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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与标准

1H430000机电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与标准
机电工程项目管理中应遵循的法律法规,在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综合考试大纲中,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提出了应掌握的要求。除上述法律、法规外,本章第一节提出了与机电工程密切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三个法律和条例有关条文的要求,本章第二节提出了机电工程相关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本章第三节提出了一级建造师(机电工程)注册执业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

1H431000机电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
本章机电工程相关法规,重点是掌握计量器具的使用管理规定,熟悉计量检定的要求,熟悉施工现场计量器具的管理程序,掌握有关用户用电的规定,熟悉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规定,掌握特种设备的规定范围,掌握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的许可制度,熟悉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

1H431010《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于1986年7月1日开始实施。计量活动是以单位统一、量僮准确可靠为目的,在建设项目施工中使用计量器具开展计量活动,必须遵循《计量法》及配套的相关法规和条例,建立相关的制度,依法使用管理计量器具。本目重点是:掌握计量器具的使用管理规定;熟悉计量检定的要求。

1H431011掌握计量器具的使用管理规定
《计量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本条主要知识点是:计量器具的基本概念,计量器具的使用管理要求等。
一、计量器具的基本概念
1.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
2.计量器具具有准确性、统一性、溯源性、法制性四个特点。
3.衡量计量器具质量和水平的主要指标是它的准确度等级、灵敏度、鉴别率(分辨率)、稳定度、超然性以及动态特性等,这也是合理选用计量器具的重要依据。
4.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包括: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工作计量器具。
(1)计量基准器具:国家计量基准器具,用以复现和保存计量单位量值,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作为统一全团量值最高依据的计量器具。
(2)计量标准器具:准确度低于计量基准的、用于检定其他计量标准或工作计蛩器具的计量器

具。
(3)工作计量器具:企业、事业单位进行计量工作时应用的计量器具。
二、计量器具的使用管理要求
(一)计量器具的建立和使用条件
《计量法》第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美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1.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2.使用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必须具备的条件:
(1)必须具备经计量检定合格。
(2)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3)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等。
3.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重视对计量标准器具的日带管理,建立日常维护管理制度。例如:计量标准器具及主要配套设备是否需增加或更换,是否按周期鉴定,计量检定人员或计量检定规程是否需变化等。
(二)对计量器具使用管理的规定
《计量法》第九条规定:“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舫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计量法》第十六条规定:“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销售使用。”
《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
计量器具是工程施工中安装和判断质量是否符合规定的重要工具,直接影响工程质量。机电工程项目部应认真执行有关计量器具的使用、操作、管理和保养、搬运和储存的控制程序和管理制度,为工程产品质量符合规定的要求提供保证和证据。使用计量器具应注意:
1.所选用的计量检测设备,必须满足被测对象及检测内容的要求,使被测对象在量程范围内。检测器具的测量极限误差必须小于或等于被测对象胼能允许的测量极限误差,必须具有技术鉴定书或产品合格证书。
2.按规定对计量器具实施周期检定,保证使用中的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可靠,以防
止检测器具的自身误差而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
3.计量检测设备应有明是的“合格”、“禁用”、“封存”等标志标明计量器具所处的状态。
(1)合格:为周检或一次性检定能满足质量检测、检验和试验要求的精度。
(2)禁用

:经检定不合格或使用中严重损坏、缺损的。
(3)封存:根据使用频率及生产经营情况,暂停使用的。
4.使用人员应经过培训并具有相应的资格,熟悉并掌握计量检测设备的性能、相应的操作规程、使用要求和操作方法,按规定进行正确操作,作好记录。
5.使用计量器具前,应检查其是否完好,若不在检定周期内、检定标识不清或封存的,视为不合格的计量检测设备,不得使用。每次使用前,应对计量检测设备进行校准对零检查后,方可开始计量测试。使用中若发现计量检测设备偏离标准状态,应立即停用,重新校验核准。如出现损坏或性能下降时,应及时进行修理和重新检定。
6.计量器具应在适宜的环境下工作,如温度、湿度、振动、屏蔽、隔声等,必要时应采取措施,消除或减少环境对测量结果的影响,保证测量结果的准确可靠。
7.计量检测设备在安装和搬运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避免准确度偏移,确保符合规定要求。
8.检测器具应分类存放、标识消楚,针对不同要求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防火、防潮、防振、防尘、防腐、防外磁场干扰等,确保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9.封存的计量器具重新启用时,必须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1H431012熟悉计量检定的要求
计量检定是指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是一项法制性、科学性很强的技术工作。它是统一量值、确保计量器具准确一致的重要措施,是进行量值传递或量值溯源的重要形式,是对全国计量实行国家监督的一种手段。本条主要知识点是:计量检定的相关规定,计量检定的特点,计量检定的分类,依法实施计量检定等。
一、计量检定的相关规定
《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裣查。’’
二、计量检定的特点
检定对象:计量器具。
检定目的:判定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的要求。
检定依据:按法定程序审批发布的计量检定规程。
检定结果:检定必须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并出具加盖印章的证书。
检定性质:具有法制性


检定主体:计量检定人员。
三、计量检定的分类
(一)按检定的目的和性质分
计量检定按其检定的目的和性质分为:首次检定、后续检定、使用中检定、周期检定和仲裁检定。
1.首次检定:对未曾检定过的新计量器具进行的检定。多数计量器具首次检定后还应进行后续检定,也有某些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如竹木直尺,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
2.后续检定:计量器具首次检定后的检定,包括强制性周期检定、修理后检定、周期检定有效期内的检定。
3.使用中检定:控制计量器具使用状态的检定。
4.周期检定:按时间间隔和规定程序进行的后续检定。
5.仲裁检定: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
(二)按检定的必要程序和我国依法管理的形式分计量检定按其检定的必要程序和我国依法管理的形式分为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
1.强制检定的特性
(1)强制检定是由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强制实行。使用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规定申请检定。
(2)强制检定由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具体执行。
(3)强制检定的检定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技术机构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确走。
(4)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范围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方面的列入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5)强制检定是固定检定关系,定点送检,实行定点定期的检定,使用单位没有选择的余地。
(6)施工企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2.非强制检定的特性
(1)非强制检定即由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对强制检定范围以外的其他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自行进行的定期检定。
(2)非强制检定由使用单位自行依法管理,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只侧重于对其依法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非强制检定可由使用单位自己执行。本单位不能检定的,可以自主决定委托包括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内的任何有权对外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4)非强制检定的检定周期在检定规程允许的前提下,由使用单位自己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5)施工单位的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计量器具可送交工程所在地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
四、依法实施

计量检定
(一)认真执法
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均属于法制梭定,是对计量器具依法管理的两种形式,.都要受法律的约束。不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的,都要负法律责任。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二)加强管理
计量器具投入使用后,就进入依法使用的阶段。为保证使用中的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可靠,应按规定实施周期检定。机电工程项目部应依据国家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的规定,以及企业自有的计量管理制度对非强检计量器具检定(校验)周期的规定,对检测器具进行周期检定、校验,以防止检测器具的自身误差而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
1.明确本单位负责计量工作的职能机构,配备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2.建立项目部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台账。按检定性质,项目部的计量器具分为A、B、C三类,计量员在计量检测设备的台账上以加盖A、B、C印章形式标明类别。
A-为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和用于量值传递的工作计量器具,如:一级平晶、水平仪检县、千分表检具;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i如:兆欧表、接她电阻测量仪等。
B一为用于工艺控制、质量检测及物资管理的周期性检定的计量器具,如:卡尺、塞尺、焊接检验尺、5m以上卷尺、温度计,压力表、万用表等。+
C-为一次性检定的计量器具,如:钢直尺、样板等。
3.工程开工前,项目都应根据项目质量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对检测设备的精度要求和生产需要,编制“计量检测设备配备计划书”。依据计量检定规程,按规定的检定周舰,结合实际使用情况,合理安排送检计量器具,确保计量检测设备使用前已按规定要求检定合格。
4.由本单位自行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制订检定计划,按时进行检定。没有国家承认的标准基准时,本单位可根据国家、部颁标准或测量设备制造厂家提供的使用说明,制定核准认定的标准,进行定期核准。

1H431020《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下简称《电力法》)于1996年4月1日起实施。《电力法》的内容包括:总则、电力建设、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电力供应与使用、电价与电费、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甩电、电力设施保护、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国家对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的管理原则是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本目的重点是:掌握有关用户用电的规定,熟

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规定。

1H431021掌握有关用户用电的规定
电力安全不仅与发电企业和供电企业有关,同时与电力用户也密切相关,因为电力用户既可能改变电力品质也可以给电力系统带来安全风险,所以任何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用电时首先必须依据《电力法》的有关规定,本条主要知识点是:工程建设用电的一般规定,工程建设临时用电的相关规定,工程建设用电计量的规定,用电安全规定。
一、工程建设用电的一般规定
任何单位或个人需新装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都必须按《电力法》规定,事先到供电企业用电营业场所提出申请,办理手续。
(一)用电申请基本规定
1.用电申请内容
用户用电申请内容包括:用电申请书的审核、供电条件勘查、供电方案确定及批复、有关费用收取、受电工程设计的审核、施工中间检查、竣工检验、供用电合同(协议)签约、装表接电等项业务。
2.用电申请资料
用户申请用电时,应向供电企业提供用电工程项目批准的文件及有关的用电资料包括:用电地点、电力用途、用电性质、用电设备清单、用电负荷、保安电力、用电规划等,并依照供电企业规定的格式如实填写用电申请书及办理所需手续。
新建受电工程项目在立项阶段,用户应与供电企业联系,就工程供电的可能性、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等达成意向性协议,方可定址,确定项目。未按规定办理的,供电金业有权拒绝受理其用电申请。如因供电企业供电能力不足或政府规定限制的用电项目,供电企业可通知用户暂缓办理。
3.用电办理手续
“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1)总承包合同约定,工程项目的用电申请由承建单位负责或者仅是施工临时用电由承建单位负责申请,则施工总承包单位需携带建设项目用电设计规划或施工用电设计规划,到工程所在地管辖的供电部门,依法按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办理用电申请手续。
(2)用户办理申请用电手续时要签订协议或合同,规定供电和用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户有保护供电设施不受危害,确保用电安全的义务,同时还应明确双方维护检修的界限。
(3)工程项目地处偏僻,虽用电申请已受理,但自电网引入的线路施工和通电尚需一段时间,而工程又急需开工,则总承包单位通常是用自备电源(如柴油发电机组)先行解决用电问题。此时,总承包单位要告知供电部门并征得同意。同时要妥善采取安全技术措施,防止自备电源误人市政电网。
(4)承包单位如果仅申请施工临时用电,那么,施工

临时用电结束或施工用电转入建设项目电力设施供电,则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向供电部门办理终止用电手续,
(二)供用电协议内容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在供电前根据用户需要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签订供用电协议(合同)。供用电协议(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供电方式、供电质量和供电时间;用电容量和用电地址、用电性质;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协议(合同)的有效期限;违约责任;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
二、工程建设临时用电的相关规定
(一)临时用电的准用程序
1,施工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施工现场的实际负荷情况,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并协助业主向当地电业部门申报用电方案。
2.按照电业部门批复的方案及《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进行临时用电设备、材料的采购和施工。
3.对临时用电施工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并向电业部门提供相关资料,申请送电。
4.经电业部门检查、验收和试验,同意送电后送电开通。
(二)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1.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其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其以上者,均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2.临时用电设备不足5台和设备总容量不足50kW者,应编制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3.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应由电气技术人员编制,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4.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内容应包括:现场勘察;确定电源迸线、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的位置及线路走向;进行负荷计算;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积和电器的类型、规格;绘制电气平面图、立面图和接线系统图;制窟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三)临时用电的检查验收
1.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持证电工施工。临时用电工程安装完毕后,由安全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参加人员有主管临时用电安全的项目部领导、有关技术人员、施工现场主管人员、临电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人员、电工班长及安全员。必要时请主管部门代表和业主的代表参加。
2.临时用电工程检查内容包括:架空线路、电缆线路、室内配线、照明装置、配电室与自备电源、各种配电箱及开关箱、配电线路、变压器、电气设备安装、电气设备调试、接地与防雷、电气防护等。
3.检查情况应作好记录,并要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4.临时用电工程应定期检查。施工现场每月一次,基层公司每季一次。基层公司检查时,应复测接地电阻值,对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处理,

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5.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档案应由主管现场的电气技术人员建立与管理,其中的“电工维修记录”可指定电工代管,并于临时用电工程拆除后统一归档。
三、工程建设用电计量的规定
(一)用电计量装置
《电力法》第31条规定:“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用户受电装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成者电力行业标准。”
1.用电计量装置包括计费电能表(有功、无功电能表及最大需量表)和电压、电流互感器及二次连接线导线。计费电能表及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表计接线等,均由供电企业负责办理,用户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2.用电计量装置的量值指示是电费结算的主要依据,依照有关法规规定该装置属强制检定范畴,由省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授权的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合格,方为有效。
3.计量装置的设计应征得当地供电部门认可,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施工设计图纸进行安装,并符合相关现行国家标准或规范。安装完毕应由供电部门检查确认。
(二)计量装置的安装
1.供电企业在新装,换装及现场校验后应耐用电计量装置加封,并请用户在工作凭证上签章。
2.高压用户的成套设备中装有自备电能表及附件时,经供电企业检验合格、加封并移交供电企业维护管理的,可作为计费电能表。用户销户时,供电企业将该设备交还用户。
3.对10kV及以下电压供电的用户,应配置专用的电能计量柜(箱);对35kV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用户.应有专用的电流及感器二次线圈和专用的电压互感器二次连接线,并不得与保护、测量回路共用。电压互感器专用回路的电压降不得超过允许值。超过允许值时,应予以改造或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予以更正。
4.用电计量装置原则上应装在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如产杈分界处不适宜装表的,对专线供电的高压用户,可在供电变压器出口装表计量f对公用线路供电的高压用户,可在用户受电装置的低压侧计量。当用电计量装置不安装在产权分界处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的有功与无功电量均须由产权所有者负担。在计算用户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收时)、电度电费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应将上述损耗电量计算在内。
5.临时用电的用户,只要有条件就应安装用电计量装置。
(三)临时用电的计量
1.临时用电的用户,对不具备安装条件的,可按其用电容量、使用时间、规定的电价计收电费。
2.临时用电用户未装用电计量装置的,供电企业应根据其用电容量,按

双方约定的每日使用时数和使用期限预收全部电费。用电终止时,如实际使用时间不足约定期限二分之一的,可退还预收电费的二分之一;超过约定期限二分之一的,预收电费不退;到约定期限时,得终止供电。
四、用电安全规定
《电力法》第32条规定:“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1.用户安全用电行为规定
(1)不得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2)不得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3)不得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咆指标;
(4)不得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5)不得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
(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不得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2.用户安全用电事故报告规定
人身触电死亡;导致电力系统停电;专线掉闸或全厂停电;电气火灾;重要或大型电气设备损坏;停电期间向电力系统倒送电。

1H431022熟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规定
为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维护电力生产、输送、供应的秩序,处理电力设施与其他公共设施及其有关设施的关系,保障电网安全运行和社会公共安全,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工程建设、堆放任何物品、爆破等可能危及其安全的,应当按照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并经批准,方可组织作业。本条主要知识点是:电力设施保护的基本原则和特点,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电力设施与建设工程相互妨碍的处理原则、电力设施保护区应遵守的规定、违反《电力法》规定的处罚。
一、电力设施保护的基本原则和特点
(一)电力设施
电力设施是指一切发电、变电、送电和供电有关设施的总称。也就是说,凡是发电厂、变电所(站)区域内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送电设施以及厂、所区域外的供电、输电设施和辅助设施等,都属于电力设施。例如:火力发电厂的热力设备有锅炉、汽轮机、燃氕轮机等;发电设备有发电机、调相机等;水力发电厂的水轮机、水工建筑等;供电部门和变电所的变压器、断路器,以及输变电线路及电力电缆等。
(二)电力设施保护的基本原则
1.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原则。
2.电力设施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电力企业、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3.电力企业适当自卫原则。
4.电力设施保护区不可侵害的原则。
5.电力设施建设和保护应尽量减少损失和造成

损失后依法进行补偿的原则。
6.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实行在先保护原则、安全原则、依法协商原则。
7.法定原则。
8.责任自负原则。
9.打击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三)电力设施保护的特点
1.依据《电力法》制定,法律依据充分,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
2.依据电力生产、供应、使用的科学规律制定,是保护电力设施正常运行的法律武器。其结果直接关系到供用电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影响社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3.体现了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不但规定了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司法机关的法律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同时规定了电力企业对电力设施保护的紧急处置权和自卫权。
4.具有明显的社会安全和电网运行安全的双重属性,是保护电力企业利益、用卢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法规。
5.调整了社会关系,具有主体的广泛性、客体的单一性、内容的确定性。
6.电力设施保护的措施采取了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手段,三者具有明显的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统一性与保护手段的多重性和区别性。
二、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厂、变电站(所)设施的保护范围
根据规定: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三方面:一是发电厂、变电所(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二是发电厂、变电所(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三是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关辅助设施等。
(二)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1.电力线路设施,包括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针、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以及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线站和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辅助设施等。
2.电力电缆线路,包括架空电力电缆、地下电为电缆、水底电力电缆、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电缆联结装置、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辅助设施等。
3.电力线中使用的有关设施,包括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断路器、刀闸、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辅助设施等。
4.电力调度设施,包括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三)电力设施保护区

力设施保护区,是指国家为了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有关单位依法在电力设施周围划定的保护其安全,而禁止从事某些行为的区域。电力设施的保护区主要是指电力线路的保护区。电力线路保护区又分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两种。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根据各地区的不同情况,对不同电压等级下的导线边缘延伸距离作出了以下四种规定:
(1)电压在l~lOkV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缘向外侧延伸的距离为5m;
(2)电压在35~llOkV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缘向外侧延伸的距离为lOm;
(3)电压在154~330kV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缘向外侧延伸的距离为15m;
(4)电压在500kV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缘问外侧延伸的距离为20m。
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在厂矿、城镇等人口比较密集的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是各级电压导线边缘延伸的距离,不应当小于该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以及风偏后导线边线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导线因风力影响与建筑相碰而造成电力线路短路,发生停电事故。
所谓安全距离,是指各种设施与植物穿越电力线路或与电力设施靠近时,应保持的最近距离。
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
电力设施保护把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分为:地下电缆、海底电缆、江河电缆三种情况的保护区域。
(1)地下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0.75m处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2)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lOOm)处。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3)江河电缆,一般为不小于线路两侧各lOOm(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m)处,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三、电力设施与建设工程互相妨碍的处理原则
(一)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处理的基本原则
1.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原则。电力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应尽量避免或减少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的损失。
2.协商原则。
在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时,双方有关单位必须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坍商,就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3.在先原则。
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时,优先保护先建设施的利益。
4.依法一次性补偿原则。
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在建设中发生互相妨碍时,损坏或迁移相应设施时,应依法给予被损坏或被迁移设施单位一次性补偿。
(二)电力设施与公共设旌亘相妨碍的处理原则
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电力设施时,或电力设施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

妨碍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时,双方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明示二者的处理原则是协商原则。
1.无论哪方设施兴建在前,都必须由矛盾双方主管部门出面协商。
2.双方主管部门协商的出发点是必须遵守《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也就是说符合《电力法》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设施建设才可以协商解决,不符合就没有协商的前提。如某单位,计划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修建电影院,这就违反了在架空线路保护区不得兴建建筑物的规定,所以就不存在双方协商解决的问题,就得不到批准。
3.矛盾双方主管部门出面协商,达成协议后,才能施工。
4.电力设施在先。保护区内自然生长和种植的树木、竹子无偿砍伐削剪的原则。
四、电力设施保护区应遵守的规定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应遵守的规定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施工不仅要明确电力设施保护的基本规定,同时还应明确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打桩或钻探作业的规定,以及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挖土的有关规定。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施工的基本规定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医内,必须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1)不得堆放建筑安装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2)不得烧荒、烧建筑安装废弃物、烧窑;
(3)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4)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此外,凡是需要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等,根据规定,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主管部门的批准,并采取了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或活动。例如,1996年9月19日北京西部地区大停电事故,就是因为某钢铁公司吊车司机运行不慎所导致吊车吊臂碰到高压线造成变电站跳闸引起,其后果极严重,无论在政治上、外交上、经济上,还是在人民生活及科研上都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
2.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打桩或钻探作业规定
县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审批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打桩或钻探作业时,要注意两点规定:
(1)采桩或钻探作业时的机械振动,对架空电力线路的杆路及其基础是否产生不良影响;
(2)打桩或钻探机具的高度,似及打桩或钻探机具一旦倾倒是否会危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及其拉线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打桩或钻探机具高度的1.5倍。
3.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取土规定
地方电力主

管部门在审批其他单位和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取土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1)取土范围的规定。为了防止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遭到破坏,可根据各个电压等级的线路杆塔,规定在线路杆塔周围多大范围内不得取土。在划定杆塔周围不得取土的范围时,应将杆塔及其拉线视为统一整体,从这一整体的外缘线起算划出半径,在规定的半径距离内不得取土,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规定的半径以外取土须征得县以上地方电力主管部门的同意。各电压等级的杆塔周围禁止取土的范围是:30kV、110~220kV和330~500kV的范围分别4m、5m和8m。
(2)取土坡度规定。经县以上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允许取土的范围内取土时,应规定一个最佳取土坡度,即取土后所形成的坡面与地平线之间的夹角,一般不得大于454,特殊情况由县以上地方电力主管部门另定。例如,沙地取土时,坡度应当更小一些。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将杆塔基础掏空或垂直取土的现象发生。
(3)预留通道规定。取土时必须预留巡视、梭修线路的人员、车辆通行的通道。目前有些地方在架空电力线路杆塔附近开挖鱼塘,将杆塔及其基础变成鱼塘中的孤岛,使巡视、检修工作无法进行,对供电安全和电力线路设施的检修是不利的。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应遵守的规定
1.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建筑安装垃圾、矿碴,因为这些物品将影响对地下电缆的维护和事故抢修;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因为这些物品有害于电缆的安全,会造成电力电缆的损坏;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因为它不但直接危害电力电缆的安全,而且也影响对电力电缆的维修和事故抢修。
2.不得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因为这容易挂碰电缆,甚至拉断电缆,使供电中断。
3.不得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因为这容易碰断、挂断、炸断水下电缆,使供电中断,危害公共安全。
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或活动时,要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主管部门的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或活动。一般情况下,在电力电缆两侧Im范围内不应使用机械挖掘,距地面0.5m深度以下不得使用电钻、风镐等,以免损坏地下电缆或危及其安全。
(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安全施工前提规定
《电力法》第5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具体内容有


1.认真进行图纸会审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往往发生在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外,因为规划设计建设项目时,要考虑避开保护区或迁移电力设施。如无法避开或迁移,则设计的总图要明确标示电力设施保护区的范围,这在图纸会审中要加以注意。
2.编制施工方案
(1)发生在电力设施倮护区内安装作业施工,主要是开挖地下管沟和大件吊装或卸载,以及爆破作业等。因此,制订施工方案前先要摸清周边电力设施的实情,如地下电缆的位置和标高,上部架空线路的高度和电压等级,爆破点离设施的距离等,然后编制施工方案。
(2)在方案中应专门制定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写明要求在作业时请电力设施的管理部门派员监管。
(3)在编制施工方案时,尽量邀请电力管理部门或电力设施管理部门派员参加,以使方案更加切实可行。
(4)施工方案编制完成后,报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五、违反《电力法》规定的处罚
1.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
2.在依法划定韵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3.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实施行政惩罚的权力机关是电力管理部门,包括法律、法规和电力管理部门授权的以电力管理部门名义突施处罚的单位。对行为者的惩罚方式有: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4.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咀罚款。
实施行政惩罚的权力主体是电力管理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和电力管理部门授权、委托的单位。行政惩罚的方式有: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5.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惩罚的方式是: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6.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电力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惩羁的方式是: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7.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H431030《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改决定和文本,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条例》包括总则、特种设备的生产、特种设备的使用、检验检测、监督检查、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及附则八章共103条。特种设备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严格遵循《条例》,规范有关特种设备各项施工活动,对提高特种设备制造、安装质量,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确保特种设备运行安全,作用重大。本目重点是:掌握特种设备的规定范围,掌握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的许可制度,熟悉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1H431031掌握特种设备的规定范围准确理解特种设备的含义、规定范围,对正确执行《条例》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条主要知识点是:特种设备的种类,特种设备确定的范围,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几种特种设备的规定范周和分类。
一、特种设备的种类
《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二、特种设备确定的范围
1.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
2.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
3.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
4.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滑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
5.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
6.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
7.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
8.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三、几种特种设备的规定范围和分类
(一)锅炉
1.范围规定
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l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O.l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2.锅炉分类按综合分类,分为: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小型锅炉(包括小型汽水两用锅

炉、小型热水锅炉、小型蒸汽锅炉、小型铝承压锅炉等)。
(二)压力容器
1.范围规定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l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干或者等于1.O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2.压力容器分类
(1)按压力容器类别划分,分为:I类压力容器、Ⅱ类压力容器、Ⅲ类压力容器。压力容器的类别,根据介质特性、设计压力p(单位MPa)和容积V(单位L)等因素划分。
(2)按压力等级划分,按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户划分为低压(0.lMPa≤p<1.6MPa,代号L)、中压(1.6MPa≤p<10.OMPa,代号M)、高压(10.OMPa≤p<100.OMPa,代号H)、超高压(p≥100.OMPa,代号U)4个压力等级。
(3)按压力容器品种划分,分为:反应压力容器(代号R)、换热压力容器(代号E)、分离压力容器(代号S)、储存压力容器(代号C,其中球罐代号B)。
(三)压力管道
1.范围规定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l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2.压力管道安装许可类别及其级别划分
(1)长输(油气)管道:GA类压力管道,分为GA1、GA2级;
(2)公用管道:GB类压力管道,分为燃气管道(GB1级)、热力管道(GB2级);
(3)工业管道:GC类压力管道,分为GC1、GC2、GC3级;
(4)动力管道:GD类压力管道,俞为GD1、GD2级。
(四)起重机械
1.范围规定
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I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
2.起重机械分类
可分为: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如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全路面起重机等)、铁路起重机、门座起重机、升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旋臂式起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包括多种叉车、电动葫芦等)、机械式停车设备等。

1H431032掌握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的许可制度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等活动直接影响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的行政许可是一项行政审批制度,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一项重要行政管理措施。也是一项重要的市场准入制度。本条主要知识点是: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单位的许可制度;特种设备

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具备的条件,特种设备的开工许可,违反《条例》许可制度规定的处罚。
一、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单位的许可制度
1.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单位的许可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墅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条例》第14条)。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许可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条例》第17条)。例如:
(1)从事《条例》规定范围内锅炉或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安装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检总局(即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且只能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锅炉安装工作。锅炉安装的许可工作中的受理、审批由锅炉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下同)负责。已获得锅炉制造许可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安装本企业制造的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无需另取许可证(参见《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TSGG3001-2004)。
(2)从事压力容器安装(即压力容嚣整体就位和整体移位安装)的单位,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1级许可资格,允许从事压力容器安装工作。压力容器安装的许可由压力容器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1级许可资格的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取得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焊)许可资格的单位,可以从事相应制造许可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安装工作;取得GC1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或者取得2级(含2级)以上锅炉安装资格的单位可以从事1级许可资格中的压力容器安装工作,不需要另取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资格(参见《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R3001-2006,“书两告知”部分)。
(3)从事压力管道安装的单位,应按压力管道的类别及其级别取得安装许可。国家质检总局负责GA类、CC1级和GD1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的受理、审批、发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其他级别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的受理、审批、发证(参见《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TSGD3001-2009,“书面告知”部分)。
(4)电梯的安装必须由电梯

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条例》第17条)。电梯制造企业承担自己制造电梯的安装业务时,应当申请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参见《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二、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条例》第14条)。
三、特种设备的开工许可.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着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条例》第17条)。书面告知应提交的材料包括:《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施工单位及人员资格证件;施工组织与技术方案;工程合同;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约请书;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的资质证件。例如:
1.压力容器安装。压力容器在安装前,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应当向压力容器婕
用登记机关书面告知。
2.锅炉安装。安装单位在从事安装施工前,应当按照《条例》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向锅炉使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参见《锅炉安裴监督检验规则》TSGG7001-2004)。
3.压力管道安装。安装单位应当在压力管道安装施工(含试安装)前履行告之手续。承担跨省长输管道安装的安装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履行告之手续;承担省内跨市长输管道安装的安装单位,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履行告之手续;其他压力管道的安装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雌督部门履行告之手续。
四、违反《条例》许可制度规定的处罚
1.对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活动的处罚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c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l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第75条)。
1.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履行

“书面告知”手续的行政处罚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进行施工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条例》第78条)。

1H431033熟悉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安全监察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性能和安全运行的一种重要监管手段,使特种设备的各项工作在法制化、规范化的环境下进行。本条主要知识点是: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安全监察。
一、特种设备制造过程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
1.《条例》第21条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替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监督检验属于强制性的法定检验,是指在特种设备制造或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在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的主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验的依据),对上述过程(监督检验的对象)进行的验证性检验,“安全技术规范”指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
2.《条例》第79条规定对违反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的处罚
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
(一)

《条例》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原则要求
1.检验检测范围
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条例>第41条)。
2.检验检测相关要求和规定
(1)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条例》第43条)。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条例》第46条)。
(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条例》第48条)。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条例》第41条)。
2.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条例》第44条)。
三、安全监察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监察职权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条例》第50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耐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1)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2)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3)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条例》第51条)。
(二)行政审批事项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许可、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
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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