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商法复习资料

商法复习资料

商法复习资料
商法复习资料

商法复习资料

————————————————————————————————作者:————————————————————————————————日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考研笔记、考研重点 考研心得体会考研重点总结、考研参考书

育明教育中国考研专业课辅导第一品牌 育明教育官方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471285996.html,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考研笔记、考研重点总结、考研参考书 【育明教育独家提供】 【考研参考书】 参考教材是考研中最根本,也是最重要的复习资料!在备考中,只要能把参考书上的知识融会贯通,理解记忆住重点考点,那么考研一定成功!虽然人大法学考研没有指定教材,但是按照惯例,就是二十一世纪的系列教材!下面有具体的参考书介绍! 第一:通常应该买最新版的教材,因为现在的法律制度处于不断健全中,很多法律的颁布或者修订,给法学教材的与时俱进提出了要求,所以,只有最新版的教材,才能更真切的反映当下的法律制度。 第二:由于人大教材出新版的速度很快,所以请大家不必为是不是会出新版教材而担心,因为重点的基础知识还是那些。比如第四版的民法比第三版的民法只多了一章继承法部分,其他部分都是完全一样。 参考书目 一、法学理论 朱景文:法理学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三版 许崇德:宪法,四版 二、法学综合考试 王利明:民法,四版 王作富:刑法,四版

育明教育中国考研专业课辅导第一品牌 育明教育官方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471285996.html, 2 江伟:民事诉讼法,四版 陈卫东:刑事诉讼法,二版 史际春:经济法,二版 周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二版 程晓霞、余民才:国际法,三版 郭寿康、赵秀文:国际经济法,三版 章尚锦、徐青森:国际私法,三版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四版 更多参考书目: 法理学 朱景文:法理学研究,人大 朱景文:比较法总论,人大 朱景文:比较法学专题研究,人大 朱景文:法社会学,人大 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人大,十五规划,不是21世纪那本 法制史 赵晓耕:《中国法制史原理与案例教程》(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赵晓耕:中国近代法制史专题研究,人大 林榕年、叶秋华:《外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十五规划,不是21世纪那本叶秋华、王云霞:大陆法系研究,人大 宪法与行政法 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宪法学专题研究》(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李元起:中国宪法学专题研究,人大

商法案例分析

票据法案例分析 【案例1】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丙公司,承兑人为丁公司,付款人为D 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03年11月30日。请分析本案存在那些票据行为?甲作为持票人享有那些票据权利?这些权利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分析] 丙公司的出票行为、丁公司的承兑行为、D公司的付款行为、乙公司的背书行为。 甲享有第一次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请求付款人到期付款的权利;第二次请求权即追索权,行使条件为在第一次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向付款人以外的票据债务人(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要求清偿票据金额及有关费用的权利。 【案例2】汇票必须具备完全的各项,否则无效 中国一出口厂家,根据信用证向银行提交了汇票和有关装运单据。但是,该出口厂家所提交的汇票上,漏列了付款人和出票日期,因而遭到银行的拒付。在这种情况下,该银行是否有权进行拒付?答:有。因为按照“日内瓦统一法”和各国银行的惯例,汇票必须具备完全的各项,如果缺少其中一项就不能成立。而在本汇票中,由于出口厂家所提交的汇票漏列了付款人和出票日期,因此该汇票应视为无效,银行有权拒付 【案例3】A建筑公司从B钢铁厂购进一批钢材,数量20吨,价款5.6万元。钢材运抵建筑公司后,A为B钢铁厂签发一张以B厂为收款人的到期日在三个月后的商业汇票。一个月后,B厂从C金属公司购进一批冶金轧辊,价款6万元。B厂就把A公司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余下的4千元用支票方式支付完毕。汇票到期后,C公司把汇票提交A公司要求付款,A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B钢铁厂供给的钢材不合格,不同意付款。请问:A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评析]A公司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票据法原理,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如果具备票据法上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至于票据行为赖以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基于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原因关系相分离。原因关系是否存在和有效,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票据债权人只要持有票据即可行使票据权利。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在本案中,B厂与A公司之间的钢材购销关系是本案汇票的原因关系。汇票开出后,A公司就与票据持有人产生票据关系。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是相互分离的。A公司提出钢材质量不合格是原因关系有瑕疵。其拒绝付款就是用原因关系来对抗票据关系。但现在票据已被背书转让,持票人不再是原因关系的当事人,所以A公司不得以钢材不合格为由来对抗C公司,A公司必须付款。付款后票据关系消灭,原因关系不消灭,A公司仍可根据原因关系的瑕疵请求B厂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一)要约和承诺 货物买卖法案例 一、北京某公司希望向一美国公司出口工艺品,于星期一上午10点以信函方式向美国纽约的一贸易公司发盘。公司原定价为每单位500美元CIF纽约,但是误报为每单位500人民币CIF纽约。那么,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1)如果当天下午发现问题;(2)如果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问题,客户还没有承诺;(3)如果第二天上午9点,客户已经承诺了。 答:(1)如果是在当天下午发现,该公司可以用更加快的通讯方式撤回发盘。根据公约的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但可以撤回。其前提是,撤回通知必须在发盘送到受盘人之前或同时达到受盘人; (2)如果在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还没有承诺,但是该公司要撤回发盘已经不可能了,只能撤销该发盘。根据公约规定,在没有订立合同之前,发盘可以撤销,只要撤销通知在受盘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盘人; (3)如果客户已经承诺,就是说合同已经成立。但是在双方正式签订合同之前,该公司还可以采用一些办法进行补救:1)向对方提供该公司最近与其他顾客达成交易的详细文件,证明确实的误报,争取对方谅解;2)许诺为对方在今后的交易中提供便利条件或额外好处,以便改正错误的发盘;3)如果对方拒绝该公司的请求,那么该公司只好“交学费”了,算作教训。 二、1995年,中国浙江省出口公司向马来西亚公司出售一批原材料。电文为:“兹要约5万吨一级木材,每吨单价为2000美元CIF吉隆坡,装运期4/5月,即期信用证支付,须以货物尚未售出为准。”3月8日,接马来西亚回电,“你3月2日电承诺。”这时,因国际市场木材涨价,原要约的价格明显对出口公司不利。因此出口公司与日本一公司签订木材买卖合同,按国际市场价售出木材。浙江省出口公司是否违约?

完整word版,国际商法知识点范围,推荐文档

第一章国际商法总论 一、概念术语 1、国际商法:又称为国际商事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 3、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4、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 则和规则。 5、大陆法系:它是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 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效仿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6、英美法系:是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 度,以及效仿英国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总称。 7、法律解释:是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应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 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应的条件等所作的说明。 8、仲裁制度:是指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 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思考题 1、如何理解国际商法的国际性? 答:国际商法的国际性,就是指在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涉及国外,或者说,至少有一个因素具有涉外性。 2、简答国际商法的渊源。 答: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 (1)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2)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则和规则。 (3)国内法:是指一国为调整国际商事法关系所进行的国内立法。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自的主要特点。 (1)大陆法系的主要特点: ①全面继受罗马法 ②实行法典化 ③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④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 ⑤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重要作用 (2)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 ①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主要渊源 ②遵循“先例约束力原则”处理案件 ③普通法和衡平法是法律的两种基本形式 ④诉讼程序上一般采取对抗制 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答:(1)法律渊源的不同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以制定法首先是法典的方式存在,正式的法律渊源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

人大法学院各专业备考参考书目汇总

人大法学院各专业备考参考书目汇总 一、理论法学 朱景文:法理学,这本是基础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三版 许崇德:宪法,四版 二、应用法学 王利明:民法,五版 王作富:刑法,五版 江伟:民事诉讼法,五版 陈卫东:刑事诉讼法,二版 史际春:经济法,二版 周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二版 程晓霞、余民才:国际法,四版 郭寿康、赵秀文:国际经济法,三版 章尚锦、徐青森:国际私法,四版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四版 以下是各科专业课参考书,都是问各科研究生后整理出来的,仅供参考,如有谬误欢迎指出,如有更好的书欢迎补充。以下书大家自己找找最新版,看书量力而行。重复的书只需要挑一本就行了。 法理学 朱景文:法理学 朱景文:法理学研究,人大 朱景文:比较法总论,人大 朱景文:法社会学,人大 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人大,十五规划,不是21世纪那本 法制史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三版 赵晓耕:《中国法制史原理与案例教程》(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赵晓耕:中国近代法制史专题研究,人大 林榕年、叶秋华:《外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十五规划,不是21世纪那本 叶秋华、王云霞:大陆法系研究,人大 宪法与行政法 许崇德:宪法,四版 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宪法学专题研究》(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李元起:中国宪法学专题研究,人大 胡锦光:《行政法专题研究(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杨建顺:《行政规制与权利保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刑法 王作富:刑法,四版 冯军、肖中华:刑法总论,人大 谢望原、赫兴旺:刑法分论,人大 高铭暄:刑法学原理(共三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高铭暄:刑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 民商法 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人大 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人大 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上、下),人大 杨立新:债法总则研究,人大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一、二),人大 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下),人大 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法律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人大 范建:商法,高教 赵中孚:商法总论,人大 叶林:公司法研究,人大 叶林:证券法,人大 贾林青:保险法,人大 王欣新:破产法,人大 知识产权法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四版,人大2009 李琛:知识产权法关键词,法律 李琛:论知识产权的体系化,北大 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人大 诉讼法 江伟:民事诉讼法,四版,人大2008 江伟:民事诉讼法专论,人大 陈卫东:刑事诉讼法,二版 陈卫东: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人大 陈卫东:程序正义之路 王新清等:刑事诉讼程序研究,人大 何家弘、张卫平:简明证据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何家弘:证据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经济法 史际春:经济法,二版 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三版,人大2008 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商法案例分析完整版

商法案例分析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案例:1.甲公司从报上看到乙公司的一则广告,介绍该公司生产的新型热水器,价格每个300元,多买可优惠。恰好甲所在的A市市场上这种新型热水器紧俏,于是甲立即发电报给乙,电文为“欲购买贵公司热水器1000个,如价格能降百分之十,则购买2000个,货到后验收合格即付款.”乙收到电报后,回电称:“同意降价百分之十,但现在本公司存货只有1000个,可以立即发送;另1000个1个月后发运。”甲收到电报后未作答复,乙即派销售员张某将1000个热水器运往A市。张某将货物送到甲,甲验收合格后按原价格降价10%后的价格付款。张某告知甲本公司加紧生产,另外1000个热水器可在5日内运到,请甲作好接货准备。甲当即回答本公司已经从其他渠道购入了1000个同类热水器,不再需要另1000个热水器。张某立即向公司报告此情况。乙认为甲不能擅自撕毁合同,决定按时发运第二批1000个热水器,仍由张某押运。第二批热水器运到甲,甲拒绝接受。张某无奈,将该热水器存入A市某仓储公司仓库后,立即赶回公司请示。当夜天降百年罕遇的大雨,仓储公司仓库的屋顶被雨浸泡漏水,热水器打火系统受潮,不能再使用。(本题30分)请回答: ⒈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为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 ⒉乙公司发运的第一批货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⒊乙公司发运的第二批货损坏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 分析: (1)甲公司从报上看到乙公司的一则广告,介绍该公司生产的新型热水器,价格每个300元,多买可优惠。这句话为一则广告因此是要约邀请。 (2)恰好甲所在的A市市场上这种新型热水器紧俏,于是甲立即发电报给乙,电文为“欲购买贵公司热水器1000个,如价格能降百分之十,则购买2000个,货到后验收合格即付款。”这是甲发出的要约。 (3)乙收到电报后,回电称:“同意降价百分之十,但现在本公司存货只有1000个,可以立即发送;另1000个1个月后发运。”当合同成立时为乙的承诺合同不成立时为乙发出的新要约。 (4)甲收到电报后未作答复,乙即派销售员张某将1000个热水器运往A市。张某将货物送到甲,甲验收合格后按原价格降价10%后的价格付款。这甲乙对合同的履行。(5)张某告知甲本公司加紧生产,另外1000个热水器可在5日内运到,请甲作好接货准备。当合同成立时是对合同的做出的新的履行方式合同不成立时这是乙发出的新要约。 (6)甲当即回答本公司已经从其他渠道购入了1000个同类热水器,不再需要另1000个热水器。合同成立时是甲预期违约合同不成立时是甲对新要约的拒绝。 (7)乙认为甲不能擅自撕毁合同,决定按时发运第二批1000个热水器,仍由张某押运。第二批热水器运到甲,甲拒绝接受。从这段话中可以看出甲在收到一千个热水器之后是以之前承诺的购买两千个降价百分之十的价格购买的,可看做是预期违约。同时在这里乙提前把后一批货运到,与开始约定的一个月后送到冲突,但是因为是为了甲的利益,方便了甲,所以乙并不算违约。 (8)张某无奈,将该热水器存入A市某仓储公司仓库后,立即赶回公司请示。当夜天降百年罕遇的大雨,仓储公司仓库的屋顶被雨浸泡漏水,热水器打火系统受潮,不能再使用。从这段话中可以看出开始涉及到风险分担的问题,动产风险以交付为界限,但

2018年商法期末重点必考复习资料汇总

2018年商法期末重点必考复习资料汇总 第一章商法总论 名词解释1、商事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商人、就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三个条件;1、实施商行为2、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3、以事实商行为为常业3、商行为:就是使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性行为4、形式商法:形式商法,最典型的就是独立与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这种立法体例称为民商分立制。5、实质商法;英美法系没有民法与商法的严格区分,因而不存在民商分立于民商合一的问题,此外法院的判例和民间的自治规章也是重要的商法渊源,总第来说,英美商法的概念属于实质商法的范畴。6、公示原则: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7、外观法则;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各国商法都采用客观主义的认定方法,即有关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即使这种解释表意人也不得推翻。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简述题1、简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和商法的共同之处,即他们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但是二者之间也有一定的差别。民法是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内的一般社会生活的普遍性规则,而商法则是市场经济领域的特定财产关系的特殊规定。民法对商法来说,具有统领和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来说,具有补充、变更或限制的作用。2、商

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二者的联系,商法和经济法相对于民法而言,都是特别法,在适用上有优先的效力。其次,从功能上讲,经济法体现了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对商事关系的干预,因而相对于商法来说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再次,从形式上讲,除了商法在少数国家部分试行法典化外,商法和经济法都是针对特定领域、特定问题单行法,具有显著的特殊性、技术性和灵活性。最后,从内容上讲,商法与经济法存在相互包容的现象,即商法的规定吸收经济政策或经济法规范,经济法的规定中运用商法制度或商法手段。经济法有如下特征;1、国家意志的政府职能的介入。 2、多种法律部门的综合调整。 3、国家政策的指导作用。商法是关于商事组织和商事交易的法律群。传统商法受契约自由的原则支配。。8商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一、强化企业组织原则1、提高企业素质2、完善企业结构产权的保护二、提高经济效率原则1、产权的保护2、信用的维护3、交易的便捷三、维护交易公平原则1、平等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四、保障交易安全原则1、强行主义2、公示原则3、外观法则 4、严格责任 5、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5维护交易公平的意义何在?商法如何体现这一原则?答:意义,首先, 是设立公平交易的行为准则,从而建立市场竞争的 正常条件。其次,就是依据这些行为准则以及时一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考研参考书及重点总结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考研参考书及重点总结 864法学综合1(刑法学、民法学) 刑法学考试大纲: 1.考试要求 ①了解本大纲所包含的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以及罪名的犯罪构成。 ②理解和掌握刑法的概念与性质、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犯罪构成的四个基本要件、故意犯罪过程中停止形态的具体表现、刑法中的正当行为、共同犯罪、单位犯罪、刑罚的功能与目的、刑罚裁量与刑罚执行制度、刑法分罪重点罪名的区别与联系。 ③运用刑法基本原理、刑法及其修正案的规定,正确分析和判断司法实践中的各种犯罪现象。 ④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条文。 2.考试内容 ①刑法总论:刑法的概念与性质、刑法的体系和解释。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的四个基本要件与刑事责任。正当行为。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形态。刑罚的概念、功能与目的。刑罚的体系与种类。刑罚裁量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刑罚的消灭。 ②刑法各论: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刑法分则的体系。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 3、刑法学考试题型分值 1)简述题30分 2)论述题30分 3)法条评析15分 4、参考书目 刑法学(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高铭暄、马克昌2010年

民法学考试大纲 1.考试要求 ①了解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理解并掌握我国民事主体的类型及其相关制度,民事权利客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的概念及其内容。 ②理解有关物权的基本制度和原则,熟知所有权、共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等概念、特征及相关基本制度,了解他物权的各种类型以及它们之间的区别。 ③掌握债的概念、债的履行、债的保全和担保的基本内容。理解合同的订立,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责任的相关内容。能区分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与其他民事行为的区别。 ④理解人身权的概念、特征和分类。掌握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内容,掌握具体人格权的类型。掌握身份权的概念和类型。 ⑤熟悉侵权行为概念和特征,掌握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明确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区别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了解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型及其归责原则。区分侵权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的不同。 ⑥运用民法学原理,分析和解决实践中产生的各种问题。 ⑦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条文。 2.考试内容 ①总论:民法概述;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主体;民事权利客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与期限。 ②物权:物权概述;所有权;共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 ③债权:债的概念和特征;债的履行;债的保全和担保;合同的订立;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责任;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④人身权:人身权概述;人格权;身份权。 ⑤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概述;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责任。 3、民法学考试题型分值 1)简述题30分 2)论述题30分

商法案例

公约: 案例:营业地位于美国纽约的公司拥有建筑材料存放在日内瓦,纽约公司与法国某公司订立了销售合同,将这些建筑材料出售给法国公司,而法国公司购买这些材料的目的是为了修建在日内瓦的旅馆。美国与法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请问如果发生争议,可否适用公约之规定? 案例:位于纽约的美国甲公司与位于印地安那州的美国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家具合同,这些家具被卖方甲公司存放在意大利,买方乙公司购买这批家具的目的是装备其在法国的新的公司的办事处,这样货物注定要由意大利运往法国,发生跨国运输和货物进出口,试问是否可以适用公约? ?卖方向买方出售二手车10辆,用于买方的运输业务,卖方如约交货后, 第三人起诉卖方,主张其对这10辆车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不允许销售,根据诉讼程序,买方也参与到诉讼中来。后经过3个月的审理,法庭判决卖方胜诉,第三人的权利要求不成立。由此导致买方损失经营利润10000元,法律服务费5000元,请问依照公约和我国合同法处理处在什么样的不同? 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卖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 (3)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中国A公司向荷兰B公司出口一批机床,可能出现这几种情况: ?(1)荷兰B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告知中方机床将在荷兰使用,如果荷兰 某一制造商依据荷兰专利法向荷兰的B公司提出B公司进口并使用的机床所运用的技术系对其专利的仿冒; ?(2)荷兰B公司在与我国A公司签订合同时,明确告知A公司货物将被 转售到加拿大。货到加拿大后,一个加拿大的制造商声称这设备是仿冒他在加拿大登记注册的专利制造的,并立即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这种机床在加拿大的使用和销售,并要求荷兰B公司赔偿损失。 ?(3)荷兰B公司在与我国A公司签订合同时,明确告知A公司货物将被 转售到加拿大。但是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由于一些原因,导致机床并没有按计划销往加拿大,买方将货物另行转售给了意大利的进口商。假如意大利制造商认为该批机床的进口侵犯了他在意大利登记注册的专利权。 ?问题:卖方在上述何种情况下应承担权利担保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课堂案例 案例一:某个人独资企业开头几年由投资人巴克利自行经营,盈利100万美元。后因投资人巴克利年老体衰,很难经营管理企业,便委托贝尔管理企业。由于贝尔不会管理经营,现欠债150万美元,企业很难再维持下

商法重点

商法总论复习 6个名词,6个简答,3个论述 一、名词解释 1商人法立法体系 强调商行为概念的基础作用,以商行为概念确定商主体的范围、商法的适用范围以及商法规则并强调商主体资格对于商行为的依存性的体系 2商行为法立法体系 强调商主体的资格确定,并将其作为商法适用的一般前提、商行为内涵的一般概括、对一切商事关系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基本规则的抽象的体系 3折衷立法体系 强调商人的概念与商行为的概念共同做为商法体系的基础并以商行为概念作为商人定义的基础;商人的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商行为的具体范围的体系 4民商分立:是指将民事商事分别立法,于民法法典之外,再制定商法法典,民事法典与商事法典各自独立存在。(30) 5民商合一:即将民事商事统一立法,不设民商之区别,将商事之规定,或编入民法法典之中,或将其制定为民法法典的单行特别法规,在立法逻辑和制度体系上具有内在的适应性。(30) 6注册商人:需要商业登记及有商业登记的强制性义务的商人 7任意商人:不需要商业登记及没有商业登记的强制性义务的商人 8商事能力:商主体依据商业登记所核定的经营范围,独立地从事特定的商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资格和能力。 9绝对商行为:是指依照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无论行为人是否为商主体,也不论是否以营业的方式进行,都必然认定为商行为。 10相对商行为:是指在法律所列举的范围内,仅由商人实施以及仅基于营业目的实施时方构成商行为的行为。 11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经营权拥有者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允许被特许经营者有偿使用其名称、商标、专有技术、产品及运作管理经验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经营模式。 12资产负债表:比较全面地反映商主体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情况报表。 13商业账簿:指的是商人在营业过程中所设置的以及形成文字记载的一切账务簿册。 14商誉:是指商事主体在与其他商事主体进行的商业交往过程中逐步累计而成的良好信誉。 15商业名称权:商主体取得的对商业名称的专有使用的权利,别称商号权。 16商事仲裁:指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及其书面申请,对其商事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制度。 17票据:出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签章于票据上而发行的,并以其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货币为目的的有价证券 18破产别除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物权或者存在有其他特别优先权的,于债权人宣告破产后,权利人享有就该特定财产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而优先获得清偿和满足的权利。 19票据追索权: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损失的权利。 20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

商法案例分析真题(经典)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40小题13分,第41小题10分,共23分) 1、某中学为更新学校的电教设备在开学前与某品牌电脑代理商签订了购买30台电脑的合 同,双方约定了电脑的品牌、型号及价格等,并约定合同签订后10天内交货付款。合同签订后第8天,该品牌电脑生产商为促销将该型号电脑每台降价200元,该校得知后要求代理商按新价格结算,代理商以货是先订的为由不同意降价,并于合同签订后第9日送货到学校,学校拒收。 请回答: (1)当事人变更合同内容的条件是什么? (2)学校的降价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3)针对学校拒收,代理商可以向法院提出什么诉讼请求? 答:(1)条件。①变更前合同合法有效;②当事人对变更合同协商一致;③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④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明确。 (2)无法律依据。合同标的物的价格是当事人根据市场状况协商确定的,若变更依法应当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单方无权变更。(3)可以要求。①继续履行合同;②赔偿逾期收钱付款造成的损失;③学校承担诉讼费。

2、2008年1月12日,李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将自己的一处房屋作为抵押物,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其中约定2009年1月12日,李某连本带息一次性还清借款。为了简化手续,未办理登记。借款期满后,张某多次向李某催还借款,但李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2009年3月15日,李某将作为抵押的房屋转让给第三人,张某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李某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并依抵押合同的约定将房屋判归张某。 请回答: (1)张某是否就房屋享有合法的抵押权?为什么? (2)李某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张某是否就卖房屋价款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 (4)法院对该案会如何判决? 答:(1)不享有。因为房屋是不动产,房屋作为抵押物属于必须进行登记的范围,所以未登记抵押权未设立(或未成立)。 (2)买卖合同有效。因为符合有效合同的要件。 (3)没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因为抵押权未设立(或未成立)。 (4)李某与张某的债务关系成立,李某向张某偿还10万元的借款本息,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商法总论重点笔记.docx

商法总论重点笔记 第一章商法概述 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重点】 一、商的概念 (一)现代商法中“商”的范围【商≠商事】 1、固有商(第一种商,绝对商):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基本商行为,包括商品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海商交易等。 2、辅助商(第二种商):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行为,是使“固有商”得以实现的某种辅助行为。 3、第三种商: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上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加工等。 4、第四种商: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如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等。 (二)商:经商业登记的商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 商的四要素:(1)经登记的商主体(2)以营利为目的(3)以商业方法进行营业(4)从事规定范围内的事业 (三)在法学上判断商的标准有两个方面: 第一,经营。经营有两个要素,一是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二是看是否是营业行为。 所谓商事,是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总称。 第二,商事登记。看活动主体是否具有法律所赋予的资格和能力。 二、商法的概念和分类 (一)商法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有关调整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与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相联系;商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和认可的。 (二)各国概念 德国:主观意义上的商法;法国:客观意义上的商法;日本:折衷意义上的商法;中国:主要从商法的调整对象来解读商人概念。 (三)商法的理论分类 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商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性质、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不一定存在以商法命名的法典,如商事单行法、商法规范,甚至是判例或国际公约。【市场经济国家】 2、商公法:公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行政法、刑法 商私法:私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商法典、商事习惯法、单行法 第二节商法的特征【重点】 (一)规范的重点是商人的营利活动 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的目的主要在于营利,商人追求利益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承认并保障商人追求利益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反对不合法、不正当利益】 (二)组织法规范与行为法规范相结合 商事组织是商事交易的基础,商事交易是商事组织的最基本活动,组织与交易行为都是商法规制的内容。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实际是严格性与灵活性的结合。例如公司法既规定了章程、股东人数,又规定了发起人责任、认缴比例、货币出资比例等。 (三)规范的技术性 商法规范实用且操作性很强,贯穿着促进交易安全、效益、迅捷等重要原则。如公司法中,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和决议方法、董监选举方法、商业账簿中的造具要求、累积投票制等。票据法中,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及追索等。 (四)对经济生活的适应性 商法规范的对象是社会经济生活,而社会经济生活随着科技进步加速变化,需要法律适应现实生活作出适当的补充和修改。 (五)含有公法化因素 商私法中亦有公法因素,如证券法中对证券发行和交易的监管的规定等。强调商法的私法性质,是要突出商人的法律地位,使其在商事交易中具有独立性、自主性和平等性。承认商法含有公法化因素,是兼及现代化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对商事交易活动加以适当引导和监管,维护交易者利益。 (六)规范的可借鉴性 这一特征由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规律性、商事活动类同性决定,可以有力地推动国际经济的一体化。 第三节商法的地位与渊源 一、商法的地位 (一)商法的立法模式: 1、民商分立模式(1)商行为法(2)商人法; 2、民商合一模式;

2013年商法总论学习笔记

2013年商法总论学习笔记 一、简答题 1.简述商法的特征。 商法的特征是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是商法本质的外在表现形式。多数学者认为,商法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种:(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4)商法的公法性;(5)商法的国际性。 2.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事交易的目标在于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以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而资金与商品的流转频率与其所获得的效益成正比。由此,商品流转规律客观上要求法律应充分保证商品交易的简便、迅捷。这个原则表现在三个方面: (1)交易简便:各国商法在商行为方面一般采取要式行为方式、文义行为方式,并通过强行法和推定法对其内容预先予以确定。 (2)短期时效:商法对于各类商事请求权普遍采取不同于民法上时效期间的短期时效。短期时效制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迅速行使权利,以保证交易的迅捷。 (3)定型化交易规则:权利证券化和权利义务格式化是商法的又一个重要特点。通过法律行为标准化、定型化,从而简化了权利转让和权利认定的程序。 3.简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商法独立性的关键所在。一般说来,它们之间的关系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民法与商法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或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表现,而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表现。 (2)民法与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即都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为主构成的法律。但是,民法是纯私法,调整的是平权关系;商法则以私法为主体,兼具公法性内容,调整的是平权与不平权兼有的法律关系。因此,民法是私法规范体系;商法是以私法规范为主体,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相结合的法律规范体系。 (3)民法作为基本法或普通法,调整的范围广泛,适用于各类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商法调整范围有限,仅适用于民事主体中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那部分,或仅仅适用于民事行为中与营利相关的那一部分行为。 4.简述商主体的法律特征。 商主体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法律特征: (1)从本质上说,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2)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主体。 (3)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上述特征,构成了商主体与一般民事主体及不具备独立资格的商事组织内部机构或商事行为辅助人之间的本质区别。 5.简述商合伙的法律特征。 商合伙作为商主体的一种形态,其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商合伙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组建。 (2)商合伙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 (3)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 (4)商合伙所从事的商事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为之,也可以共同委托一位或数位合伙人代理为之;各合伙人对事务之执行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在合伙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合伙人予以清偿。 6.简述经理权的特点。 是经理人所享有的一种权利,从性质上说是一种特殊的代理权,其具有如下特点: (1)经理人是被商人通过特殊方式授予经理权的人,是典型的直接代理人,他以被代理商的名义为法

商法学知识要点

商法学 一商法总论 1 商法: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1)目的上的营利性2)规范上的技术性3)兼具公法性4)具有国际性 5)具有发展性 调整对象--商事关系:营利性主体因为参加商事交易活动二进行和发生的社会关系。 基本原则:营业自由,商主体法定,商主体维持,保障商事交易便捷迅速,维护交易安全 2 商法的法律地位 商法是私法的组成部分,民法是私法的一般法,商法是私法的特别法。商法与民法的适用规则: 1)民法作为商法的一般适用和补充适用 2)商法规范的适用和效力均优先于民法规范 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1)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不同 2)调整对象的内容不同 3)功能不同 4)法律性质和理念不同 商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交易活动,属私法领域,意思自治是基本调整方法,商法注重商主体的营利性和个体利益保护。而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干预经济的活动,属公法领域,依靠国家强制,注重国家经济的稳定和整体利益的保护。 3 商主体:以从事营利为目的,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职业,并承受商事权利义务的个人和组织。特征:职业性,营业性,技能性,公开性,独立名义 分类:商自然人,商合伙人和商法人 商个人,也称自然人或个体商人,指以自己名义,独立从事营业活动并承营业活动所生权利义务的商主体形态。 商合伙: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商法人: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商事辅助人:辅助商人从事营业的人。分为商事使用人和商事代办人 商行为:经由商法规范确定的各种营利性活动或者营业活动。 4 商事登记:亦称商业登记,指商主体为了设立、变更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主管机关予以审核并登记公告的商事制度。 特征:商事登记是法律行为,是特殊目的行为,是要式行为,是商事私法行为和公法行为的复合体,是商主体的登记。 种类: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分支机构登记 商事登记程序:申请和受理,审查,登记,公告四个阶段 5 商业名称:又称商号,是商业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与同类主题相互区别的名称 构成要素:行政区域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商业名称权的特征:具有严格的地域限制,公开性,可转让性,稳定性,区分性,排他性,唯一性,标准性 6 商事账簿:为了维护商事主体和社会公众权益,以及社会交易秩序,立法主体要求,根据商业会计原则备制的,用来记载其营业活动和资本运动状况的书面簿册。 7 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单独设立,由一人拥有、控制并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企业。 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8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协议或企业组织形态。 合伙的特征: (一)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 (二)合伙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三)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组织体,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整理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整理 写在前面: 个人主观整理,仅供参考。 虽然把课本内容差不多都打进去了,但复习还是最好结合课本几乎都是手打的,所以可能会出现错别字,不接受任何质询。 记号解释:Δ重要;*比较重要;Δ*及其重要;√看一下 可能存在疏漏 考试形式:闭卷考试

第一章国际商法总论 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及其特征Δ 1.国际商法是在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主体在其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类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这一概念涉及以下三项要素:①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是国际商事交易活动中形成的各类商事法律关系;②国际商事交易的主体,包括个人、合伙、公司等商事组织形式;③国际商法有规范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国际条约、国际商事交易习惯法规则、主要国家的国内商事法律规范等构成。 3.国际商法的特征:①调整对象的特定性;②商事主体及商行为的盈利性; ③商法规范的技术性和同源性;④国际性和统一性。 二、国际商法的渊源Δ 商法的渊源是指商法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 国际商法有两类渊源: ①与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相关的国际条约和习惯法规则; ②对国际商事交易行为具有约束力的国内法规范,包括成文法、判例法、习惯法和学说。 1.国际条约或公约 国际条约或公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商事交易等方面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是国际商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1)其特征是:①主体是国家或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实体,国家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实体间就商事活动达成的协议不构成条约;②国际条约或公约是缔约主体双方或多方协商谈判的结果;③书面形式,仅对缔约国或参加国具有约束力,实践中可能得到非缔约国的承认和遵守。 2)包括国际商事公约和含有商事条款的一般国际公约,以前者为主,其数量众多、内容广泛且通常参加方较为普遍,包括国际商事实体法、国际商事程序法以及国际商事冲突法。 2.国际习惯法规则 国际习惯法规则又称国际商事习惯法规则,是在国际商事交往过程中,由长期、反复的国际实践活动逐步形成并为各国普遍承认和遵守的国际商事交易行为规范。 1)此类规范常以不成文形式出现,多为一些国际性商人组织、整理、编纂,并伴随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发展适时加以修改完善。 其基本要素是①内容确定,包含国际商事交易活动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则;②为各国当事人在长期实践中重复、一致适用;③为各国普遍接受,具有约束力。 2)影响较大的国际商事习惯法规则有: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4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198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75年《联合国运输单证统一规则》等。 3)国际习惯法规则本身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国际商事习惯法规则不当然具有法律约束力、不涉及主权等特征。 3.关于国际商事交易的国内法规范 教材p7

商法经典案例

K公司是一家经营进口及批发篮筐制品的小公司,与购货商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为了交货,K 公司又与承运人A快邮公司订立了运输合同,将货物运交购货商。运输合同开始履行后,A快邮公司发现自己计费有误,致使这次运输所订的运价极不合算。于是A快邮公司对K公司声称,除非改变合同运价,否则他将终止运输。K公司的生意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那个购货商的合同,不能及时交货会导致惨重损失,而且当时已经很难迅速找到其他承运人替代。K公司只好答应了A快邮公司调整运费的要求,但合同履行后,K公司以受到胁迫为由拒绝支付增加的运费,双方发生争议。 问:(1)K公司是否可以以受到胁迫为由拒绝支付增加的运费? (2)A快邮公司可否认为:运费计费有误属于重大错误,A快邮公司有权主张运输合同无效? (3)如果A快邮公司以政府法令发生变化为由要求调整运费,而未主张计费错误,K公司同意增加运费,但事后K公司发现并不存在政府法令发生变化导致调整运费的事实,K公司是否可以主张A快邮公司采取欺诈手段订立合同而要求其承担责任? 分析:(1)可以。因为K公司的生意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那个购货商的合同,如果不答应A快邮公司的要求,可能会导致不能及时交货而损失惨重,并且当时已经很难迅速找到其他承运人替代。 因此,K公司所处的情形可以认为是受到胁迫,他可以以受到胁迫为由拒绝支付增加的运费。 (2)一般情况下,A快邮公司不能主张运费计费有误属于重大错误。在英美法中,这属于单方错误,当事人原则上不能因单方错误主张合同无效,除非:①这种单方错误为对方所知悉,并且对方利用了这种错误来达成合同;或者,②这种单方错误导致双方之间实质上没有达成协议。在大陆法中,这种计费错误也很难被认定为重大错误。 (3)如果A快邮公司以政府法令发生变化为由要求调整运费,K公司同意。那么,事后K 公司发现并不存在政府法令发生变化的事实,一般也不能主张A快邮公司的行为属于欺诈。法律是公开的政府文件,任何人均可以查阅,K公司没有理由轻信对方的陈述,K公司只能对自己的疏忽负责。 但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主张对法律的虚构或曲解构成欺诈:①法律专业人士对非专业人士解释的法律;②对外国法律的虚构或曲解,因为外国法律通常被视为一种事实存在。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