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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制度探析_曹明德

排污权交易制度探析_曹明德
排污权交易制度探析_曹明德

文章编号:1671-6914(2004)04-0100-(07)

收稿日期:2004-04-16

作者简介:曹明德(1964) ),男,安徽肥西人,西南政法大

学法学教授,法学博士,5现代法学6副主编,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资源法学。

*本文是西南政法大学重点课题/重庆大发展中的环境法律问题研究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排污权交易制度探析

*

曹明德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摘 要]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制度之一,是许可证交易制度在污染防治领域的表现,可以实现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目前尚处于试点探索阶段,需要从配套改革、制度内容、实施程序等几方面予以完善。

[关键词] 排污权交易;补偿;实施基础

Abstract:T he tr ade system of pollutant discharge rights,w hich can realize the optical distribution of env ironment r e -sources,is o ne of the basic systems o f environment resour ces law and a display of licensing trade system in pollutant pro -tecting field.A t present ,the trade system o f pollutant discharge rig hts,being in the tr ial stage in China,should be per -fect ed fro m such aspects as complete reform,syst em contents and implementation procedure.

Key Words:trade of pollutant discharg e;compensation;basis of implementation 中图分类号:DF 51 文献标识码:A

/排污权交易0制度是美国经过多年的环境管理实践探索出来的一种运用市场机制进行污染治理的有效手段,一些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相继引入了此项制度,已取得积极的成效,近年来/排污权交易0制度在国际上得以普遍推广,也引起我国学界和实务部门的浓厚兴趣和高度重视,并在我国开始了大胆的尝试。然而,对于/排污权交易0制度的理论依据为何、此项制度的利弊优劣和对策、其基本内容及操作程序等问题,学界的探讨似嫌薄弱,亟待加强。因此,从理论上对此项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显得十分迫切。本文从/排污权交易0制度的理论基础,/排污权交易0制度的涵义、起源、基本内容、程序和实施基础,排污权交易的利弊优劣和对策分析,以及排污权交易中美合作项目在我国的试点工作及其评价等方面进行初步探讨,以期引起共鸣。

一、/排污权交易0制度的理论基础

关于/排污权交易0制度的理论主要有经济学上的外部性理论、交易成本理论、以及环境容量资源的

财产权理论。外部性理论主要是由英国剑桥大学教授马歇尔和庇古在20世纪中提出来的,也称/庇古0

理论,是指被排除在市场作用机制之外的经济活动的副产品或副作用,主要是指未被反映在产品价格上的那部分经济活动的副作用。它分为外部经济性和外

部不经济性两个方面。112

环境污染就是经济活动的外部不经济性,因为,企业的经济活动对他人和周围环境造成负面影响,而企业未将这些负面影响纳入市场交易的成本与价格之中,企业从经济活动中受益,但其排污行为造成的治理费用转嫁给社会和他人,从而使污染受害者蒙受了损失,导致企业花费的成本与社会花费的成本之间的差异,形成所谓的外部不经济性,这是西方经济学解释环境问题的基本理论。由于治理污染的费用由政府财政负担,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纳税人的税款,而企业则从营业活动中受益,这与社会正义原则不符;而且企业可以通过把治理污染的费用纳入到生产成本之中,从而反映在产品的价格上,最终由购买者和社会来分担其治理污染的费用,因此,有人认为应当将企业的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而/排污权交易0制度就是企业将其经营活动产生的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的具体体现,因而,西方经济学关于外部性的理论成为/排污权交易0制度的经济学理论基础之一。

从经济学的视角考察,环境资源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从而容易导致英国学者加雷特#哈丁所说的/公地的悲剧0。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曾断言:/凡是

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0122(P30)哈丁以牧场为例,说明环境资源是如何作为公共物品被免费使用的:在一个牧区,牧场是公有的,而羊群归各牧民自己所有,每个牧民作为理性经济人为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放牧的羊群越多越好,但草场承载的羊群的数量是有限的,各牧民博弈的结果是导致草场的退化,公地的毁灭。公地的悲剧表现在环境资源的利用上,不是人们从公地上拿走了什么东西,而是在公地上放入了一些东西:如在水体、大气、土地或空间中放入了有毒的、化学的、放射性的物质和能量。环境经济学研究表明,环境质量退化和资源过度消耗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环境资源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这导致搭便车现象的普遍存在。由于环境资源具有公共物品属性,依据传统民法所有权理论,它不可能产生具有排他性的所有权。正因为如此,环境资源存在着被普遍滥用的问题。为了解决一部分人免费使用环境资源的问题,有必要重新界定环境资源的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对环境资源进行有效配置,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实质就是对环境资源(包括环境容量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原则的具体措施,并在法律上肯定这一财产性权利(环境资源使用权)及其有偿流转,这实际上也是对环境资源同时具有私权属性的一种法律认可,尽管对于这一点学者们较少提及,而正是由于环境资源具有私人用品的属性,运用私法对其进行调整才有可能。

有关/排污权交易0制度的另一经济学理论是交易成本理论。1960年R#H#科斯在芝加哥大学5法与经济学杂志6上发表的5社会成本问题6一文中运用交易成本理论分析了法律制度对资源配置的影响,提出了著名的科斯定理:若交易成本为零,无论法律对权利如何界定,只要交易自由,资源都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得到有效配置,换言之,当交易无成本时,法律权利的任何分配都能产生有效率的结果。但在现实世界中,交易成本总是大于零,由此又推出科斯第二定理:即在交易成本为正的情况下,不同的法律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因此,能使交易成本最小化的法律是最适当的法律。产权经济学家认为,在本质上,经济学是对稀缺资源产权的研究,一个社会的稀缺资源的配置就是对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安排,产权制度影响资源配置及其利用效率。环境资源的公共物品属性导致所有者与管理者分离、权责不明,如果依据科斯定理,明确和依法保障环境资源的产权及其流转,在政府的适度干预下,发挥私法在环境资源保护领域的重要作用,那么环境资源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就会根据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则和盈利原则自主选择购买排放污染物的指标(环境容量资源使用权),或者放弃购买这种权利而强化治理污染力度,这能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权利和自由,而且充分反映出交换双方的平等关系。132

环境容量资源的财产权理论。/排污权交易0制度的第三个理论依据是环境容量资源的财产权理论。一些人认为,环境容量1(即环境容纳污染物的数量)是有限的,正是环境容量的有限性导致其成为稀缺性的/资源0,这种容量资源的稀缺性使其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从而使其具备了商品的一般属性,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换。有人认为,由于环境要素的多元价值难以同时体现而导致某种环境功能资源产生稀缺性。例如,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某种环境资源如果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就难以满足人们的生产需要,如果满足一些人的某种生产需要就不能满足另一些人的生产需要,由此产生环境资源多元价值的矛盾和某种环境资源功能的稀缺性。另外,环境净化功能难以满足人类生产、生活排放污染物的需要问题特别突出,环境容量资源特别稀缺。这种环境功能的稀缺性和环境容量资源的稀缺性是导致排污权交易的经济原因。112从法学的视角考察,排污权的性质是什么?对于这一问题,学界存在分歧。笔者认为,排污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环境容量的使用权,即在合法取得的环境容量范围内排放一定性质的污染物,是一种财产性权利。吕忠梅、刘长兴等学者论证了环境容量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出:/国家确定了总的环境容量后,就可以在通过合同等形式将其转让给私人,实现在国家控制之下的私人的环境使用权;私人对其依法取得的环境容量也可在国家监督下进行转让,实现环境容量交易。0142蒋亚娟认为,排污权属于环境资源使用权,即人们对环境容量的使用权,该权利包括利用权、收益权和请求保护权等。132

二、关于/排污权交易0制度的涵义、起源、

基本内容、程序和实施基础

关于/排污权交易0制度的涵义。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制度之一)))许可证制度的一个新的发展趋势是许可证交易制度或者/买卖许可证0制度,在污染防治领域主要表现为/排污权交易0制度。所谓/排污权交易0制度,是指在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及污染物排

1有的学者认为:环境容量是环境资源生态价值的表现,可以界定为环境在正常的平衡过程中所能吸收净化的废物的数量。参见本文参考文献142

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激励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污染治理节约污染排放指标,这种指标作为/环境容量资源0、/有价资源0或/储存0起来以备企业扩大生产规模之需,或在企业之间进行有偿转让。而新建污染源或缺少污染排放指标的老污染源,则可以由排污权交易市场有偿向污染排放指标有节余的企业购买。在西方国家,排污权交易制度对排污总量控制起到了重要作用。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思想就是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的条件下,明晰污染者的环境容量资源使用权,即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排污权)。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进和卖出,以此实现环境容量资源的优化配置。

/排污权交易0制度的起源和发展。/排污权交易0制度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Dales)于1968年提出,并首先被美国联邦环境保护局(EPA)用于大气污染及水污染治理,特别是自1990年被用于SO2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以来,已经取得空前成功,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据美国总会计师事务所估计,美国的SO2(二氧化硫)排放量得到明显控制的同时,其治理污染的费用节约了约20亿美元,排污许可的市场价格远远低于预期水平,充分体现了排污权交易能够保证环境质量和降低达标费用的两大优势。至目前,美国已建立起以补偿(Offset)、泡泡(Bubble)、排污银行(Banking)1和容量节余(Netting)o为核心内容的一整套排污权交易体系,在实践中取得了明显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在美国近三十年的环境管理中,EPA先后采用了三种排污权交易政策:补偿政策(Offsets)?、泡泡政策(Bub-ble)?和酸雨控制计划(Acid Rain Program)?,取得了很多成功的经验。

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相继进行了排污权交易的实践。我国从1991年就已经开始了排污权交易试点的工作,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排污权交易是当前深受各国关注的环境经济政策,是环境管理的发展方向,它通过赋予环境容量资源价值,确定产权,并允许产权自由转让的方式,有效配置环境容量资源,降低污染控制的社会成本,因而成为实施总量控制的有效方法。

排污权交易的基本内容。排污权交易的基本内容是:在满足社会公众对环境质量要求的前提下,确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以此来进行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实践中,通常是由政府向企业、事业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及其所代表的排污权可以自由转让,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其自身的需要,在市场上买进或卖出排污权。排污权交易系统的运行包括三个基本环节:某区域或社会愿接受或容忍的污染程度的公共决策;对排污权利总量的限制与分配;以及建立排污权买卖的市场。围绕这三个环节,排污权交易制度由两部分构成:排污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的交易?。

排污权交易的程序。在我国的一些试点地区,排污权交易的程序是:首先由排污单位提出新增排污权申请,环保部门对所需新增排污权审核确认,然后确定出让单位并由买卖双方签订有偿转让协议,再由环保部门对转让协议见证审批,并对转让双方的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排污权交易的实施基础。

排污权交易的实施需要实行总量控制手段、一定的市场机制、法规体系等一些条件作为基础,以确保排污权交易的顺利实施。第一,总量控制是排污权交易的基础。在排污权交易实施过程中,首先要划分一定的区域,作为交易的范围。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该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根据所定区域的环境容量等确定某污染物质的排放总量并以配额的形式分配(或拍卖)到各污染源。而配额的确定就是以总量为基础的。只有确定了区域总量控制目标以及总的排放水平,才能得到总的配额。这是实施排污权交易的前提,而且总量控制能够确保提高环境效益。第二,成熟的市场机制是确保排污权交易成功的重要条件。排污权交易实施最成功的美国,排污权可以像股票、债券一样进行买卖。以1990年5清洁空气法6修正案酸雨控制计划的实施为标志,美国排污权交易发展进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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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hppt:M ww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011569604.html,/zjeco/0304/16.htm.

美国的酸雨控制计划是以5清洁空气法6的通过为标志的,自1990年开始实施。该计划的核心是允许SO2排放源在法定的排放量

范围内进行SO

2

排污权交易。计划的主要目标是至2010年,美国的SO2年排放量比1980年的排放水平减少1000@104t。参见程远、吴敏辉:5排污权市场交易理论研究6,5环境保护61998年第3期,第41页。

泡泡政策把一个多污染源的工厂当作一个/泡泡0,只要该/泡泡0向外界排出的污染物总量符合政府规定的排放量并保持不变,则允许/泡泡0在减少某些污染源排放的同时,增加另一些污染源的排放。泡泡政策后来扩大为/多泡0政策,污染者可以将整个工厂或邻近的若干工厂捆绑为一个/泡泡0,企业可以选择在成本最低的排放点尽量多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用以抵偿其他排放点污染物排放量的增加。由于泡泡政策的交易成本过高,因而该项政策始终未能成为美国大气污染控制的一项主要政策,然而此项政策为其他排污权交易政策奠定了基础并提供了有益的教训。

补偿政策是美国最早实施的排污交易政策,旨在解决20世纪70年代中期美国面临的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之间的矛盾,补偿政策允许在大气质量未达标地区新建、扩建污染源,条件是必须向现有的污染源购买足够排污指标以满足新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量。此项政策旨在保证在新建、扩建污染源后该地区的排污总量不会增加。实践证明这项政策是成功有效的,它被美国1977年清洁空气法修正案所确认。

企业生产规模扩大,通过改进其生产流程使排污水平不超过其拥有的排污权。

企业节余的排污权,由排污/银行0加以管理,或/储蓄0供以后使用或有偿调剂给其他企业。

入第二阶段,环境保护成效显著,二氧化硫排放削减量大大超过预定目标,排污许可的市场价格远低于预期水平,美国取得的成功与其成熟的市场机制是密切相关的。第三,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是排污权交易实施的重要基础。排污权交易主要依赖于市场机制,而市场机制的成熟有赖于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因此,除了确定排污权交易的总配额并对其进行分配外,还需制订一系列交易规则、配额管理办法及排污申报制度、审核制度、监测制度、监督管理办法、配额跟踪体系等法律法规体系。152

三、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利弊优劣和对策分析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优势。与排污收费等其他环境管理手段相比较,排污权交易制度主要具有两大优点:

第一,排污权交易有利于保证环境质量。在排污收费的情况下,政府只能被动地对污染者采取惩戒措施,选择治理污染还是选择缴纳罚款则是由企业自主选择的,而企业做出这一选择是基于其经济动机。例如,如果A企业更新或者新建污染治理设施需要巨额投资,在选择缴纳排污费和罚款成本更低的情况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省级环保行政机关的罚款上限是20万元人民币),A企业很有可能会选择后者。在排污权交易的情况下,政府和环保团体可以通过排污权的买进和卖出,对环境质量状况做出及时的反应。另外,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是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前提的,所谓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简称总量控制),是将某一控制区域(例如行政区、流域、环境功能区等)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采取措施将排入这一区域内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在一定数量之内,以满足该区域的环境质量要求。总量控制既是一种环境管理思想也是一种环境管理手段,它是与/浓度控制0相对应的,我国政府于1995年提出了总量控制的要求,这一手段有利于保证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

第二,排污权交易有利于企业降低达标排污的费用。如果一个企业治理污染的成本高于市场上排污权的价格,那么它会宁愿买进排污指标而不愿花钱投资污染防治设施,反之亦然,如果一个企业污染治理的成本低于市场上排污权的价格,那么它十分乐意治理污染以节省排污指标,并将其节余的排污指标在市场上出售以获利。例如:削减1吨二氧化硫排放量A 企业的成本为12元,B企业为8元,A企业削减1吨二氧化硫的成本比B企业多4元。如果A企业以10元/吨的价格购买B企业的排放指标,不仅B企业可通过转让排污指标获得经济效益,A企业也可以低于自身治污的成本实现其达标排放目标,A、B两家企业各得其所,而排污总量亦未增加。因而,排污权交易的实质是使污染治理的任务在各企业之间进行重新分配,从而使治理污染成本低的企业承担更多的治理任务,降低企业治理污染的成本,有利于社会福利的增加。

此外,排污权交易还有利于促进企业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污染防治技术,排污权交易有利于形成无污染、低污染的工业布局,排污权交易有利于遏制环境行政管理机关的/寻租0行为,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存在有利于公民表达自己的意愿,扩大环保的群众基础。162

但是,对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优势问题也应冷静地分析、理性地对待。主要有下列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11排污权交易能否完全在市场机制下达到/企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统一0、/效率与公平的统一0?

有人认为:/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可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个别利益的统一,同时也实现了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统一。0/在市场经济和价值规律起作用的场合,,,排污企业为了节约环保开支,必然要采用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并不断地开发更加有效的技术,由技术进步而带来的排污权节余又会给企业带来收益,从而体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0112这是排污权交易的法律价值所在。从理论上说,这一观点是可以成立的。然而,排污权交易在市场机制下能否达到企业、社会/双赢0的目的,仍需具体分析。首先,必须正确测定排污权交易双方区域环境容量和明确评估者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区域环境容量如何科学确定,以及区域的地理差异和区域环境容量的改变能否为人们及时的感知?如何通过立法来规制环境容量评估者的行为?这就客观上呼唤新的系统的科学立法,尤其是地方立法。172其次,排污权交易的管理成本问题,特别是在缺乏科学高效管理的情况下,其成本将是相当大的。

21如何避免排污权交易目的的偏差?

片面强调排污权交易的经济性有可能导致企业不正常的交易动机,即花钱买排污权,172用提高生产效益来填补因购买排污指标而付出的经济代价。排污权交易的初衷是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协调发展,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环境保护主义者和欧盟在环境外交中所反映的另外一个问题:即排污权交易会削弱污染者控制污染的动力,用钱来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不是通过艰难的努力来减少污染。因此,排污权应是具有强烈公权色彩的私权,政府应当加强对排污权交易的宏观调控和监督,拓宽公众参与的途径。

31如何避免排污权交易可能带来的环境污染在不同地区之间的转移?

首先,排污权交易的前提是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即在排污总量不变的条件下进行,因而,其对环境质量并无改善的作用。其次,有些企业可能会放弃最佳可得技术治理污染转而采取购买排污指标,这在污染严重的地区会增加当地污染物排放的总量,尽管其不会超过所在区域的排污总量上限。再次,排污权在污染企业之间进行买卖,特别是不同区域的污染企业之间进行买卖,损害了排污指标购买方所在地居民的环境利益,尽管在对购买方所在区域的环境状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进行交易,也存在着污染物的区域转移问题。因此,在进行排污权交易的制度设计时,似乎应当规定听证程序,尤其是要举行听证会听取排污指标购买方所在地的居民的意见和建议,他们应能参与决策过程。

此外,在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时,应当虑及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经济相对发达和经济欠发达区域之间的差异,特别是在西部大开发的过程中,决不能以牺牲后发展地区,例如西部地区的环境容量资源为代价来获得先发展地区的经济增长。

四、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实践及其评价

我国目前正积极进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试点工作,主要是在大气污染和水污染领域。

在大气污染领域,自1997年起,在国家环保总局的大力支持下,美国环境保护协会与北京环境与发展研究会就开始了在总量控制条件下,中国实施排污权交易可行性的理论研究。在获得初步研究结果的同时,从1997年下半年开始,研究项目扩展到案例研究阶段,并在本溪和南通两个城市进行了试点工作。南通试点的重点是寻求在现行环境保护法规的基础上,进行排污权交易的管理及运作程序;本溪试点工作的重点是探索建立一部总量控制与排污权交易的地方法规,即5本溪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条例6。1999年朱总理访问美国期间,中美两国签署了/在中国运用市场机制减少二氧化硫排放的可行性研究意向书0。该项目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正式确定为此意向书的组成部分。

据报道,中美合作项目/利用市场机制控制二氧化硫排放0于2001年11月取得开拓性成果。南通天生港发电有限公司向南通另一家大型化工有限公司出售二氧化硫排污权签字仪式在江苏省南通市举行,这是我国第一例真正意义上的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根据协议,卖方将有偿转让1800吨二氧化硫的排污权,供买方在今后6年内使用,在中国开创了以/排污权0形式交易的先河。这次交易中,二氧化硫排污权以年度为单位进行转让(每年300吨),交易费用按年度进行结算。合同期满,排污权归卖方所有,买方得到的是排污权的年度使用权。合同还规定,合同期内买方未使用完的排放权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甚至可以有条件地转让给第三方使用。另据报道,从2003年7月起,江苏省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将以每年170万元的价格,跨市向位于南京市的下关发电厂购买1700吨的二氧化硫排污权。这是我国首例成交的异地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决定扩建发电供热机组,并对其进行脱硫治理。尽管脱硫效率达到90%,但由于公司的二氧化硫总量控制指标已没有余量,公司每年仍要增加2000吨的二氧化硫排放量。南京下关发电厂引进先进的治理技术,脱硫效率达到75%左右。电厂每年排放的二氧化硫实际排放量比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污指标减少了3000吨。一个因扩建将造成排污总量突破上限,另一个脱硫成功实现了排污指标剩余,面对两个不同地区的发电企业,江苏省环保厅撮合两家企业坐下来商谈/买卖0。经几轮协商,这笔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签字成交。按照协议规定,从2003年7月至2005年,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每年将从下关发电厂买回1700吨的二氧化硫排污权,并以每公斤1元的价格,每年向下关发电厂支付170万元的交易费用。2006年以后,双方再根据当时的二氧化硫排污交易市场行情,再定买卖价格。有关专家已对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开展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的可行性进行了认真评估,认为目前太仓市尚有较大的环境容量,这家公司买回排污权之后,即使在最不利的气候条件下,对周围地区产生的影响也很轻微。江苏省是我国推行二氧化硫排污交易较早的省份之一,并制定了5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6,决定从2002年10月1日起,在江苏省全面推进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并积极探索和尝试开展跨县、跨市的异地交易。

目前,国家环保总局在山东、山西、江苏、河南、上海、天津、柳州等开展/七省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交易政策0项目示范工作,其目的是寻求一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经济杠杆的作用,调动排污企业的积极性,实现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的办法。同时,在示范地区实践的基础上,解决一些实施排污交易政策所需要的技术支持问题和管理规范问题,为在我国逐步建立排污交易制度奠定基础。中国是燃煤大国,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近70%,燃煤造成的二氧化硫大气污染相当严重。二氧化硫排放引发的酸雨,对居民健康和生态系统都造成了重大影

响,并造成每年高达1100亿元的经济损失。1995年,我国首次将控制酸雨污染的条文列入5大气污染防治法6中,在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0计划6中明确要求:/到2005年,主要排放物排放总量进一步削减,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在2000年的基础上减少10%;-两控区.(二氧化硫和酸雨污染控制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在2000年基础上削减20%。0为使示范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还为示范区专门聘请了目前世界范围内施行排污权交易最具成果的美国环境保护协会(EnvironmentalDefense)的著名经济学家杜丹德(Daniel#J#Dudek)、高夫曼(Joseph# Goffman)律师及张建宇博士,详细介绍国际上的成功交易经验。182

水污染领域,我国也正在积极进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探索。以上海市为例,2001年8月,一家化工厂从上海市区搬迁到闵行区的一个工业区。由于该厂没有排污权,需要向工业区内的其他企业购买。经过多方选择,他们花了几十万元钱向一家制药厂购买了每天排放10公斤COD的排放权,于是顺利地建成投产。1987年,上钢十厂准备在闵行区的塘湾乡建立一家联营厂。当时国家环保局在全国18个城市进行了排污许可证制度试点,上海是试点城市之一。上海市政府将黄浦江淮水源保护区作为试点地区,规定保护区内所有企业必须实行排污许可证和废水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塘湾乡正处在黄浦江淮水源保护区内,新建的联营厂若要开工,必须取得每天10吨的废水排污权,而市、区环保局都明确表示,新建厂绝对不能突破排污总量。在此情形下联营厂领导想到了排污权转让,即能不能出钱买10吨废水的排放权呢?在市、区环保局的支持和塘湾乡政府的协调下,关闭塘湾电镀厂内经济效益差的搪锡车间,将排污权转让给联营厂,由联营厂每年补偿给电镀厂4万元的经济损失。此案为我国水污染领域排污权交易的第一例,走出一条实现总量控制的新路子。市、区环保局高度重视这一创举并对其及时进行总结,在闵行区开始了排污权交易的试点。闵行区环保局还就排污权的确认、排污交易程序和排污交易费的使用管理问题开展了研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由于有了比较规范的管理办法,使排污权交易在闵行区成了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交易量逐年扩大。从1987年至今,全区已实施排污权交易37笔,共转让COD排污权1301公斤/日,废水排放量9728.3吨/日,累计交易额1391万元。上海宏文造纸厂的草浆生产线曾经严重污染了黄浦江,且经济效益不佳,被市政府关闭。后上海永新彩色显像管有限公司准备动工兴建,由于是新建厂,他们通过排污权交易,从宏文造纸厂购买了每天395公斤COD的排污权。这笔数百万元的交易费,为宏文造纸厂调整产业结构打下了基础,而永新彩色显像管有限公司则得到了快速发展,1999年,该厂已达到年产值33亿元、利税5.14亿元的经济规模。据统计,仅1994~1999年间,闵行区的经济在以2位数的速度增长的情况下,工业废水排放量由21971万吨降为13145万吨,COD的排放量由8891吨降为5098吨,万元产值COD排放量则由3.79公斤,下降到2. 02公斤。这些成绩的取得,排污权交易起了很大的作用。192

当然,由于排污权交易目前尚是试点,因此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一是从国外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来看,大多有配套的排污权交易制度,而国内目前尚无配套的排污权交易制度。5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6第31条中提到了可以进行排污指标的有偿转让,但无具体的操作规范。为了使排污权交易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必须尽快制定相关配套的政策和措施;二是企业原始排污权的核发是无偿的,而新建企业的排污权全部是有偿取得的,这造成了原始取得和转让取得之间的巨大差别,有失公平,因此,在全面推广前应进行深入研究;三是既然排污权作为一种有价资源(容量资源),就应对占用排污权的企业收取相应的费用,充分利用有限的环境容量为经济建设发挥作用。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尚处于探索阶段,在政策、法规和操作手段、方法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有待进行深入的探索和完善。笔者认为,主要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构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问题:首先,应当明确环境容量资源的法律性质和权利主体。环境容量资源的法律属性应是环境资源使用权之一种,其权利归属应属于国家所有,企业和公民可以依法取得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权,并可依法进行流转。其次,环境容量资源的分配特别是初始分配应当谨慎和公正。目前存在着新建污染企业和已建污染企业之间在排污权的取得上的不公平,特别是在环境容量资源的初始分配方面,如果是无偿在污染企业之间进行分配,那么对于新建企业有偿取得来说则显得十分不公平,政府也因此损失了一笔财政收入。如果是有偿分配,那么是通过拍卖方式还是政府定价也值得研究,前者可能会导致大企业进行市场操纵,囤积居奇;后者存在着不能及时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之弊,容易导致政府或政府部门操纵的危险。再次,政府对排污权交易应进行适度干预和监督。前文论及,排污权是一种带有浓厚公权色彩的私权,环境容量资源既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又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私权属性,排污权交易既牵涉公共利益,也涉及排污指标买卖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因此,政府在确保公共

利益不受侵害的情况下,维护排污权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不能放任自流,任由看不见的手进行支配;也不可侵害交易主体的私权和法益。最后,还需要完善环境监测能力,建立相应的在线监测装置和配额跟踪系统。准确的数据是交易的基础,因此,企业要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数据的准确性,有利于环保主管部门掌握可靠的信息,来加强排污权交易的管理。配额跟踪系统是排污权交易计划的财务系统,是一套用来收集、确认和维护财务数据以及可交易配额所有权和交易纪录的综合系统。通过配额跟踪系统可以核对账户间的交易情况,以确保其合法性,有利于环保主管部门掌握配额的流动情况,这也有助于形成高效的市场机制。

总之,对于排污权交易制度这一新生事物,我们要多一些理性,避免一哄而上和赶时髦,在大胆进行试点的情况下,努力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交易方式和预警防范机制,扬长避短,洋为中用,发挥其在运用市场机制配置环境容量资源方面的积极作用和优势,克服其流弊。果真如此的话,相信排污权交易这一以市场为基础的污染控制措施在中国会有着广阔的前景1。

1参见hppt:M w w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011569604.html,/hi lt/20010813-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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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任编辑付玉明)

浅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一)

浅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一)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排污物排放与我国现有排污权交易制度冲突加剧。顺应形势,近年来我国在排污权交易制度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排污权交易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如法律不健全、监督力度差等,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相对比较落后。因此,立足我国实际,在借鉴国外排污权交易制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从立法、市场机制、监管等方面完善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已势在必行。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制度;立法完善;监管 排污权交易(EmissionTrading)是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种经济手段,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控制策略。其实质是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污染物排放权利,并允许这种权利象商品那样买入和卖出,并以此来进行排放控制。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权交易双方利用市场机制及环境资源的特有性质,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通过交易实现低成本污染治理的制度。 一、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实施现状 (一)我国法律对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尚处于试点阶段。虽然一些地区如山西、河南、江苏等都相继出台了地方性的排污权交易法规,但是在国家层面上还没有针对性的立法。因此,目前的排污权交易从审批到交易,实际上都没有统一的标准。我国一些地方法规,在采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措施方面很积极。如,1990年的《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太原市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办法》;2007年的《珠江三角洲火力发电厂排污交易试验计划》实施方案;2008年1月的《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虽然有些地方法规规定的排污权交易政策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施,有些实施效果还有待观察,但是这些地方性的立法尝试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立提供了许多宝贵的可借鉴的立法经验。(二)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实践证明,排污权交易的确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污染控制制度,但从我国现实情况看,还有缺陷。笔者认为,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1、交易实施的法律依据问题。实施排污权交易,首先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作保障,因为法的核心作用就是建立规则和秩序。中国的排污权交易至今仍停留于理论而未广泛应用于实践,关键就在于我们的政策、法律对排污权尚无明确规定。尽管我国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已经进行了一些年,但至今还没有制定出全国统一或没有关于排污权交易的法规,排污权交易至今没有写入环境法,或没有上升为国家法律。就是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也只有个别省市才有。所以,中国目前缺乏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排污权交易政策的法律基础。要在全国推广排污权交易制度,就必须有关于排污权交易的国家级法规出台。否则,至少各个地方要有关于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的地方法规。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基础是对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而进行关于总量控制的立法可以说是实施总量控制的关键。我国是个发展中国家,同时又是个转型经济国家,产权界定不够明晰,使得排污权交易制度无法有效运转。再好的管理手段,倘若离开了法律的规范和保障,也都将难以有效发挥其作用。 2、排污权初次分配的公平和效率问题。排污权初次分配时,主要考虑某一区域的公平性和经济性,在能有效治理污染者和不能有效治理污染者之间,前者理应享有更大的环境容量。但要真正做到公平、合理分配排污权,却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由于信息既不对称又不断变化,政府很难根据其所掌握的现有资料确定各污染源的实际排污情况,所以也就难以有效地分配排污许可。并且,一旦形成某种分配格局,便在较长时期内保持所谓相对稳定,缺乏应有的灵活性。这正是我国现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弊端。许多事实说明,排污权初次分配如果不够公平,不仅无法达到控制污染的目的,而且可能会使一些无法得到排污权的企业冒险违规排污,从而造成局面失控,加剧了环境污染。 3、排污权交易市场较脆弱。对于土地、矿产等有形资源而言,排污权作为无形资源的有偿

中国排污权交易研究

目录污染权交易制度的主要思想及意义 国外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及成效 资源与环境经济学课程论文 交易 易市场的不断发展完善 我国排污权(以二氧化硫为例)交易制度实施政府影响 寻租问题 我国排污权(以二氧化硫为例)交易制度的监督排污权交易的相关立法不健全 监督机制不健全 论文作者:李宁黄容朱晓蕾许袁晨 2012/5/9 国的 1氧化硫排污权易制及其 浅谈中国污染权交易问题与解决方法球排 权交 污权

中国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 , 探索有效解决环境问题的手段已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目 前环境管制政策最主要的有两种 : 一种是命令管制型政策 , 另一种是经济激励型政策。 美国 人戴尔斯(Dales )于1968年提出的污染权既指放污染物的权利。 排污权交易作为一项当前 备受世界各国关注的经济激励型政策 , 通过赋予环境容量以价值、 确定环境资源的合法产权、 并允许以产权自由转让方式有效配置环境容量资源、 实现降低污染控制的社会总成本 , 成为 实现总量控制的有效经济激励型手段之一。 污染权交易制度的主要思想及意义 所谓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 利用市场机制, 建立合 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 即排污权。 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进卖出, 以此来进行污染 物的排污控制, 从而达到减少排放量、 保护环境的目的。 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思想是建立合法 的污染物排放权利, 以此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控制。 它是政府用法律制度将环境使用这一权 利与市场交易机制相结合, 使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和市场这只无形的手紧密结合来控制环境污 染的一种较为有效的手段。 这一制度的实施, 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提下, 为激励污染 物排放量的削减, 排污权交易双方利用市场机制及环境资源的特殊性, 在环保主管部门的监 督管理下, 通过交易实现低成本治理污染。 在污染源治理存在成本差异的情况下, 治理成本 较低的企业可以采取措施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剩余的排污权可以出售给那些污染治理成本 较高的企业,以 促使高减排成本的企业将向减排成本的企业购买配额,促使低减排成本企 业承担减排工作, 进而设法减少污染。 污染的治理主要有政府行政手段和市场经济手段。 非 市场化的配额交易。交易的一方是具有强制力的政府, 府始 终处于主动地位, 制定排放标准并强制征收排污费, 业虽是排污和治污的主体, 却处于被动地位。 由于只有管 制没有激励, 的污染排放标准, 就不会主动地进一步 治污和减排。 制度安排却不同,它对企业的经济激励在 于排污权的卖出方由于超量减排而使排污权剩余, 之后通过出售剩余排污权获得经济回报, 这实质是市场对企业环保行为的补偿。 买方由于新 增排污权不得不付出代价, 其支出的费用实质上是环境污染的代价。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意义 在于它可使企业为自身的利益提高治污的积极性, 使污染总量控制目标真正得以实现。 这样。 治污就从政府的强制行为变为企业自觉的市场行为, 其交易也从政府与企业行政交易变成市 场的经济交易。可以说排污权交易制度不失为实行总量控制的有效手段。 国外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及成效(以美国为例) 美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及其实施。 美国最初有关限制污染排放量的法律主要集中在技术方面, 控 制污染物的排放。 这种技术性的规定很少考虑限制排放的成本, 的 特点专门制定,结果是执行成本过高, 从而使法律难以贯彻。 了在 总量控制下对个别排污企业灵活调整、 变通的政策。 这一政策最初 只限于同一企业内不 同排污口之间的调整,只要总量不增加,某一排污口多排一点或少排一点是容许的。后来, 随着总量控制的范围不断扩大,又制定了允许在同一区域内不同工厂之间调整的政策。到 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环保局局长威廉- K ?赖利指出“到了考虑运用市场激励来防止污 染的时候了” 。在此基础上产生了排污权交易的构想,并作为一种正式制度加以实施。美国 1977 年通过并于 1990 年修改的《清洁空气法》中鼓励公司参与市场买卖污染权。为了贯彻 这一法由政府征收排污费的制度安排是一种 另一方是企业。在这种制度下,政 但它却不是排污和治污的主体, 只要不超过政府规定 而排污权交易作为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 要求企业用最佳实用技术来 而且是根据每一种污染物 经过实践探索,美国又制定

排污权交易的现状及优缺点

排污权交易的现状及优缺点 蒋枫经管强化091 学号:18409227 排污权交易是近年来备受各国关注的一项旨在保护环境的经济政策,作为一种新的控制污染的市场手段比政府行政管制手段具有更大的优势,它将市场机制充分地运用于环境资源的配置,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通过排污权的交易,实现低成本控制污染。结合我国目前的排污权交易实施的现状,讨论了我国排污权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排污权交易机制的构想。 一、排污权的定义 1、定义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利用市场机制,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从而达到减少排放量、保护环境的目的。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思想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以此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控制。它是政府用法律制度将环境使用这一经济权利与市场交易机制相结合,使政府这只有形之手和市场这只无形之手紧密结合来控制环境污染的一种较为有效的手段。这一制度的实施,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提下,为激励污染物排放量的削减,排污权交易双方利用市场机制及环境资源的特殊性,在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通过交易实现低成本治理污染。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当前受到世界各国关注的基于市场的环境经济手段之一。 2、意义 排污权交易作为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安排,它对企业的经济激励在于排污权的卖出方由于超量减排而使排污权剩余,之后通过出售剩余排污权获得经济回报,这实质是市场对企业环保行为的补偿。买方由于新增排污权不得不付出代价,其支出的费用实质上是环境污染的代价。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意义在于它可使企业为自身的利益提高治污的积极性,使污染总量控制目标真正得以实现。这样。治污就从政府的强制行为变为企业自觉的市场行为,其交易也从政府与企业行政交易变成市场的经济交易。 3、排污权交易的做法 (1)首先由政府部门确定出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并据此评估该区域的环境容量。(2)推算出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排放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规定的排放量,即若干排污权。 (3)政府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分配这些权利,并通过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使这种权利能合法地买卖。在排污权市场上,排污者从其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污染治理程度,从而买入或卖出排污权。 二、我国排污权交易的现状 1、我国法律对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 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尚处于试点阶段。虽然一些地区如山西、河南、江苏等都相继出台了地方性的排污权交易法规,但是在国家层面上还没有针对性的立法。因此,目前的排污权交易从审批到交易,实际上都没有统一的标准。 我国一些地方法规,在采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措施方面很积极。如,1990年的《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太

分析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利弊及可行性

分析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利弊及可行性 所谓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为了实现污染控制的最优水平,在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及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鼓励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污染治理节约污染排放指标,这种指标作为“有价资源”,可以“储存”起来以备自身扩大发展之需,也可以在企业之间进行商业交换。那些无力或忽视使用减少排污手段、导致手中没有排放指标的企业,可以按照商业价格,向市场或其它企业购买指标。排污权交易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并首先被美国联邦环境保护局用于大气污染及河流污染管理,而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相继进行了排污权交易的实践。 一.排污权交易的前提和保障条件 1.环境容量及其价值的确定。排污总量是排污权交易的上限,不能超过环境容量。所以排污权交易首先要确定环境容量,对环境容量进行科学的评价与计算。 2.排污权配置。国外现有的配置方法主要有政府无偿分配方式和有偿分配方式。有偿分配方式一般在政府指定统一价格后在拍卖市场拍卖,通过市场竞争方式达到帕累托效率最优。 3.确定排污权交易的时空交易折算指标体系———又称为折现率。由于在不同的排放地点、排放时间,以及不同的污染物,对受控点具有不同的浓度贡献,而受控点环境质量标准是唯一的,所以排污权交易不能按照一般商品的交易原则进行。也就是说,排污权交易不能用同一的价格尺度标准来进行,政府必须根据受控点

环境容量的时空特性,以及不同污染物之间的单位排放量的污染程度,制订一套交易的折算指标体系。 二.排污权的优点 1.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具有强烈的经济刺激作用。排污权交易是一种市场手段,主要优点在于企业能够积极主动得控制自己的污染源,可以通过污染权交易降低污染成本,达到对政府在区域总量控制的目标。 2.有效地控制污染源的总量及污染治理成本。我国正处于发展的阶段,企业发展迅速,我们必须强制企业进行环保投资,才不至于环境恶化。排污权交易在“污染者之间重新配置许可证可以使达标的费用最小化,也就是说能够确保以最小的社会成本达到特定的污染或排放目标。”。 3.排污权交易制度可以弥补传统排污收费制度的不足。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实质上是超标排污收费制度,体现的是计划经济下环境资源的行政无偿分配,这会导致企业的污染治理动机不明确,同时会削弱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无法适应现在的市场经济。 4.有利于促进技术革新。排污权交易不仅鼓励排污厂商及早采用现有的污染治理技术,而且还不断促进开发新的、更有效的技术,持续减少污染产物。 5.有利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如果环境保护组织或个人希望改善环境状况,可以进入市场购买排污权,然后将其控制在自己手中,不再卖出。因为排污权总量是受到控制且不断降低的,所以通过

试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

试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 试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 摘要:排污权交易时在满足环境质量前提下,确立合法污染物排放权利,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一样交易,以此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我国自探索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经过多年实践取得了发展的同时也存在问题,本文在介绍国内外排污权交易现状的后,总结我国排污交易权问题后,提出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问题建议 1、引言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不超过总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互相交换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是在总量控制范围内,对有限环境容量资源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转让的权利[1]。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长期以来一直对资源粗放性经营,走高投入、高污染、低产出的工业化发展道路,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了确保在经济增长的同时有效遏制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如何在环境政策中更多的发挥市场经济的杠杆作用,己成为我国环境管理者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根据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摸索和发展,排污权交易制度被证明为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政策,由此被引入到我国,并成为国内很多学者的研究课题[1]。 2、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应用现状 2.1 国外排污权交易制度应用现状 排污权交易制度首先起源于美国对空气污染领域的控制,随后相关做法被美国逐步推广到应对固体污染和流域污染的政策方案中[2]。1981年,美国威斯康星州在福克斯河上首次推行了点源与点源的排污交易制度,并随后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科罗拉多州的狄龙水库首次推行了点源与非点源之间的排污权交易制度[3-4]。 1995年美国就着力推行流域排污权交易制度,并逐步做了一些结构性改进。1996年,美国环境保护署起草了《流域交易框架(草

湖北省排污权交易问题研究

2013年第39卷第2期工业安全与环保 Februar y2013I ndust r i al Saf et y a nd E nvi ronm ent a l Pr o t ect i on65 湖北省排污权交易问题研究* 程扬柯兴 (武汉科技大学矿产资源高效利用与造块湖北省重点实验室武汉430081) 摘要作为同被环保部列为首批排污权交易试点地区的湖北和江苏,通过多年的试点工作,两地都取得了一定经验。通过全方位对比两地排污权交易制度,包括初次分配、配套优惠政策以及排污监测等,找出湖北省目前排污权交易工作陷入停滞、排污权交易市场惨淡的原因,提出改善初始分配方式、制定相关激励政策、扩大交易对象和范围、加强环境监管等对策,以期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水污染物排污交易制度对比 D i s a坞s i∞on H ubei]功l i sSi O l l$Tr adi ng C H E N G Y ang K EⅪI l g (H ubeq研1.aboraw ryfor Ef ft ci ent U t i l i zat i on and A ggl om e ra t i on of M et al l ur gi c M i neral R esour ces, W uha n U ni t er s i t y∥&切聊and T e c hnol ogy W uh an430081) A bst r act H ub ei a nd Ji angsu pr ovi nce,a S t he em i ss i ons仕adi r唱pi l ot ar eas,bot h got s om e a chi evem e nt s.C om pr e he ns i ve com par i s ons of t he t w o ar e as oi l t he em i ssi ons协l d_i I l g syst em,i nc l udi ng init ia l al l ocat i on,supp or t i ng pr ef erent i al pol i ces,e-m i签iol l m oni t or i ng a nd SO011,f i nd out t he l'e.a$ol l s w hy t he em i ss i ons t r ad i ng hal t s a nd t r ad i ng m a r ket bl eaks i n H ub ei provi nc e.A nd i t i s pr opo secl80m e det a i l ed sol ut i on s,su ch as i m pr ovi ng t he i ni ti al al locati ons,a=is.ing陀.,l al:ive i ncent i ves, e xpandi ng t he曲dng rt t rl ge a nd par t ll el s a nd Sn班咖越ng envi ronm ent a l m oni t ori ng鹅w el l,t o pr ovi de suppor t f or gover n- m e n t decision—m地. K e y W or ds em i ssi ons仃a di l l g w at er pol l ut ant s eom par i som of em i ssi o ns t r ad i ng s yst e m O引言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美国环保局尝试将排污权交易用于水污染源管理,逐步建立起以补偿、储存和容量节余等为核心内容的排污权交易政策体系…1。据统计,到20世纪末,美国已成功地进行了16宗有关水环境的排污交易,其中大部分是涉及富营养化物质磷和氮的交易,比如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在科罗拉多州(D i l l i on水库和C her r y Creek水库)、威斯康星州(Fox河)以及北卡罗来纳州(Tar—pi m l i.co盆地)等地都有运用…2。继美国出台排污权交易政策并实施后,英国等欧盟国家也先后对排污权交易进行研究和实践【3’5J。 我国首例S02和C O D的排污权交易在江苏省成功完成,这是由于江苏具有市场经济成熟、基础设施完善、执法监管水平较高等优势,是我国排污权交易优先发展的地区,其在太湖流域展开了一系列的排污交易试点工作,取得了很好的实践经验和环境效果…6。湖北省在2009年被我国环保部列为全国5个排污权交易试点省份之一,以此为契机,湖北的排污权交易在此后取得了很大发展。湖北的排污权交易立足于武汉,到现在为止,共进行了4次主要污染物高达924t的C O D污染权交易。然而,在交易工作中还是出现了许多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还需克服困难以求发展,实现经济繁荣、环境友好的可持续发展。 1湖北省排污权交易工作介绍 湖北省在排污权交易的发展建设工作中坚持以武汉城市圈为重点和核心,不断加强和完善相关程序和政策,推行各种奖惩机制以约束行业健康发展,最终达到减少污染排放、优化环境、推动两型社会建设的目的。湖北省排污权交易基本情况见表1。 2两地排污权交易制度差异比较 江苏省和湖北省的排污权交易有很多可比之处,见表2。 3江苏太湖流域视角下湖北省排污权交易存在的问题 *基金项目:武汉科技大学绿色制造与节能减排科技研究中心开放基金资助项目(B0918)。

排污权交易操作指引

本指引于2010年1月9日市律协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讨论通过,公布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如对本指引有任何建议,请点击此处发表您的建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律师参与排污权储备交易行为,促进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推进排污权合法、有序流转,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本市律师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或外省市行政区域从事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交易的各类代理活动,建议参考本操作指引。本操作指引所称主要污染物,一般是指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 )等污染 2 物。所称排污权,是指市场主体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经行政许可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数量的权利。 第三条本操作指引所称的排污权储备交易,是指市场主体将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拥有的可交易排污权,以及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需要获取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许可权,通过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实行有偿交易的行为。本操作指引所称的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是指在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授权和指导下从事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专门机构,是排污权可转让方和需求方交易的指定平台。 )等主要污第四条排污权交易标的指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 2 染物的排放指标。 第五条在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从事排污权交易,律师应当督促委托人遵循诚实守信、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和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 第六条原则上各相关行政辖区内市场主体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应当在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分中心)进行。跨县(含县)以上行政辖区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交易,一般应在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进行。在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可不受区域、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机关负责各自行政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市 场的指导、监督与管理及排污权的申报、登记确认、排污权交易证的发放与管理。

_排污权交易制度探析

文章编号:1671 6914(2004)04 0100 (07) 收稿日期:2004 04 16 作者简介:曹明德(1964 ),男,安徽肥西人,西南政法大 学法学教授,法学博士, 现代法学 副主编,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资源法学。 *本文是西南政法大学重点课题 重庆大发展中的环境法律问题研究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排污权交易制度探析 * 曹明德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摘 要]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制度之一,是许可证交易制度在污染防治领域的表现,可以实现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目前尚处于试点探索阶段,需要从配套改革、制度内容、实施程序等几方面予以完善。 [关键词] 排污权交易;补偿;实施基础 Abstract:T he tr ade system of pollutant discharge rights,w hich can realize the optical distribution of env ironment r e sources,is o ne of the basic systems o f environment resour ces law and a display of licensing trade system in pollutant pro tecting field.A t present ,the trade system o f pollutant discharge rig hts,being in the tr ial stage in China,should be per fect ed fro m such aspects as complete reform,syst em contents and implementation procedure. Key Words:trade of pollutant discharg e;compensation;basis of implementation 中图分类号:DF 51 文献标识码:A 排污权交易 制度是美国经过多年的环境管理实践探索出来的一种运用市场机制进行污染治理的有效手段,一些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相继引入了此项制度,已取得积极的成效,近年来 排污权交易 制度在国际上得以普遍推广,也引起我国学界和实务部门的浓厚兴趣和高度重视,并在我国开始了大胆的尝试。然而,对于 排污权交易 制度的理论依据为何、此项制度的利弊优劣和对策、其基本内容及操作程序等问题,学界的探讨似嫌薄弱,亟待加强。因此,从理论上对此项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显得十分迫切。本文从 排污权交易 制度的理论基础, 排污权交易 制度的涵义、起源、基本内容、程序和实施基础,排污权交易的利弊优劣和对策分析,以及排污权交易中美合作项目在我国的试点工作及其评价等方面进行初步探讨,以期引起共鸣。 一、 排污权交易 制度的理论基础 关于 排污权交易 制度的理论主要有经济学上的外部性理论、交易成本理论、以及环境容量资源的 财产权理论。外部性理论主要是由英国剑桥大学教授马歇尔和庇古在20世纪中提出来的,也称 庇古 理论,是指被排除在市场作用机制之外的经济活动的副产品或副作用,主要是指未被反映在产品价格上的那部分经济活动的副作用。它分为外部经济性和外 部不经济性两个方面。 1 环境污染就是经济活动的外部不经济性,因为,企业的经济活动对他人和周围环境造成负面影响,而企业未将这些负面影响纳入市场交易的成本与价格之中,企业从经济活动中受益,但其排污行为造成的治理费用转嫁给社会和他人,从而使污染受害者蒙受了损失,导致企业花费的成本与社会花费的成本之间的差异,形成所谓的外部不经济性,这是西方经济学解释环境问题的基本理论。由于治理污染的费用由政府财政负担,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纳税人的税款,而企业则从营业活动中受益,这与社会正义原则不符;而且企业可以通过把治理污染的费用纳入到生产成本之中,从而反映在产品的价格上,最终由购买者和社会来分担其治理污染的费用,因此,有人认为应当将企业的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而 排污权交易 制度就是企业将其经营活动产生的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的具体体现,因而,西方经济学关于外部性的理论成为 排污权交易 制度的经济学理论基础之一。 从经济学的视角考察,环境资源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从而容易导致英国学者加雷特 哈丁所说的 公地的悲剧 。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曾断言: 凡是

排污权交易绿色经济论文【论文】

排污权交易绿色经济论文 一、排污交易权的概念 排污权交易,又被称为排污指标交易、环境容量使用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条件下,以市场机制为基础,以环境有偿使用为前提,通过核定区域内排污总量,建立污染者之间交易排污权,建立供求双方交易市场等措施,探索出来的将市场机制引入环境保护,实现低成本污染治理的有效途径。排污权的概念最早由美国学者Dales在1968年提出。他在《污染,财产与价格:一篇有关政策制定和经济学的论文》一书中首次提出了排污权交易(Emissions-TradingProgram)的理论设计:把环境当作一种商品,政府是这种商品的所有者。作为环境的所有者,政府可以在专家的帮助下,把污染废物分割成一些标准的单位,然后在市场上公开标价出售一定数量级的“污染权”。排污权的发放由政府机构的有关管理部门负责,政府代表国家作为环境资源的拥有人,出售排污权,排放企业从政府手中购买排污权,同时企业之间也可以彼此交易。这样,使得在政府的宏观控制下,企业遵循市场机制进行污染排放的交易,利用了市场的调节自愈机制,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所谓的“排污权交易”,其实质在于利用经济手段解决环境问题。

“这种污染权政策,后来发展成为‘买卖许可证制度’。它首先被美国国家环保局(EPA)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源管理,而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相继进行了排污权交易政策的实践。从上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美国等发达国家把排污权的初次分配逐渐从无偿转向有偿(拍卖、奖励等),还出台了排污权交易政策,使排污指标像商品一样在市场上流转。” 二、可交易排污权的经济学分析; (1)环境资源的产权化 环境的产权化是对环境的有偿使用权利进行明晰,并采用经济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前提,是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所在。对于企业来讲,他们要进行污染物的排放,就要在几种情况中进行选择:要么去购买排污权,要么自己去花钱治理污染,要么去出售自己从政府那里获得的排污权。当治理污染的成本高于购买排污权的成本时候,企业就会放弃治理污染,转为购买排污权;当治理污染的成本低于购买排污权的时候,企业就可以出卖自己的排污权,转而治理污染,这样,企业在利益面前,通过产权交易,遵照市场规则,拥有自我选择的权利。

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及发展

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及发展 摘要: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项解决环境污染排放问题的环境政策,在我国刚刚起步,近几年来,在我国的许多城市已经进行了试点工作。本文从法律的角度解释排污权并分析我国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以及对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未来发展提出了立法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排污权排污权交易立法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利用市场机制,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从而达到减少排放量、保护环境的目的。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思想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以此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控制。它是政府用法律制度将环境使用这一经济权利与市场交易机制相结合,使政府这只有形之手和市场这只无形之手紧密结合来控制环境污染的一种较为有效的手段。这一制度的实施,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提下,为激励污染物排放量的削减,排污权交易双方利用市场机制及环境资源的特殊性,在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通过交易实现低成本治理污染。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当前受到世界各国关注的基于市场的环境经济手段之一,它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可以说它很年轻,还不是很完善,中国成为了全世界十分关注的实施排污权交易的发展中国家。 目前 ,作为一种权利形态的排污权还未获得我国立法的承认 ,排污权交易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我国环境污染形势的严峻以及大量“排污权交易”实践的开展使以法律规制该制度变得极为迫切。 一、法律角度上的排污权 环境资源法上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在获得行政部门许可之后 ,按照许可证指定的范围、时间、地点、方式和数量等进行排污的权利。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口的增加和环境保护重要性的增强 ,环境资源多元价值之间发生矛盾及环境资源稀缺性的特征逐渐显露。人们认识到 ,环境纳污能力作为一种稀缺的特殊资源 ,必须进行产权界定 ,才能内化其作为纯公共产品时所产生的巨大的负外部性。于是 ,国家作为这种稀缺资源的所有者 ,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 ,对各个污染源排放到环境中污染物的量加以规定 ,以使进入到环境中的污染物总量不会超过环境允许的容量。规定给各污染源的允许的污染物排放量 ,就是污染源拥有的排污权。[1]从法律的角度看,排污权属于环境资源使用权,即人们对环境容量的使用权。该权利的内容包括 : ①利用权:指向环境排放废水 ,废气等;污染物的权利 ; ②收益权:是指排污权人可利用已获得的排污权获取正当利益 ,如在排污

排污权交易制度探析_曹明德

文章编号:1671-6914(2004)04-0100-(07) 收稿日期:2004-04-16 作者简介:曹明德(1964) ),男,安徽肥西人,西南政法大 学法学教授,法学博士,5现代法学6副主编,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资源法学。 *本文是西南政法大学重点课题/重庆大发展中的环境法律问题研究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排污权交易制度探析 * 曹明德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摘 要]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制度之一,是许可证交易制度在污染防治领域的表现,可以实现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目前尚处于试点探索阶段,需要从配套改革、制度内容、实施程序等几方面予以完善。 [关键词] 排污权交易;补偿;实施基础 Abstract:T he tr ade system of pollutant discharge rights,w hich can realize the optical distribution of env ironment r e -sources,is o ne of the basic systems o f environment resour ces law and a display of licensing trade system in pollutant pro -tecting field.A t present ,the trade system o f pollutant discharge rig hts,being in the tr ial stage in China,should be per -fect ed fro m such aspects as complete reform,syst em contents and implementation procedure. Key Words:trade of pollutant discharg e;compensation;basis of implementation 中图分类号:DF 51 文献标识码:A /排污权交易0制度是美国经过多年的环境管理实践探索出来的一种运用市场机制进行污染治理的有效手段,一些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相继引入了此项制度,已取得积极的成效,近年来/排污权交易0制度在国际上得以普遍推广,也引起我国学界和实务部门的浓厚兴趣和高度重视,并在我国开始了大胆的尝试。然而,对于/排污权交易0制度的理论依据为何、此项制度的利弊优劣和对策、其基本内容及操作程序等问题,学界的探讨似嫌薄弱,亟待加强。因此,从理论上对此项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显得十分迫切。本文从/排污权交易0制度的理论基础,/排污权交易0制度的涵义、起源、基本内容、程序和实施基础,排污权交易的利弊优劣和对策分析,以及排污权交易中美合作项目在我国的试点工作及其评价等方面进行初步探讨,以期引起共鸣。 一、/排污权交易0制度的理论基础 关于/排污权交易0制度的理论主要有经济学上的外部性理论、交易成本理论、以及环境容量资源的 财产权理论。外部性理论主要是由英国剑桥大学教授马歇尔和庇古在20世纪中提出来的,也称/庇古0 理论,是指被排除在市场作用机制之外的经济活动的副产品或副作用,主要是指未被反映在产品价格上的那部分经济活动的副作用。它分为外部经济性和外 部不经济性两个方面。112 环境污染就是经济活动的外部不经济性,因为,企业的经济活动对他人和周围环境造成负面影响,而企业未将这些负面影响纳入市场交易的成本与价格之中,企业从经济活动中受益,但其排污行为造成的治理费用转嫁给社会和他人,从而使污染受害者蒙受了损失,导致企业花费的成本与社会花费的成本之间的差异,形成所谓的外部不经济性,这是西方经济学解释环境问题的基本理论。由于治理污染的费用由政府财政负担,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纳税人的税款,而企业则从营业活动中受益,这与社会正义原则不符;而且企业可以通过把治理污染的费用纳入到生产成本之中,从而反映在产品的价格上,最终由购买者和社会来分担其治理污染的费用,因此,有人认为应当将企业的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而/排污权交易0制度就是企业将其经营活动产生的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的具体体现,因而,西方经济学关于外部性的理论成为/排污权交易0制度的经济学理论基础之一。 从经济学的视角考察,环境资源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从而容易导致英国学者加雷特#哈丁所说的/公地的悲剧0。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曾断言:/凡是

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具体实施过程中面临一些问题

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具体实施过程中面临的一些 问题 周欣1.2 1中国矿业大学环境与测绘学院,江苏徐州(221008) 2江苏省资源环境信息工程重点实验室,江苏徐州(221008) E-mail: zhouxinlane@https://www.wendangku.net/doc/4011569604.html, 摘要:戴维斯提出的排污权交易最早应用于实践的首推美国,并取得了巨大的环境效益。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总量控制的有效环境经济手段,在我国始于1990年。经过近19年的发展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并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经济和环境效益。然而,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如,排污容量和环境容量的确定存在困难,排污权初始分配制度不够完善,排污权交易双方比例失衡,排污交易市场有待规范,排污监管能力亟待提高,排污交易成本有待降低,环境经济政策仍存在弊端等问题。本文针对以上问题进行了分析,并逐一提出了改进建议。 关键字:排污权交易;总量控制;初始分配 中图分类号:X196 1. 我国的排污交易制度的建立 排污权交易(Emission Rights Trading)是一个有额外排污削减份额的公司和需要从其他公司获得排污削减份额以降低区污染控制成本的公司之间的自愿交易[1]。它的主要思想是:在满足环境要求的条件下,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一样被买入或卖出,以此达到控制污染物排放的目的。 排污权交易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多伦多大学的戴尔斯教授于1968年提出,最早由美国EPA尝试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源管理,并取得了巨大的环境效益。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工作最早开始于1990年,国家环保总局与美国环保局展开合作,在16个城市进行试点。1996年国务院批准了《“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2001年11月南通市的两家公司进行了SO2的排污权交易,完成我国第一例真正意义上的排污交易。2002年初,我国首例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体系通过省级鉴定。2002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召开了“二氧化硫排放交易”七省市试点会议,进一步研究和部署了进行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具体步骤和实施方案。2004年,南通市通过了国内首例成功的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2007年11月我国第一个排污权交易平台在浙江嘉兴市揭牌成立,排污权转让有了专门的二级市场。 总体看来,从近几年我国排污权交易成功的实践表明,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为特点的环境经济政策,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并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然而,目前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一些问题。 2. 我国的排污交易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 目前国外排污权交易从理论到实践都较为成熟,形成了完整的理论体系,并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经济和环境效益。而在国内,排污权交易并未形成完备的理论体系,目前的工作主要是进行地方试点,还没有在全国推广开来;交易的对象主要集中在大气污染物,关于水排污权交易的研究相对较少;交易的主体仅限于微观层面上的企业,关于区域之间或者流域内部的交易罕有涉及。而与此相关的政策和法律也相当滞后,至今排

排污权交易制度问题解析

排污权交易制度问题解析 【摘要】本文通过全面剖析目前形势下排污权交易存在的法律不健全,与污染减排不兼容、分配障碍、体系脆弱和经济形势影响等诸多问题,提出改善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对策和建议,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总量减排;环境容量 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是促进环境容量资源优化配置,调整优化区域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可以提高企业治污的积极性,是以经济手段或政策措施推动环境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但其中也存在不少问题。总的看来,各地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大都是摸着石头过河,走一步看一步。许多地方的环保部门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有的是迫于地方政府的要求,更多的是为了给新建项目的新增排污量找一条所谓总量平衡的出路。 1 排污权交易存在问题 1.1 政策法规体系滞后,排污权交易缺乏支撑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必须与配套的排污总量分解计划、排污许可等制度整体推进,尤其是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为开展排污权交易的前提条件,直接关系到排污权交易的成败。但是国家层面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至今尚未出台,这制约了排污权交易的开展,也是各地在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过程中,反映最集中与强烈的方面。 1.2 排污权交易与污染减排无法全面兼容。 目前将排污权交易和主要污染物减排全面结合有较大的困难,但如果不结合,排污权交易也无法同时获得各方的认可。按现行的理解,排污权交易必须在完成国家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任务以后多余的量才可进行交易,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而目前的减排核算方法,也阻碍了排污权交易的正常开展。一些地方勉强完成了减排任务,所有企业减排下来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统统进入了各地的减排“盘子”,没有多余的指标上交易平台交易。另一方面,不少大型企业在政府的鼓励下投资建设减排工程,并将远远超过国家和省下达的减排任务以外的部分全部无偿纳入减排的“盘子”,以完成区域减排任务,而他们并不能将这些多余指标拿到交易平台上通过交易获得经济补偿,实际上也阻碍了排污权交易。 1.3 初始分配存在障碍,有偿分配充满风险。 相对于土地、矿产等有形资源而言,排污权作为无形资源的有偿使用缺乏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分配程序。从目前各地出台的排污权交易办法或细则来

(环境管理)排污权市场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能够实现这一效果的典范排污权交易制度于2 O世纪7 O 年代末产生于美国,它以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为基础,允许企业间进行排污许可指标的有偿转让,突出了市场对环境资源的配置作用这种新型制度可以明显促进企业减排的积极性,在成本利益的权衡之下,主动转向清洁生产和可持续发展,使企业排污行为的负外部性内部化,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美国环保局自实行排污权交易后己经取得了较好的减少排污量的效果。例如在实施排污权交易之前预测,要达到规定的排放目标,不实施交易政策时每年用于达到控制目标约需要投资50亿美元,实施交易政策后每年只需40亿美元;但结果是,实施排污权交易后实际上只需要20亿美元。实践证明,排污权交易政策不仅有效地保证了环境控制目标的实现,而且节省了社会总体减排费用。 第二,排污权交易有利于排污企业

自主革新,提高治污技术。 排污权交易有可能加快污染源达标的速度,污染者对于排污收费制度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应对表现完全不同。排污权的可转让性不但刺激污染者尽早采用现有的污染治理技术,还促进其不断开发新的更有效的技术。 在命令控制系统下,污染源有两种选择:一是接受治理技术方案,二是反对制定的排污标准。对于治理成本较高的污染源,提高治理水平意味着付出高额的费用,最经济的解决办法就是违反制定的标准进行“超标排放”,这样做虽然也要支付一定的超标排污费,但与改进技术相比还是更经济的,因此污染源出于节省资金的目的通常选择支付排污费的方案。在排污权交易的条件下,选择技术的自由留给了排污厂商,一方面,排污厂商在企图回避法律责任时无法以技术不可行性作辩解,因此付出的费用还不如去开发新的治理技术,或购买排污。另一方面,提高新技术节省下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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