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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SEC“关于调到市价会计的研究”报告评介(七)

美国SEC“关于调到市价会计的研究”报告评介(七)

作者:葛家澍陈秧秧

来源:《财会通讯》2009年第09期

研究报告第六部分,SEC再次论证了中止SFAS 157《公允价值计量》的潜在影响,探讨了主要会计准则制定机构(1ASB与FASB)近期针对备选计量属性的提议,并阐述了与审计实务相关的若干问题。这些审计实务在确定当前市场环境下额外的指南是否有助于审计师执业时应作进一步考虑。SEC认为,总体上,中止SFAS157不会消除美国GAAP中采用公允价值会计的要求,相反,很可能公允价值会计要求依旧存在。但没有一个可前后一致地确定公允价值的计量框架。从准则制定机构的近期研究与长期会计实务分析,存在对公允价值的备选计量基础,但每一类备选方法均不可避免地有其优缺点及实施问题。结合考虑公允价值信息对投资者的有用性,中止公允价值计量、回归历史成本基础很可能增加投资者对不确定性的担忧,并对权益的价值产生负面影响,因为投资者将不能在信息可能对其最有用时来获取并利用之。因此。SEC明显不支持当前中止SFAS 157的建议。但也深刻意识到在现行条件下实施SFAS 157面临着巨大挑战,而采取更多行动来改进公允价值的理解与应用则是明智之举。

一、中止SFAS157《公允价值计量》的潜在影响

针对当前甚嚣尘上的对公允价值计量的存废论争,SEC首先明确区分了SFAS 157即公允价值计量指南与公允价值会计之间的关系。指出,SFAS 157仅仅定义了公允价值概念,确立了计量公允价值的框架,并拓展了与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披露要求;该准则本身并未作出任何采用公允价值会计处理的要求,而仅是应用于那些其他特定GAAP已经要求或允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场合。0由此,中止SFAS 157本身将不会消除任何应用公允价值(或调到市价)会计的要求,所消除的仅是如何计量(或得到)公允价值的应用指南,并同时消除针对公允价值的有益的拓展披露。

SEC回顾了过去FASB开发SFAS 157的初衷——应对委托人增加公允价值计量一致性与可比性的要求。即对于美国GAAP(SFAS157发布前)要求或允许使用公允价值的场合,存在着制定一套通用的公允价值计量指南的需求。在SFAS 157发布前,美国GAAP中多处对公允价值作了前后并不一致的界定,指导应用此类存在出入的公允价值概念的指南则十分有限,且分散于诸多会计公告中。定义与应用指南中的差异引致了公允价值计量的不一致性,后者又增加了当前美国GAAP的高度复杂性。作为对公允价值定义与计量一致性需求的回应,SFAS 157中的有些概念在不同程度上是原先准则中已经存在的。其改进之处在于澄清了公允价值的定义。并提供了额外的披露与实施指南。如早前的许多文献已经形成共识,公允价值是自愿买卖双方之间的当前交易价格,但在应用时未清晰界定是采用脱手价格还是买人价格。SFAS 157则明确界定公允价值是脱手价格。并强调使用市场参与者(而非特定主体的信息)与主市场(或最有利市场)以限定市场价格。又如,在计量公允价值时,早先的准则明确将相同资产或负债的

可观察市场价格优先于其他类似资产或负债的价格和模型基础的估计,但并未提供对类似项目的价格与模型基础估计之间相互关系的明确且统一的指南。或者明确表示,计量公允价值的估值模型应最大程度地使用可观察输入变量,最小程度地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变量,也不存在统一的披露要求(尤其是与第三层次估计相关的披露)与实施指南。SFAS 157则通过引入公允价值层级概念,明确区分了各层次输入变量的使用,并厘清、拓展了披露要求。当然,SEC承认,SFAS 157在前后一致地应用计量框架方面多大程度上是成功的,尚存在着争议。如,虽然该准则将公允价值界定为脱手价格,应用指南中的某些示例却采用了买入价格或使用价值。只要存在类似的前后不一致之处,公允价值估计中的不可比性便不得不在某种程度上延续下去。

但对这些问题的担忧并不表明SFAS 157应予以中止。SEC列举了三个主要的潜在后果:(1)中止准则实质上消除的是计量与披露的应用指南,并不能消除包含于许多其他准则中的应用公允价值会计的要求(有些场合是选择权)。(2)中止SFAS 157存在从目标导向的准则转向纯原则性准则的风险,即将导致与如何遵循其他此前已经存在的要求(或允许)使用公允价值的准则相关的指南减少。在多年前关于原则基础与规则基础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的研究中,SEC已经得出结论,纯原则性的准则常因缺少可靠实施该原则所需的指南,在经由报告主体基于多种因素的主观判断与应用后。令财务报表的可比性遭受严重损失。在当前非活跃市场环境下,市场参与各方已提出对更多实施指南的强烈要求,消除旨在规范一致应用的公允价值计量指南而偏向纯原则基础准则显然与这一需求相悖。(3)中止SFAS 157潜在地消除了准则已经拓展的有益的披露要求,如公允价值层级中第三层次估计所采用的假设,第三层次估值对假设变动的敏感性分析。这也与委托人提倡的更多额外信息披露不相符。消除经准则约束的强制性披露要求,报告主体是否会在自愿基础上主动披露更多信息(尤其是与公允价值估计相关的)呢?SEC公司融资部在2008年3月与9月“致CFO信”中有关披露问题的调查表明,公司几乎未对监管层要求的提供更多自愿性的敏感性分析的披露进行回复。SEC将企业界的此类回复不足归结为所要求的更多披露是自愿而非强制性质的。并且,避免(因缺乏准则的清晰界定)由不精确的披露引起潜在的诉讼成本也可能减少了公司管理层在自愿基础上提供额外披露的激励。尽管更多披露将明显有利于资本市场。

笔者认为,作为一种计量属性,公允价值是有用的。只要金融产品与衍生产品存在,公允价值就有用武之地。正如多年前FASB在SFAS 133中所言,公允价值是金融工具最相关的计量属性,对于衍生金融工具而言,公允价值则是唯一相关的计量属性。既然SFAS 157只是一份关于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准则,便不应中止或废止其使用。不过,该准则中的第三层次估计的存废则有商榷的余地(如果应用第三级估计而获得“公允价值”。不在报表内确认,仅在报表外披露,又当别论)。

二、公允价值的备选计量方法

近期针对公允价值备选计量方法的建议颇受关注,包括对特定金融工具回归历史成本基础计量、使用“滚动平均”(wiling average)而非当前特定时点的公允价值法以及“基础价值”法(fundamental value,有时又称使用价值,以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为基础)。在分析上述建议的可行性之前,SEC首先引介了FASB与IASB(简称理事会)联合概念框架项目(C阶段“计量”)中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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