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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 人肉搜索”为主的网络暴力的法理学分析

浅谈“ 人肉搜索”为主的网络暴力的法理学分析
浅谈“ 人肉搜索”为主的网络暴力的法理学分析

浅谈“人肉搜索”为主的网络暴力的法理学分析

论文摘要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一个全新的世界向我们开启——虚拟的网络社会,在网络社会中,自由平台是面对大众的,没有严格的规定和限制。从而导致网络社会的无秩序化,滋生了网络暴力现象。“人肉搜索”对于个人隐私的侵害日益严重,形成“网络暴力”,对个人的日常生活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对步入法治建设的我们来说,国家需要在自由和秩序中寻找平衡,保障自由和人权的实现。

论文关键词人肉搜索网络暴力法理分析

一、何为“人肉搜索”,“网络暴力”

近几年,时常发生着网络暴力事件,如“铜须门”、“虐猫女”、“死亡博客”、“史上最毒后妈”,频发的网络暴力不断的从网络蔓延到现实中,不得不让我们深思这一现象。网络暴力是新时代的衍生品,有着很多的表现形式,其中最为典型的表现方式便是“人肉搜索”。人肉搜索最初起源于“猫扑网”,是为了给网民解答问题而提供的一种搜索引擎,但是随着不断地发展,逐渐变成了对他人个人信息公布以后的隐私侵犯。

“人肉搜索"概念本身具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人肉搜索",是指不特定的网民,以互联网为平台,借助网络社区发布对某一信息的需求,由其他网民在网上提供相关答案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它与那种通过纯机器搜索获取网络现成信息的传统方式不同,是机器搜索与人工线下搜索活动相结合的信息搜索方式。而狭义的“人肉搜索"则是特指由现实生活中某一典型事件诱发,以现实生活中的特定人物为搜索对象,通过网络聚合广大网民的知识与力量,查找,公布此人的信息,追查,揭露与此人相关的事情真相的信息搜索方式。

虽然大量的案例证实了人肉搜索有其积极作用,但目前我国大多数的人肉搜索都是逾越法律边界的不规范行为,是典型的网络暴力行为。研究法理学的学者周伟科在《论网络暴力的法律控制》一文中给网络暴力下的定义是:网络暴力是指行为人对网络上未知事实或已知事实发表具有谴责性、煽动性和诽谤性的不实言论,从而造成受害人人格权受损的法律后果;在网上擅自公开受害人的个人信息,使其隐私权遭到侵害,并且伴随着对受害人本人或其亲友的日常生活的干扰和侵犯行为,导致其生活安宁权和人身权受损。从这个定义中可以明确的是,网络暴力行为是指由不特定的群体实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人格权,最终由网络上的暴力延伸到现实生活中,骚扰他人的正常生活,扰乱公共秩序。

二、从法理学的角度来分析网络暴力

(一)“网络暴力”是对法治秩序的破坏

在“网络暴力”事件中,人们通过对某些人在网络上的批判,谩骂逐渐发展到去别人家中追堵,侵害别人的个人权益,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网络暴力”的滋生对于社会秩序乃至法治秩序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对于法治秩序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网络暴力的出现不仅会扰乱虚拟世界的秩序,也会蔓延到现实中来,威胁现实中的秩序。一旦互联网络里出现了无序状态,出现了暴力言论,那么其他人也会效仿,网络暴力事件会越来越多,而且人们对于此种暴力行径还会充耳不闻,对我国法治秩序的冲击和破坏可想而知。这种现象可以从朱力教授关于对失范现象的阐述中反映出,具体而言:如有人违反规范而不惩罚,出现了失范现象而不制止,失范行为或失范现象会继续在周围的环境中产生。如果规范有漏洞不去及时修补,那么这个漏洞就会越来越大,以至于无法修补。有规范却不制止失范行为,

规范就等于是无效的。失范的从众现象,若不制止少部分人的失范行为,则会招致更多的人效仿。

(二)“人肉搜索”等网络暴力涉及的法理学问题

1.失范的“人肉搜索”其背后的本质。首先,要承认“人肉搜索”是公民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一种方式。对“人肉搜索"进行明确,清晰的定位,才能进一步讨论其在法律中的地位与作用。“人肉搜索”本身不只是一种网络技术,现在已经成为一种网络现象,是网民的一种重要网络实践。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这种实践活动本身又可以看作公民介入社会活动的一种工具。同时,“人肉搜索”也只是公民众多参与社会事物的方式之一,与其他方式相比,比如通过媒体报道,提起法律诉讼之类,并没有本质特殊性。那么,参与社会管理从本质上来说就是行使权利的一种表现方式,但是失范的“人肉搜索”就变成了一种对于权力的滥用,那么在如何界定权利滥用这一问题上,学术界众说纷纭。有的学者认为:“权利滥用是指为了达到损害他人的目的,背离了此权利的存在目的,是非法之所许”。也有学者认为权利滥用“是在权利所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为了其他的目的而实行的,或者是行使权利的结果是自己获益小而他人受损大的行为”。通俗来说,权利滥用就是指“权利人在权利行使中故意超越权利的界限损害他人权利和利益的行为”。在明确了何为权利滥用的基础上,我们就可以清楚的解释为什么“人肉搜索”的实施主体是在滥用权利。

我们举一案例加以说明。2006 年的“铜须事件”(铜须,游戏的网名,真实身份为秦皇岛某大学的学生,本人姓郑)。案件经过是一名网友在天涯发了一个帖子,说是自己的妻子和魔兽世界某一公会的会长“铜须”有一夜情,还将二人的聊天记录发布到网上,事件一出,网络便一片沸腾,网友们纷纷谩骂指责这名“奸夫”,对其进行惩罚,随后郑某便遭到了疯狂的人肉搜索,个人信息被公布到网上,不解气的网友们还给他的家人打电话进行侮辱、到家门口张贴侮辱性的字帖、甚至还到其本人所就读的学校逼其退学,甚至是跟郑某有关的人员都受到了牵连,最终郑某退学,但最后事件却出现了反转,发帖的网友后来自己声称此事为杜撰。这就是网络暴力的网民们行使权利的方式,在自信满足的享受知情权、言论自由权时,将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抛之脑后,忽视了权利的合法目的,忽略了权利的平等性,超出了自由行使权利的合法范围,是之谓非法之所在。艾瑞克·巴伦特在《言论自由》一书中认为,表达自由能实现个人价值,同时这种言论还是一种创造性的体现。所以,在互联网中发表对人对事的看法,是人性之本然。可能初始对不道德事件的表达不满,是为了给社会伸张正义,是实现个人价值的本然。但是他们在做自己认为的好事的同时,却忽视了这种任意揭露他人隐私的行为,言论自由权、知情权的尽情行使不应该是以侵犯了他人的法益为对价的。在互联网上大肆传播他人的个人信息,打着言论自由的旗号将他人的权利弃之不顾,这是与法律的平等性背道而驰的。

通过上述分析,其实失范的“人肉搜索”事实上是对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在行使个人权利时必须把握好其限度,否则不加限制的行使权利势必无法保护法律所规定的法益。

2.网络暴力行为违反了法理学的基本原则。首先,从失范的“人肉搜索”其本质是公民个人权利行使与他人法益之间的冲突,很容易得出网络暴力行为其实是违背了权利滥用原则,“这是一个充满自由与梦想、私欲与罪恶的独特时代,权利和自由虽然获得法律的认可,却没能在整个社会的道德体系和政治原则里找到恰当的位置”。其次,网络暴力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社会公德更多的指的是人们所遵从的大多数人所认知的社会秩序,要求行为人所作的行为要符合社会的必要秩序和一般道德,然而纵观网络暴力行为,网友自恃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不惜用侮辱性的言辞攻击当事人,在虚拟的世界里不足以解除其愤恨之心,甚至还骚扰当事人以及与其有关的当事人,但在铜须实践中,那个网友口中所谓的“奸夫”其实是杜撰的,这是赤裸裸的违法,更加恶劣的影响便是可能因为网络上的行为,情绪激昂

的带动有可能产生效仿行为,从而产生第二规则,但是这样的规则实质是在社会一般秩序和道德上大打折扣的,是对法治秩序的撼动。最后,网络暴力行为其实也折射出法理学中关于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冲突。自由与秩序作为法的基本价值,二者是缺一不可的。离开自由谈秩序或者离开秩序谈自由都是不能实现的。但是我国目前对于互联网的法制还不健全,互联网是一种完全自由的状态,网名可以畅所欲言,没有任何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担心,必然会肆无忌惮的发表个人意见,随意发泄对社会的不满,可妄加指责评论某人,因为这种自由很难受到控制。“没有秩序的自由和没有自由的秩序,同样具有破坏性”。超出了法律的边界便不是自由,是无秩序,网络暴民为了表达自己的观点往往会侵犯他人的隐私权等合法权利,这已经逾越了法律的边界,是一种违法行为。所以应在网络社会中制定合理的秩序来限制自由。

3.如何合理利用“人肉搜索”。通过对“人肉搜索"的概念界定与其侵犯权利的法理分析,我们认识到这两者本身就是具有冲突性的,但“人肉搜索”又是公民参与社会事务的一种不可或缺的方式,事实上,失范的“人肉搜索”引发的网络暴力才是对法治秩序,他人权益的破坏。但简单粗暴的禁止是不能解决任何实质性问题的。合理规范网络秩序和净化网络环境,健全网络法律法规,提高网络用户素质,才会使得“人肉搜索”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反过来也将对“隐私权”,“名誉权”的侵害降到最低。

三、结语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普及,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发生了巨大的改变,随之而来的社会问题也应用而生,网络的虚拟性使网络暴力事件频发,造成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受损;而肆无忌惮的网络攻击,暴力言论对他人的心理造成了沉重的打击。但是目前我国关于网络规制的法律存在着不足和遗漏,网络暴力事件中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是我国法律滞后性的表现,也是我国道德体系欠缺的反映。而法律往往是道德最低层次的要求,网络暴力事件的频繁发生也应该让我们反思必须要通过道德,教育的支持。著名法社会学家埃利希说过:“不论是现在还是其他任何时候,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法学,也不在司法裁决,而在社会本身”。解决我国网络中存在的问题,就必须以基础的法学理论为指导,构建网络法律体系,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样既有助于利用网络实现公民自身的权利,又保证了正常的法治秩序,促进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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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single chip microcomputer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09746166.html, principle and Interface Technology (Third Edition), Li Zhaoqing, Beihang University press, 2002

3 .microcontroller C programming and application examples, Hu Wei, people's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 Press, 2003

4 .examples of single-chip system design and guide, Feng Yuchang, Xi'an Electronic and Science University press, 2007

5 .electronic circuits and electronic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09746166.html, devices, Guo Peiyuan,. Higher education press, 2003

6 .digital electronic technology. Yang Zhizhong, higher education press, 2002

网络暴力的成因及对策

观察与批评 7 青年记者·2011年1月中 网络暴力的成因及对策 ● 王欢 胡宝荣 网 络暴力已成为当前网络传播中的重要现象之一,它不可避免地给 当事人带来巨大的伤害,甚至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出现而造成严重的后果。我们只有认真分析其成因,主动防范、积极疏导,才能逐步减少直至杜绝“网络暴力”,创造和谐的网络环境。 网络暴力形成的原因 (一)网络媒体的原因 1.网络的匿名、虚拟性等特征为网络暴力的形成提供了温床 在网络传播中,人们所处的传播情景是虚拟的,网民是以匿名的身份发表言论,他们是“无名的大多数”,现实生活中本该遵守的规范和约束在网络传播中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力,网民不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风险趋近于零。①网民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就会大大降低,他们很容易突破道德底线而情绪化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在受到某一事件的刺激时,很多网民处于一种非理性状态,他们会迫不及待地对当事人进行讨伐与攻击,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立场,显示出不满与愤怒,当附和的人越来越多达到一定程度时,网络暴力事件便由此产生。 2.“人肉搜索”是网络暴力形成的内在原因 “人肉搜索”在发挥积极的舆论监督作用的同时,也逐步暴露出侵犯隐私权、影响当事人正常学习生活的弊病,它利用人问人、人寻人的人际传播模式,不断地更新当事人的信息,为网络舆论提供了一个又一个新鲜材料,促使网络舆论一浪高过一浪,使得事态发展到难以控制的局面,最终导致网络暴力的形成。② (二)网民的原因 1.网民的年轻化及从众心理使其容 易失去理性 我国网民中10~29岁的年轻人所占比例为66.7%,且网民中初、高中学历者所占的比重达到了67.4%。③网民的年轻化使得他们容易冲动、激怒,而且年龄也决定了他们的思想认识水平及对事物认识的深度。从众心理又使大多数网民丧失了自己的理性判断, 多数网民对网络上的言论采取盲从的态度,这样一来,很快就形成一种滚雪球效应,当某些“意见领袖”的声音成为主流意见并形成强大的舆论合力时,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就在所难免了。 2.网民的自我表达及狂欢心理使其易于宣泄恶搞 网络媒体的迅速发展为人们提供了舆论表达的崭新渠道,在网络传播中没有身份、等级的差别,普通民众获得了在现实生活中无法拥有的话语权、表达权,他们把对现状的不满在网络虚拟的世界中尽情地宣泄排解,很容易出现一些极端言论,从而形成网络暴力。另一方面,网络传媒又具有强大的消费娱乐导向,网民极易从大量的信息中追求感官刺激,缺乏深刻思考,网络逐渐成为 了一个巨大的秀场,大众以娱乐的逻辑解读生活,以玩笑的方式进行社会互动,他们追求“突破尺度”的开放,由于缺乏自我节制,容易忽视当事人的感受而一味追求娱乐的快感,极易挑战道德底线,冲破法律禁区。④ (三)外界管理的原因1.网络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由于网络的参与主体“网络人”在现实和虚拟社会都存在,其具有的现实和虚拟的双重身份使得个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起来,而网络传播中的匿名性、虚拟性等特点,使网络法律在制定和实施上都存在一定的困 难,也助长了某些网民“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致使互联网信息发布者滥用自由表达权。截至目前,我国颁行的网络法规共有数十部,但这些法规无论是从效力等级还是可操作性上,都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2.网络“把关人”的相对缺失在网络传播中,受众从传统的单向、被动的线性传播中解脱出来,对“把关人”的特权形成了颠覆性的冲击,随着传播权利的广泛分布,原有的信息→传播者→传播渠道→受众的分层传播关系正在改变,昔日的“把关人”不再拥有传播话语的霸权,“把关人”失去了其存在的技术基础、受众基础,把关的任务便落到了网络中形形色色的传播媒介身上,原有“职业把关人”的把关难度进一步加大。 网络暴力的应对措施 (一)加快网络立法建设,加强网络技术管理 目前,我国有关互联网的法律法规明显还不够完善,亟需制定一套成熟的法律法规,以实现对网络开放性的法律

人肉搜索与隐私权保护【免费】(精)

人肉搜索与隐私权保护 ——新型社会形态下隐私权的界定与保护 一 网络时代刚刚开始时,很多网民认为网络上的一切都是虚拟的,男人可以将自己变成女性去恶搞别人,穷人也可以当富豪去游戏交友。如今,网络与现实社会的联系已经密不可分。任何人只要在网络上提出想搞清某一问题的意愿,便可通过网民的集体搜索,了解问题的各种答案。网络不再是单一的极度虚拟,而变成还原问题真相的重要手段。人肉搜索,就是在这种背景下诞生出的网络名词,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千方百计的搜索体验。 在人肉搜索的帖子中,不仅披露当事人的私生活,而且伴随对被搜索者的人格攻击,容易使公众联想到此种行为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对名誉权规定如下:“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权是人格权中的一种,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从有关名誉权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使用“侮辱”、“诽谤”等语言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如果在人肉搜索的帖子中,留言者并没有过激的言语,只是对该行为进行正常的谴责,并不能看作是侵犯了被搜索者的名誉权。如果网友通过公布被搜索者的个人信息,而使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受到了严重干扰,该通过何种方法维权呢?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往往会从隐私权方面考虑。 二

网络暴力事件舆论主体行为分析 - 副本

网络暴力事件舆论主体行为分析 时间:2009-06-29 09:32:00 作者:; 来源: —以群体行为为视角 ●李军 网络暴力事件是一种群体行为,网络作为一种新媒介,具有许多传统媒介不具备的功能和优势,网络虚拟社区的存在使得人们很容易结成一种新的社会群体关系。网络群体的关系通常是虚拟的、短暂的、缺乏约束与承诺的。这样形成的群体,在匿名状态下处于虚拟空间,常常会因彼此的暗示、情绪上的感染而陷入到一种非理性状态,从而走向暴力。近年来的很多网络暴力事件都与网络中这种群体行为的特点密切相关。 群体极化倾向 美国当代法哲学家凯斯·桑斯坦在《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一书中正式提出了“群体极化”概念并进行了界定,他在书中说:“群体极化的定义极其简单:团体成员一开始即有某些偏向,在商议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 ①新的舆论媒介——网络下聚集的群体,是由分化而类聚的,表现出去群内同质、群际异质的特性。这样极易导致群体认同的现象。②在网络中,网民经过分化组合,就会形成某个网络论坛中聚集着具有某些相同特质的人群,他们彼此具有很强的认同感。比如在“魔兽”论坛中,多是一些大学生、公司白领等爱好游戏的年轻网民。具有相同

特质的网民聚集在一起,经过短暂的“商议”,就容易“达成共识”,形成群体极化倾向。 集体无意识 网络上的集体无意识更多的是一种缺乏理性思考的盲从,从网络暴力事件形成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共同的心理机制下,群体成员的语言和行动容易相互感染,在特定氛围中忘记自我,不计后果,最终导致走向暴力,出现以暴制暴的局面。当网络上出现某件事情触动了大众神经的时候,大多数网民都秉持一颗善良的心,出于正义感而对当事者进行道德审判。当人们原始的本能受到挑战时,人们往往会奋起反击。比如“史上最毒后妈事件”中,当网民看到小女孩遍体鳞伤、口吐鲜血的照片时,网民的善良和正义感被激发出来,出于为小女孩抱不平和对残忍行为的义愤,网民们开始口诛笔伐后妈。当网民在为小女孩伸张正义的时候,并没有人去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适当,言行是否合情合理合法。而当事件水落石出时,网民们才发现这是一起杜撰的事件。而当初,网民们谁也没有去想过自己的行为会给“后妈”造成什么样的伤害。 沉默的螺旋 有学者认为,“沉默的螺旋”理论假说是针对传统媒体传播模式下提出来的,该理论假说在网络媒体传播环境下已经失效。提出此种观点的学者依据是,在“沉默的螺旋”理论假说中,个人选择“沉默”

网络暴力调查结果报告

. 对网络暴力的调查报告【前言】次《中国互联39CNNIC)完成的第据2017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亿,全年月,中国网民规模达7.31,截至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6年1253.2% 4299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共计新增网民什么是网络暴力?网络暴力是一种暴力形式,它是一类在网上发表具有“网视频的行为现象,人们习惯称之为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言论、图片、络暴力”。网络暴力能对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而且它已经打破了道德底线,往往也伴随着侵权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亟待运用教育、道德约束、法律等手段进行规范。网络暴力是网民在网络上的暴力行为,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正文】一、调查目的本次调查主要在于了解不同年龄的人群对于网络暴力的理解和对待网络暴力的态度,探究正确网络用语的使用。二、调查对象及一般情况网络用户岁为中心的正态分布,网龄20之间,其中年龄以这部分人年龄在10-30 年都为6-10 三、调查方式本次调查采取的是随机问卷调查。发放问卷是在上海市徐汇区美罗城地下一楼随机选择网民当场发卷填 100% 10份,回收率达写,并当场收回的形式。共发出调查问卷四、调查时间:日月42017年8 五、调查内容主要调查了不同年龄人群对于网络暴力的理解和对待网络暴力的态度。个问题。(见附一)问卷共向投资者提出了9 六、调查结果的填写者很少遭遇过的填写者有时遭遇过网络暴力,20%通过调查,70% 的人则没有遭遇过网络暴力。网络暴力,而剩下的10%的人对于网络暴力的理解较肤浅,对于较严40%在这些受调查者中,有的人对于网络暴力非常理解。重的网络暴力行为认为理所当然;剩下60%的人在影50%100%的人选择举报,其中还有对于网络暴力的解决方法, 50%的人选择抓住对方纰漏给予打击。响轻微时选择置之不理,还有的人认为政府需颁布的人认为网络秩序需靠个人自觉,另有50%有50% 网络法律、网络维护者需加强监督。对于网络用语,网民一致认为,对于咒骂家人、本人的语言是令人讨厌的人承认,若喜爱的明星、作品等被拿来对比、贬低,自己都会70%的,另有非常生气。50%100%的人认为应该坚强,不能因此放弃生命,其中对于网络暴力,的人认为因网络暴力死去的40%对于因网络暴力死去的人为此感到可惜;另有的人认为网络暴人是对家人的不负责,太懦弱,十分谴责这种行为;剩下10% 力和自己无关。3 / 1 . 七、调查体会 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大部分的网民对于网络暴力持有排斥、谴责的态度,但有小部分网民对网络暴力的认识不够深切。那网络暴力有哪几种表现形式呢? 1、网民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在网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失实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 2、在网上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 3、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行动和言论侵扰,致使其人身权利受损等现今互联网发达的时代,在虚拟的网络上,我们要学会正确地应对网络暴力,遇到小事情时置之不理,遇到大事情时可以选择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切记不可放弃生命,但对于已经逝世的人们,也不能冷嘲热讽。 网络秩序需要网民共同维护,不用脏字,不发布虚假信息,不讽刺等等,文明上网。

从社会学的角度浅谈网络暴力的成因

从社会学的角度浅谈网络暴力的成因 所谓网络暴力,指的是网民在网络上的暴力行为,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网络暴力不同于现实生活中拳脚相加血肉相搏的暴力行为,而是借助网络的虚拟空间用语言文字对人进行伤害与诬蔑。这些恶语相向的言论、图片、视频的发表者,往往是一定规模数量的网民们,因网络上发布的一些违背人类公共道德和传统价值观念以及触及人类道德底线的事件所发的言论。这些语言、文字、图片、视频都具有恶毒、尖酸刻薄、残忍凶暴等基本特点,已经超出了对于这些事件正常的评论范围,不但对事件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恶意诋毁,更将这种伤害行为从虚拟网络转移到现实社会中,对事件当事人进行"人肉搜索",将其真实身份、姓名、照片、生活细节等个人隐私公布于众。这些评论与做法,不但严重地影响了事件当事人的精神状态,更破坏了当事人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甚至造成严重的后果。网络暴力的形成,除了日益发展的科学技术带来的的舆论可超越时间与空间而自由发展,更有社会机制自身的特殊性和社会运行的不确定性带来的影响,故本文将从社会学的角度浅谈网络暴力的成因。 一、虚拟社区的形成 当前,信息技术正在全球范围内以不可逆转之势深刻地影响并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互联网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第2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08年6月底,我国网民达到2.53亿人,已经跃居全球第一位。 由于互联网实现了跨时空的人机互动,人们在互联网上通过交流形成了具有共同价值观、共同归属感的群体,因此,强调具有“精神共同体”属性的“虚拟社区”便逐渐凸显出来。而由于虚拟社区的交往具有超时空性,人际互动具有匿名性和彻底的符号性以及人际较为松散、社区群体的流动较为频繁,使得虚拟社区内的言论无法得到细致的监管。由于互联网是“意见自由市场”,所以当虚拟社区内的言论超出对一些事件正常的评论范围时,整体价值观就会发生扭曲,在群体的作用下愈演愈烈,便会造成大范围的舆论重压,对当事人的精神状态产生不好的影响,甚至造成严重的后果。 二、互动论的影响 社会互动是指社会上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通过信息的传播而发生的相互依赖性的社会交往活动,互动类型主要有合作、竞争、冲突、强制、顺从。目前,我国还处于一个相对复杂的转型期,经济上的贫富悬殊、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失调,文化上的互相碰撞,全球化带来的剧烈震荡,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竞争、冲突和顺应都使得舆论变得多元。而社会转型又必须通过长期的、广泛的社会互动来实现,故而网络暴力的出现是社会转型下利益冲突带来的的社会互动多元化的必然结果。网民在发表言论的时候,很容易受到利益冲突的影响,从而变得尖锐刻薄。个人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也容易因为舆论的多元、思想观念的不同而加剧冲突。当这种冲突愈演愈烈时,整个网络的舆论环境就会变得乌烟瘴气,但社会也在完成一步一步的悄悄的转型。 三、越轨行为的发生 社会越轨,亦称越轨行为、离轨行为或偏差行为,是指社会成员(包括社会个体、社会群体和社会组织)偏离或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由于人们社会行为的

网络社区研究现况与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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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区研究现况与经验借鉴 网络社区在西方学术界更普遍地被称为“虚拟社区”。作为概念,网络社区很大程度上是与因特网的出现密不可分的。从早期的BBS和电子邮件,到后来的网络游戏、网络聊天以及博客,我们越来越依赖于网络进行彼此的互动。随着网络技术的突飞猛进,有关网络社区的研究在西方正日益受到学术界的重视,尤其突出表现在对于网络社区社会属性的探讨上。不过,相较于西方,我国相关网络社区研究尽管开展得并不算太晚,但与西方学界有关网络社区的研究尚存在一定的距离与反差。为此,梳理与总结西方有关网络社区社会属性研究成果便显得非常必要。这将一方面有助于拓宽我国学者的学术视野,缩小乃至弥补中西方网络社区的社会属性研究方面业已形成的学术鸿沟,为提出我国网络社区社会属性方面的研究问题提供启发;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中西学者在网络社区社会属性这一话题上的交流,以及尽可能地在同一个学术平台上进行对话乃至合作。毕竟,在今天这样一个日趋融合的全球化社会里,过于自我封闭和光顾着自说自话的传播学研究大约注定是没有出路和前途的。基于上述,本文将对西方传播学界有关网络社区社会属性方面的研究进行较为详细与系统的回顾与总结。在此基础上,本文将进一步探讨我国传播学术界在网络社区研究方面的具体缺陷所在,以及西方网络社区社会属性方面的研究对我国这一方面研究所可能具有的启示意义。一、“胜境”抑或“迷思” 有关网络社区的第一个争论是有关网络社区的性质。简言之,网络社区到底是一个全新而不同于现实社区的存在,还是与现实社区无异? 总体来说,持前者的学者们大体都认为,网络社区和现实社区是两个无论在条件上还是文化上都完全不同的两个社区。例如,斯蒂芬?琼斯认为,网络社区作为一个社会性的空间产生了“一个新的社会关系的矩阵”(P15),并且承载着人们对于业已逝去的传统社区的怀旧梦。帕伊琶?诺瑞斯认为,这种新型社区承担了“粘合”和“桥接”两种社会功能:一方面,数字世界将志同道合者带到了一起(“粘合”);另一方面,网络促进了

有关网络暴力成因的文献综述

有关网络暴力成因的文献综述 社会工作 142 张钟权 摘要:自中国引入网络之后,中国民众进入到了网络时代,而网络暴力也随之而来,前有铜须门事件让人们认识到网络暴力的行为方式,后有乔任梁的去世让人唏嘘不已,网络暴力已经对我们的网络环境产生极其消极的影响,而我们希望通过对其的研究,找出网络暴力产生的原因,并从中寻找出解决方案,为网络环境的改善贡献一份力量。 关键词:网络暴力;社会学视角;心理学视角;传播学视角 自1987 年互联网被引入中国之后,就意味着中国进入一个新的时代——网络时代,但是新的时代也会面临着新的问题,网络暴力就是诸多问题中的一个,从2006 年“虐猫女”、“铜须门”等典型网络事件的发生再到现在的网络互骂、网络水军和各种网络民粹主义事件等网络新现象的出现,中国的网络社会正在处于一个极其混乱的境地当中,网络暴力已经对我们的网络环境产生了非常不良的影响。目前学者们对于这一现象的研究大多从三个方面:社会学方面、心理学方面和传播学方面,但由于各个观点过于分散,所以我希望通过这篇文章对这些观点进行梳理和总结。 一、网络暴力的基本概念 由于目前对于网络暴力还没有一个学界权威的定义,所以把几种的概括较为全面的定义归纳起来,有这样几个方面:一.有学者认为网络只不过是通过虚拟技术进行信息交流和传播一种媒介,“网络空间”的本质就是“现实空间”,而网络暴力是人们在网络空间表达的过程中没有自己应该遵守的责任,造成的一种网络表达自由的异化,于是这些学者将网络暴力的定义为有一定规模的有组织或者临时组合的网民,在“道德、正义”等“正当性”的支撑下,利用网络平台向特定对象发起的群体性的、非理性的、大规模的、持续性的舆论攻击,以造成对被攻击对象人身、名誉、财产等权益损

人肉搜索的道德与法律分析

人肉搜索的道德与法律分析 摘要“人肉搜索”是一把双刃剑,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和实现知情权的重大 途径,运用得当可以扬善惩恶。如果滥用言论自由侵犯他人隐私,就属于违法的侵权行为。我们应该在言论自由与个人隐私权之间、道德与法律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是我们处理“人肉搜索”及其他网络问题的基本原则。 关键字人肉搜索道德法律 一人肉搜索的概念 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呼百应的人性化搜索体验。通过提问者在网络上发起某一搜索对象,各个分散的网络用户汇聚起来对目标对象展开搜索追查,而后采取人工方式对所搜集的信息进行甄别、整理的一种网络现象。 二人肉搜索的特点 (一)从行为主体及方式来看。 人肉搜索的行为主体是信息的发布者再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网站。广大网民通过网络平台对被搜索对象在网上进行评论、攻击、谩骂,在这整个过程中,网络服务提供商也不可避免的参与其中,只不过它是通过向广大网民提供服务而被动参与的,网站的法律地位取决于它所提供的服务性质。我国民法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法律保护个人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不受非法侵犯,网络上的个人隐私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公民行使自己言论自由权利必须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利为前提,避免因自己的不当行为造成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的不良后。 (二)从行为后果来看。 人肉搜索中的群体非理性容易触及道德和法律底线,形成“网络暴力”,后果非常严重。在提问者发起搜索对象后,单个网民迅速融入寻找“共同敌人”的群体,不自觉地形成一种集体心理,共同对不良的社会现象或丑陋的个人行为肆无忌惮地进行批判大众强烈的道德愤慨在相互煽动、刺激之中变得越来越偏激和凶暴,最后演变成“多数人的暴政”。其后果往往导受害者同时面临网络世界和现实世界的侵害和打击。 三、人肉搜索的社会功能对道德的影响

网络暴力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 2008级本科生毕业论文《网络舆论暴力的传播学思考》

论文编号:学号:2008710030 姓名:黄舒敏学院:新闻与传播学院专业:新闻指导老师:姜振宇 完成时间:成绩:

《网络舆论暴力的传播学思考》 摘要:本文从网络舆论暴力的概念界定入手/进一步分析网络传播的模式、“集合行为状态”、“沉默的螺旋”、“拟态环境”、意见领袖、受众心理、传统媒体责任这些因素与网络舆论暴力的关系。从而尝试着提出解决和应对网络舆论暴力的方法与途径,在维护网络舆论氛围和保持网络的开放自由找到一个平衡点,让中国的互联网健康和谐地发展下去。 关键词:网络舆论暴力传播学传统媒体

目录 一、网络舆论暴力的概念界定 (1) 二、网络舆论暴力产生的机制与根源 (1) 1网络传播的模式 (2) 2“集合行为状态”下“沉默的螺旋”彰显效应 (2) 3网络媒介营造的“拟态环境”下,意见领袖起推动作用 (3) 4网络空间的理性缺失以及受众心理 (3) 5传统媒体责任的缺失 (3) 三、应对网络舆论暴力的途径 (4) 1加强立法,推行实名制 (4) 2强化网络的自我净化功能和技术管理 (4) 3提高网民的媒介素养,加强网民自身道德建设 (4) 4传统媒体应构建良好的舆论氛围 (5) 四、结语 (5)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互联网已经成为具有非凡潜力并且已经对社会产生深远影响的网络媒介。在互联网上,人们可以自由地发送信息,对话交流几乎不受限制。这些特性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互联网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言论自由和社会民主;但也正是由于其自由难以掌控带来了许多问题。网络舆论暴力现象就是在这个背景下应运而生,并且步步升级,虚拟暴力已然演变为现实暴力,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民的生活与权力。解决好网络舆论暴力现象,不仅仅关系到网络自身的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利益。本文从传播学的角度对网络舆论暴力现象进行分析研究,并对网络舆论暴力现象产生的原因、机制及其解决的途径进行探究。 一、网络舆论暴力的概念界定 网络舆论暴力(Network media violence),这个名词在国外很早就出现了,麦克卢汉给网络一轮暴力如此定义:1.以道德的名义,恶意制裁、审判当事人并谋求网络问题的现实解决;2,通过网络追查并公布传播当事人的个人信息, 煽动和纠集人群以暴力语言进行群体围攻;3.在现实生活中使当事人遭到严重伤害并对现实产生实质性的威胁。1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解释对我们有一定的参考作用,但是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体系下,还是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网络舆论暴力印象的范围不仅仅是个人,它可以波及至单位或者群体。其次,网络舆论暴力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不是简单的语言攻击。所以,网络舆论暴力应该在深入分析本国具体情况方能做出明确合理的界定。 网络舆论暴力问题在我国开始出现并受关注应该是从“虐猫事件”开始,从“虐猫事件”到“铜须事件”再到“史上最毒后妈事件”,从前几年的“周老虎事件”,“很黄很暴力事件”,“高管猥亵事件”,一直到“李庄案”,“69圣战”“李刚门事件”“小月月事件”,再到最近发生的“药家鑫事件”……网络舆论暴力现象已经不是一个新鲜事物。在这些事件中,网民的许多行为已经突破了道德和法律的容许范围,演化成一种网络舆论暴力。从上述几个事件可以看出,网络舆论暴力现象的发生越来越频繁,方式也是越来越多,受害者既有个人也有单位,并且愈演愈烈。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近几年来,网络正在引领着全社会的关注力,这种关注力并不是简单的引领潮流,更是在酝酿着一种巨大的,令人生畏的力量。数以万计的网民利用“鼠标和键盘”作为武器,对他们认为不义的行为进行谴责和攻击。在这些谴责和攻击当中,有反对的声音,有理性的批评,但是也出现了用恶毒的言语进行人身攻击,制造舆论压力发起媒介审判,甚至动用“人肉收索”将事件主角身份公之于众,进而造成对受害者的正常生活的严重干扰,这种现象被称为网络舆论暴力现象。 分析网络舆论暴力现象,其发展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时间段:首先是一个未经证实的事件由网民或者媒体揭发而引起网民的关注;然后就是传统媒体的介入,由于媒介“企业化单位,事业化管理”的双重属性,生存是其第一法则。经济效益成为媒体重点追求的点,点击率和关注度对于媒介来说至关重要,所以媒体在一定程度上是“纵容”甚至“怂恿”网络舆论暴力事件的,在媒体的推波助澜下,网络舆论暴力现象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直到最后事件的真相浮出水面,事件告一段落。许多人在事件后开始反思:实施网络舆论暴力仅仅是源于自身的正义感,或者是对社会不公平的不满和宣泄,同时也不排除很多人是抱着娱乐,唯恐天下不乱的心情参与的。而却没有想到,网络舆论暴力事件对被害者及其身边的家人朋友都造成了或轻或重的伤害,这其实是对他人的权利造成了严重的侵害,是不道德甚至是违法的行为。 根据以上分析,网络舆论暴力也许可以这样定义:网民受到各个方面因素的影响,对某个还未确定的事实发表带有攻击、侮辱的言论、公开宣布当事人隐私甚至不惜造谣,致使当事人名誉受损,现实生活受到侵扰,导致其正当的公民权利受到侵害的行为。 二、网络舆论暴力产生的机制与根源 1 [加]埃里克·麦克卢汉,弗兰克·秦格龙: 麦克卢汉精粹[M], 南京大学出版社, 2000:418

人肉搜索的利与弊

《毕业论文写作》结课论文 《人肉搜索的利与弊》 学校:衡水学院 系别:文学与传播学院 专业:广播电视新闻学 班级:2008级 姓名:郝盼盼 学号:2041 人肉搜索的利与弊 摘要: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发展,网络在未来社会发展中一定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网络发展机制的不健全遏制了网络社会的健康发展。本文主要分析了网络的超级手段“人肉搜索”的益处与弊端,以及国家立法部门、网站载体、网民们应该怎么样正确利用“人肉搜索”,以使它发挥最好的效力。 关键词:人肉搜索利与弊网络暴力炒作 何谓“人肉搜索”? 一位网民这样形容“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也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 “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广聚五湖四海的网友力量,用人工解答而非搜索引擎通过机器自动计算法获得结果,是最大化地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相比于Google、百度等传统的网络搜索引擎,人肉搜索依靠网络平台公布要找的人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再通过人找人、人问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查询过程一般是“一人提问、多人回答”的搜索方式。人肉搜索的利? “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由于通信、交通的大面积中段,失散的人们难以知道自己亲人的生死及下落,灾区犹如一片信息“孤岛”。尽管有关政府部门、医院、报纸、网站都在以不同的形式,发布着遇难者或幸存者的信息,但这些杂

乱的信息即使用常规的搜索引擎也难以有效查询。此时,谷歌的技术人员则率先制作出了专门用于寻找亲人的“人肉搜索”引擎。该寻亲搜索平台在短期内收集了大量的急救医院和震区安置点的消息,让急切寻找亲人的网友搜索。因为大部分消息都是以纸质形式发布的,都是凭热心网友通过手机、相机等工具拍下图片传到网站,再由网站技术人员手工录入,这也凸现了该引擎的“人肉搜索”性质。据悉,截至5月21日,谷歌中国的这个平台已经收录了344个网站的147473个网页,以及80家医院的38284条记录。 从这个事件来看,人肉搜索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那就是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实现资料共享和问题解答,是信息的共享和传播。在地震发生后,人肉搜索同样跨越时间空间限制,协助很多灾区人民亲友团聚。 从最根本上来说,“人肉搜索”就是一个获取信息的工具。最原始的“人肉搜索”,就是百度推出的“百度知道”,它的形式也是通过一人提问多人回答的形式进行知识、信息、新闻的共享。纵观网络上几大著名“人肉搜索“事件,“死亡博客事件”、“华南虎事件”、“天价理发事件”、“虐猫事件” 等等,我们可以得到一个典型推进模式:锁定现实生活中的一个人或一件事,树为网上的一个标靶,然后发动亿万网友,曝光与其相关的信息,姓名、年龄、电话、住址等等,甚至其亲属也不能幸免,更有甚者还发布所谓“网络追杀令”,让网络声讨演变成真实的暴力。 这些“人肉搜索”的案例都具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反映了当今社会人们普遍关心的某种问题:一是对某些既得利益者的揭发与监督,二是对社会事件的道德批判。以“虐猫事件”为例,2006年2月28日,一组变态而残忍的虐猫视频截图引发了网民们的愤怒,开始对图中女子展开人肉搜索!不久,有人把有关“踩猫”事件的网址公布出来,紧接着又有网友贴出该女照片,随后有人跟帖贴出该网站注册者的具体信息。3月2日,另一网友发帖:“这个女人是在黑龙江的一个小城……”。3月4日,有人确认了此信息,还补充了一些资料。很快虐猫事件的三个嫌疑人被揪出其效率之高可能不亚于警方的办案速度。 “人肉搜索”的介入使得原本隐藏不为人知的事情曝光于天下。从这个层面上看,“人肉搜索”的益处在于它不仅可以在最短时间内揭露一些事件背后的真相,维护社会道德秩序,弘扬真善美、贬斥假恶丑的秩序,还可延伸到网络无法触及的地方,拓宽了人们获取知识的途径,充分发动了人际网络的力量,将互联网“互助、分享”的精神发扬光大。 人肉搜索的弊?

“网络暴力”现象的成因及对策

“网络暴力”现象的成因及对策 来源:《今传媒》作者:关梅 近几年,“网络暴力”事件频繁进入人们的视野,从2006年的“铜须门”事件、“虐猫”事件,2007年的“姜岩死亡博客”事件、“史上最毒后妈”事件再到2008年的“很黄很暴力”事件等等,这种在网络世界中由众多网民的言论所形成的所谓的“道德审判”以及无节制的、恶意的谩骂与人身攻击我们称之为“网络暴力”,这不仅对当事人的精神与心理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而且紧接其后的“人肉搜索”更是把这种影响由网络世界带到了现实社会,严重扰乱了当事人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由此带来的道德与法律层面上的矛盾与问题已经引起了诸多专家、学者的关注与讨论。 不能否认,网络已日渐成为一种新的民意表达渠道,越来越多的民众习惯选择在网络上获取新闻信息,并通过发表自己的意见与诉求参与到社会公共事件的讨论中去,网络舆论也由此产生。这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进步的重要体现,也确实对许多现实事件回归真相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我们不能因此忽视“网络暴力”现象,对其所触及的道德与法律问题应高度重视,并深入剖析其成因,探寻切实可行的对策,力求避免“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或将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小,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净化网络舆论环境,有效地发挥网络舆论监督的作用。 “网络暴力”现象的原因分析 第一,网络媒体的虚拟化、匿名性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网民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无形中充当了“网络暴力”的“保护伞”。 网络媒体具有虚拟化、匿名性的特点,这一方面使得网民可以更为自由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但另一方面,网民对自己所发表的言论几乎无须负责,这就大大降低了网民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在受到某一事件的刺激下,尤其是在一些煽动性言语的误导下,很多网民往往会处于一种非理性状态,继而盲目地对事件作出是非判断和道德评价,并以过激的言论和侮辱性的语言对当事人进行“声讨”和人身攻击,而这又会吸引更多的网民加入其中,网络暴力事件也由此产生。在众多的网络暴力事件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由于网络的匿名性的特点所造成的网民对自身言行过度放纵的心理倾向,许多人性的弱点也似乎在这顶“保护伞”下被淋漓尽致地暴露出来。因此在网络世界中,网民正是凭借其虚拟的身份无所顾忌地对当事人进行谩骂和攻击,由此形成的网络暴力给当事人的身心和实际生活带来了严重的、难以想象的创伤和影响。例如,在“铜须门”事件中,只是一条简单的而缺乏证据的帖子就引发了众多网民的激烈讨论,绝大多数的网友对“铜须”的行为报以强烈的谴责并义愤填膺的对其进行言论“围剿”,很少有人对事件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在“匿名身份、无须负责”的心理暗示下,网民们对“铜须”的自我申辩毫不理会,甚至当发帖人自己也称其内容多有杜撰之后,网民仍旧对“铜须”进行声讨,并将这种影响延伸至了现实世界中。“铜须”的父母、所就读的学校不断接到骚扰电话,恐吓、咒骂甚至勒索,严重影响了当事人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在这起事件中我们看到,网民在网络世界甚至现实世界中之所以轻易对他人施暴,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匿名身份所致。 第二,网民的年轻化及其从众心理使得网络言论带有更多的情绪化和盲目性的特点,而相关网站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又刻意凸显这种网络言论,从而导致了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 近年来,我国网民呈现出年轻化趋势。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2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我国网民中10至29岁的年轻人所占比例为66.7%,且网民中初、高中学历所占的比重继续提升,达到了67.4%。①网民的年轻化使得他们遇事极易冲动,学历层次较低也制约了他们对事情做冷静细致、全面深入的思考,往往

人肉搜索与网络人身权益维护

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 学生姓名 学号 系部 专业班级 指导教师 职称 年月

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是本人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成果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设计)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 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人了解湖南商学院北津学院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学位论文并根据国家或湖南省有关部门规定送交学位论文,允许学位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公布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采用复印、缩印或其它手段保存学位论文。 作者签名:导师签名日期:年月日

摘要 随着网络安全的提出,人们越来越关注网络健康问题。而“人肉搜索”这一行为自2007年第一次出现后,在现今的网络环境中已越来越泛滥。似乎很难用绝对性的语言去描述“人肉搜索”的好坏,它就如同一把双刃剑在我们的网络环境中挥之不去。如何正确认识“人肉搜索”和网络人身权的保护正是我们这个课题应当探讨的内容。 本课题做了如下研究:首先分析了“人肉搜索”的概念及起源,接着对系统“人肉搜索”的特征进行介绍,对几种常见类型进行分析,然后对“人肉搜索”进行正反剖析,然后提出“人肉搜索”与网络暴力的分界线,接着提出“人肉搜索”的的法律界限,以及“人肉搜索”与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关系。最后对“人肉搜索”进行反思,总结了“人肉搜索”带来的一系列危害以及对网络人身权进行维护的必要性。 在本次课题中主要结合了时下流行的网络舆论事件,以及一些电影媒体资源进行分析综合,得出了“人肉搜索”的利弊,以及在网络环境中我们如何正确运用“人肉搜索”净化网络环境,从而让整个网络环境越加安全和信赖。 【关键词】人肉搜索网络暴力监管网络人身权

评析网络暴力

评析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是一种暴力形式,它是一类在网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言论、图片、视频的行为现象,人们习惯称之为"网络暴力"。网络暴力能对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而且它已经打破了道德底线,往往也伴随着侵权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亟待运用教育、道德约束、法律等手段进行规范。 网络暴力是网民在网络上的暴力行为,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网民们若想获得自由表达的权利,也要担当起维护网络文明与道德的使命。 一、表现形式 (1)以文字语言为形式的网络暴力 现实生活中人在生气、烦闷、情绪不定时,想要通过语言暴力宣泄是很正常的,而现实社会中人与人的直接交往,会受到道德伦理的约束,或多或少的抑制了这样一种宣泄的产生。网络社会是虚拟的社会,在网络上却比现实更容易爆粗,通过文字的方式发生语言暴力。文字语言暴力这种形式在如今人流量大的网站随处可见,如天涯论坛、百度贴吧、微博、腾讯新闻评论等。任何一个网络暴力事件,不难发现,其中文字语言暴力必定不会少,粗俗、恶毒的攻击性语言推动了网络暴力的扩散,也增加了网络暴力的危害。 (2)以图画信息为形式的网络暴力 图画信息暴力在网络暴力事件中也并不鲜见。我国发生过很多例子,

例如篡改他人传上网络的照片,通过照片的篡改进行侮辱、诽谤、攻击等。韩国网络发达,因特网宽带连接居世界第一,但是也并未发展成一个成熟的网络社会,网络暴力问题此起彼伏,比较早的例子是2006年一名22岁的韩国女学生的照片出现在一家图片共享网站时,脸部被人涂改的面目全非,朋友在看到照片后,接二连三的给她打电话确认情况。网络中,目前也存在许多图画信息暴力的情况,惊恐的图片恐吓他人,通过Photoshop技术恶搞、损毁他人照片,以此攻击他人,这是一种图片信息暴力,通过图片的形式实施网络暴力。 二、“网络暴力”现象的原因分析 第一,网络媒体的虚拟化、匿名性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网民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无形中充当了“网络暴力”的“保护伞”。 网络媒体具有虚拟化、匿名性的特点,这一方面使得网民可以更为自由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但另一方面,网民对自己所发表的言论几乎无须负责,这就大大降低了网民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在受到某一事件的刺激下,尤其是在一些煽动性言语的误导下,很多网民往往会处于一种非理性状态,继而盲目地对事件作出是非判断和道德评价,并以过激的言论和侮辱性的语言对当事人进行“声讨”和人身攻击,而这又会吸引更多的网民加入其中,网络暴力事件也由此产生。在众多的网络暴力事件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由于网络的

浅谈“ 人肉搜索”为主的网络暴力的法理学分析

浅谈“人肉搜索”为主的网络暴力的法理学分析 论文摘要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一个全新的世界向我们开启——虚拟的网络社会,在网络社会中,自由平台是面对大众的,没有严格的规定和限制。从而导致网络社会的无秩序化,滋生了网络暴力现象。“人肉搜索”对于个人隐私的侵害日益严重,形成“网络暴力”,对个人的日常生活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对步入法治建设的我们来说,国家需要在自由和秩序中寻找平衡,保障自由和人权的实现。 论文关键词人肉搜索网络暴力法理分析 一、何为“人肉搜索”,“网络暴力” 近几年,时常发生着网络暴力事件,如“铜须门”、“虐猫女”、“死亡博客”、“史上最毒后妈”,频发的网络暴力不断的从网络蔓延到现实中,不得不让我们深思这一现象。网络暴力是新时代的衍生品,有着很多的表现形式,其中最为典型的表现方式便是“人肉搜索”。人肉搜索最初起源于“猫扑网”,是为了给网民解答问题而提供的一种搜索引擎,但是随着不断地发展,逐渐变成了对他人个人信息公布以后的隐私侵犯。 “人肉搜索"概念本身具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人肉搜索",是指不特定的网民,以互联网为平台,借助网络社区发布对某一信息的需求,由其他网民在网上提供相关答案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它与那种通过纯机器搜索获取网络现成信息的传统方式不同,是机器搜索与人工线下搜索活动相结合的信息搜索方式。而狭义的“人肉搜索"则是特指由现实生活中某一典型事件诱发,以现实生活中的特定人物为搜索对象,通过网络聚合广大网民的知识与力量,查找,公布此人的信息,追查,揭露与此人相关的事情真相的信息搜索方式。 虽然大量的案例证实了人肉搜索有其积极作用,但目前我国大多数的人肉搜索都是逾越法律边界的不规范行为,是典型的网络暴力行为。研究法理学的学者周伟科在《论网络暴力的法律控制》一文中给网络暴力下的定义是:网络暴力是指行为人对网络上未知事实或已知事实发表具有谴责性、煽动性和诽谤性的不实言论,从而造成受害人人格权受损的法律后果;在网上擅自公开受害人的个人信息,使其隐私权遭到侵害,并且伴随着对受害人本人或其亲友的日常生活的干扰和侵犯行为,导致其生活安宁权和人身权受损。从这个定义中可以明确的是,网络暴力行为是指由不特定的群体实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人格权,最终由网络上的暴力延伸到现实生活中,骚扰他人的正常生活,扰乱公共秩序。 二、从法理学的角度来分析网络暴力 (一)“网络暴力”是对法治秩序的破坏 在“网络暴力”事件中,人们通过对某些人在网络上的批判,谩骂逐渐发展到去别人家中追堵,侵害别人的个人权益,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网络暴力”的滋生对于社会秩序乃至法治秩序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对于法治秩序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网络暴力的出现不仅会扰乱虚拟世界的秩序,也会蔓延到现实中来,威胁现实中的秩序。一旦互联网络里出现了无序状态,出现了暴力言论,那么其他人也会效仿,网络暴力事件会越来越多,而且人们对于此种暴力行径还会充耳不闻,对我国法治秩序的冲击和破坏可想而知。这种现象可以从朱力教授关于对失范现象的阐述中反映出,具体而言:如有人违反规范而不惩罚,出现了失范现象而不制止,失范行为或失范现象会继续在周围的环境中产生。如果规范有漏洞不去及时修补,那么这个漏洞就会越来越大,以至于无法修补。有规范却不制止失范行为,

从传播心理学视角分析“网络暴力”成因

从传播心理学视角分析“网络暴力”成因文章来源:人民网文章作者:孙薇发布时间: 2008-03-04 摘要:自“虐猫事件”后,网络暴力现象愈演愈烈,“铜须门”事件、“史上最毒后妈事件”、“很黄很暴力”事件接踵而至,网民的道德审判、恶搞谩骂给当事者心理造成极大的创伤。在本文中,笔者试图运用勒温的“场理论”分析网络暴力现象的成因,第一部分分析了网民心理,探讨了集体无意识、从众心理、狂欢心理与网络暴力现象的关系;第二部分分析了网络环境,解析了网络匿名性、BBS把关人议程设置对网络暴力现象的推波助澜作用。 关键词:“网络暴力”道德审判网民心理 网络环境 不经意间,“很黄很暴力”成了网络火爆的流行语。这条短语的流行缘于2007年12月27日央视新闻联播播出的关于净化网络环境的新闻,其中采访了北京某小学生张殊凡,她这样描述自己对网络环境的看法:“上次我查资料,忽然蹦出一个网页,很黄很暴力,我马上把它给关了。” 短短几秒钟的出镜,张殊凡自己可能也没想到,会引起轩然大波。只因一句“很黄很暴力”,关于她上镜的视频、图片一夜成灾;各大论坛随即出现了许多帖子来恶搞“很黄很暴力”;还有人制作了色情漫画图来影射张殊凡,更有人发起了人肉搜索令,公布了张的履历等私人资料……

姑且不论网络环境到底黄不黄,暴不暴力。从人文关怀的角度来说,她还只是个孩子,幼小的心灵能承受起这样的恶搞吗?所幸的是,各大网站终于关闭了有关视频,以正确的舆论导向淡化这起事件,让当事人回到正常的生活。 始作俑者这样为自己辩解:小姑娘很正经的“表态”之所以会被恶搞,其实是因为她在“特殊的年龄”、“特殊的场合”说了一些“特殊的话”。一个网页既“很黄”又很“暴力”,这么“特别”的“集大成网页”,怎么偏偏被这位查资料的小学生给碰上了?一个13岁的小姑娘接受新闻联播节目采访,会不会是被“摆布好的木偶”?这些疑问得不到解答,网友们心里急呀!于是有了“人肉搜索”,于是有了“深度恶搞”。① 这样的辩解只停留在事件现象层面,远远没有涉及到这起事件的本质。这起事件从本质上说,属于典型的“网络暴力”。“网络暴力”迄今没有科学的定义,笔者认为它具有以下特征: 1.参与网民数量成规模,事件在网络上有相当大的声势; 2.它的实施方式主要是发动网民调查出当事者现实中的身份地位,对其行为进行道德审判,经常伴随侮辱、漫骂等语言暴力; 3.它侵犯了当事者的隐私权与名誉权,给其生活造成相当大的不便. “网络暴力”现象畅行于WEB2.0时代的中文互联网,最先进入公众视野的暴力事件当属“高跟鞋虐猫事件”,主人公虐待猫咪的行为引起了网民的公愤,在网络追缉令的强大攻势下,丢掉了工作,付出了代价。当时的人们还为网络时代的舆论力量之强大,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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