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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doc 38页)

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doc 38页)
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doc 38页)

安全性

□对信息系统安全性的威胁

任一系统,不管它是手工的还是采用计算机的,都有其弱点。所以不但在信息系统这一级而且在计算中心这一级(如果适用,也包括远程设备)都要审定并提出安全性的问题。靠识别系统的弱点来减少侵犯安全性的危险,以及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来提供满意的安全水平,这是用户和信息服务管理部门可做得到的。

管理部门应该特别努力地去发现那些由计算机罪犯对计算中心和信息系统的安全所造成的威胁。白领阶层的犯罪行为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存在于某些最不可能被发觉的地方。这是老练的罪犯所从事的需要专门技术的犯罪行为,而且这种犯罪行为之多比我们想象的还要普遍。

多数公司所存在的犯罪行为是从来不会被发觉的。关于利用计算机进行犯罪的任何统计资料仅仅反映了那些公开报道的犯罪行为。系统开发审查、工作审查和应用审查都能用来使这种威胁减到最小。

□计算中心的安全性

计算中心在下列方面存在弱点:

1.硬件。如果硬件失效,则系统也就失效。硬件出现一定的故障是无法避免的,但是预防性维护和提供物质上的安全预防措施,来防止未经批准人员使用机器可使这种硬件失效的威胁减到最小。

2.软件。软件能够被修改,因而可能损害公司的利益。严密地控制软件和软件资料将减少任何越权修改软件的可能性。但是,信息服务管理人员必须认识到由内部工作人员进行修改软件的可能性。银行的程序员可能通过修改程序,从自己的帐户中取款时漏记帐或者把别的帐户中的少量存款存到自己的帐户上,这已经是众所周知的了。其它行业里的另外一些大胆的程序员同样会挖空心思去作案。

3.文件和数据库。公司数据库是信息资源管理的原始材料。在某些情况下,这些文件和数据库可以说是公司的命根子。例如,有多少公司能经受得起丢失他们的收帐文件呢?大多数机构都具有后备措施,这些后备措施可以保证,如果正在工作的公司数据库被破坏,则能重新激活该数据库,使其继续工作。某些文件具有一定的价值并能出售。例如,政治运动的损助者名单被认为是有价值的,所以它可能被偷走,而且以后还能被出售。

4.数据通信。只要存在数据通信网络,就会对信息系统的安全性造成威胁。有知识的罪犯可能从远处接通系统,并为个人的利益使用该系统。偷用一个精心设计的系统不是件容易的事,但存在这种可能性。目前已发现许多罪犯利用数据通信设备的系统去作案。

5.人员。用户和信息服务管理人员同样要更加注意那些租用灵敏的信息系统工作的人。某个非常无能的人也能像一个本来不诚实的人一样破坏系统。

□信息系统的安全性

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分为物质安全和逻辑安全。物质安全指的是硬件、设施、磁带、以及其它能够被利用、被盗窃或者可能被破坏的东西的安全。逻辑安全是嵌入在软件内部的。一旦有人使用系统,该软件只允许对系统进行特许存取和特许处理。

物质安全是通过门上加锁、采用防火保险箱、出入标记、警报系统以及其它的普通安全设备就能达到的。而作为联机系统的逻辑安全主要靠“口令”和核准代码来实现的。终端用户可以使用全局口令,该口令允许利用几个信息系统及其相应的数据库;终端用户也可使用只利用一个子系统或部分数

据库的口令。

□安全分析过程

大多数公司的办公人员询问关于信息和计算中心的安全时,往往问“一切都行了吗?”其实他们应该问“对于信息和计算中心的安全,我们应该做什么?”。

用户管理人员应该与信息服务管理人员定期地共同研究,进行安全分析,这种安全分析为各方都愿意接受。简言之,这种安全分析意指决定要多大的一把“挂锁”。遗憾的是,某些公司乐意承担巨大的风险,但又侥幸地希望不要出现自然灾害或预先考虑到的祸患。“难得出现”并不等于“永不出现”,关于这一点某些公司发现得太晚了。

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大唐新能源制〔2010〕3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依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能源公司的电力生产工作应充分挖掘、利用本公司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来完成。确需要利用公司外人力资源的,必须采用对外发包工程的方式,严禁直接雇佣劳务用工。

第三条新能源公司对外发包工程必须由各分子公司统一管理,发包给具有安全资质和条件的单位,严禁发包给任何个人,严禁以风场、班组或职能部门的名义对外发包工程。

第四条对外发包工程必须依法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对外发包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必须到位,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第五条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基本要求:谁发包、谁负责安全管理;谁使用、谁负责安全监护;为谁服务,谁负责安全监督。

第六条对外发包工程严格执行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安全隐患的施工队伍不准进入现场;有安全隐患的人员不得

进入现场;有安全隐患的施工机械不准进入现场;有安全隐患的工程设备不准进入现场;有安全隐患的材料不准进入现场;有安全隐患的施工措施不准审批实施;有安全隐患的区域不准开放施工。

第七条未经新能源公司批准,任何分子公司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有关单位(企业)提供劳务,否则发生的责任事故及人身伤害,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系统各单位。

第九条定义和术语

(一)电力生产工作

指发电、输变电、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筑等有关的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安装、检修和试验等工作。

(二)工程发包

指建设单位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采用公告或邀请书等方式提出项目内容及其条件和要求,约请有兴趣参与竞争的单位按规定条件提出实施计划、方案和价格等,再采用一定的评价方法择优选定承包单位,最后以合同形式委托其完成指定工作的活动。

(三)转包

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四)分包

指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几部分工程,再发包给其他承包人,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分包合同。

(五)发包方

指将我公司生产或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某一个或几个环节,以合同约定方式委托给其他专门或专业公司来完成的单位。

(六)承包方

指与发包方直接签订施工(劳务)合同的专门或专业公司。

(七)分包方

指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经济独立核算,独立承担工程施工的某一部分,并与承包方直接签订施工合同专门队伍或专业公司。

(八)临时工

指与企业的雇佣合同期2年以下(不含2年)或无固定工作岗位的外来用工人员。

(九)项目监护单位

指发包方指定的工程项目安全施工的具体负责单位。

(十)工程安全协议书

指工程的业主(发包人)与施工的承包人之间达成的以实施工程为合同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章职责

第十条发包方的(安全)职责

(一)发包承办部门的职责:

1.审查承包方的业务资质和条件;

2.与承包方签订工程合同并附带《工程安全协议书》;

3. 审批承包方制定的“三项措施”(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对重大施工项目需经发包方总工程师或生产副职审批;

4.负责向承包方负责人、工程安全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5.审查承包方人员、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施工(改为国家)的要求;

6.根据工作需要,协助承包方办理工作票手续,或指派现场监护人;

7.解决和协调发包工程的重大问题和疑难问题;

8.监督检查现场安全施工情况,查禁违章;

9.组织(改为配合)有关单位对发包工程进行验收,并办理(改为在字)工程结算手续上签字(增加);

10.发生事故后,组织调查和分析,填报相关的事故报告表;

11.监督检查承包方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安全监察部门的职责:

1.负责发包工程的生产、基建、扩建、改建等安全管理;

2.编制和修订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3.审查承包方的安全资质和条件;

4.与承包方签订《工程安全协议书》,作为工程合同附件;

5.负责向承包方负责人、工程安全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6.审查承包方人员、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施工的要求;

7.审核承包方制定安全施工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技术措施;

8.对承包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文件,并考试;

9.负责审批安全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手续;

10.负责(改为配合)办理开工申请单手续;

11.负责办理《生产现场准入证》手续;

12.负责审批承包方施工人员的工作票负责人;

13.解决和协调发包工程的重大安全问题;

14.监督检查现场安全施工情况,查禁违章;

15.参加发包工程的验收工作;

16.发生事故后,组织调查和分析,填报相关的事故报告表;

17.监督检查发包工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18.负责办理《生产现场准入证》,建立发放档案;

(三)风场的职责:

1.负责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

2.负责向承包方施工人员交待现场危险因素及注意事项;

3.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正确完备,办理工作票许可手续;

4.负责布置、检查、监督(增加)现场安全措施,确保落实到位;

5.监督检查现场安全施工情况,查禁违章行为;

6.解决和协调现场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四)工作监护(负责)人的职责:

1. 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2.组织分析危险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并监督落实;

3.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正确完备,现场措施布置到位;

4.负责办理开工许可、竣工验收手续;

5.负责对施工人员进行具体的安全技术交底,交待工作任务、工作范围、安全措施、注意事项等;

6.监督检查现场安全施工情况,查禁违章;

7.监督检查每日开工会和收工会,掌握施工进度及存在的问题,总结安全施工情况。

第十二条承包方的职责

(一)接受发包方审查安全资质和条件;

(二)负责提供发包方所需审查的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负责施工人员条件应符合本管理规定,并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四)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满足发包方提出的要求;

(五)与发包方签订《工程安全协议书》和工程承包合同;

(六)负责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

(七)负责制定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技术措施和相关预案,并贯彻落实;

(八)负责对承包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规程、消防安全、电力设施保护和社会治安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和考试;

(九)负责交纳安全保证金,办理开工申请、现场准入证等手续;

(十)监督检查现场安全施工情况,查禁违章;

(十一)负责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十二)解决和协调现场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十三)发生事故后,与发包方一起进行调查和分析,填报相关的事故报告表;

(十四)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三条工作负责人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程及本管理规定,接受发包方的安全生产管理;

(二)合理安排工程进度,明确分工和职责,正确组织施工,对施工的安全负全责;

(三)组织施工人员落实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

(四)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正确完备,检查现场安全措施布置到位;

(五)负责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详细交待工作任务、工作范围、工作时间、停电范围、带电部位、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

(六)始终在现场监督施工安全情况,查禁违章;

(七)组织开好每日的开工会和收工会;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活动,向全体施工人员传达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和事故通报,总结、分析一周安全施工过程中的好人好事和不安全事件,制订整改、防范措施等。

第三章发包程序

第十四条确定工程承包方。

发包工程必须经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程序进行,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分或者投票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五条审查安全资质和条件。

发包部门审查承包方的以下安全资质和条件,填写《发包工程安全资质审核表》(附表2),报安全监察部门审核备案:

(一) 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资格证书、企业安全资质证书等;

(二) 施工简历、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及有效业绩证明;

(三)工程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四) 从事特种作业施工的或施工人员超过30人的,提供专职安全监督人员的资格证书;

(五)起重机械施工(安装、改造、维修)、危险化学器、建筑等施工的《特种作业资格许可证》;

(六) 涉及定期试验的施工机具、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安全防护用品等必须具有检验;

(七) 试验资质部门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或合格证;

(八)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九) 施工人员的年龄、身份、健康证明。

第十六条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部门代表分子公司与承包方按照要求起草工程承包合同,经有关部门审定后,由企业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签订。

第十七条签订《工程安全协议书》:

发包承办部门与承包方签订《工程安全协议书》(附表3),双方审核签字、盖章后,再经安监部门审核盖章。协议书一式三份,一份发包部门、一份承包方、一份安监部门。协议书内容:

(一) 工程概况。写明工程名称、工程地址、承包工程范围和内容、承包形式;

(二)工程项目期限。写明完成工程项目承包任务所需要的计划时间;

(三)发包方安全责任和义务。写明发包方的职责,发包方的义务,提出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的要求;

(四) 承包方安全责任和义务。写明承包方的职责,承包方的义务,制定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遵照执行的有关安全生产、治安、防火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五)写明对现场实施奖惩的有关规定,有关事故报告、调查、统计、责任划分的规定承发包方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十八条安全技术交底。

(一) 发包部门负责人向承包方负责人、工程安全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工程项目安全施工的具体负责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分析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填写《现场负责人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卡》(附表4),并签

字。交底卡一式叁份,一份承包方,一份发包方,一份安监部门。

(二) 承包方制定“三措一案”。

(三) 承包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发包方提出的要求,制定“三措一案”(附表7),经发包部门负责人审批。对重大施工项目需经发包方总工程师或生产副职审批。

“三措”是指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一案”是指施工方案。

(四) 审查承包方人员、工器具及防护用品。

(五)发包方根据承包方提供的《施工人员情况登记表》(附表5),审查所有施工人员的年龄、文化程序、身份证明、工种及体检证明(县级以上医院)是否符合要求;对于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发包方根据承包方提供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登记表》(附表6)进行核查,保证使用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的检验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十九条安全培训和考试:

针对承包工程生产和工艺流程的特点、施工区域地下隐蔽工程,以及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发包方安监部门应对承包单位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并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和要求。

第二十条交纳安全保证金。

开工前,承包方应向发包方交纳工程款总额5%的安全保证金,作为对违反本标准的处罚和赔偿用款,不足时由承包方补齐,节余款退还。

发包方安监部门负责审批安全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手续,填写

《安全保证金收款凭证》(附表14)、《安全保证金退还凭证》(附表15);财务部门负责代管安全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手续。

第二十一条办理开工申请手续。

入厂前,承包方应到安监部门办理开工申请单(附表8),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 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工程安全协议书》;

(二)发包方与承包方现场负责人签订的《现场负责人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卡》;

(三)施工人员安全规程、消防安全、电力设施保护和社会治安等方面知识考试合格的试卷;

(四)经发包方负责人批准签字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

(五)施工人员情况登记表;

(六)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登记表;

(七) 施工人员的体检证明(县级以上的医院);

(八)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九)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

(十) 交纳安全保证金收据。

第二十二条办理生产现场准入手续:

(一)承包方持开工申请单到发包方安监部门办理生产现场准入手续,须经安全监察部门人员签字有效。

(二)项目监护单位与承包方负责人向施工人员交底。

项目监护单位负责人(现场监护人)与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安监人员一起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针对现场危

险因素填写《现场施工人员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卡》(附表9),并组织学习和签字,方可带领施工人员进入生产现场。

第二十三条现场监护和管理:

施工中,发包部门、项目监护单位负责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监护,安全监察部门对施工过程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及考核,发现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施工现场监护的重点内容;

(一) 现场各种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二)是否正确办理了工作票;

(三)施工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正确佩带、使用;

(四)施工人员是否有违章行为;

(五)发包单位工程负责人职责履行是否到位;

(六)承包单位工程负责人、技术人员、安全人员职责履行是否到位;

(七)现场安全设施、工器具、设备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八)施工人员的出入证是否真实有效;

(九)特种作业是否有资格人员担任;

(十)承包单位人员变动是否履行相关手续,填写《施工人员变更申请表》(附表10)。

(十一)工程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由承包方提出验收申请,填写《工程竣工验收单》(附表11),发包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字。验收单一式三份,一份发包部门、一份承包方、一份安监部门。

第二十四条办理工程结束手续:

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将违章罚款全部交清,填写《安全保证金退还申请单》(附件15),办理安全保证金退还手续。资料归档。

每项工程结束后,承、发包方应建立健全《发包工程安全管理》档案,做到一事一档,并填写《发包工程登记台帐》(附表12)。对于工程项目的相关材料必须留有复印件或副本,保存期一般为二年,保存地点为承包方、发包部门、安监部门。发包工程资料明细

第四章发包管理

第二十五条发包方对承包方的安全管理:

(一)发包方应严格审查承包方的有关证件,保证承包队伍符合发包工程的条件和要求。

(二)发包方应对下列承包单位终止合同、退出现场,不得重新录用:

1.发生过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承包单位;

2.不服从发包方、监理单位管理的承包单位;

3.造成发包方安全、质量事故的承包单位;

4.严重违章作业、管理混乱的承包单位。

(三)发包方必须依法与承包方签订《工程安全协议书》和工程承包合同,明确双方各自的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发包工程合法性。安全协议书必须与合同名称、内容对应一致。

(四)发包方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必须经公司考试审批后,备案并公布;承包方的工作负责人应由承包方提出,必须经公司资格审批后,备案并公布。

(五)发包方应做好工程项目的各项协调工作,风场、班组应积极配合承包方办理工作票有关事宜,特殊作业时要实行“双人负责制”。

(六)承包方工作负责人应对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和施工人员安全行为负责;发包方工作负责人应对现场作业安全措施是否执

行到位,施工人员是否在指定时间、区域内工作负责。

(七)做好发包工程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对承包方提出具体的要求和指导意见,查禁违章,必要时下达“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对严重违章作业,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停工整顿,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由承包方负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的执行。

(八)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生违章、人身伤害等事件,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进行处罚,并从安全保证金中扣除。造成发包方经济损失的,承包方要承担全部责任,从工程款中扣除;对于情节严重的,发包方有权停止该项工程合同的执行。

(九)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生事故后,应立即报告发包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并在24小时内向安全监察部门提供书面报告。因承包方违章发生人身事故,由承包方负责事故调查及协调善后处理事宜,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相关的事故报告由承包方填报,报发包方安全监察部审核备案。

(十)发包方要全面掌握承包方施工安全、质量、进度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每月要组织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向承包方传达领导的指示精神和有关安全工作文件,总结分析安全施工情况,制订整改措施。

(十一)由于承包单位责任造成安全、质量事故需要承包单位赔偿的,财务部门根据发包部门、安全监察部门的书面通知,从安全施工保证金和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第二十六条承包方的安全管理

(一)承包方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

业安全工作规程》、《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及本标准,自觉接受发包方的安全管理、监督和检查,对提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二)承包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应有承包方所在地区、县级工商行政机关和劳动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符合发包工程要求以及企业等级资质证书和法人委托书等;

(三)承包方负责对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承包方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四)承包方须按照国家规定和电力行业要求,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应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过并在有效期内;当接触有毒有害物体及粉尘清扫工作时,要提供相应防毒防尘等特殊劳动保护用品,确保安全施工及人身安全和健康;

(五)承包方应分开设置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符合安全要求,严禁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六)承包方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制,明确施工负责人是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人员的安全施工负全责;

(七)承包方应指定一名安全负责人,对施工人员和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负责。承包方安全负责人每周五下午到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汇报施工中的安全情况,参加发包方的安全会议,服从发包方安监部的领导;

(八)禁止雇用童工和老弱病残人员;非特殊技术性的工作,工作人员年龄不得超过55岁;所有工作人员不得有电力生产的职业禁忌症;

(九)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相应的操作证,持证上岗;

(十)从事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项目,施工时必须设专职安监人员。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设有兼职安全员。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要满足要求;

(十一)承包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或分包,严禁返包,即承包方将工程的某些具体工作交由发包方的车间、班组或个人完成。施工单位在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由发包方配合完成的工作,需书面提出申请,经发包方副总经理及以上领导批准后,指派有关车间或班组完成;

(十二)施工人员必须征得风场值班负责人的同意方可开工;同一地点必须有两人以上进行工作,否则不准施工;

(十三)承包方工作负责人在开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中必须始终在现场全程监护,施工人员不得擅自中途换人,特殊情况需要换人时须履行手续征得发包方的同意,填写《施工人员变更申请表》。对新参加工作人员要履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十四)承包方应在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十五)承包方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防火安全措施,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十六)一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设备事故,应保持事故现场,并立即向发包方的发包部门或安监部门报告,双方组织事故调查,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十七)承包方应参加发包方组织的安全例会,向施工人员及时传达领导的指示精神和有关安全工作文件,落实例会要求,总结分析安全施工情况,制订改进措施;

(十八)承包方要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提供施工现场安全保卫措施及保卫人员名单,并报发包方安监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对厂家服务人员的安全管理:

(一)凡进入生产现场进行服务的,由聘请单位负责按照本标准实施管理;

(二)凡进入生产现场进行服务的,聘请单位负责对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书面交底,所有售后服务人员学习后签字,保留书面材料备查。聘请单位负责办理出入手续,并对售后服务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的安全负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发包工程中发生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和电网、设备事故,依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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