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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2001、2012三年“卫生部 公安部 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联合通告”

1986、2001、2012三年“卫生部 公安部 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联合通告”
1986、2001、2012三年“卫生部 公安部 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联合通告”

卫通[2012]7号

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增进医患关系、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有关规章制度。

四、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务部门、地址和相关联系方式。患者及家属应该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五、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六、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患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随意停尸,聚众滋事的;

(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四)侮辱、威胁、恐吓、执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唆使患者盗窃、抢夺公共财物的;

(六)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卫生部

2012 年4 月30 日

卫通[2001]12号

为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特通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社会公共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就诊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侵害患者的合法权益,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患者及家属要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三、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务人员,医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医务人员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努力改善服务态度,讲究医德、医风,提高诊疗技术水平,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四、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要建立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的良好医患关系。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应向患者及家属介绍有关患者的诊疗情况及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并认真、及时、妥善处理;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不得寻衅滋事。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三)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四)利用封建迷信扰乱医疗机构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的;

(五)偷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及患者财物的;

(六)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的;

(七)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八)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

六、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严禁非法使用。对违反者,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严厉惩处。

七、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增加收费透明度,禁止向患者乱收费;认真执行急诊首诊负责制,对急危重患者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救治。患者就诊、治疗要按章交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诊疗费用;医疗机构出具有效的出院通知后,住院患者不得以任何理由长期占据病床拒不出院。

八、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其尸体必须按规定及时处理。传染病患者的尸体必须及时火化;其他病因死亡患者的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尸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内其他场所。死者家属对患者死亡原因有异议时,可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要求进行尸检。患者家属或单位应及时将死亡原因清楚的患者尸体移至社会法定停尸场所或火化。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卫生部

2001 年8 月3 日

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知

为维护医院医疗秩序,保障医疗预防工作正常进行,特通告如下:

一、医院是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医院的医疗秩序,侵犯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损坏国家财产。

二、医务人员和病人要努力建立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良好关系,医务人员要有为人民服务的负责精神,同情和关心患者,努力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患者要严格按照医嘱进行检查、治疗、不得在自己的要求未满足时寻衅滋事。

三、患者就诊、治疗要按章交费,不准以任何借口拒绝支付医疗费用。

四、任何个人未经院方许可不得私自翻阅、索要、涂改毁损病历及其它医疗文件。

五、不准以任何借口长期占据病床拒不出院。

六、不准干涉、阻挡对尸体的常规处置:严重传染病者尸体必须及时火化。禁止将尸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任何场所,禁止在医院内为死者举行各种形式的迷信祭祀活动,超过医院规定存放时限的尸体,医院有权代为处理,费用家属(或单位)承担。

七、严禁以“医疗事故”为借口在医院无理取闹。

八、对寻畔滋事、打砸医院、殴打和污辱医务人员的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公安部

1986 年10 月30 日

湖南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

湖南省2013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 实施细则 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 湖南省招标投标交易中心 二〇一四年二月

目录 工作日程表 (2) 工作流程简图 (3) 投标人和配送商投标详细流程 (4) 附件1:投标注意事项 (12) 附件2:标书模板 (17) 附件3:招标系统操作手册 (48)

湖南省2013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 工作日程表 的通知为准。请企业随时关注网上发布的信息。

工作流程简图

投标人和配送商投标详细流程 投标人及配送商在参加湖南省2013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时,须认真阅读《湖南省2013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遵照执行。现就有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一、管理机构及信息系统平台 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药管办”,咨询电话:5)负责本次集中采购的具体组织实施,湖南省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咨询电话:1)负责本次采购的具体操作、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所有相关公告信息将通过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网址:)发布。 二、网上注册报名 投标人和配送商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平台”的药品招标系统,自行注册用户名(详见招标系统操作手册),并按规定填报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在线保存、提交后,系统自动生成带有企业账号标识的材料封面、投标品种汇总表、产品信息表等,打印并与其他申报材料一起胶装编册,企业材料为第1册,产品材料从第2册开始依次编排,一品一册,所有投标产品材料应严格按照投标品种汇总表上药品顺序依次排列。

三、申报资料递交 (一)时间安排:所有投标人及配送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现场递交至中心,其中投标人申报材料按企业注册地分省(区、市)递交,配送商申报材料集中递交,逾期递交不予受理,具体安排如下: 企业带回,如企业未能出示原件,申报材料将不予受理。 (三)材料要求:投标人和配送商所有材料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格式要求胶装后一次性完整递交,如材料不完整或未按要求进

卫生部公布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主要结果

卫生部公布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主要结果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卫生部新闻办公室 2008年,卫生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本次调查主要目的是对前五年卫生改革与发展的绩效进行评价;为新一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和评价提供基础信息,为“健康中国2020”规划目标、指标、重大行动计划的制定提供依据。 目前,卫生部对调查资料进行了初步分析,主要结果为: 一是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人口老年化进程加快,我国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要量明显增加,尤其是慢性疾病持续上升,疾病负担日益加重。 2008年,调查地区居民两周患病率为18.9%。按2008年人口总数13.3亿推算,当年全国两周患病累计总人次数达65.4亿。过去十年,平均每年新增1.5亿人次。城乡居民两周患病的结构在过去的十年间发生了重大变化:调查的两周病例中,新发病例的比例由1998年的61%下降到2008年的39%,而慢性病持续到两周内的病例由39%增加到了61%。可见,慢性疾病已经成为影响居民健康的主要问题。 2008年,调查地区居民慢性病患病率(按病例数计算)为20.0%。以此推算,全国有医生明确诊断的慢性病病例数达到2.6亿。过去十年,平均每年新增近1000万例。其中,高血压病和糖尿病的病例数增加了2倍,心脏病和恶性肿瘤的病例数增加了近1倍。这也说明全国医药卫生战线所面临的任务与挑战巨大。 调查发现疾病负担有所增加。调查地区两周内每千人口疾病持续天数为1537天、每千人口因病卧床天数为185天,每千劳动力人口因病休工天数为90天,每千在校学生的因病休学天数为44天;与2003年调查结果相比,每千人口疾病持续天数、因病卧床天数增加,休工、休学天数有减少。 二是2008年我国居民医疗卫生服务利用量达到了历史最好水平,“看病难、看病贵”、“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有一定程度缓解。 2008年,调查地区居民两周就诊率为14.5%。由此推算,2008年全国门急诊人次数达50.1亿,与2003年相比,增加2.6亿人次。门诊病人就诊流向发生明显变化: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比例由2003年的69.5%增加至2008年的73.7%;其中:城市由36.6%增加至48.3%,农村由79.3%增加至81.7%。 2008年,调查地区居民年住院率为6.8%,比2003年增加了近一倍。以2008年住院率推算,全国住院人次数近1亿人次、手术量达到2500万例,为历史最好水平。

湖南省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量具体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湖南省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量具体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 2019版

引言 本报告针对湖南省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量具体情况现状,以数据为基础,通过数据分析为大家展示湖南省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量具体情况现状,趋势及发展脉络,为大众充分了解湖南省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量具体情况提供重要参考及指引。 湖南省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量具体情况数据分析报告对关键因素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总数量,医院床位总数量,综合医院床位数量,中医医院床位数量,中西医结合医院床位数量,民族医院床位数量,专科医院床位数量等进行了分析和梳理并进行了深入研究。 报告力求做到精准、精细、精确,公正,客观,报告中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相关行业协会等权威部门,并借助统计分析方法科学得出。相信湖南省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量具体情况数据分析报告能够帮助大众更加跨越向前。

目录 第一节湖南省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量具体情况现状 (1) 第二节湖南省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总数量指标分析 (3) 一、湖南省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三、湖南省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总数量占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总数量比重统计 (3) 四、湖南省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湖南省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湖南省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总数量同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总数量(2017-2018)变动对 比分析 (6) 第三节湖南省医院床位总数量指标分析 (7) 一、湖南省医院床位总数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医院床位总数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湖南省医院床位总数量占全国医院床位总数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湖南省医院床位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湖南省医院床位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8)

国家卫生部一级医院评审标准

国家卫生部一级医院评审标准 (2010-05-06) 医院分级管理标准是我国医院实现标准化管理的客观依据。实施医院分级管理,可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的宏观管理和医院微观管理的双重机制,完善各级医院功能,健全、巩固三级医疗预防体系,更好地发挥整体效应,达到充分合理利用有限卫生资源,促进科技发展,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不断提高医疗质量,更好的为人民健康服务。同时还可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支持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医院分级管理是医院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 《综合医院分级管理标准》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现代科学管理的理论指导,总结我国三级医疗卫生网建设和创建“文明医院”活动的经验,由卫生部医政司组织十一省、市及中国医学科学院、医科大学等单位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起草的。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各级医院基本标准:本标准是各级医院都必须达到的标准,也是医院开业资格的认定标准。基本标准单独考核评定,与分等标准考核打分分开。如达不到“基本标准”的要求,不予通过,定为不合格医院,新申请开业的医院则不予批准。 2.各级医院分等标准:根据任务和功能的不同,把医院分为三级,即一级医院、二级医院和三级医院。还根据各级医院的技术水平、质量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高低,并参照必要的设施条件,分别划分为甲、乙、丙等,三级医院增设特等。 3.评审判定标准:在数学模型评分办法建立前暂采取千分制办法评定。在评审中,合格医院按所得总分的分数段来评定等次。甲等:分等标准考核须达900分以上(含900分)。乙等:分等标准考核须达750分至899分。

丙等:分等标准考核在749分以下。(含749分) 三级特等医院除达到三级甲等医院的标准外,还必须达到医院所必备的条件。 4.医院评审申请书:是医院向评审委员会申请的必备手续,也是评审委员会认定医院评审资格的主要依据。要求各医院必须严肃认真,实事地逐项填写、申报。 5.标准的其他有关附件:是标准的具体指标,要求和考核检查要点等的说明。 这次所形成的《综合医院分级管理标准》还很不完善,只能作为草案在全国试行。希望各地在试行中对本标准提出修订意见,使之逐步完善。卫生院、基层医院(一级医院)标准 一级医院是直接向具有一定人口(≤10万)的社区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在我国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障”全球目标的基层医疗机构。一级医院基本标准 本标准是审定一级医院资格的必备条件,达到本标准合格线才能参加等级评审。基本标准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一、医院规模 应具有与一级医院功能、任务及管理要求相适应的医院规模。 1、病床数不得少于20。如果不足上述限度,必须做出合理解释。 2.病房每床单元必备设施达到规定要求(见附件六)。 1.。。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1.4.病床与医院正式职工人数之比为:1∶1-1.4。 1.5、卫生技术人员占全院职工总数之比为80-85%(非卫生技术人员,不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卫生部公安部 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增进医患沟通,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五、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六、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 (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 (六)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四月三十日

《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 因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公安、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公安、民政局: 人口出生、死亡登记和统计分析工作是研究人口出生、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和进行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和科学价值。它是制定社会经济以及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评价人口健康水平及社会卫生状况的重要依据,也是医学、人口学等科学研究的基础资料。近年来,虽然人口出生、死亡登记工作质量有所提高,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理顺工作关系,保证登记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登记工作质量,现就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3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出生医学证明书》,作为婴儿出生的医学证明。所有已经开展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登记报告的市、县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作为人口死亡的医学证明。 二、从各地的实际出发,在已有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登记报告点的省、自治区可逐步扩大登记报告点的范围。没有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登记报告点的省、自治区,应进行试点并加紧 建立。 三、人口出生、死亡登记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工作。有关部门做如下分工: 1.卫生部门负责统一印发《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医疗卫生单位和基层卫生组织对于每一个活产或死者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出生医学证明书》或《死亡医学证明书》,并完成有关个案调查工作。 2.出生婴儿或死者的家属必须持卫生部门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书》或《死亡医学证明书》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或注销户口手续;户口登记机关必须凭卫生部门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书》或《死亡医学证明书》办理出生登记或注销户口手续,保存《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配合卫生部门的统计人员定期的索取。 3.殡葬管理部门应凭盖有户口登记机关公章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第三联《居民 死亡殡葬证》办理殡葬手续。 4.卫生部门指定统计人员定期到户口登记机关收集《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及有关的人口数据。经整理、统计后向卫生行政部门填报《居民病伤死亡原因年 报表》。 卫生、公安、民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本部门所承担的工作。 附件:一、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有关说明 二、《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格式《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是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从医学角度说明婴儿的出生情况和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证明。是从事人口统计、生命统计等有关工作的基本信息来源,是判定出生婴儿情况和死者

湖南省医疗机构医用高值耗材

湖南省医疗机构医用高值耗材购销合同 甲方(医疗机构名称): 乙方(中标企业或配送企业名称): 为构建诚信、公正的医用耗材购销新秩序,维护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成果,根据《合同法》和《2012年湖南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湘卫办发〔2012〕11号),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一、甲方责任 (一)甲方保证从湖南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标目录中采购;保证从中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采购医用耗材。 (二)甲方根据使情况与配送企业签订采购合同。甲方的实际采购数量与合同采购数量允许有一定数量的差异。省、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可以周为单位发布采购计划,每周临时采购计划不应超过一次;县级医疗机构可以半月为单位发布采购计划,每月临时采购计划不应超过两次。甲方应充分考虑临床应急需要,备足应急医用耗材。 (三)甲方在合同约定的数量、金额和时限范围内,对配送企业配送的合格中标医用耗材,不得以非正当理由拒收或退货。 (四)甲方自收到医用耗材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60日结算货款。 (五)本合同限定为甲方在一年内的采购品种数量(具体采

购需求附后),实际货款结算以乙方向甲方提交的供货发票为准。 二、乙方责任 (一)乙方保证按照《2012年湖南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中的约定及本合同涉及的内容,向甲方提供合格的中标医用耗材。 (二)乙方保证按照甲方的需求承担中标医用耗材相关伴随服务,如发生违约行为,甲方有权中止采购其中标品种。 (三)乙方必须具有满足所有甲方临床使用需求的供货能力,不论甲方医用耗材采购规模大小,乙方均须保证供货,供货的时间和数量以甲方的采购计划或合同为准,急救医用耗材或紧急情况用货的配送不应超过4小时,一般医用耗材的配送不应超过48小时。 (四)乙方全权负责中标医用耗材的质量问题,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所需的产品资质文件。 三、违约处理 (一)甲、乙双方的违约行为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甲方违反规定的,省医药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纠风、卫生等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全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 (三)乙方无不可抗拒因素,不供货、不足量供货、不及时供货或仅对部分医疗机构供货的,经批准,取消该企业所有中标品种本年度中标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湖南省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我国卫生部人力发展规划

根据卫生部《中国2001-2015年卫生人力发展纲要》和《上海市卫生发展"十一五"规划》,结合本市卫生事业改革发展和人才需求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 "十五"期间,上海卫生人力资源开发和人事改革坚持与卫生改革与发展相适应,通过宏观调控,优化配置,加大人才引进及培养力度,基本保障了卫生事业发展的人才需求,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到2005年底,全市卫生人员为132,000人(含民办医疗机构,不含驻沪部队医院),其中卫生技术人员101,700人,管理人员7,500人,工勤人员15,400人,其他技术人员6,200人,分别占全市卫生人员总数的77.76%、5.73%、11.77%和4.74%。 在卫生技术人员中,执业医师40543人(含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师)38721人,按常住人口统计,每千人口执业医师2.51人,每千人口注册护士(师)2.19人。执业医师本科及以上学历为53.4%。注册护士(师)大专以上学历为23.5%。 "十五"期间,本市开展以临床医学中心为载体的卫生人才培养工程,促进学科、人才、项目、成果四位一体联动发展,启动了新一轮"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计划",建设30个重点学科,30个重点专科和40个社区卫生服务重点项目。实施了"百、千、?quot;人才培养工程,启动了"上海市医学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和"上海市优秀青年医学人才培养计划"。至"十五"末期,80%以上重点学科完成了新老学科带头人的交替,承担重点学科的中青年骨干中已有国家"973"计划首席科学家5人,长江计划特聘教授8名,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18名,入选为上海市十大杰出青年5名。选拔培养了101名35周岁以下的优秀青年医学人才,加快调整了人才队伍的年龄梯度和专业学科结构。继续落实"医苑新星"培养计划和经费资助工作,运用上海市卫生系统青年人才奖励基金,举办"银蛇奖论坛",组织获奖青年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了住院医师的规范化培养。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进入了良性发展时期。 全面启动全科医师培养三年行动计划。按照上海社区卫生服务改革和发展的要求,实行以规范化培养为基础,岗位培训为主体,二、三级医院人才流动为补充的基本策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职医务人员继续教育、技能教育和"六位一体"的转型培训,加速形成以全

湖南省医疗卫生机构具体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20版

湖南省医疗卫生机构具体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20版

序言 湖南省医疗卫生机构具体情况数据分析报告对湖南省医疗卫生机构具体情 况做出全面梳理,从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医院总数量,综合医院数量,中医医院数量,专科医院数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数量等重要指标切入,并对现状及发展态势做出总结,以期帮助需求者找准潜在机会,为投资决策保驾护航。 湖南省医疗卫生机构具体情况数据分析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 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本报告借助客观的理论数据为基础,数据来源于权威机构如中国国家统计局等,力求准确、客观、严谨,透过数据分析,从而帮助需求者加深对湖南省医疗卫生机构具体情况的理解,洞悉湖南省医疗卫生机构具体情况发展趋势,为制胜战役的关键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目录 第一节湖南省医疗卫生机构具体情况现状 (1) 第二节湖南省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指标分析 (3) 一、湖南省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三、湖南省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占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比重统计 (3) 四、湖南省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7-2019)统计分析 (4) 五、湖南省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8-2019)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7-2019)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8-2019)变动分析 (5) 八、湖南省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同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8-2019)变动对比分析6 第三节湖南省医院总数量指标分析 (7) 一、湖南省医院总数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医院总数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湖南省医院总数量占全国医院总数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湖南省医院总数量(2017-2019)统计分析 (8) 五、湖南省医院总数量(2018-2019)变动分析 (8) 六、全国医院总数量(2017-2019)统计分析 (9)

1986、2001、2012三年“卫生部 公安部 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联合通告”

卫通[2012]7号 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增进医患关系、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有关规章制度。 四、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务部门、地址和相关联系方式。患者及家属应该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五、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六、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患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随意停尸,聚众滋事的; (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四)侮辱、威胁、恐吓、执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唆使患者盗窃、抢夺公共财物的; (六)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卫生部 2012 年4 月30 日

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使用医学证明书的通知

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使用医学证明书的通知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 计工作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05-10-27 10:26 (卫统发[1992]第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公安、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公安、民政局: 人口出生、死亡登记和统计分析工作是研究人口出生、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和进行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和科学价值。它是制定社会经济以及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评价人口健康水平及社会卫生状况的重要依据,也是医学、人口学等科学研究的基础资料。近年来,虽然人口出生、死亡登记工作质量有所提高,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理顺工作关系,保证登记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登记工作质量,现就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3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出生医学证明书》,作为婴儿出生的医学证明。所有已经开展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登记报告的市、县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作为人口死亡的医学证明。 二、从各地的实际出发,在已有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登记报告点的省、自治区可逐步扩大登记报告点的范围。没有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登记报告点的省、自治区,应进行试点并加紧建立。 三、人口出生、死亡登记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工作。有关部门做如下分工: 1.卫生部门负责统一印发《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医疗卫生单位和基层卫生组织对于每一个活产或死者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出生医学证明书》或《死亡医学证明书》,并完成有关个案调查工作。 2.出生婴儿或死者的家属必须持卫生部门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书》或《死亡医学证明书》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或注销户口手续;户口登记机关必须凭卫生部门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书》或《死亡医学证明书》办理出生登记或注销户口手续,保存《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配合卫生部门的统计人员定期的索取。 3.殡葬管理部门应凭盖有户口登记机关公章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第三联《居民死亡殡葬证》办理殡葬手续。

(医疗药品管理)湖南省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

(医疗药品管理)湖南省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 施细则

湖南省2013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 实施细则

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 湖南省招标投标交易中心 二〇一四年二月 目录 工作日程表 (2) 工作流程简图 (3) 投标人和配送商投标详细流程 (4) 附件1:投标注意事项 (12) 附件2:标书模板 (17) 附件3:招标系统操作手册 (48)

湖南省2013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 工作日程表

注意事项:上述事项时间安排以湖南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网站(/priceMedicine/service.jsp?url=/priceMedicine/user/go vpricedirect_gs.jsp)。 二、其它注意事项 1、自主配送:如有企业需要自主配送,则在企业信息维护时勾选“自主配送”,选择自主配送的企业只能配送本企业中标产品。 2、投标人和配送商应认真阅读《实施方案》和本《实施细则》中的条款和要求。如果投标人和配送商没有按照《实施方案》和本《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实施方案》和本《实施细则》作出实质性响应,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负责。 3、投标人和配送商需随时关注“平台”发布的有关信息,并按要求进行对应操作。特别是投标报价,时间短需充分考虑网络畅通等其他因素,未及时报价、解密所造成的结果一律由企业自行负责。 4、所有申投诉材料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进行递交,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2:标书模板 模板一:投标人(以生产企业为例)企业册封面: HNSYPJZCG2013-(企业账号)-S-(产品数) 第1册 湖南省2013年医疗机构 药品集中采购 投标文件 (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

卫生部关于

卫生部关于

卫生部关于“控烟”健康教育宣传资料 烟草的危害 吸烟危害健康早已被科学家所证实。烟草传入我国,不过400多年的历史,目前我国卷烟生产产量占世界第一位。吸烟人数接近全国总人口可四分之一。烟草在燃烧的烟雾中,含有3000多种有害物质,其中30多种对身体明显有害,它刺激咽喉、气管,引起咳嗽、吐痰、器官发炎;通过口、鼻、胃粘膜被人体吸收,产生牙、口腔、胃肠等器官发病,导致肺、肠、子宫及膀胱等癌症的发生。吸烟污染空气,威胁亲友及周围人群的健康。 六种与吸烟有关的癌症 1、肺癌:吸烟是导致肺癌发生的罪魁祸首。 2、胃癌:有关人员对不吸烟、戒烟、吸烟三组人群进行研究,结果吸烟者胃癌患病率最高,不吸烟者最低,戒烟者居中。 3、大肠癌:包括结肠癌和直肠癌。在一组研究中表明,当吸烟持续20多年时,大肠里会出现大块息肉,而当持续时间短一些时,会出现小块息肉。 4、肝癌:最新资料公布肝癌与乙型肝炎、丙型肝炎病毒有关。但是吸烟引起肝癌已被证实。 5、血癌:研究表明,在淋巴性血癌、骨髓性血癌、单核细胞血癌或急性血癌病例中,吸烟者死亡率明显上升。 6、宫颈癌:在吸烟的患者中,宫颈癌的发病率比不吸烟者增加2倍。 十条成功戒烟的规则 1、确定戒烟的日期并且坚持下去。 2、戒烟后,一定要避免重新吸烟,哪怕是只吸一口:它引起你的重新吸烟的可能性很大。 3、扔掉你所有在香烟、打火机和烟灰缸。 4、列出吸烟的危害和戒烟的好处,让它时刻地提醒着你,从而激励你戒烟的行动。 5、使用能帮助您戒烟的药物。 6、请求其他人当你在场是不要吸烟。戒烟的第一星期,避免到吸烟的场所。 7、得到你周围人和健康专家的支持。 8、改变习惯,避免一些你经常吸烟的场所和可以吸烟的场合。 9、当你特别想吸烟时,可以采用其它的方式。(例如:散步,喝水,嚼口香糖)。一般强烈想吸烟的时间也就3到5分钟,这几分钟过后,这种想吸烟的感觉就会消失。 10、习惯没有香烟的生活需要时间和毅力。

卫发明电〔2012〕10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的紧急通知 卫发明电〔201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我部与公安部于2012年4月30日联合印发了《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卫通﹝2012﹞7号,以下简称《通告》)。现就做好《通告》贯彻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提高对当前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与人身安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把做好医疗机构治安和安全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治安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医疗机构治安管理责任制,完善治安防范措施,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切实维护好医院内部治安秩序。 二、广泛张贴,做好宣传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向辖区医疗机构传达《通告》及本通知内容,并负责将《通告》印发至辖区各医疗机构(《通 -1-

告》印刷电子版可从我部网站医管司主页下载)。医疗机构应当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及医务、保卫等相关部门办公场所广泛张贴。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快捷有效的宣传媒介,广泛宣传《通告》的主要内容,切实提高《通告》的社会知晓率。 三、强化管理,保障安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通告》的贯彻执行为契机,积极配合同级公安机关,指导辖区医疗机构按照《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要求,加强医疗机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要加强保卫机构和安全保卫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保卫干部和保安人员,加强相关人员保卫技能培训,提高履职能力;要加大安保投入,配备必要的装备,严格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对门急诊、病房等重点科室、部位,实行24小时安全监控;要落实24小时安全值班制度,加大内部安全检查和巡查防范力度,严格昼夜巡查制度,要加大门急诊、病房巡视力度,增加巡视密度,及时发现可疑人员,消除各类安全隐患。要开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培训,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规范服务流程,加强医患沟通,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四、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同公安机关共同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形成工作合力。要协调公安机关向二级以上医院等重点医疗机构派驻警务室;要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患 -2-

湖南省三级甲等医院数量情况3年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湖南省三级甲等医院数量情况3年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序言 湖南省三级甲等医院数量情况数据专题报告旨在运用严谨的数据分析,以更为客观、真实的角度,对湖南省三级甲等医院数量情况进行剖析和阐述。湖南省三级甲等医院数量情况数据专题报告同时围绕关键指标即医院机构总数量,三级医院总数量,三级甲等医院数量等,对湖南省三级甲等医院数量情况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和总结。 湖南省三级甲等医院数量情况数据专题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湖南省三级甲等医院数量情况数据专题报告可以帮助投资决策者效益最大化,是了解湖南省三级甲等医院数量情况的重要参考渠道。本报告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相关科研机构及行业协会等权威部门,数据客观、精准。

目录 第一节湖南省三级甲等医院数量情况现状 (1) 第二节湖南省医院机构总数量指标分析 (3) 一、湖南省医院机构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医院机构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三、湖南省医院机构总数量占全国医院机构总数量比重统计 (3) 四、湖南省医院机构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湖南省医院机构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医院机构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医院机构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湖南省医院机构总数量同全国医院机构总数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湖南省三级医院总数量指标分析 (7) 一、湖南省三级医院总数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三级医院总数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湖南省三级医院总数量占全国三级医院总数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湖南省三级医院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湖南省三级医院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三级医院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9)

国家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通告 卫通〔卫通〔201220122012〕 〕7号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增进医患沟通,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五、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六、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 (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

卫生部公布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结果

卫生部公布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结果 卫生部今天公布了2003年进行的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结果。 调查结果显示: 一、我国城乡公共卫生状况、居民卫生知识不断提高,健康行为逐步改善。 调查显示,我国重大疾病的预防工作不断加强,卡介苗、百白破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麻疹疫苗、乙肝疫苗等接种率保持在较高水平。 爱国卫生运动得到进一步加强,城乡改水、改厕工作取得明显进展。自来水普及率与1998年相比有所增加,城市水冲式厕所比例与1998年相比显著增加,农村改厕的比例也达到了30%。 妇幼卫生保健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前一年内做过妇科检查的农村妇女比率有了明显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大幅增加。 健康教育不断普及,城乡居民卫生知识水平逐步提高。15岁及以上调查人口中,47.2%能自己主动获取保健知识。 城乡居民健康生活方式逐步形成,不健康的行为逐步得到改善。城乡居民吸烟率、经常饮酒率下降。而我国居民主动参加走、慢跑、太极拳等体育锻炼的人数增加。 二、我国城乡居民卫生服务需要量增加,但医疗服务的利用明显下降。 我国城乡居民患病率随着人口老年化、城镇化持续增加,疾病负担不断加重。排除季节性影响,据测算我国年患病人次数比1993年增加了7.3亿人次。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已经成为我国城乡居民的主导疾病,但重大传染性疾病的防控不容忽视。高血压、糖尿病和脑血管病已经成为城市居民的常见病和多发病。循环系统、运动系统疾病等慢性疾病患病率在农村呈现明显增加。 城乡居民对医疗卫生服务的利用下降,有效需求发生转移。调查发现,患者中自我医疗的占35.7%,未采取任何治疗措施的占13.1%。 三、城乡之间卫生服务利用的差异明显,城市、农村不同人群之间卫生服务利用的差异有扩大趋势。城市、农村在利用卫生服务上存在明显差异,农民缺乏医疗保险、经济条件差是影响卫生服务利用的主要原因。调查结果表明,未就诊率、未住院率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而降低。 卫生服务调查是制定和评价卫生政策的重要依据,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都定期开展卫生服务调查来了解居民卫生服务的需要、需求和卫生服务利用情况。我国从80年代初开始进行这方面的探索,卫生部曾先后于1993和1998年开展了两次全国性、大规模的国家卫生服务调查。 与以往调查相比,此次调查具有两个特点: 一、采用了定量与定性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引入了专题小组讨论、个别访谈等社会学评估调查方法。 二、此次对西部十一省进行了扩大调查,重点了解西部地区城乡居民卫生服务需要、需求及利用状况,特别是贫困、脆弱人群的健康状况及卫生服务的可及性。 我国卫生事业的改革和发展虽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社会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城乡居民的医疗需求日益多样化、多层次化。此次调查的结果有助于客观掌握人民群众的意愿,了解城乡居民卫生服务需求的变化趋势以及医疗卫生服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便各级政府及卫生部门科学制订卫生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方针,更大程度地满足广大群众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从而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卫生部新闻办公室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日 我国年患病人次数50.8亿城市高于农村 调查结果表明,在本次调查的95个县市区中,城市居民两周患病率及慢性病患病率均高出农村。调查结果中指出,城市居民两周患病率为153.2/1000,农村比例是139.5/1000。如果排除季节性影响,由此测算我国年患病人次数为50.8亿,比1993年增加了7.1

卫生部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管理办法(2017最新)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e1328409.html, 卫生部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管理办法(2017最新) 一、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卫生工程建设决策水平,促进卫生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建立卫生工程建设专家咨询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是指受卫生部委托,以独立身份参与卫生专项建设规划、部属(管)单位总体规划以及重大项目咨询、论证等活动的建筑、卫生、经济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在咨询活动中提供的咨询意见将作为卫生部部属(管)单位建设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按照“开放、流动、择优”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在决策咨询活动中应遵守客观

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的遴选 第六条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公正诚信,廉洁自律;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本专业范围具备领先的技术水平,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熟悉卫生工程建设相关政策、法规和理论知识; (四)没有违纪违法或被取消专家委员资格等不良记录; (五)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卫生工程建设咨询工作并接受卫生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

第八条推荐材料包括: (一)推荐信; (二)被推荐人简历; (三)被推荐人研究成果或工作业绩; (四)被推荐人学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以及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九条卫生部依据推荐资料审查、确定专家,组成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库。 第十条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聘期三年,可续聘。 第十一条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以境内为主,根据工作需要可吸纳境外有关专家。 三、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的使用与管理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 颁布机构:卫生部、公安部2009-03-30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安局: 2004-2007年,卫生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开展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经过3年的专项行动和整治,各地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群众举报投诉减少,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得到遏制。但由于各地工作发展不平衡、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就医保障未解决等原因,个别地区非法行医问题比较突出,采供血机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力度,加强卫生行政机关与公安部门的衔接配合,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要求,加强协调配合,继续保持高压态势,针对薄弱环节,加大执法力度,深入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良好的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附件:《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协作与配合,规范涉嫌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群众的健康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衔接配合,互相通报涉嫌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的相关信息,会商打击措施,依法移送和接受涉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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