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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法理与实践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法理与实践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法理与实践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报价

竞标的法理与实践

文 / 毛林繁

摘要:

《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其宗旨在于维护公平交易,防止投标人恶意压价而进行不正当竞争,从而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但实践中,采用评标委员会或第三人辨别投标人报价是否低于成本则成了招标采购领域难题,直接影响《招标投标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即“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原则的使用。那么,阐释这一规定的法理及其内涵,以正视听,进而指导招标采购实践就是一件十分有意义的工作。本文从法理与实践角度,结合招标采购项目管理对该条规定进行了辨析,以期正确引导这一规定在招标采购实践中的应用。

关键词: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合同签订与履约

中图分类号:F28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092(2014)01-0004-07

投标人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报价竞标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和诚实守信的发挥招标采购制度在我国经济建

设中的作用。

那么,什么是商品成本?商

品成本,指企业为生产商品及提

供配套服务等所耗费物化劳动、

交易原则,直接影响招标项目履一、报价不得低于投标人个活劳动中必要劳动价值的货币表约。市场上,投标人低于成本报别成本的法理现,主要包括:①原料、材料、价竞标的行为有两种,一种是过首先,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燃料等费用;②折旧费用;③劳失行为,即投标人报价过程中存的报价竞标是市场交易的基本要动工资或报酬等,这当中,物化在重大遗漏或过失,导致其所报求。我们知道,市场交易是交易劳动价值的货币表现与市场人、价格不能完成招标项目;另一种者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财、物价格水平有着直接关系,是故意行为,即采用“低价中标,信用”原则基础上依法进行交易,活劳动价值则与经营及管理水平高价索赔”策略,中标后以招标这当中,诚实信用是市场交易基相关。所以,成本可简单理解成项目“要挟”招标人额外对其进础。为此,《民法通则》第四条规构成商品生产者及其配套服务提行加价或补偿。但无论哪种情形,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供者所必需的费用支出。

均会造成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投标人报价低于其成本行为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招标投标活动作为一种民事交易违反民事交易原则,主要表现在:上受到损害。为此,本文的目的,行为,须遵守“公平、公正和诚①投标人报价低于其成本行为,在于从法理上对投标人报价低于实守信”和“等价有偿”等民事即明知报价不能完成招标项目而其成本的成因及危害进行分析,交易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对依报出,属“己所不欲而施于人”归纳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表现法需要公开的交易信息、过程和的行为,违反“诚实守信”原则;形式,并按照招标采购项目全过事项公开,接受行政监督部门和②投标人报价低于其成本为恶意程管理对其进行防范,以进一步社会监督。竞争行为,对其他守法投标人不

4 ·2014·1

公平,接受其投标违反公平、公正原则;③投标人报价低于其成本中标,违反“等价有偿”原则,即中标价与中标人的实际成本不一致。

其次,投标人报价低于其成本,不利于“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宗旨的实现,易于导致中标人履行合同过程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或者拿中标项目要挟招标人额外增加费用,致使招标项目质量无保证。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属于恶意竞争行为,违反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招标投标原则,有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为此,1993年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投标人报价低于其成本”行为列入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其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在此基础上,1999年颁布的《招标投标法》作为禁止性规则,其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以约束投标人的报价行为。

国务院2011年12月20日颁布的《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五)规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是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即禁止报价低于其成本的投标人中标等强制性规定。实践中,因评标委员会一般无法判定投标人报价低于其成本是过失行为还是故意行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2001年12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2013年23号令)第二十一条进一步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

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

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

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

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

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

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这里,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在

于“评审和比较”,即对投标报价

进行评审,与其他投标报价比较,

或者与标底比较,进而“发现”投

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

者明显低于标底。认为报价可能低

于投标人成本的,注意,这里的

“可能”即“怀疑”,应当要求该投

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

材料,即赋予投标人申诉与举证义

务,证明其遵守了法律规定,即投

标报价不低于其个别成本。注意,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

定,此处的申诉仅限于“说明情况”

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投

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价格。从而,

参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投

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

关证明材料的,即表明投标人不能

“证明”自己履行了《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三条关于“投标人不得以低

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禁止性规定,

应当依法予以否决,因为招标投标

活动以各方主体,包括投标人是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条件。

应注意的是,《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三条是对投标人的行为约

束,即只要投标人依法进行了投

标,其投标报价应不低于其成本。

这当中,并没有要求评标委员会

确定招标项目的成本价,因为一

方面,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

报价竞标是法律赋予投标人的一

项强制性义务,投标人必须遵守;

另一方面,报价是否低于投标人

的个别成本,即是否低于其生产

商品并提供配套服务等所耗费的

物化劳动、活劳动价值,这些只

有投标人自己清楚;评标委员会

不是投标人,无法确定其完成招

标项目成本。所以,评标过程中

评标委员会只能依据“比较”投

标人报价,在“怀疑”报价低于

其个别成本时,依法要求该投标

人对其报价作出说明、提供相关

证明材料,以防止投标人因“过失”

行为而导致报价低于其个别成本。

二、报价低于投标人个别成

本的认识误区

投标人报价低于其个别成本

中标,直接导致中标价不足以支

付其完成招标项目所需费用,易

造成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履约

恶果,项目质量无法保证,同时,

不利于企业健康发展,极大地干

扰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故此,

这种行为须予以禁止。但“投标

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的基础是投标人“诚实守信”,即

投标人自愿遵从法律法规等社会

行为规范,以不低于其成本的报

价投标,同时,投标报价不存在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按以下8步判定投标人报价是否重大过失。对招标人来说,如何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低于其成本价:

辨析并防范投标人故意或过失投否决投标的条件”,对其予以禁止。第1步:算术性错误分析和标而造成其报价低于成本就成了第2种情形的实质是要求评修正。评标委员会对已标价工程一项重要工作。标委员会确定招标项目的社会成量清单进行逐项分析,对投标报实践中,一些招标人和行本,进而判定投标人报价是否低价中的算术性错误进行修正。经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法》第于其个别成本。例如,《××市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A值。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第2步:错漏项、分部分项本的报价竞标”和《实施条例》目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评分办工程价格修正。投标文件有相同第五十一条(五)规定,“投标报法(2013)》中规定:①人工费报子目的,按相同子目的价格对错价低于成本或是高于招标文件设价低于标底中人工费的92%;②漏项报价进行修正;有相似子目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应予以否决材料费报价低于标底中材料费的的,以相似子目为基础,考虑该的规定,理解上存在一定偏差。88%(建筑,可包含城市轨道交通相似子目与错漏项间差异而进行进而造成了其组织或监督招标投工程中的建筑、仿古建筑、修缮、适当修正;如做不到以上两点,标活动中,执行《招标投标法》加固)、85%(其他工程);③机械按标底相应价格修正。没有标底第三十三条规定存在偏差。主要费报价低于标底中机械费的60%;或者标底中没有相同或相似价格有两种表现形式:第1种,依项④管理费低于标底中的管理费的的,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在目特点和投资,对投标报价低于60%;⑤措施费报价低于标底中措澄清和说明时给出相应修正价格。一定数额的情形直接判定成低于施费的60%;⑥总承包服务费或对超出招标范围的子目,删除该成本;第2种,将《招标投标法》风险费报价为0等情形;都视为子目价格。经修正后错漏项、分第三十三条规定中的“成本”理投标人报价低于成本,违反了《招部分项工程价格差额记为B、C值。解为“社会平均成本”,要求评标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第3步:措施项目清单、其委员会中的经济专家,特别是造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他项目清单价格修正。资源投入价工程师依造价规则确定招标项法律初衷,同时违反《实施条例》数量不正确或不合理的,按其施目总价或是其分项报价的社会平第五十条关于“不得以投标报价工组织设计中明确的计划投入数均成本,进而判定投标人报价是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量(如临时设施、拟派现场管理否低于成本。投标的条件”的规定,因为该办人员计划、施工机械设备投入计这当中,第1种情形表现为法给出的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划等)修正;资源和生产要素价在招标文件中采用标底、投标报于其个别成本”实质,是以招标格不合理且投标人给出合适报价价平均值或直接规定一个具体数人标底价确认投标人报价低于成子目的,以该报价为基础,考虑额等形式,告知投标报价低于载本而非投标人自己成本。该子目与不合理报价子目间的差明数额的投标“低于成本”,直接实践中,要求评标委员会确异而进行适当调整后对资源或生予以否决。这种做法与《招标投定招标项目社会成本,进而判定产要素的价格进行修正;其他情标法》第三十三条法理不一致。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况,以标底价格为基础修正。没首先,这里载明的“数额”是招做法还有许多,但均不是《招标有标底或者标底中没有相同或相标人确定的项目最低成本价而不投标法》“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似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是投标人的“个别成本”,与法律的报价竞标”及《实施条例》第标人在澄清和说明时给出修正价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初衷不五十一条(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格。对于不应报价子目直接删除一致。其次,这种做法不利于投本或是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其价格。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标人之间竞争和资源有效利用,投标限价”规定的,评标委员会额记为D值。

影响市场经济发展。故此,《实施应当否决其投标的真实含义。第4步:企业管理费修正。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人例如,某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按投标人近3年经审计财务报表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第五十招标文件载明的判定投标人报价中相关数据计算出其实际管理费条规定“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是否低于其成本价的方法如下:率,并以此对投标价格中企业管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评标委员会应对不合理报价修正,理费率进行修正;如做不到,按

其他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企业

管理费率以及标底中企业管理费

率的平均费率为准进行修正。经

修正后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E值。

第5步:利润修正。按国有

资产管理部门下达的国有资产增

值保值率或董事会、股东会要求

的企业净资产收益率或股本收益

率对利润率修正;做不到的,按

其他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利润

率以及标底中利润率的平均费率

进行修正。经修正后产生的价格

差额记为F值。

第6步:法定税金和规费修正。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额度或比

率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经修正后

产生的价格差额记为G值。

第7步:不平衡报价修正。

评审单价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不

平衡报价。对明显过高或过低的

价格进行分析,修正明显过高的

价格产生的差额,首先用于填补

修正过低的价格产生的差额,余

额记为H值。

第8步:判定投标报价是否

低于成本。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

澄清和说明接受的,从上述A值

至H值的计算中剔除,汇总最终

代数值A值至H值,得出合计差

额Δ2。如Δ2小于或等于投标

人利润额,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不低于成本;反之,则认定该投

标人以低于其成本报价竞标。

这种方法看似要求评标委员

会依据投标人的个别情况确定其

成本,但其实质,仍是要求评标

委员会采用投标报价或标底中相同、相似子目,投标人以往管理

费率、有关部门或董事会、股东

会要求的利润,以及对明显过高

或过低报价等“修正报价”;必要时,要求投标人在澄清、说明中

给出修正价格以确定该投标人成

本价。这里,第1步~第8步实

质上是在确定投标人的个别成本=投标报价-Δ2,并且采用投标报价中利润额与Δ2比较,当利润额≥Δ2时,不低于成本,反之判定其报价低于成本,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中的“成本” 含义不一致,仍是采用社会平均成本确定投标人个别成本思想:首先,除算术错误外并不能认为投标人个别成本=投标报价-Δ2,因为Δ2中许多费用为评标委员会主观确定,例如其中的修正原则、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不平衡报价的计算等。其次,确定过程中采用的修正价格仍是招标人“标底”载明价而非投标人自身报价,为《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所禁止。再次,这种方法抑制了企业管理能力提升与技术进步,例如其对管理费与利润的修正,实质是要求投标人按照以往管理费、利润进行投标,限制了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造成上述“判定投标人是否低于其成本”的原因,在于当事人对“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认识上的误区,认为评标委员会须确定投标人成本价,进而才能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其实质仍是未能理解《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和

《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五)中的法理,也极大地制约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这一中标原则在招标采购实践中的应用。

三、报价低于投标人个别成本的防范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成本的报价竞标是《招标投标法》赋予投标人的一项强制性义务,投标人必须遵守,而报价是否低于投标人个别成本也只有经实践检验,

在履约结束后,才能知晓。为此,对报价低于投标人个别成本风险的防范,需按招标采购项目风险管理原则进行防范。

(一)报价不低于投标人个别成本的社会基础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责任主体是“投标人” 而不是招标人或其他第三人,即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要约即表明,一旦招标人接受其投标,则其即受投标文件表示意思的约束,按其要约事项,包括要约价款、质量和履行期限等投标实质性内容诚信履约中标项目。故此,《招标投标法》并未要求招标人确定投标人成本价进而判定其报价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因为既然是“个别”就有差异,招标人及其他第三人无从知晓其个别成本。所以,按不低于其成本的报价竞标是《招标投标法》赋予投标人的一项强制性义务。

这种法理的社会基础是当事人诚信交易、诚信履约。所以,“诚实守信”作为市场交易基础,同时也是报价不低于投标人个别成本的社会基础。

营造“诚实守信”市场交易环境的核心是人,即“诚信做人,本分做事”,同时,建立“守信获益、失信受惩”、“一处失信、处处受惩”的行业管理制度,需集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业和个人,即全社会力量构建,因为“诚实守信”同时是完善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社会基础。

(二)投标人以低于其成本的报价竞标防范

虽从法理上看,招标人无需过于关注“投标人是否以低于其成本的报价竞标”,但作为合同当事人,招标人依法对招标采购项目承担履约结果,故此,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合

同授予与履约等过程中,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防范就成了招标采购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1.招标条件

招标条件,包括招标范围、技术要求、外部条件、履约要求及报价要求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关系到要约邀请与投标人理解是否一致,是否会造成履约风险等,是形成投标人故意或过失“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潜在因素。

(1)招标范围,即投标人的

报价范围。招标范围,即标的界定得不准、含混,易造成投标人漏报或故意漏报项目价格,例如:某一列入招标范围的项目或子目,如招标人对其界定不清,易造成理解不一,于是投标人针对该项目或子目有的报价,有的不报价。未报价的就属于可能低于成本情形,如中标就存在履约增加计价项目问题。但究其原因,在于招标人界定的招标范围不准或含混。为此,制定完整、准确的招标采购项目清单,如施工、货物和服务招标中采用的工程量清单、供货及伴随服务一览表、服务事项一览表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投标人在招标范围上做文章,以防止报价低于投标人个别成本。

(2)技术要求,是招标采购项目的技术界定,同样影响投标报价。这当中,当技术要求存在错误或前后矛盾、技术要求含混不清,仅有原则性要求而无具体指标、参数,或是技术要求明确,但市场上满足技术要求的商品从性能、质量、花色和使用效果上存在较大差异等情形时,投标人是在未准确理解招标项目技术要求条件下进行的投标;同时,履约时招标人一定会对其进行调整、修改或进一步明确有关技术要求而改变招标条件,易造成投标人报价低于其成本。

(3)履约条件,包括合同履

约要求及招标人提供中标人的履

约条件,如场地条件、地下、地

上障碍物、文物、古树、相邻建

筑物、交通条件、水、电、通信

条件等。这些外部条件,直接关

系投标人报价及合同履约,一旦

报价要求不明确,投标人理解与

招标人要求不一致,会造成报价

低于投标人实际履约成本。

为此,招标采购商品越清楚,

界定越准确,投标人报价低于其

成本的可能性就越小,反之,则

易于造成投标人低于成本报价。

实践中,投标人故意以低于其成

本的报价竞标,中标后“坐地起

价”,履约过程中“以中标项目要

挟招标人加价”,实际上是利用招

标范围不准、技术要求不明或是

履约条件存在漏洞等招标采购商

品界定上存在的瑕疵而实施的,

故此,为防范报价低于投标人的

个别成本,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

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①招标范围准确,技术要求

清楚,外部条件明确是防范投标

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前提

条件。对招标范围不准、技术要

求不清、外部条件不明的,不宜

纳入招标范围,纳入招标范围的,

招标文件应在投标报价、费率及

价格构成基础上,对应设置合同

变更条件和变更价款计算依据、

原则和方法。例如,某施工招标

文件载明的合同变更和价格调整

原则如下:

A.变更条件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

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a.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

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

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b.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

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c.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

高、位置或尺寸;

d.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

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

工艺或顺序;

e.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

外工作。

B.估价原则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

本款约定处理: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

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

目的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

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

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商

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

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

原则,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

成本加利润的投标报价方法探讨

成本加利润的投标报价方法探讨 建设工程招投标作为国际通用的一种科学合理的承发包方式,在我国也已广泛应用,随着FIDIC 合同条款和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我国建筑行业的应用,将更加成熟合理,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更加规范。在建筑市场竞争异常激烈的今天。施工单位在投标过程中使工程报价既能体现自己的水平又切合工程实际,提高竞争能力,成为工程中标的关键。最近,建设部发布了建标[1999]1号文“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暂行规定》第七条“工程价格的分类”中,就将工程价格分为了三类:固定价格;可调价格;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结合建设部的有关部门规定,我就成本加酬金(利润)的投标报价方法在此作一探讨。 一、成本加利润报价方法的编制内容 通过对投标企业拟投入的劳动力、机械设备、材料进行分析,结合预算定额和企业的施工定额、已完类似工程的有关资料和投标工程的特点,预测投标工程成本,再选取适当的利润率以确定投标报价。 1.投标工程成本的编制内容 投标工程成本是指工程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其它成本。直接成本包括建设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及机械使用费。间接成本包括现场管理费、上级管理费、财务费用等。其它成本包括税金、投标费用、保险费用、贷款利息、职工福利基金、养老基金、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等。这些费用在实际工程投标中要分摊到各个单项工程中。另外,有些费用如保险金、临时设施(包括施工便道、便桥、临时通信、临时生活用水、临时驻地建设、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费用等等)有的在投标工程量清单中单列,可作为单独一项进行报价,有的没有单列,要将这些费用分摊到各项工程中去。 2.投标工程的利润的确定 工程投标中的利润率,虽然在预算定额中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工程投标中,特别是工程项目少、投标单位多的情况下,想要中标,确定利润率相当慎重,需考虑多方面的因此。 (1)要分析竞争对手,如果对手任务不足,可能会采取低报价,保本投标,相反则可能会采取高报价。 (2)要分析本企业目前的状况及市场开始情况,如果目前任务比较充足,或者本企业具有较其它单位无法比拟的优势,如技术特长、专业优势和特殊机械设备等,利润率可确定的高一点,如果企业想开拓投标工程所在地的工程建设市场,面对地区保护、行业保护比较严重的现实,要想提高投标竞争力,可取低利润率或不取。 (3)根据工程特点,对那些工程技术简单、施工难度小、管理难度和投入也较小,同时工程量又比较大的项目,可降低利润率,利用本企业熟练的施工和高产量来取得利润;对那些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管理难度和投入也比较大的项目,可提高利润率。 (4)对亚行、世行贷款建设的工程项目,大都是低标中标原则,只有投低标才有中标的可能,在投标时确定低利润率。 (5)要结合本企业的在建或已完同类工程,确定利润率。 二、成本加利润投标报价的编制方法 1.研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是投标的主要依据,承包商在动手计算标价之前和整个投标报价期间,均应组织投标人员进行细致地阅读招标文件,仔细分析研究,弄清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报价内容。 (1)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体系和方法。单价的费用组成,搞清清清单项目和细目的含义。 (2)各种费用列入报价的方法。如税金、保险费等是计入单价还是单列按总值报价。 (3)施工期限内人工费、材料、设备涨价调价方式,哪些内容为可调费用,哪些不调。 2.计算和复核工程量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裁判标准(试行)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报价成本评审与风险评估 的裁判标准(试行) 为规范招投标市场活动,保证工程质量,防止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恶性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赣建字[2012]5号)的规定,制定本裁判标准。本裁判标准与评标办法配套使用,作为评标委员会在评判投标报价时,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成本进行评审与风险评估的主要依据之一,并按以下裁判标准裁定其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有重大偏差、或者可信度低和存在较大风险。 投标报价的成本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对前三名的投标报价进行详细评审过程中,对投标报价中的算术性错误、漏项、不平衡报价三项内容进行评审,裁定其是否低于成本。高于等于风险评估点的投标报价,经详细评审裁定为不低于成本的,不进行风

险评估。 投标报价的风险评估是指评标委员会在前款详细评审的基础上,对低于风险评估点的投标报价进行进一步的风险评估。既对投标报价中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清单、企业管理费三项内容进行深入评估后,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提出质疑,评审其投标报价是否可能低于成本或者企业个别成本或者风险过高进行裁定。 一、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和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4.3.3条款第3条的规定,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报价时可采用国家或者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也可以采用本单位的企业定额。投标单位不论采用那种计价定额进行投标报价,其采用的计价定额是反映该企业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总体体现,因此定额含量均不得调整。 (二)投标人应用企业定额投标报价应当遵守的规定 1、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降低成本、提高工效,以及提高管理水平、降低管理成本的依据应当在企业定额中反映,投标人采用本单位企业定额编制投标报价的,企业定额必须先报省招投标应用信息数据库备查,评标时便于评标委员会评审时查阅和对

新招标规定的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价格是什么意思

新招标规定的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价格是什么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第41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从第33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是一种违法行为,第41条进一步规定投标价格低于成本将不能中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令中的第21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在这条规定中更加明确指出投标报价低于其个别成本,由评标委员会认定后按废标处理。1 现行的判定办法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招投标过程中如何界定投标 人的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显的尤为重要,如果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低于企业成本,将作废标处理,被认定为合理低价将会增加其中标机会。现行的判定办法为:1.1 招标标底扣除招标人拟允许投标人获得的利润。1.2 把计算标底时的直接费与间接费相加便可得出成本。2 两种判定方法的不恰当

之处2.1 标底价格是招标工程社会平均水平的建造价格,设立标底的做法是针对我国目前建设市场发育状况和国情而 采取的一种措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招标投标制度的一个具体体现。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的成本应理解为投标人自己的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由于投标人技术专长、村料采购渠道和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其个别成本有可能低于社会平均 成本。2.3 根据建标(2003)206号文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第一种方法中扣除利润后不一定就是企业成本,投标人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但不低于其个别成本的价格投标是应该受到保护和鼓励的。第二种方法舍弃了税金,税金是指按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是必须上缴的,不能参与竞争。在这种情况下投标人在取得合同后可能为了节省开支,而想方设法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不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给招标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3 投标报价判定的改进措施当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 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时,评标委员会应具体分为三步进行分析:3.1 评标委员会将标底价格分为:①不可竞争费用如规费、税金等,②有限竞争费用,如人工工资、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措施费。③完全竞争费用,如施工利润、企业管理

投标报价成本测算方法

1、首先应该是熟悉招标文件和图纸啦,这个时候要注意的就是有没有比较少见的材料及工艺,如果有,应该尽快准备好其材料价格或分包价格。 2、接下来我一般是搜集材料价格,主要是大宗材料。如商品砼及钢筋、水泥的价格(注意考虑税的因素),砖块的价格,这里要注意就是要看招标合同的要求,如果是总价合同,那么我们不仅仅是看到眼前的价格,还要关注材料的走势,这个时候要多问问与我们长期合作的一些材料商,他们的材料价格信息比较灵通。多年的从商经验造就他们对材料市场的敏感。另外也要多关注国家相关政策,也就是大环境的走向。还有就是如果在北方的话,很多城市的工程材料商都是当地的黑道垄断的,这样价格要高出市场平均价格的。总之:这一关要多花点心思。要不然要出大错的啊,另外注意留点余量啊。 3、接下来就是确定那些人工价格,其实大家都知道,土建、安装定额里的人工费给那些清工老板人家都不愿意做的,因为太低了嘛:),按照现在比较普通的都是由包工队清包劳务,按混凝土工,粉刷工,钢筋工,木工几大工种分包。如果有长期合作的队伍,可以让他们看了图纸后给我们一个报价,这个东西一般来说他们都是报得很准的,按照我的经验。混凝土工主体阶段普通的框架结构一般是35元/m2左右,包括基础主体混凝土,填充墙(一般基础按一层建筑面积计算),钢筋工280一吨含扎丝,粉刷一般是30元/m2左右,木工30元/平方。注意:各个工程的特点不同,质量要求,工期要求不一样,这个价格波动较大,如要创杯的工程,泥工木工价格较高,高层剪力墙结构木工价格和钢筋工价格要加高,隔墙较少的厂房,泥工价格可以减少。商品砼的工程泥工减少价格。工期加快的工程,木工的价格变动较大。现场经验较少或刚毕业的同行不要乱来,多问问现场一线的施工员(尤其是那种包清工出身的施工员)或者是施工项目经理,他们比较在行。 4、接下来就是算工程量了,这个工作很简单没什么好说的,就是一点:统筹计算,事半功倍! 5、接下来是组综合单价了,这关也是影响中标与否的关键一步,特别是很多的工程已经开始清单报价了,价格的风险对我们施工单位来说更加重要。这个东西一定要根据材料价格信息和已调查到的人工价格(分摊到里面)。 6、测算综合单价。工程子项很多,但是占造价大部分的就那几个项目,我一般对这几个项目进行测算:混凝土、钢筋、外架、模板(措施费)、地砖、外墙高级装修如干挂。下面对以上几个单项说说我的过程: 1)混凝土:每一个单价不外乎人工材料机械三大块(管理费等等另外计算),人工的话我在上一期说过:不要照定额上的人工费,因为不准的,人工费按清工价格另行总计算。机械费按现场总配置的机械设备按总工期总费用(折旧或租费)统一计算,机械人工就不管了,因为一般都是由清工合同中包含的。我们仅仅算一个材料费就够了。以C25混凝土为例:通过当地的其他工程相同材料产地的同级配比看看水泥砂石水泥含量是多少,如果没有,可以到工程所在地的实验室找找,因为级配单的级别一般要高过实际设计等级的,还要看工程所在地附近的材料情况,这些要在投标的勘察摸清楚。如果是商品混凝土的话就更简单了。通过级配分析出整个工程的水泥砂石用量,注意:不要去分什么梁板柱什么的,只要是混凝土都放到这里分析! 分析好了之后就是对混凝土的损耗进行分析了:大家都知道混凝土的损耗量一般是3%,但是大家有没有注意到:混凝土的工程量计算是不扣除钢筋体积的,而钢筋的比重是7.85t/m3,

稽查中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的涉税分析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商品的购销双方根据不同的需求和预期达成不同的交易价格。虽然销售方针对不同的购买方会有定价的差异,但是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总体原则是要取得一定程度的经济利益的。可是,我们就会有个疑问,为什么会存在一些亏本清仓、跳楼大甩卖这样的现象呢?对于以上经营行为,税收法规对企业的经营行为存在哪些限制,企业又面临哪些税务风险,有无合理的解释?本文针对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的相关税务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 一、销售商品的常见情形 前文我们已经简单的提到,所谓无利不商,虽然片面,但是还是符合大部分经营业务的基本原则,即绝大部分情况下销售方均是以高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以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当然,也存在一些平价销售商品的情形,其目的往往是为了开拓市场,维护客户关系等原因进行的让利优惠行为,这种保本型的交易多为市场需求,在此不多做讨论。 然而,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就有些不符合经营常态了,在税法上对之有严格的要求,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税法上对销售价格偏低的一些相关限制和风险。 二、税法对交易价格偏低的限制 毋庸置疑,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是一种不正常的销售行为,所以难免就会影响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目计税依据的确定,进而影响税款的缴纳。下面,我们分税种来看一下具体的影响有哪些。 (一)增值税 工业及商业企业销售商品时,对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可以核定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工程投标与工程利润预算

工程投标与工程利润预 算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工程投标与工程利润预算 一、组织精干的投标班子 一般的从投资预审获得通过到定标时间,多则一月左右,少则几天,要在较短的时间内拿出一份理想的报价来,没有一个专门的投标班子是办不到的。在组织结构上应当将报价班子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经营层,二是决策层。经营层是做具体工作的,负责施工图的预算编制和成本估算的预测。在人员构成上要专业配套,选配一些精通预结算业务、掌握招投标知识、反应敏捷、应变能力强的骨干人员,并负责对决策层提供的信息进行筛选和判断。通过对行情的分析和对本企业的经营实力及经营目标的权衡,得出最终报价。而经营层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工程的规范、工程性质、建设单位(业主)的资金来源和支付能力进行仔细的调查和分析。 2、对本企业的施工能力、施工经验以及人员,机械设备和资金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决定投不投标以及投哪一标作出决策。 3、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并到现场考察和复合工程量;调查外购材料、自采材料几料场地点、单价和运距及便道等;考察其附近的农田、房屋和其他构造物和设施对施工的影响。 4、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办理投标保函、履约保证金。 5、编制施工规划,选择和确定正确的施工方法、施工设备和施工设施,拟订初步的施工组织计划,从而确定各阶段时间应完成的工程量和期限。 6、了解工程投标竞争对手的实力和状况,做到知己知彼,制定出合适的投标策略和报价,发挥自己的优势而取胜。 二、做好施工图预算和单价分析

准确的施工图预算是工程项目投标报价的基础资料,为确保施工图预算的准确性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首先了解招标文件所指定采用的《预算定额》和《编制办法》。 2、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费率进行编制。 3、预算人员应熟悉设计资料、设计图表、设计意图,确保工程项目和工程数量的正确性。 4、招标文件未明确规定的人工、材料、机具、土地征用等费用。人工、机具按招标文件指定的编制办法及定额进行计算,而材料和土地征用等费用应逐项调查清楚,并考虑建设单位(业主)设计慨算时的各种单价。 一个工程分为很多单项工程,而每一个单项工程又有很多项目,有了准确的预算和单价分析,就能在投标的报价上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也能预测工程成本和利润。 单价分析: 1、直接费(A):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 2、间接费(B):包括投标费、保险费、税金、可能发生的业务费、临时设施费及施工管理费(管理人员、工程人员、后勤人员工资、差旅费、补贴、劳保费、办公用品、实验费、交通、通讯等费均按本单位规定进行计算),还有饱函手续费、贷款利息、临时征地费、调迁费及不可预见费等。 3、工程成本(C):总直接费与间接费之和。即:C=ΣA+B。 4、间接费比率系数为(d):间接费与总直接费之比,即d=B/ΣA。 一般一个有经验的施工单位(承包者),可以根据本企业以前所承包工程经验直接规定一个间接费比率系数

最全最新的招投标报价常用技巧

最全最新的招投标报价常用技巧 随着工程量清单的逐步深入应用,投标人已经越来越熟练地运用它,并且在投标过程中也积累了一些策略和技巧。实践证明,这些策略和技巧将帮助投标人通过竞争选择中标人,以竞争获取最优价格,下面是根据多年实践经验,总结出来的一些投标报价常用技巧: 一、评标办法 招标评标方法一般分为“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两大类,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建设规模较大,合约工期较长,技术复杂,质量、工期和成本受不同施工方案影响较大,工程管理要求高的施工招标项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通常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和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由于没有科学合理的方法来判断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并且缺乏完整的信誉系统,因此采用评估最低投标价格方法的地区和项目相对较少。但是,对于具有独立投标资格的主体方,则更多使用经评审的投标价法。事实也证明,这种方法确实可以降低一般招标项目的工程成本。 二、拦标价 为了防止操纵投标、串通投标从而提高投标价格,许多招标人会设置拦标价进行控制。一般的做法是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一个形成“拦

标价”的规则,如以招标人设立的标底价上浮3%以上作为“拦标价”,标底依法在开标时公布。如果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过了拦标价,则招标人将其拒绝或由招标评估委员会确定为无效。该方法不仅适用于综合评价法,还适用于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三、减少不平衡报价的影响 投标人通常采用不平衡报价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是在形成合理和有竞争力的总投标价格的前提下,增加土方工程和基础工程等早期项目的报价;二是在形成合理且有竞争力的总投标价格的前提下预测项目。对于可能变化或变更的项目,将其单价调整得过高或过低,形成可能导致在结算价格中大幅上涨的基础;如果中标人的投标价格不平衡,可能会对招标人的利益造成更大的损害,例如增加招标人的财务前期负担或工程量变更、设计变更后调整成本的异常。 在处理不平衡报价的影响时,某些地区采用扣分的方法以降低滥用不平衡报价方的中标率,例如对清单项的单价是否合理进行扣分,一些招标人采用了以下方法: 1、设置清单项的最高限价:为了防止投标人对某些清单项目进行过高报价,某个城市采用了设定清单项目最高价格的方法,并在开标之前宣布了全部或部分清单项目的最高价格。如果该人的报价超出最高价,则该投标将被直接废标; 2、设置时间价值:在评标时,把工程按照施工时间顺序分解为几个大的分部,如土石方工程、主体混凝土工程、屋面工程等,各个分部投标报价乘以时间价值系数后重新汇总得出评标总价,然后计算

低价中标中低于成本价问题有哪些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4b953747.html, 低价中标中低于成本价问题有哪些 投标低于成本价原因:市场竞争激烈,求生存、求发展,千方百计压低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以赢得项目; 如何防范低于成本价中标的法律风险 一、低于成本价中标的认定 建筑工程中“低于成本价中标”中的“成本价”,是指建筑业的平均成本还是指中标企业的个别成本?关于这一点并无明确法律规定。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解释,低于成本应当是指“企业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 企业个别成本不具有公开性且无确定标准,在判断是否低于成本价时易形成争议。纠纷已经发生时一般会申请专家鉴定,但由于鉴定的依据是中标企业的生产规模、管理水平、自有机械设备情况、原材料采购成本及使用损耗控制、劳动力的组织和调度、融资成本等因素,而不能仅以国家定额作为依据,这种鉴定的难度很大。参照《评标委

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 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中标企业有义务向鉴定机构提供相关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以说明其没有低于成本价竞标。 投标人为了中标往往会提出各种“让利”条件。如果让利前的投标报价并不低于成本价,但让利后的实际结算价低于成本价,应当也认定为构成低于成本价竞标。其中“让利”的“利”,在具体解释时应当首先按照合同其他条款的规定、交易习惯确定其真实意思,不能确定的,中标方可以主张其为“利润”而非工程结算价,以避免出现低于成本价的情况。 二、低于成本价中标合同的效力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该规定并未明确将低于成本价竞标的情况列入中标无效的范畴,但业内主流意见认为低于成本价中标的合同其价格条款无效。

做工程投标必看工程投标中的常用两种报价方法

做工程投标必看工程投标中的常用两种报价方法!! 工程投标中的常用两种报价方法 1、成本分析法报价由于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是由香港测量师行所编制的,与国内定额、清单计价模式不尽相同,套用定额或清单计价只能起一定的参考作用,因此我们采用了成本分析法报价。(1)报价准备成本分析法报价是建立在 预测成本的基础上的,可通过数学公式表达:投标总价=总成本×(1+利润率)×(1+税率),因此必须保证预测成本的准确性,做好充分的报价准备。首先,必须对招标文件进行了深入研究,将工程量清单、图纸和技术规范结合阅读,检查复核;组织投标人员亲自考察现场,搜集资料包括现场的地形、道路、水电资源等情况;并对当地市场信息进行摸底,其中包括主要材料的市场价格,机械设备的租赁情况及各种工种的人工价格等,为投标报价的合理性提供准确依据。其次,需分析选择合理的施工方案,不同的施工方案对应不同的工程造价,对投标报价的影响也是相当大的。在该工程的投标中,我们向业主推荐板筋采用冷拉变形钢筋代替普通圆钢,此方案得到业主的认可。中标后,虽然我们该项目的报价不高,但节约了一百多吨板钢筋,仅此项目就为我们创造了约40万元的工程利润。 (2)成本单价的确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该项目采用全费

用单价进行报价,则成本单价组成包括了直接费、管理费、开办费等,而其中直接费=工资+材料费+施工机械费,工资是根据所搜集的目前市场上各类工种的人工工资(如每浇捣一立方米砼柱的包工不包料单价等)确定,材料费则是根据目前市场上各种材料的市场价格乘以材料消耗量(可根据定额消耗量结合企业的施工经验所得)计算得到,而施工机械费则是各分部工程的机械摊销费,可根据企业定额或参考市场租赁价格所得。经过以上计算可得出每个分部分项工程的直接成本,而成本单价=直接成本×(1+开办费分摊率)×(1+管理费分摊率),式中的开办费分摊率和 管理费分摊率是企业根据所积累的施工经验,结合施工管理水平综合取得的,由公式所得出的成本单价是当前市场的最低成本,投标单价必须高于该成本单价,否则将会造成亏本,而该单价也是中标后成本控制的依据。 (3)投标单价的确定投标总报价的另一数学公式为:投标总价=∑投标单价×工程量。而投标单价=成本单价×(1+利润率)×(1+税率),公式中的利润率是根据投标策略分析所得的预期利润,在此处,利润率是变动的,在保持项目总利润率不变的前提下,对不同的分部工程可采用不同的利润率,而税率则是由政府部门统一规定的,不能随便改变。此外,可适当考虑一定的风险系数组成投标单价。由此计算所得的投标单价是全费用单价,亦是香港投资项目

投标与成本控制

做好工程项目的几点体会施工企业项目管理的内涵是自项目开始至项目完成,通过策划和控制,使企业能顺利承接施工项目,并使项目的费用目标、进度目标、质量目标得以实现,通过项目管理过程控制,使项目利润最大化。这也是企业能否进 一步发展和巨大的根源。 随着工程量计价规范的颁布与实施,工程项目的承接大多数必须经过招投标的方式来决定,因此重视和做好招投标工作是企业管理中的严重一环。下面就对招投标工作及成本控制谈几点体会。 一、项目承接及投标控制。 施工企业作为项目建设的一个参与方,是通过项目管理来实现施工企业利益的实现。因此在进行投标时,企业应组织有经验施工技术人员、工程估价人员和决策人员组成一个投标小组,对招标方提供的招标文件、图纸进行仔细会审,要进行实地勘察,对施工项目周边环境进行细密了解,针对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对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计算出合理的费用,以免在实施阶段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情况下,必须做好下列几点来保证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1、组织一个有权威的投标小组。 任何事情的展开必须有一个执行的团体,而要成为一个好的团体,这个团体必须具有权威性、专业性、专注性、协作性;权威性主要指投标小组应有能对投标的策略可以决定的人员;专业性主要指投标小组有具有丰盛现场施工经验的施工人员,熟悉费用编制标书的造价人员,对市场材料情况熟悉的材料人员。专注性指在投标任务下达后,小组人员必须以投标为第一要务;协作性就是不仅人员要有优良的个体素质,而且专业人员之间应分工明确,通力合作,以便及时交流信息。 2、对招标文件及发放的图纸、资料投标小组要组织进行细密研究和会审 3、针对招标人组织的实地考察一定要安排相关人员认真参加,并对实地考察的情况进行分析汇总,有针对性地把对现场实际情况的处理方案编入施工组

分析投标报价策略之低价中标

分析投标报价策略之低价中标 提要“低价中标”简言之,就是以低于标底的价格中标。一般情况下,承包商要想在一项竞争性投标中获胜,关键问题是报价要恰当。实践经验证明:报价太高,无疑会失去竞争力而落标;而报价太低,也未必能中标,即使中了标,企业也难免亏损。因此恰当的报价要低而适度。 关键词低价,中标 从1998年开始,部分省市和地区的建筑招投标市场出现一场超低价中标之风,其中标价格大大低于标底下限的7%。表面看,会让人以为这是市场经济环境下承包商激烈竞争的结果,从而甲方将节省大批资金,国家利益也将得到维护,其实不然。要弄清这个问题,首先要对低价中标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低价中标”简言之,就是以低于标底的价格中标。一般情况下,承包商要想在一项竞争性投标中获胜,关键问题是报价要恰当。实践经验证明:报价太高,会失去竞争力而落标;而报价太低,也未必能中标,即使中了标,企业也难免亏损。因此恰当的报价要低而适度。多少为适度?一般没有确定的标准。我国的法规有其特有的规定,如《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89年9月10日)第56条规定:“投标书报价超过标底价5%上限的,应视为无效报价,对超过标底下限的(民用工程5%,工业交通项目7%),一般亦应按无效报价处理。但对其中确有先进的技术措施或降低造价措施,经评标小组讨论同意报市或区、县招标办认可后,可作为有效报价。”各地上下限规定并不一样,如同期上海的规定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在标底价的+3%和—6%之间,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标底价的+O%和—10%之间。 承包商在申请获得投标资格后,就要着手确定一个低而适度且有竞争力的报价。承包商报低价竞标一般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一、企业技术进步和优势所在,这是真正实力的体现。具体表现如下: 1)算标时计算灵活。算标的主要内容是确定和掌握好工程量、基价(与直接费诸因素有关的价格)和间接费率三项要素。工程量的计算既要仔细研究招标文件内容,吃透设计技术要求。又要进行实地勘察,了解工程环境和条件,取得第—手资料,并要核查招标方的计算是否准确无误。在计算基价时,切忌粗估冒算,简单行事。过去一直沿用按所分析的地区统一定额单价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办法来确定工程造价,这种方法目前被招标单位用来计算标底,承包商应当把它当作过渡,在实践中注意积累资料,按照投标工程和相应的实际基价计算报价,而用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办法去估摸招标单位的标底。关于间

标底投标报价和成本三者之间关系

标底投标报价和成本三者之间关系 标底、投标报价和成本三者之间的关系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个“成本”的概念是什么,如何在招标投标时判定某一投标价格低于成本?标底、投标报价、成本之间的关系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这些问题以前总是被忽视,但确实是比较重要的问题。 一、我们要明确在建筑市场中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所要达到的主要目标。 在建筑市场中采用招标投标方式,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建筑产品供给者(即施工企业)之间的竞争,而这种竞争最直接、最集中的表现,则是价格上的竞争。通过建筑产品供给者相互之间的竞争降低建筑产品的价格,无疑有利于需求者(业主)节约投资、提高投资效益。从业主对施工企业的选择来看,其基本出发点是“择优”。一般而言,业主希望所选择的施工企业报价较低、工期较短、具有生产质量较好的建筑产品的能力;同时,为了尽可能减少和避免业主、自身的风险,还希望施工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财务状况。但是,这种竞争并不是无规则、无限制的。任何产品的价格与其价值都有着一定的内在联系,成本是价格的最低限。施工企业为了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还需要获得一定的利润,也就是说,施工企业之间的价格竞争并不是简单的”让利”行为。否则,将导致社会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在不同部门和企业之间的不合理转移,由此而实现的交换是不平等交换。因此,施工企业之间的价格竞争应当主要是通过不同施工企业个别劳动消耗水平之间的竞争来实现,这也是在建筑市场中实行招标投标制所要达到的主要目标。 二、招标投标的最终效果 不同施工企业的个别劳动消耗水平总是有差异的,通过招标投标,一般总是在特定建筑产品上个别劳动消耗水平最低或接近最低的施工企业获胜。不同施工企业个别劳动消耗水平竞争的结果自然是优胜劣汰,这正是招标投标的宗旨。凡是总体个别劳动消耗水平低于社会平均劳动消耗水平的施工企业,就能继续生存、发展、扩大生产能力;反之,那些总体个别劳动消耗水平高于社会平均劳动消耗水平的施工企业,就将停滞、萎缩、直至淘汰。其结果将对原有生产力资源进行合理的重新组合,有利于促进全社会劳动生产率水平的提高。因此在建筑市场中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施工企业,可以促使施工企业为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企业的管理永平,从而提高整个社会劳动生产率水平,这真是招标投标的最终效果。 三、个别成本与社会平均成本 由于每个投标人的管理水平、技术能力与条件不同,即使完成同样的招标项目,其个别成本也不可能完全相同,管理水平高、技术先进的投标人,生产、经营成本低,有条件以较低的报价参加投标竞争,这是其竞争实力强的表现。计划经济制约了施工企业降低个别劳动消耗成本的积极性,市场经济的完善和“2000定额”的出台给我市优秀的施工企业展现自己优势的舞台。”2000定额”的编制遵循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实现了量价的完全分离,实现“统一规则、参照耗量、放开价格、合同定价”的计价模式,引导建设市场参与各方以工程量计算规则为依据,参照消耗量定额,结合自己的综合情况,以自主报价、合同定价的模式,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因此,施工企业投标报价将根据自己先进的劳动消耗水平,参照“2000消耗量定额”,编制自己的企业定额,尽可能降低自己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水平,竞争成本、利润,通过价格上的竞争,在招标投标中获胜。 所以,我们现在招标投标中所称的“让利幅度”、“总价浮动率”、或“材料浮动率”都是不科学的说法,我们现在采用的“百分制评标办法”、“二阶段评标办法”也是不科学的办法。从竞争的角度来看,在其他各项条件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当然应以投标价格最低的

对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判定及企业的防范对策

对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判定及企业的防范对策 摘要:企业要处理投标报价与企业成本的关系,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企业应根据目前日益完善的优胜劣汰机制和约束制约机制,根据自身特点,发挥自身优势,确保自己以高于自身个别成本的价格中标,从而开拓市场,占领市场,争取越来越多份额的“蛋糕”,立于不败之地。 关键词:工程招标工程投标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之间的投标竞争在形式上表现为投标竞价。在完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标高报价并不总是意味着高利润,过高的报价往往会导致企业不能中标,从而根本谈不上实现预期利润的问题,但是低于成本报价也是法律所禁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第41条第2项规定中标条件为:“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里所讲的成本,是指投标人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成本。

因此,建设工程的投标报价,高了,表面上可以争取更多的利涧,但中标机会减少;低了,利润空间受到了压缩,但中标机会增加。当报价低于企业成本时,按法律规定,不得中标,即使侥幸中标,接下来也是亏本经营。这是相互矛盾的两个方面,所以,我们必须重视并加以研究。本文就当前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判定与企业如何防范谈点粗浅的看法。 在我国,当前是如何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呢? 一般来说,必须针对工程项目自身特点和要求,参考社会平均成本,并根据每个投标人的不同情况(即个别成本)分别加以确定。但在实际上,我们很难知道投标人的个别成本是多少,在评标过程中这一工作由评标委员会来承担,最终的判定结论也应由评标委员会作出。 不少人认为,既然现在工程招标都设有标底,那么,以标底为基数规定一个下浮幅度,投标报价与标底相比,在该下浮幅度内就认为是可以接受的,而超出这一幅度范围就认为其低于企业成本,不能中标。其实,这种做法至少有两点讲不通,一是仍然没有考虑企业成本间的差异,还是将价格

标底、投标报价和成本之间的关系

标底、投标报价和成本之间的关系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个“成本”的概念是什么,如何在招标投标时判定某一投标价格低于成本?标底、投标报价、成本之间的关系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这些问题以前总是被忽视,但确实是比较重要的问题。 一、我们要明确在建筑市场中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所要达到的主要目标。 在建筑市场中采用招标投标方式,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建筑产品供给者(即施工企业)之间的竞争,而这种竞争最直接、最集中的表现,则是价格上的竞争。通过建筑产品供给者相互之间的竞争降低建筑产品的价格,无疑有利于需求者(业主)节约投资、提高投资效益。从业主对施工企业的选择来看,其基本出发点是“择优”。一般而言,业主希望所选择的施工企业报价较低、工期较短、具有生产质量较好的建筑产品的能力;同时,为了尽可能减少和避免业主、自身的风险,还希望施工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财务状况。但是,这种竞争并不是无规则、无限制的。任何产品的价格与其价值都有着一定的内在联系,成本是价格的最低限。施工企业为了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还需要获得一定的利润,也就是说,施工企业之间的价格竞争并不是简单的"让利"行为。否则,将导致社会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在不同部门和企业之间的不合理转移,由此而实现的交换是不平等交换。因此,施工企业之间的价格竞争应当主要是通过不同施工企业个别劳动消耗水平之间的竞争来实现,这也是在建筑市场中实行招标投标制所要达到的主要目标。 二、招标投标的最终效果 不同施工企业的个别劳动消耗水平总是有差异的,通过招标投标,一般总是在特定建筑产品上个别劳动消耗水平最低或接近最低的施工企业获胜。不同施工企业个别劳动消耗水平竞争的结果自然是优胜劣汰,这正是招标投标的宗旨。凡是总体个别劳动消耗水平低于社会平均劳动消耗水平的施工企业,就能继续生存、发展、扩大生产能力;反之,那些总体个别劳动消耗水平高于社会平均劳动消耗水平的施工企业,就将停滞、萎缩、直至淘汰。其结果将对原有生产力资源进行合理的重新组合,有利于促进全社会劳动生产率水平的提高。因此在建筑市场中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施工企业,可以促使施工企业为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企业的管理永平,从而提高整个社会劳动生产率水平,这真是招标投标的最终效果。 三、个别成本与社会平均成本 由于每个投标人的管理水平、技术能力与条件不同,即使完成同样的招标项目,其个别成本也不可能完全相同,管理水平高、技术先进的投标人,生产、经营成本低,有条件以较低的报价参加投标竞争,这是其竞争实力强的表现。计划经济制约了施工企业降低个别劳动消耗成本的积极性,市场经济的完善和“2000定额”的出台给我市优秀的施工企业展现自己优势的舞台。“2000定额”的编制遵循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实现了量价的完全分离,实现“统一规则、参照耗量、放开价格、合同定价”的计价模式,引导建设市场参与各方以工程量计算规则为依据,参照消耗量定额,结合自己的综合情况,以自主报价、合同定价的模式,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因此,施工企业投标报价将根据自己先进的劳动消耗水平,参照“2000消耗量定额”,编制自己的企业定额,尽可能降低自己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水平,竞争成本、利润,通过价格上的竞争,在招标投标中获胜。 所以,我们现在招标投标中所称的“让利幅度”、“总价浮动率”、或“材料浮动率”都是不科学的说法,我们现在采用的“百分制评标办法”、“二阶段评标办法”也是不科学的办法。从竞争的角度来看,在其他各项条件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当然应以投标价格最低的中标。从“2000定额”中,我们可以知道消耗量定额水平是社会平均水平,招标人一般都根据定额

销售价格低于成本价

销售价格低于成本价,税务机关是否有权纳税调整 来源:发布时间:2016-01-05 作者:冯旭 编辑:杨春艳 【案情】 2009年末,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 19台机器设备,乙公司随即将该 19 台设备转卖给5家最终用户。甲公司与乙公司的结算方式为:乙公司支付 30%的货款后,甲公司发货,乙公司确认收 甲公司系生产企业、乙公司为贸易企业。 货后三日内支付剩余货款。乙公司与 5家最终用户的结算方式为:最终用户支付 30%的货款后,乙公司安排生产厂家 发货,最终用户确认收货后三日内支付剩余货款。 货物发岀后,乙公司多次向最终用户催款,最终用户均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付款。乙公司在多次催讨未 果的情况下,要求最终用户将机器设备退回,但最终用户要求乙公司将全部已收款退回后方同意退货。双方始终无法 达成一致,故该事项被搁置。乙公司因款项无法收回,故拒绝向甲公司付款。甲公司在未收到后续货款的情况下,拒 绝向乙公司开票,亦未申报纳税。 2012年,甲公司所在地税务稽查局对甲公司进行税务检查, 发现甲公司在 2009年对外销售了 19台设备,但未申 报纳税。稽查人员提醒甲公司货物已发岀一直不申报纳税,涉嫌违法。于是,甲公司在 2013年与乙公司达成补充协 议,将19台机器设备的交易价格调整为原价的五折。甲公司按补充协议定价申报纳税。 2015年,稽查局以甲公司低于成本价格销售 19台设备,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为由,下达《税务处理决定 书》,要求:按组成计税价格重新核定销售额、追缴增值税、加收滞纳金。甲公司不服税务决定,认为低于成本价处 理存在多处质量瑕疵的设备,并非价格明显偏低,且有正当理由,税务机关不应追缴增值税、加收滞纳金。故,甲公 司提起行政复议。 【律师分析】 一、税务机关重新核定销售额需满足的条件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 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由此可见,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增值税计税依据(销 售额)的条件是纳税人的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 因此,如何认定价格明显偏低 ”和 无正当理由”成了税务机关是否可以重新核定销售额的关键。 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的认定 价格明显偏低”的认定 ”没有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释(二)》(法释[2009]5号)第十九条规定 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 现行税法对何为 价格明显偏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 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 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 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 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 法解释基本反映了 价格反映价值并围绕价值上下波动 ”的经济学规律,所以 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该司 价格明显偏低”应是明显低于市场公允价 值。通常情况下市场交易价是市场公允价值的反映,因此 价格明显偏低”应是明显低于市场交易价。 2、无正当理由”的认定 想要明确什么情况是 无正当理由”,首先应该明确哪些情况属于 正当理由”。现行税法对这个问题虽然没有明确 规定,但是《关于印发 <增值税问题解释之四 >的通知》(川国税函发 [1997]2号)提到 对纳税人销售货物的价格明显 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界定,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正式明确规定之前,各地可参照 《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有关规定处理, 即:对企业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季节性降价销售商品或其它积压、冷背、残次商品;因清偿债务、转产、

成本加利润的投标报价方法探讨

成本加利润的投标报价方法探讨 ,在我国也已广泛应用,随着FIDIC合同条款和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我国建筑行业的应用,将更加成熟合理,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更加规范。在建筑市场竞争异常激烈的今天。施工单位在投标过程中使工程报价既能体现自己的水平又切合工程实际,提高竞争能力,成为工程中标的关键。最近,建设部发布了建标[1999]1号文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暂行规定》第七条工程价格的分类中,就将工程价格分为了三类:固定价格;可调价格;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结合建设部的有关部门规定,现就成本加酬金(利润)的投标报价方法在此作一探讨。 一、成本加利润报价方法的编制内容 通过对投标企业拟投入的劳动力、机械设备、材料进行分析,结合预算定额和企业的施工定额、已完类似工程的有关资料和投标工程的特点,预测投标工程成本,再选取适当的利润率以确定投标报价。 1.投标工程成本的编制内容 投标工程成本是指工程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其它成本。直接成本包括建设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及机械使用费。间接成本包括现场管理费、上级管理费、财务费用等。其它成本包括税金、投标费用、保险费用、贷款利息、职工福利基金、养老基金、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等。这些费用在实际工程投标中要分摊到各个单项工程中。另外,有些费用如保险金、临时设施(包括施工便道、便桥、临时通信、临时

生活用水、临时驻地建设、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费用等等)有的在投标工程量清单中单列,可作为单独一项进行报价,有的没有单列,要将这些费用分摊到各项工程中去。 2.投标工程的利润的确定 工程投标中的利润率,虽然在预算定额中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工程投标中,特别是工程项目少、投标单位多的情况下,想要中标,确定利润率相当慎重,需考虑多方面的因此。 (1)要分析竞争对手,如果对手任务不足,可能会采取低报价,保本投标,相反则可能会采取高报价。 (2)要分析本企业目前的状况及市场开始情况,如果目前任务比较充足,或者本企业具有较其它单位无法比拟的优势,如技术特长、专业优势和特殊机械设备等,利润率可确定的高一点,如果企业想开拓投标工程所在地的工程建设市场,面对地区保护、行业保护比较严重的现实,要想提高投标竞争力,可取低利润率或不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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