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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

穗办〔2010〕3号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

(2010年3月2日)

为深入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规范我省社会组织的意见》(粤办发〔2008〕13号)和《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学习借鉴香港先进经验推进社会管理改革先行先试的意见》(穗字〔2009〕13号),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民政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民政工作改革发展协议》,促进我市社会组织规范管理和创新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的重要意义,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重要意义。党的十六大以来,各级党委和政府日益重视社会组织的建设。党的十七大对社会组织作为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政治建设的重要基础、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社会建设的重要依托、对外交流合作的重要桥梁等方面的功能和作用,提出了更高、更新、更全面的要求。在新形势下,结合广州实际,大力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广州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全面提升科学发展实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继续解放思想,以建立现代社会组织制度为核心,以培育社会组织发展为重点,以促进社会组织行为规范为主线,坚持“培育扶持、健全机制、规范管理、提升能力、发挥作用”的方针,先行先试,推动各类社会组织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服务国家中心城市和全省“首善之区”建设大局中的积极作用。

3.目标任务。在我市逐步建立起与国家中心城市及省会城市地位和作用相适应的定位准确、功能齐全、作用显著的社会组织发展体系,构建党委领导、政府引导、各界协同、组织自律、公众监督的社会组织管理格局,形成科学合理、和谐有序、健康高效的社会组织运行机制,促进广州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力争用3至5年时间,建立一套具有现代特征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培育一批综合能力强的社会组织;打造一批具有广州特色、与国际做事规则接轨的行业协会商会;创建一个社会组织交流合作平台。

二、科学定位和分类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功能作用

4.社会组织定位和分类。社会组织主要是指依法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发挥服务、沟通、协调、监督、维权、自律等作用的各类民间组织、中介组织。根据社会组织的功能属性及特点,主要包括六类:

(1)公益服务类。指面向社会,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发展提供公益慈善服务,具有社会性、保障性和非营利性特点的社会组织。

(2)行业协会商会类。指由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为维护共同合法的经济利益而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3)学术联谊类。指由相关组织或个人依据章程自愿组建,具有鲜明的联谊性、学术研究性和非营利性特点的社会组织。

(4)咨询经纪类。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为社会和市场主体提供专业性建议、意见,或为生产要素交易提供信息、技能、设施服务,具有鲜明的经纪性、代理性和有偿性特点的社会组织。

(5)鉴证评估类。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独立提供具有公信力的资信评估服务,出具技术性评估报告,或者依据行业规范、技术标准,为社会提供鉴证、鉴定、监督、检测、检验、评价、评估和认证服务,实行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或其他责任,具有鲜明的独立性、客观性特点的社会组织。

(6)律师公证仲裁类。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律师、公证、仲裁服务,具有专业性、法定性、公正性特点的社会组织。

三、加大培育和扶持力度,促进社会组织持续健康发展

5.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构建政府与社会组织良性互动、协同合作的新型关系,从体制和机制上规范政府、市场、社会三者的关系,着力培育社会自治功能,强化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全面梳理和分解政府各部门承担的职能,将行业管理与协调性职能、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性职能、市场监督与技术性等职能,通过授权、委托等方式依法转移给相关社会组织承接,为社会组织发展拓展空间。

6.强化公共财政意识,建立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政府将事务性、辅助性的事项,采取“政府承担、合同管理、评估兑现”方式,通过购买服务,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组织办理。明确规定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社会组织承担管理服务事项的,由政府各部门提出购买服务的事项及要求,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在社会服务、社会福利、公益慈善等条件成熟的领域先行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

7.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财政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力度,以项目资助为主,推动建立公共财政对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资助和激励机制。多渠道筹集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用于扶持政府重点培育发展的行业协会商会、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和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各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可按规定资助社会组织的慈善公益性、社会福利性服务项目。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建设市级社会组织培育基地,采取无偿或低租的方式,提供办公场所,为社会组织提供开展培训、交流和服务的平台。鼓励社会组织拓宽筹资渠道,增加公益积累,壮大自身实力。

8.落实优惠政策,出台扶持措施。社会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民办学校、民办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用地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用水、用电、用燃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收费。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信贷支持。

四、加强规范管理,完善社会组织监督体系

9.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切实做好社会组织入口登记工作,强化准入管理。社会组织应当依法登记。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登记,营利性社会组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进一步降低登记门槛、简化登记手续,试行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实行异地商会和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将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工作。

10.构建社会组织信息公开与交流平台。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信息交流会议制度,畅通信息交流渠道。构筑全市统一、高效、完整的社会组织监管信息系统和服务信息网络,建立全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和基础数据库。社会组织必须主动将其重大活动、财务状况、接受捐赠的使用情况等信息,通过此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接受会员和公众监督。

11.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全面规范社会组织行为,及时掌握社会组织动向。凡社会组织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依法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组织更换会长(理事长、主席)、秘书长(总干事)等负责人的;一次性接受捐款、对外投资、业务活动开支达到注册资金一倍及以上的,应当事先向业务主管或指导单位以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社会组织开展涉外活动的,除按有关规定报批外,也应事先按规定向业务主管或指导单位以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12.加强社会组织涉外交流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指导社会组织开展对外交流活动,依法加强对社会组织境外投资及接受境外捐赠等涉外活动的监管。

13.实行社会组织评估制度。成立市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委员会,建立专家信息库,对社会组织实施分类评估,将社会组织的评估等级作为其参与竞争政府购买服务和接受政府职能转移的资质条件。通过实施社会组织评估,全面提升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增强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

14.强化社会组织自律管理。加强社会组织诚信体系建设,推动社会组织依法按章程开展活动,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规范运作、诚信执业、信息公开、公平竞争、奖励惩戒、自律保障机制。全面清理、严肃查处市场中介组织进行价格欺诈、提供虚假信息、搞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社会组织要公开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利用权力强制入会、摊派会费、搭车收费、指定服务,不得擅自制定应由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违规收费,不得乱收滥支、坐收坐支。

15.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切实加强登记管理机关建设,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肃查处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维护社会稳定。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牵头,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纳入而未纳入登记的社会组织,在清理整顿基础上限期办理登记;对名存实亡、违规运作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社会组织依法予以撤销;对自律机制不健全、作用发挥不明显的社会组织进行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撤销。

五、完善法规制度,为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创造条件和环境

16.完善社会组织专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制度。引进高端人才,逐步实现社会组织职业经理人管理,建立秘书长职业化制度。加大对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力度,逐步实行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制订完善符合社会组织特点的人员流动、入户、工资福利、职称评定、档案管理、社工招聘等政策措施。通过政府补助社会组织开发就业岗位,加大政府资助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聘用社工力度,大力扶持推动广州地区高校开设社会组织管理专业。

17.提高社会组织的社会地位。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人民民主、增强社会自治、协调利益矛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在政治上关心、爱护社会组织,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政议政。

18.加快社会组织立法步伐。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规体系,进一步明确我市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职能作用、权利义务、行为规范、监督管理,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服务和管理,规范社会组织运作,保障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积极开展社会组织规范发展的立法调研,推动《广州市社会组织促进条例》、《广州市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

六、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

19.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密切党与各行各业和各界群众的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进一步创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组织党员队伍建设。社会组织党组织原则上以属地管理为主,行业管理为辅,社会组织注册登记时,登记管理部门应指导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同步设置党组织。

20.建立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推进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工作,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委政法委、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民族宗教局、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外办、市体育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协作办、市工商联、市侨联、市科协、市社科联、市贸促会等单位组成的市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相互通报有关情况,研究协调有关社会组织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

21.加强组织实施。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将社会组织改革发展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机结合起来,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监督、指导和促进各类社会组织合理布局和有序发展。广泛开展社会组织工作交流与合作:积极引导舆论宣传,加强理论研究,注重总结经验,树立先进典型,塑造品牌形象,努力打造具有广州特色的社会组织规范发展模式。

主题词:机构规范社会组织△意见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要节日期间统筹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要节日期间统筹安排市领导活动的通知(2007)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穗办[2007]13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11.29 【实施日期】2007.11.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筹改进重要节日期间市领导活动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要节日期间统筹安排市领导活动的 通知 (穗办〔2007〕13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为深入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倡导八个方面良好风气的要求,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印发〈关于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7〕1号)和《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会议活动安排和精简文件的意见》(穗办〔2007〕10号)精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

今后重要节日期间需要统筹安排的市领导活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筹安排活动的范围 统筹安排活动,是指元旦、春节、“五一”、端午、“七一”、“八一”、中秋、国庆等重要节日期间有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市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及市纪委副书记参加的、有重要影响的活动。一些特殊性或临时性的活动和市直部门、基层单位邀请市分管领导参加的活动,不列入本统筹安排的范围。 二、统筹安排活动的时间和项目 (一)元旦期间。 1.新年音乐会。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主办。承办单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拟邀请领导:省有关领导,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市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及市纪委副书记,市的部分老同志。参加人员范围:各区、县级市和市直局以上单位主要领导;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主要负责人;曾获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嘉奖的劳动模范以及青年、妇女、教育、科技界先进人物代表。 2.广州市各界人士新年茶话会。主办单位:市政协。拟邀请领导: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市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及市纪委副书记,原市六套班子领导和享受副省级单项待遇以上的老同志。参加人员范围:市政协委员,市各民主党派、市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二)春节期间。 3.慰问困难企业、困难职工、困难农户、劳动模范、农民工和民政优抚对象。主办单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拟邀请领导: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及市纪委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慰问对象:我市各类困难企业及各类企业中的困难职工(含下岗工人)、困难农户、省市劳动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7 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第13届2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张广宁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3届28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文中的“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县级市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区、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 二、第十八条中的“应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修改为“应当在有效期满之日前30日内”。 三、第十九条中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之日起30日内”修改为“应当在有效期满之日前30日内”。 四、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1997年2月2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根据2008年1月1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管理,准确反映组织机构的信息,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赋予本市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不变的标准代码标识。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的实施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的实施意见 大数据是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大力推进大数据的发展与应用,有利于广州提高产业集聚、科技创新、政府治理等方面的能力,对全力打造“三中心一体系”,进一步强化国家重要中心城市的功能具有重要意义。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和《广东省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年)》精神,加快我市大数据的发展与应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围绕国家重要中心城市的定位,以资源统筹、共享、开放为切入点,建立“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管理机制,通过释放政府数据红利,重点助力国际航运中心、物流中心、贸易中心和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经济发展新优势、新动力,为我市建设枢纽型网络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通过政府数据开放及应用引领,到2020年,打造出具有广州特色的大数据产业体系,成为全国大数据应用先行区、大数据创新创业示范区、大数据产业核心集聚区,同时,实现大数据与产业发展、政府治理及科技创新的紧密结合,建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国家大数据强市。 二、主要任务

(一)夯实大数据基础设施,强化发展支撑能力。 1.加快政府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广州市政府大数据中心,承载市政府信息化平台及政府大数据应用。建设全市政府数据汇聚平台,完善政府信息资源库,实现政府基础数据统一归集。建设政府数据综合应用管理平台,归集并分析处理政府、行业领域可用数据资源,促进政府数据资源和社会数据资源的高效流通和充分利用,支撑社会各行业的发展。建设大数据产业服务平台,整合各方资源,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加快产业优化发展。(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政务办牵头) 2.加快社会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发挥大型互联网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的技术、资源优势,合理布局和集约化建设一批企业数据中心,加速推进中国移动南方基地、中国电信亚太信息引擎、中国联通互联网应用创新基地等互联网数据中心建设,建成面向全国乃至亚太地区的云计算公共平台和大数据处理中心,保障城市基础功能及战略定位。支持和鼓励公共服务机构、行业协会、企业建设面向商贸、汽车、新材料、金融保险、精细化工、重大装备、现代物流、生物健康等行业领域的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强化行业大数据服务能力。(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 3.加快大数据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统筹政府、高校、市场等资源优势,建立大数据研究院,打造国际领先的大数据教育、科研创新和创业平台。支持企业联合高校及相关研究机构,建设一批大数据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和应用中心。发展创客空间、开源社区、社会实验室、智慧小企业创业基地等创新创业载体,支持种子期、初创期大数据领域中小微企业发展。(市科技创新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及各相关部门配合) (二)促进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流通,释放重要生产力。 1.加快政府数据汇聚共享。依照《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的要求,推进政府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建设,制定完善政府数据采集、处理、存储、利用等标准规范,逐步实现政府数据向政府数据汇聚平台归集,实现一数一源。开展政府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绩效评估,加快市区两级政府数据资源的交换与共享,提高政府服务监管水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 2.释放政府数据红利。综合利用政府数据开放平台、数据汇聚平台、数据综合应用管理平台,以多种形式,安全、公平地对社会开放交通、人口、旅游、规划、医疗、教育、文化、商务、信用等方面的政府数据资源,鼓励社会对政府数据资源进行增值利用,实现以数据资源吸引龙头企业落户、以数据资源扶持产业发展、以数据资源带动行业创新。(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3.鼓励社会数据共享共用。开拓数据采集渠道,引导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整合相关资源,结合政府脱敏后的公共数据资源,为企业提供行业大数据服务,激发大数据领域的创新创业活力。(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4.促进商业数据交易流通。健全数据交易流通的市场化机制,引导培育大数据公开交易市场,为企业提供在工具、技术、商业模式、融资、推广、数据交易、信息共享等方面的综合服务;探索开展大数据衍生产品交易,在跨境电商、航运物流、金融服务等领域率先开展数据交易试点,促进数据流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委、金融局和广州港务局配合)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90号令)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已经2012年12月17日市政府第14届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 2013年1月15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根据省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我市开展了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市场优先和社会自治的原则,大力清理、压减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对市场和社会能够自我调节的事项取消行政审批,对社会组织能够承担的事项转移给社会组织,对各区、县级市政府能够实施的事项进行下放。经全面清理和严格审查,市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 60项、备案 18项,调整行政审批138项、备案29项,保留行政审批201项、备案67项,省或部委下放实施行政审批130项、备案5项,省或部委委托管理行政审批15项、备案2项。 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级市政府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从重管制向重服务、重监管转变,努力提

高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在广州市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编码,规范管理。凡未纳入此次保留、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各部门一律不得实施审批、备案。凡新增、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负责实施的主管部门应及时报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公告,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监管责任,确保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落实到位。同时,各部门要在门户网上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2. 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3. 市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4.省或部委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5.省或部委委托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广州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办法

广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规范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建设管理,根据《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社会组织培育扶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建设、管理与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培育基地,是指由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主导建立的,经市民政部门核定,承担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具体事务的公共服务场所,包括: (一)市社区服务中心(市社会组织服务交流中心)主导建立的市一级社会组织培育基地; (二)各区民政部门主导建立的本级社会组织培育基地; (三)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主导建立的本级社会组织培育基地; (四)市、区有关部门主导建立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统筹指导、建设核定、资助审核、考核评估、监督

管理,负责按照财政资金的管理规定,按照预算编制规定和程序将项目资金纳入部门预算,做好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等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统筹协调、业务指导,负责按照财政资金的管理规定,按照预算编制规定和程序将项目资金纳入部门预算,做好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等工作。 市、区有关部门按照“谁建立、谁保障、谁监管”的原则,负责本部门主导建立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业务指导、运营保障、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部门预算进行审核,并与民政部门一起做好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市社区服务中心(市社会组织服务交流中心)作为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业务指导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具体业务统筹协调; (二)协助市民政部门制定和实施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业务考核和运营评估标准; (三)协助市民政部门进行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体系建设; (四)统筹开展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系统平台和数字化培育平台建设; (五)负责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实施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穗办[2001]18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06.21 【实施日期】2001.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中层领导 职位竞争上岗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办〔2001〕18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市县机构改革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的实施办法》(粤组通〔2001〕40号)的精神,参照省委、省政府机构改革的做法,结合我市机构改革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着眼于建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新机制,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防止和克服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积极稳妥地做好人员定岗分流工作,优化机关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 竞争上岗必须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党管干部与走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二、竞争范围和对象 在市级机构改革中,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群团机关的中层领导职位全面实行竞争上岗。但专业技术性较强、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内设机构中层领导职位,其岗位定员可采取“双向选择”、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单位领导班子决定的方式进行。 参加机关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的人员,一般应是本机关现有同级职务人员和符合晋升资格条件的下一级职务人员(任副处级满两年、任正科级满三年),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55周岁以下。年龄在40周岁以上具有中专学历的现任正副处长(主任),允许参加同级职位竞争上岗。年龄的计算以2001年12月31日为线。 为有利于优秀人才特别是优秀年轻干部参加竞争,对任正科级职务满两年或年龄在3

广州市行政调解规定

广州市行政调解规定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0.30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09号) 《广州市行政调解规定》已经2014年10月8日市政府第14届1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 2014年10月30日 广州市行政调解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调解活动,依法解决争议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通过协调和劝导,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调解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政府法制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调解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条行政调解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依法调解与依法处理相结合,自愿平等、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开展行政调解活动的必要工作条件。 行政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行政调解不得收费。 第二章行政调解范围和管辖 第七条行政机关可以对下列争议纠纷进行调解: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调解的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裁决或者调处的民事纠纷;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关系的争议纠纷。

社会组织网上申报说明书

社会组织网上业务申报 操作指南说明书 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社会组织网上业务申报 操作指南说明书 修订版V1.0 南海区社会组织信息网:fsnanhai.gdnpo.jmeii./ 联系:86239587 社会组织账号:地市区县代码+社会组织类别代码+登记证号 初始密码都是111111 地市区县代码:fsnh 社会组织类别代码:社团(st)、民非(mf)、基金会(jjh) 社会组织可凭以上信息登录系统办理业务;申请核名、成立需自行注册账号登录。

目录 一、业务办理简介4 二、业务办理流程4 (一)业务办理通用流程4 (二)预先名称核准流程步骤5 (三)成立登记流程步骤5 (四)变更登记流程步骤6 (五)重大事项报备流程步骤5 (六)注销登记流程步骤7 三、登录方式6 (一)已成立单位的登录方式6 (二)未成立单位的登录方式7 (三)修改密码8 四、网上填报指南(示例)8 (一)登录平台9 (二)选择所要办理的业务9 (三)填报申请表12 (四)退回业务补正提交16 (五)查看审核结论17 (六)网上审核通过后该做什么18 (七)如何打印19 五、常见问题19 (一)数据收集19 (二)常见问题答疑27

一、业务办理简介 本系统为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主要为广大社会组织办理业务提供方便网上办事方法。能办理的业务基本涵盖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过程中的各种行政审批事项,如名称核准、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重大事项报备、年度检查等。 平台的功能主要是将社会组织管理过程中的核名、登记、变更、注销、年检等传统业务,由原本的纸质办理,手工录入资料的方式,改为由社会组织网上填写资料,登记管理机关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再接受纸质材料进行存档备案。 二、业务办理流程 (一)业务办理通用流程 网上查看办理业务所需要的条件、并准备相应的资料以备网上填报。可到本市社会组织管理局中查看办事指南,或者参考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统一办事指南: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4b298157.html,/home/index/newslist1 第一步:使用账号密码登平台在网上填写业务办理申请表,填写好提交审核等待结论。 第二步:审核过程情况分为两种,一种是审核顺利通过;另外一种是退回补正,打开业务申请表查看管理局的退回补正意见,再补正提交;对意见不清楚,或现场咨询管理局登记管理人员。 第三步:审核通过后可以打印网上的申请表,提交纸质材料到管理局;或继续

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管理规定

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 《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12月6日市政府第15届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 2019年4月10日 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务信息共享,促进政务信息有效利用,提高行政效能,提升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政务部门间共享政务信息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中央国家机关、省直机关派驻本市的机关或者派出机构参与本市政务信息共享的行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金融、电信、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法共享政务信息的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等。 本规定所称政务信息共享,是指政务部门间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规定所称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是指为政务部门之间政务信息共享提供支撑的信息平台。 第四条政务信息共享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原则上应当予以共享。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规范共享。各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履行职责的需要,依据程序规范和技术规范实施政务信息共享,做到及时完整、无偿提供、合法使用。 (三)高效便民。各政务部门应当加强基于政务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降低办事门槛,提高服务水平,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保障安全。各政务部门和政务信息共享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共享安全的制度保障和技术保障,确保政务信息共享平稳、有序进行。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共享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与政务信息共享有关的重大问题。 市、区政务信息共享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共享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建设本级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编制、维护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政务信息共享目录,管理政务信息共享基础设施,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会同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明确政务信息的采集和提供责任部门,定期对政务信息共享工作进行监督评估。 第六条各政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采集、核准、更新、共享以及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维护工作,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的有关规定,合法使用所获取的共享政务信息。 各政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共享工作管理制度,明确目标、责任和实施机构,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信息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各政务部门的政务信息采集、目录编制、交换共享、运行维护等政务信息共享全流程工作经费,纳入本部门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费用,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政务信息共享目录 第八条各政务部门应当根据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的要求,编制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报送本级政务信息共享主管部门。政务信息共享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者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的,各政务部门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报送本级政务信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工作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大议事 【发文字号】穗府办[2004]15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3.12 【实施日期】2004.03.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 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工作细则的通知 (穗府办[2004]1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工作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三月十二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 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以及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全国、广东省、广州市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市政府职能范围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转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议案。 本细则所称的政协提案是指全国、广东省、广州市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向本级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经审查立案的、属于市政府职能范围的提案。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承办单位是指有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工作任务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办理答复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的有关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承办单位应当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明

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2010修正)

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2010修正) (2002年9月2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根据2010年2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修正)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制定工作,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应当执行《条例》,同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和《条例》确定的原则,适应本市实际需要,具有地方特色。 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从国家整体利益和人民利益出发,不得谋求部门利益。 第五条本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制定规章的建议。 制定规章的建议应当包括规章的名称、主要内容和制定的目的、依据。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建议组织研究或者转交相关部门研究。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市政府法制机构转交的建议30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市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相关部门意见的15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建议者。对可行的建议,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拟定规章计划时采纳。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于每年年初编制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拟定立项申请连同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要求的有关资料,于编制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前一年的10月31日以前报市政府法制机构。 第七条报送制定规章的项目,应当经报送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核并经该部门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在其主要负责人签署后送市政府法制机构。 第八条报送立项的规章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规章项目的内容不超越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限,不与上位法相抵触; (二)规章项目的内容应当属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省或市地方性法规、本省人民政府规章只有原则性规定或者本行政区域具体行政管理需要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事项; (三)规章项目内容已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或者措施提出了合理、可行的方案; (四)规章项目已拟出初稿,并附有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和本条第(三)项所要求的方案的说明以及相关资料; (五)有明确的起草工作计划。 第九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立项基本条件,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拟订市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部门、完成时间等。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规章项目分为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

广州市成立协会流程

广州市成立协会流程 一、办理条件 1.会员数量不得少于15个。 2.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固定的住所(必须是邮政通信可达地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异地商会须2名以上)。 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办理材料 一般情况: 1 . 成立登记申请书(原件正本(收取)1份,电子件1份) 2 .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原件正本(收取)1份,电子件1份) 3 .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会费标准的文件(原件正本(收取)1份,电子件1份) 4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原件正本(收取)1份,电子件1份) 5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正本(收取)1份,电子件1份) 6 .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原件正本(收取)1份,电子件1份) 7 . 《社会团体监事备案表》(原件正本(收取)1份) 8 .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组成名单》(原件正本(收取)1份,电子件1份) 9 .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原件正本(收取)1份,电子件1份) 10 . 《会员名册》(原件正本(收取)1份,电子件1份) 11 . 《广州市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原件正本(收取)1份,电子件1份) 12 .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签到表(原件正本(核验)1份,电子件1份,

复印件1份) 13 . 社会团体住所使用权证明(原件正本(收取)1份,原件正本(核验)1份,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14 . 社会团体会长(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证明(原件正本(收取)1份,电子件1份) 15 . 无犯罪记录声明(原件正本(收取)1份,电子件1份) 如果属于以下情况的,还需增加相应材料 情况1:有处级以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相关批准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审批或备案文件(原件正本(核验)1份,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情况2:申请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中载明注册资金的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正本(收取)1份,电子件1份) 三、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受理,窗口受理 2.审查,核对纸质材料。 3.决定,广州市民政局审批 4.证件制作与送达,印发批复文件 5.决定公开,窗口取件 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点击广州社会组织信息网首页“社会组织业务办理”按钮,登录填写相关信息。网上预受理,还需窗口交件 2.受理,材料符合要求广州市民政局给予受理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转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转居”和“城 中村”改造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 穗办〔2008〕10号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转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 策问题的意见 (2008年5月26日)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农转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积极稳妥解决“农转居”和“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在《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穗办〔2002〕17号)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农转居”涉及土地征收政策问题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征地补偿的政策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二)政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萝岗区按照10%的比例,其他各区(县级市)根据适度从紧并与以往政策相衔接的原则,在不超过15%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比例,划定经济发展留用地。以往征地时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留用地协议的,仍按原协议比例执行,并创造条件积极落实。如省、市就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问题出台新的管理办法,按新的办法执行。 (三)实施区域开发时,应预先规划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留用地,并尽可能相对集中连片使用,以利于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报批手续应与征收土地报批手续一同上报,征地单位应配合行政职能部门协助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留用地为集体性质且原属于工业、仓储用途的,经法定程序可调整用于除商品房开发以外的发展集体经济其他项目。留用地上的开发项目可由集体经营,也可采用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形式。已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性质的留用地,经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10条规定作出同意转让的决定并公示后,可以转让。集体经济组织选择留用地开发项目、经营形式,必须先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实行民主决策。留用地的收益依有关法规处置,主要用于增加原村民收入、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发展集体经济以及公益性福利事业。 (四)征收土地时,因用地域规划限制不能划定留用地或划定的留用地难以利用的,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可以货币方式予以补偿;涉及留用地再次征收的,可按同等价值土地予以置换,确实难以置换的,按货币补偿办法予以补偿。 二、关于“农转居”土地和房屋确权问题

广州市政府第95号令

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 时间:2013-11-19 15:43 来源: 食品伙伴网 第一条为防治本市餐饮场所污染,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餐饮场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场所的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餐饮垃圾的相关管理活动,按照本市餐饮垃圾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级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的具体监督管理。 规划、经贸、建设、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工商、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资金,用于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餐饮产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推进餐饮场所与居民住宅楼分离,建设相对独立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 具备条件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应当建设专门的油烟集中处理设施。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运用业态调整等市场化经济手段,加强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的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具有餐饮功能的建筑物时,应当设计餐饮场所专用烟道、污水处理设施和隔音降噪设施,合理安排废气、污水和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应当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工商、环保、食品药品监管、消防等相关部门在受理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行政许可申请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八条在居民点内建设餐饮场所,餐饮业户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采取派发调查问卷、现场公示、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利害关系人意见调查。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下列餐饮场所的,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不设厨房和中央空调的兑制冷热饮品、凉茶、零售烧卤熟肉食品、食品复热的餐饮场所; 不设炒炉和无煎、炒、炸、烧烤、等产生油烟和废气制作工序的甜品、炖品、西式糕点、中式包点等餐饮场所。 新建、改建、扩建6个基准灶头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餐饮场所,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餐饮场所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环保部门审批。 新建、改建、扩建前两款之外餐饮场所的,按照规定通过网上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等形式,向餐饮场所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进行环评备案。 第十条申请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餐饮场所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书面申请函;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解读及原文DOC

《2015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解读及原文——政府将编制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目录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已经公布,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广州市法制办在12月4日——全国法制日来临之际,特别对《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做了权威解读和说明。 广州市法制办解读《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公务员将不得在社会组织中兼职 广州公务员任职社会组织“禁令”明年元旦起生效。 近期,广州市市长陈建华签发的广州市政府令第108号,公布了《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部吸纳了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改革成果的政府规章,将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让社会各界更好地学习《办法》,做好法制宣传,广州市法制办在12月4日——全国法制日来临之际,特别做了权威解读和说明。 根据新规,现职公务员将不得在社会组织中兼职,而离退休后确需兼任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焦点1 放开激活社会组织可直接登记 什么是社会组织?《办法》“开宗明义”: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曾几何时,登记成立社会组织可不是一件容易事,既要找到一个业务主管单位作为“婆婆”,又要经过繁复的手续,递交大量资料,在60日内经过重重审批才能获批能否成立。但是,很多有意愿开展公益服务的草根组织,很难达到审批所要达到的严格要求,因此就存在了大量的“隐性社会组织”,抑制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管理工作的活力。 为了扭转这种情况,放开激活的改革步子率先从广州迈出。2011年11月22日,根据全省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广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登记改革助推社会组织发展的通知》,明确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需前置行政审批外,行业协会、异地商会、公益服务类、社会服务类、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2001年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 市2001年普法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律宣传教育 【发文字号】穗办[2001]8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04.24 【实施日期】2001.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2001年普法工作要点的通知 (穗办[2001]8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市普法办提出的《广州市2001年普法工作要点》,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2001年是进入新世纪的第一年,也是全国和我市实施“十五”计划的第一年。同时,

也是我国实施“十五”普法教育的启动年。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宏伟事业跨世纪的新发展,促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进一步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和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巩固“三五”普法成果,做好“四五”普法工作的启动,开创新世纪普法工作新局面,为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营造法制宣传氛围,根据全国、省普法工作的部署,结合我市今年中心工作的实际,现提出今年广州市普法工作要点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于为我市“十五”计划的顺利实施和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立足于进一步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素质;立足于继续坚持普治结合,深揭狠批“法轮功”邪教组织,维护社会稳定,配合市“严打”工作,做好维护社会稳定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市工作。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的三大重点:即结构调整;迎九运;改进工作作风。结合我市全面完成“三年一中变”目标,进一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和勤政廉政建设等工作进行。 二、主要内容和要求 今年我市的普法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中央、省、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我市今年中心工作的安排,重点加大对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的宣传力度,在公民中进一步宣传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深入贯彻中央、省、市有关加强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的部署要求,营造广州良好的法制环境,迎接全国“九运”会的召开,在全市公民中普及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29号令)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关于修改〈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13届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张广宁 二○一○年二月一日 关于修改《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政府第13届98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条中的“自然人逾期不补办登记备案手续的,处以100元的罚款”修改为“自然人逾期不补办登记备案手续的,处以50元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2005年2月1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根据2008年1月2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

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管理。 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房屋租赁价格评估以及收集汇总房屋租赁信息;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公安、计划生育、工商、税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对房屋租赁进行综合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境外人员登记以及治安管理,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户籍、境外人员登记以及治安管理。 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六条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受国土房管、公安、计划生育、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集中办理辖区范围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户口或暂住证登记、计划生育管理、税收征管相关工作。 第七条政府提倡房屋出租人委托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发布房屋租赁信息。 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可以接受出租人委托,发布房屋租赁信息,但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租赁当事人义务 第八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计划生育及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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