视、记录。

5.4.6 枪弹库、计算机室等部位的出入口应安装防盗安全门、与110报警服务台相连的紧急报警装置及入侵报警装置,能准确探测报警区域内门、窗、通道等重点部位的入侵事件。5.4. 7 监控室应具备有线和/或无线通讯方式向110报警服务台紧急报警。

5.4. 8 视频监控系统应采用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5.5 一级防护要求

一级防护除应满足5.4的相关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建立全方位防护体系:

5.5.1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入侵报警设施,并应能与照明、视频安防监控及声音复核等设备联动。入侵报警设施应能准确、及时报告入侵异常事件,即应在向安防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的同时,清楚显示事件发生的部位、性质;(抢劫、盗窃、故障等),准确记录报警时间、位置等信息,并能够详细查询、打印以上内容。

5.5.2 业务库防护除应符合JR/0003-2000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库区应安装2种以上探测原理的入侵探测器,应能准确探测报警区域内门、窗、通道等重点部位的入侵事件。应安装与110报警服务台相连的紧急报警装置。启动紧急报警装置时应同时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

(2)业务库清点室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应对复点、打捆等操作的全过程进行实时监视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工作人员的操作情况。

(3)业务库守库室出入口应安装防盗安全门和可视/对讲装置。守库室内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守库人员的活动情况进行记录。

(4)无人值守的业务库应全方位防护。报警系统应具有红外报警、振动感应报警、视频移动侦测报警等多种功能的报警设备,并应有声音复核装置。安防系统应能实现远程报警、图像、声音等信息的传输监控。

5.5.3 代保管箱库的防护可参照本标准5.5.2执行。但安装的摄像机不应看到用户密码。

5.5.4现金业务区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只允许授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进出并记录所有出入人员、出入时间等信息。

5.5.5 现金业务柜台应安装声音复核装置,并能连续记录交易过程的对话内容。

5.5.6 监控中心内应安装安全管理子系统,并应设有线和无线两种通讯联络方式。

5.5.7 安全管理子系统应采用计算机网络技术,以实现对安全防护其他子系统的控制与管理。

5.5.8 监控中心、守库室应设卫生设施。

5.6 风险部位的防护要求

5.6.1 离行式ATM、CDM、CRS等的防护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安装报警装置,对撬窃事件进行探测报警,并应具备报警联动及报警联网功能。;(2)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操作人员进行监视、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操作人员的面貌特征。

5.6.2 离行式自助银行的防护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对装填现金区发生的入侵事件进行探测,并应具备入侵报警联动功能。

(2)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进入自助银行的人员进行监视、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但不应看到客户密码。

(3)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设备,对装填现金操作区出入口实施控制。

(4)应能实现远程报警、图像、声音等信息的传输监控。

GA38-2004《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38-2004 代替GA38-1992 Regulations on level of risk and classification of protection for banking business place 2004-09-22发布2004-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原标准仅要求在现金出纳柜台上方设置金属或其他材料的坚固防护栏,本标准要求安装具有防弹、防暴、防爆功能的透明防护板。透明防护板可以是防弹复合玻璃,也可以是其他材质; ——原标准对业务库未予明确定义, 本标准引用了JR/T0003-2000中业务库的定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A38-1992。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00)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中国人民银行保卫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迪堡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三利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平、袁鹤、顾岩、鲍世隆、施巨岭、杨兰平、史奇中、刘玉成、邓慕琼、熊自立、徐志伟、滕云海。 1 范围 本标准对银行营业场所的风险等级及其相应的防护级别作出了规定,是确定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营业场所。其他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可参照执行。 规范性的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文库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文库.txt男人的承诺就像80岁老太太的牙齿,很少有真的。你嗜烟成性的时候,只有三种人会高兴,医生你的仇人和卖香烟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规范公安机关的相关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会计结算等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自助服务银行营业场所和自动柜员机。 本办法所称金库,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贵重物品的库房,包括保安押运公司自建金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等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负责实施的公安机关,报 公安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依据《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安全技术规范》(GB50348-2004)、《安全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等标准开展审批和验收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管理不满呢应当建立由公安机关治安、内保、科技民警和金融机构的保卫、业务干部以及安全防范技术、计算机、电子等行业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参与本地区公安机关实施的审批和验收工作。 专家组应当由5名或7名专家组成,组长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指定。专家组成员对所提出的审批验收意见负责。 第六条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书面提出。申请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 申请。 具体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公布申请渠道,为申请人领取或者下载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审批表格提供方便条件。 第七条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前,申请人应当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三)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四)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五)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六)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七)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八)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第八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GA27-2002) (自2003年3月25日起施行) 前言 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GA 27-199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的》的修订版。 本标准与GA 27-1992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增加了新的名词术语,如:单位风险、部位风险、目标风险、单位防护、目标防护、入侵延迟、处警响应时间等; 2.规定了实体防护装置防破坏能力的要求; 3.规定了保卫人员到达现场的要求;

4.对原标准的章节和内容重新做了调整:增加了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对原标准第3、4、5章(现标准第4、5、6章)的内容进行了充实和补充。将原标准的第6章“组织措施”和第7章“认定、审批与验收”合并为一章:“管理要求”。 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联合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公安部三局、公安部一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文起、刘起富、杜绍熔、顾岩、刘希清、杨志蓬、刘铭威。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文物系统博物馆及其藏品、藏品部位风险等级的划分、防护级别的确定、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文物系统博物馆,也适用于考古所、文物管理所、文物商店、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非文物系统博物馆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使用于本标准。 GB/T 16571 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 308-200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367-200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8-2001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银行风险五级分类

担保贷款 风险类型 主要特征 正常类总体特征:被担保人有能力履行还款承诺,一直能正常还本付息,不存在任何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消极因素,我公司代偿的可能性为零。 主要特征如下: 1、对被担保人还本付息有充分把握。包括: (1)被担保人财务状况良好,现金流量较为稳定,各种财务指标(包括负债比率、流动比率、周转率和销售利润率)合理 (2)各项借款手续齐备,资料真实有效,借款人履约信誉好信用运行充足完备。 (3)本金或利息拖欠不超30天。 2、反担保措施,手续齐备有效。 关注类总体特征:被担保人偿还贷款本息没有问题,但是存在潜在缺陷,继续下去会影贷款的偿还,我公司有发生代偿的潜在风险。主要特征如下: 1、现金流量净值(当期或是预期)依然为正值,但呈递减趋势;主要财务指标至少两项出现不利趋势,但变化幅度在10%以内。 2、反担保人变更或反担保人因经营亏损、股权结构、企业制度发生变化,造成其担保能力减弱或降低;抵押/质押品现值过低、下降;抵押/质押物损失或变现有难度。 3、被担保人经营管理有较严重问题,其产品市场前景不明朗,销售收入,经营利润在下降。 4、国内外政策、金融、经济环境变化影响被担保人未来的发展。 5、被担保人还款意愿差,表现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未能准时还本付息两次以上,未能主动连续报送财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或未能实现对银行的承诺(还款承诺、负债比率限制等),或财务报表严重失实,被担保人领导成员,组织机构,经营策略发生变化(如进行大规模固定资产投资等),可能对贷款偿还产生不利影响。 6、重要信贷文件,法律文件不齐全或存在缺陷(如未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7、本金逾期或利息拖欠天数为31天至90天。

医疗卫生机构安全风险等级与技术防范防护级别

引言 切实保障首都医疗卫生机构内正常的医疗秩序和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是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先决条件。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本着符合实际、确实有效、措施恰当、管理到位、正确引导的原则,北京市公安甸科技处、文化保卫处在国家卫生部、北京市卫生间主管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经北京市质跫技术监督局批准,立项制定《医疗卫生机构安全风险等级与技术防范防护级别》北京市地方标准。该标准的制定是贯彻落实《中华人K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耍求。 为了保障该项标准制定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北京市公安局有关部门于2004年11月成立了由贾胜文、许克嘉、李树启、张林等组成的本标准起草工作领导小组。为确保所制定的标准切实可行,特邀谙刘希淸、施巨岭、刘剑峰、秦川、彭明强、戴淑玲、万康林、段淑敏、海荣、张烈、田铁强、刘全来、郎晓林、宋基亮、吴永平、卫忐强、李元生、郜学文、杨京山、王兆亮等组成标准审理专家组,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和北京市质tt技术监督信息化所的指导下,按照标准制定的程序经过起草、初审和审定等阶段形成该标准的报批稿,在征求0家卫生部、北京市卫生局主管部门意见后,报谙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发布该标准。 在该标准制定的过程中,北京市公安局张锐秋和赵飞同志在立项和配套实施方面给予了及时的支持和帮助。 医疗卫生机构安全风险等级与技术防范防护级别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

其所属单位(简称医疗卫生机构)安全风险等级、技术防范防护级别、系统要求和保障措施。 本标准作为上述医疗卫生机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涉及医疗卫生工作的科研、教育单位和民营、独资、合资医疗卫生机构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风险等级的划分中所涉及到的场所、部位有相应安全防范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依据对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AA-74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 GA/T75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308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AT36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耍求 GAAT368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A/T394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耍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3术语和定义

2020年(金融保险)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

(金融保险)银行营业场所 风险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38-2004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 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Regulationsonlevelofriskandclassificationof protectionforBankingbusinessplace 2004-09-22发布2004-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对GA38-1992《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的修订。 本标准对GA38-1992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对原标准的章节和内容作了较大调整,取消了原标准中有关管理内容的章节。 2.将原标准中划分的四个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改为三个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 3.将原标准中划分风险等级的表达方式由表格改为文字描述,使风险等级的划分明了、易于操作。 4.对近年来在银行营业场所采用的新设备、出现的新业务项目,如自动柜员机(ATM)、自动取款机(CDS/CDM)、自动存取款机(CRS)、安全柜员装置(STS)、视频监控数字录像设备(DVR)、自助银行、计算机室等均提出了相应的技术要求和防护要求。 5.原标准对业务库未予明确定义,本标准引用了

JR/T0003-2000中业务库的定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A38-1992。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三局、中国人民银行保卫局、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迪堡安防设备有限X公司、上海三利数字技术有限X公司派员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平、杨兰平、袁鹤、顾岩、鲍世隆、史奇中、施巨岭、邓慕琼、刘玉成、徐志伟、滕云海。 1范围 本标准对银行营业场所的风险等级及其相应的防护级别作出了规定,是确定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营业场所。其他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的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7656防盗安全门 GA/T73机械防盗锁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1范围本标准对银行营业场所的风险等级及其相应的防护级别作出了规定,是确定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营业场所。其他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的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7656 防盗安全门 GA/T73 机械防盗锁 GA165 防弹复合玻璃 JR/T0003-2000 银行金库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银行营业场所Banking Business Place 各银行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业务、会计结算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营业厅(室)、与营业厅(室)相通的库房、通

道、办公室及相关设施。 3.2风险等级Level of Risk 银行工作人员、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及相关设施等在营业场所环境中可能受到的危害程度。 3.3防护级别Classification of Protection 为保障银行工作人员、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及相关设施等的安全,银行机构对不同风险等级营业场所采取的相应安全防范措施的程度。 3.4业务库commercial vaults 指银行机构为办理日常现金收付业务而设立的现金保管库房。其保管的现金是为保证正常营业的准备金,是银行营运资金的组成部分。它经常处于有收有付的周转状态,属于流通中货币的一部分。 3.5自动柜员机(简称ATM )Automatic Teller Machine 银行提供给客户用于自行完成存款、取款和转帐业务的设备。 3.6自动存款机(简称CDM )Commercial Deposit Machine 银行提供给客户自行完成存款业务的设备。 3.7自动存取款机(简称CRS )Commercial Reverse System 银行提供给客户自行完成存、取款业务的设备。

GA27-200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GA27-200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前言 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GA 27-1992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的》的修订版。 本标准与GA 27-1992 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 增加了新的名词术语,如:单位风险、部位风险、目标风险、单位防护、目标防护、入侵延迟、处警响应时间等; 2. 规定了实体防护装置防破坏能力的要求; 3. 规定了保卫人员到达现场的要求; 4. 对原标准的章节和内容重新做了调整:增加了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对原标准第3、4、5章(现标准第4、5、6章)的内容进行了充实和补充.将原标准的第6章“组织措施”和第7章“认定、审批与验收”合并为一章:“管理要求”。 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联合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公安部三局、公安部一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文起、刘起富、杜绍熔、顾岩、刘希清、杨志蓬、刘铭威。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文物系统博物馆及其藏品、藏品部位风险等级的划分、防护级别的确定、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忽然管理要求。 本标准试用于文物系统博物馆,也试用于考古所、文物管理所、文物商店、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非文物系统博物馆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使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使用于本标准。 GB/T 16571 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 308-200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367-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8-2001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试用于本标准。 3.1 博物馆 museums 文物、标本的收藏、展示、研究和开展相关教育、服务的单位与场所。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38-2004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 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Regulations on level of risk and classification of protection for Banking business place 2004-09-22发布2004-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对GA38-1992《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的修订。 本标准对GA38-1992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对原标准的章节和内容作了较大调整,取消了原标准中有关管理内容的章节。 2.将原标准中划分的四个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改为三个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 3.将原标准中划分风险等级的表达方式由表格改为文字描述,使风险等级的划分明了、易于操作。 4.对近年来在银行营业场所采用的新设备、出现的新业务项目,如自动柜员机(A TM)、自动取款机(CDS/CDM)、自动存取款机(CRS)、安全柜员装置(STS)、视频监控数字录像设备(DVR)、自助银行、计算机室等均提出了相应的技术要求和防护要求。

5.原标准对业务库未予明确定义, 本标准引用了JR/T0003-2000中业务库的定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A38-1992。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三局、中国人民银行保卫局、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迪堡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三利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派员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平、杨兰平、袁鹤、顾岩、鲍世隆、史奇中、施巨岭、邓慕琼、刘玉成、徐志伟、滕云海。 1 范围 本标准对银行营业场所的风险等级及其相应的防护级别作出了规定,是确定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营业场所。其他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的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

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 【条文】4.1.1 防护对象风险等级的划分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根据被防护对象自身的价值、数量及其周围的环境等因素,判定被防护对象受到威胁或承受风险的程度。 2 防护对象的选择可以是单位、部位(建筑物内外的某个空间)和具体的实物目标。不同类型的防护对象,其风险等级的划分可采用不同的判定模式。 3 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分为三级,按风险由大到小定为一级风险、二级风险和三级风险。 【条文】4.1.2 安全防范系统的防护级别应与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相适应。防护级别共分为三级,按其防护能力由高到低定为一级防护、二级防护和三级防护。【条文】4.1.3 本节适用于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银行营业场所、民用机场、铁路车站和重要物资储存库等五类特殊对象的风险等级及其所需的防护级别。【条文】4.1.4 高风险对象的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划分按照《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执行。 2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划分按照《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执行。 3 重要物资储存库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划分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安部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规章,并按第4.1.1条的原则进行确定。 4 民用机场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总局和公安部的有关管理规章,根据国内各民用机场的性质、规模、功能进行确定,并符合表4.1.4-1的规定。

表4.1.4-1 民用机场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 5 铁路车站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和公安部的有关管理规章,根据国内各铁路车站的性质、规模、功能进行确定,并符合表4.1.4-2的规定。 表4.1.4-2铁路车站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

金融机构客户洗钱及恐怖融资风险分类

金融机构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分类管理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为全面落实风险为本反洗钱方法,指导金融机构合理确定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以下统称“洗钱”)风险等级,合理配置反洗钱资源,提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下统称“反洗钱”)工作有效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总则 一、基本原则 (一)风险相当原则:金融机构建立的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风险管理程序和工作计划应与风险状况相当,对于较高风险客户及业务关系应当采取强化的风险控制措施,对于较低风险客户及业务关系可以采取简化的风险控制措施。 (二)全面性原则:除本指引所列的例外情形外,金融机构应在全面考虑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的风险状况基础上,科学合理为每一名客户确定相应的风险等级。 (三)同一性原则:金融机构应建立合理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引导不同条线(部门)参与客户风险评估工作,赋予同一客户在本金融机构唯一的风险等级。 (四)动态管理原则:金融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根据客户尽

职调查情况,及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确保客户风险等级符合实际风险状况。 二、功能 (一)本指引所列风险评估要素及其子项所组成的风险评估体系是引导金融机构观察客户洗钱风险的基本维度,是引导金融机构具体分析客户洗钱风险的基础路径,是指导金融机构实现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方法。 (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结果是金融机构优化配置反洗钱资源的依据,将引导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选取与风险状况相当的反洗钱工具并决定其使用的频率、范围和强度,既能更有效预防洗钱活动发生,又能减少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反洗钱工作负担。 (三)金融机构按照本指引要求评估客户风险并据此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的过程,实际也是建立、组织和运行有效的反洗钱工作流程体系的过程,将有助于发挥业务条线(部门)了解客户的基础性作用,将反洗钱合规管理部门的工作与业务条线(部门)有机整合。 (四)反洗钱风险评估是持续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它既是对单位时间内反洗钱工作的总结,又是开展下一周期反洗钱工作的起点。 三、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金融机构为实现反洗钱工作目标而对客户进行的风险评估,及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开展的后续风险管理工作。 金融机构应按照本指引要求对已存在或预期可存在可持续

GA38-2004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GA38-2004《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GA38-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38-2004 代替GA38-1992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2004-09-22发布 2004-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对GA38—1992《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的修订。 本标准对GA38—1992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对原标准的章节和内容作了较大调整,取消了原标准中有关管理内容的章节; ——将原标准中划分的四个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改为三个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 ——将原标准中划分风险等级的表达方式由表格改为文字描述,使风险等级的划分明了、易于操作;

——对近年来在银行营业场所采用的新设备、出现的新业务项目,如自动柜员机(ATM)、自动取款机(CDM)、自动存取款机(CRS)、安全柜员系统(STS)、视频监控数字录像设备(DVR)、自助银行、计算机室等均提出了相应的技术要求和防护要求; ——原标准权要求在现金出纳柜台上方设置金属或其他材料的坚固防护栏,本标准要求安装具有防弹、防暴、防爆功能的透明防护板。透明防护板可以是防弹复合玻璃,也可以是其他材质; ——原标准对业务库未予明确定义, 本标准引用了JR/T0003-2000中业务库的定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A38-1992。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00)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中国人民银行保卫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迪堡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三利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平、袁鹤、顾岩、鲍世隆、施巨岭、杨兰平、史奇中、刘玉成、邓慕琼、熊自立、徐志伟、滕云海。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对银行营业场所的风险等级及其相应的防护级别作出了规定,是确定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营业场所。其他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的引用文件

农商银行金融消费者风险等级评估办法

ⅩⅩ农商银行金融消费者风险等级评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相关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风险及专业复杂程度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完善金融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制度,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特制订金融消费者风险等级评估办法。 第二条金融消费者是指使用本行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消费者。 第二章金融产品与金融消费者评级 第三条本行发售产品的时候必须公布该产品的风险等级。 第四条对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及金融消费者风险等级进行评级。 第五条本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办法采用五级分类法,具体按风险等级由低到高依次分为低风险、较低风险、中等风险、较高风险、高风险。 第六条金融消费者风险等级采用五级分类法,具体按风险承受度由低到高依次分为非常保守型、稳健保守型、中庸型、温和成长型、积极成长型。

第三章金融消费者评级的应用 第七条本行应将客户风险评估工作贯穿于销售理财产品的始终,完善理财风险评估工作的问卷设置与执行流程,使风险评估切实起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 第八条金融消费者风险评估是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的基础性工作。银行通过多种方式,了解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才能“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最大限度地维护消费者权益。 第九条经理财业务有权签字人面谈并进行风险度评估,并由金融消费者对评估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后,金融消费者方可依照自身的风险承受度来购买相应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签约时应建议金融消费者购买风险等级与其风险承受度相符,或者风险等级低于其风险承受度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金融消费者需在产品合约中亲笔抄录,“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对于风险等级高于金融消费者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原则上不建议金融消费者购买。如金融消费者坚持要求购买时,应要求金融消费者在产品合约中亲笔抄录:“虽然经过银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揭示,银行认为本人并不适合投资该理财产品,但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银行风险等级

银行风险等级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根据产品风险特性,一般银行将理财产品风险由低到高分为R1(谨慎型)、R2(稳健型)、R3(平衡型)、R4(进取型)、R5(激进型)五个级别。 级(谨慎型)该级别理财产品一般由银行保证本金的完全偿付,产品收益随投资表现变动,且较少受到市场波动和政策法规变化等风险因素的影响。产品主要投资于高信用等级债券、货币市场等低风险金融产品。 级(稳健型)该级别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的偿付,但本金风险相对较小,收益浮动相对可控。在信用风险维度上,产品主要承担高信用等级信用主体的风险,如AA级(含)以上评级债券的风险;在市场风险维度上,产品主要投资于债券、同业存放等低波动性金融产品,严格控制股票、商品和外汇等高波动性金融产品的投资比例。此级别还包括通过衍生交易、分层结构、外部担保等方式保障本金相对安全的理财产品。 级(平衡型)该级别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的偿付,有一定的本金风险,收益浮动且有一定波动。在信用风险维度上,主要承担中等以上信用主体的风险,如A级(含)以上评级债券的风险;在市场风险维度上,产品除可投资于债券、同业存放等低波动性金融产品外,投资于股票、商品、外汇等高波动性金融产品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结构性产品的本金保障比例在90%以上。 级(进取型)该级别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的偿付,本金风险较大,收益浮动且波动较大,投资较易受到市场波动和政策法规变化等风

险因素影响。在信用风险维度上,产品可承担较低等级信用主体的风险,包括BBB级及以下债券的风险;在市场风险维度上,投资于股票、商品、外汇等高波动性金融产品的比例可超过30%。 级(激进型)该级别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的偿付,本金风险极大,同时收益浮动且波动极大,投资较易受到市场波动和政策法规变化等风险因素影响。在信用风险维度上,产品可承担各等级信用主体的风险,在市场风险维度上,产品可完全投资于股票、外汇、商品等各类高波动性的金融产品,并可采用衍生交易、分层等杠杆放大的方式进行投资运作。 1R的风险包括流动性,就是不到期无法提前支取,,购买以后国家加息不会随之加息,等,在实际情况中可理解为无风险,以此类推,2R一般为海蓝系列,信托类产品,一般投资债券或者是工程贷款,代表产品有可能在规定日期前提前兑付,但是约定利率不变,3R代表本金稳定,利率浮动,但是不会为零,4R代表本金最大损失为5%,一般投资期货或者货币、货币等,5R代表本金和收无法保证,但是本金不会全部亏损,例如基金,6R一般投资、外汇等保证金交易,本金有全部亏损可能,相应的收益也随风险而成正比

等级保护风险评估和安全测评三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等级保护、风险评估和安全测评三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刚接触安全测试这项工作的时候,对等级保护、风险评估和安全测评三者之间的联系很不清楚,常常会弄混淆。幸得有这样一篇文章,详细介绍了三者的概念区别以及联系,澄清了他们之间的关系。好文章不敢独享,特在此和大家一起分享。 一、三者的基本概念和工作背景 A、等级保护 基本概念: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指对国家秘密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和公民的专有信息以及公开信息和存储、传输、处理这些信息的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信息系统中使用的安全产品实行按等级管理,对信息系统中发生的信息安全事件等等级响应、处置。这里所指的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和配套的设备、设施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存储、传输、处理的系统或者网络;信息是指在信息系统中存储、传输、处理的数字化信息。 工作背景: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1999年公安部组织起草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 17859-1999),规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能力的五个等级,即:第一级:用户自主保护级;第二级:系统审计保护级;第三级:安全标记保护级;第四级:结构化保护级;第五级:访问验证保护级。GB17859中的分级是一种技术的分级,即对系统客观上具备的安全保护技术能力等级的划分。2002年7月18日,公安部在GB17859的基础上,又发布实施五个GA新标准,分别是:GA/T 387-2002《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网络技术要求》、GA 388-2002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操作系统技术要求》、GA/T 389-2002《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库管理系统技术要求》、GA/T 390-2002《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通用技术要求》、GA 391-2002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要求》。这些标准是我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系列标准的一部分。《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3(简称66号文)将信息和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划分为五级,即:第一级:自主保护级;第二级:指导保护级;第三级:监督保护级;第四级:强制保护级;第五级:专控保护级。特别强调的是:66号文中的分级主要是从信息和信息系统的业务重要性及遭受破坏后的影响出发的,是系统从应用需求出发必须纳入的安全业务等级,而不是GB17859中定义的系统已具备的安全技术等级。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 时间:2004-9-9 来源:楚天安防网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是设计、审查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银行营业场所和其他金融机构营业场所的安全防范工程。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7401-87 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 GB10408.1-89 入侵探测器通用技术条件 GB12663-90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A38-92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GA/T74-94 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 GA/T75-94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信息卡 information card 贮存有关信息资料的硬质卡片,如:磁条卡、威根卡、条码卡、红外卡、智慧卡等。 3.2 处置预案 processing schedule 预先设置的处理各种报警情况的方案。

3.3 盲区 blind zone 在警戒范围内,探测器未能探测的区域。 4、工程勘察 4.1 勘察内容 4.1.1 现场勘察内容是工程设计的基础和依据,勘察内容与要求如下: a)按照GA38-92第4章的有关规定,根据用户对房屋的安排使用情况,确定一号区、二号区、三号区的具体区域和位置,在建筑平面图上标注清楚; b)对重点保卫部位的所有出入口的位置、门洞尽寸、用途、数量、重要程序、要进行勘察记录; c)勘察确定营业场所外围警戒边界,测量周界长度,确定周界大门的位置和数量,记录四周交通和房屋状态,根据实际地形、地物提出周界警戒线的基本防护形式; d)勘察确定防护区域内的所有窗,包括天窗,并记录外形尺寸; e)勘察确定摄像机的位置,要进行现场模拟试验,一天的光照变化和夜间可能提供的光照度情况要进行记录,监视范围和图像质量符合要求,方可作为预定安装位置; f)对防护目标部位,应测量其附近产生的有规律性的电磁波辐射强度,对无线电干扰强度高的区域要记录; g)调查一年中工程现场的温度、湿度、风、雨、雾、雷电变化情况和持续时间(以当地气象资料为准); h)各种探测装置的安装位置要进行实地勘察,进行现场模拟试验,符合监控范围要求,方可作为预定安装位置。对安装高度、出线口的基本位置应标记在平面图上; i)了解有关社情和以往发生的有关案件; j)其他需要勘察的内容。 4.1.2 建设中的营业场所,可依据建筑图纸完成初步勘察,土建完成后进一步完善勘察工作。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2.3.4 风险等级 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分为三个级别,由低到高为:三级风险、两级风险、一级风险。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营业场所定为三级风险单位: (一)设在乡、镇(村庄)、农牧区、山区或机关、院校、部队、工厂等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营业场所; (二)现金出纳柜台不超过2个(含2个)的营业场所; (三)设有现金保管点,存放现金5万元(含5万元)民币以下的营业场所。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营业场所定为二级风险单位: (一)设在县(含县)以上城市、城乡结合部的营业场所; (二)与业务库相连,库存现金余额不足80万元人民币的营业场所; (三)现金出纳柜台不超过5和(含5个)的营业场所。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营业场所定为一级风险单位: (一)与业务库相连,库存现金余额80万元(含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营业场所; (二)现金出纳柜台6个(含6个)以上的营业场所。 四、风险单位 (一)离行式ATM、CDM、CRS等; (二)离行式自动银行。 2.3.5 防护级别 一、防护级别的划分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护的级别分为三级,由低到高为:三级防护、二级防护、一级防护。 二、防护级别的确定 防护的确定,原则上应与风险等级相对应。即三级风险单位应达到三级防护要求;二级风险单位应达到二级防护要求;一级风险单位应达到一级防护要求。 银行机构也可根据安全防护的需要,结合营业场所的营业规模、现金收付量、周边治安环境、公安机关应急能力等因素对防护级别进行高配,即对风险等级低的营业场所配备高于其对应防护级别的防护设施。 三、三级防护要求 (一)银行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或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17565的要求。金属防护门的锁具应符合GA/T73的要求。 (二)银行营业场所二层(含二层)以下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 (三)银行营业场所外围有围墙的。应设置防止爬越的障碍物或周界报警装置。 (四)现金出纳柜台应采用砖石或钢筋混泥土结构。柜台高度应≥800mm、厚度应≥500mm。 (五)现金出纳柜台上方应安装透明防护板,其宽度应≤1800mm,高度应≥1500mm,单块面积不大于4m25。透明防护板以上未及顶部分应封至顶部或封至离地3500mm处。采用二块透明防护板错位交接时,外层朝下,交接部位长度应≥100mm,两块透明防护板的间隙应≤20mm。透明防护板不允许开孔,柜台内外需要通话时可加装通话设施。 (六)现金业务柜台的台面应设置300mm(长)Χ200mm(宽)Χ150mm(高,以槽底计算)底部为弧形的收银槽。 (七)现金业务区的出入口应安装防尾随用缓冲式电控联动门。门体上有透明屏障的,应采用透明防护板。安装防弹复合玻璃的,防弹复合玻璃应符合GA165的相关要求。门体上的锁具应符合GA/T73的要求。 (八)现金业务区应安装不少于2路独立防区的紧急报警装置。紧急报警装置应能立即向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报警,同时应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位置,且便于操作和维修。 (九)紧急报警线路上一般不应挂接电话机、传真机或其他通讯设备。如挂接此类设备,系统须具有抢线发送报警信号的功能。 (十)实行安全柜员制的营业场所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应能实时监视、记录现金支付交易全过程,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柜员操作及客户脸部特征。视频安防监控装置还应能够实时监视营业场所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安防系统记录资料的保存期不应少于30天。 (十一)现金业务区采用安全柜员系统时,安全柜员系统的视频部分应符合第(十)条的要求。 (十二)银行营业场所应设卫生设施,配置自卫器材、消防器材和自动应急照明设备。 四、二级防护要求 二级防护除应满足三级防护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银发[2003]2号)

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 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 为深入实践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指导金融机构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以下统称洗钱)风险,合理确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下统称反洗钱)工作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总则 一、基本原则 (一)风险相当原则。金融机构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臵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险较高的领域采取强化的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采取简化的反洗钱措施。 (二)全面性原则。除本指引所列的例外情形外,金融机构应全面评估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的风险状况,科学合理地为每一名客户确定风险等级。 (三)同一性原则。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赋予同一客户在本金融机构唯一的风险等级,但同一客户可以被同一集团内的不同金融机构赋予不同的风险等级。 (四)动态管理原则。金融机构应根据客户风险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其风险等级及所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五)自主管理原则。金融机构经评估论证后认定,自行确定的

风险评估标准或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不低于本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即可决定不遵循本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但应书面记录评估论证的方法、过程及结论。 (六)保密原则。金融机构不得向客户或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无关的第三方泄露客户风险等级信息。 二、功能 (一)本指引所列风险评估要素及其风险子项是金融机构全面科学评估洗钱风险的参考指标,为金融机构划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供依据。 (二)本指引所确定的工作流程是金融机构科学整合内部各类资源,特别是发挥业务条线了解客户的基础性作用,有效评估、管理洗钱风险的必要管理措施。 (三)本指引有助于指导金融机构依据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结果,优化反洗钱资源配臵。 三、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金融机构开展洗钱风险评估、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及其他风险管理工作。支付机构及其他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可参照本指引开展相关工作。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风险状况,自主决定是否将本指引的要求运用于一次性交易客户。 保险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风险状况,自主决定是否将本指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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