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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在中国
作者:李磊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8期
摘要有人认为,在中国无论古代还是近代都没有自然法的出现,因为自然法是一种基于社会平等的法,是提倡自然的法,在此我持有不同的观点,既然自然法是一种概念也就是说自然法并非自然而然就形成的,也是经过所谓的希腊式的民主而产生的。既然有民主肯定就有阶级,有阶级就有为维护阶级利益制定的法,在外国最早表现为自然法,而在中国则表现为人情、天理、国法。
关键词自然法人情天理国法
作者简介:李磊,西藏大学政法学院2013级民族法学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016-02
《论法的精神》开篇是这样讲的: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这是关于自然法的一个比较准确的定义,把自然法等同于一种规律,无疑是众多学者固有的思维,也正因为这种思维的局限,所以才认为中国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自然法。
自然法的概念首次被提出是在公元前6世纪的希腊社会,理解这个概念必须要理解这个社会存在的基础,那么我们就有必要探讨一下,自然以及自然法之间的关系。首先从字面上来解释,所谓自然者,不受客观制约,不受人类驱使,利用自然改善自然的意思,但是绝没有改造自然这一说,因为自然无论是在古代还是现代社会,都认为是不可征服的,所以古代的天圆地方一方面是因为先人行动区域有限,另一方面也说明古代贤人的智慧。
将自然哲学和道德哲学融合在一起便产生了自然法的概念,这就是自然法的由来。有人说,中国没有自然法,因为自然法是一种基于社会平等的法,是提倡自然的法,在此我持有不同的观点,既然自然法是一种概念也就是说自然法并非自然而然就形成的,也是经过所谓的希腊式的民主而产生的。既然有民主肯定就有阶级,有阶级就有为维护阶级利益制定的法,在外国最早表现为自然法,在中国则表现为人情、天理、国法。
一、人情篇
法不外乎人情,这是古代人民的一般共识。意思可以这样理解,就是法律和人情并没有什么不可调和的矛盾,也就是说古代的法律不是和人情站在对立面的。这和今天的人情有些不一样,如网上的一些报道,某某官员安排自己子女进某个单位,想一想这在古代是很正常的一件事情,俗话说,“朝中有人好坐官”就是说的这个道理。如果你没有为你的乡亲,没有为自己的孩子谋一个好的差事,会被人笑话的,会被乡亲们摒弃的。为什么到了现在就不能被大家接受呢?人们不是常说,古人说的都是对的吗?为什么到这里就不能适应了呢?原因就在于现在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