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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安全港提议透析我国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5919388.html, 从美国安全港提议透析我国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

作者:秦天宁

来源:《职业时空》2007年第16期

美国安全港提议透析

所谓安全港是指某一特定的在线服务商产业公布产业的网络隐私保护的行为指引,该指引由联邦贸易委员会通过后,即成为安全港。有关的网络服务商只要遵守该指引,就可以被认为是遵守了本条例的有关要求,也即对行业自律指引从法律上给予最低标准的规定,只有符合最低标准,才能成为安全港。安全港提议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评审是否违反公平信息行为原则的标准的特殊性。

根据本条例关于安全港的提议,评判是否违反公平信息行为原则,首先要审查其是否违反了安全港指引的原则和内容。也即参与批准的安全港产业指引的成员商应当服从指引中规定的审查和法律执行程序,而不是委员会的调查和法律执行的程序。

第二,有关法律执行上反映行业特点的多样性。

因为行业不同,信息收集的方式和类别不同,对个人隐私的保护要求也即不同,因而单一的立法难以制定统一的标准。而将行业自律与法律规制相结合的安全港提议,不仅能弥补立法上的不足而且也能弥补行业自律的缺陷。

第三,行业自我约束和委员会监督的双重监督性。

一方面,行业自律可以作为一种最初的和产业层面的申诉场所,实现网络隐私权的基础保护。另一方面,法律则是消费者隐私权利保护的最终手段,使消费者隐私权利的保护更有保障。双重监督的机制赋予行业自律组织和委员监督以有效的可执行力,能够使很多争端在诉诸委员会前即已获得解决,简化了程序。

第四,联邦贸易委员会管理和监督的宏观性。

委员会审查整个行业的指引而并非单个网络服务商的隐私政策,并且对指引的审批和撤回影响甚大,使整个行业的个人网络隐私保护标准趋于更为严格化。从而更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网络服务商,敦促其更有效地执行本行业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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