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市政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苏建质[2008]18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建设局
【发布日期】2008.04.28
【实施日期】2008.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市政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苏建质〔2008〕18号)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近阶段以来,我市部分新建成路段局部出现起拱现象。经初步查明,是由于二灰碎石中原材料部分指标超标或使用含有有害物质超标的石灰类工业废渣(如电石粉、铝粉等)替代部分原材料所致。为保障市政工程的使用功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对进一步加强市政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如下:
1.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在设计图纸中应注明二灰碎石的粉煤灰SO3含量要求,确保市政工程质量。
2.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市政工程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质量控制,对建设的市政工程
质量全面负责。按规定择优选择施工、监理单位,优先选择信用等级为A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