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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新城北部居住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

顺德新城北部居住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
顺德新城北部居住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

五、原控规概况

(1)功能定位

综合规划区的现状情况、发展条件与上位规划要求,北部居住

片区发展定位为:

以居住功能为主的功能混合型城市新区、顺德新城西北部门户、

顺德高品质生态居住示范区、区域公共服务及商贸服务设施配套及

展示区。

(2)规划结构

规划形成“一心两廊三带七片区”的空间结构。

“一心”:指以人工湖为核心的北部居住片区的休闲景观中心; “两廊”:指以105国道、325国道及南二环高速公路构成的南

北和东西向的两条区域快速交通走廊;

“三带”:指以羊大河、鸡洲大涌、桂畔海组成的城市生态滨

水景观带;

“七片区”:指通过城市主要干道和水系所划分成的四个居住

社区、以顺德人民医院地铁站点为核心的医疗、商贸综合服务区、

鸡洲大涌北岸的滨水综合服务区以及105国道东侧的汽贸综合服务区。 一、项目背景 《顺德新城北部居住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以下简称“原控规”)于2011年开始编制,2014年3月获得顺德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于2016年5月通过对新基北路线位及两侧地块用地红线的技术修正。 原控规编制完成至今对片区的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但随着该片区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外部发展条件变化对规划区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北部居片的开发建设,由伦教与大良两个街道联合提出申请《顺德新城北部居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2017年11月顺德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启动该项目编制工作。 规划区范围示意图 二、区位条件、规划局部调整的范围 顺德新城区北部居住片区位于顺德新城北部,东至北城水轴片,南至桂畔海,西至105国道,北至羊大路,跨大良、伦教两个街道,总规划用地面积648.08公顷。 本次规划调整面积为97.12公顷,占原控规用地面积15%。 规划区与周边关系图 规划结构图

规划区在顺德新城功能定位图 三、规划局部调整的原因 (1)落实基础设施建设:为完善民生配套设施,需重点协调落实顺德人民医院处增设充电桩设施、区级公共卫生服务中心及配套医院使用的公共停车位、220kV 规划伦教二站选址、甲子桥扩宽重建计划、南二环高速以北河涌改道需求等。 (2)适应城市发展条件的需求和转变:为协调片区发展,加快东部新城重点项目建设,需尽快落实大良新松村宅基地选址、大良北区留用地、大良新滘留用地,协调旧改项及与已出让地块的建设需求。 (3)加强与新上位规划、政策文件协调:结合建设项目的调整需求,进一步协调与落实新的上位规划、政策与编制方法指引与要求。 四、规划局部调整的依据

(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佛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规程》(2012年)等。

(2)相关规划

《佛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佛山市顺德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调整

完善方案》;《佛山市绿地绿线整合规划(2015-2020)》;《佛山市城市生态控制线划定规划》等。 (3)政府文件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控规制度改革与创新成果的通知》佛府办函〔2017〕623号;《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关于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严格执行公园绿地控制标准的通知》佛国土规划通〔2016〕529号;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启动顺德新城北部居住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批复》等。

六、局部调整前用地布局

用地类别用地面积(公顷)占建设用地比例占规划总用地

比例

97.12——100.00%

建设用地77.47100.00%79.77%

居住用地27.1535.05%27.96%

RB 商住混合用地13.0916.90%13.48%

R2二类居住用地14.0618.15%14.48%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17.4422.51%17.96%

A33中小学用地 3.29 4.25% 3.39%

A5医疗卫生用地14.1518.27%14.57%

3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6.508.39% 6.69%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0.98 1.27% 1.01%

其中S1城市道路用地0.98 1.27% 1.01%

绿化与广场用地 6.147.93% 6.32%

G1公园绿地 3.07 3.96% 3.16%

G2防护绿地 3.07 3.96% 3.16%

6城市建设用地 6.037.78% 6.21%

7村庄建设用地8.2810.69%8.53%

8公路用地 4.95 6.39% 5.10%

非建设用地19.65——20.23%

1水域 5.71—— 5.88%

2农林用地13.94——14.35%

H11H14H22E2一其中二A 其中B G 其中其中4S 调整区调整前土地利用规划构成表

用地代码125序号规划总用地其中E E1H R

六、局部调整后用地布局

用地类别用地面积(公顷)占建设用地比例占规划总用地

比例

97.12——100.00%

建设用地76.08100.00%78.34%

居住用地19.0525.04%19.61%

其中R2二类居住用地19.0525.04%19.61%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17.8123.41%18.34%

A33中小学用地 3.29 4.32% 3.39%

A5医疗卫生用地14.5219.09%14.95%

3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8.2510.84%8.49%

其中B1商业设施用地8.2510.84%8.49%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1.34 1.76% 1.38%

S1城市道路用地0.510.67%0.53%

S4交通站场用地0.83 1.09%0.85%

公用设施用地 1.38 1.81% 1.42%

其中U12供电用地 1.38 1.81% 1.42%

绿化与广场用地9.7512.82%10.04%

G1公园绿地 4.80 6.31% 4.94%

G2防护绿地 4.95 6.51% 5.10%

7村庄建设用地18.524.32%19.05%

非建设用地21.04——21.66%

1水域 5.61—— 5.78%

2农林用地15.43——15.89%

E1E2调整区调整后土地利用规划构成表

序号用地代码其中其中12645规划总用地E R A 一二B H14G 其中S U 其中H 其中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文本

控规文本标准化文件 注意:若地方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定,则文本形式与内容深度按照地方规定来。 注意:不同规划项目会有相应表达重点及增减内容。如旧城改造、工业园区要突出其特殊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划目的 文本第一条一般应阐明规划编制目的。 范例: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一步深化完善××××××(如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所确立的发展目标,明确本编制区未来发展方向及策略,实现可持续发展,更好地协调各专业、各部门的需求和规划管理的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的实际情况,特编制本次××××××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依据 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国家规范,城乡规划法及道路交通规范等,二是地方规范,编制区所在省、市、县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三是与编制区相关的上层规划,如总规、分区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注意:1、下位规划、同级控规不能作为规划依据 2、规划依据应注明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时间,政府文件应注明文号,相关规划应注明规划期限 3、上层次规划须经法定程序批准 范例: 本规划涉及的控制指标和技术规定是根据现有的相关标准、规范,针对编制区的开发、建设、管理而制定的,对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省及××××××市有关的 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 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2) 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 5.《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6.《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1) 7.《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 部调整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沪规划[2007]110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10.23 【实施日期】2007.1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的通知 (沪规划[2007]1107号) 各区(县)规划局、各派出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完善规划管理体制机制,提高规划管理效能,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的编制与审批,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经2007年8月24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1月1日起试行。

此前我局发布的文件中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规划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编制与审批,保障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原则与适用)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本市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法定依据,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凡因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单元规划等上位规划发生重大变更,或者因设立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功能或总体布局等产生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因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而确需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划合理、程序规范和信息公开的原则,按本规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执行。

东站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东站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宜昌市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科学合理地开发东站片区,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地位,促进伍家岗区和谐发展,顺利实施宜昌市总体规划和伍家岗分区规划,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宜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宜昌市伍家岗分区规划》、《宜昌市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其他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编制。 第三条本规划适用于宜昌市东站片区规划范围内各街坊、地块以及各类用地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并作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依据。 第四条规划范围为西至宜黄高速公路,南至柏临河,东至花溪路,北以宜万铁路为界,规划总用地面积为7.27平方公里。 第五条宜昌市东站片区开发策略 1、完善城市结构、协调整体发展、明确片区性质,合理进行片区用地布局。 2、强化片区的交通枢纽功能,加强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建立方便、快捷、多层次的交通体系。 3、营造片区特色,加强绿地系统规划,塑造城市景观特色,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满足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4、本着高起点、高标准的原则对片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进行规划,强化基础设施的配套,满足宜昌市建设现代化城市和分区副中心的要求。 5、充分挖掘宜昌城市历史与人文内涵,继承城市文化精华,体现地方特色,同时兼容并蓄,融合现代文明,与时俱进,创造都市生活新文化,引领城市文化的新潮流。 6、采用“刚性”和“柔性”结合的空间规划结构,体现市场经济下土地开发的适应性弹性原则,更确实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六条规划建设目标 将东站片区建设成为宜昌市的城市交通枢纽和区级副中心,承担宜昌市东部金融、商贸、交通枢纽等功能,打造城市新的经济增长点,创造综合型、生态化的中心商务区,建设城市副中心,形成宜昌市东部门户的标志性形象地区。 第七条规划区性质 宜昌市交通枢纽和城市综合居住片区之一,是以城市交通运输及其配套设施、商贸和居住为主的城市片区。 第八条规划区规模 规划提出控制东站片区人口密度,适当提高该区人口总量的原则。 规划总用地727.25公顷,其中城市可建设用地660.71公顷。严格控制该地区的人口密度和总量,人口净密度控制在90人/公顷以内,人口总量控制在9万以内。 第二章土地利用规划 第九条规划原则 本规划应在宜昌市总体规划和宜昌市伍家岗分区规划的指导下,结合开发建设的实际需要,满足规划科学、手段超前、成果实用、实施灵活的要求。具体贯彻以下原则: 1、可操作性原则 根据宜昌市城市建设的实际情况,立足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现实要求,在尊重总体规划的原则基础上,科学发展,合理规划。 2、以人为本的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样本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 1.控制性详细规划 定义: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以对地块用地使用控制和环境容量控制、建筑建造控制和都市设计引导、市政工程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以及交通活动控制和环保规定为重要内容,并针对不同地块、不同建设项目和不同开发过程,应用指标量化、条文规定、图则标定等方式对各控制要素进行定性、定量、定位和定界控制和引导。 2.控制性详细规划作用: 2.1承上启下,强调规划延续性。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心价值即在于“承上启下”。 2.2与管理结合、与开发衔接,作为都市规划管理根据。 2.3体现都市设计构想。控制性详细规划可将都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中宏观都市设计构想,以微观、详细控制规定加以体现。 2.4都市政策载体。 3.控制性详细规划基本特性: 3.1通过抽象表达方式实现规划意图 3.2具备法律效应和立法空间 3.3综合性

3.4刚性和弹性相结合控制方式 3.5规划性和引导性结合 3.6通则式与判例式结合 3.7动态控制与互相转化也许(兼容性规定) 3.8强制性内容提出 4.控制性详细规划目的: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目的是指在都市总体规划指引下。 4.1明确所涉及地区发展定位,与上位都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中相应内容相衔接,使之可以进一步分解和贯彻,拟定该地区在都市中分工。 4.2根据上述发展定位,综合考虑现状问题,已有规划、周边关系、将来挑战等因素,制定所涉及地区都市建设各项开发控制体系总体指标,并在用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环境质量等方面配制上贯彻到各地块,为实现所涉及地区发展定位提供保障。 4.3为各地块制定有关规划指标,作为法定技术管理工具,直接引导和控制地块内各类开发建设活动。 5.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 是通过指标制定来实现,其核心内容是其各项控制指标,可以分为规定性控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doc 11页)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doc 11页)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的通知 沪规划(2007)1107号 各区(县)规划局、各派出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完善规划管理体制机制,提高规划管理效能,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的编制与审批,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经2007年8月24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1月1日起试行。 此前我局发布的文件中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规划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编制与审批,保障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原则与适用)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本市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法定依据,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凡因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单元规划等上位规划发生重大变更,或者因设立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功能或总体布局等产生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原审批部门审

批。 因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而确需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划合理、程序规范和信息公开的原则,按本规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三条(定义) 因相关的专业系统规划、专项规划(含控制线规划)或因建设项目其它规划实施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部分规划控制线、局部地块用地性质等强制性控制指标调整的,属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 因重要地区编制城市设计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确需对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作局部调整,经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认定后方可进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分为技术性局部调整和一般性局部调整。 (一)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性局部调整: 1、符合城市规划导向、满足地区功能发展要求以及用地性质兼容性规定等要求的规划用地性质、用地布局或地块边界的调整。 (1)住宅用地调整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的;

(完整版)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包含哪些内容呢

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包含哪些内容呢? 1、用地性质 2、用地地块划分 3、适建性、兼容性确定 4、各级道路红线位置、控制点、标高 5、市政设施配套情况,定位 6、与图则配套的地方规定。 7、每个地块内的建筑控制,包含一般经济指标、出入口位置、建筑限高(城市天际线)、建筑色彩规定等。 估计还有更多,随着逐步深入学习,将持续更新。 总之,我们应该明确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内容、分区规划的内容、以及各个专项规划的编制情况,针对各自所在地的实际情况来分析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包含的内容,确保编制的控规能适用于规划局日常的规划管理工作。 另外,我们必须研究的就是控规的编制单元确定,如何能在能在管理中进行弹性调整。因为我国没有类似美国的开发权转让制度,而国土管理部门片面强调土地节约原则及鼓励向空中要地的做法加剧了对控规的侵害,因此如何科学地公平公正的做好弹性管理变得尤为重要,如何才能对编制单元内的建筑容量、环境容量、人口容量、公建设施配套等做好平衡,是我们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是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以规划的综合性研究为基础,以数据控制和图纸控制为手段,以规划设计与管理相结合的法规为形式,对城市用地建设和设施建设实施控制性的管理,把规划研究、规划设计与规划管理结合在一起的规划方法。控规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图件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研究报告收入附件。

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将控规纳入法定规划,城市和镇都必须编制控规,经依法批准的控规具有法定效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和出让均应该符合控规要求;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批准的控规既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也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依据。控规既能控制市场开发行为,避免市场失效,也能控制行政行为,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但是,控规理论自身还不够完善,编制水平各地差距较大,编制方式也不尽相同。《城乡规划法》要求控规全覆盖,实际操作中有一次全覆盖、分区分期编制、根据出让情况临时编制小地块控规等多种。一次性全覆盖统观全局、整体性好,各项配套设施能够全盘考虑,但也有研究不足、针对性不强、编制粗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等缺点。根据项目情况编制小地块控规优缺点正好相反,针对性强但缺乏全局观念,三大设施难以配套到位。以上两种方法对大城市弊端尤为突出。分区分期编制控规综合了上述方法的优点,既能纵观全局,也加强了各区域的针对性研究,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理论联系实际,既考虑控规的普适性,也考虑针对性,强调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全国编制控规较好的城市均采用分区分期编制方法,如北京市中心城共1088平方公里,划分成33个片区(平均约30平方公里)、300个街区(平均约3平方公里)、3万多个地块(3公顷左右)。各分区一次编制,逐步深化,分期审批,定期评估并进行动态维护,不断将新技术、新成果应用到城市规划及建设上来。 就合肥市而言,控规编制大概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0-2004年)以《城市规划法》实施为标志。《城市规划法》自1990年实施后,合肥市即启动了控规的编制工作。初期,主要结合道路改造和建设,编制道路两侧地区的控规,如马鞍山路地区控规等。中期,结合城市改造成片地区编制控规,如南七地区控规等。后期,即2000年以后,主要针对新区建设编制控规,如政务文化新区控规、望湖城地区控规等。

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调整审批程序管理规定(暂行)

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 编制、调整审批程序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西安市规划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编制管理,提高控规审查审批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西安市规划局审查、审批(报批)应由本局审查审批(报批)的中心城和规划区范围内重要地区控规或其局部调整,适用本规定。市域其他地区的控规审查审批,由区(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此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控规审批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控规(含大纲图则和详细图则两种形式,下同)的审查和审批(或报批),控规局部调整的审查和审批(或报批),以及控规编制、调整成果的管理和维护。 “大纲图则”是指按《西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有关要求编制,并经审批的大纲性控规图则,“详细图则”是指按《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管理规定(暂行)》有关要求和“大纲图则”编制,不经公示、但经过审批的控规详细图则。我局现已编制、未经公示但审批完成的控规全部

属于“详细图则”。 第四条控规方案审查审批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暂行)》、《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暂行)》等国家、省、市规范、标准、文件; 3、编制项目的上层次规划和相关规划; 4、项目范围内及相关区域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 第二章控规的审批(报批) 第五条西安市规划局对控规成果的审批程序,包括初审、会审和审批(报批)三个阶段。 第六条初审程序 初审程序包括规划局内各部门审查和专家技术审查(对控规“大纲图则”进行审查,原则上应邀请专家参与初审)。必要时可邀请市民代表参加初审。 一、接收申请 由总工办负责统一接收控规编制单位的6套报审资料。 报审资料包括: 1、《控规方案初审申请表》(1号表); 2、符合要求的控规图说文件。图说文件除包含有关资质证

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2012年修订)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指导,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对2006年颁布的《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进行修订,制定本导则。 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含县城,下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其中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需符合本导则四、六、七的规定,并根据镇的规模和具体情况,参照执行九、十、十二、十三等有关内容的要求。 3、基本原则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落实并协调相关专项规划要求; (2)统筹兼顾,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镇建设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 (3)合理、综合、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统筹规划; (4)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贯彻落实交通引导、低碳生态等要求; (5)处理好规划刚性与弹性的关系,并体现规划的经济性和可实施性; (6)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保障公共利益,合理配置基本公共服务功能。 4、其他规定 (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违反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规定,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 (2)各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在本导则的指导下制定相关技术细则或规定,其内容应当与本导则相衔接。 1、划分目的 为了便于全面系统地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落实城市、镇总体规划的意图,形成系统有序的城市规划控制引导体系,应将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划分为若干编制单元,以此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项目。 2、划分原则 (1)地域完整

琶洲控制性详规范文

琶洲—员村地区城市设计深化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以国家中心城市高度规划建设未来广州中心城区现代服务业和国际大都市 最核心区域 琶洲—员村地区城市设计深化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已经于近期编制完成。这两个地区是广州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重要空间载体,是城市核心职能聚集最为重要的地区,规划建设好琶洲—员村地区是为对于打造国家中心城市,实现城市发展战略目标,提升城市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一、规划背景和意义 按照市政府2008年工作报告提出重点打造五大功能区的要求,市规划部门立即启动了规划编制工作。首先邀请了国内外著名规划设计单位前来参加城市设计方案竞赛,为广州的重点地区未来发展前景出谋划策,并在城市设计方案竞赛中确定了深化方案。在深化方案的基础上,我们重点分析广州作为国家中心城市的各项核心职能以及区位特征,综合考虑珠江两岸的生态功能与滨水景观营造,对用地功能布局、综合交通组织和经济可行性分析等进行了重点研究。经过多轮专家咨询和修改论证,最终编制完成了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 国务院《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对广州提出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新的发展战略,需要进一步提升本规划区国际化、现代化服务功能。2009年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对广州城市发展提出“将广州打造成为国家中心城市、综合性门户城市和区域文化教育中心,增强高端要素集聚、科技创新、文化引领和综合服务功能。进一步优化功能分区和产业布局,建成珠江三角洲地区一小时城市圈的核心”的新要求。广州作为国家重要的中心城市和珠三角地区核心城市,必须在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下承担更多责任,带动周边地区协调发展,并代表国家参与全球竞争。结合《纲要》把广州建设成为“国家中心城市”的新要求,结合琶洲—员村两个地区的地理位置及发展条件,规划上将着力完善广州的国际化、现代化服务功能。 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市规划局、市土地开发中心和市规划编研中心联合组织开展五大功能区的城市设计竞赛和深化工作,邀请国内外高水平规划师为广州发展献计献策。 二、规划编制过程介绍 2008年3月,市规划局组织开展了“广州市琶洲-员村地区城市设计竞赛”活动,经过技术审查、专家评审,选出两家优胜方案。此后,在市规划局编研中心的组织下,由竞赛优胜方案设计单位(包括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设计研究院、

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城市总体规划 强制性内容的思考

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城市总体规划 强制性内容的思考 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利用土地,进行工程建设必须依法取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规划许可方能进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查土地利用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对符合城市规划的项目颁发规划许可,这是我国城市规划实施的基本制度。 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都是法定规划,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上位规划和下位规划的关系。下位规划是对上位规划的深化、细化和具体化,下位规划应服从上位规划。上位规划是下位规划编制的依据。从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性质、作用、内容来看,城市总体规划是属于战略性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属于战术性的(操作性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我国法定城市规划体系中的重要层次是城市规划科学的巨大进步。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成为城市具体规划与建设实施之间从战略性控制到实施性控制的核心层次和重要手段,是引导和控制城市建设发展最直接的法定依据,也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管理最为直接的法律依据。 从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控制性详

细规划在编制中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特别是调整总体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具有一定普遍性。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市人民政府必须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2002年8月29日建设部颁发),这一规定基本上没有得到执行落实。从国家到地方(省主管部门)对此有着不同的看法和认识:一是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是违规,问题突出,必须查处;二是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应区别对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科学的角度,应坚持实事求是,本人更倾向于后者。 一、应当允许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予以适当调整,这个裁量权应当是地方政府的。 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是城市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第一,城市总体规划属于战略层面,其内容、深度的规定有很多是概括性的要求,很多内容做不到具体指导实施、引导和调整城市建设发展的要求,达到这种要求和深度只能是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去深化、具体化和实现。第二,由于小比例尺地形图的限制,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也难以对各类性质用地边界具体确定,包括总体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城市用地性质(包括用地兼容)、用地

厦门海沧新城城市设计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厦门海沧新城城市设计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时间:2011-02-23 来源:中国城乡规划行业信息网作者: 于立:生态城是社会、经济、环境一体化发展规划总平面及鸟瞰图大全 谁该为交通拥堵埋单?世界遗产资料大集合(权威版)海南香水湾旅游度假区详细规划城市道路交通设计指南 控制轴线

海沧新城鸟瞰 编制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编制起止时间:1999.3-2003.6 中规院2001年优秀规划设计二等奖 项目负责人:李金卫张颖 主要参加人:席继宁谢竞华刘泉董志海周冬元刘敏

设计导则 夜景

一、项目概况 海沧新城位于厦门市本岛西部,隔西海域与本岛相望。本区依山傍海,环境优美,景观地位独特。规划总面积约 9.0平方公里。由于其现状已建用地较少,大部分为滩涂虾池、农田村庄以及刚刚填完的平地,因此为新城提供了一个理想的规划空间。 二、总体定位 海沧新城是厦门市环西海域中心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厦门市的副中心,是海沧台商投资区的行政、文化、金融、商业中心。 总平面

三、规划构思及布局 海沧新城在总体布局上以分区规划路网为基础,以内湖为中心,以“水”为主题,通过内湖、水景公园等的设置,使海沧新城成为具有独特风格的21世纪的“新水城”。其空间结构为“一核、二区、三片、九中心”。在设计中,通过历史、现代、自然3条主轴线和若干条副轴线的建立,将新城与厦门本岛、新城内不同片区、不同风格的建筑和空间联系起来,创造出既风格多样又和谐统一的空间景观形态及完整的开敞空间体系,体现新城“天人合一”的宏伟气势和深邃的文化内涵。新城内建筑高度控制是滨海地区较低,中心区较高,并布置了三个高层建筑集中区,形成“众星拱月”之势。海沧新城由内湖周围地区和滨海绿带两部分组成。其中滨海绿带位于海沧新城东侧,南北长约 7公里,包括海沧大桥游览码头、水景公园、体育公园、海滨休闲及会展区、自然资源与科学博物馆、四季景观雕塑园和嵩屿码头广场七个园区。 四、创新与特色 1.通过内湖的设置,将防洪防潮、减少土方工程需要与营造独具特色、令人耳目一新的景观环境巧妙结合,在新城中形成山水结合,湖海共存、自然与人工景观相互融合的独特景观。 2.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规同时进行,在宏观层面整体控制并保留一定弹性,在中观、微观层面上严格控制细致入微,保证城市总体设计的理念、原则能逐步实现,保证理想蓝图的最终完成。 五、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总建设用地:899.1公顷。 其中: 居住用地:261.07公顷;

完整word版,《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程序》

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程序 目录 1、总则 (2) 2、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编制内容 (4) 3、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则编制内容 (6) 4、附件 (11)

1、总则 1.1为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加强城市规划的执行力,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实现规划编制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结合武汉市城市发展和规划管理要求,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武汉市都市发展区及远城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市域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 1.3 为保障规划的可操作性,合理衔接规划管理工作,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分级编制、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分级调整”的原则,以《武汉市城市规划地域划分及编码规则》确定的控规编制单元和控规管理单元两层地域划分为载体,形成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以下简称控规导则)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则(以下简称控规细则)两级规划控制体系。 控规导则是以落实武汉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目标,以控规编制单元为载体,对区域功能、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市、区级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作出进一步规划控制、直接指导控规细则的编制;控规细则以落实控规导则为目标,以控制管理单元为载体,对单元内主导属性、整体控制指标、居住区级各类设施进行控制,直接指导规划咨询编制,满足规划管理的要求。 1.4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合理解决规划刚性和弹性,控规导则和控规细则的控制内容均分为强制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两部分。强制性内容是刚性内容,审批、调整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可以直接指导规划管理的内容;指导性内容是弹性内容,必须经过进一步规划论证才能指导规划管理,调整必须符合规划合理性的内容。 1.5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采取实线控制和虚线控制的方式进行用地控制。 实线控制是指进行实线控制的用地,在法定文件附图中用实线划定,对地块的位置、边界形状、建设规模、设施要求均不得作出更改。 虚线控制是指进行虚线控制的用地,对地块的位置、规模及设施要求不得作出更改,但其边界形状可根据具体方案略作调整。 1.6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符合本规程以及国家、地方有关标准和

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论证报告

xxx市xxx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论证 报告 ——C区C-01-09地块调整说明 xxx市xxx镇规划管理所 xxx市城建规划设计院 2007.4

《xxx市xxx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于2006年12月开始正式实施。原规划C-01-09地块性质商业金融地块(C2),为北岸片区袁屋围旧村改造的商业金融地块,根据xxx镇旧村改造压力和城市建设的实际需要,本次规划将C-01-09地块的用地性质改为商住混合用地(R5)。 本次规划调整只涉及到C街区C-01-09 一个地块的调整. 二、调整地块区位及范围 本次规划调整地块位于xxx大道西侧的C街区C-01-09一个地块,调整范围约13139平方米。

本次规划调整主要把原规划C-01-09地块性质商业金融地块(C2)变为商住混合用地(R5).由此带来地块相关技术指标的调整。 四、规划调整前后对比 本次规划调整涉及用地性质调整,调整前后用地控制指标对比如下: 由此可见,调整后建筑密度和绿地率发生了变化,其他技术指标保持不变,建筑密度由45%变为40%,绿地率由20%变为25%。 规划调整前后方案对比 五、规划调整影响分析 根据前述分析,本次规划C-01-09地块用地性质的调整,带来地块相关技术指标的调整,主要是建筑密度和绿地率发生了变更,总居住人口增加了1030人;按照《xxx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需增加2班小学,2班幼儿园,1班初中和1班高中,在编制《xxx 镇北岸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教育设施配套规划中小学与幼儿园的学位和用地指标略有盈余(详见《xxx 镇教育设施规划汇总表》), 其中北岸片区技术标准要求幼儿园最低用地标准126班,片区规划130班,幼儿园用地3.3公顷,有4个班学位余量,幼儿园配套可以满足本地块教育设施增量的需求;北岸片区技术标准要求小学最低用地标准12.8公顷,片区规划小学用 原方案 调整后方案

重庆市茶园城市副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

重庆市茶园城市副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 说明书 一、背景 2005年6月至9月,市规划局和茶园新区联合组织了一次较大规模的茶园城市副中心规划设计方案国际咨询,邀请了四家国内外设计机构参与竞标。经过专家评审,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的方案被评为优胜方案,本次规划以中规院方案为基础,充分吸纳其它三个方案的优点,通过对茶园城市副中心规划布局、建设规模、交通结构以及景观要素等的进一步分析研究,编制完成了《重庆茶园城市副中心城市设计》。 为了跟上茶园城市副中心日益紧迫的开发步伐,适应土地使用和有偿出让的需要,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继续对该方案进行深化,编制本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具体规划控制与管理的依据。 二、规划依据与原则 1.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 (2)、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1995年6月8日) (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指标》(GBJ137-90) (4)、《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 (5)、《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2.8 (6)、《重庆市茶园城市副中心规划设计方案征集专家评审意见》2005.8 (7)、国家相关规范及重庆市相关地方法规。 2.规划原则: (1)整体性原则:紧密结合重庆城市总体发展战略,从城市功能、城市交通、城市景观等多方面整体思考,合理衔接,使茶园副中心成为东部新城的“动力核心”,并使整个新城成为城市中的有机组成部分。 (2)特色突出原则:突出重庆地方特色,体现山城、江城风貌,保持和发扬城市山水格局,注重城市肌理的延续。 (3)可持续性原则:规划理念应有创新,吸取国际国内新城副中心规划建设的成功经验与教训,坚持可持续发展、注重以人为本。 (4)结合自然原则:从保护和营造生态环境的高度,尊重重庆山地城市的自然环境,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合理分配空间,整合用地结构,确定开发建设模式并组织绿地系统,逐渐形成环境优美的生态型新城区。 (5)与城市经济相协调的原则:规划要求高起点、高标准,同时具有经济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与功能定位与发展目标相吻合。 三、现状条件分析 1.区位条件 茶园城市副中心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境内的铜锣山东麓,坐落于规划的东部新城中茶园—鹿角组团的中心位置,向西穿过铜锣山,距离中央商务区即城市中心约9.5公里(行车距离约15公里),距离已形成的南坪城市副中心约8.7公里(行车距离约11公里)。茶园副中心在重庆市六个城市副中心中位置最靠东的。 2.自然要素 区内为浅丘地貌,山丘台地脉络清晰,主要形成三条脊线。基地地形总体呈现出西高东低的态势,西侧是铜锣山的余脉,另外还有两座南北走向的小山。“川”字形的山体把场地分为两条谷地和一块台地。 苦溪河及其支流从基地内穿过,平时水流较小(通过拦坝可扩大水面),两条河流向北汇入长江。基地植被条件良好,尤其是几座山体和河谷地带,植被繁茂,环境优美。 3.景观条件 场地山水环境优越,远处有铜锣山和明月山作为背景,近景有樵坪山郊野公园。基地内有两条河流从中穿过,形成滨河景观线,沟谷地带是重要的开放空间。 茶园工业园管委会大楼是现状重要的地标性建筑。 现状范围内有三条较为明确的景观视廊,一条是两个山体之间,另一条是对着远处的铜锣山,第三条是东部小山体对着苦溪河。 4.交通条件 基地紧挨着城市内环线,建立了茶园副中心与老城区的快捷联系,世纪大道在基地内路段已建成通车。总的来说,片区与老城区联系程度还比较低,可达行较差,随着南山隧道和慈母山隧道的开通,将得到较大改善。

(完整版)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最最终(2013年元月27日市规委会汇报用)

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通则 宿州市城市规划局

目录 第1章总则 (2) 第2章局部地区控制 (2) 第3章道路交通控制 (4) 第4章绿地、绿化控制 (7) 第5章建设用地控制 (10) 第6章地块建设控制 (14) 第7章配套设施控制 (20) 第8章环境景观 (21) 第9章技术审查控制 (23) 第10章计算规则 (24) 第11章技术指引 (29)

1 总则 1.1 为实施《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有效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开发,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通则。 1.2 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体系建立递进充实和动态维护的机制。通则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总纲,在《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局部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定、规划条件核提以及相关城乡建设开发活动应当符合本通则。 1.3 规划建设用地空间资源实行分级配置,城市规划区内划定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根据城市建设时序、市场开发需求分层次制定局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控制性内容。各层次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城乡规划管理需要依法及时地充实控制性内容。 1.4 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局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动态维护。当上一层次规划提出新的要求,强制性控制内容发生变更,或者指导性控制性内容达到规定的临界值等情况时,应当适时修改相关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1.5通则及局部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提供规划条件的基础。有效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完善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的规划控制体系。 在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局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本通则核提规划条件,所提的规划条件必须经过相关的程序的审查。 2 局部地区控制 2.1 管理单元是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与论证、修改的基本单位,管理单元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划定管理单元应当体现以下原则:(1)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完整性:以居住为主导属性的管理单元参照居住区规划等相关规范的确定用地规模划定范围,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

成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目录 1、总则 (1) 2、规划编制的内容及深度 (1) 3、规划编制的成果内容要求 (2) 4、规划成果的统一格式 (12) 5、附则 (13) 附录 (14) 附录A: (14) 附录B: (15) 附录C: ...........................................................................................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D: (17) 附录E: (18)

1、总则 1.1 为统一成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依据国家和成都市的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遵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1.2 凡在成都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均应符合本技术规定。 1.3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1.4 本技术规定所规定的强制性配套项目、强制性控制线、强制性控制指标及特殊要求为强制性内容。 1.5 强制性控制线指以下七种色线。 红线:规划道路线 蓝线:规划河堤线 紫线:文物保护、控制、协调三线 绿线:绿化控制线 黑线:地面轨道交通控制线 棕线:市政主管线控制线 黄线:特殊要求控制线 2、规划编制的内容及深度 2.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 根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落实总体规划意图,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它管理要求,为城市规划管理及土地管理提供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建筑设计。 2.2 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包括下列五个方面的内容: 2.2.1 土地使用性质及兼容性控制 1)依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确定规划范围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布局、用地面积与用地界线。 2)确定城市土地使用性质,按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及相关技术管理规定,将用地划分至小类(必要时划分至中类),同时对土地使用的兼容性范围作出规定。 2.2.2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要求,结合区位土地的级差和城市自然、人文景观保护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四项强制性控制指标。 2.2.3主要公共服务设施控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城市设计是对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所做的整体构思与安排,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 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绿地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块总面积的比例。 用地面积是指建设项目报经城市规划取得用地规划许可后,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测量确定的土地面积。 用地边界是规划用地与道路或其他规划用地之间的分界线,用来划分用地的范围边界。 用地性质是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用地所规定的使用用途。 容积率是项目用地范围内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住宅建筑面积毛容积率指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指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 建筑密度指在一定范围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率指范围内的绿地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建筑限高一般指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

建筑后退是指在城市建设中,建筑物相对于规划地块边界和各种规划控制线的后退距离,通常以后退距离的下限进行控制。 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城市规划特别是在详细规划中对建筑间距有很严格的要求。 日照间距指前后两排南向房屋之间,为保证后排房屋在(或)底层获得不低于二小时的满窗日照(日照)而保持的最小间隔距离。 消防间距指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千人指标指进行居住区规划设计时,用来确定配建公共建筑数量的定额指标。一般以每千居民为计算单位,例如:中小学生以每千居民有多少座位计算。 我国城市规划可以分为战略层面和操作层面,总体规划被视为战略层面,详细规划属操作层面。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目标: (1)明确所涉及地区的发展定位,与上位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中的相应内容相衔接,使之能够进一步分解和落实,确定该地区在城市中的分工; (2)依据上述发展定位,综合考虑现状问题,已有规划、周边关系、未来挑战等因素,制定所涉及地区的城市建设各项开发控制体系的总体指标,并在用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环境质量等方面的配置上落实到各地块,为实现所涉及地区的发展定位提供保障; (3)为各地块制定相关的规划指标,作为法定的技术管理工具,直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原因、对策及意义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原因、对策及意义 摘要:论文从剖析控规和控规调整的概念着手,总结了国外相关控规及其调整研究实践与经验,进一步结合控规及其调整工作的普遍性问题,从技术方面、经济方面、制度方面等角度阐述问题的原因,然后提出针对控规调整程序、调整论证方法和调整制度方面的措施与对策,最后论述控规调整的实践价值和创新意义。 关键词:控规调整;控规指标调整;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我国具有法定效力的规划编制层次,是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衔接规划设计与管理实施的中间环节,是指导城市规划调控城市土地开发和各项建设活动的直接依据。在控规的实施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大量的控规调整(修改)申请诉求,特别是控规指标调整涉及到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和城市居民等多方面的切身利益,涉及到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规划管理的严肃性,是对控规法定效力的严峻挑战。因此,适时推进控规指标调整工作的改革,是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必然要求。 1.控规及控规调整 1.1控规的涵义 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是《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确定的规划层次之一,与修建性详细规划同属详细规划,是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以土地使用控制为重点,详细规定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强化规划设计与管理及开发的衔接,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1]。 1.2控规调整及其主要类型 从城市规划的实际工作来看,目前控规调整工作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1.2.1控规修编 规划的时效性逐渐减弱,或社会经济发生重大改变引发规划的不适应性,或区域重新定位,或上层次规划发生了较大改变等,都将引发控规的重新修编工作。 1.2.2控规整合 整合是政治学上的一个概念,具体指通过非强制性手段使社会中不同的个体或共同体形成协调发展的统一整体。控规在编制过程中因缺乏标准分区之间的统筹和协调而出现不同标准分区控制成果之间的“打架”现象。或因缺少分区规划作为一种过渡,导致控规成果的不适应性,进而引发控规的整合问题[2]。 1.2.3控规局部调整 控规的管理和实施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对于各项具体控制要求进行调整的变动诉求,即为控规局部调整。例如对某地块用地性质、容积率或建筑密度进行变贰或改变城市道路走向等。控规局部调整往往是由于城市建设发展中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地产开发在市场经济下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或历史遗留问题等多种原因造成的。 总之,可以将控规修编、控规整合和控规局部调整之间的关系简要地归结为抽象和具体、整体和局部、编制和实施的关系。深入认识该问题的目的在于,防止控规局部调整向控规修编的“蜕变”或防止其以化整为零的方式对控规编制成果的“肢解”[3]。 2.国外与控规调整相关的理论和实践 控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规划编制层次,它的产生和由来借鉴了国外的类似控规的理论和实践。目前,国外与我国的控规相近或类似的概念主要有美国的区划法、德国的分区规划以及英国的地方规划。 2.1德国的分区规划及其变更 德国的分区规划是联邦政府立法规定各级州政府必须制定的规划,它是按照综合建筑因、住宅区、制造工业区或其他工业区、特殊区四个分区的具体内容分别制定的规划,某些市(镇)的分区规划还包括森林区的规划和农业区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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