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机动车登记业务介绍

机动车登记业务介绍

机动车登记业务介绍
机动车登记业务介绍

机动车登记业务介绍

●机动车注册登记

●机动车变更登记

●机动车转移登记

●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

●机动车注销登记

●机动车停驶、复驶、更正业务

●补(换)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申请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本市机动车委托外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外省市机动车委托本市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补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注册登记

一、办理程序

(一)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凭证、国产机动车的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2003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国产汽车不需要提交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到确认机动车的地点确认机动车。不属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于检验的车型的,还需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提交办理注册登记的申请资料到办理注册登记的地点申请注册登记。

二、办理地点

(一)确认和检验机动车的地点为:

1、机动车所有人到市车辆管理所(刘寺检测线院内)服务大厅办理。

2、其它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为县区的机动车所有人到县车管所办理;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进口机动车三个工作日内,国产机动车当日内办理完毕。

四、收费

汽车反光号牌收取100元/副,摩托车反光号牌收取70元/副, 挂车反光号牌收取5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反光号牌收取40元/副,机动车行驶证收取15元/本,机动车登记证书收取10元/证。

五、提交资料

(一)《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三)机动车来历凭证;

(四)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属于用进口底盘改装的机动车的进口机动车底盘进口凭证);

(五)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六)机动车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八)机动车技术资料档案;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六、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情形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标准的;

(七)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八)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注册登记时有已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标准且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的;

(九)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七、其它规定

(一)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办理注册登记时,除提供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来历凭证外,还应当提供该车的原始发票,即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国外销售单位开具的发票。但属于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情况不需体供该车的原始发票。

(二)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使(领)馆的内设机构,可以使用使(领)馆出具的证明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但机动车所有人的名称应当按照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名称登记。

(三)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国产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无法提交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的,可以凭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八、下列术语的含义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和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2、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允许使用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

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现役军人(含武警)、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的身份证明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证明;

5、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6、外商在华独资企业或者外商驻华机构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7、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

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旧机动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

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5、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国家机关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7、国家机关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8、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证明书》。

(三)住所的地址是指

1、单位住所地址为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地址;

2、个人住所地址为其申报的住所地址。

(四)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1、进口汽车的进口凭证,是国家限定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2、其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各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监管地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机动车变更登记

一、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形: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本市或迁入本市管辖区域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行变更,不需办理变更登记: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机动车增加车内装饰等;

(四)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但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喷涂和粘贴车身广告需经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处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准在车身上做广告。

2、在机动车车身外喷涂、粘贴标识的(不含车窗玻璃、前、后风挡玻璃和车前、后部),允许喷涂和粘贴的内容为:单位名称、企业标识、电话、地址、网址。喷涂字迹应端正,字号大小不得大于车身高度的10%;字迹和标识颜色面积不得大于车身主体颜色的1/3,不得改变车身整体颜色,原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的车身颜色不变。

3、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应在车身后部喷有与号牌字体相同,放大倍数应为号牌字体的2.5倍的放大号,字迹颜色应与车身颜色色差分明;厢式货车和封闭货车在车身两侧分别喷有统一的“厢式货车”、“封闭货车”字样;大型货车和大、中型客车车门两侧应喷涂载重吨位及准乘人数字样,从事营运的,应当喷涂经营单位名称和营运编号,字迹要端正,颜色与车身颜色色差分明。

三、办理地点

(一)市车管所(刘寺检测线)院内服务大厅。

四、办理时限

(一)办理机动车转入、迁出或更换整车的,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办理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车架、更换发动机、改变使用性质、共同所有人姓名变更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办理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在本市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公章式样或者联系方式变更备案的,即时办结。

五、收费

机动车行驶证收取工本费15元/本,机动车临时号牌收取5元/张,汽车反光号牌收取100元/副,摩托车反光号牌收取70元/副,挂车反光号牌收取5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反光号牌收取40元/副,机动车登记证书收取10元/证。

六、办理程序及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变更机动车车身颜色、车身或者车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提交下列资料:1、《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所有人因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申请办理变更的,应当提交能够确认被鉴定的机动车与被盗抢的机动车为同一辆车的有关技术鉴定证明。

经批准后,凭车辆管理所出具的《准予变更通知单》进行变更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在批准变更后十日内,提交下列资料并交验车辆:

1、《准予变更通知单》;

2、《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3、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机动车行驶证;

6、变更车身或者车架,以及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进行重新确认的,还需提供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并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性能检测;

7、更换车身、车架的销售单位或者修理单位开具的发票,属于因质量问题索赔的,提交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特约维修站出具的更换证明。

(二)申请更换发动机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按下列规定提交资料并交验车辆:

1、《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更换发动机的销售单位或者修理单位开具的发票,属于因质量问题索赔的,提交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特约维修站出具的更换证明;

6、机动车所有人因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被改变,申请办理变更的,应当提交能够确认被鉴定的机动车与被盗抢的机动车为同一辆车的有关技术鉴定证明;

7、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三)机动车因质量问题制造厂更换原型号整车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在更换后按下列规定提交资料并交验车辆:

1、《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6、不属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于检验的车型的,还需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7、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四)申请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在变更后提交下列资料并交验车辆:

1、《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

(五)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出本市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在变更后提交下列资料并交验车辆:

1、《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号牌;

6、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六)因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入或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机动车的所有人变更后机动车需要转入本市的,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按照注册登记规定的确认和检验地点和办理注册登记的地点办理:

1、《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4、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5、机动车登记证书;

6、机动车档案。

(七)因两人以上共同所有机动车,将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交验车辆:

1、《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2、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为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提交《居民户口簿》);

6、属于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还应当提交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八)因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在本市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公章式样或者联系方式变更办理备案的,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应提交《机动车变更备案申请表》及变更事项相关资料。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在本市内迁移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备案。

——机动车转移登记

一、申请转移登记的程序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相关资料到指定地点交验车辆,办理转移登记。

二、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

(二)现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六)属于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本市的,还应当提交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七)机动车来历凭证;

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旧机动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

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5、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国家机关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7、国家机关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8、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证明书》。

三、机动车转入:

机动车转入本市的,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按照注册登记规定的确认和检验地点和办理注册登记的地点办理:

(一)《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机动车来历凭证;

(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五)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六)机动车登记证书;

(七)机动车档案。

四、不予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的情形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七)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八)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九)机动车未被海关解除监管的;

(十)机动车在抵押期间的;

(十一)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十二)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十三)超过检验有效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十四)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五、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的地点

(一)市车管所(刘寺检测线)院内服务大厅。

(二)其它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为县区的机动车所有人到县车管所办理。

六、办理时限

在本市范围内办理转移登记的,一个工作日内办结。机动车转出或转入本市的,三个工作日内办结,进口机动车除外。

七、收费

汽车反光号牌收取100元/副,摩托车反光号牌收取70元/副,挂车反光号牌收取5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反光号牌收取40元/副,机动车行驶证收取工本费15元/本。

八、其他规定

(一)办理转移登记时,现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且住所不在本市的,可以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作为其身份证明,《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上可以不用加盖单位公章,在盖章处注明“经办人:”并由经办人签字。

(二)不符合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国家对机动车管理统一规定的,禁止转出和转入。

(三)转入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标准。电车、轮式自行机械、挂车除外。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为城八区申请柴油车(专项作业车和达到“欧洲三号”排放标准的除外),在本市范围内转移或者转入的,应当审查并收存其已注销或者转出车辆的证明。申请办理京A号牌摩托车转入的,应当提交已注销或者转出车辆的证明。

申请道路专项作业车辆转入的,在限制的区域内实行总量控制。

(四)本市转出的机动车因不符合外省市地方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而退回本市的,应当凭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证明予以接收,恢复档案和计算机信息。

(五)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的,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的证明办理转移登记。

(六)对于机动车转出后机动车登记证书丢失、灭失的,应当补发登记证书。对于机动车转出后尚未办理转入前,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更换了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一并办理变更登记。

——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

一、抵押登记

(一)办理地点:

1、市车管所(刘寺检测线)院内服务大厅。

2、其它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为县区的机动车所有人到县车管所办理

(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

(三)收费

不收费。

(四)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

2、抵押人、抵押权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副本原件。

(五)不予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无效的;

2、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二、注销抵押登记

(一)办理地点:

1、市车管所(刘寺检测线)院内服务大厅。

2、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属县区的到本区县的县车管所办理;

(二)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收费不收费。

(四)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

2、抵押人、抵押权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注销登记

一、办理地点

(一)市车管所(刘寺检测线)院内服务大厅。

(二)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属县区的到本区县的县车管所办理;

二、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收费:不收费。

四、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机动车号牌;

(五)代理人身份证明;

(六)属于报废的,还需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七)属于车辆灭失的,还需提供灭失证明材料;

(八)属于使(领)馆外籍机动车退运出境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九)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需提交相关证明。

五、异地解体机动车的办法和程序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无法在本市机动车解体厂交售报废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车辆报废地机动车解体厂交售机动车后,应当向车辆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出具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机动车所有人应持办理注销登记时要求提交的资料以及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向车辆管理所或者分所申请注销登记。

在外省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无法回当地机动车解体厂交售报废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向本市机动车解体厂交售机动车后,应当持办理注销登记时要求提交的资料向机动车解体厂所属分所申请出具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

——机动车更正业务

一、办理地点

(一)市车管所(刘寺检测线)院内服务大厅。

(二)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属县区的到本区县的县车管所办理;

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收费不收费。

四、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申请停驶登记的,交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

五、机动车所有人发现登记内容有错误要求更正的,办理更正的地点为:

(一)使(领)馆、外籍号牌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办理。

(二)更正其他登记内容的任选车辆管理所或者分所办理。

办理机动车登记事项更正业务的时限为五个工作日,不收取费用。

——补(换)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一、办理地点

(一)市车管所(刘寺检测线)院内服务大厅。

(二)其它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属县区的到本区县的县车管所办理;

二、办理时限

(一)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补(换)领机动车号牌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收费

汽车反光号牌收取100元/副,摩托车反光号牌收取70元/副,挂车反光号牌收取5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反光号牌收取40元/副,单独补领号牌专用固封装置收取1元/个,机动车临时号牌收取5元/张,机动车行驶证收取工本费15元/本。

四、提交的资料

(一)《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机动车号牌辨认不清的或丢失一面号牌的应将原号牌交回。

(四)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的,还需提交机动车标准照片。

——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一、办理地点

(一)市车管所(刘寺检测线)院内服务大厅。

(二)其它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属县区的到本区县的县车管所办理;

二、办理时限

(一)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收费

机动车登记证书收取10元/证。

四、提交的资料,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交验车辆

(一)《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三)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需提交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四)属于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将原《机动车登记证书》交回;

(五)因被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的机动车,现机动车所有人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的,需持行政执法部门、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六)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残和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申请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申请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情形

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驶出本市的,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二、办理地点

申请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可以任选车辆管理所或者车辆管理所分所办理。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四、收费标准。

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收取5元/张。

五、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

(三)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一、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二、办理地点

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检验机动车的检测线和车管所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收费:不收费。

五、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行驶证;

(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四)属于延缓检验的机动车在本年度第一次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还需提交《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表》。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一)机动车号牌号码与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记载的号牌号码不一致的。

(二)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本市机动车委托外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一、申请委托外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情形

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本市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二、办理地点

(一)市车管所(刘寺检测线)院内服务大厅。

(二)其它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属县区的到本区县的县车管所办理;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收费:不收费。

四、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行驶证;

(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一)机动车号牌号码与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记载的号牌号码不一致的。

(二)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三)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为大型载客汽车的。

六、车辆在委托地检验合格后,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和《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到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外省市机动车委托本市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一、办理程序及地点

受外省市委托检验的机动车,任选检测场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到检测场所属车辆管理所或者车辆管理所分所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收费:不收费。

四、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注册地车辆管理所开具的《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四)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一)机动车号牌号码与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记载的号牌号码不一致的。

(二)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三)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为大型载客汽车的。

——补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一、补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情形及应提交的资料

在机动车检验合格有效期内,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因故损坏或者丢失、灭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补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一)机动车行驶证;

(二)属于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损坏的,还应交回损坏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二、办理地点:

机动车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所属车辆管理所办理。

车辆管理所或者分所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不收取费用。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核准办事指南

专业资料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核准办事指南 一、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预审 word完美格式

(五)受理地点: 1.受理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路351号912室 2.交通方式:乘坐广州地铁1号线,在[体育中心]站A出口出站即【广东外经贸大厦】。 (六)办理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第八条: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七)实施机关: 1.实施机关的名称:广东省商务厅 2.实施机关的权限: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核准 3.实施机关的类别:行政机关 (八)办件类型:承诺件 (九)办理时限: 申请时间:不限 受理时间:不限 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 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专家评审:10个工作日 (十)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咨询 1.窗口咨询。地址:广州市天河路351号912室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20- 3.网上咨询。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4114720314.html,/ 4.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广东省商务厅贸易管事理处;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路351号912室;邮政编码: 5.咨询回复 (1)咨询回复方式:按实际咨询方式,采取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网上等相应方式回复。 (2)负责回复的内部机构:贸易管理处。 (3)回复时限:自收到咨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回复。 (十二)办理流程

车辆管理所车管业务告知制度

车辆管理所车管业务告知制度 为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和谐警民关系,根据《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以及车管业务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告知服务的目的和要求 车管所贯彻实施执法告知服务制度,应坚持执法为民、规范执法、严格执法、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履行告知业务、依法提供执法服务,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车管所业务应当规范告知程序和告知方式,使用统一式样的告知单(退办单)。 车管业务民警应当采取当场告知、电话、信函等不增加群众负担的方式履行执法告知义务,提供执法告知服务。车管所也可采用互联网站、声讯电话、新闻媒体公告,张贴公告等各种方式,方便群众查询信息。但不得以公安机关履行告知为由,另行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二、告知服务项目 1、各岗位业务民警在办理车、驾管业务时,发现驾驶人驾驶证审验或换发逾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预期或临界报废、有尚未处理的电子监控设备记录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当场告知。 2、各业务受理点必须设立内部信息查询台,建立信息查询机制,对办理业务中查询情况当场告知当事人。 3、深化首问责任制服务,把原来的等群众递交业务材料,变为主动询问帮群众提前完善,提前告知,引导办理。对办理业务群众携带手续不全的,应当告知群众所缺手续,填写告知单或退办单,确保群众一次询问下次办结,减少群众不必要的往返。

4、除业务窗口民警当场告知外,有下列情形的,车管所也可采取利用互联网站、声讯电话、新闻媒体公告、张贴公告等方式提供执法告知服务。(一)对驾驶人已记满12分需学习考试的;(二)对驾驶人将要逾期还未办理驾驶证定期审验、换发手续的提前一个月告知;(三)对机动车将要逾期还未办理安全技术定期检验手续的提前一个月告知;(四)提前两个月对机动车辆已达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档案科应当安排专人每天上网查询检索驾驶人、机动车管理信息,每天汇总执法告知服务信息;(五)车、驾管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所需手续;(六)防止“二道贩子”侵害群众利益,坑害群众的合法权益公告。 5、当事人在办理各项车、驾管业务时应当留有真实手机通讯资料,窗口民警在办理业务时应当在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记录当事人联系方式。 6、业务民警在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驾驶证手续时,应当严格核对,详细登记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的住址和通讯方式,在办理定期检验、换证、补证等手续时,对住址和通讯联络方式变动的,应当提醒当事人办理变更手续。 三、告知后期保障 车管所应当将执法告知服务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工作绩效考评,执法质量考核评估及车管所等级评定和日常工作考核机制。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警令畅通。 车管所稽查科随时受理群众对执法告知服务的举报投诉,通知有关科室开展投诉调查,纠正违规行为,反馈办理结果,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回复当事人,主动做好解释工作。

车管所业务办事指南

车管业务办事指南 一、机动车服务 (一)注册登记业务 1、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带齐以下材料到潼南车管站(在潼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院内,下同)办理:(1)《机动车注册登记表》; (2)车辆购置说完税证明(在30米大街国说办理); (3)车船使用税缴税证明(在户籍所在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地税所办理); (4)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在保险公司办理); (5)本人身份证(如属单位车辆的,需提供公章和代码证〈代码卡〉); (6)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辆,需提供政府批文; (7)购车发票; (8)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目前,新车上户前到铜梁检测站进行检测。但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检验的车型除外)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9)驾所购机动车到潼南公安局交警大队查验。 2、营运车辆、进口车辆、特种车辆和9座以上的非营运车辆在永川车管所办理。 (二)机动车停驶、复驶业务 潼南籍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停驶或者停驶后恢复行驶的,提交下列材料到永川车管所办理: 1、《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申请停驶的,交回号牌和行驶证。 永川车管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收回或者发还号牌和行驶证。 (三)机动车更正业务 1、申请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应当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和提交相关证明、凭证到永川车管所办理。永川车管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对于准予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永川车管所交验机动车。永川车管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机动车,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属于更

车管所车辆管理所可行性研究报告

车辆管理所 可行性研究报告

目录 第一章总论........................................................................................................................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项目名称及承办单位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研究范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4推荐方案与研究结论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章项目提出的背景与必要性........................................................................................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项目提出的背景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项目提出的必要性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章市场分析及预测......................................................................................................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章生产规模和产品方案................................................................................................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生产规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产品方案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章项目选址与建设条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5.1建设地址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2建设条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3厂址评述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六章项目技术方案............................................................................................................ 错误!未定义书签。 6.1设计原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6.2项目组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6.3工艺技术及设备方案 ................................................... 错误!未定义书签。 6.4总图运输 ....................................................................... 错误!未定义书签。 6.5建筑工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6.6给排水............................................................................ 错误!未定义书签。 6.7供电 ............................................................................... 错误!未定义书签。 6.8供热、通风与制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6.9通信................................................................................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七章原辅材料及燃料动力供应........................................................................................ 错误!未定义书签。 7.1原辅材料供应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2燃料及动力供应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八章环境保护.................................................................................................................... 错误!未定义书签。

申请小客车指标办事指南(个人)

申请小客车指标办事指南(个人) 2011年08月22日 一、购买何种车型在本市登记需要申请小客车指标? 个人购买且在本市登记的9座及9座以下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时,需申请小客车配置指标,要参加摇号。 个人出售、报废名下京牌小客车后需更新车辆的,可申请更新指标,不需参加摇号。 二、如何申请小客车配置指标? 首次申请,可在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4114720314.html,从“新购车辆填报”模块填写申请,并设置密码,申请成功后获得申请编码。以后可凭(编码+密码)或者(手机号+密码)登录系统进行查询、修改或打印等操作。 也可携带个人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户口所 在地的区(县)对外办公窗口办理申请,获得编码,并设置密码。以后可凭(编码+密码)登录系统查询、修改或打印,也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户口所在地或暂住地的区(县)对外办公窗口查询、修改或打印。

华侨申请配置指标需到原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对外办公窗口办理。 三、如何修改申请信息? 申请人信息填报有误,或者信息发生变化,需及时修改。 首次申请提交的当天,可在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4114720314.html,凭(编码+密码)或者(手机号+密码)登录系统,点“修改申请”。也可携带个人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或暂住地的区(县)对外办公窗口办理。 其他时间可在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4114720314.html,凭(编码+密码)或者(手机号+密码)登录系统,点“取消申请”,再凭(编码+密码)或者(手机号+密码)登录系统,点“重新申请”,修改相应信息。也可携带个人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或暂住地的区(县)对外办公窗口办理。 四、如何取消申请? 需要退出摇号的,可在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4114720314.html,凭(编码+密码)或者(手机号+密码)登录系统,点“取消申请”。或者携带个人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 或暂住地的区(县)对外办公窗口办理取消申请。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资格核准办事指南

\\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核准办事指南 一、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预审

(五)受理地点: 1.受理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路351号912室 2.交通方式:乘坐广州地铁1号线,在[体育中心]站A出口出站即【广东外经贸大厦】。 (六)办理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第八条: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七)实施机关: 1.实施机关的名称:广东省商务厅 2.实施机关的权限: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核准 3.实施机关的类别:行政机关 (八)办件类型:承诺件 (九)办理时限: 申请时间:不限 受理时间:不限 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 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专家评审:10个工作日 (十)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咨询 1.窗口咨询。地址:广州市天河路351号912室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20- 3.网上咨询。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4114720314.html,/ 4.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广东省商务厅贸易管事理处;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路351号912室;邮政编码: 5.咨询回复 (1)咨询回复方式:按实际咨询方式,采取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网上等相应方式回复。 (2)负责回复的内部机构:贸易管理处。 (3)回复时限:自收到咨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回复。 (十二)办理流程

车管所规章制度

第二部分、车管所工作岗位职责 车管所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的法规、规章和国家技术标准。 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办理全市机动车的各项登记、检验、核发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等业务工作。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等规定及程序受理、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受理汽车类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二、三的考试预约并按规定的内容及标准组织考试,驾驶证制作核发、补领、换领、注销、年度检验等日常业务工作。 四、负责对各大队车管所办理“五小”车辆和驾驶人业务的指导、监督、检查、考评等工作。 五、负责草拟我市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方案及年度目标考核方案。 六、负责对全市机动车及驾驶人的拥有量及分布情况进行统计上报等工作。 七、负责对全市机动车和驾驶人业务所需牌、证、表、卡等物资的计划、上报、制作、发放等工作。 八、对违规车辆和驾驶人业务进行调查和处理。 九、完成支队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考试科工作职责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等规定,按照规定的内容及标准组织汽车类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二、三的考试。 二、指导、监督辖区各大队车管所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管理业务。 三、负责按规定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人,参加考试各阶段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四、负责对培训站(校)培训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五、办理上级交办或下达的各项任务。 机动车安全检测站工作制度 一、检测民警和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 二、检测工作人员必须统一着装、挂牌上岗。 三、严格执行警务公开制,窗口民警和工作人员一律公开、公正办事,当天的事当天办。 四、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群众和客商来办理业务,问到谁,则由谁予以解答,不得推诿,涉及业务技术方面的问题,一时解答不了,则由该同志引导至相关业务部门予以解决。一律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五、对办事群众、客商不准故意刁难、敲诈勒索和吃拿卡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准对办事群众和客商乱收费。 六、严禁与“皮条客”勾结,严厉打击“皮警察”,坚杜绝拉“皮条”现象。 车管所所长工作职责 一、主持车管所全面工作,带领全所民警、职工,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 法令及上级的指示命令,确保政令、警令畅通。 二、根据上级指示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带领和组织全所民警、职工,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负责监督和指导各大队车管业务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民警、职工、协管员的学习教育和管理。 五、组织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车管所副所长工作职责

已备案机动车信息查询办事指南

云南省×××××× ××××年×月××日发布 已备案机动车信息查询办事指南 (完整版) BSZN: 110007100

- 1 -

已备案机动车信息查询办事指南 一、办理范围 机动车所有人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网上注册或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进行窗口注册后,可以查询已备案机动车的检验有效期止、强制报废期止、机动车状态等信息。 二、办理依据 《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工作规范(试行)》 三、实施机关 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四、办件类型 已备案机动车信息查询为即办件。 五、办理条件 机动车所有人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进行网上注册或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进行窗口注册,同时备案相关的机动车。 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办理材料 无需办理材料 八、办理时限 已备案机动车信息查询为即时查询。 九、收取费用及依据 不收取费用 十、查询流程 网上办理 1、网上注册或者窗口注册 2、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s://www.wendangku.net/doc/4114720314.html,)或者手机app “12123”进行查询 - 0 -

十一、登记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各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各县(市、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2.电话咨询。拨打“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s://www.wendangku.net/doc/4114720314.html,)公布的各交通警察支(大)队联系电话进行咨询。 (二)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各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各县(市、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电话投诉:拨打“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s://www.wendangku.net/doc/4114720314.html,)公布的各交通警察支队、大队联系电话进行投诉。 信函投诉: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纪委、车辆管理所,各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纪委、车辆管理所。 十二、附件 办事流程图 - 1 -

办事指南——机动车业务办理程序

机动车业务办理程序 发布时间:2008-10-9 点击次数:20120 信息来源:交警支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02号令)、《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制定以下程序: 办理抵押/解除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程序 机动车所有人填写《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到车管所受理大厅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办理。 1、办理抵押的,还需提交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2、属于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解除抵押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属于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抵押权人为相应的典当行。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在机动车抵押、质押/解除抵押、质押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5、代理的,需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机动车注册登记程序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拓印好车辆识别代号,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到各车管所上牌点机动车查验处(查验岗)提交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并制作机动车标准照片(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的免予检验车型的,需先到各机动车测试中心检测车辆); 二、到相应上牌点受理大厅受理并并领取受理凭证,需提交的资料有: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车管业务操作流程

车管所业务代办操作流程 为提升效益,拓展延伸服务,经与市车管所协商,决定开展代办机动车号牌和驾驶证、行驶证的年检、换证、补证业务。车管所的主要业务有:驾驶证年检、换证、补证;行驶证换证、补证业务、车辆年检业务、新车上牌、补牌等业务。我们除车辆年检业务不代办其他业务均可代办。 一、一些项目的收费标准 1、工本费10元 2、照相费10元 3、体检费20元(由我 们代办体检的)4、拓印10元5、新车牌125元/副6、补牌209元(无论一个或一副、含登报费用100元)7、窗口办理寄递的20元/件上门服务的40元/件 8、邮政代办手续费10元 二、驾驶证年检流程 (一)由驾驶证持有人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驾驶证原件、复印件 3、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 证明》 4、一寸免冠照片1张 (二)填写相关表格(年检如提供了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不用填表)如需要邮寄的填写EMS详情单位 (三)内部处理

1、进行联网后台操作 2、加盖相关印章 3、收取相关费用,投交办好后的相关证件 三、驾驶证的换证流程 (一)由驾驶证持有人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驾驶证原件、复印件 3、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4、一寸免冠照片3张 (二)填写相关表格 1、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填写《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如自己提供了就不用填写) 3、填写EMS详情单 (三)内部处理 1、收取相关费用 2、进行联网后台操作 3、加盖相关印章 4、投交办好后的相关证件 四、驾驶证补证流程 (一)由驾驶证持有人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核准办事指南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核准办事指南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核准办事指南一、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预审?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预审;? 编码:0000? (二)受理范围:? 1.申请人:广东省内申请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预审的企业;? 2.申请内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预审;? 3.申请条件:? (1)项目建设地块面积不低于50000㎡、土地使用性质为工业用地、在城市再生资源产业园区或在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或在工业园区内;? (2)项目建设符合城市发展规划;? (3)项目建设用地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4)符合我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 (三)审批条件:? 1.予以批准条件:? (1)企业完全具备办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预审的申请条件并提交完整资料;? (2)企业所在地级市有规划指标。? 2.不予以批准的情形:? (1)不具备申请条件;? (2)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完整资料;?

(3)所在地级市没有规划指标。? 3.本行政审批有数量限制。广东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区域布点“十二五”发展规划表》对各地市的指标作出规定,省商务厅根据《广东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对申请单位采取单个办理的方式。? (四)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相关材料用A4纸复印,编页码并装订成册。? 2.申请材料目录:? 预审须提交的材料清单?

(五)受理地点:? 1.受理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路351号912室? 2.交通方式:乘坐广州地铁1号线,在[体育中心]站A出口出站即【广东外经贸大厦】。? (六)办理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第八条: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七)实施机关:?

职称日常业务办事指南

职称日常业务办事指南 (年月日起执行) 一、职称认定 报送市职称办(中级或市直单位人员初级认定, 网络申报。) 一、业务内容: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硕士、博士),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达到规定年限要求,经考核合格,可直接认定相应的职称。 二、设定依据及申报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办法(试行)》(桂人社发〔〕号)第三十四、三十五条。 三、办理程序: .注册。申报人和所在单位(以及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分别登录南宁人事考试职称网(),进入“南宁市职称业务系统”按操作流程和要求进行注册,并按系统提示完善相应资料。 .申报。申报人选择“职称认定”业务,按要求填写信息并上传材料,完成在线申报。

.审核。所在单位(以及主管部门)、市职改办逐级进行在线审核。 .领证。审批通过的,申报人凭系统短信、《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认定审批表》一式三份(由所在单位打印并逐级盖章)和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市职改办领取证书。审核不通过的,在线说明原因并退回个人。 ★基本流程:单位注册——申报人注册——申报人在线申报——单位在线审核(——主管部门在线审核)——审批——发证。 必填信息:按系统提示。 三、所需材料(均为扫描件): .毕业证、就业报到证; .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证明(在市外、区外社保机构参保者提供); .学位证(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提供); .岗位审批表及使用证明(认定评聘结合的中、高级职称者提供,如中小学在编在职教师)。 . 《职称认定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备注:.有从业资格证书要求的工作岗位,申报人的资格证书由申报单位核实,如教师资格证。.领取职称证书时须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认定审批表》。) 四、业务咨询电话:、 报送城区职称办(初级认定) 一、业务内容: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硕士、博士),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达到规定年限要求,经考核合格,可直接认定相应的职称。 二、设定依据及申报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办法(试行)》(桂人社发〔〕号)第三十四、三十五条。 三、所需材料(均为扫描件): .毕业证、就业报到证; .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证明(在市外、区外社保机构参保者提供); .学位证(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提供); .岗位审批表及使用证明(认定评聘结合的中、高级职称者提供,如中小学在编在职教师)。

车管所规章制度

车管所规章制度

第二部分、车管所工作岗位职责 车管所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的法规、规章和国家技术标准。 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办理全市机动车的各项登记、检验、核发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等业务工作。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等规定及程序受理、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受理汽车类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二、三的考试预约并按规定的内容及标准组织考试,驾驶证制作

照规定的内容及标准组织汽车类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二、三的考试。 二、指导、监督辖区各大队车管所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管理业务。 三、负责按规定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人,参加考试各阶段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四、负责对培训站(校)培训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五、办理上级交办或下达的各项任务。 机动车安全检测站工作制度 一、检测民警和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 二、检测工作人员必须统一着装、挂牌上岗。 三、严格执行警务公开制,窗口民警和工作人员一律公开、公正办事,当天的事当天办。 四、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群众和客商来办理业务,问到谁,则由谁予以解答,不得推诿,涉及业务技术方面的问题,一时解答不了,则由该

同志引导至相关业务部门予以解决。一律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五、对办事群众、客商不准故意刁难、敲诈勒索和吃拿卡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准对办事群众和客商乱收费。 六、严禁与“皮条客”勾结,严厉打击“皮警察”,坚杜绝拉“皮条”现象。 车管所所长工作职责 一、主持车管所全面工作,带领全所民警、职工,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 法令及上级的指示命令,确保政令、警令畅通。 二、根据上级指示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带领和组织全所民警、职工,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负责监督和指导各大队车管业务工作。

上海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办事指南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 2014-09-24共阅5512次 ?一、适用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本市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1281) 分项名称: 1.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审核(含设计方案审核和设计文件审核) 2.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 三、办理依据 (一)《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5号令)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八条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本市停车场(库)设置标准和设计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配套建设停车场(库)(含公共停车场(库)、专用停车场(库))。新建公共交通枢纽应当根据本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库)。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配套建设停车场(库)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一)机场、火车站、港口客运站、省际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机动车换乘的枢纽站;(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库)的,公共建筑所有人应当向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专家技术论证报告。 第十一条本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建设进行审查。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时,应当通知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二)市政府《市交通发展白皮书(2013版)》第九章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交警大队车管所车辆管理工作总结-精选模板

交警大队车管所车辆管理工作总结 交警大队车管所车辆管理工作总结20xx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在大队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交警支队车管所的具体指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三基”工程建设和支队20xx年度工作要点为主线,以创佳争优竞赛活动为龙头,以开展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工作为契机,不断提高民警素质,简化工作程序,落实服务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全面强化和规范我县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就我县车管所20xx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队伍管理,全面提高车管民警的综合素质 一是狠抓政治业务学习不放松,不断提高车管民警的思想认识。利用单位集体和自行学习时间,组织民警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以及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积极开展了“反特权思想,树立良好警风”教育活动,不断提升了干警的思想政治水平。截止目前,全所民警人均记学习笔记25000字以上,心得体会8篇。同时,车管所利用每周五下午一小时时间组织民警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91号令),《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与车管业务知识,特别就新的91号令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学习,把修改和调整部分内容作为重点,对所有民警特别是考试员进行培训和考试,提高了干警的业务素质。结合业务知识,组织民警开展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的培训,互换角色,实行月底业务知识考核制度,以无籍名投票方式评选出当月服务最佳者,与年终考核挂勾,进行奖励,有效地促进了工作作风的转变,服务意识明显增强,服务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 二是建立和完善了车管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民警职责》落实了岗位民警责任制,针对每个岗位工作特点和要求,配齐了各岗位民警,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管理细则,确保了各项工作准确无误,高质高效地完成。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强化素质,使车管队伍管理逐步趋于科学化、规范化。 二、依法规范车辆驾驶人管理工作,抓好源头管理 一是立足实际,加强对驾驶人的管理,筑牢第一道防线。1、严把驾驶人初学受理关,严格执行驾驶证申领的年龄条件和身体条件,受理驾驶人各种业务时,严格遵守了驾驶人“三不受理”原则。严把驾驶培训监督关,车管所按规定监督检查驾校的培训管理工作,审查教练员的资质,落实了学习、培训、考试场地,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核准办事指南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核准办事指南一、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预审

(五)受理地点: 1.受理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路351号912室 2.交通方式:乘坐广州地铁1号线,在[体育中心]站A出口出站即【广东外经贸大厦】。 (六)办理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第八条: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七)实施机关: 1.实施机关的名称:广东省商务厅 2.实施机关的权限: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核准 3.实施机关的类别:行政机关 (八)办件类型:承诺件 (九)办理时限: 申请时间:不限 受理时间:不限 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 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专家评审:10个工作日

(十)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咨询 1.窗口咨询。地址:广州市天河路351号912室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20- 3.网上咨询。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4114720314.html,/ 4.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广东省商务厅贸易管事理处;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路351号912室;邮政编码: 5.咨询回复 (1)咨询回复方式:按实际咨询方式,采取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网上等相应方式回复。 (2)负责回复的内部机构:贸易管理处。 (3)回复时限:自收到咨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回复。 (十二)办理流程 1.流程图 项目建设完成,企业向省商务厅提出验收申请→省商务厅受理、审批

车管所业务委托书范本

Word文档仅供参考 Word文档仅供参考车管所业务委托书范本 车管所业务托付书范本一 XX省XX车辆治理所: 我公司购买庆铃牌汽车壹辆,现托付办理有关入户手续,汽车型号为:XXXX,车架号为::XXXX,发动机号为:XXX,恳请贵单位赋予办理。 此致 机动车所有人(签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车管所业务托付书范本二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治理局车辆治理所: 兹授权被托付人代表(所有人)办理(托付范围)业务。 机动车所有人确认:经办人在申请上述业务时签署的文件、提供的资料有效,代表机动车所有人的意愿。 托付办理车号牌或识别代号。 本托付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授权为经办业务授权,再次托付无效。 机动车所有人(盖章): 授权经办日期:年月日 车管所业务托付书范本三 XX市公安局车辆治理所: 兹托付XXX,办理(号牌号码或车辆识别代号)为XXXXX 的机动车的XXXX业务,受托人在上述事项内所签署的有关文件资料及提供的手续,均是托付人真实意思的表达,本托付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托付书自签署之日起XX天内有效。 托付人受托人 (签名或盖公章):________ (签名或盖公章):_________ 经办人签名: 签署日期:年月日 注:1、受托人已核实托付人事情,并保证本托付书的真实性。 2、本托付书由受托人提交,受托人保证仅在受托范围内办理业务。 3、托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作为本托付书的附件附后。 4、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别得代办。 5、托付书的填写应准确完整,别得涂改,否则无效。 6、委(受)托人为个人的签名,为单位的盖公章。 7、委(受)托人对本页内容均已明确。

最新机动车登记服务站考核办法资料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各项业务工作,强化监督考核,落实管理责任,提升服务质量,全面推进机动车登记服务站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建设,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日常巡查、随机抽检、明察暗访、跟踪回访、业务监测等形式实施量化考核。 第三条考核得分按百分制计算。基础分为100分,其中制度公开10分、办事环境10分、操作规范30分、信息登记20分、资料和档案管理20分、服务评价10分。每项考核的分值是该项可扣除的最高分值。 第五条制度公开评分标准: (一)业务范围、办事指南、收费标准、号牌编排规则(方式)、服务承诺、服务时间,监督举报电话以及本站专职工作人员照片、工号等信息, 应予公开,每少一项内容扣5分,破损、不洁、不符合统一规范或者内容错误的,每项扣5分; (二)工作人员未统一着装或者未佩戴上岗证的,每起扣5分,(三)岗位公示牌摆放不规范的,每起扣10分。

第六条办事环境评分标准: (一)办事功能区域缺少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每项扣5分;(二)便民服务设施不齐全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每项扣10分;(三)办事区域内环境不整洁的,每次扣5分。 第七条操作规范评分标准: (一)《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查验记录表》填写不规范,漏项、缺项,签名、日期填写不完整或未用水笔等不规范情形的,每起扣10分; (二)未获得查验员资质证书或者非实际查验该车的人员签名或代签名的,发生一起扣10分; (三)超越上牌范围的,每起扣10分; (四)保险未生效办理注册登记或临时号牌的,每起扣10分;(五)不按规定审查、收存、复核机动车登记业务资料,发生错误后未及时纠正的,每起扣5分; (六)不按专人专职的要求定岗定位, 擅自减少或者调换工作人员未经车管所备案、培训的, 每起扣10分;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