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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回避规定

任职回避规定
任职回避规定

最高院今天发布实施了《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同时,北京市法院队伍建设暨反腐倡廉工作会议上又传出消息:配偶或子女是律师,法院领导干部或一线法官必须离岗。

打造防止利益冲突的“廉政隔离墙”又何止仅仅是法院的审判、执行、立案、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业务岗位工作的法官?影响法官独立审判的因素不仅仅有“极个别法官利用其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便利条件,相互勾结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损害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有更多来自上一级法院、政府、政法委等等的直接或间接干扰;即使在法院内部,亦有其不同领导、不同部门、不同内部人员的“指示”与“招呼”。不少基层法官对此亦苦不堪言,但又无可奈何。

当过十几年法官的知名律师张燕生说的好:法院应加强法官独立审判力度,建立法官不受任何因素干扰的审判机制,不应片面地把律师当作法院审判不公的替罪羊。

附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法发〔201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防止法院领导干部及法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本规定所称法院领导干部,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本规定所称审判、执行岗位法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未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以及在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部门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和执行员。

本规定所称从事律师职业,是指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第二条人民法院在选拔任用干部时,不得将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作为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的拟任人选。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补充审判、执行岗位工作人员时,不得补充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

人民法院在补充非审判、执行岗位工作人员时,应当向拟补充的人员释明本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四条在本规定施行前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相关人民法院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按照有关程序为其办理职务变动或者岗位调整的手续。

第五条在本规定施行前不具备任职回避条件,但在本规定施行后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应当自任职回避条件具备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相关人民法院应当自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有关程序为其办理职务变动或者岗位调整的手续。

第六条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没有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的,相关人民法院应当自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有关程序免去其所任领导职务或者将其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第七条应当实行任职回避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的任免权限不在人民法院的,相关人民法院可向具有干部任免权的机关提出为其办理职务调动或者免职手续的建议。

第八条因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而辞去现任职务或者退出审判、执行岗位的法院领导干部和法官,应当尽可能按原职级待遇重新安排工作岗位,但在重新安排工作时,不得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要求。

第九条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及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隐瞒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情况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规避任职回避的;

(三)拒不服从组织调整或者拒不办理公务交接的;

(四)具有其他违反任职回避规定行为的。

第十条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在本规定所限地域范围内从事律师职业的,该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不实行任职回避,但其配偶、子女采取暗中代理等方式在本规定所限地域范围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或者将其调离审判、执行岗位;其本人知情的,还应当同时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打造防止利益冲突的“廉政隔离墙”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任职回避制度的情况综述

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正式颁布并在全国法院统一施行。这一制度的出台,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廉洁问题的关切,在法官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最容易发生冲突的关键部位打造了一道“廉政隔离墙”,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提升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制定任职回避制度的过程

《规定》出台,绝非一时的心血来潮或突发奇想,自2009年以来,就有一些地方法院针对个别司法不公的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相继探索建立了法官和律师互为亲属的一方退出机制。地方法院在实践中创立的这一机制,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王胜俊院长曾多次作出批示,明确指出“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和建立法官配偶为律师的一方退出机制,是加强法院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保障队伍公正廉洁执法是一项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的工作。随着反腐倡廉形势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日益关切,总结地方有益经验,建立全国法院统一施行的任职回避制度已成为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201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组成课题研究小组,对各地法院建立“一方退出机制”的做法开展了专题调研,同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启动了《规定》的起草工作,在广泛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法院的意见并反复论证修改后,最终公布施行。

制定任职回避制度的意义

法官与律师都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由于在诉讼活动中的职责分工不同,二者之间必须保持适当的距离,形成相互独立、相互尊重、相互合作、相互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从而共同推动司法公正。但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却有极个别法官利用其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便利条件,相互勾结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损害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司法回避是举世公认的防治司法腐败的重要措施,而任职回避制度则是在现有回避制度之外,再造了一道防止利益冲突的“隔离墙”,这对于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防范司法不廉、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任职回避制度的建立,是对司法回避制度的完善和补充,不仅有利于引导法院领导干部和办案法官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同时彰显了人民法院预防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和信心,有利于消除人民群众对法官与律师关系的疑虑。

制定任职回避制度的依据

任职回避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中央关于防止利益冲突的一系列规定作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如有涉及本人利害关系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应当回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法官应当清正廉明,忠于职守,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中共中央于2010年1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明确规定了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同时,中央纪委还曾于2000年至2001年期间先后印发了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三项制度规范,明确规定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违反规定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的,或者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或给予其组织处理”,并明确规定经商办企业活动“包括开办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案件等有偿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任职回避制度正是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制定的。

任职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

《规定》要求:凡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立案、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业务岗位工作的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人民法院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和补充审判、执行、立案、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业务岗位工作人员时,也不得将具备上述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作为拟任人选。

为了防止人员更替给办案工作带来较大的影响,同时考虑到因任职回避退出现有岗位的人员需要有一定的时间妥善安置,《规定》明确:在本规定施行前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主动提出任职回避

申请,其所在法院应当在十二个月内为其办理职务变动或岗位调整手续;在本规定施行后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应当在其具备条件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任职回避申请,其所在法院应当在其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为其办理职务变动或岗位调整手续。

为了确保此项制度能够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规定》还明确了对违反任职回避人员的惩戒措施:凡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程序免去其领导职务或将其调离现有岗位;凡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有隐瞒其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弄虚作假规避任职回避以及拒不服从组织调动等情况的,应当酌情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于法院领导干部或法官的配偶子女表面上不在所限地域内从事律师职业,而暗地里仍在所限地域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责令该领导干部辞去领导职务或将该法官调离现有岗位,该领导干部或法官对其配偶子女的行为知情的,还应当同时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

附2:

北京法院将推最严回避规定配偶做律师法官须离岗

配偶或子女是律师,法院领导干部或一线法官必须离岗。这是记者从昨天召开的本市法院队伍建设暨反腐倡廉工作会议上获悉的。

据了解,今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将出台《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将是近年来法官任职回避方面最严厉的规定。本市法院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司法回避制度,防止法官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防止人情关系对法院审判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本市有不少“法官+律师”夫妻档,如果推行回避制度,很多一线法官须要离岗,将产生审判资源稀缺问题。

如此严格的任职回避,此前在上海、重庆等地已经有过试行。以重庆为例,法院在招录或调入工作人员时,把“单方退出”作为刚性前置条件: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不再作为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的提名人选;已经担任领导职务的,要逐步清理,要么配偶、子女不再从事律师工作,要么本人辞去领导职务。据悉,因回避制度,试点地区已有多名法官因配偶是律师而被调离岗位甚至脱下法袍。

法官与律师不能同在一个家庭,能杜绝“打官司”变“打关系”的不良行为吗?

对此,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铭认为,从律师行业竞争、社会大众公正和法官队伍建设三方面考量,实行回避制度利大于弊。刘律师介绍,一个和法院工作人员有关系的律师,代理案件优势明显大于普通律师是不可否认的现状,这样就造成了律师行业不公平竞争,为打赢官司,律师不追求完善证据,而是想方设法和法官拉关系,律师行业整体发展方向就会出现偏斜。

如果切断了法官对私情袒护的源头,那么,社会大众也就能接受公平的裁判,不会出现大量的因认为审判不公致缠诉缠访问题。

对于回避制度剥夺了法官及亲属择业权的质疑,刘律师表示,法官行业是比较特殊的职业,需要“耐得住寂寞”,为了保证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正义,法官做出一定牺牲是正常的,就像公众人物要丧失一定隐私权一样。

当过十几年法官的知名律师张燕生则认为,法院应加强法官独立审判力度,建立法官不受任何因素干扰的审判机制,不应片面地把律师当作法院审判不公的替罪羊。张律师还建议,我国应该逐步改革法官遴选制度,尝试从职业道德高尚、法律水平优秀的律师中选拔法官。她认为,我国毕业生直接走进法院,从社会阅历、财富积累、司法体会和法律认识等方面都局限了法官队伍的能力,导致法官容易受到外界干扰。

其他亮点

督察组将检查中级、基层法院

依据最高法院推出的审务督察制度,今年,市高级法院将向中级、基层法院派出督察组,着重督察审判作风、审判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通过督察督办工作,查漏补缺,强化对违法违纪行为的纠正和惩戒。市高级法院表示,将坚持每年对3到5个基层法院和派出法庭进行日常巡查,同时,针对法院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巡查。

各法院开通信访举报网站

本市法院还将进一步改进信访举报、案件审理和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完善举报受理、线索核查和案件督办机制,中级、基层法院应开通信访举报网站,及时揭露、发现、查处违纪违法案件,重点查处以案谋私、贪赃枉法和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对于暴露出的问题,以“零容忍”的态度一查到底,绝不手软。(记者高健)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三个法规文件(全文另发),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新华网北京8月6日电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领导干部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副职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纪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四条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第五条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领导干部任职时存在需要回避情况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回避意见,报党委(党组)作出决定。必要时,组织(人事)部门可要求领导干部报告拟任职务所需要回避的情况。 第七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出现需要回避情况的,本人应当提出回避申请。所在单位党组织发现其有需要回避情况的应当提出回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党委(党组)作出决定。 第八条个人、组织有权反映领导干部需要回避的情况,接到反映的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第九条出现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需要回避情形时,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十条实行回避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调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本级难以安排的,报请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协调解决。

职称动态评聘管理办法

1.目的:完善激励机制,促进员工业务水平的提高。 2.适用范围:****集团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3.名词解释:****职称分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职称的工人的技能职称。 3.1.专业技术职称:企业内部的专业技术职称不同于按国家标准条件统一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而是根据企业内部员工业务能力和贡献大小、按企业内部之标准评聘的,适用于企业内部的业务技术岗位职称,分为工程、经济、统计、档案、政工等专业。 3.2.工人技能职称:分为高级技师、技师和助理技师。 4.管理职责: 4.1.人力资源开发中心负责高级职称评聘的各项具体工作. 4.2.各单位人力办负责中级、助级及员级职称评聘的各项具体工作。 4.3.各部门负责推荐提报本部门业务职称的申报材料。 4.4.专业评委会负责对申报职称员工的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和成就进行考核评定。 5.职称工作程序: 6.程序说明: 6.1.评聘****内部职称的条件: 6.1.1.政治条件:热爱企业,热爱本职工作,遵章守法,能全身心地投入工作并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6.1.2.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能力,业务知识和学历。 6.1.3.能胜任本职工作,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6.1.4.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或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合格

证等。 6.1.5.本专业工龄一年以上。 6.1.6.技能、业绩条件符合《专业技术职称条件一览表》中的要求. 6.2.个人申报: 6.2.1.对照任职条件填写《业务职称申报表》并提交有关材料(如学历、专业技术培训、合格证书,工作业务总结,成果证明,获奖证明等),由所在部门审核合格后上交人事部门审查。 6.2.2.人力办审查合格的材料报评委会评审。 6.3.考核、评审及聘任: 6.3.1.每年二月份、三月份需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应知、应会”考核,五月份由各单位评委会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申报职称人员进入评审。 6.3.2.每年七月份由事业部长根据各部门的工作需要,对经评审合格的业务技术技能人员进行聘任,并颁发《聘书》,双方签订聘约。 6.3.3.聘约签定权限: 6.3.3.1.高级职称由集团总裁签发. 6.3.3.2.中级职称由本部长签发. 6.3.3.3.助级及员级由事业部长签发. 6.3.4.聘约由签发人与被聘任人员签字,双方各存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6.4.“职称”的津贴待遇: 6.4.1.根据集团程序文件JT050301中有关规定享受待遇. 6.4.2.具有****职称的员工在参加集团内岗位竞聘时可享受加分的待遇:高级职称加15分,中级加10分,助级加5分,员级加3分. 6.4.2.技术、技能职称解聘后,不再享受相关的待遇。 6.5.职称的续聘和解聘: 6.5.1.续聘及晋升: 6.5.1.1.对任期期满的专业技术人才,由各单位统一组织综合性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办理续聘手续。续聘时,要重新修订原确定的任期目标、聘期和聘约。

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李宁体育用品公司

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李宁体育用品公司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北京李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新华信管理咨询制作 2004年11月16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1.1. 目的 (1) 1.2. 原则 (1) 1.3. 任职资格评定者 (1) 1.4. 组织者 (1) 第二章任职资格评定程序 (2) 2.1 任职资格评定分类 (2) 2.1.1. 新聘员工的资格评定 (2) 2.1.2. 转正员工的资格评定 (2) 2.1.3. 公司员工任职资格年度评定 (2) 2.2 任职资格评定程序 (2) 2.2.1新聘员工的资格评定程序 (2) 2.2.2转正员工的资格评定程序 (2) 2.2.3公司员工任职资格年度评定程序 (2) 2.2.4岗位任职资格的复议程序 (3) 2.2.5 特殊情况的处理 (3)

第三章岗位任职资格标准 (4) 3.1. 标准制定 (4) 3.2任职资格标准 (4) 第四章任职资格评定结果执行 (5) 4.1. 新聘员工任职资格评定结果执行 (5) 4.2. 转正员工任职资格评定结果执行 (5) 4.3. 员工年度任职资格评定结果执行 (5) 第一章总则 1.1.目的 第一条岗位任职资格评定的目的在于评定任职人员与岗位所需能力的匹配程度,提升各岗位员工的任职能力,保证公司整体经营目标的 实现。 1.2.原则 第二条公司对员工的任职资格评定遵循以下原则: (1)公正性原则:公司对员工任职资格的评定针对员工个人特质与岗位所需素质的做出评定,评定不受任何非客观因素的影响; (2)公开性原则:任职资格评定在被评定人知晓并参与的前提下进行; (3)公平性原则:任职资格评定是对被评定人针对评定岗位所需能力进行,而非与其他被评定人对比进行。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亲属任职回避制度

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亲属任职回避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完善公司机构内控管理,规范金融业务操作规程,优化内控环境,防范经营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亲属范围及回避范围 第二条亲属关系: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亲属关系:本人、父母、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四)近姻亲关系: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五)法律上的抚养及被抚养等亲属关系。 第三条回避范围 全体员工。 第三章回避原则 第四条回避原则:职务级别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进行回避;双方担任同级职务的,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决定其中一方进行回避。

第五条公司领导及部门负责人的亲属不得在其权限范围部门任职。基金业务部门与风险控制部门不得有直系亲属关系。 第六条从事基金业务的同级人员、同部门之间有亲属关系的必须进行回避。 第七条有亲属关系的公司从业人员都有义务向管理部门报告亲属关系,主动回避,不得隐瞒。 第四章回避程序 第八条本人自报亲属关系,由综合管理部调查核实,提出回避意见,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研究决定,综合管理部负责落实。 第九条回避对象在回避前要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如交接中发现涉及违章违纪行为,应暂停回避,待查明后,再行回避。 第五章回避纪律 第十条亲属回避要公开、公正、公平的进行,各级领导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亲属回避,也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关系授意、指使、暗示或拖请他人进行干预。 第十一条认真落实亲属回避制度,对因不认真执行亲属回避制度,导致违规、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责任,并从严查处。 第十二条各部门负责人应动态掌握并建立从业人员亲属关系档案,做到心中有数,合理用工,科学管理。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几点思考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几点思考 实行党政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是优化班子结构,增强整体效能的一项重要举措。《干部任用条例》颁布以来,XXX市从实际出发,积极抓好市直部门、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回避,取得了一些成效。现就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结合XXX 实际,谈几点不成熟的观点。 一、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是改善干部队伍结构的重要途径。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可以有效地预防个别人从小圈子选人的不良现象,注重选拔任用德才兼备的干部,有利于把那些政治上成熟、业务上过硬、作风上正派的干部选拔上来,有利于提高本部门、单位以及整个干部队伍素质,改善干部队伍结构。近三年来,XXX市通过推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先后调整交流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37名。 (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是避免领导干部决策失误的重要举措。一项决策的正确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决策者的立场,取决于决策的利益取向。长期以来,有的党政干部的亲属在本人直接领导的机关工作,从而造成一些领导干部受各种复杂关系困扰和不利因素的羁绊,处理问题丢不开情面,放不开手脚。有的干部长期在一个部门担任领导,缺乏领导才能,不能驾驭全局,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一些部门领导班子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不尽合理,班子内部关系不够协调,影响了工作和整体功能的发挥,制约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可以有效避免领导干部为了局部或个别亲属利益而决策失误,使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都出于公心,站在全局的高度,心中始终装着群众,有利于形成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三)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腐败等不良现象的发生。组织人事、纪检监

技术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暂行规定规范

技术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暂行规定规范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华为公司技术任职资格管理制度 (暂行规定) 技术任职资格是公司任职资格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任职资格管理通过强调行为过程和绩效的改进,促使研发人员正确理解“创业、创新”,不断提高岗位职业化作业水平和研发工作整体绩效。 一、技术任职资格管理的目的 1、牵引研发人员树立树立正确的“创业、创新”意识并融入到实际研发工作中,培养工程商人和资深技术专家对产品负责的意识; 2、通过技术任职资格的测评、认证,促进研发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提升研发人员职业化水平; 3、建立技术人员的职业发展通道,促进技术人员进行有效培训和自我提高; 4、实施资源管道管理,对开发人员进行合理、有效配置; 5、为晋升、薪酬等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供重要依据。 二、技术任职资格衡量要求 资格标准是技术人员获得技术资格的等级测评标准; 工作行为是对研发关键领域关键行为的认证,也是不断改进的重点; 工作绩效是研发人员技术资格的最终体现。 通过技术资格认证提高研发工作绩效 根据研发实际情况,将技术任职资格等级分为一至六级,级别角色定义描述了各级产品技术人员的工作定义、工作内容和职责及影响范围,各级级别描述如下: 1、级别代码:E01 级别名称: 一级工程师 XX 技术任职资格管理制度(暂行规定) 【最新资料,WORD 文档,可编辑修改】

级别定义:有一定的子模块开发、测试设计实践经验,独立编程、测试或设计电路等。承担华为某一产品领域或特定产品技术领域中一般子模块的开发、改进和维护等工作,是子模块功能的直接实现者和操作者。在二级及以上工程师的指导下按计划要求完成任务并保证其质量。 ①按流程、规范完成所承担任务的设计、实现和测试工作; ②协助验证项目问题解决方案并提供可参考的实施建议; ③完成所承担工作的文档; ④完成直接主管分配的其他工作。 2、级别代码:E02 级别名称:二级工程师 级别定义:有一定的模块开发实践经验,进行子模块集成及独立编程、测试或设计电路等。承担华为某一产品领域或特定产品技术领域中的模块设计、改进和维护等工作。在三级及以上工程师的指导下解决模块开发一般难题。按时完成指标、计划并保证质量。 ①按流程、规范完成所承担任务的分析、设计、实现和测试工作; ②选择、确定并验证所承担任务的具体解决方案; ③参与项目计划的制订; ④完成所承担工作的文档; ⑤完成直接主管分配的其他工作。 3、级别代码:E03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 通知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文字号】法[2011]166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1.05.09 【实施日期】2011.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2011]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所辖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并组织辖区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0一一年五月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了确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简称任职回避制度)落实到位,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目的意义 认真落实任职回避制度,不仅有利于促进司法廉洁,防止法院领导干部及法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消除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疑虑,从源头上减少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而且有利于推动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建设,彰显人民法院防治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和信心,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 二、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方法步骤 (一)宣传动员。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开会动员、座谈讨论以及个别谈心等形式,组织动员广大干警认真学习有关任职回避制度的相关文件及指导手册,充分认识颁布施行任职回避制度的重要意义,把广大干警的思想统一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从而不断增强严格执行任职回避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个人申报。凡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的法院在编工作人员(包括在非审判执行岗位工作的工作人员),均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主动填写《法院工作人员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情况申报表》(附件1),并报所在法院组织人事部门。 (三)审核公示。各级人民法院组织人事部门要指定专人对个人申报情况进行汇总登记、初步审核,并在本院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对初步审核发现的问题和公示期间收到的举报,组织人事部门要进行核查,必要时还可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核

关键岗位人员管理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各部门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促使关键岗位人员提高整体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促进勤政、廉政建设,依据有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关键岗位人员的界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关键岗位人员为,财务资金管理人员;物资采购相关人员;业务相关人员;其他与本单位之外有钱、物等业务往来的有关人员。 第三章关键岗位人员的选聘 第三条关键岗位人员的选聘条件。关键岗位人员的选聘,要坚持德才兼备、择优录用的原则。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同时,还应按照关键岗位特殊性的要求,具备相应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选聘到关键岗位任职或在关键岗位留任: (一)因犯有经济、刑事、道德品质等方面的错误,受过行政或党内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二)存有收受贿赂或吃、拿、卡、要不良行为的; (三)曾因工作中不坚持原则、违反政策规定和企业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受到过组织处理的; (四)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群众反映较大的; (五)其他不宜在关键岗位任职的情形。 第四条关键岗位人员的选聘方式。关键岗位人员的选聘,可采取组织选调、公开招聘、自荐应聘三种方式。无论采取哪种方式,人力资源部门都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把好资格审查和任职条件审核等必要环节,坚持公开择优、逐级聘用制度。 第五条关键岗位人员的考察聘用。凡拟聘用的关键岗位人员,都要严格执行组织考察程序,由人力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其进行考察。考察中要广泛听取拟聘人员原单位领导、一定比例职工群众和所聘单位主管领导的意见。必要时,还要对其8小时以外的社会表现和生活经历进行综合评定,出具考察意见,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交有关领导决策或相关会议作出聘用决定。 第六条关键岗位人员的任职回避制度。在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任职的关键岗位人员,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领导的关键岗位职务或者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关键岗位职务。如遇有这一情况时,应采取组织手段进行调整。

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 (一)规范职员的培养标准和选拔制度,推动从业人员持续提升治理水平,引导从业人员专业化工作能力,按业绩给予公平的评判。 (二)建立职业进展通道,鼓舞职员持续提升职位胜任能力,保证职员能力与岗位要求相匹配,促进高绩效团队的形成。 (三)树立有效培训和自我学习的标杆,以资格标准持续牵引职员终生学习、持续改进,构筑学习型组织,促进公司的可连续进展。 适用范畴 本规定适用于华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球范畴内的任职资格治理。 华为公司是指深圳市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全球范畴内直截了当或间接操纵的全资子公司,但不包括各地的合资公司。 差不多原则 (一)以职位责任为基础 任职资格以支撑公司的业务为全然动身点,其治理、评判、提升均以职位责任为依据,促进职员承担职位要求的责任。 (二)以绩效为导向 职员实际奉献的大小作为其任职资格评判的必要条件,任职资格治理应向已在自身岗位上做出连续奉献的职员倾斜,使他们获得相对更快的成长机会。 (三)以任职能力为核心

任职资格治理的核心是关注职员任职能力的提升,侧重于关心职员针对其所承担的岗位责任,持续提升其预备度,以促进实现其对组织的连续奉献。 (四)客观公平 依据职员承担的职位责任和任职资格标准,对职员实现连续奉献的任职能力进行客观公平的评判。 第二章任职资格类不划分和级不设置 第一条任职资格类不划分 任职资格类不划分与职位类不划分保持一致。 第二条任职资格级不设置 任职资格级不设置应以承担起与其相应类不的职位应负责任为原则。各专业技术与治理职位均有相应的任职资格要求,任职资格的级不与职位的任职要求相匹配,最高级不不得超过相应类不最高职位的任职要求。 原则上,按照职位设置,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级不为初级到九级,治理任职资格级不为三到五级。 第三条职业进展双通道 任职资格与职位相结合,为职员提供了职业进展通道。通过任职资格治理的牵引,形成治理和专业/技术两条职业进展通道。 注任职能理理同地区困难程度的区不,体现机关与非机关部门的区不: 要建设一支强大的技术及业务专家队伍,牵引优秀职员在擅长的领域追求杰出、持续精深,安居乐业,形成在核心业务能力上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等问题调研报告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等问题调研报告 一、基本情况 全县共有党政机关XXX个,科级企事业单位XXX个,县级干部XXX名,科级干部XXX 名。在科级干部中正科级XXX人,副科级XXX人,男XXX人,女XXX人;汉族XXX人,维吾尔族XXX人,其他民族5人。其中乡镇科级领导XXX人,汉族XXX人,维吾尔族XXX 人,其他民族3人。20xx年以来,共对XXX名科级干部进行交流,其中符合回避条件占XXX人;涉及XXX个部门(单位),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情况 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央“5+1”文件精神,以交流回避、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为突破口,不断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一大批优秀年轻干部走上了领导岗位,领导班子的结构改善了,干部队伍的活力增强了,鼓实劲、干实事、争一流的风气形成了,有力地推动了全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快速发展。在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工作中我们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心得体会《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与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执行干部回避制度,不断健全干部回避工作机制,使干部回避工作逐步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迈进。 (一)我县开展干部回避制度的基本情况及做法和成效 2、积极推行干部任职地域回避制度。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对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等重要领导职务,按照干部任职地域回避的要求,积极推行干部异地任职制度,避免在其原籍、出生地、成长地担任上述领导职务。目前,在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重要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中除检察院党组书记、公安局政委未实行回避外,都已实行回避;全县XXX个乡镇领导干部实行回避的XXX 人,未实行回避XXX人,乡镇基本上做到了党政正职和主管经济的常务副乡长不在其出生地、成长地任职,XXX个乡镇的政法书记和9个乡镇的纪检书记达到了任职地域回避。 3、较好地将干部回避和交流有机结合起来。通过交流,实现回避;通过回避,实现交流。特别是在近几年来,在保证干部队伍基本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干部交流、回避的力度。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内容地图进一步

公司员工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重庆市金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渝金科发〔2009〕9号签发人:黄红云 关于印发《职员任职资格治理 方法》的通知 集团各部门、所属各公司: 为建立以任职资格标准为导向的任职资格治理体系,形成动态的职员职业进展机制,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在企业内部构建科学、规范的用人标准体系,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集团特制定并下发《职员任职资格治理方法》。 该方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请集团各部门,所属各公司遵照执行。 附:《职员任职资格治理方法》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任职资格治理通知 重庆市金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 2009年2月24日印发 职员任职资格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通过建立以任职资格标准为导向的任职资格治理体系,形成动态的职员职业进展机制,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在企业内部构建科学、规范的用人标准体系,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治理机构 (一)集团治理委员会是金科集团职员任职资格治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要紧职责有: 1.负责集团任职资格治理制度的审定; 2.负责职员任职资格评价及职位晋升的审批; 3.指导所辖公司开展任职资格评定工作;

4.负责任职资格评价申诉的最终决策; 5.负责对任职资格治理过程中专门问题的决策。 (二)集团人事行政部是任职资格治理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集团任职资格制度的拟定,开展任职资格治理的事务性工作。 第三条所属公司治理委员会负责本公司职员任职资格治理,所在公司人事行政部具体负责职员任职资格工作的开展。 所属地产公司总监及以上、非地产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人员的任职资格治理由集团治理委员会负责。 第四条本方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及所属地产公司。所属非地产公司依照公司实际情况和治理需要,参照本方法制定相关规定,并报集团治理委员会审核。 第二章任职资格治理 第五条集团对不同类型的职员设立多种进展通道,鼓舞职员专精所长和一专多能。不同职位进展通道具有相同和平等的晋升机会,给予职员充分的进展空间。 第六条依照经营治理需要,为实现机构的扁平化治理,集团设立“二序列、四层级、十等级”的职位体系(如图1),不同的职位对应不同的薪酬档次。

干部管理制度办法

干部管理制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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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引言 为完善人才发现与人才培养机制,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推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保障公司持续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所称干部,系指职务序列为管理序列的人员。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所有管理序列员工。 第三条干部管理的原则 (一)品格为先、能力为本、注重潜质的原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个人品德和品性是先决条件,具备过硬的实际工作能力是干部选拔和任用的根本条件,同时关注干部未来的发展空间,是否有潜力担负更大责任。 (二)能者上、庸者下、人尽其才的原则。落实“强力猎取、关爱培养、成长激励、竞争淘汰”的人力资源分项文化,给有潜力有能力的人挑担子的机会,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促进人才成长,建立科学竞争机制和合理淘汰机制,优化和淘汰不合格人员。 (三)结构优化原则。始终把干部队伍的结构优化作为打造公司持久竞争力的重要抓手,注重年轻干部的培养,建

立一支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年龄结构合理的干部队伍,为公司长远发展储备人才。 (四)规范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干部管理工作要坚持规范性,同时在选拔优秀人才上要有灵活性,建立破格选拔优秀人才的相关机制,保证公司发展对于优秀人才的需要。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四条能力素质条件 干部应当具备如下方面的能力素质条件: (一)认同公司文化。个人价值观契合公司文化,能够吃透公司文化,落实公司战略,对公司高度忠诚,坚信公司的未来,思想稳定,心态积极乐观,言行能够提高员工的信心。 (二)有较强的主人翁意识。使命感和责任感强,把工作当成自己家的事情来做,高度敬业,乐于奉献;对工作很执着,敢于表达自己的观点,坚定维护公司利益,不盲从他人;有全局意识,以公司整体利益为重,而不是仅仅站在本单位、本条线、本部门的立场上想问题、争利益;坚持原则,能公正、公允地处理问题,敢于向工作不负责的人和事说不,敢于大胆处理给工作造成损失的人,敢于得罪人。 (三)有强烈的成就导向。能干成事,坚信办法总比困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等问题调研报告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等问题调研报告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等问题调研报告[注意]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等问题调研报告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等问题调研报告 一、基本情况 全县共有党政机关XXX个,科级企事业单位XXX个,县级干部XXX名,科级干部XXX名。在科级干部中正科级XXX人,副科级XXX人,男XXX人,女XXX人;汉族XXX人,维吾尔族XXX人,其他民族5人。其中乡镇科级领导XXX人,汉族XXX人,维吾尔族XXX人,其他民族3人。20xx年以来,共对XXX名科级干部进行交流,其中符合回避条件占XXX人;涉及XXX个部门(单位),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情况 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央“5+1”文件精神,以交流回避、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为突破口,不断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一大批优秀年轻干部走上了领导岗位,领导班子的结构改善了,干部队伍的活力增强了,鼓实劲、干实事、争一流的风气形成了,有力地推动了全县经济

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快速发展。在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工作中 我们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心得体会《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与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执行干部回避制度,不断健全干部回避工作机制,使干部回避工作逐步向制 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迈进。 (一)我县开展干部回避制度的基本情况及做法和成效 2、积极推行干部任职地域回避制度。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 用工作中,对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等重要领导 职务,按照干部任职地域回避的要求,积极推行干部异地任职制度,避免在其原籍、出生地、成长地担任上述领导职务。目前, 在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重要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中除检察院党组书记、公安局政委未 实行回避外,都已实行回避;全县XXX个乡镇领导干部实行回避 的XXX人,未实行回避XXX人,乡镇基本上做到了党政正职和主管经济的常务副乡长不在其出生地、成长地任职,XXX个乡镇的政法书记和9个乡镇的纪检书记达到了任职地域回避。 3、较好地将干部回避和交流有机结合起来。通过交流,实现 回避;通过回避,实现交流。特别是在近几年来,在保证干部队 伍基本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干部交流、回避的力度。按 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内容地图进一步加大领导干部任职地域回避和一些敏感、热点专业职务的重

中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中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完善中级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培养、考核、退出等管理制度,培养一支精干高效、爱岗敬业、充满活力的中级管理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中级管理人员从选拔到退出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坚持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中级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 第四条选拔任用中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一定的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储备等素养; (二)胜任岗位的思考、组织、协调、执行能力,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丰富的工作经验和团队管理能力; (三)正确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自觉接受批评监督。 第五条中级管理人员的选拔主要采取提名推荐、竞聘上岗等方式,但均须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支委会议审议同意后聘任。 (一)提名推荐:根据公司管理需要,由行政办公室根据岗位任职要求选择推荐人选; (二)竞聘上岗:指通过述职和工作业绩评比等选拔中级管理人员的方式。由党群办公室报批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确定推荐人选。 第六条中级管理人员任职应遵循避亲原则,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部室内或存在直接上下级职务关系,如出现此类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中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 第七条聘期管理 公司中级管理岗位实行聘期制,原则上一年一聘,聘期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期间新任命或调整的,自公司发布任命通知当日起生效,聘期至当年12月31日止。 第八条中级人员考核测评 (一)中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依据公司《绩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民主测评:指对中级管理人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综合表现进行的定性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中级管理人员奖惩、任用等的依据,民主测评每年至少一次,由党群办公室根据公司实际管理需要组织实施。 当年绩效考核及民主测评综合成绩居后两位的中层管理人员,下年不再续聘。 第九条中级管理人员培训

华为公司干部任职资格管理制度

华为公司干部任职资格管理制度 (暂行规定) 公司各部门: 干部任职资格属任职资格系统中的管理类任职资格。干部任职资格管理的目标是推动各级干部不断地提高自己岗位上的实际工作能力,以适应管理工作和公司发展的需要。它是公司推进管理工作规范化、管理者职业化,从而提高工作绩效的重要手段。 一、干部任职资格管理的目的 1、促进管理者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改进管理行为,提高工作绩效。 2、培养高素质的职业经理队伍,以便满足公司高速发展的需要。 3、通过认证面谈发现管理工作中的问题,上下级共同分析研讨解决。 4、为晋升、薪酬等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供重要依据。 二、干部任职资格衡量要求 基本条件是员工承担某项工作的基本要求;工作行为即工作过程中的表现是员工取得工作绩效的基础,也是不断改进的重点;工作绩效是员工能力的最终体现。 素质要求 经验要求 冲劲(责任心、干劲) 1、品德要求 诚实正直:在与自己坚信的人生信条及价值观相冲突矛盾时仍能坚持公司原则,言行一致。 廉洁奉公:一切遵从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因私利/私欲影响自己所从事的工作。 2、素质要求(见附件一) 业务:系统思维,收集与消化信息,组织成就导向,自信与自律。 管理:献身精神,组织意识,领导能力,监控能力,前瞻性。 协调:原则性与灵活性,人际理解关系建立,合作精神,影响能力,3600服务精神。 改进:培养人才,自我批判。 3、行为标准

干部任职资格行为标准是指在管理工作领域工作活动的成功行为,针对公司高、中、基层的管理者建立相应的行为标准,分为三、四、五级标准,每一级可适应多个岗位。 4、经验要求 三级管理者: ?3年以上该专业/技术工作基层工作经验。 ?本部门副职工作半年以上。 ?至少管理过同一类专业或技术人员。 四级管理者: ?5年以上工作经验,含3年管理经验。 ?其中相关领域2~3年工作经验,含基层工作经验1~2年。 ?本系统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2年以上经验或职能部门2年以上副职经验。 ?所管理的下属至少有两类人员(三级管理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跨度为直接下属6人以上,或含间接下属至少50人以上。 五级管理者: ?7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至少一种华为主业务大部门负责人2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职能大部门负责人2年以上工作经验。 ?曾管理过多种业务,下属类型包括管理者、技术/专业人员、操作人员等各类人员。 ?跨部门的工作经验 5、绩效要求 ?年度工作目标达成度 ?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效果 三、干部任职资格考评体系 1、干部任职资格考评种类 针对干部任职资格衡量要求的相应特点,干部任职资格考评有以下几种方式:基本条件考察;工作行为认证;绩效考核等。在干部的选拔、培训、晋升等管理工作中将重点采用某一种考评方式,并参考其他考评结果。

人民法院法官任职回避制度实施方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 就出台任职回避制度实施方案答记者问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实施方案的背景和过程如何? 答: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颁布施行后,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响应,已在本院及辖区法院陆续开展了思想动员和需任职回避人员的情况摸排工作,一些符合任职回避条件的法官也已经做好了随时转岗的准备工作。为了确保任职回避制度在各级人民法院规范、有序、平稳、顺利地落实到位,最高人民法院一方面密切关注各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此项制度的工作动态及思想动向,一方面多次召开不同类型人员的座谈会,广泛听取法院领导干部、任职回避人员以及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与此同时,为进一步统一各级人民法院对落实这一制度的思想认识,帮助部分干警消除对落实这一制度的思想顾虑,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还研究编撰了《法院领导干部及审判执行岗位法官任职回避指导手册》,目前也已经同时印发各高级人民法院。 问:实施方案对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方法步骤是怎样规定的? 答: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工作共分六步推进:第一步是宣传动员,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开会动员、座谈讨论及个别谈心等形式,组织动员干警认真学习任职回避规定原文及实施方案和指导手册。第二步是个人申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的所有在编人员都要在填报《法院工作人员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情况申报表》。第三步是审核公示,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个人申报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并在本院范围内进行公示。第四步是汇总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解答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解答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现就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理解和执行问题,解答如下: 1、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有哪些? 答: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直系血亲关系:法律意义上的直系血亲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指有自然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另外一种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但由法律确认其具有与自然血亲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情况称之为法律拟制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三代以内,除父母直系血亲以外的,与自己有间接血亲关系的亲属。所谓“三代以内”是从自身往上数,自己为第一代,到父母为第二代,到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三代;从自身往下数,自己为第一代,到子女为第二代,

到孙、外孙为第三代。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近姻亲关系: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关系。近姻亲主要指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2、有回避亲属关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时有何要求? 答: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3、与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干部,任地方党委、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是否应当进行回避? 答:与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干部,任地方党委、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其任职回避主要按以下原则掌握: (1)与地方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有以上亲属关系的干部,任地方党委、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进行回避; (2)与地方党委政府副职领导成员有以上亲属关系的干部,任该副职领导成员所分管工作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进行回避。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与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有以上亲属关系的干部,在地方党委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是否回避,由各地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决定。

员工职级晋升管理制度

员工职级晋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员工职级晋升管理,引导员工职业生涯发展的途径和方向,确立员工职业生涯与公司发展相统一的晋升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岗位职级管理是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为人员招聘、薪酬管理、人才培养、绩效管理、员工发展等提供重要依据,公司建立以绩效考核为主,岗位职级与薪酬相结合的岗位薪酬体系。 第三条公司实行浮动的职级制度,每个岗位都有一个浮动的职级级别范围,职务与职级相对挂钩,不绝对挂钩。即不同单位同等职务的岗位,职级可不一样,同一单位同个岗位不同担任者的职级也可不一样。 第四条员工的职级是薪资福利、职权划分的重要或直接依据,跟所在岗位的工作难度、工作要求,以及个人的学历、工作熟练程度、工作能力、在公司的服务年限相关。 第五条本制度为员工职级晋升制定标准和依据,确保员工职级晋升的公平、公正和公开,进而鼓励员工辛勤劳动、努力学习知识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长以下所有员工。 第七条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员工职业发展和晋升管理制度;相关部门负责人(部门经理、店长、主任)、副总经理负责对员工晋升的审核;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晋升的考核和培训;总经理负责根据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决议对员工晋升进行审批。 第二章岗位职级和职业发展管理 第一节岗位职级设臵 第八条根据公司实际,将公司所有岗位分成管理序列、营销序列和通用序列,共设臵三大序列十五级(对照关系见附表一);并实行三大序列并行、可相互转换的员工职级序列管理体系。 管理序列指承担经营、管理职责的各级岗位,主要是区域经理、部门副经理(副主任)、部门经理(主任)、副总监、总监、副总经理、总经理等岗位,也包括门店中承担管理职责的店长助理、副店长、店长。管理序列岗位设见习期,见

华为公司任职资格管理制度

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文件 华为司发【1999】37号签发人:任正非 华为公司任职资格管理制度 一、目的 1、通过资格制度规范人才的培养和选拔,推动做实的人不断提高水平,引导有水平的人做实,按做实给予评价。 2、建立职业发展通道,激励员工不断提高其职位胜任能力,以职业化的员工队伍参与国际竞争。 3、树立有效培训和自我学习的标杆,以资格标准不断牵引员工终生学习、不断改进,保持公司的持续性发展。 0二、任职资格的应用 任职资格从横向分类纵向分级,将对人的资格要求清晰化,并与工作要求相对应,为人力资源的管理体系奠定基础,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工作行为,推动公司的职业化进程。 1、招聘 对应资格要求对人员进行分类分级考核,易于人员定位,提高招聘效率。 2、培训 针对不同资格的人员分别进行达标辅导培训,再开发培训,使培训更有针对性,与工作联系更密切。 3、薪酬

/技术人 不同 类不同级别可 以使员工明确自己的发展方向,将员工发展与公司发展相结合。 三、资格分类分级 1、双重晋升制度 2、管理类 (1)定义 从事以人员管理为主的工作的人员。按管理层级可划分为监督者、管理者、领导者。 3级监督者:率领一组人员从事某项具体的专业/技术工作,本人既是监督者又是执行者之一。 4级管理者:对所辖部门的工作质量、时效、成本负完全的责任,并参与所辖工作的战略方向、资源分配、成本及时间要求的制定,下属至少含3级监督者及普通员工数人。

5级领导者:对企业某个运作过程或某项职能负完全的责任,参与制定公司长期战略及宏观指导。 (2)级别要求 任何管理都是对从事某项专业/技术的人员进行管理,管理类人员必须达到某方向、某专业/技术标准2级水平以上。所以管理类级别为3~5级。 3、专业类 (1)定义 从事运用某项专业知识提供某种支持或服务,直接或间接创造价值的工作。 含:销售、计划、法律、人力资源、公共关系、统计、审计、会计、广告、采购、秘书等。 (2)级别要求 从工作要求出发,1~5级不等。 4、技术类 (1)定义 从事运用某项技术设计和改进解决问题的方法的工作。 含:软件开发、硬件开发、工艺、测试、维修、安装等。 (2)级别要求 从工作要求出发,1~5级不等。 四、资格衡量要求 对人员进行选拔时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衡量。基于华为评价体系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主要对技能或行为建立标准,颁资格证书时参考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品德、素质、经验等不易考核的要素作为人员选拔及员工自我发展的重要参考因素。 1、品德。 2、素质。 3、技能/行为(表现)。 4、工作经验。 5、工作绩效。 五、任职资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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