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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处罚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实施细则

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更好地落实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关制度和文件,保障从事施工人员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各在建项目部。

第二章罚则

第三条项目部存在事故隐患的,公司将按以下处罚标准对项目部、项目所属分公司进行处罚。

(一)项目主管单位或其他方因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问题投诉到公司的,对项目部、项目所属分公司分别处罚1000~10000元/次、500~5000元/次;导致新闻(电视、报纸等)曝光的,项目部、项目所属分公司各处罚10000~50000元。

(二)工地发生工伤事故,未按程序上报且未妥善处理,伤者投诉到政府相关部门、总公司的,对项目部、项目所属分公司分别处罚10000元、5000元。

(三)项目部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相关部门责令整改或停工,拒不改正继续施工的,对项目部、项目所属分公司分别处罚1000~5000元/次、500~2500元/次。

(四)分公司每月未对所属在建项目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2000元/月·次。

(五)分公司、项目部未按规定向公司上报有关文件、资料的(如:《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月报》、《质量安全检查结果》、《整改回复单》、《复工回复单》等或上报的有关文件、资料内容不符合规定),分别处罚1000元/月·次。

第五条施工现场存在以下工作内容的,依据公司《安全检查表》中的各项内容,凡上表未载明的项次则按每单项对项目部、项目所属分公司各处罚50元。

(1)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2)悬挑式脚手架;

(3)门式钢管脚手架;

(4)碗扣式钢管脚手架;

(5)高处作业吊篮;

(6)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7)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

(8)满堂式脚手架;

(9)基坑支护、土方作业;

(10)模板支架;

(11)物料提升机;

(12)施工升降机;

(13)塔式起重机;

(14)起重吊装;

(15)隧道施工;

(16)人工挖孔桩。

第三章附则

第六条该处罚实施细则应与公司发布的《安全生产奖罚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办法》、《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协议书》等相关文件配套使用。

第七条项目部被公司处罚的,同时对所属分公司按第四条、第五条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第八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安全生产处罚单

安全生产处罚单

编号:

注:1、处罚单一式四份:公司财务审计部一份(作为扣款依据,直接从工程款支付中扣除);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一份;分公司和项目部各一份;

2、被处罚的违法、违规、违章现象,需附照片资料或整改通知单或停工通知书,由处罚单位负责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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