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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足迹检验技术在侦查破案中的相关作用

浅谈足迹检验技术在侦查破案中的相关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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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足迹检验技术在侦查破案中的相关作用

随着犯罪形势的不断变化,在侦查破案的过程中,足迹检验技术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关键环节之一。足迹本身的特性,也决定了其在侦查破案中的广泛应用。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足迹检验的使用,让足迹检验在侦查破案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文章就结合了足迹使用的科学依据,结合实际的案件,分析了足迹检验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并提出了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方法。希望能为侦查破案提供足迹检验的技术支持。

标签:足迹检验;侦查;破案

足迹是指人们在站立或是行动时,与地面或其他基础面接触而留下的痕迹。在刑事案件的调查中,常常要用到足迹来作为证据[1]。实际上,在现代的刑事诉讼案件中,不仅仅是足迹,指纹等工具痕迹等都可以作为证物的。而且,指纹应用得更为广泛。但是,当下对指纹鉴定的科学性不断怀疑,相比于指纹具有更强的识别性和准确性的足迹在侦查破案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2]。

1 使用足迹检验在侦查破案中的科学依据

1.1 足迹的特定性

无论是足迹的步伐特征还是形象特征上,足迹都展现出了与其他证据不相同的特殊性。这里的形象特征指的就是单个的足迹展现的人的足部或者是袜子的结构特征。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行走习惯,而步法特征实际上就是能够展现人的行走规律的特征。这两种特征都是长期生活中积累的,而且根据个人的生活习惯、体态特征的不同都不同而具有细微的差异。而这种呈现出来的差异一般不会轻易改变,所以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足迹特征。实际上也就是,足迹能够对人的机构特征和运动特征进行客观反映,展现出个体之间的差异。因此,足迹能够准确地为侦查破案提供依据。根据足迹里呈现出来的细微差别,可以判定犯罪嫌疑人的身高、体重、走路姿势等相关特征。甚至还可以分析出拥有该足迹的人在特定部位停留的时间以及走路的方向等。为追踪嫌疑人的下落,提供了较为准确的数据。

1.2 足迹的相对稳定性

与其他证据相比,足迹更为稳定。因为一个人的足迹可以说是在较长时间内不会轻易改变而且许多反对情况都是临时发生,犯罪嫌疑人也不会注意改变自己的足迹。即便是有的犯罪嫌疑人刻意掩饰自己的足迹,通过足迹中的细微特点,还是能够看出犯罪嫌疑人的一些习惯。并且遇到犯罪现场搜集到的证据不完整时,也可以根据残缺的足迹判别,得到与罪犯相关的信息。

1.3 足迹的反应性

足迹不仅仅能够反映脚步动作,行为方向等外界因素,还可以展现犯罪嫌疑

视频监控在侦查破案中的运用及思考(正稿)

视频监控在侦查破案中的运用及思考 视频监控系统记录着它“视野”里的一举一动,正成为社会治安防控的重要手段,它所记录的视觉信息,作为视听资料证据,在打击违法犯罪的斗争中,起到了直接揭露、证实犯罪的作用;在侦查破案过程中,通过综合利用视频监控系统巨大的图像信息资源,发挥它划定侦查方向、缩小侦查范围、锁定嫌疑对象、乃至认定犯罪的作用,体现着传统侦察工作不可替代的优势。下面,结合我市建立了视频监控系统后,该系统在侦查破案中的运用及存在的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一、视频监控在侦查破案中的主要运用 1.发现犯罪嫌疑,划定侦查方向 利用视频监控直观、准确的特点,可以直观地看到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顺利完成“从案到像,从像到人”模式的转变,为正确侦查方向的划定提供了客观的依据。 如:2009年7月10日18时许,我市湘KX3219出租车司机谭颖在斗笠山镇乡村马路上被三名年轻人抢走现金、手机及出租车。办案民警在市区一宾馆的监控系统提取到了三名嫌疑人租车时的视频,看到三名嫌疑人脚穿运动鞋、背着行李包等特征,分析确定为流窜作案,从而把侦查方向指向周边县市,后我局在网上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上传了此案有关情况及提取的视频,5天后,三名嫌疑人在邻县落网,证明了分析的正确

性。正是因正确侦查方向的划定,避免了人财物力的浪费。 又如:2009年8月2日15:40时许,我市和泰宾馆内发生一起寻衅滋事案,多名嫌疑人持刀、枪追杀一青年未果,后坐车逃离现场。值班民警接报后,即时运用视频监控系统追踪,发现嫌疑人乘出租车往邵东方向逃离,分析为流窜作案,且邵东人可能性大,从而把侦查方向直指邵东。后为追缉堵截等侦查措施的适时开展,调查走访查明嫌疑人争取了保贵是时机,也证实利用视频监控分析划定侦查方向的直观、可行性。 2.确定犯罪规律,缩小侦查范围 利用视频系统“点多面广”的优势,用图像画面上可识别的衣着等特征,对发现了嫌疑人,串并案件后,通过采集多时段、多点位的视频监控信息,与案件多发地段时空分布较长的各关联信息进行碰撞、比对,找出嫌疑人的时空规律特点,达到缩小侦查范围之目的。 如:2009年3-6月间,我市市政府机关大院各办公楼连续发生多起溜门入室盗窃办公室财物案,办案民警及时调取了各案中各办公楼等处的视频,仔细比较察看后认为画面中一男性有重大嫌疑,因视频太远图像模糊而无法辨认头面部特征,但可辨认出其衣着特征,后通过调取城市监控系统多个点位的视频信息碰撞,追踪到了此嫌疑人的来去路线,后确定出此嫌疑人来去必经的巷子,据此确定出侦查重点区域,布置蹲点守侯最终在巷子口抓获了犯罪嫌疑人。

我国足迹检验技术的回顾与展望讲解

我国足迹检验技术的回顾与展望 足迹,是在犯罪现场上遗留率最高的一类痕迹。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警察机关对犯罪现场遗留足迹的研究和利用都很重视。我国公安机关对足进的研究己经达到了什么水平?这是本文所要介绍的中心内容, 一、我国足迹检验技术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3、全面发展与提高阶段。进入八十年代以来,刑事侦查技术呈现了迅速发展与繁荣的局面。我国足迹检验专家、学者不满足于经验型、手工操作式的足迹检验手段,开始运用人体运动力学、高等数学与计算机技术,研究和解释人体行走与足迹形成的机理,以及影响足迹变化的相关因素,将步法与形象检验相结合,不仅进一步丰富了我国足迹检验理论,也创造了许多新的检验方法和手段。在此期间,各地研制了一些足迹提取与检验设备、器材。如静电吸附,解决了现场粉尘足迹提取的一大难题,使足迹的提取率和利用率明显提高。各地在办案中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各种检验手段,使过去失去检验条件的现场足迹,重新发挥了证据作用。同时,办案与科研相结合,百花齐放、繁荣科学,基本上形成了我国独特的、以人身识别为目的的足迹检验理论与方法,并在这个领域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 二、我国足迹检验技术的现状及特点 目前,我国足迹检验既有传统的方法,也有许多新的方法和手段。 所谓传统的方法,即从五十年代沿续并不断完善的形象特征检验。加根据现场遗留鞋印判断鞋子的大小、种类,然后同侦查部门提供的嫌疑鞋印比较,进行鞋子的认定或否定。再有根据现场遗留赤足印与嫌疑人赤足印样本比较,可以直接认定作案人。 足迹检验新方法的研究,主要针对犯罪人在作案后将鞋毁弃的情况下,如何利用现场遗留足迹认定犯罪人。专家们努力从步法和反映用力特征的“鞋底常态磨损”上进行了新的探索。 1、足迹定量化检验的探索。最初的尝试是在河南周口地区。从七十年代后期,经过大量的步法统计,运用统计学的理论与方法,求出同一人步法特征变化的阈值,进行不同人的区分。先后设计了“步幅特征级差检验法”、“步幅三角形级差检验法”、“步态特征级差检验法”、“T2检验法”、“隶属度检验法”等。以最简单的“步幅三角形级差检验法”为例,正常行走的足迹中,相邻前后两个普通步为一组(共三枚足迹),分别画出各足迹中心线并延长,再连结相邻两足迹后边缘与中心线的交点,构成了左右两个步幅三角形。分别测两个三角形底、高及后角,共6项数值,各项数值与嫌疑人比较,如均不超过规定的级差(后角5度,底8公分,高3.5公分),则判为相同;若一项超过级差,则判为否定。“T2检验法”和,“隶属度检验法”运用了模糊数学理论,计算难度较大,应由侦查人员测量所需数值(井拍成照片)后,提交专业人员上计算机解决。除了对步幅特征的定量检验外,对步态特征的定量检验研究也有较大进展。在立体足迹中,足底压力不同,表现为石膏模型上的高度差别。在检验时,先测量足迹长、前掌宽及起、落脚角度等4项数值,然后按设定坐标的方法,用河南周口地区研制的“足迹高程测量仪”,测出前掌与趾区的23个点的高程,分别计算出“前掌全坡陡度变差平方和”、“前掌半坡陡度变差平方和”、“拇趾陡度变差平方和”,连同开始测量的4项数值共七项指标,若均不大于规定的阈值则判为接受。此外,还有,“立体足迹立多倍投影测图仪”、“足迹三维数据测量仪”。等,都可以在实践中熟悉掌握和应用。公安部第二研究所还曾试验了立体赤足印的“光栅检验法”。在质地均匀、透明度,而且两平面精确平行的有机玻璃上,每隔1毫米 3、足迹的动力形态检验。这是河北省雄县公安局在原步法检验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检验方法。它主要抓住行走时支撑阶段的七个支撑部位,依先后顺序为:落脚、后跟、脚弓、前掌、趾

犯罪现场心理痕迹分析

犯罪现场心理痕迹的分析 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案件的日益复杂化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形形色色的新型犯罪,因其高度的隐蔽性、组织性及高超的反勘查手段,对传统的犯罪现场勘查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从犯罪现场勘查分析的实践发展趋势来看,科学地认识犯罪现场勘查分析的转变,深入探讨犯罪心理学在犯罪现场分析中的运用,是一项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课题。 犯罪现场是犯罪信息的载体, 犯罪人在犯罪现场不仅可能留下痕迹物证, 而且还会留下心理痕迹, 它隐含着一定的犯罪信息, 反映了犯罪人在作案时的心理状态和个性特点及犯罪动机和目的。在现场勘查中对犯罪现场的痕迹物证等进行心理分析, 可以帮助侦查人员有效的发现和获取有价值的犯罪信息, 对于确定案件性质和特点, 明确侦查范围和方向, 确定犯罪嫌疑人等具有重要意义(冯雅君,2006)。 犯罪心理痕迹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外显出来的、通过犯罪行为的结果间接反映犯罪现场遗留物品中的可反映犯罪嫌疑人主管心理状态、心理活动和个性心理特征的痕迹。运用心理痕迹、心理分析这一侦查手段,可以准确刻画作案人的心理特征,并划定侦查范围、明确侦查方向、圈定犯罪嫌疑人(何翠芳,2002)。 一、心理痕迹的特征 (一)抽象性。犯罪心理痕迹是对犯罪物质痕迹的一种比喻说法,它实质上是犯罪人的心理特征和心理过程在物质痕迹上的一种反映。它区别于物质痕迹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其自身的抽象性,是一种观念性的犯罪人特征集合体,只能通过侦查人员以观察、感知、分析等主观方式来加以把握,而不可能像直接提取犯罪物质痕迹那样对其进行处理。 (二)间接性(被反映性)。犯罪人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必然会有相应的主观意识的指引.对于一种抽象的个人意识思维,我们无法直接把握,但是犯罪物质痕迹为我们把握犯罪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提供了可能性。犯罪物质痕迹是犯罪心理痕迹的反映,有什么样的犯罪心理,就必然会在犯罪现场留下相应的犯罪物质痕迹。但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这种反映性并不局限于一对一的对应,而可能出现交叉,即:(1)一种物质痕迹反映多种犯罪心理痕迹。 (2)多种物质痕迹反映一种犯罪心理痕迹。 (三)稳定性。实践中,人们很容易在成功之后对自身的成功经验加以总结,以期待下次再以同样的方式取得成功,从而形成思维定势.同样的道理,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活动的过程中,一次成功的经验可能会使其产生对犯罪行为方式的思维定势,这种心理状态一般比较稳定而不易改变。在对系列刑事案件研究之后我们就不难发现,犯罪人的某种犯罪心

现代刑侦技术的应用

现代刑侦技术的应用 (一)现代信息技术在刑侦中的应用随着计算机、信息、通信等技术的更新和发展,另一类言语材料,如电子邮件、BBS公告版、网上聊天室等已经逐渐进入司法领域。 广泛应用信息化技术,构建起以信息网络为基础、以信息应用为主导、以信息人才为依托、以信息安全为保障的综合体系,实现了办案现代化、办公自动化。 我国现代刑事侦破技术在几年的时间内由一片空白发展成为一个具有稳定学术队伍,掌握了较先进的技术,高科技设备达到国际中等先进水平的新兴学科领域,侦查信息化在侦查系统的实际工作中已经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是侦破工作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没有先进的手段和现代信息技术,就不可能有效地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经济秩序和国家利益。 (二)现代生物技术在刑侦中的应用随着现代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的不断发展,针对人体某些器官和行为具有唯一性、人各不同的特性,刑技工作者运用生物学知识来鉴别人身,从而使血痕检验朝着人身同一认定的方向迈出了有决定意义的一步,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为侦破工作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三)自动化现代技术在刑侦中的应用加强自动化技术在案件侦破中的应用,借助高科技产品、技术来完成社会的安全稳定,把高科技产品、技术应用于刑侦领域已成为必然趋势。 国家刑侦部门加大汽车、电器机器人及柔性配生产线,物流与仓储自动化设备,激光成套加工设备,真空冶炼及磁控检测,无损危险品检测,金融自动化设备,智能无纺布生产线,医学影像诊断设备,手术导航系统,高能源超声聚焦系统,半导体激光辅助治疗设备,压力、温热、位移传感器,低耗磁敏感器,总线式工业控制仪表,检测仪器仪表等自动化产品的投入与研究,并取得了巨大发展。

犯罪心理痕迹的分析步骤和方法

收稿日期 2007 02 15 作者简介 潘守信(1976-),男,江苏省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项里派出所民警,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 犯罪心理痕迹的分析步骤和方法 潘守信 (江苏省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江苏宿迁223800) 摘 要 根据心理的实质及心理与行为的关系,我们不难发现犯罪现场心理痕迹分析的基本途径:犯罪心理痕迹 犯罪行为活动 犯罪心理活动及其状态 犯罪人的主体状况及现场情境 犯罪人基本情况及基本案情。根据犯罪心理痕迹研究利用的这一思路和模式,可探索犯罪心理痕迹分析的步骤和方法。 关键词 犯罪心理;心理痕迹;步骤;方法 中图分类号 D 63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2391(2007)03-0044-03 On t he analysis steps and m easures on the cri m e psychology m arks Pan Shoux in (Jiangsu Suq i an Publi c Secur i ty Bureau ,Suqian 223800,Chi na) Abstrac t :A cco rd i ng t o t he na t ure of the psycho logy and the re lati onship be t w een t he psycho logy and acti on ,w e can fi nd the basic w ay to analyze the cri m e psycho logy m arks :the cr i m e psy chology ma rks t he cri m e actions the cri m e psycho l ogy acti on the cri m e bas i c situati on .W e explore the steps and measures o f the cr i m e psycho logy m arks accordi ng t o the cri m e psycho l ogy m arks resea rch . K ey word s :t he cr i m e psy chology ;t he psycho l ogy m arks ;steps ;m easure .根据行为与心理及影响、制约和决定心理活动的有关因素之间关系的心理学原理,行为是心理活动的外化,其实质是行为人的行为动机、个性 特点、情绪状态、知识、经验、习惯等构成的主体状况与特定情况相互作用的结果,是心理活动的产物和心理状态的反映。行为与主体状况及情境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亦即行为人的主体状况和情境决定其行为及特点。同时,它还一定程度地反映着行为人的生活环境和经历等影响个性形成的因素。因此,根据人的行为活动,可以分析判断行为人的心理活动及其个性特点,分析判断当时的情境条件,分析判断他所生活的环境和经历,从而从已知追溯未知,描述刻画出行为人的心理活动及其心理面貌和特点。犯罪心理痕迹的研究利用正是基于这一基本的心理学原理。犯罪人无论是其行为动机还是行为时的情绪状态、作案经验、行为习惯、与侵害对象的关系状况以及有关个性特点、 心理面貌及其生活环境等影响个性形成的因素,都会不同程度地通过犯罪行为所遗留的犯罪心理痕迹直接或间接地反映或折射出来。这样,就为 我们分析案情、刻画罪犯形象提供了相关依据。 一、犯罪心理痕迹研究的步骤 根据心理的实质及心理与行为的关系,我们不难获得犯罪现场心理痕迹分析的基本途径:犯罪心理痕迹 犯罪行为活动 犯罪心理活动及其状态 犯罪人的主体状况及现场情境 犯罪人基本情况及基本案情。根据犯罪心理痕迹研究利用的这一思路和模式,侦查实践中对犯罪心理痕迹进行研究利用的步骤及要求如下:充分发现和收集犯罪现场遗留的各种心理痕迹。把对现场痕迹物证的分析、判断与犯罪心理痕迹的分析、判断充分结合起来,对现场要作全面客观的记录,不能忽视和放弃任何当时认为不重 44 2007年5月 第3期 总第96期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Journal o fH ubei U niversity of Po lice M ay .2007 N o .3 Se r .N o .96

(完整版)论侦查途径的选择和依据

论侦查途径的选择和依据 侦查途径是指查明案件事实、搜集犯罪证据、揭露与证实犯罪,从而顺利完成破案任务的路径。由于刑事案件形形色色,因此,破获一起案件路径也有若干条,有的会使案件陷入僵局,耗时费力;有的则为案件提供线索,少走弯路,成为破案的捷径。在案件侦查之初,若干条侦查途径都有破获案件的可能,但是如何能从众多的途径中选择出最佳途径。这就需要侦查主体要善于分析案件特点,找出一般规律,从实际出发,并且遵照一定的原则,选择正确的侦查途径。正确的选择侦查途径,可以缩短侦查进程,直取犯罪嫌疑人要害,发现罪犯,获取罪证,对于提高破案效率和质量,节省人力、物力的投入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侦查途径选择时遵循的原则 侦查途径的选择关系到案件的破获和进展程度,因此,不能凭个人喜好来决定,应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 客观性原则是指无论在什么样的案件中,或者在选择侦查途径的过程中,我们都不能凭空想象,必须建立在客观、实际的基础上。所有案件和现场在发生和发现后,都以某种形式存在着,侦查员要发现掌握这些情况,才能了解犯罪,认识犯罪从而展开侦查工作,所以要深刻的认识到这些客观事实。破案之初,首先要搜集与案件相关的客观事实,分析、了解、掌握具体情况,并深入细致的调查分析,才能为做出正确的选择打下基础。 (二)、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在侦查途径的选择过程中要坚持依法办案的原则。一切侦查活动的开展和进行都要接受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监督。侦查人员本着“立警为民、执法为公”的原则为人民服务,就必须依法办案,并且自觉的接受法律的监督。侦查活动更要满足法律规范,所得到的侦查结果才有法律效力,为法律所承认。因此,侦查途径的选择过程中必须依照法律的要求,任何侦查环节、每项侦查措施都要合乎我国法律和要求。所选择的侦查途径也要合法。

犯罪现场侦查学

犯罪现场的构成要素:犯罪行为是犯罪现场的根本标志,是构成犯罪现场的核心要素;物质形态变化要素是犯罪行为的结果是犯罪事实的明证,既包括物质形态的显性变化也包括隐性变化。印象痕迹属物质痕迹的范畴,但心理痕迹不是。三者的获取方式各不相同。 有形的形象痕迹——靠技术勘验获取、无形的印象痕迹——靠现场访问获取、犯罪心理痕迹——靠现场分析获取 犯罪现场的特点:留痕性;反映性;复杂性;易变性;可知性:前二者表明犯罪现场是可以认知的,后二者说明这种认知过程是不易的,甚至是艰难的。 犯罪现场的分类:根据多个现场形成时主要犯罪行为及其关联行为发生的地点分为:主体现场、关联现场。 主体现场:行为人实施主要犯罪行为的地点或场所。如杀人现场 关联现场:主体现场以外的行为人实施与主要犯罪行为相关的犯罪行为的地点或场所。 根据对同一现场不同部位的划分为:中心现场(现场中心)、外围现场(现场外围)。 中心现场:是作案人实施犯罪活动的主要地点,通常处于整个现场的中心部位。 外围现场:是作案人在现场中心部位周围或附近活动过的地点,通常处于整个现场的外围区域。 根据犯罪现场形成后有无重大变化分为:原始现场和变动现场。 原始是相对的,变动是绝对的。所不同的是:变动的程度。 现场的基本状态:痕迹物品的分布状态、结果的呈现状态。主要看其有无重大改变,有则变动,无则原始。 根据作案人对现场处置的主观意图分为:破坏现场、伪装现场、伪造现场。 伪装现场:作案人为转移侦查视线,在实施犯罪中或之后对现场状态进行了掩饰性改变的现场。与伪造现场的区别点:犯罪事实存在而伪装成不存在或某种性质的犯罪行为伪装成另一种性质的犯罪行为。 伪造现场:通常称作“假案现场”。行为人出于某种动机目的而虚构的犯罪现场。与伪装现场的区别点:犯罪事实本身不存在,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谎称受到了犯罪侵害。 犯罪现场勘查的概念:简称“现场勘查”,是侦查人员依法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或检查以及调查和分析的一项侦查活动。大多数情况下,现场勘查是侦查破案工作的起点、基础和重要“门户”。 现场勘查的基本内容(《规则》第5条) 现场实地勘验检查,简称“现场勘验”、“实地勘验”。这是现场勘查的核心内容。 现场访问,又称“现场调查”。这是现场勘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现场分析,又称“临场分析”。这是现场勘查的另一项重要内容。 其它内容:现场勘查前期处置、现场保护、现场紧急措施、必要时进行的现场复验复查、现场实验等。这些都是现场勘查不可或缺的内容。现场勘查的任务首要任务:查明犯罪现场情况,确定事件性质、事件性质,在现场勘查中经常遇到的有三种:1、刑事犯罪案件;2、意外事故3、伪造现场的假案。 查明现场情况的核心内容是:后果、过程、原因。 核心任务:寻找、发现、搜集犯罪线索和证据 阶段性任务:研究分析案情,判断案件性质,初步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部署下一步的侦查工作。 特殊性任务:现场紧急处置 现场勘查的基本要求:一)及时二)全面三)细致四)客观五)合法六)安全(双向安全要求) 组成与分工:犯罪现场勘查的主体是侦查人员,包括:现场勘查指挥员、侦查员和刑事技术员。 刑事技术员通常指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的以下人员:痕检技术人员、文检技术人员、法医、毒化检验人员、勘查记录人员(照相员、笔录员、绘图员)、警犬驯导员等。 现场勘查的参与人员:检察人员;专业人员;见证人;发案地派出所民警、巡警;单位保卫人员、保安人员等 职责:勘查指挥人员的需具备的条件和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勘查人员的职责 现场勘查指挥人员的职责: 1决定和组织实施紧急措施2 制定和实施勘查工作方案3 对参加人员进行分工4 指挥、协调现场勘查工作5 确定见证人 6 审核现场勘查工作记录 7 组织现场分析 8 决定对现场进行处理 现场勘查侦查员的职责: 1 实施紧急处理 2 开展现场调查访问 3 固定提取痕迹物证 4 制作勘验检查记录 5 参加现场分析 6 提出现场处理意见 为规范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根据《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05年8月公安部下发了《关于申领发放<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证>有关工作的通知》,并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行《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证》制度,1996年《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中关于《犯罪现场勘查证》的格式即行废止。该《通知》就申领范围和资格条件规定如下:申领《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证》的人员,应当是公安机关从事刑事侦查和刑事科学技术工作的人民警察。 (三)《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证》有效期为5年,逾期重新申领。对于调离刑事侦查、刑事科学技术工作岗位,或者不适合继续从事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报证件核发机关,证件核发机关将证件收回。 第三章现场勘查的前期处置 第一节接报案处置受案最新法律文书样式修改为刑事、行政通用文书:《受案登记表》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向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等出具《受案回执》。另外,对报案人等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应当登记,并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接报案时应查明的主要问题:接报案时要结合《受案登记表》问明以下5方面情况: 1. 案件基本情况和处警情况 2.被害人和被侵财物情况3犯罪嫌疑人的情况4.报案人的情况5. 现场的准确位置和到达路线 第二节 一、临场常规处置一)及时了解和掌握现场情况到达现场后,指挥员应带领侦查人员进一步了解和掌握现场情况,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1.听取有关人员的汇报。2.亲自察看现场情况。 (二)登记在场人员,掌握重要知情人重要知情人,主要是从现场的发现人、报案人、被害人及其亲属和在现场周围居住、工作、停留的人,以及在作案人来去路线上了解有关情况的人中寻找。 三)邀请现场勘查见证人必要性:与我国“自侦自鉴”的侦查制度有关。见证人是相对中立的第三方,以此显示勘查活动的客观、真实与公正。所谓见证人是指与案件无关、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见证侦查人员或者办案的人民警察执法行为的自然人。 第二节临场处置 四)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二节临场处置 1.专门人员的条件。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是为了协助侦查人员解决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他们势必要参与一些勘查活动。因此,在聘请时应把握两个条件: 一是具有解决勘查中所遇专门问题的专门知识,并掌握相应的专业技能; 二是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并愿意协助侦查部门工作。 第二节临场处置 2.专门人员的职责。专门人员的职责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参与勘查研究专门性问题,并提出专业意见,供侦查人员分析案情时参考;二是根据侦查人员的要求,将专业意见制作成合格的证据材料或从技术角度制作检验鉴定书。 第二节临场处置 现场紧急情况常见的有:1.危急情况(险情)常见的现场险情有:人命危险、火险、爆炸险、有害物质扩散险、建筑物坍塌险等。 2.其他紧急情况第一,现场上发现犯罪嫌疑人第二,发现犯罪嫌疑人逃离现场不久第三,被侵害财物特征明显或数额巨大 第二节临场处置,现场紧急措施所谓“现场紧急措施”,是指针对现场存在的紧急情况所采取的应对或解决办法。 现场紧急措施根据决定及实施权限,可分为:保护型紧急措施和侦查型紧急措施。 保护型紧急措施只要是先期到达现场的警察都有权决定实施,侦查型紧急措施只有侦查指挥人员(勘查指挥人员)才有实施的决定权。 保护型紧急措施的内容有:抢救生命(救助受害和受伤的人)和财产;排

浅谈犯罪现场心理痕迹

浅谈犯罪现场心理痕迹 【摘要】:作案人在作案过程中除了留下各种各样的物质痕迹以外,还会留下潜在的心理痕迹,通过现场勘查,提取遗留在现场中的各种痕迹物证,来分析作案人实施犯罪的心理过程,对于推断作案人的犯罪行为动机和目的,认定案件性质,明确侦查方向和范围,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物质痕迹;心理痕迹;现场勘查 作案人在作案过程中除了留下各种各样的物质痕迹以外,还会留下潜在的心理痕迹,通过现场勘查,提取遗留在现场中的各种痕迹物证,来分析作案人实施犯罪的心理过程,对于推断作案人的犯罪行为动机和目的,认定案件性质,明确侦查方向和范围,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犯罪心理痕迹概述 近年来,犯罪心理痕迹研究受到我国侦查学界的关注,不同学者给予了不同的定义,作者查阅了资料,主要观点如下: 1. 犯罪心理痕迹,专指犯罪人大脑对经历过的特殊事件(犯罪)的认知及记忆【1】 2.犯罪心理痕迹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表现出来的,通过犯罪行为间接地反映在犯罪现场遗留痕迹之中的某些比较稳定的、典型的心理特点”【2】 3.犯罪现场心理痕迹是犯罪现场客观事物形象的心理属性,或者说现场心理痕迹是犯罪人的心理要素通过犯罪行为赋予犯罪现场客观事物形象的属性【3】 4.(犯罪)心理痕迹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在犯罪现场上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出犯罪心理活动的一切现象,它可以反映出犯罪分子的心理活动过程,心理状态和个性心理特点【4】 5.现场心理痕迹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和犯罪前后的心理活动,通过行为结果间接地反映在犯罪现场物质痕迹或被害人、事主和知情群众记忆之中的某些带有犯罪意向性、一致性、典型的心理特点【5】 6.犯罪心理痕迹是相对于犯罪现场中的物质痕迹而言的”它是犯罪人个性心理在犯罪行为发生过程中客观反映【6】 7.现场心理痕迹是指犯罪行为发生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通过犯罪行为储存在一定载体上的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过程!心理特征和心理状态(心理活动)”【7】

刑事科学技术对侦查的影响

刑事科学技术对侦查的影响 “科学技术是刑事侦查第一战斗力”,科学技术的进步,带动了刑事侦破能力的提高以及侦查观念的转变。 一、科学技术对刑事侦查的影响史。 早在2000多年前,我们先人在刑事断狱中就曾运用了观察、记录和检验物证的手段。强调“察狱之官,先备五听,又验诸证信”,注意发挥证据的作用。近代《刑事侦查学》的诞生也是科学技术进步与发展的结果。犯罪侦查学被认为是一门“把自然科学应用于法律科学,旨在对物证进行检验、同一认定、具体辨别和判断的学科”。刑事侦查学后来乃至今后的发展,也受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影响与制约。 二、刑侦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融入世界体系,人们的价值观、人文观以及法制观念都发生了许多变化。这些变化对刑事侦查工作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总体上看,就是要求标准越来越高,工作难度越来越大。 1、刑侦工作环境发生的变化。 ①法制环境的变化。我国已经进入法制化社会,立法和执法监督日臻完善,公民的法律维权意识普遍增强,侦查受到越来越多的监督和制约。

②人文环境的变化。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引起人们生活方式、价值观念、道德标准的一系列变化,调查取证工作越来越困难。 ③舆论环境的变化。各种媒体特别关注刑事案件的发破新闻。刑事侦查始终处在媒体追踪范围,其中不乏干扰之嫌,对侦查工作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 2、犯罪形式发生的变化。 ①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增加。 ②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增强。 ③犯罪人对抗性加大。 犯罪与侦查、邪恶与正义的较量显得日益复杂。通过加大侦查的科技含量,持续地增强控制、发现、揭露、制服犯罪的能力,无疑是刑侦改革的重要内涵。 三、科学技术在刑侦工作中的发展 刑事侦查中的科学技术是为侦查破案服务的。它既包括现代化的技术装备,也包括现代化的侦查观念,更需要人的整体科技素质的提高。 1、刑侦技术的开发。刑侦技术属于应用技术,为了引进、借鉴、吸收现代科学技术提供的最先进手段,为侦查服务。我们必须增强科

试析犯罪心理痕迹在侦破案件中的运用

试析犯罪心理痕迹在侦破案件中的运用 [摘要]根据洛卡德物质交换原理,犯罪分子在犯罪现场实施犯罪行为,必定直接或间接地作用在现场上,自觉或不自觉地遗留下其活动的痕迹。依痕迹存在形式不同,可将现场犯罪痕迹分为物质痕迹和心理痕迹。侦查人员在勘查犯罪现场时,通常对手印、足迹等传统上的物质痕迹比较重视,但对心理痕迹即对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的心理特点重视不够。任何一个犯罪现场的形成,都与犯罪行为人的内心活动分不开的,这就要求勘查人员能够依据犯罪心理学原理以及其他相关学科知识,运用心理分析的方法将心理痕迹和物质痕迹有机地结合起来,相互印证、相互支持,掌握更多的犯罪信息,为分析案情、刻画嫌疑人、确定侦查方向提供依据。 [关键词]犯罪心理痕迹;系列杀人案件 犯罪现场存在着有形的物质痕迹和无形的心理痕迹。犯罪现场的心理痕迹属于行为留痕的一种特殊的、抽象的反应形态,这些无形的心理特点通过犯罪行为间接地反映在犯罪现场有形的物质痕迹之中,客观地反映了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意识和心理活动。在犯罪现场勘查的实践中依据犯罪心理学的有关原理,运用心理分析的方法,推断出现场特定物质痕迹所反映出来的特定的犯罪心理痕迹,分析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动机目的、作案时的心理活动、典型的个人性格、生活方式、生活习惯等特定特征,从而为寻找犯罪嫌疑人提供线索。 一、犯罪心理痕迹 所谓犯罪心理痕迹,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在犯罪现场作案过程中实施相关犯罪行为时,通过遗留在现场上有形物质痕迹或通过相关人员的记忆、描述而表现出来的犯罪嫌疑人特定、一致、典型的心理特点及其独特的思维现象。①它具有客观性、可知性、间接性、相对稳定性、人身特定性等特点。 现场心理痕迹以物质痕迹为载体,与物质痕迹所蕴含的内容具有一致性。现场心理痕迹通过物质痕迹得以体现,所以,以现场心理痕迹分析为基础,反过来分析物质痕迹,从而可以使物质痕迹的利用更科学合理,更有利于刑事案件的迅速侦破。 二、利用犯罪心理痕迹分析系列杀人案件的重点内容② (一)分析犯罪分子的个性特征 犯罪人为了实现犯罪目的以及受犯罪行为习惯的支配,实施同一类型的犯罪往往使用相同的作案手法。具体说来犯罪分子在第一次作案成功后,其行为方式在大脑皮层中建立了刺激,以后在相似条件下作案时,一般都会沿袭此类方法。 (二)分析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的过程 犯罪行为是犯罪心理外化的结果。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的过程应该是和其犯罪心理活动的过程相一致的。首先,根据犯罪心理痕迹,来分析犯罪现场案犯心理活动的规律和特点,进而对案犯可能的作案地域和侵害对象做出预测。其次,评价犯罪心理痕迹与犯罪现场诸犯罪信息之间的关系,是否相互验证,是否与犯罪行为的进程相符。 (三)犯罪人的年龄、性别、种族、职业、教育水平、社会经济地位等人口统计学特征 (四)犯罪人的生活习惯和日常活动规律 三、犯罪心理痕迹分析的依据和理论基础

侦探常识

侦探常识.txt6宽容润滑了彼此的关系,消除了彼此的隔阂,扫清了彼此的顾忌,增进了彼此的了解。※自杀是枪抵着脑袋开时,会在弹孔周围留下烧焦的痕迹,且周围皮肤的颜色也会加深。且子弹进入的洞比出的洞小,血流的也较少一点,一般情况下只有自杀才会留下焦痕。 ※肺部穿孔,即使想呼吸也会因肺部无法扩张而不能顺利呼吸,这便会造成窒息死亡。死前大概能痛苦挣扎10~15分。 ※溺死:口中稍带水渍,瞳孔放大,且有出血现象在眼粘膜上,耳膜也会因水压而造成破裂引起出血。 ※中毒:嘴唇先泛起微紫色或黑色,接着身体其他部位也会出现此现象;眼睛有时会瞪着,两手紧握拳头,腰腿蜷曲等。 ※死者皮肤成粉红色,且有些斑点由皮肤内向外呈出,明显是氢氧化钠(Na OH)中毒致死;若毒在胶囊中。则至少要融化15分钟才能显出毒性。急救时最好用含蛋白的东西漱口,如:牛奶。PS:氰酸钾是难溶于冷水的. ※被勒死:喉部明显有一道深深的紫色痕迹,瞳孔放大做痛苦状,舌头有时伸出且变成紫黑色。 ※死者的发稍有些微烧焦,身体肌肉极度僵硬,这是高压中电而死的特征。 ※用茶清洗伤口中和毒性是处理遭遇海蛇等的咬伤的最佳办法,因为茶中含有的丹宁可以解毒;另外负责吸出毒的人也要用茶漱口以防中毒。 ※食物中毒时,可以用绿豆磨碎冲水灌服可以暂时缓解毒性。 ※把盐素与酸性的清洁剂混合后,会产生有毒气体。 ※外科医生的食指上会留下一道深而明显的痕迹,这是因为经常打包扎线所留下的。 ※电流从手指尖流进身体所形成的烫伤,会使手指成为灰白色。 ※吃了氢酸钾可能会引起窒息死亡(氢酸钾有杏仁味)。 ※若是在花上下毒,花本身也应先枯萎。 ※表面看起来是咬端舌头“自杀”的死状,有时是因为吸入毒气或吞入毒物引起痉挛造成的。※毒菌有很多种,有些还会发出猛毒的毒素。毒菌还可以拿来做药,但还有毒性,所以平常最好别吃。 ※二氧化碳中毒:人周围气体中含超过20%的二氧化碳,那么吸入后会剧烈痉挛,几秒钟便会咬舌而死且身体冰凉。二氧化碳比空气重,所以会沉在特定空间的下面。 ※若是大量出血引起的痉挛,必须用绳子扎紧伤口附近止血,防止血流过多,接下来是揉按心脏。 ※如果人的内脏被弄破,会有一种特殊的内脏气息。 ※山洞中回声大的话就表示没路了,若回声小的话表示还有路。 ※硫化硫酸钠(漂白剂)能解氢酸钾毒。 ※珍珠的表面是由碳酸钙组成的,最怕酸性的腐蚀,所以在碰名贵的珍珠时,一定要带手套或用手帕包着,若不用的话,会使珍珠碰到手上的油渍,使珍珠表面光泽消失得更快。珍珠表面的光泽寿命最多30~40年,以后便会慢慢褪色。 ※将尸体埋在土中,让身体不能接触空气,尸体腐烂的速度会是正常速度的1/8,在水中会更慢。 ※一般失踪超过七年就被确认是死亡了,若是自然灾害或是灾难造成的人失踪,超过一年就被确定死亡了。 ※用钝器打击人的头部甚至会造成锉裂伤。通常第一击不会有血溅出,但伤口周围会有伤痕,第二击在同一地方,血才会喷出。 ※上下唇粘膜出血,颈部有点状表皮剥落,及皮上有片状出血,眼结膜出血等表示有扼颈过

浅谈足迹检验技术在侦查破案中的相关作用

浅谈足迹检验技术在侦查破案中的相关作用 随着犯罪形势的不断变化,在侦查破案的过程中,足迹检验技术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关键环节之一。足迹本身的特性,也决定了其在侦查破案中的广泛应用。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足迹检验的使用,让足迹检验在侦查破案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文章就结合了足迹使用的科学依据,结合实际的案件,分析了足迹检验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并提出了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方法。希望能为侦查破案提供足迹检验的技术支持。 标签:足迹检验;侦查;破案 足迹是指人们在站立或是行动时,与地面或其他基础面接触而留下的痕迹。在刑事案件的调查中,常常要用到足迹来作为证据[1]。实际上,在现代的刑事诉讼案件中,不仅仅是足迹,指纹等工具痕迹等都可以作为证物的。而且,指纹应用得更为广泛。但是,当下对指纹鉴定的科学性不断怀疑,相比于指纹具有更强的识别性和准确性的足迹在侦查破案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2]。 1 使用足迹检验在侦查破案中的科学依据 1.1 足迹的特定性 无论是足迹的步伐特征还是形象特征上,足迹都展现出了与其他证据不相同的特殊性。这里的形象特征指的就是单个的足迹展现的人的足部或者是袜子的结构特征。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行走习惯,而步法特征实际上就是能够展现人的行走规律的特征。这两种特征都是长期生活中积累的,而且根据个人的生活习惯、体态特征的不同都不同而具有细微的差异。而这种呈现出来的差异一般不会轻易改变,所以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足迹特征。实际上也就是,足迹能够对人的机构特征和运动特征进行客观反映,展现出个体之间的差异。因此,足迹能够准确地为侦查破案提供依据。根据足迹里呈现出来的细微差别,可以判定犯罪嫌疑人的身高、体重、走路姿势等相关特征。甚至还可以分析出拥有该足迹的人在特定部位停留的时间以及走路的方向等。为追踪嫌疑人的下落,提供了较为准确的数据。 1.2 足迹的相对稳定性 与其他证据相比,足迹更为稳定。因为一个人的足迹可以说是在较长时间内不会轻易改变而且许多反对情况都是临时发生,犯罪嫌疑人也不会注意改变自己的足迹。即便是有的犯罪嫌疑人刻意掩饰自己的足迹,通过足迹中的细微特点,还是能够看出犯罪嫌疑人的一些习惯。并且遇到犯罪现场搜集到的证据不完整时,也可以根据残缺的足迹判别,得到与罪犯相关的信息。 1.3 足迹的反应性 足迹不仅仅能够反映脚步动作,行为方向等外界因素,还可以展现犯罪嫌疑

刑事科学技术在公安工作中的应用

刑事科学技术在公安工作 中的应用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面临当今高科技发展飞速迅猛,日新月异,并不断被不法分子广泛应用到各类违法犯罪案件中的严峻形势,刑事科学技术在同刑事犯罪活动作斗争所扮演角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他已然成为刑事侦察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犯罪分子越来越多地利用科学技术手段进行犯罪或者进行反侦察活动。因此,为了准确有力地揭露、证实和打击犯罪分子,在刑事侦察工作中运用刑事科学技术手段就显得更加重要。 随着刑事技术工作的迅速发展,通过现场勘查取证、运用犯罪档案查找发现线索、运用刑事技术鉴定为侦察破案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越来越多,同一认定理论和种属认定理论作为线索和证据的应用的基本理论对物证技术的研究方向和具体操作有着根本上的解释和指导意义。 刑事科学技术重点在于物证技术,物证技术是以物理学、化学、生物学、遗传学等自然科学为基础,以查明案件事实,为侦察破案审判提供科学证据为目的,研究发现、记录、提取、显现、分析、检验以及鉴定的各种理论与方法的一门技术。 我们照相、摄像是为了保存犯罪现场的状况,表现事物的特征和细节,供之后的分析研究;我们采集指纹、捺取指印是为了更好的识别,认定犯罪嫌疑人;我们分析提取足迹,是为了推测犯罪嫌疑人走路姿势、习惯,以及脚部生理特征;我们检验各种痕迹,也是希望这些痕迹能告诉我们关于案件的一些情况…… 那么采集物证为什么这么用,可以这样用。这是同一认定理论和种属认定理论来解决的问题。正如指纹是侦破案件的利器,因为每个人的指纹各不相同,并且它在形成后人的一生中基本不变。这其中便是同一认定和种属认定的原理指导。

谈谈犯罪心理痕迹在分析入室盗窃案件中的作用

谈谈犯罪心理痕迹在分析入室盗窃案件中的作用 【摘要】当前,公安部开展“打盗抢”专项活动,进行破案大会战,各地公安部门积极备战,力争扩大战果。其中盗窃犯罪发案比例一直居于各类犯罪的首位,破案率却始终处于低谷状态,如何提高盗窃案件的侦破率已经成为当前各地刑侦部门最为迫切解决的课题。而恰当地运用犯罪心理痕迹对入室盗窃现案件场进行分析和判断,对于提高破案率将有很大的帮助。 【关键词】犯罪;心理痕迹;入室盗窃 盗窃犯罪,特别是入室盗窃,现场损坏的物品和遗留的痕迹物证相对其它案件来说会显得特别的多。但是当前随着犯罪嫌疑人反侦察伎俩的提高,现场痕迹物证的提取率在逐渐降低,勘查中能够提取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也越来越少,越来越多的犯罪现场提取不到手印、足迹等痕迹物证。如果仅靠物质形态的痕迹物证特征来分析案件现场,理由显然是不够充分的。不过如果能够结合犯罪心理痕迹所显示的信息来分析判断,那么对案件进一步的剖析效果会是非常明显的。 犯罪心理痕迹,目前在学术界主要有以史海青、傅晓海、徐俊文等人提出的观点颇具代表性:“罪犯在实施犯罪活动中,通过犯罪行为表现出来的某种特定的心理特征”[1]、“以物质痕迹、被害人、知情人的陈述为载体,遗留在现场上的能够反映罪犯在犯罪预备和犯罪实施过程中,心理活动历程及个性特征的无形痕迹”[2]等,尽管表述措辞不尽相同,但中心观点基本上是一致的。综合来说,犯罪心理痕迹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由于个人心理的作用和影响,会有意无意地通过言行举止、动作神态等暴露出来,作用于周围环境而留下各种痕迹反映的总和。不同或不同类型的犯罪现场会表现出不同的犯罪心理痕迹,文中阐述的只是如何充分利用犯罪心理痕迹对入室盗窃案件现场分析的作用,以提高盗窃案件的破案率。 一、利用犯罪心理痕迹对盗窃案件的定性可以进一步细化,可以揭露和识别作案人员的伪装行径,如对“监守自盗、内外勾结、外盗” 等区分判断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每一项犯罪行为,都是在犯罪动机的支配下实施的,犯罪动机隐藏着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之后的心理状态信息。一些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为了掩饰其罪行,转移侦查视线,逃避打击,总会想方设法进行现场伪装,包括心理上的伪装和行为动作上的伪装。但无论如何伪装,都不可能完全改变和抹掉其固有的个性特征及隐藏的心理状态信息,由于独特固有的个性心理特点会使他的犯罪心理痕迹从现场不同的角度中显露出来。比如犯罪嫌疑人针对自己保管在保险柜里的一笔巨款进行撬盗,在判断其是否监守自盗时,必须要仔细对撬盗保险柜的动作痕迹形态进行分析,推敲痕迹特征形成的机理,这样当中就会包含着一种心理因素在里面。那么我们必须从研究他的犯罪动机出发,很明显他的犯罪动机就是为了图财,并且经过了思想斗争和策划,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他会布置一些掩饰动作来逃避打击,所以会刻意去进行伪装。但他毕竟不是惯犯,也并不具有职业化或专业化的技巧技能,因此在现场上往往会显出很多不符合逻辑的、反常的动作形态,如工具痕迹形态不具备扩缝条件、撬压点不对、破坏面不够宽、门变形不大、锁芯和锁体不损坏以及现场一些不必要的翻动等痕迹特征。通过分析这些犯罪心理痕迹可以分析其犯罪动机,再从犯罪动机中获取作案人隐藏的心理状态信息,然后进一步判断案件的性质,是监守自盗或是内外勾结抑是单纯的外人盗窃案件,从而为后面的侦查提供准确的方向和缩

侦查破案思路

现代刑侦的专业分工越来越细,涉及学科门类众多,其操作程序不但受犯罪特点、侦查工作自身特性规律的影响,也受到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很大制约,头绪实在繁多。但是大体了解一下总会对自己的侦探事业有所帮助,最起码不会在遇事时方寸大乱 现代刑事侦查不但在具体方法手段上越来越多地加大了科学技术的成份,其操作程序、规则也大量地借鉴了系统工程理论、决策学、认知科学、对策论的一些前沿成果(虽然这些在我国还不明显,但也能看出一些端倪),而且由于刑事侦查究其本质是一种从事后去追溯事前,由结果去发现原因,由事件发掘出人的一个过程,其推理模式是回溯式的,其方法是不断逼近目标真理的假说验证排除法,其面临的主要困难也就是如何从纷繁芜杂的表象下发现事物的内在联系,如何把一个个支离破碎、真假难辨的线索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地形成一个较完整的、有关于犯罪的性质、动机、过程、手段、嫌疑人特征的假说体系!(类似于情报分析中的综合拼块方法) 一、基于此,从认知过程的逻辑角度而言,以一般典型案例的侦查为例(指须综合运用多种侦查措施、手段的专案侦查),其一般程序如下: 1、初步了解案情-----即弄明白到底出了什么事,具体说来就是对案件的下列要素作一个基本的了解:究竟是在何时、何地、由何人基于何种目的、动机使用何种工具对何种目标造成了何种后果。简称为案件的“七何要素”。这“七何要素”并不是一开始就能弄得很清楚,但它却是我们分析认识案情的方向,我们一切的工作都应当以其为目标。 2、初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线索,如现场痕迹、遗留物品、被害人基本情况、作案手法工具特征等,其主要方式是: a、现场勘查:通过细致地发现、提取各种现场痕迹、遗留物证,加之广泛地运用科学手段,尽量获取有关犯罪过程、手段、工具、作案人个人体貌(身高、长相、血型、指纹、声纹、DNA分子等)、职业、经历、行为等方面特征的情况,以为下一步确定侦查方向、划定侦查范围提供依据。 b、调查访问:在现场访问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走访证人及其它有可能了解案情的各类人员,从中发现各种可能的利害关系、犯罪嫌疑人的各种特征,为下一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身份提供依据。 c、广布线人,获取线索:罪犯也是人,也生活在各种现实社会关系中,他的蜕变也需要一个过程、一个空间,需要群体、“前辈”的引导,需要“道中人”提供必要的情报、工具。这就为我们特情的工作提供了广阔的天地。 3、汇总案情,综合分析,作出判断(提出假说) 这是整个侦查工作中很关键的一个环节,是确定侦查方向,制订正确侦查计划的前提。其间的方法也就是毛主席说的“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由表及里、由此及彼”将各方面掌握的情况按照“七何要素”的要求加以分类,剔除那些虚假的、重复的信息,在具备丰富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对各类相关案件的一般动机、行为过程、对象特点充分了解),提出对本案案情的若干基本假设,其核心内容主要是:本案性质、动机,犯罪过程(进入的时间、路线、主要动作等)、使用的何种工具、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特征等。 以上的若干基本假设,经过与会人员的充分问难置疑加以补充完善后,就可以作出对案件性质、基本过程、嫌疑人特点作出比较准确的判断,在此基础上就能比较客观地确定侦查方向、范围,制订侦查计划,合理地安排、分配侦查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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