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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暂行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1993]9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的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对我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病、事假的管理暂做如下规定:

一、病假管理

(一)工作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的、凭指定医院(或本单位卫生所)医师证明向单位领导申请病假。

(二)长期休病假的,要定期出具医院证明。

(三)凡弄虚作假取得证明休病假的,一经查明,除按旷工处理外,须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特别严重的,要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二、病假待遇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三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

1、工作年限十年的,工资照发;

2、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本人工资90%。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100%计发;

2、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90%计发;

3、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80%计发;

4、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70%计发。

(四)获得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英模)、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五)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仍可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六)病假连续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不计算工龄。

三、病假计算方法

病假安年累计计算。对跨年度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应与上年最后一次病假的时间合并计算。

四、事假管理

工作人员处理私事应主要利用节假日和公休时间,如须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按事假处理。未经领导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工作人员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四十天;因私出境人员事假的管理按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财政部(83)侨政会字第齐号文执行。

五、事假待遇

(一)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三十天或连续事假不超过二十五天的,事假时间工资照发。

(二)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或连续事假超过二十五天的,超过天数按本人工资70%计发。

(三)因私出境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六十天的,按超过的天数扣发本人工资。

(四)事假期间,工作人员仍可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六、事假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七、病、事假期间待遇的计算基数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含地区生活补贴)。

八、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病、事假管理办法。

九、本规定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从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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