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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1)

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2013-11-13 发布者:TTC

关于印发《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各院系、各单位:

《南京大学知识产权管理条例(试行稿)》(南字发[1998]95号)自1998年发布以来,相关规定已不适应国家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变化和学校的现实状况。学校对该文件进行了修改,并更名为《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大学科技成果使用和转让的若干规定》(南字发[1989]164号)和《南京大学专利管理办法》(南字发[1990]15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一:《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附件二:关于执行《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的保证书

南京大学

二OO三年七月十八日附件一:

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南京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的知识产权,调整学校师生员工与学校的利益关系,规范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对外行为,鼓励创新开拓,促进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在学校工作的在编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校办企业聘用的职工,以及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本专科生和进修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二)商标和名称专用权。包括中英文校名、校标等。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四)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

植物品种。

(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

(六)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并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一切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四条学校师生员工完成的下列成果属职务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于学校:

(一)承担学校的科研和开发课题的。

(二)履行本岗位职责和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的。

(三)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和其它条件所完成的。

(四)离休、退职、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学校分配的任务有关的。

上述“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和其它条件”是指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技术基础,以及利用学校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资金、设备、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等。

第五条学校成立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领导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职责如下:

(一)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工作的具体规划和保护规定;

(二)组织和领导全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完善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学校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三)聘任专家评估知识产权价值,应用前景,外国专利申请资助;

(四)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人员予以奖励;对损害学校知识产权的责任人给予处理。

第六条学校在科技与产业处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下称“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学校所属单位指派一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知识产权工作,下设一名兼职管理人员。办公室职责如下:

(一)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拟定知识产权工作的具体规划和保护规定;

(二)学校专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三)为师生员工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咨询服务;

(四)组织开展学校知识产权的申请、登记、注册、评估和管理工作,资助外国专利申请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五)推广学校的专利成果,审核相关的开发、许可和转让合同;

(六)协调解决学校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

(七)组织知识产权的教育和培训,开展知识产权教学和研究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其他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师生员工对职务成果进行知识产权申请(注册登记)的必须填写《南京大学知识产权申请(注册登记)表》,送交办公室。所有申请资料需要申请单位盖章的,必须盖学校公章。由他人代理申请的,必须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交办公室原件存档。

知识产权受理通知书、知识产权证书等所有权证明材料应在收到后一个月内交办公室原件存档,并据此办理相关资助、奖励手续。

第八条师生员工对非职务成果进行知识产权申请(注册登记)的必须填写《南京大学知识产权申请(注册登记)表》,由各院系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送办公室审核批准。所有申请资料需要单位盖章的,必须盖学校公章。

第九条学校以技术入股形式参与创办企业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一般采取许可的方式进行,不转移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该类参股合同应当规定:企业的后续研究成果由学校和企业共同享有,学校对企业增资扩股享有否决权(可在一定条件下放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办经济实体也应有偿使用学校的知识产权。

第十条学校的师生员工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贸易活动,以及委托校外单位和个人进行上述活动的,都必须按《南京大学技术合同管理规定》的要求,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包含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并对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利益的分配加以约定。

第十一条学校派出的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派出国的人员和派往国内其他单位的研究人员,应遵守学校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不得侵犯学校的知识产权,并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他们在国外或外单位完成成果的所有权归属。申请专利等具体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来学校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没有协议或协议中未约定的,其在校学习或工作期间

完成成果归学校所有。离校前,需交出在校研究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软件等,该类资料由院系保管。

第十三条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及调离的教职工,以及离校的本专科生、研究生,在离校前,必须将其在校研究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软件等交给院系。

第十四条学校所属和参股的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知识产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所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的,其权利归学校所有。

第十五条学校所属的法人单位在变更、终止进行清算时,应对其所有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并计入总资产。

第十六条任何人不得将学校拥有知识产权的成果擅自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十七条学校师生员工都有义务遵守本规定,并签署“关于执行《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的保证书”(样本见附件)。新进入学校人员在办理入校手续时必须签署“关于执行《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的保证书”。保证书由院系档案室保管,保存期至本人离校后五年。

第二章有关专利的规定

第十八条学校师生员工在申请科研立项或签订技术合同时需对专

利文献进行详细的检索,以避免重复研究,避免产生专利纠纷。

第十九条科研工作进行的过程中或完成后,对有必要申请专利的内容,应及时申请专利,在申请专利前不得发表导致有关技术内容公开的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必须与相关人员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等,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第二十条对可能形成专利的科研项目,由院系进行论文发表的审查,以保证科研成果能够符合专利审查条件。

第二十一条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在申请后6个月内评估技术优缺

点,国外现有技术和市场,国外实施的前景,以决定是否申请外国专利,避免丧失优先权。

第二十二条专利申请被驳回,以及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发明人应在收到相关通知后1个月内,向办公室提供详细报告和相关法律文件,并说明是否申请复审或提起行政诉讼。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要求复审或诉讼的,发明人必须请求复审或提起诉讼,相关费用的分摊酌情决定。

第二十三条学校师生员工与他人合作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

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根据合同的约定确定,该合同必须经学校主管部门的审核。

第二十四条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专利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填写《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合同(含一份原件)、专利证书复印件各一式三份,交办公室依专利法进行登记。

第二十五条已申请或授权的专利需要放弃的,应向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三章有关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师生员工结合本职工作发表的文章,其著作权归作者本人。但作者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能损害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及他人的利益,例如:不能在申请专利之前发表含有应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的文章。

第二十七条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学校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第二十八条学校师生员工为执行学校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学校的

物质条件或用学校的名义完成,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出版物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除署名权外的其他权利归学校。

第二十九条学校师生员工为完成学校工作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学

校物质条件或名义完成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享有的,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方以与学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三十条学校师生员工与他人合作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软件,知识产权属于委托人或双方共享的,原则上应在合同中写明该知识产权不影响我校利用类似技术开发其它软件和产品。

第三十一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应办理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布图设计应在其首次商业利用之日起2年内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

登记申请。

第四章有关校名、商标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学校的名称、商标及其它标志,包括但不限于中、英文的全称、简称及其汉语拼音与图形以及其它南京大学所独有的标识性文字与图案或其组合。学校师生员工在使用这些名称、商标及标志时,不得采取欺骗、侮辱或有损学校形象的方式。学校师生员工有义务维护学校的荣誉。以南京大学或其简称的名义设立机构、签署协议时,必须经过学校授权。

第三十三条对南京大学名称的营利性使用必须得到管委会的审

查和批准;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本条所称的营利性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对南京大学名称的各种形式的利用。

第三十四条企业对南京大学名称的营利性使用的管理权由管委

会行使;科技与产业处作为管委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名称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查和监督工作。申请企业的条件另行规定。

第五章有关保密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对商业秘密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由院系与涉密

人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限定接触人员等。

第三十六条学校师生员工在国内外科技交流活动中,包括讲学、访问、参观、咨询、通信及参加会议等,对学校相关信息和技术资料等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七条学校接待来访者应建立登记制度,各参观点应按照指定的内容和范围组织参观访问。对外介绍,应把握好尺度,注意保密事宜。对于从外单位或外国获得的技术资料,必须遵守合理使用原则,如欲出版或翻译出版,必须获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造成侵权的,由责任者自行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在国内、外科技展览会参展的项目,一般应为在国内、外已经申请专利的项目。未申请专利的项目在国内参展,需经院、系审批,并报校主管部门备案;在国外参展需经校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九条重视科技档案的管理工作,学校所属单位及有关人员应按照《南京大学科研档案归档工作的几项规定》和本规定做好科研档案归档工作。依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移交的科研资料,本人和该课题负责人有权借阅和复制,课题负责人离校的,由院系主管领导确定院系内借阅人员。

第六章有关奖惩的规定

第四十条学校鼓励申请专利,促进成果转化,有关资助和奖励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及个人有权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并有义务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行为,并协助调查和处理。

第四十二条对于违反本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对于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获得的不当得益予以追缴,并视学校损失大小要求赔偿。

第四十三条学校对保护知识产权有功的人员给予学校追回的经

济损失10%的奖励,成果完成人根据学校其他规定应得的收益不受影响。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科技与产业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南京大学

二OO三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二:

关于执行《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的

保证书

本人已认真阅读了《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的所有内容,并愿意按照规定要求保护南京大学的知识产权。

特立此书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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