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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检验检测工作制度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检验检测工作制度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检验检测工作制度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检验检测工作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保证检验检测程序合规、过程科学、结果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5〕35号)等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第四条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

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第五条承检机构不得对检验任务进行分包。

检验机构必须做到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分开,杜绝抽、检人员交叉上岗。

第六条当发生合同、检验方法和抽样等偏离时,必须经下发任务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意,并做好记录。

第二章收样

第七条承检机构样品受理人员进行样品接收时,应当查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状态、样品状态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记录是否一致。当检验需要判定标准为企业标准时,应要求抽样单位提供。

第八条根据任务类型填写《国家(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移交确认单》

第九条对抽样不规范的样品,或当检验需要判定标准为企业标准,而抽样单位无法提供的,应拒收样品,告知抽样单位拒收原因,并及时向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当承检单位自行抽样时,可先行按要求将检验样品、检品卡(流转单)送交检验科室,然后向生产企业、进口代理商(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或管理部门索取企标,未

能索取到企业标准的应详细记录,并将有关情况上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对符合要求的样品,接收时应进行登记,加贴唯一性标识,备样应按相关贮存条件要求妥善存放。

第十二条登记完成后,打印检品卡和检品送达记录单,将加贴唯一性标识后的检验样品、检品卡及企业标准送交检验科室。

第十三条当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时,业务受理人员应在受理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所抽样品信息通过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报送。

第三章检验

第十四条检验科室按照食品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并严格按食品监管部门发布的食药监办食监三〔2015〕33号《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2015年版)》提供的检验项目、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实施。

第十五条检验科室按细则规定编制每类样品的检验作业指导书和检测报告书模板。

第十六条检验科室在开展检验工作前,应对检验人员、设备、标准品、试剂、检测方法、环境设施等要素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检验人员应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不得随意更改。如需修改的,检验人员必须在修改处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检验人员在检验过程中应采取加标回收试验、双人比对试验、不同设备同时检测或不同实验室间比对试验等方式进行质量控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九条检验人员完成检验(包括复测)后,将检验结果及记录送复核人员复核。

复核人员应逐项核对检验结果,并做好相关记录,按各承检机构的管理要求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条承检机构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承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检验人员应对检测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检验室负责人应对样品的检测过程实行监督,确保检测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二条检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当事人必须如实记录有关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组织抽检监测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四章检验结果报送

第二十三条报告文员按照任务计划打印报告,经审核

批准加盖报告专用章,方可按要求报送。

第二十四条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应当遵循技术手段先进的原则,按管理体系要求进行确认后,报请国家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在检验结论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论报送组织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出问题样品,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2个工作日内填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样品情况报告》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样品基本信息表》,并将问题样品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等有关材料及时上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出的问题样品,检验报告需报送抽样所在地、生产者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秘书处、被抽样单位、生产企业各1份。

第二十八条当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时,经检验不合格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在检验结论作出2个工作日内填写《2015年食品安全国

家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信息报审表》上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九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出的不合格样品,检测机构除存档之外,还要将检验报告、抽样单(复印件)、《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信息报审表》送省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及秘书处。

第三十条当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时,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秘书处应将不合格检验报告及抽样单(复印件)寄送至中检院食品药品技术监督所。

第三十一条承检机构在检验过程中一旦发现被检样品存在严重安全问题或较高风险问题的(如食品中检出非食用物质,或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重要安全问题,以及其他异常情况等),承检机构应在 24 小时内填写《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限时报告情况表》,将问题或有关情况报告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中检院食品药品技术监督所或秘书处,并抄报总局稽查局。在食品经营单位抽样的,还应报告标称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当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时,承检机构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检验数据通过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信息系统”进行报送;同时在受理复检调样

申请3个工作日内,也应将相应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第三十三条当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时,业务科在出具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检验报告2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系统“检验已上报”中点击“办理”,以便生产企业所在地和抽样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对不合格产品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第三十四条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检验结论的通报和报告,不受规定时限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检验报告报送完成后,承检机构应及时将检验记录、报告书、抽样单等文书及时存档保存。

第五章备用样品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检验结论合格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第三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第三十八条对过了保存期的复检备份样品,按管理体系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并保留样品保存和处理记录。

第六章复检

第三十九条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检验结论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第四十条复检机构接受复检任务后,应审核是否具备受理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理:

(一)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二)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委托合作协议等利益关系的;

(三)复检机构无复检项目检验能力的;

(四)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五)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六)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七)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第四十一条接受复检任务的复检机构,应尽快与初检机构、复检申请人共同对复检样品进行签字或盖章确认,由组织抽检的监管部门指定专人送达复检机构,并由复检机构专门保管。样品运输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或样品标示的储

存条件。复检机构应当做好复检样品接收记录。

第四十二条承担复检任务的复检机构应按照与初检机构一致的检验方法使用复检备份样品对提出异议的项目进行复检,复检报告须给出食品是否合格的复检结论,并注明该结论是针对复检备份样品做出的。

必要时,初检机构可到复检机构实验室直接观察复检实施过程。

第四十三条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四条复检申请人原则上应当自提出复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开展抽检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复检报告。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认可初检结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复检申请人、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将复检报告通过信息系统上传。

第四十五条复检相关费用由复申请人先行垫付,复检结论与初检机构检验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人自行承担;复检结论与初检机构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初检机构承担。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示范文本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为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和风险监测(以下简称抽检监测)工作,保证程序合法、 科学、公正、统一,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1 抽样 1.1抽样单位的确定 抽样单位由组织抽检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有 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确定,可以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的执法监管机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食品检验机 构承担。 1.2抽样前的准备 1.2.1抽样人员的确定

抽检监测工作实施抽检分离,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不得为同一人。地方承担的抽检监测开展抽样工作前,各抽样单位应确定抽样人员名单,并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样人员名单上报表》(附表1)报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汇总后报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总局本级开展的抽检监测由抽样单位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样人员名单上报表》直接报秘书处,同时报抽样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2.2抽样前培训 抽样单位应对参与抽样工作的抽样人员进行培训,包括学习与抽检监测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相关的食品标准,以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 1.3抽样

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等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的通知 工商食字〔2009〕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更好地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推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四化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切实维护食品市场秩序,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认真总结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和日常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研究制定了《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等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在贯彻落实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附件:1.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 2.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制度 3.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 4.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 5.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 6.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 7.食品广告监管制度 8.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 工商总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4: 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抽样检验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一、认真实施食品抽样检验工作,严格抽样检验工作程序 (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本辖区范围内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定期抽样检验。 (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中确定的重点食品、消费者申(投)诉及举报比较多的食品、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以及查办案件、有关部门通报的情况,对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不定期抽样检验。 (三)应当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应当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采用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采用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作为对该企业食品抽样检验的判定依据。 (四)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制作抽样检验工作记录,现场检查所抽检食品的进货查验情况;应当要求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样规则进行取样,并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 (五)被告知的被抽样检验人或标称食品生产者对抽样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并说明理由。复检机构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46437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 规范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 规范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为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以下简称抽检监测)工作,保证程序合法、科学、公正、统一,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1 抽样 1.1抽样单位的确定 抽样单位由组织抽检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确定,可以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监管机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 1.2抽样前的准备

1.2.1抽样人员的确定 抽检监测工作实施抽检分离,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不得为同一人。地方承担的抽检监测开展抽样工作前,各抽样单位应确定抽样人员名单,并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样人员名单上报表》(附表1)报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汇总后报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总局本级开展的抽检监测由抽样单位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样人员名单上报表》直接报秘书处,同时报抽样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2.2抽样前培训 抽样单位应对参与抽样工作的抽样人员进行培训,包括学习与抽检监测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相关的食品标准,以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

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

附件4: 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抽样检验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一、认真实施食品抽样检验工作,严格抽样检验工作程序 (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本辖区范围内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定期抽样检验。 (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中确定的重点食品、消费者申(投)诉及举报比较多的食品、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以及查办案件、有关部门通报的情况,对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不定期抽样检验。 (三)应当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应当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采用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没有国家

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采用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作为对该企业食品抽样检验的判定依据。 (四)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制作抽样检验工作记录,现场检查所抽检食品的进货查验情况;应当要求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样规则进行取样,并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 (五)被告知的被抽样检验人或标称食品生产者对抽样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并说明理由。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二、积极引导和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自检体系,严格防范不合格食品进入市场 (六)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大中型食品经营企业配备必要的食品检测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所经营的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 (七)督促食品经营企业以消费者投诉、举报多或销售量大的食品品种为重点,加大自行抽检或送检的力度,严把食品质量入市关。 三、强化对抽样检验结果的综合分析和运用,依法报告和发布抽样检验信息 (八)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5个工作日内,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检验人,责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为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以下简称抽检监测)工作,保证程序合法、科学、公正、统一,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1抽样 1.1抽样单位的确定 抽样单位由组织抽检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确定,可以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监管机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 1.2抽样前的准备 1.2.1抽样人员的确定 抽检监测工作实施抽检分离,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不得为同一人。地方承担的抽检监测开展抽样工作前,各抽样单位应确定抽样人员名单,并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样人员名单上报表》(附表1)报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汇总后报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总局本级开展的抽检监测由抽样单位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样人员名单上报表》直接报秘书处,同时报抽样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2.2抽样前培训 抽样单位应对参与抽样工作的抽样人员进行培训,包括学习与抽检监测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相关的食品标准,以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 1.3抽样 1.3.1抽样工作不得预先通知被抽检监测食品生产者(包括进口商品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下同)、食品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被抽样单位)。 1.3.2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向被抽样单位出示注明抽检监测内容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附件1)和抽样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告知被抽样单位阅读通知书背面的被抽样单位须知,并向被抽样单位告知抽检监测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工作制度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工作制度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 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以下简称“监督抽检”)后处置工作,增强抽检监检的有效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抽检后处置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的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采取的消除危害、查找原因、进行整改等措施,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合格食品、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对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行政措施。 第三条监督抽检后处置工作遵循“依法履责、统一规范、分工实施”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要求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下同): (一)查清同批次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生产加工、采购、销售数量,查明产品流向;

(二)主动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控制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流向市场; (三)查明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的成因、环节,制定整改措施并完成整改; (四)厘清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产生的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开展食品安全警示教育; (五)根据整改情况,完善质量安全体系; (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查处的,积极配合。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一)及时向食品生产经营者送达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 (二)约谈不合格食品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问题样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质量安全受权人,下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整改及排查风险隐患; (三)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四)组织召开不合格食品质量安全分析会,提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的措施;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勇 2014年12月31日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第二章计划 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实现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有效衔接。 第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

质检部监督抽查制度

1 目的 为了提高产品质量,减少顾客异议,加强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工作,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质检部对公司原燃料、过程产品、最终产品检化验质量的监督抽查。 3 引用文件 本文件发布时,所引用的文件均为有效版本,所有文件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文件的各单位应使用下列文件的有效版本。 3.1 检验操作规程 3.2检化验管理制度 3.3 产品技术标准和公司、部规定 4 职责 4.1办公室是质量监督抽查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质检部对公司内原燃料、过程产品、最终产品检验、化验准确率和及时率的抽查及配合国家、省级及公司质量监督抽查。 4.2 各质检站、中心化验室配合抽查。 5 内容及要求 5.1每月不定期进行不少于1次的质量监督抽查。 5.2参加抽查的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熟悉生产工艺过程、相关的各类标准及检验规程。

5.3抽查范围 5.3.1各质检站的检验准确率、各化验室化验准确率和及时率。 5.4抽查内容及方式 5.4.1实物的抽查内容及方式。 5.4.1.1外购原燃料主要指:煤、铁矿、焦炭、铁合金、熔剂等,抽查内容: a)核对各种原燃料供方名称、车号、数量与质量数据的一致性和可追溯性,检查是否按规程要求进行采样、制样等过程; b)随机抽查各类原燃料实物质量状况,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c)核对出库矿粉与进厂矿粉的主要质量数据,月平均数偏差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5.4.1.2中间工序产品指焦炭、机烧、球团、铁水、连铸坯等。 a) 随机抽查焦炭; b) 随机抽查机烧、球团; c) 随机抽查高炉铁水; d) 连铸坯采用现场测量、随机抽查表面质量、检验方式、定尺、规格、包装、标识等。 5.4.1.3最终产品指:线材,采用现场检验、测量、取样方式,随机抽查表面、包装、标识等情况。 5.4.1.4实物质量抽查具体内容及考核见附表 5.4.2在对各质检站抽查错检和漏验的同时抽查各站点帐、物、卡是否相符,包装标识是否齐全,质量证明书的管理情况。 5.4.3对中心化验室抽查采取随机抽取小样、大样,重新编号后化验出结果与原结果比较,得出化验准确率。及时率为各工序单位每月反馈实际抽查情况。 5.4.4办公室负责做好实物抽查、错检漏验、化验抽查等记录。 5.4.5办公室负责将抽查样品开具托试单送到化验室。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3231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正式样本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 规范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为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 抽检和风险监测(以下简称抽检监测)工作,保证程 序合法、科学、公正、统一,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1 抽样 1.1抽样单位的确定 抽样单位由组织抽检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 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确定,可以是食品药品 监管部门的执法监管机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 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 1.2抽样前的准备

1.2.1抽样人员的确定 抽检监测工作实施抽检分离,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不得为同一人。地方承担的抽检监测开展抽样工作前,各抽样单位应确定抽样人员名单,并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样人员名单上报表》(附表1)报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汇总后报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总局本级开展的抽检监测由抽样单位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样人员名单上报表》直接报秘书处,同时报抽样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2.2抽样前培训 抽样单位应对参与抽样工作的抽样人员进行培训,包括学习与抽检监测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相关的食品标准,以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总局令第11号) 2014年12月31日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11号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勇 201 4年12月31日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要点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条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

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八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第九条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 ,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条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负责发布监督抽查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监督抽查信息发布办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 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 第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年度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二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委托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2020最新版

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2020最新版食品监督是食品安全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那么对于这个环节,我们了解的有多少呢?下面跟随橙子的脚步来看一下吧! 食品监督抽检管理办法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监督抽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监督抽检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监督食品安全,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进行有计划的抽样、检验,并对抽检结果进行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一组织、规划和指导国家监督抽检工作。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检工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置。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监督抽检工作。 第四条监督抽检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抽检分离、利益回避的原则。 第五条实施监督抽检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向被抽检单位收取检验费用和其他任何费用,抽检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阻碍、拒绝监督抽检工作。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发布国家监督抽检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国家监督抽检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发布本级食品监督抽检信息。 第二章监督抽检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制定国家监督抽检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抽检工作的抽样、检验、结果报送、后处理等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国家监督抽检年度计划并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检年度计划,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指定专门机构作为国家监督抽检工作秘书处,负责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国家监督抽检方案,承担数据汇总和分析等工作,编制食品监督抽检报告,指导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抽样单位、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管理、考核和备案,承担监督抽检的其他具体工作。 第十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或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具有一定工作能力的检验机构作为抽样单位,承担监督抽检的抽样工作。

食品抽样检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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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抽样检查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抽样检验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一、认真实施食品抽样检验工作,严格抽样检验工作程序 (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本辖区范围内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定期抽样检验。 (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中确定的重点食品、消费者申(投)诉及举报比较多的食品、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以及查办案件、有关部门通报的情况,对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不定期抽样检验。 (三)应当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应当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采用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采用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作为对该企业食品抽样检验的判定依据。 (四)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制作抽样检验工作记录,现场检查所抽检食品的进货查验情况;应当要求检验机构按照国家 第 2 页共 6 页

规定的采样规则进行取样,并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 (五)被告知的被抽样检验人或标称食品生产者对抽样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并说明理由。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二、积极引导和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自检体系,严格防范不合格食品进入市场 (六)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大中型食品经营企业配备必要的食品检测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所经营的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 (七)督促食品经营企业以消费者投诉、举报多或销售量大的食品品种为重点,加大自行抽检或送检的力度,严把食品质量入市关。 三、强化对抽样检验结果的综合分析和运用,依法报告和发布抽样检验信息 (八)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5个工作日内,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检验人,责令其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监督其他食品经营者对同一批次的食品下架退市。同时,报告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抄告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被抄告的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并通报本级卫生行政和相关监管部门,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九)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 第 3 页共 6 页

监督抽查制度

监督抽查工作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以下简称监督抽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计划和方案的确定 1、内蒙古自治区粮油检测中心克什克腾旗工作站负责组织制定辖区范围内的监督抽查计划,并向承担单位下达监督抽查任务。 2、任务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监督抽查计划制定监督抽查方案。 监督抽查方案应包括:受检单位范围,抽样范围、抽样时间、抽样依据、抽样数量等,检测项目、检测依据及判定依据,复检及注意事项等。 监督抽查方案应当科学、客观、公平,具有代表性和公正性。 3、监督抽查的范围主要是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较突出的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抽查的产品,以及可能危及产品质量安全的产品。 三、检测机构、受检人

1、承担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的克什克腾旗工作站质量检测机构必须通过国家资质认定,经过省级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承担任务所涉及的检验项目必须通过资质认定。 监督抽查工作禁止分包。 2、监督抽查的受检单位或个人由克什克腾旗工作站或检测机构随机选定。 选定的受检单位或个人应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当地产品供给、消费状况及不同生产管理水平。 凡被选定的受检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抽检。如拒检,其产品按不合格处理。 3、对监督抽查中确定的产品和受检单位或个人的名单必须严格保密,禁止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事先泄露和通知受检单位或个人。 4、受检单位或个人应积极配合监督抽查工作。对不便携带的样品由受检单位或个人负责寄、送至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受检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监督抽查和拒绝寄、送被封样品。 四、抽样、检测与判定 1、抽样人员不少于2名,克什克腾旗工作站应指派人员协助抽样。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正式版)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 工作规范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为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以下简称抽检监测)工作, 保证程序合法、科学、公正、统一, 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1抽样 1.1抽样单位的确定 抽样单位由组织抽检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确定, 可以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监管机构, 或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 1.2抽样前的准备 1.2.1抽样人员的确定 抽检监测工作实施抽检分离, 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不得为同一人。地方承担的抽检监测开展抽样工作前, 各抽样单位应确定抽样人员名单,并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样人员名单上报表》(附表1)报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汇总后报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总局本级开展的抽检监测由抽样单位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样人员名单上报表》直接报秘书处, 同时报抽样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2.2抽样前培训

《重庆市公路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检实施细则(试行)》(终稿)

重庆市公路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检工 作,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规定,结合我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负责监督的公路建设项目,其它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公路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检,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公路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检可以结合日常监督工作开 展,也可以进行专项检查。 第四条公路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检工作原则上应严格按照本细则所规定的抽检指标、抽检频率、抽检方法、评定标准和统计方法进行,对已完工的分部工程不再进行重复抽检。 第二章抽检指标 第五条抽检指标应综合考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 督查办法》及日常监督工作需要抽检的参数,主要包括:

(一)桥梁工程:上部结构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主要受力钢筋间距、构件几何尺寸;下部结构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主要受力钢筋间距、构件几何尺寸、竖直度;桥面系混凝土防撞护栏混凝土强度、混凝土防撞护栏断面尺寸、路缘石高度。 (二)隧道工程:超欠挖、锚杆间距、锚杆拉拔力、钢支撑安装间距、喷射混凝土厚度、喷射混凝土表面平整度、二衬混凝土厚度、二衬混凝土强度、二衬主筋间距、二衬大面平整度。 (三)路基工程:边坡坡度;压实度、弯沉;排水工程断面尺寸、铺砌厚度;涵洞工程混凝土强度、结构尺寸;支挡工程混凝土强度、断面尺寸。 (四)路面工程:(底)基层厚度、(底)基层整体性;沥青混凝土路面面层厚度、沥青含量、压实度、水泥混凝土路面强度。 (五)交安工程:波形梁钢护栏梁板基底板厚度、护栏立柱壁厚度、横梁中心高度、立柱埋入深度;道路交通标志底板厚度、标志底板净空、立柱竖直度、逆反射系数;道路交通标线厚度、逆反射系数;混凝土护栏混凝土强度、轴向横向偏位;隔离栅镀(涂)层厚度、网面平整度、立柱埋深、混凝土强度;防眩设施安装高度、顺直度;突起路标损坏及脱落个数、横向偏位

食品安全抽样及样品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抽样及样品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抽样及样品管理工作,确保抽样环节程序合法、样品运送过程合规、样品信息完整清晰可查、样品储存管理确,依据新修订的《人民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4总局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承担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质量安 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的食品抽样、接收及样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抽样单位由组织抽检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 求确定。 (一)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监管机构组织抽样; (二)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 第二章抽样准备 第四条抽样部门应根据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食品质量安全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案,制定具体的抽样工作计划。其容应包括: (一)抽样依据; (二)计划抽检品种、批次、抽样数量,样品运送式; (三)计划抽检区域及抽检重点; (四)抽样人员及区域划分; (五)抽样工作完成时限; (六)抽样工作要求。 第五条抽样工作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时,在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抽样检验工作时,要格执行抽样、检验人员分开的原则。 第六条抽样队伍人数各单位依抽检任务而定,抽样人员明确后,应尽可能按“老带新”进行每组不少于2人的编组。 第七条抽样单位应将执行国抽和省抽任务的人员,分别报省局抽检任务下达部门和省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第八条抽样单位应对参与抽样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容包括: (一)学习《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以及抽检监测计划等相关文件。 (二)学习抽检监测任务相关产品的产品标准、食品生产可知识等。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检验检测工作制度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检验检测工作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保证检验检测程序合规、过程科学、结果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5〕35号)等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第四条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

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第五条承检机构不得对检验任务进行分包。 检验机构必须做到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分开,杜绝抽、检人员交叉上岗。 第六条当发生合同、检验方法和抽样等偏离时,必须经下发任务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意,并做好记录。 第二章收样 第七条承检机构样品受理人员进行样品接收时,应当查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状态、样品状态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记录是否一致。当检验需要判定标准为企业标准时,应要求抽样单位提供。 第八条根据任务类型填写《国家(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移交确认单》 第九条对抽样不规范的样品,或当检验需要判定标准为企业标准,而抽样单位无法提供的,应拒收样品,告知抽样单位拒收原因,并及时向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当承检单位自行抽样时,可先行按要求将检验样品、检品卡(流转单)送交检验科室,然后向生产企业、进口代理商(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或管理部门索取企标,未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是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两项工作的统称,也称抽检监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风险排查、形势分析的主要方式之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指通过系统地、持续地对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以及影响食品安全的其他因素进行样品采集、检验、结果分析,及早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为食品安全风险研判和处置提供依据的活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依法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组织的抽样、检验、复检、处理等活动。 风险监测与监督抽检相同点:经费均由同级财政支付;均通过实验室检验、检测的手段进行;均可在生产、流通、餐饮等各环节开展。不同点:1、风险监测目的事前防范,发现风险后化解风险。监督抽检重点防范区域性、系统性、行业性风险。事后监管,发现不合格后及时下架、处罚、整改。2、采样点不同,风险监测可以是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不受采样基数限制。监督抽检在生产企业待销成品、销售企业待销商品、餐饮企业待加工或销售的原料和成品,需要一定的采样基数和样品的代表性。3检验项目:风险监测在标准范围外、无法定检验方法或无判定标准的项目(个

别敏感项目虽然有国标但也纳入风险监测范畴)监督抽检在标准范围内有明确判定方法、有明确限量值的项目4结论:风险监测检出问题样品,出具检测报告,不作合格判定。监督抽检检出不合格食品,出具检验报告,作出合格判定。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抽检实现“四统一”,即制定计划、组织实施、汇总分析、结果利用。成立食品抽检秘书处,负责抽样检验各方协调,进度督促,数据审核把关、汇总分析、承检机构监督及管理。保证程序合法、科学、公正、统一,抽样单位由组织抽检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确定,可以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监管机构,或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 一、制定抽检计划,合理分工。 1、监督抽检分为国抽本级:由总局直接安排(主要是婴幼儿奶粉、各种专项和国省抽检不合格跟踪抽检); 2、国抽转移地方和省抽:由省局组织实施。国抽和省抽共同实现全省食品生产企业全覆盖。 3、市抽任务务以风险大排查数据为基数,不少于辖区内获证餐饮单位总量的20%,,农产品全年抽检量不少于240批次。 4、县抽:小作坊全覆盖。农产品每月≥20批次全年240批次。乡镇农产品快检每月≥20批次,全年240批次。 5、县区小作坊全覆盖,每个小作坊两个月不超过5批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工作制度全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 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以下简称“监督抽检”)后处置工作,增强抽检监检的有效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抽检后处置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的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采取的消除危害、查找原因、进行整改等措施,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合格食品、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对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行政措施。 第三条监督抽检后处置工作遵循“依法履责、统一规、分工实施”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要求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下同):

(一)查清同批次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生产加工、采购、销售数量,查明产品流向; (二)主动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控制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流向市场; (三)查明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的成因、环节,制定整改措施并完成整改; (四)厘清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产生的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开展食品安全警示教育; (五)根据整改情况,完善质量安全体系; (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查处的,积极配合。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一)及时向食品生产经营者送达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 (二)约谈不合格食品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问题样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质量安全受权人,下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整改及排查风险隐患; (三)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四)组织召开不合格食品质量安全分析会,提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的措施;

(五)负责汇总、报送辖区抽检监测后处理信息; (六)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章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后处理 第十二条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应按环节管理原则开展后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组织抽检的业务科室(含代省局、市局对口科室承担监督抽检工作的业务科室,下同)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1、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在5个工作日向被抽样单位(含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者中经营食用农产品的具体销售者为食品经营者)送达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附件1,以下简称《通知书》),开展检验结果确认工作,并采取以下预处理措施: (1)、对食品生产者,责令停止该产品的生产,查看生产记录,封存生产不合格食品的原辅料及相关器具,清点同批次不合格食品生产、销售、库存数量,对库存产品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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