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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征信异议处理规程1资料

个人征信异议处理规程1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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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征信异议处理规

程1

信用社金融信用信息基础

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信用社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管理,进一步规范农村信用社个人征信异议处理工作,提高客户异议处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的准确性,提升服务水平,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个人征信客户异议,是指个人客户对其本人信用报告中展示的由甘肃省农村信用社提供的信息提出不同意见,并向农村信用社或人行征信中心提出信息修改的申请。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是指农村信用社根据人行转发外部协查或客户直接申请,对客户信用报告中的异议信息进行外部协查或内部核查,并根据协查或核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的全过程。

第四条个人征信管理平台异议处理子系统(以下称异议处理子系统)是农村信用社客户异议事项处理和信息流转平台,各行社的征信异议处理统一由省联社负责修改或删除并通过异议处理子系统进行相关流程操作。

第五条个人征信客户异议处理工作是做好客户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农村信用社社会形象,各行社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在客观事实基础上,及时受理客户异议申请。

第六条本规程适用于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范围内个人贷款和基本信息的异议处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和岗位设置

第七条省联社部门职责

(一)市场发展部

负责牵头各行社个人客户异议处理工作。负责制定异议处理有关制度;牵头个人征信客户异议处理相关系统建设、优化、应用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解答各行社异议处理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负责处理反馈相关生产事件、生产问题和数据变更请求,协助做好异议核查所需生产数据查询,并完成因程序问题导致出错或相关系统前台难以处理的各类出错信息更正。负责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异议处理工作检查、考评和宣传培训;指导更正个人贷款系统中的相关出错信息;负责与人行沟通协调,反映异议处理工作中的问题。

(二)科技信息部

负责客户异议相关系统功能需求优化、技术开发,并进行日常数据作业、问题分析处理和进度跟踪;负责与人行征信中心数据技术部门沟通解决技术和数据处理问题,并配合牵头部门完成人行布置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各行社职责

(一)各行社市场发展部

牵头辖内个人征信客户异议处理相关工作;负责制定辖内异议处理工作细则,明确辖内异议处理工作分工和岗位职责,并根据本行社异议处理工作实际情况确定相关系统的使用部门和用户权限;组织异议业务发生机构及时完成业务真实性认定,对业务核查真实性、信息更正合理性、个人征信异议数据纠改正确性进行复核,并对辖内异议处理工作各环节进行非现场监测、现场检查和评价;负责辖内异议处理的培训、宣传及辖内客户异议的统计和分析;负责就异议处理相关问题与当地人行进行沟通协调,力争客户异议不出农村信用社,并负责完成当地人行布置的相关工作。

(二)基层信用社

应及时、妥善处理各类个人客户征信异议,加强对个人客户征信异议处理的日常管理;具体负责客户异议的受理、登记、协查,认定业务真实情况,对本机构发生的业务提出纠错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定期开展异议处理自查工作;负责将本网点受理的异议核查结果及时书面回复异议客户。

第九条岗位设置

(一)省联社市场发展部设立异议处理人员1名,负责对个人贷款业务、贷记卡异议信息外部协查回复和内部核查终审工作。

(二)各行社相关部门设立异议处理人员1名,负责对个人贷款业务、贷记卡异议信息外部协查和内部核查处理工作。

(三)各行社辖内可以办理个人贷款和贷记卡的网点均应设立异议受理人员1名,负责对涉及本网点异议申请的受理、协查或核查、发起、复核以及与行社本部异议处理人员日常联系等工作。

(四)各行社应及时将异议处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当地人行征信管理部门备案,如异议处理人员发生变更,应及时向当地人行征信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第三章异议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客户对信用报告中有关信息提出异议的,可由客户本人直接或委托他人通过书面或电话向农村信用社业务发生机构提出异议申请,也可向当地人行征信管理部门或征信分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异议申请人非农村信用社客户的,异议受理人员应告知客户至当地人行征信管理部门,向当地征信分中心或他行异议发生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各行社相关业务部门不得无故拒绝受理客户对农村信用社报送的个人征信信息提出的异议申请;在客户接受的条件下,可以引导客户到业务发生机构直接提出异议申请。业务发生机构应主动直接受理客户异议,并保证及时处理人行转来的客户异议申请。

第十一条异议申请的受理包含以下情况:

(一)贷款或贷记卡在异议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冒名申请,且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

(二)客户按时存入还款资金,由于农村信用社系统、网络、自动设备机具故障等原因,造成客户资金未能及时入账而形成逾期记录。

(三)客户经理不了解具体产品属性、失误等原因导致客户还款不及时的。

(四)其他由农村信用社原因导致客户征信记录出现不良记录或信息记录不当的。

第十二条客户本人直接向农村信用社异议受理单位提出异议申请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客户委托他人代理异议申请的,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供查验,并留《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如申请人坚持要求在各行社或省联社进行异议申请,异议受理人员应受理并及时转交工作。

第十三条异议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未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申请表》中的异议信息描述不清楚或异议信息在信用报告中不存在的,农村信用社可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异议受理人员在受理异议申请后,应当向异议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说明异议处理的程序和时限以及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采取的救济手段。

第四章内部核查流程及时限

第十五条个人贷款异议内部核查流程

(一)各行社异议受理人员收到个人贷款异议申请后,应及时查询客户个人信用报告与客户提出的异议申请内容进行详细比对,并通过相关业务系统进行核查。

(二)对确属因农村信用社原因导致异议信息存在的,各基层网点异议受理人员应在收到客户异议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填写征信

信息更正,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经本网点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各行社市场发展部;各行社对业务发生机构不能认定异议是否涉及业务真实情况的,应依据相关业务系统记录及时完成业务核查并经本行社分管领导同意后向省联社市场发展部发起该笔异议申请。

(三)各行社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申请复核工作,并填写复核意见。对于同意异议修改的,提交省联社市场发展部异议处理人员初审;不同意修改的,该笔异议处理申请流程终结。

(四)省联社市场发展部异议处理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申请终审工作,并填写终审意见。对于同意异议修改的,确认异议信息修改正确与否,并通过异议处理子系统联动修改该笔异议相关业务报文信息;不同意修改的,该笔异议处理申请流程终结。

第十六条各行社发起客户的个人贷款或个人信息异议申请流程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材料复印件,如由他人代理申请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材料复印件;

(三)申请人异议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经内部核查无法确认异议信息存在错误,异议处理人员应及时向异议申请人进行明确告知,如异议申请人要求,异议处理人员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于无法核实的异议或异议申请人对农村信用社核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各行社异议处理人员应建议异议申请人向当地征信管理部门或征信分中心申请个人声明,但不得按照异议申请人要求进行数据更正操作。

第五章外部协查流程及时限

第十八条省联社异议处理人员在收到外部协查后,应及时将《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协查和回复函》(以下简称《协查函》)发送给异议发生机构进行协查。

第十九条各行社异议操作员收到省联社加注意见的《协查函》后应及时对《协查函》上的异议信息通过相关业务系统进行核查,并明确协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完成后上报省联社市场发展部异议处理人员,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流转到异议处理人员。

第二十条各行社异议处理人员在收到《协查函》后,查看该笔异议申请是否需要进行客户征信数据更正,如不需要,则应及时进行外部协查回复。如需要进行客户征信数据更正,且该笔异议确属农村信用社原因引起,则应及时进行相关材料审核,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及时通过传真方式向省联社报送个人征信错误数据更正请求,并由省联社通过人行异议处理子系统对该笔异议申请进行回复。直至人行征信中心确认该笔异议申请已解决。

第二十一条对于人行征信子系统登记的异议,省联社市场发展部应在异议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督促查明原因,如不需修改客户征信数据,则应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人行异议处理子系统中进行外部协查回复。如需修改客户征信数据,则应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第二十条要求发进行异议申请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行社异议处理人员经协查没有发现错误时,如人行征信中心要求,应在回复外部协查结果时向其提供能够证明协查结果的相关材料。

第六章异议处理监测与客户告知

第二十三条省联社市场发展部异议处理人员应在异议处理子系统内每日跟踪、监测、处理辖内未决客户异议。并及时督促辖内机构处理其权限职责范围内的异议处理事项。

第二十四条异议不受理告知

因异议申请人不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申请材料不全、《申请表》描述不清、异议信息在信用报告上不存在而不受理的,异议受理人员应在异议申请当日将不受理意见告知客户。

第二十五条异议核查结果告知

(一)业务发生机构核查后认定个人征信信息与农村信用社业务系统记录一致,客户信息、账户信息反映真实,经审核无需修改的,异议业务发生机构应在异议审核通过当日,将核查结果以《个人征信异议回复函》(以下简称《回复函》)形式告知客户。非农村信用社责任导致客户对征信记录产生异议或客户对农村信用社异议核查认定结果不认同的,异议受理机构可建议客户到人行征信中心或当地人行征信管理部门申请个人声明。

(二)个人征信异议信息经审核需要纠改的,异议受理机构应在异议终审通过当日将处理结果以《回复函》形式告知客户。如非农村信用社原因导致个人征信数据纠改不能及时完成的,异议受理机构可以应客户要求,告知异议处理进展及未完成原因;如涉及人行转发异议的情况,异议受理机构还应将纠改未完成原因及时通知当地人行。异议信息确实有误但因技术原因暂时无法更正的,异议受理机构应在《回复函》中予以说明。

(三)异议受理机构经过核查,异议信息仍不能确认的,要在异议回复函中对核查情况予以说明。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异议申请业务发生机构(各行社及营业网点)负责保管辖内个人贷款异议处理档案资料。

第二十七条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自受理之日起5年。未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异议处理档案资料。

第八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行社应根据本行社异议处理工作特点,制定辖内个人征信异议处理工作细则,完善部门分工、人员配备、权限设置等具体管理要求

第二十九条落实源头负责制

(一)各行社应落实业务源头负责制,对农村信用社有过错的异议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及人行相关文件规定,农村信用社内部个人征信异议核查应自受理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外部个人征信异议协查应自人行在个人征信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该笔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行社须做好异议处理时间的统筹安排,督促辖内相关机构按时完成处理任务。

(二)因特殊异议需逐级请示处理方法或非农村信用社原因导致处理超期的,业务发生机构应将具体原因通过文件逐级报省联社市场发展部进行备案,否则由业务发生机构承担异议超期处理的责任。

(三)异议处理发生超期,相关机构无合理原因的,省联社市场发展部可对责任机构、责任人及具体责任进行认定。

第三十条操作违规处理

(一)异议处理人员应严格按照本规程进行个人征信信息更正操作,严禁违规指示、擅自修改或删除客户信用记录。

(二)对违规指示、擅自修改或删除客户信用记录的,对提交虚假材料、与客户或第三方勾结串通、篡改或毁损客户信用记录的,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九章其他

第三十一条各行社在异议处理时,若需查询异议人个人征信报告的,应在人行征信系统查询原因中,选择“异议核查”作为查询原因。

第三十二条各行社异议处理人员应加强同当地人行征信管理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将异议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馈到人行征信管理部门,取得人行的业务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三条各行社要从提升服务质量出发,积极帮助客户妥善解决提出的异议问题,避免出现客户投诉、媒体负面报道或监管

机构批评通报等事件,对因工作不力导致发生上述影响农村信用社声誉的事件,省联社将予以全省通报。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行社可依照本规程,结合各行社实际情况,制订辖内分支机构异议处理流程。

第三十五条本规程由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附件:

1.授权委托书

2.个人征信异议申请表

3.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协查和回复函

4.个人征信客户异议回复函

5.个人征信异议修改申请表(行社填报)

征信异议处理流程

XX银行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客户异议处理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393号)、《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理流程包括异议申请受理、异议处理、外部协查、制作回复函并查询信用报告,以及送达回复函和已更正报告几方面。本行主要涉及异议申请受理和异议处理、异议回复等方面内容。 第二章异议处理部门职责和岗位设置 第三条部门职责 (一)总行业务管理部负责指导全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客户异议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出错信息的纠改;解答在异议处理过程中信贷业务相关问题;受理人民银行或征信中心直接向我行提出的异议核查申请。 (二)办公室负责配合总行业务管理部部门进行异议数据的处理;负责纠改个人征信数据报送接口程序错误。 (三)业务管理部负责受理客户直接到我行提出的异议申请。 第四条异议处理岗位设置 (一)总行业务管理部设置异议处理岗一个,负责受理人民银行或征信中心提出的异议协查及错误数据纠改。 (二)业务管理部设置异议受理岗,由业务管理部信贷综合岗负责受理客户直接到我行提出的异议,并进行初步核查。如异议受理人员发生变动的,须在2个工作日内向总行业务管理部报备。第三章异议受理 第五条异议按提出单位的不同分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出异议协查通知及客户本人提出申请异议处理两种。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发来异议申请的受理 总行业务管理部异议处理人员应每天登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子系统(下1 称异议处理子系统),查看异议协查函。异议处理属本行辖内的,应在当日对该异议进行核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纠改。异议信息经核查确实有误的,异议处理员应当在答复外部协查结果的同时向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若不能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送更正的,应当在外部协查回复中说明不能及时更正的原因。异议信息经核查没有发现错误的,应当在答复外部协查结果的同时,向征信服务中心提供能够证明核查结果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我行直接受理客户异议流程 各机构业务管理部及总行业务管理部均可以受理客户直接向我行提出的异议申请,总行异议处理人员和业务管理部信贷综合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搪塞前来询问的客户。 (一)客户本人提出异议核查申请的,应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核查申请表》(附件1,下称《异议申请表》),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复印件备查。

农商银行个人企业征信系统异议处理流程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企业征信系统异议处理流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金融稳定,防范本行声誉风险,全面规范征信异议处理工作,根据人民银行《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和《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企业征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二条个人企业征信异议是个人(企业)认为本人(或本企业)信用信息有误时,申请核实和纠改,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异议处理应当遵循客观性、及时性、合规性、隐私或商业秘密保护原则。 客观性是指异议事项必须客观真实,各支行及分理处应采取适当的方法核查异议申请的真实性。 及时性是异议处理要及时,除特殊原因外,不得超出本细则异议处理期限。 合规性是指不得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的信用报告和异议申请。 隐私或商业秘密保护是指应当对知悉的个人(企业)征信信息保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细则的规定,将个人(或企业)

信用信息用作法定用途以外的目的。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总行、各支行及分理处。 第五条本行所有接入个人(企业)征信系统的网点,必须至少指定一人为异议处理专职人员,负责完成异议受理、核查、解释、协调、回复等异议处理工作。人员变更要在2个工作日内向总行变更备案。 第二章异议的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个人(企业)可以或委托他人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地市中心支行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各分支机构应至少每天登陆一次人民银行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子系统,查看是否有本行的异议申请。 第七条本行个人客户也可以或委托他人直接向本行提出异议申请。 第八条个人提出异议申请时,应当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个人申请表),同时提供本人最近一周内信用报告及有效身份证件供查验,并留信用报告及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备查。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最近一周内信用报告供查验,并留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信用报告,以及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备查;企业提出异议申请时,应当填写《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见附表2,以下简称企业申请表),同时提供

征信异议处理规程

征信异议处理规程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X X银行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客户异议处理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393号)、《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理流程包括异议申请受理、异议处理、外部协查、制作回复函并查询信用报告,以及送达回复函和已更正报告几方面。本行主要涉及异议申请受理和异议处理、异议回复等方面内容。 第二章异议处理部门职责和岗位设置 第三条部门职责 (一)总行业务管理部负责指导全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客户异议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出错信息的纠改;解答在异议处理过程中信贷业务相关问题;受理人民银行或征信中心直接向我行提出的异议核查申请。 (二)办公室负责配合总行业务管理部部门进行异议数据的处理;负责纠改个人征信数据报送接口程序错误。 (三)业务管理部负责受理客户直接到我行提出的异议申请。 第四条异议处理岗位设置 (一)总行业务管理部设置异议处理岗一个,负责受理人民银行或征信中心提出的异议协查及错误数据纠改。

(二)业务管理部设置异议受理岗,由业务管理部信贷综合岗负责受理客户直接到我行提出的异议,并进行初步核查。如异议受理人员发生变动的,须在2个工作日内向总行业务管理部报备。 第三章异议受理 第五条异议按提出单位的不同分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出异议协查通知及客户本人提出申请异议处理两种。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发来异议申请的受理 总行业务管理部异议处理人员应每天登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子系统(下称异议处理子系统),查看异议协查函。异议处理属本行辖内的,应在当日对该异议进行核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纠改。异议信息经核查确实有误的,异议处理员应当在答复外部协查结果的同时向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若不能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送更正的,应当在外部协查回复中说明不能及时更正的原因。异议信息经核查没有发现错误的,应当在答复外部协查结果的同时,向征信服务中心提供能够证明核查结果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我行直接受理客户异议流程 各机构业务管理部及总行业务管理部均可以受理客户直接向我行提出的异议申请,总行异议处理人员和业务管理部信贷综合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搪塞前来询问的客户。 (一)客户本人提出异议核查申请的,应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核查申请表》(附件1,下称《异议申请表》),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复印件备查。 客户委托代理人提出异议核查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委托人的信用报告供查验,并留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委托人的信用报告,以及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备查。

个人征信异议处理规程1

信用社金融信用信息基础 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信用社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管理,进一步规范农村信用社个人征信异议处理工作,提高客户异议处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的准确性,提升服务水平,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个人征信客户异议,是指个人客户对其本人信用报告中展示的由甘肃省农村信用社提供的信息提出不同意见,并向农村信用社或人行征信中心提出信息修改的申请。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是指农村信用社根据人行转发外部协查或客户直接申请,对客户信用报告中的异议信息进行外部协查或内部核查,并根据协查或核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的全过程。 第四条个人征信管理平台异议处理子系统(以下称异议处理子系统)是农村信用社客户异议事项处理和信息流转平台,各行社的征信异议处理统一由省联社负责修改或删除并通过异议处理子系统进行相关流程操作。 第五条个人征信客户异议处理工作是做好客户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农村信用社社会形象,各行社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在客观事实基础上,及时受理客户异议申请。 第六条本规程适用于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范围内个人贷款和基本信息的异议处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和岗位设置

第七条省联社部门职责 (一)市场发展部 负责牵头各行社个人客户异议处理工作。负责制定异议处理有关制度;牵头个人征信客户异议处理相关系统建设、优化、应用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解答各行社异议处理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负责处理反馈相关生产事件、生产问题和数据变更请求,协助做好异议核查所需生产数据查询,并完成因程序问题导致出错或相关系统前台难以处理的各类出错信息更正。负责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异议处理工作检查、考评和宣传培训;指导更正个人贷款系统中的相关出错信息;负责与人行沟通协调,反映异议处理工作中的问题。 (二)科技信息部 负责客户异议相关系统功能需求优化、技术开发,并进行日常数据作业、问题分析处理和进度跟踪;负责与人行征信中心数据技术部门沟通解决技术和数据处理问题,并配合牵头部门完成人行布置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各行社职责 (一)各行社市场发展部 牵头辖内个人征信客户异议处理相关工作;负责制定辖内异议处理工作细则,明确辖内异议处理工作分工和岗位职责,并根据本行社异议处理工作实际情况确定相关系统的使用部门和用户权限;组织异议业务发生机构及时完成业务真实性认定,对业务核查真实性、信息更正合理性、个人征信异议数据纠改正确性进行复核,并对辖内异议处理工作各环节进行非现场监测、现场检查和评价;负责辖内异议处理的培训、宣传及辖内客户异议的统计和分析;负责就异议处理相关问题与当地人行进行沟通协调,力争客户异议不出农村信用社,并负责完成当地人行布置的相关工作。 (二)基层信用社 应及时、妥善处理各类个人客户征信异议,加强对个人客户征

《征信异议处理流程》

X X银行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客户异议处理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393号)、《个人信 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理流程包括异议申请受理、异议处理、外部协查、制作回复函并查询信用报告,以及送达回复函和已更正报告几方面。本行主要涉及异议申请受理和异议处理、异议回复等方面内容。 第二章异议处理部门职责和岗位设置 第三条部门职责 (一)总行业务管理部负责指导全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客户异议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出错信息的纠改;解答在异议处理过程中信贷业务相关问题;受理人民银行或征信中心直接向我行提出的异议核查申请。 (二)办公室负责配合总行业务管理部部门进行异议数据的处理;负责纠改个人征信数据报送接口程序错误。 (三)业务管理部负责受理客户直接到我行提出的异议申请。 第四条异议处理岗位设置

(一)总行业务管理部设置异议处理岗一个,负责受理人民银行或征信中心提出的异议协查及错误数据纠改。 (二)业务管理部设置异议受理岗,由业务管理部信贷综合岗负责受理客户直接到我行提出的异议,并进行初步核查。如异议受理人员发生变动的,须在2个工作日内向总行业务管理部报备。 第三章异议受理 第五条异议按提出单位的不同分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出异议协查通知及客户本人提出申请异议处理两种。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发来异议申请的受理 总行业务管理部异议处理人员应每天登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子系统(下称异议处理子系统),查看异议协查函。异议处理属本行辖内的,应在当日对该异议进行核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纠改。异议信息经核查确实有误的,异议处理员应当在答复外部协查结果的同时向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若不能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送更正的,应当在外部协查回复中说明不能及时更正的原因。异议信息经核查没有发现错误的,应当在答复外部协查结果的同时,向征信服务中心提供能够证明核查结果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我行直接受理客户异议流程 各机构业务管理部及总行业务管理部均可以受理客户直接向我行提出的异议申请,总行异议处理人员和业务管理部信贷综合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搪塞前来询问的客户。

个人征信异议申请流程

异议申请流程 一、异议申请的方式和要求 根据《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银征信中心〔2013〕97号文)规定: 个人认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 (一)本人提出异议申请 个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征信异议申请表》,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须复印正反两面)、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二)委托他人提出异议申请 委托他人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征信异议申请表》并留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备查。 另可自备填写完成《个人征信异议申请表》、《授权委托书》。 二、受理异议申请的征信分中心联系方式 点击查看 三、异议处理 征信中心受理异议申请后,将联系提供此异议信息的商业银行进行核查,并于受理异议申请后的20日内回复异议申请人。到规定的20日后,异议申请人可到征信分中心领取回复函。 四、《个人征信异议申请表》填写注意事项 (一)除了接收机构填写的内容以外,异议申请人必须按要求填写表格中各必填项。 (二)“异议描述”项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1、明确描述异议所涉及的业务,以便于征信中心准确定位异议信息。例如,信用卡信息发生异议时应描述发卡机构名称、卡类型、开户日期和信用额度;贷款信息发生异议时应描述贷款机构名称、贷款种类、贷款发放日期和贷款合同金额。 2、明确客户认为存在错误的数据项。 (三)准确填写异议申请人电话号码或手机号码,以确保异议处理人员必要时取得联系。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完整版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 务规程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附件4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以下简称异议处理业务),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其辖内个人征信异议处理网点(以下统称征信分中心)通过现场服务方式向个人或代理人提供异议处理业务。 第三条从事异议处理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异议申请与确认 第四条个人认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 第五条个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见附1),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委托他人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见附2)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

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备查。 第六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对接收的异议申请相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个人或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不予接收,并告知个人或代理人不予接收的原因。 第七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当向个人或代理人说明异议处理的程序、时限、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 第八条征信分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于接收当日通过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异议内容,发送至征信中心。 金融机构受理涉及本行的异议申请后,认为需要征信中心核查的,应及时在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异议内容,发送至征信中心。 第九条征信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确认异议信息。 异议信息确实存在的,征信中心应立即启动核查程序,并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对异议信息添加标注。 异议信息不存在的,征信中心应直接或通过受理异议申请的征信分中心回复个人或代理人。 第十条征信中心应在接收个人或代理人异议申请4日内完成异议信息确认。 第十一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设专人负责异议处理业务及相关活动,不得无故拒绝个人或代理人提交异议申请。 第三章征信中心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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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征信异议处理规 程1

信用社金融信用信息基础 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信用社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管理,进一步规范农村信用社个人征信异议处理工作,提高客户异议处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的准确性,提升服务水平,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个人征信客户异议,是指个人客户对其本人信用报告中展示的由甘肃省农村信用社提供的信息提出不同意见,并向农村信用社或人行征信中心提出信息修改的申请。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是指农村信用社根据人行转发外部协查或客户直接申请,对客户信用报告中的异议信息进行外部协查或内部核查,并根据协查或核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的全过程。 第四条个人征信管理平台异议处理子系统(以下称异议处理子系统)是农村信用社客户异议事项处理和信息流转平台,各行社的征信异议处理统一由省联社负责修改或删除并通过异议处理子系统进行相关流程操作。 第五条个人征信客户异议处理工作是做好客户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农村信用社社会形象,各行社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在客观事实基础上,及时受理客户异议申请。 第六条本规程适用于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范围内个人贷款和基本信息的异议处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和岗位设置

第七条省联社部门职责 (一)市场发展部 负责牵头各行社个人客户异议处理工作。负责制定异议处理有关制度;牵头个人征信客户异议处理相关系统建设、优化、应用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解答各行社异议处理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负责处理反馈相关生产事件、生产问题和数据变更请求,协助做好异议核查所需生产数据查询,并完成因程序问题导致出错或相关系统前台难以处理的各类出错信息更正。负责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异议处理工作检查、考评和宣传培训;指导更正个人贷款系统中的相关出错信息;负责与人行沟通协调,反映异议处理工作中的问题。 (二)科技信息部 负责客户异议相关系统功能需求优化、技术开发,并进行日常数据作业、问题分析处理和进度跟踪;负责与人行征信中心数据技术部门沟通解决技术和数据处理问题,并配合牵头部门完成人行布置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各行社职责 (一)各行社市场发展部 牵头辖内个人征信客户异议处理相关工作;负责制定辖内异议处理工作细则,明确辖内异议处理工作分工和岗位职责,并根据本行社异议处理工作实际情况确定相关系统的使用部门和用户权限;组织异议业务发生机构及时完成业务真实性认定,对业务核查真实性、信息更正合理性、个人征信异议数据纠改正确性进行复核,并对辖内异议处理工作各环节进行非现场监测、现场检查和评价;负责辖内异议处理的培训、宣传及辖内客户异议的统计和分析;负责就异议处理相关问题与当地人行进行沟通协调,力争客户异议不出农村信用社,并负责完成当地人行布置的相关工作。 (二)基层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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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X银行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客户异议处理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393号)、《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理流程包括异议申请受理、异议处理、外部协查、制作回复函并查询信用报告,以及送达回复函和已更正报告几方面。本行主要涉及异议申请受理和异议处理、异议回复等方面内容。 第二章异议处理部门职责和岗位设置 第三条部门职责 (一)总行业务管理部负责指导全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客户异议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出错信息的纠改;解答在异议处理过程中信贷业务相关问题;受理人民银行或征信中心直接向我行提出的异议核查申请。 (二)办公室负责配合总行业务管理部部门进行异议数据的处理;负责纠改个人征信数据报送接口程序错误。 (三)业务管理部负责受理客户直接到我行提出的异议申请。 第四条异议处理岗位设置 (一)总行业务管理部设置异议处理岗一个,负责受理人民银行或征信中心提出的异议协查及错误数据纠改。 (二)业务管理部设置异议受理岗,由业务管理部信贷综合岗负责受理客户直接到我行提出的异议,并进行初步核查。如异议受理人员发生变动的,须在2个工作日内向总行业务管理部报备。 第三章异议受理 第五条异议按提出单位的不同分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出异议协查通知及客户本人提出申请异议处理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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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处理业务规程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 来源:市人行日期:2013-12-03 阅读: 79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以下简称异议处理业务),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其辖内个人征信异议处理网点(以下统称征信分中心)通过现场服务方式向个人或代理人提供异议处理业务。 第三条从事异议处理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异议申请与确认 第四条个人认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 第五条个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

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见附1),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委托他人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见附2)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备查。 第六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对接收的异议申请相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个人或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不予接收,并告知个人或代理人不予接收的原因。 第七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当向个人或代理人说明异议处理的程序、时限、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 第八条征信分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于接收当日通过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异议内容,发送至征信中心。 金融机构受理涉及本行的异议申请后,认为需要征信中心核查的,应及时在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异议内容,发送至征信中心。 第九条征信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确认异议信息。

征信异议处理流程

征信异议处理流程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X X银行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客户异议处理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393号)、《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理流程包括异议申请受理、异议处理、外部协查、制作回复函并查询信用报告,以及送达回复函和已更正报告几方面。本行主要涉及异议申请受理和异议处理、异议回复等方面内容。 第二章异议处理部门职责和岗位设置 第三条部门职责 (一)总行业务管理部负责指导全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客户异议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出错信息的纠改;解答在异议处理过程中信贷业务相关问题;受理人民银行或征信中心直接向我行提出的异议核查申请。 (二)办公室负责配合总行业务管理部部门进行异议数据的处理;负责纠改个人征信数据报送接口程序错误。 (三)业务管理部负责受理客户直接到我行提出的异议申请。 第四条异议处理岗位设置 (一)总行业务管理部设置异议处理岗一个,负责受理人民银行或征信中心提出的异议协查及错误数据纠改。 (二)业务管理部设置异议受理岗,由业务管理部信贷综合岗负责受理客户直接到我行提出的异议,并进行初步核查。如异议受理人员发生变动的,须在2个工作日内向总行业务管理部报备。 第三章异议受理 第五条异议按提出单位的不同分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出异议协查通知及客户本人提出申请异议处理两种。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

附件 2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以下简称异议处理业务),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其辖内企业征信异议处理网点(以下统称征信分中心)通过现场服务方式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经办人提供异议处理业务。 第三条从事异议处理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异议申请与确认 第四条企业认为企业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经办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

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设专人负责受理企业异议申请,不得无故拒绝。 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企业的其他证件(机构信用代码证、企业贷款卡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见附1),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备查。 委托经办人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企业的其他证件原件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见附2)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备查。 第六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对接收的异议申请相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不予接收,并告知不予接收的原因。 第七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受理异议申请后,应当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说明异议处理的程序、时限、对处理结果

XX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行企业和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以下简称异议处理业务),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和《江西省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理公约》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异议处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处理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开展授信业务的各分(支)行(部、中心),以下简称经营行。 第三条从事异议处理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异议申请与确认 第四条企业和个人认为其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由本人(企业)或委托经办人(以下简称异议申请人)向异议信息涉及的经营行提出异议申请。 各经营行应设专人负责受理异议申请,不得无故拒绝。 第五条异议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时,应当填写《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同时提供有效证件供查验,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个人需提供的材料如下: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委托他人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备查。 企业需提供的材料如下:企业法定代表人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企业的其他证件(机构信用代码证、企业贷款卡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备查。 委托经办人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企业的其他证件原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备查。 第六条各经营行应对接收的异议申请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和有效性审查。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不予接收,并告知不予接收的原因。 第七条各经营行受理异议申请后,应当向异议申请人或经办人说明异议处理的程序、时限、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 第三章内部核查 第八条经各经营行异议处理人员在接到客户异议申请后,应立即进行内部核查,核查后确认异议信息由我行数据处理过程造成的,必须在受理的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证明材料和正确数据信息通过电子流程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批。 各经营行核查未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明确告知异议申请人或经办人,及时说明原因; 第九条经营行应在异议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2日内完成异议处理和确认。 第十条审批流程:支行异议处理专员登录OA——工作流程应用——流程发起——数据变更流程——征信系统处理流程。流程名称:发起日期+客户名称+异议处理,流程内容:必须具体描述客户名称、公司贷款卡或自然人身份证号码、贷款合同号、数据错误原因、正确数据等,附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第十一条总行根据相应材料进行审批,如确属异议信息,总行风险

公司征信业务管理制度及异议的处理

公司征信业务管理制度及异议的处理 一、《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制度》 为加强江西省中小企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征信系统管理,保证数据质量及信息安全,履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提供及使用者责任,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用户管理 第一条 公司内部用户分为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管理员用户由信息技术部指定专人担任,负责普通用户管理。管理员用户创建及停用需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创建和停用。第二条 普通用户按照“专人专用、一人一户”原则,由管理员用户负责创建及停用。管理员用户应定期对普通用户进行清查,对离岗用户及时进行停用。管理员用户对公司全部用户建册管理,登记《企业征信系统创建用户登记备案簿》(附件1)及《企业征信系统停用用户登记备案簿》(附件2),并在用户发生变动后的2个工作日向信息技术部报备。 第二章 分工及职责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技术部为企业征信系统数据录入和处理部门,

公司征信业务部为企业信用信息的对外服务部门。公司征信业务部是企业征信数据的提供者,并作为第一责任人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征信部门业务人员因尽职调查。第四条 信息技术部和综合部设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员两名,分为A、B角,承担征信系统相关制度的建立健全。信息技术部负责系统数据信息的导入、录入、核对、错误数据删除、变动信息报备等工作。综合部负责异议处理及与公司其它部门的沟通联系等职责。 第三章 信息采集及上报 第五条 公司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企业信用业务信息。 第六条 公司采集入库的信息主体基础信息以外的信息应事先取得信息主体书面同意。书面同意的方式包括签署包含同意条款的合同或出具《授权书》。 第七条 企业征信系统采集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指用于识别企业基本状况的信息、经营管理信息指用于反映企业经营管理状况的信息、财务信息指用于反映企业整体财务状况或某类特殊事项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银行往来信息指用于反映企业偿还贷款能力的相关信息、提示信息指政府部门、司法机关或其他社会公共机构掌握的有关企业信用方面的各种信息

中国银行个人征信异议处理流程

中国银行个人征信异议处理流程 异议处理流程包括异议受理、异议信息核查回复、异议解决等三个阶段。为保证异议处理 工作时效性,规定应在客户提出异议后的八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异议处理工作,其中:异议受理工作应在客户提出异议的当日完成;异议核查回复工作应在异议受理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 成;对需要进行数据修改的客户异议,一级分行应在异议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机构 的审批流程,并报送总行。 (一)异议受理采用全员受理和首问负责制 异议申请的受理工作,是妥善解决个人征信异议的第一环。作为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银行 始终秉承“发挥金融优势,积极回馈社会,恪尽企业责任”和“建立信用中行、构建诚信社 会”的经营理念,将加快全社会征信体系的建设作为自身企业文化的精髓,让征信渗透到大 家的日常生活和经济金融活动中,影响每个人的思想和行为。无论是前台柜员、行政人员, 还是客户经理,大堂经理,,都必须掌握基本的征信知识。 为了使客户提出的异议得到快速响应,缓解客户的焦躁和不满情绪,中国银行围绕“客户 至上,忠诚服务”的宗旨,提出了全员受理和首问负责制的服务要求。各业务机构或部门都 有义务受理客户通过柜面或客服中心提出的或由中国人民银行交办的异议申请,所有的员工,都能为客户解答与征信相关的基本问题,对于简单的、普遍发生的典型的异议进行解释,协助处理;对于较复杂的客户异议事项,均能按照正确的流程指引客户快速处理。受理人员应及时跟踪本机构或部门所受理异议的处理过程,及时对客户提出的查询进行应答,直至异议得到最终解决,并有责任将最终的更正结果通知到异议申请人。 各机构或部门工作人员在确认客户异议申请资料完整真实后,当日必须将收到的《中国银 行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数据修改审批表》及异议申请相关材料尽快转交本机构异议处理 人员。 (二)异议核查回复遵从业务发生地原则,尊重事实,严格审核 按照中国银行的相关规定,各机构要在客户提出异议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回复 工作。异议处理人员在收到涉及本机构的异议申请后,立即启动异议数据核查程序,即根据客户异议申请描述,本着尊重客观事实,还原业务本质的原则,对相关信息认真核查,确认异议信息是否真实存在。如遇特殊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机构汇报。 为了确保异议回复真实客观,二级支行要对每一笔异议事项的认定和修改方式进行确认, 从经办行的异议处理人员,到个人金融部主任,再到分管行长都必须签字、盖章,然后将核查结果及时通知异议受理机构,并以书面方式告知客户,同时报给一级行个人金融部审批。 (三)发挥科技优势,采取各项措施,及时完成数据更正,解决客户异议 因产生异议的原因多种多样,纷繁复杂。录入错误、系统变更、合同变更、业务流程变化、 信用报告错误解读以及融资环境变化、国家政策变化都可能引起异议。为了对客户负责,要求各一级行异议处理员要对二级行上报的异议事项再次审核确认。

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行企业和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以下简称异议处理业务),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和《江西省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理公约》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异议处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处理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开展授信业务的各分(支)行(部、中心),以下简称经营行。 第三条从事异议处理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异议申请与确认 第四条企业和个人认为其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由本人(企业)或委托经办人(以下简称异议申请人)向异议信息涉及的经营行提出异议申请。 各经营行应设专人负责受理异议申请,不得无故拒绝。 第五条异议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时,应当填写《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同时提供有效证件供查验,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个人需提供的材料如下: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委托他人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备查。 企业需提供的材料如下:企业法定代表人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企业的其他证件(机构信用代码证、企业贷款卡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备查。 委托经办人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企业的其他证件原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备查。 第六条各经营行应对接收的异议申请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和有效性审查。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不予接收,并告知不予接收的原因。 第七条各经营行受理异议申请后,应当向异议申请人或经办人说明异议处理的程序、时限、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 第三章内部核查 第八条经各经营行异议处理人员在接到客户异议申请后,应立即进行内部核查,核查后确认异议信息由我行数据处理过程造成的,必须在受理的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证明材料和正确数据信息通过电子流程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批。 各经营行核查未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明确告知异议申请人或经办人,及时说明原因; 第九条经营行应在异议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2日内完成异议处理和确认。 第十条审批流程:支行异议处理专员登录OA——工作流程应用——流程发起——数据变更流程——征信系统处理流程。流程名称:发起日期+客户名称+异议处理,流程内容:必须具体描述客户名称、公司贷款卡或自然人身份证号码、贷款合同号、数据错误原因、正确数据等,附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第十一条总行根据相应材料进行审批,如确属异议信息,总行风险

商业银行征信异议处理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征信异议处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本行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数据质量,维护征信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征信异议处理程序,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征信异议是指因征信客户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信用报告内容与金融机构相关业务信息不一致,或与客户的实际信息不符,而由金融机构或征信客户提出的异议。征信异议包括个人征信异议和企业征信异议。 第二章征信异议处理程序 第三条征信异议处理包括征信异议的申请、受理与核查、更正与回复等过程。 1、申请 征信异议申请应以书面形式申请,可以由客户提出,也可以由存在征信异议的支行或业务部门提出。由支行或业务部门提出征信异议处理申请的,主要分为支行或业务部门自行发现征信异议和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外部协查产生异议两种情况。 (1)征信客户提出的申请。客户认为自己的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以下简称异议信息)时,可以直接向本行提出质询或向人民银行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如向本行提出质询,本行应指导客户填写《**征信异议处理申请表》(附件1),详细描述征信异议内容,同时查验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文件,由业务所在部门、支行受理与核实,并将资料报送总行合规风险部。 (2)存在征信异议的分行提出的申请。如实填写《**征信异议处理申请核查表》(附件2),详细描述征信异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报送总行合规风险部。 (3)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资料包括:企业客户应提供营业执照、贷款卡及其复印件或社会信用代码证及其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等;个人客户应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客户委托代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委托人的信用报告。 2、受理与核查 (1)总行合规风险部审核资料并查证后,确实存在信息错误的,由总行合规风险部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系统中添加纠错报文,同时由总行合规风险部填写《**征信异议处理申请核查表》(附件2),并由分管行长签字、盖公章,形成书面材料(盖章)上报人行异议处理员备案。 上报的材料主要包括:《**征信异议处理申请表》、《**征信异议处理申请核查表》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资料。 3、更正与回复 (1)异议信息涉及的部门或支行应当在接到《**征信异议处理申请核查表》(附件2)的2个工作日内,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系统中将数据修改正确。同时,应当向人民银行报送更正信息;检查信用信息报送的程序;对后续报送的其他信用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错误的,应当重新报送。 (2)对于无法核实的征信异议信息,总行合规风险部要指引申请人到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征信管理部门或征信服务中心领取声明表,按征信管理部门或征信服务中心相关业务规定,办理有关异议信息的声明业务。

个人征信异议处理工作的调研与思考

摘要:随着个人征信信用报告运用范围的不断拓展,社会公众对信用报告关注程度日益提高,商业银行受理客户的异议量也随之增加。本文对农业银行新疆地区某金融机构近年以来异议处理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以求通过对异议处理发展趋势与特点的梳理,剖析其形成的原因,对进一步提高征信异议处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个人征信;异议;调研 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正式运行以来,在维持经济秩序、降低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征信报告运用范围的不断拓展,社会公众维权意识随之增强,对征信报告提出异议申诉的频率上升、涉及业务品种扩大、要求异议处理的时效性要求也越来越高。 一、个人征信异议处理工作的特点 (一)异议发生的区域集中。 从受理异议的区域来看,异议集中分布在城市地区,仅城市地区发生处理异议的笔数占该金融机构异议处理总量的八成左右,而农村地区相对较弱。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个人异议的发生与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密切相关,农村地区由于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也相对较差,农村信用主题的信用意识和风险意识普遍较弱。 (二)异议类型相对稳定。 征信异议类型主要分布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个人基本信息,如身份证号、性别、婚姻状况等信息有误;二是担保信息异议,如从未提供过贷款或贷记卡担保,但信用报告显示有担保信息,这类异议信息发生较多;三是否认贷款异议。如贷款金额重复、否认贷款、贷款归还而余额存在、贷款还清未显示、贷款结清年月显示不正确等;四是否认逾期,如否认逾期,贷款逾期次数大于实际逾期次数等。 (三)异议事项形成原因不一,涉及主体基本确定。 从异议事项形成的责任来看,可将异议事项大体划分为三种类型:客户自身错误、银行错误及第三方错误,其中客户自身错误造成的异议占六成左右。 (四)征信数据上报的实效性显著增强。 目前该机构采用个人贷款t+1接口规范征信数据。由于上报征信数据处理环节较多,加之人民银行一周更新一次个人征信系统的查询数据库,一般情况下,该机构上报的个贷t+1报送数据约在一周至十天才能体现到客户的最新信用报告当中,这比此前的更新时间约提前了一个月,数据的时效性显著增强。 (五)异议处理效率高,流程规范化,考核制度化。 异议处理作为一种事后处理机制,其结构的层次、环节的多少、流程的长短都显得非常重要。目前该机构受理的征信异议均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征信管理系统(ci)”发起决策流程,逐级上报、审核、修改。与此同时,总分行双管齐下,对个人征信异议按季加强考核,从调研数据来看,这一系列制度及考核机制的出台,对该行个人征信异议处理起到了正激励,全行异议超期解决事项逐年降低,超期异议已连续两年保持了“零”水平,处于历史最好时期。 二、个人征信异议的成因分析 个人信用信息异议事项产生的因素有多种可能,也较为复杂。从我行目前已经处理的异议事项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历史因素。“否认担保信息”是异议处理中占比最大的异议事项,涉及的业务品种以准贷记卡居多,且距实际业务办理的时间较久,此类异议经调阅历史资料核实后,均有客户本人作为担保人的亲笔签名,全部为“非本行错误造成”,追其产生的原因一是由于客户保护自身权利的意识不强,对本人曾做担保的事项在认识上存在误区,未意识到担保所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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