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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文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文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文件

目录

XX县国有建设用地使权出让招标公告

新国土告字[2012]03号

经XX县人民政府批准,XX县国土资源局决定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出让编号为2012-02号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标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投标保证会5万元。竞买保证金缴纳至XX县国土资源局账户,投标保证金缴纳至招标代理机构账户。

二、出让价款不含向相关部门应缴的规费及评估费、测绘费等,未含地面附着物拆迁安置等费用,需中标人自行承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均可申请参加,可以单独申请,也可联合申请。在伊犁州直、各县、市存在土地利用非诚信记录的企业、单位、个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竞买人资格需通过XX县土地招拍挂资格审查小组审查。

四、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出让为有底价出让,按照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者得的原别确定中标人。

五、本次公告日期为2012年3月28日至4月9日。申请人可于2012年3月28 日至4月9日(节假日除外),到郑州市解放路121号,XX大厦六楼604室获取招标出让文件。本次招标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价500元/本,售后不退。

六、申请人可于2012年3月28日至4月9日(节假只除外),到郑州市解放路1 21号,XX大厦六楼604__室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4月10同_18时(京时,下同)。(以实际到账时问为准)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投标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将在2012年4月14日10时前确认其投标资格。

七、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活动定于2012年4月25 日16时在XX县国土资源局四楼交易大厅进行。

八、土地出让成交后,中标人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及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剩余价款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否则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九、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本次招标出让不接受电话、口头、邮寄投标。

十、联系方式与银行帐户

XX县国土资源局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投标须知

第一章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规定,经XX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决定以招标方式出让宗地编号为2012-02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一条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的出让人为XX县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由XX县国土资源局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条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由XX县国有建设用地招拍挂领导小组开展评标。

第三条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保证金为广义的意思表示,包括投标保证金和竞买保证金两项。

第二章出让地块情况及规划使用条件

第四条宗地位置及范围

该地块位置:XX县南环路以东();

第五条规划条件

本次出让宗地已由XX县建设局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地块规划技

术指标如下:

1.规划用地情况

(1)规划总用地面积:平方米(以实测为准);

(2)规划用地性质:商住用地;

(3)用地位置:XX县南环路以东();

2.规划实际控制性指标

(1)容积率:以内;

(2)建筑密度:不大于30%,具体以审定的方案确定;

(3)绿化率:不小于35%;

3.规划设计引导性指标:

(1)主色调: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具体以审定的方案为准;

(2)建筑形式及体量:应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XJJ013-2004》的有关要求;

(3)建筑节能:应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相关要求,规划设计方案中的总平面布局、建筑朝向、建筑问距、绿化、建筑体型和外观等都必须达到节能设计规范要求。

第六条土地开发程度

地块条件(道路、地面附着物、水、电、气等)均以现状为准。

第七条动工及竣工时问

以双方签订的出让合同约定为准;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

商业40年,住宅70年;

第九条本次出让宗地未设定任何土地他项权利,最终土地面积以XX 县国土资源局确定的实际勘测面积为准;

第三章投标人资格

第十条投标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第十一条凡投标人在本次公告发布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XX县土地招拍挂资格审查小组确认其不得报名后,均不得参加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

1.未按约定或规定足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改变批准土地用途或容积率未依法补缴出让金的;

3.存在土地违法行为未纠正的。

第四章招标原则

第十二条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本次招标为暗标形式,即在开标前不公开底价,开标当场公布底价。

第十三条投标人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指标,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经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评标委员通过后确定一名中标人。本次招标不采取“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第十四条本次招标出让设定有底价,低于招标底价的投标价为无效报

价,如果所有投标价均低于招标底价,招标人将终止本次招标。标底、底价确定后,在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五章招标程序

第十五条本次招标的程序如下:

1.发布招标公告;

2.确认投标资格;

3.发售招标文件;

4.投标;

5.开标,唱标;

6.评标,定标,确定中标人;

7.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发布招标结果公告;

8.中标人与XX县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六章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的澄清

招标人接受投标人在本须知规定投标截止至日前7日提出的,要求招标人对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要求。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的修改

招标人在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日前5日,可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这种修改可能是招标人主动做出的,也可能是为了解答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而做出的。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

1.如果投标人要求招标人澄清招标文件的要求具有普遍性,招标人可以招标补充文件的形式对招标文件作出修改,并不指出问题来源。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做出的招标补充文件,招标人在不迟于规定的授标截止日前五日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2.因澄清或修改发出的招标补充文件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与原招标文件有矛盾的,以日期在后者为准

3.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以书面方式向招标人确认已收到招标补充文件。

第七章书写要求

第十九条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关于招标有关的往来函电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书写;投标文件的解释以中文为准。

第八章现场踏勘及答疑

第二十条现场踏勘及答疑安排

1.本次招标出让宗地不统一组织安排现场踏勘,在投标截止日之前的任何时间,投标人均可对场地进行考察,考察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同时投标人应自行承担进行现场考察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损失或损害,和任何其他损害、费用、损失或债务责任。

2.在投标人对宗地进行现场踏勘时,XX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有义务对土地情况进行解答。

第九章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须在2012年4月10日l8时前将投标保证金汇入以下指定银行账号。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5万元。投标保证金必须是投标人自有资金。

竞买保证金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XX县支行营业部

竞买保证金账号:XXXXXXXXXXXX

投标保证金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郑州市解放路支行

投标保证金账号:XXXXXXXXXXXX

竞买、投标保证金以支票(或汇票)形式交纳,投标人应在上述日期前将支票(或汇票)汇到XX县国土资源局指定账户。投标人未按规定日期将投标保证金汇入制定账户的,取消投标资格。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无义务承担投标人或第三方就提供投标保证金而发生的包括利息在内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优先冲抵成交价款中的土地出让金;

2.非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利息不计:

3.如果招标人终止招标活动,将在宣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

2.投标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3.投标人违反投标规定,被招标人视为无效投标文件且应没收投标保证金的;

4.被选定为中标人的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

(2)拒绝与XX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在任何重要方面未遵守其投标文件的条款;

(4)未按照已签署的有关合同、协议履行,但纯系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不能履行合同、协议的除外。

第十章投标文件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包括:

1.投标书;

2.公司企业组织章程及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关于投标的决议;

3.财务方案;

投标人递交的财务方案必须包括投资估算总额及其细目、融资计划(包括自由资金、预售款和贷款比例,自有资金和贷款的来源,其中对于拟以贷款形式筹集的资金,投标人应在投标书中同时提供银行就本项目的贷款意向函或其它融资意向协议)、投标人的财务状况(包括过去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6.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诞复印件:

7.公司股东出资比例证明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投标文件正本中需附原件);

8.相关资质或资格证明材料:

9.拟建项目说明书:拟建项目说明须包括项目定位、开发内容、规划方案、建设标准、开发理念、开发进度、开发周期、经营方式以及项目综合效益等内容的说明,如需对拟建项目特别说明,每宗地汇报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

10.投标人基本情况(格式见投标文件附件);

11.有投标单位负责人书面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声明。声明投标人没有涉及如下事件:

(1)因无力清偿债务处于受监管状态、破产或停业清理,或业务处于被法院管制的状态;

(2)过去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因违法法律的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近两年内因违反土地出让合同规定而被解除出让合同并由政府收回土地的;

(5)近两年内因土地闲置被政府回收土地的:

(6)对于在本次公告发布前,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开发企业,未按约定或规定足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改变批准土地用途或容积率未依法补缴出让金、存在土地违法行为未纠正的;

12.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如果投标人中标,其有能力保证设计和建设本项目所需的资金并能够按时支付地价款的材料);

13.投标保证金支票或汇票复印件或其他交纳投标保证金的证明的复印件;

14.声明:内容为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不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和非法倒卖土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和不存在与国土资源部和XX县国土资源局公布的关于禁止在XX县土地交易市场参与土地竞买等情况。(提供原件)

以上资料均不退还。

第二十六条投标文件的格式和份数

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中“投标书”的格式准备一式五份投标文件,其中正本壹份,副本肆份。如投标文件正、副本内容不一致,以正本为准。

第二十七条投标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八条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

每份投标文件封面及密封包装必须清楚地用中文书写投标单位名称、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内容。并在密封包装投标文件封面注明“机密——XX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投标文件正本”或“机密——XX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投标文件副本”字样。

每份投标文件要求分别密封包装,在未开封的状态下送达招标人。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活动定于2012年4月25 日16时在XX县国土资源局四楼交易大厅进行,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拒收。敬请投标人注意!

第二十九条投标文件的符合程度

1.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条款和要求一致。如果投标文件的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条款或实质性要求,则该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

2.投标文件的资料必须完整、准确、详尽,完全与招标文件要求相对应,使招标人能认定资料准确无误。

如果投标人递交的资料不充分,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补交文件。

第十一章投标文件有效期

第三十条自投标日起,投标文件有效期为10天。在此期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具有约束力,如果被选定中标,投标人不得拒绝或否认投标承诺。

第三十一条投标文件有效期的延长

1.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对原投标文件有效期延期一次或多次。

2.招标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前至少10日书面通知投标人,要求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

3.如果投标人不同意招标人延长其投标文件有效期的要求,可在原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投标保证金将在有效期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退还。

4.如果招标人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则可认为投标人己接受该延期的要求。

5.招标人根据投标文件有效期的延长规定,要求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时,投标人不会被要求或被许可修改其投标文件。

6.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效期自动延长至相关合同或协议生效之日。

第十二章投标纪律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违反本章投标纪律的规定,其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文件。投标人违反本章投标纪律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或其雇员、代理人、顾问等不得向招标人及其代理人、顾问、评委等工作人员以金钱形式或用其他形式行贿。投标人不得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或违法行为干扰、破坏招标人的招标。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不得聘请招标人及其代理人、顾问等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作为投标顾问。

第三十六条违反投标纪律,将其违纪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三章投标

第三十七条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参加投标的全部费用,包括投标文件的准备和递交费用,招标人不承担任何投标费用。

第三十八条投标文件的递交

1. 投标时间:招标人于北京时间2012年4月25日16时前(或招标人另以补充文件形式通知的时间)接受投标文件。招标人在规定投标时间之后时问送达的,招标人拒收。以外的时间,不接受任何投标文件,如有投送者,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2.投标地点:XX县国土资源局四楼交易大厅;

3.投标截止时间:2012年4月25同16时整(北京时间)为本次投标截止时问。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对收到的投标文件将保持封存未打开的状态,并妥善保管。

4.投标文件必须派人面呈,招标人不接受以其他方式递交的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时需出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第三十九条投标文件一经递交,将视为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及出让宗地现状无异议,对其投标文件及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并全面履行。

第四十条未经招标人同意,投标人不得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招标人的投标文件。

第四十一条投标截止时的实际投标人低于三人的,本次招标活动终止。

第十四章开标

第四十二条本次招标将于2012年4月25日16时整(北京时间)在XX县国土资源局四楼交易大厅开标。如果招标人通知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开标相应顺延。

第四十三条开标应在到场的投标人或投标人代表面前进行。参加开标的投标人或投标人代表应按要求进行登记。

第四十四条开标时,由招标人组织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并由投标人签字确认。

第四十五条本次招标开标过程由公证部门现场公证,并安排专人记录,

记录内容将存档备查。

第四十六条唱标时将公布投标文件正本以下信息:

1.投标人名称;

2.企业资质;

3.投标价款总额;

第十五章无效投标文件

第四十七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招标人将视其为无效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不齐备,内容不全或未按规定格式将内容填写清楚;

2.投标文件未签署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个人签名或未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3.投标人发生违反本须知规定投标纪律行为;

4.投标文件含有故意的虚假陈述;

5.在规定的投标时间以外收到的投标文件;

6.同一投标人以双重身份参加投标;

7.同一投标人递交两份以上(含两份)具有不同实质内容的投标文件;

8.投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投标、竞买投标保证金或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证金未到帐(以XX县国土资源局指定的本次招标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

9.投标文件未密封;

10.投标文件很大程度上在其他方面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响应;

11.投标人不同意招标人对纯属计算错误的更正,而被招标人确定为无效标书拒收的;

12.投标价格低于标底。

第四十八条经评定为无效标书的,招标人无须对投标人进行解释。

第四十九条在决标之前,如果发生下列情况,招标人可以在任何时间拒绝所有投标文件:

1.缺乏有效竞争;

2.为了公共利益。

第五十条如招标人实施了四十九条中的行为,招标人除退还投标人己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及相应利息外,不承担其他责任。

第十六章评标

第五十一条评标委员会

在评标之前,招标人将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小组由出让人、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评标委员会将负责对投标书进行评估并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小组直接确定巾标人。

第五十二条评标原则、评标标准

(一)评标原则

本次招标不采取“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根据综合评分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

评标小组应当根据评标结果,按照综合评分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但低于底价或标底者除外。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综合评分相同的,按报价高低排名,报价也相同的,可以由综合评分相同的申请人通过现场竞价确定排名顺序。投标人的投标价均低于底价或投标条件均不能够满足标底要求的,投标活动终止。

(二)评标标准

(一)投标报价(满分40分)

报价达到标底得30分,每增加1万元加1分(见招标文件评审表)。按加分规则计算结果高于满分40分的,仍按满分40分计算,但成交价仍为投标报价。如投标报价未达到标底,则该投标人失去中标资格。当报价大小写数额不一致时,以大写报价为准。

(二)规划方案(满分60分)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规划方案以及投标人授权代表现场陈述及答问情况(如需要),对下列分项按照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由评标人员综合评审,各评标小组成员打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该项得分。如得分均低于30分,评标小组有权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

A、城市规划要求、规划方案定位、各类经济技术指标(15分)

B、用地布局(15分)

C、建筑空间布局(10分)

D、绿地及景观布局(8分)

E、配套设施布局(6分)

F、如期完成建设项目的具体方案、措施。(6分)

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为各项评分加总。

第十七章投标文件的补充和澄清

第六十二条对错误的纠正

一、招标人将对在检查投标文件时发现的纯属计算错误进行纠正,并将任何更正立即通知有关投标人。除非有关的投标人在3天内书面通知招标人,否则该投标人应被视作已接受该更正。

二、投标文件可能会因有关投标人不同意招标人对纯属计算错误的更正而被拒收。

第六十三条投标文件的澄清

一、为协助审查、比较和评标,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

二、澄清要求将不允许对投标文件进行实质性修改。

三、所有投标文件澄清要求和投标人的回复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且必须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投标人对澄清要求的回复,须在收到招标人提出要求后的3天内提供,且将构成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第十八章中标

第六十四条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六十五条中标人须在《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县国土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8最新版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 知 现行有效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土资发[2008]86号发文日期:2008年04月29日生效日期:2008年07月0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四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五章期限届满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八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九章附则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现予印发,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0年和2006年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同时废止。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的要求,规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督促用地者严格履行合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县签订的出让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加强对出让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管。 国土资源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GF-2008-260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合同编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 市)市(县)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制度大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条严格实施土地规划和土地用途管理规定,不得轻易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改变各类建设用地用途。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改变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 第一条严格实施土地规划和土地用途管理规定,不得轻易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改变各类建设用地用途。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改变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下列项目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 (二)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 (三)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发展区内的工业项目用地。 (四)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用地。 (五)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或其它协议约定改变土地用途应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六)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利的。 (七)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八)土地使用权属存在争议的。 (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改变土地用途的其它情形。 本条第(一)至(五)项,为实施城乡规划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经依法批准后予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予以补偿,纳入政府储备库。 第三条申请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拟改变的用途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改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用地业主向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改变用途的理由。 (二)对符合土地管理政策改变用途的,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致函同级城乡规划部门征求意见,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论证。 (三)市、区县城乡规划部门论证同意改变土地用途的,提出具体规划设计条件致函国土资源部门,其中城市规划区容积率指标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调整管理的通知》(眉府发〔〕45号)规定核定。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改变用途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进行测算,提交同级规划委员会审议。 (四)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改变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用地业主应在批准后60日内缴清土地出让金,逾期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的,批准改变用途事项失效。 (六)用地业主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规划部门核发新的规划条件,与用地业主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第五条除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的项目用地外,在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原经依法批准已建的地上建筑物用途与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可依法办理改变用途手续,并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征收土地出让金。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商业综合地块使用权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商业综合地块使用权,本合同项下宗地(以下简称本宗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本宗地范围内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属于出让范围。 第二条乙方对依法取得的本宗地使用权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本宗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乙方开发、利用、经营本宗地,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宗地编号,面积(大写)(小写:平方米)。 本宗地坐落于省市区镇村。 本宗地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界址点座标详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本宗地出让价格、支付方式和时间: (一)出让价格人民币(大写)(¥元); (二)支付方式: (1)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交付元; (2)剩余元于年月日前付清。 第五条本宗地的用途为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六条本宗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由甲方负责办理,费用由甲方负责。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产权证由乙方办理,在办理过程中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应当按照要求无偿提供相关材料、证件等。 第七条本宗地使用权自本合同签订之日出让。 第八条为确保本宗地的通行,应修建一条与西侧公路相连,路面宽度大于6米以上的区间道路,接口和行走路线由双方现场确定,并按下列约定执行:(一)甲方无偿办理修建区间道路所涉及土地的征用和补偿费的确定工作; (二)征用土地补偿费、桥梁及路面拓宽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本合同签订后日内,甲乙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乙方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第十条本合同签订后,本宗地开发建设与利用活动涉及的规划、交通、管线、消防、环保、绿化、人防、坑道等问题,由乙方报当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乙方所需的给排水、供电、供气及电讯等服务,由乙方自行处理,按规定应当由甲方出具相关证明或者以其名义办理时,甲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为乙方提供或办理。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乡镇人民政府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六条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合同壹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鉴证机构存档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本合同和附件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编号:)、《建筑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书范本最全版

编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出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___ 月____ 日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 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__________ 市(县)___________ 局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受让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 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岀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 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岀让宗地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宗地总面积大 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其中出让宗 地面积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小写__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分

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分国有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属于全民所有土地的权利。 城市的土地,法律规定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均属于国家所有;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这就说明我国土地要么是属于国家的,要么是集体所有的。那么如何实现对国家土地的有效利用呢?这就涉及到民法上的所有权的问题了。土地是属于国家或者集体的,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没有土地所有权。那我们的住房、办公楼所用的土地是怎么回事呢?其实,我们的住房、办公楼所用的土地我们是没有土地所有权的,我们有的仅仅是土地使用权。是由国务院代表国家通过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等方式来实现土地所有权的行使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建造并经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地上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是用益物权,是我国国土资源部对我国土地划分的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地中的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这正是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划拨而产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是国家所有的土地,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权

人在国有的土地上设立的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土地没有所有权,但是他对他所享有的使用权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享有所有权,即是土地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房地产结构。 同时,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取得是法定取得、原始取得,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继受取得,是通过出让和划拨的方式取得的。 由此可见,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们应当要区分清楚,以免引起房地产权益的争议。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5单元建设用地使用权 考点1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1.创设取得(一级市场) (1)除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以及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外,其他对集体土地的建设利用,都必须先征归国有,然后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创设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包括有偿出让和无偿划拨。 (3)用于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得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4)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2.移转取得(二级市场)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的条件 ①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②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③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的条件 ①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②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不得转让的房地产 ①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法定转让条件的; ②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③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④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⑤权属有争议的; ⑥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3.登记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转让、互换、出资、赠与,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建设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江苏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以及《苏州市工业项目用地公开交易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苏州市人民政府授权,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批准,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 5 (宗)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挂牌竞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应价竞价,根据挂牌期限内出价高低确定价高者得的一种供地方式。 一、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出让人为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 二、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三、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要求:

挂牌成交价格不包括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等建设规费,需建设绿色建筑。挂牌成交后,须按规定缴纳契税。 出让金及竞买保证金均以人民币结算。 地块竞得人须在地块交付之日起1年内将地块投入开发建设,地块竞得人应在办理完毕开工手续后3日内,报国土环保局备案,在地块交付之日起3年内将地块全部建筑工程竣工(受不可抗力影响者除外)。 除经出让人同意外,地块竞得人不能满足上述各地块开发建设要求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该宗地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以及收取一定的违约金。 凡具备经发部门的项目审核书面意见(或备案文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它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参加竞买,可以独立竞买,也可以联合竞买。苏园国土2017-G-11号地块竞买人须符合苏府[2011]217号文件规定,并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苏园国土2017-G-8和苏园国土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20xx—-2601)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9240 (合同范本系列)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签订日期:XXXXXX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 20xx—-2601)标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20xx—-2601)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合同文件为经过平等协商和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使用说明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附件1(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附件2(出让宗地竖向界限)和附件3(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二、本合同中的出让人为有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三、出让人出让的土地必须是国有建设用地。本合同以宗地为单位进行填写。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四、本合同第四条中,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平面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出让宗地的平面界限按宗地的界址点坐标填写;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可以按照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也可以按照各地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高差是垂直方向从起算面到终止面的距离。如: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标高+60米(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上界限,以标高-10米(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下界限,高差为70米。 五、本合同第五条中,宗地用途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1010-2007)规定的土地二级类填写。依据规划用途可以划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批准

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批准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9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200号修改)第3条。 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出让合同的约定缴纳地价款 受理方式 现场受理 受理地点 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窗口

办理时限 16个工作日(不包括地价评审时间、市政府审批时间、公示时间) 办理处室 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 申请材料 1、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申请表(原件); 2、办理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书(原件)。新建项目申请书内容包括:(1)申请出让的宗地位置及面积、界址,即坐落、四至、土地面积、平面界址、竖向界址;(2)申请出让宗地的权属现状(即现土地使用权人)及地上物现状;(3)申请出让宗地的规划条件,包括文件依据及规划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规划用途等;(4)已取得发改部门、规划部门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征地、划拨的文件;(5)地价评估及审定地价水平情况;(6)开发建设计划情况,包括投资总额、投资进度、计划开工竣工日期等;(7)申请建设项目的特殊情况;(8)申请出让的用地红线范围内是否有需按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并明确划拨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土地用途等;(9)申请人的具体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现状项目申请书内容同新建项目申请书内容的(1)、(2)、(3)、(5)、(7)、(9)项。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境外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2)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还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最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工作,有序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显化土地资产价值,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集约利用,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x39号令)和《xxx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同意将位于x精细化工基地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向社会公开出让,为确保出让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出让宗地基本情况 平地(G)〔x〕-17号 1.权属情况。 该宗出让用地总面积x平方米,已经人民政府(x﹝x﹞150号)文件批准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界址清楚,权属明确。 2.宗地位置、面积及出让条件。 该宗地位于x精细化工基地内,东邻未利用地,南邻未利用地,西邻精细化工南路延伸段中心线,北邻纬一路中心线,面积x平方米(合x亩),现状地类为:建设用地x平方米,未利用地x平方米,净地出让。 3.规划用途及设计条件。

按照x县城市建设规划站出具的x精细化工基地二期1-16#地块规划设计条件,该宗地土地使用性质为工业用地(塑料制品业),其他建设规划设计条件为: 投资强度:≥625万元/公顷; 容积率:≥1.1,≤1.2; 建筑密度:≥30%,≤40%; 绿地率:≥15%,≤20%;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所占比重:≤7%。 4.土地出让年限、建设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该宗地出让年限为:50年。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一年建设完成。 5.出让宗地价格、竞买保证金。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x39号令)的规定,x正联土地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宗地进行了评估,评估地价为31元/㎡。 经研究,决定该宗地以31元/㎡出让,该宗地出让起始价(或起叫价)为¥41.35万元(大写:肆拾壹万叁仟伍佰元整)。增价幅度为¥2.0万元(大写:贰万元整)及其整数倍,竞买保证金¥41.35万元(大写:肆拾壹万叁仟伍佰元整)。 二、出让方式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2008-260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2008-2601)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现予印发,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0年和2006年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同时废止。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的要求,规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督促用地者严格履行合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县签订的出让合同进行统一编号,

加强对出让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管。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示范文本)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合同编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

市)市(县)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受让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出台 2018年4月9日起正式施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出台2018年4 月9日起正式施行 3月9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通知要求,自4月9日起施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从2018年4月9日起正式施行,4月9日前受理但仍未出具土地估价报告的,可适用《规范》。已出具土地估价报告的,不再调整。是否出具了土地估价报告,可通过机构档案、行政部门档案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综合判断。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 前言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相关规定和土地估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1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的地价评估,以及因调整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补缴地价款的评估,适用本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入市、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出让等涉及的地价评估,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2引用的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本规范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的最新版本。 GB/T 18508-2014《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GB/T 18507-2014《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 GB/T 21010-201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土地所有者):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受让方(土地使用者):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甲方将依法拥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根据国家、省、市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甲方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在受让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乙方根据本合同付清全部出让金并领有土地使用证后在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内土地使用权按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的双方当事人均要签订书面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和按规定缴纳税费。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地块位于_________土地总面积为 _________平方米(大写:_________平方米)集体土地所有证号为_________其位置及四至范围详见附图。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第七条甲方交付乙方的土地的现状为: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规划用途为 _________用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供地方式】 ◎划拨-无偿无期限 ◎出让-有偿有期限 1.出让的概念 ◎出让 ▲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上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一方必须是国家。 ◎出让金 ▲是指通过有偿有限期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者,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一次或分次提前支付的整个使用期间的地租 ◎出让的含义 ▲出让是土地一级市场,由国家垄断,一方必定是国家 ▲经出让取得使用权的单位,只有使用权,所有权依然归国家。在期限内对土地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部分处分权);土地使用权可以入市,可以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但地下埋藏物归国家所有 ▲使用者只有在向国家支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能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集体土地不经征收不得出让 ▲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与土地使用者之间关于权利义务的经济关系,具有平等、自愿、有偿、有期限的特点(民事关系) 2.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计划 ◎出让土地的三符合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符合城市规划 ▲符合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程序

▲省级政府下达控制指标,拟定年度出让国有土地总面积方案 ▲具体出让每幅地的条件,由市县级政府土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拟定,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土管部门实施 3.出让方式 3.1 出让方式 ◎方式(四种) ▲招标 ▲拍卖 ▲挂牌 ▲协议 ◎应采用招拍挂的情形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五类)--- 工商旅娱商 ▲其它性质,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注意】要分清以下概念的级别 ◎划拨 ◎出让 ▲招标 ▲拍卖 ▲挂牌 ▲协议 3.2 出让的一般规定(招拍挂的共同要求) ◎招拍挂都必须发布公告 ◎招拍挂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挂牌出让的,出让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日前2天 ◎市县政府土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底价 ◎标底或底价不得低于国家最低标准 ◎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该实行集体决策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前应保密 3.3 招标出让的含义与程序 ◎招标出让的含义 ▲是指市、县国土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方式有利于公平竞争,适用于需要优化土地布局,重大工程的较大地块的出让 ◎程序 ▲投标 ▲开标-投标人少于三人,应终止招标活动 ▲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201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2018

附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 前言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相关规定和土地估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1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的地价评估,以及因调整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补缴地价款的评估,适用本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入市、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出让等涉及的地价评估,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2引用的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本规范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的最新版本。 GB/T 18508-2014《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GB/T 18507-2014《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 GB/T 21010-201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28406-2012《农用地估价规程》 TD/T 1052-2017《标定地价规程》 TD/T 1009-2007《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 3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6)《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7)《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8)《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9)《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20xx—-2601)正式版

After reaching a consensus through equal consultation, the agreement stipulates the obligation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and the rights that should be enjoyed by each other.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20xx—-2601) 正式版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 20xx—-2601)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合同资料适用于日常场景中,在经过平等协商而达成一致意思后订立的协议,规定了相 互之间的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应当享有的权利,如若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可通过正当手段来维护自己的 利益。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使用说明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附件1(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附件2(出让宗地竖向界限)和附件3(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二、本合同中的出让人为有权出让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三、出让人出让的土地必须是国有建设用地。本合同以宗地为单位进行填写。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四、本合同第四条中,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平面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出让宗地的平面界限按宗地的界址点坐标填写;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可以按照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也可以按照各地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高差是垂直方向从起算面到终止面的距离。如: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标高+6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

GF-2008-260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合同编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受让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 于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 为 ;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为上界限,以为下界限,高差为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 为 。 第六条出让人同意在年月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场地平整达 到 ; 周围基础设施达 到 ; (二)现状土地条 件 。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国土资源部将下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优质服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除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外,还要设立基本农田整备区,加大区内土地整治的资金投入,引导建设用地等其他地类逐步退出,将零星分散的基本农田集中布局,形成连片的、高标准粮棉油生产基地 对需要流转的农用地,要尽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做好登记发证衔接;对需要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要重点开展集体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特别要开展集体经营性用地的认定和确权,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供条件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万村整治”示范工程建设,以村为单位,按照“农民自愿、权属清晰、改善民生、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总要求,开展土地整治活动,实行“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部重点抓好1000个国家级示范点,各省(区、市)开展9000个省级整治示范工程建设 各地在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等流转活动中,要按照“初次分配基于产权、二次分配政府参与”的原则,出台和试行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益分配办法。部将研究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有关税费征缴和分配办法,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流转等活动中的土地权益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省级下达的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宅基地指标,保障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 凡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畜禽舍、温室大棚和附属绿化隔离等用地,以及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均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由市、县政府审批,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

为切实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的贯彻落实,日前出台的《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要为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城乡统筹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同时坚持严格规范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农业和农村各类用地手续。 《意见》要求,切实保护耕地,为农业稳定发展奠定物质基础。一要严格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和审计,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各地要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下称《纲要》)确立的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作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协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尽快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二要稳定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实行永久保护。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好基本农田布局,对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实行永久保护。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除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外,还要设立基本农田整备区,加大区内土地整治的资金投入,引导建设用地等其他地类逐步退出,将零星分散的基本农田集中布局,形成连片的、高标准粮棉油生产基地。 三要积极探索建立基本农田经济补偿机制,调动各方保地养地种粮的积极性。国土资源部将及时总结各地经验,配合财政部门尽快开展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试点,研究和建立约束和激励并行的基本农田保护新机制。 《意见》强调,加快土地确权登记,全面建设与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制度要求相适应的土地产权制度。一是明晰农村土地产权,依法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要根据法律规定,加快明确农民集体土地的主体。以此为前提,推进集体土地的登记发证。二是按照急需优先原则,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需要流转的农用地,要尽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做好登记发证衔接,确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_____市(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局;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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