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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11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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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电气》 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电子版规范 2010-03-09 22:21:14 阅读16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引用二不小心 的 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 特此鸣谢 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1.1一般规定

11.1.1本措施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含使用或生产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蒸气的建筑物和场所)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当用于《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所规定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时,应按该规范采取相应措施。 11.1.2本措施与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规范有矛盾处,应以相应标准、规范为准。 11.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所选用的消防设备应为符合国家有关准入制度的产品。 11.2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与报警探测器区域的划分 11.2.1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民用建筑,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并宜按照表11.2.1—1划分。

表11.2.1—1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等级 建筑属类 保护对象

特级 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高层建筑 各类建筑

一级 居住建筑 十九层及以上的居住建筑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 的高层公共建 筑

1.医阮;

2.星级以上旅游览饭店;

3.建筑高度超过50m 或24m 以上以上部分的任

意一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4.建筑高度超过50m 或24m 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5.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6.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7.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8.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9.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10.建筑高度超过50m

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 多层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m 的单层公共建筑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m2的商店、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建筑等;

2.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3.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楼、电信楼、城市或区域电力、交通和防灾指挥调度等建筑;

4.特等、甲等剧院或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它等级的剧院、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

3000个的体育场。5.老年人建筑、任意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旅馆建筑、疗养院的病房楼、儿童活动场所和200床及以上床位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

地下公共建筑

1.地下铁道、车站;

2.地下电影院、礼堂;

3.使用面积超过1000m 。的地下商场、医院、旅馆、展览厅及其它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

4.重要的实验室,图书、资料、档案库

二级 居住建筑

十层至十八层的居住建筑

高层公共建筑

1.除一级保护对象以外的商业楼、展览建筑、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

2.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

3.建筑高度不超过50m 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

案楼等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 的公共建筑 1.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2000m2但不超过3000m2或总面积不超过6000m2的商店、展览建筑、旅馆、财贸金融建筑、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2.市、县级的

邮政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3.中型以下的影剧院;4.

除敞开式汽车库以外的I类汽车库(停车大于300辆)、高层汽车库以及机械式立

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5.高级住宅;6.

图书馆、书库、档案楼;7.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8.

中型铁路旅客车站,三级和四级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和

地上高架车站;9.200床以下的病房楼,每层建筑面积1000m2以下的门诊楼、疗

养院、儿童活动场所

地下公共建筑 1.II类及以上的地下汽车库(停车大于150辆);2.长度超过500m的城市隧道;3.

使用面积不超过500m。的地下商场、医院、旅馆、展览厅及其它商业或公共活

动场所

三级居住建筑十层以下的居住建筑

建筑高度不超过

一级和二级保护以外的公共建筑

24m的公共建筑

注:1一类建筑、二类建筑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工业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2本表未列出的建筑的等级可按同类建筑的类比原则确定。

11.2.2报警区域的划分

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布局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个或同层相邻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由于现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较便宜,所以在设计时不需采用一台区域报警控制器警戒多个楼层,

以节约投资。

11.2.3探测区域的划分

1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m2。从主要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红外光束线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100m。

缆式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的长度不宜超过200m。

空气管式线型差温火灾探测器,其有效探测长度应在20~100m之间。

光纤感温式探测器能检测到具体长度位置的温度,可不受探测区域长度或面积的限制。

2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1)敞开或封闭楼梯间;

2)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

3)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

4)建筑物闷顶、夹层。

11.3系统设计

11.3.1一般要求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2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容量宜比每一总线回路所连的火灾探测器和控制模块、信号模块的地址编码总数多出10~15%的余量。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应选用经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单位检验合格的产品。

11.3.2系统形式的选择: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选用下列三种基本形式:

1区域报警系统,宜用于二级、三级保护对象;

2集中报警系统,宜用于一级、二级保护对象;

3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宜用于特级、一级保护对象。

11.3.3系统的设计要求

1区域报警系统

1)宜设置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系统中控制器不应超过二台。

2)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

3)系统中可设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4)当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警戒多个楼层时,应在每个楼层楼梯口或消防电梯前室等明显部位,设置识别火灾层的灯光显示装置。

5)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底边距地宜为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2集中报警系统

1)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二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二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

2)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控制信号,亦可进行联动控制。

3)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应设置在有专人值班的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其布置应符合本措施第11.13.7的规定。

3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1)系统中至少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一台专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二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至少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一台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二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

2)系统应能集中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

3)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在消防控制室布置应符合本措施第11.13.7的规定。

11.4消防联动控制

11.4.1一般要求

1消防控制设备可由下列部分或全部控制装置组成:

1)火灾报警控制器;

2)自动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3)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控制装置;

4)防烟、排烟系统及空调通风系统的控制装置;

5)常开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控制装置;

6)排烟窗的控制;

7)电梯回降控制装置;

8)火灾应急广播装置;

9)火灾警报装置;

10)消防专用电话装置;

11)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的控制装置等。

2消防控制设备应根据建筑的形式、工程规模、管理体制及功能要求,合理确定其控制方式:

1)集中控制;

2)分散与集中相结合控制。

3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电源及信号回路电压应采用直流24V。

4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有下列控制及显示功能:

1)显示火灾报警、故障报警部位;

2)应有显示被保护建筑的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设备所在位置的平面图或模拟图等;

3)控制消防设备的启、停,并显示其工作状态;

4)对如消防水泵、防烟、排烟风机、电动排烟窗等重要消防装置的启、停控制,若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还应设置独立于总线以外的专用控制线路,消防控制室能手动直接控制;

5)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自动或手动切断有关区域的非消防电源,并接通警报装置及火灾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灯;

6)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控制全部电梯归位,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7)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解除所有疏散通道上的门禁控制功能;

8)显示系统内各消防设备的供电电源和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显示消防泵、防排烟风机、排烟窗的手动/自动控制状态。

11.4.2消防控制设备应有下列控制及显示功能

1消防控制设备对室内消火栓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1)专线及总线自动或手动控制消火栓泵的起、停;

2)显示消火栓泵的工作、故障状态;

3)显示消防水池的水位、消防水泵的电源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4)显示消火栓按钮的位置;

5)消火栓按钮应采用50V以下的安全电压。

2消防控制设备对自动喷水和水喷雾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1)专线及总线自动或手动控制喷水(雾)泵的启、停;

2)显示水流指示器、信号阀、压力开关、低气压报警开关、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的水位、消防喷水(雾)泵电源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3)显示消防喷水(雾)泵的工作、故障状态;

4)控制电磁阀、电动阀的开启。

3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巡检消防水泵的功能,自动巡检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动巡检周期不宜大于7d,但应能按需任意设定;

2)自动巡检时,消防泵按消防方式逐台启动运行,每台泵运行时间不少于2min,对控制柜一次回路中主要低压器件逐一检查其动作状态;

3)设备应能保证在巡检过程中遇消防信号时自动退出巡检,进入消防运行状态;

4)巡检中发现故障应有声、光报警;具有故障记忆功能的设备;应记录故障的类型及故障发生的时间等;

5)采用工频方式巡检的设备,应有防超压的措施。设巡检泄压回路的设备,回路设置应安全可靠。

4消防控制设备对气体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1)采用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选用灵敏度级别高的火灾探测器,其报警信号应由同一防护区域内相邻的两个及以上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个火灾探测器及一个手动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探测器的组合宜采用感烟火灾探测器和感温火灾探测器;

2)显示系统所处的手动、自动转换状态;

3)自动控制装置应在接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手动控制装置和手动与自动转换装置应设在防护区疏散出口的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安装高度为中心点距地面1.5m;

4)在报警、喷射各阶段,控制室应有相应防护区域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选择阀动作的反馈信号、压力开关的反馈信号的声、光警报,并能手动切除声响信号;

5)在释放气体阶段,应自动关闭该防护区域的防火门、窗、停止送排风机及关闭相应阀门,停止空气调节系统及关闭设置在该防护区域的电动防火阀,关闭有关部位的防火阀;

6)在储瓶间内或防护区疏散出口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应设置机械应急操作手动启、停控制按钮;

7)主要出入口门上方应设气体灭火剂喷放指示标志灯及相应的声、光警报信号,同时防护区采用的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永久性标志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信号,应保持到防护区通风换气后,以手动方式解除;

8)在防护区内设置手动与自动控制的转换装置,当人员进入防护区时,应能将灭火系统转换为手动控制方式;当人员离开防护区时,应能恢复为自动控制方式;防护区内外应设手动、自动控制状态的显示装置;

9)经过有爆炸危险和变电、配电场所的管网,以及布设在以上场所的金属箱体等,应设防静电接地;

10)气体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与应急操作应有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显示与措施。

5消防控制设备对泡沫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1)控制泡沫泵及消防水泵的启、停;

2)控制泡沫灭火系统有关电动阀门的开启;

3)显示系统的工作状态。

6消防控制设备对干粉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1)控制系统的启、停;

2)显示系统的工作状态。

7消防控制设备对常开防火门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门任一侧的火灾探测器报警后,防火门应自动关闭;

2)防火门关闭信号应送到消防控制室。

8消防控制设备对防火卷帘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两侧,应设置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组及警报装置,且两侧应设置手动控制按钮;

2)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应按下列程序自动控制下降:感烟探测器动作后,卷帘下降至地(楼)面1.8米;感温探测器动作后,卷帘下降到底;

3)用作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火灾探测器动作后,卷帘应下降到底;

4)感烟、感温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及防火卷帘的关闭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

9火灾报警后,消防控制设备对防烟、排烟设施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1)启动有关部位的防烟、排烟风机和排烟阀等,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2)控制挡烟垂壁等防烟设施;

3)控制排烟窗的开启,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10非消防电源断电及电梯的应急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确认火灾后,应能在消防控制室或在变电所按防火分区切除非消防电源;

2)确认火灾后,消防控制室发出指令,控制所有电梯降至首层或转换层,打开门后,非消防电梯断电,消防电梯投入消防使用;

3)消防控制室应显示消防电梯及客梯运行状态,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4)火灾发生时,停止有关部位的空调机、送风机,关闭电动防火阀,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11消防报警系统与照明、安全防范系统的联动:

1)火灾发生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自动点亮疏散通道上的应急照明;

2)火灾发生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自动打开疏散通道上的由出入口控制系统控制的通道门;

3)火灾发生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自动打开设有汽车库管理系统的电动栏杆。

11.5火灾探测器的选择与设置

11.5.1一般要求

1根据火灾的特征选择火灾探测器时,应符合下列原则:

1)火灾初期有阴燃阶段,产生大量的烟和少量的热,很少或没有火焰辐射,应选用感烟探测器;

2)火灾发展迅速,有强烈的火焰辐射和少量的烟、热,应选用火焰探测器;

3)一般的车库内宜采用感温探测器;

4)火灾形成特征不可预料时;应进行模拟试验,根据试验结果选择探测器。

2对无遮挡高大空间保护区域宜选用红外光束线型火灾探测器。

3使用或聚集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场所应选用可燃气体探测器。

4当装有联动装置或自动灭火系统以及用单一探测器不易早期探测火灾的场合,宜采用感烟、感温探测器、火焰探测器(同类型或不同类型)的组合。

11.5.2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1对不同高度的房间,可按表11.5.2—1选择点型火灾探测器。

表11.5.2—1根据房间高度选择火灾探测器

房间高度h(m) 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火焰探测器

一级二级三级

12

8

6

4

h≤4适合适合适合适合适合

2下列场所宜选用点型感烟探测器:

1)饭店、旅馆、教学搂、办公楼的办公室、厅堂等;2)电子计算机房、通信机房、电影或电视放映室等;3)楼梯、走道、电梯机房等;4)书库、档案库等;5)有电气火灾危险的场所。

3在下列场所不宜选用感烟探测器:

1)相对湿度长期大于95%;2)气流速度大于5m/s;3)有大量粉尘、水雾滞留;4)可能产生腐蚀性气体;5)在正常情况下有烟滞留;6)产生醇类、醚类、酮类等有机物质;7)可能产生黑烟;8)可能产生蒸汽和油雾。

4在下列场所宜选用感温探测器:

1)相对湿度经常高于95%;2)可能发生无烟火灾;3)有大量粉尘;4)在正常情况下有烟和蒸汽滞留;5)厨房、锅炉房、发电机房、茶炉房、烘干车间、汽车库等;6)吸烟室等;7)其它不宜安装感烟探测器的厅堂和公共场所。

5可能产生阴燃火或者如发生火灾不及早报警将造成重大损失的场所,不宜选用感温探测器;温度在0℃以下的场所,不宜选用定温探测器,正常情况下温度变化较大的场所,不宜选用差温探测器。

6在下列场所宜选用火焰探测器:

1)火灾时有强烈的火焰辐射;2)无阴燃阶段的火灾(如液体燃烧火灾等);3)需要对火焰做出快速反应。

7在下列场所不宜选用火焰探测器:

1)可能发生无焰火灾;2)在火焰出现前有浓烟扩散;3)探测器的镜头易被污染;4)探测器的“视线”’易被遮挡;5)探测器易受阳光或其它光源直接或间接照射;6)在正常情况下有明火作业,或者受液体面、旋转机器零件反射以及电焊、x射线、弧光、闪电等影响。

11.5.3线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1下列场所宜选用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

1)无遮挡高大空间的库房、博物馆、展览馆等;

2)古建筑、文物保护的高大厅堂馆所等;

3)装设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场所,需采取防止吊车、叉车等机械日常操作遮挡红外光束,引起误报的措施。

2下列场所或部位宜选择线型感温探测器:

1)公路隧道、铁路隧道等;

2)不易安装点型探测器的夹层、闷顶;

3)其他环境恶劣不适合点型探测器安装的危险场所。

3下列场所或部位宜选用缆式线型感温探测器:

1)电缆隧道、电缆夹层、电缆竖井、重要的电缆桥架、托盘等;

2)配电装置、开关设备、变压器等;

3)各种皮带输送装置;

4)控制室、计算机室的闷顶内、地板下及重要设施隐蔽处等;

5)其他环境恶劣不适合点型探测器安装的危险场所。

4下列场所宜选用空气管式线型差温探测器:

1)可能产生油类火灾且环境恶劣的场所;

2)不易安装点型探测器的夹层、闷顶。

11.5.4可燃气体探测器的选择

1下列场所宜选用可燃气体探测器:

1)使用管道煤气或天然气的厨房;

2)燃气站和燃气表房以及大量存储液化石油气罐的场所;

3)其它散发可燃气体和可燃蒸汽的场所;

4)有可能产生一氧化碳气体的场所,宜选用一氧化碳气体探测器。

2爆炸性气体场所气体探测器的选用:

1)防爆场所选用的探测器应为防爆型;

2)探测器的报警灵敏度应按照所需探测的气体进行标定,一级报警后(达到爆炸下限的25%)应控制启动有关排风机、送风机,二级报警后(达到爆炸下限的50%)应控制切断有关可燃气体的供应阀门。 3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

1)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应根据所需检测的气体的比重确定,可燃气体密度小于空气密度(如天然气、城市煤气),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位置应距离顶棚0.3m ,可燃气体密度大于空气密度(如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位置应距离地面0.3m ; 2)探测器的水平安装位置应靠近燃气阀门、管道接头、燃气表、燃气用具等气体容易泄露的部位。 11.5.5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1双波段火灾探测器的选用

1)双波段火灾探测器采用双波段图像火焰探测技术,在报警方式上属于感火焰型火灾探测器件,具有可以同时获取现场的火灾信息和图像信息的功能特点,将火焰探测和图像监控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为防爆型。

2)双波段火灾探测器可用于易产生明火的各类场所,如家具城、档案库、电气机房、物资库、油库等大空间以及环境恶劣场所。

3)双波段火灾探测器的设计要求各产品不尽相同,实际工程中应参见相关产品样本。 2线型光束图像感烟探测器的选用

1)线形光束图像感烟火灾探测器采用光截面图像感烟火灾探测技术,在报警方式上属于线型感烟火灾探测器件,它可对被保护空间实施任意曲面式覆盖,具有分辨发射光源和其它干扰光源的功能,具有保护面积大、响应时间短的特点。 2)线形光束图像感烟火灾探测器可用于在发生火灾时产生烟雾的场所,烟草单位的烟叶仓库、成品仓库,纺织企业的棉麻仓库、原料仓库等大空间以及环境恶劣场所。

3)线形光束图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设计要求各产品不尽相同,实际工程中应参见相关产品样本。

11.5.6吸气式烟雾探测器的选择

1吸气式烟雾探测器适用于火灾的早期监测,下列场所宜采用吸气式烟雾探测器:具有高空气流量、高大开敞空间、隐蔽探测、人员高度密集、有强电磁波产生或不允许有电磁干扰、人员不宜进入等特别重要场所。 2探测器按功能分为两类:

1)吸气式烟雾探测报警器:具有烟雾探测功能,具有复位、消音、自检功能,可独立于消防报警控制器使用,可对报警信号进行本地或远程输出;

2)吸气式烟雾探测器:具有烟雾探测功能,不具有复位、消音、自检功能,不能够脱离消防报警控制器独立使用,所有对探测器的操作均需通过消防报警控制器来完成。

3探测区域不应跨越防火分区,一条管路的探测区域不宜超过500m2,一台探测器的探测区域不宜超过2000m2。 4吸气式烟雾探测火灾报警系统的每个采样孔可视为一个点式感烟探测器,采样孔的间距不应大于相同条件下点式感烟探测器的布置间距。

5在单独的房间设置的采样孔不得少于2个。

6一台探测器的采样管总长不宜超过200m ,单管长度不宜超过100m 。采样孔总数不宜超过100个,单管上的采样孔数量不宜超过25个。

7吸气式烟雾探测器的工作状态应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集中显示。

8吸气式烟雾探测器的设计要求各产品不尽相同,实际工程中应参见相关产品样本依据具体设置位置进行系统设计。 11.5.7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数量和布局

1探测区域内的每个房间至少应设置一只火灾探测器。

2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的设置应同时满足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的要求,应按表11.5.7—1确定。 表11.5.7—1感烟、感温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

火灾探测器的种类 地面面积S(m2) 房间高度h(m)

一只探测器的保护面积A 和保护半径R 屋顶坡度θ 0≤15o 15o<0≤30o

0>30o

A(m2)

R(m) A(m2) R(m) A(m2) R(m) 感烟探测器 S≤80 h≤12

80 6.7 80 7.2 80 8.0 S>80 6

h≤8

30

4.4

30

4.9

30

5.5

S>30 h≤8 20 3.6 30 4.9 40 6.3

3感烟、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应根据探测器的保护面积A 和保护半径R 确定,并不声超过图11.5.7中由极限曲线D1~D11(含D9’)所规定的范围。

图11.5.7探测器安装间距的极限曲线 注:A ——探测器的保护面积(m2); a 、b ——探测器的安装间距(m)。

D1一D11(含D9’)一在不同保护面积A 和保护半径R 下确定探测器安装间距a 、b 的极限曲线; Y 、z 一极限曲线的端点(在Y 和z 两点间的曲线范围内,保护面积可得到充分利用)。 4一个探测区域内所需设置的探测器数量,应按下式计算: N≥S /(K×A) (11.5.7)

式中N ——应设置的探测器数量(只),N 取整数;

S ——该探测区域面积(m2); A ——探测器保护面积(m2);

K ——修正系数,特级保护对象取0.7~0.8,一级保护对象取0.8~0.9.二级保护对象0.9~1.0。 5在有梁的顶棚上设置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小于200mm 时,可不考虑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2)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在200~600mm 时,应按表11.5.7—2确定梁的影响和一只探测器能够保护梁间区域的个数,但应同时满足探测器的保护面积;

3)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大于600mm 时,被梁隔断的每个梁间区域至少应设置一个探测器;

4)当被梁隔断的区域面积超过一只探测器的保护面积时,则应将被隔断的区域视为一个探测区域,并应按式11.5.7计算探测器的设置数量,同时要考虑保护半径;

5)当梁间净距小于1m 时,可视为平顶棚,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6在宽度小于3m 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10m ,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 ,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距离的一半: 表11.5.7—2按梁间区域面积确定一只探测器保护的梁间区域的个数

探测器的保护面积A(m2) 梁隔断的梁间区域而积(m2) 一只探测器保护的梁间区域的个数 感温探测器

20 Q>12 1 8

2 6

3 4

4 Q≤4

5 30 Q>18

1 12<0≤18

2 9

3 6

4 Q≤6

5 感烟探测器

60 Q>36

1 24

2 18

3

1248

1 32

2 24

3 16

4 Q≤16

5

7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 8探测器周围0.5m 内,不应有遮挡物。 9房间被书架、设备或隔断等分隔,其顶部至顶棚或梁的距离小于房间净高的5%时,则每个被隔开的部分至少应安装一个探测器。

10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探测器距离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

11当房屋顶部有热屏障时,感烟探测器下表面至顶棚的距离,应符合表11.5.7—3的规定。 表11.5.7—3感烟探测器下表面距顶棚(或屋顶)的距离

探测器的安装高度h(m) 感烟探测器下表面距顶棚(或屋顶)的距离d(mm)

屋顶坡度θ

θ≤15o 15o<θ≤30o θ>30o 最小

最大 最小 最大 最小 最大 h≤6 30 200 200 300 300 500 6

70

250

250

400

400

600

8

12锯齿型屋顶和坡度大于15°的人字型屋顶,应在每个屋脊处设置一排探测器,探测器下表面距屋顶最高处的距离,应符合表11.5.7—3的规定。

13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如必需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

14在电梯井、升降机井设置探测器时,其位置宜在井道上方的机房顶棚上。

15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可设置在任何气体可以扩散到的部位。 11.5.8线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1光束感烟探测器的光束轴线距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1.0m ,距地面高度不宜超过20m 。

2当房间高度12m 以下时,在贴近顶棚下方墙壁(或支架)上设置;当房间高度为12~25m 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开窗和通风空气对流层下面1米处;在有关窗和通风停止工作的建筑中,宜在贴近顶棚下方墙壁(或支架)上增设探测器,上下探测器宜交错布置。

3相邻两组光束感烟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 ,探测器距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 且不应小于0.5m 。探测器的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00m 。

4缆式线型定温探测器在电缆桥架或支架上设置时,宜采用接触式布置,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设置时,宜设置在装置的过热点附近。

5设置在顶棚下方的空气管式线型差温探测器,距顶棚的距离宜为0.1m ,相邻线路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 ;管路至墙壁的距离宜为1~1.5m 。

11.6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11.6.1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30m 。

11.6.2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公共活动场所的出人口处和其他明显便于操作的部位,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1.5m ,且应有明显的标志。

11.6.3消火栓是用户和消防人员灭火的主要工具,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火栓泵的按钮,并应设有保护按钮的措施。消火栓按钮若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报警时,应在消火栓按钮与消防水泵房之间设置独立于总线的专用控制线路,用于直接启动消火栓泵。

11.7火灾应急广播与火灾警报装置

11.7.1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系统,集中报警系统宜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11.7.2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民用建筑内扬声器应设置在走道、大厅、餐厅等公共场所,每个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3W,其数量应能保证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步行距离不大于25m;在走道交叉处、拐弯处均应设置扬声器,走道最后一个扬声器距走道末端不大于12.5m;

2在部分工业厂房、停车场、大型商场、娱乐场所、空调机房、风机房、洗衣机房等有背景噪声的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3客房设专用扬声器时,其功率不宜小于1.0W。

11.7.3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宜设置专用的播放设备,若与建筑物内公共广播合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火灾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将火灾疏散层的扬声器和公共广播扩音机强制转入火灾应急广播状态;

2床头柜内设有服务性音乐广播扬声器时,应有火灾应急广播功能;客房无服务性广播时,宜设置应急广播,功率不小于1W;客房无扬声器时,设在客房外走道的每个扬声器的实配输入功率不应小于3W,且扬声器在走道内的设置间距不宜大于10m;

3消防控制室应能监控用于火灾应急广播的扩音机的工作状态,并能遥控开启扩音机和扬声器播音。

11.7.4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备用扩音机,其容量不应小于火灾时同时广播的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最大容量总和的1.5倍。

11.7.5特级保护对象的建筑物各避难层内应设置可独立监控的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11.7.6火灾应急广播配线应符合下列原则:

1应按疏散楼层或疏散区域分回路馈线;各输出回路应设有输出显示信号和保护控制功能等;

2当其回路有故障时,不应影响其它回路的正常工作;

3应急广播线路不得与其它(包括火警信号、联动控制信号等)线路同管或同槽敷设;

4应急广播所用的扬声器不应加开关控制,若设置开关或设有音量调节器时,则应采用三线式配线,火灾时强制转为应急广播。

11.7.8火灾应急广播馈线电压不宜大于100V,各楼层宜设置馈线隔离变压器。

11.7.9火灾警报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

2每个防火分区至少设置一个火灾警报装置,其位置宜设在各楼层走道靠近楼梯出口处;警报装置宜采用手动或自动控制方式;

3在环境噪音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火灾警报装置时,其警报装置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4在设有火灾应急广播的建筑物内,应同时设置火灾警报装置,并应采用先呜警报8~16s,再隔2~3s后播放应急广播20~40s,间隔播放,也可以根据疏散时间手动控制播放程序。

11.8消防专用电话

11.8.1消防专用电话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

11.8.2消防专用电话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且宜选择共电式电话总机或对讲通信电话设备。用户电话机应能摘机即可呼叫。

11.8.3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等处应装设向公安消防部门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11.8.4电话塞孔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应在1.3~1.5m。

11.8.5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民用建筑中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1)消防水泵房、备用发电机房、变配电室、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消防电梯轿厢以及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等;

2)灭火系统操作装置处或其控制室。

2设有手动报警按钮或消火栓按钮等处宜设置消防电话塞孔。

3特级保护对象建筑物各避难层应每隔20m设置一个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

11.9火灾应急照明

11.9.1为火灾事故提供的应急照明称为火灾应急照明,其应包括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继续工作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供人员疏散,并为消防人员在最后阶段撤离火灾场所,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灯和疏散照明;

3火灾应急照明所选用的灯具应为符合国家有关准入制度的产品;

4除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外,火灾应急照明应采用蓄电池电源作为应急电源。

11.9.2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备用照明:

1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在火灾时仍需要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等;2通信机房、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BAS中央控制站、安全防范控制中心等重要技术用房;

3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避难层,以及屋顶消防救护用直升飞机停机坪。

11.9.3公共建筑、一类居住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疏散走道和各安全出口处;

3建筑高度24m以下建筑物中的观众厅、建筑面积大于400m。的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宴会厅、会议厅、候车(机)厅、营业厅、办公大厅及其它人员密集场所;

4建筑面积大于200m。的演播室;

5人员密集且建筑面积大于300m。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6高层民用建筑中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宴会厅、会议厅、候车(机)厅、营业厅、办公大厅和避难层(间)及其它人员密集场所。

7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各安全出入口应设灯光疏散走道标志和安全出口标志。

11.9.4备用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灯具宜设置在安全出口的上方,底边距地不宜低于2m。疏散通道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宜设置在走道及转角处离地面1.0m以下墙面上、柱上或地面上,且间距不应大于20m。当厅室面积较大,必须装设在天棚上时,灯具应明装,且距地不宜大于2.5m。

11.9.5候机楼、长途汽车客运站、公共交通枢纽、火车站、地铁车站,旅馆、学生宿舍,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和其它地下民用建筑,歌舞厅、卡拉0K厅、夜总会、录像放映厅、桑拿浴室、游艺厅、保龄球馆、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病房楼等医疗保健和婴幼老弱残障人员服务设施,商店、礼堂、体育馆、影居0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场所,当消防性能化设计要求时,应在其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设置电光源型或蓄光型疏散导流标志。当上述场所的疏散走道为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时,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10m。当消防性能化设计无要求时,疏散指示标志已能满足安全疏散指示的要求。由于这些场所人员密集,为防止疏散人流遮挡疏散指示标志,应将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减小一半。

11.9.6在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的墙面或地面上设置的疏散导流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在地面上时,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的中心线布置;

2设置在墙面上时,其中心线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500mm;

3疏散导流标志宜连续布置,标志的宽度不宜小于80mm,长度不宜小于300mm;

4当间断布置时,蓄光型疏散导流标志间距不应超过1m;电光源型疏散导流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m,不应超过3m;

5当疏散导流标志遇到的门不是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时,宜在该处的地面连续指示;

6当与疏散指示标志联合设置时,其顶边应低于疏散指示标志下边缘50mm。

11.9.7设置蓄光型消防标志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场所和部位应有满足蓄光要求的电光或日光照明的时间,其照度,对于荧光灯,不应低于251x;对于白炽灯,不应低于401x;对于只有受控的照明场所,不能保证蓄光标志正常蓄光,故不得采用蓄光标志作为火灾应急照明;

2应满足正常电源中断30min后其表面任一发光面积的亮度不小于0.1cd/m2。

11.9.8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除符合以上各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急照明在火灾确认或正常供电电源停止供电时应自动开启,其转换到额定照明状态的时间应满足:备用照明不大于5S(金融商业交易场所不大于1.5S);疏散照明不大于5s。对于高压气体放电灯等光源,由于从电源开启到输出额定光通量的时间较长,不满足本条要求,因此不得作为应急照明灯具的光源。

2疏散照明平时处于点亮状态,但在无人工作而仅由值班或警卫人员负责管理的假日、夜间可例外;蓄电池作为照明灯具的备用电源,在上述例外非点亮状态下,应保证不能中断蓄电池的充电电源,以使蓄电池处于经常充电状态。

3安全出口标志灯在首层的疏散楼梯应安装于楼梯口的里侧上方。疏散走道f通道)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安全出口标志灯,应有图形符号,在有无障碍设计要求时,宜同时设有音响指示信号。疏散标志灯的设置部位见图11.9.8。

图11.9.8疏散标志灯设置位置示例

注:用于人防工程的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示例中间距的1/2。

4装设在地面上的疏散标志灯应防止被重物或受外力所损伤。

5疏散照明灯的设置,不应影响正常通行,并不应在其周围存放有容易混同以及遮挡疏散标志灯的其他标志牌等。

11.9.9为火灾事故提供的备用照明及疏散照明应满足建筑内人员的疏散或暂时继续工作所需时间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及最低照度要求见表11.9.9所列数据。

表11.9.9火灾应急照明最少持续供电时间、照度表

区域类别场所举例最少持续供电

时间

照度

备用照明疏散照

备用照明疏散照明

一般平面疏散区域一类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的疏散偻梯间、防烟

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空、

合用前室

不少于

30min

不低于

0.51x

竖向疏散区域疏散楼梯间不少于

30min 不低于51x

人员密集流动疏散区域及地下疏散区域公共建筑1}1的观众厅、离层公共建筑中的展

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宴会厅、会议厅、侯

车(机)厅、营业厅、办公大厅和进难层(间)等场

所(含建筑面积大干400m2的建筑高度24m以

下的上述场所)

不少于

30min

不低于

5Ix

航宅疏散场所屋顶消防救护用直升

15_饥停机坪不少于60min 不低正常照

明照度

避难疏散区域避难层不少于60min 不低于正常

照明照度消防工作区域消防控制事、电话总机房不少于180min 不低于正常

照明照度

配电事、发电站不少于180min

水泵房、风机房不少于180min

11.9.10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尺寸应与疏散人员的观察距离相适应,并应符合表11.9.10的要求。

表11.9.10最小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尺寸(m)

观察距离L 正方形怀志的边长或长方

形标志的短边

网环标志的内径三角形标志的内边

1≤2.50.063 0,070 0.088

2.5<1≤4.00.1000 0.110 0.140

4.0<1≤6.300.160 0.175 0.220

6.3<1≤10.000.250 0.280 0.350

10.0<1≤16.00.400 0.450 0.560

16.0

1>25.0 1.000 1.110 1.400

注:观察距离应从最远疏散点至最近标忠的距离计算。

11.9.11应急照明灯规格见表11.9.11—1。

表11.9.11—1应急照明灯规格

类别标志灯规格采用荧光灯时的光

长边比短边长边的长度(mm)

源功率(w) I型4:1或5:1 >1000 ≥30

Ⅱ型3:1或4:1 500~1000 ≥20

Ⅲ型2:1或3:1 360~500 ≥10

Ⅳ型2:1或3:1 250~350 ≥6

注:1I型标志灯内所装光源的数量不直少于两个。

2疏散标志灯安装在地面上时,长宽比可取1:1或2:1,长边最小尺寸不宜小于400mm:

3应急照明灯规格型式的选择方案参见表11.9.11—2。

表11.9.11-2应急照明灯规格的选择方案

建筑物类别安全出口标志灯疏散标志灯

建筑总面积(m2) 每层建筑面积(m2)

>10000 <10000 >1000 <1000

旅馆I或Ⅱ型Ⅱ或Ⅲ型Ⅲ或Ⅳ型

医院I或Ⅱ型Ⅱ或Ⅲ型Ⅲ或Ⅳ型

影剧院I或Ⅱ型Ⅱ或Ⅲ型Ⅲ或I、_型

俱乐部I或Ⅱ型Ⅱ或Ⅲ型Ⅱ或Ⅲ型Ⅲ或Ⅳ犁

商店I或Ⅱ型Ⅱ或Ⅲ型Ⅱ或Ⅲ型Ⅲ或Ⅳ型

餐厅I或Ⅱ型Ⅱ或Ⅲ型Ⅱ或Ⅲ型Ⅲ或Ⅳ型

地下街I型Ⅱ或Ⅲ型

车库I型Ⅱ或Ⅲ型

11.10系统供电

11.10.1系统供电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供电和消防设备供电。

11.10.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蓄电池备用电源。

11.1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直流备用电源一米用专用蓄电池或集中设置的蓄电池。当直流备用电源为集中设置的蓄电池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消防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报警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11.10.4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通信设备等的电源,应由UPS电源装置或蓄电池型应急控制电源供电。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通信设备等的电源应有可靠保障。

11.10.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直流备用电源蓄电池容量应按在常用电源中断时,监视状态下工作3小时后,整个系统最大负载条件启动受控设备,并工作30min来计算;其输出功率应大于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全负荷功率的120%。

11.10.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的保护开关不应采用脱扣型剩余电流保护器,可采用只报警的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进行监控。

11.10.7消防联动控制装置的直流电源电压,应采用24V。

11.10.8消防设备供电负荷等级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11.10.9消防系统配电装置,应设置在建筑物的进线处或配变电所处,其应急电源部分宜与常用电源部分分开设置,当分开设置有困难而需要与常用电源并列布置时,其分界处应设有防火隔断,并应满足在发生火灾而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装置应有明显标志。

11.10.10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宜采用直接启动。

11.10.11当消防应急电源由自备发电机组提供应急电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一级时,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并应在30s内供电;

2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二级,当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

3主电源与应急电源应采用自动切换方式,当主电源恢复后,应延时自动切换至主电源供电。

11.10.12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系统的分支线路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分支干线不宜跨越防火分区。

11.10.13除第11.10.10条所规定的消防设备外,各防火分区的消防用电设备应由消防电源中的常用电源和应急电源提供双回路电源或双回线路电源供电,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除应急照明外的末端配电箱应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

2由此配电箱引出至相应设备,宜采用放射式供电,但对于作用相同、性质相同且容量较小的消防设备,可视为一组设备;采用一个分支回路供电,每个分支回路所供设备不宜超过5台,总计容量不宜超过10kW;

3消防设备的配电箱和控制箱宜安装在该防火分区的配电小间内,当未安装在配电小间内时,配电箱、控制箱的防火性能不应低于所控设备的防火性能。

11.10.14公共建筑屋顶层,除消防电梯外的其他消防设备,可采用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由末端配电箱引至设备或设备自带控制箱,应采用放射式供电。

11.10.1512~18层普通住宅的消防电梯和普通客梯,若消防电梯兼作客梯且两类电梯共用前室时,可由一组?肖防双电源供电。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电梯机房间,由配电箱至相应设备采用放射式供电。

11.10.16应急照明电源,可采用EPS作为集中应急电源装置,亦可采用照明器具自带蓄电池作为应急电源,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当建筑物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一级,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宜由常用电源和应急电源提供双电源,以树干式或放射式供电;应按防火分区设置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提供该分区内的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电源。

2当建筑物的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一级,其应急照明电源按防火分区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内附电池组)或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二级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宜由双电源中的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采用树干式供电,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3当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有困难时,可由临近防火分区内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引单独回路供电。

4高层公共建筑楼梯间的应急照明,宜由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采用树干式供电,每层或最多不超过4层,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5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应由同一分支回路供电,严禁在应急照明电源输出回路中配带插座;

6当疏散指示标志和安全出口标志,所处环境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能满足蓄光装置的要求时,方可采用蓄光装置作为此类照明光源的辅助照明。

11.10.17消防专用配电箱(屏)、控制箱(屏)及开关器件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电箱(屏)、控制箱(屏)应为防火型,箱面应加注“消防”标志;

2断路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115%的电动机额定工作电流,并应设置瞬时短路保护,且宜选用无过负荷保护功能的断路器;当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时,只作用于发送相应报警信号,不应作用于跳fq断电;

3电源转换开关,应具有自动切换及电源工作状态输出功能,满足带负荷开、合要求,显示电源位置,不宜有短路、过电流和过欠电压保护功能,不应有零位。

11.10.18消防设备应急电源(EPS),可作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备用电源,为系统或系统内的设备及相关设施(场所)供电。

11.10.19各类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发生期间最少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表11.10.19要求。

表11.10.19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发生期间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

消防用电设备名称保证供电时间(min)

火灾自动报警装置≥10

人工报警器≥10

各种确认、通报手段≥10

消火栓、消防泵及水幕泵>180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60

水喷雾和泡沫灭火系统>30

C02灭火和干粉灭火系统>30

防排烟设备>180

火灾应急广播≥20

火灾疏散标志照明≥30

火灾时继续工作的备用照明≥180

避难层备用照明>60

消防电梯>180

直升飞机停机坪照明>60

注:表1所列持续供电时间是最低标准,有条件时宜延长。

11.11导线选择及敷设

11.11.1本节适用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设备的供电及控制线路的选择及敷设。

11.11.2消防线路的选择及其敷设,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或传输信号的需要,所有消防线路,应为铜芯导线或电缆。11.1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和50V以下供电的控制线路,应采用耐压不低于交流300V的多股绝缘电线或电缆。采用交流220/380V供电或控制的交流用电设备线路,应采用耐压不低于交流450/750V的电线或电缆。

11.1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的线芯截面选择,除应满足自动报警装置技术条件的要求外,尚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导线的最小截面积不应小于表11.11.4规定。

表11.11.4铜芯绝缘电线、电缆线芯的最小截面

类别线芯的最小截面(mm2)

穿管敷设的绝缘电线 1.00

线槽内敷设的绝缘电线0.75

多芯电缆0.50

11.11.5消防设备供电及控制线路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特级的建筑物,其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支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当线路的敷设保护措施符合防火要求时,也可采用有机绝缘耐火类电缆;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一级的建筑物,其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支线,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当线路的敷设保护措施符合防火要求时,可采用有机绝缘耐火类电缆;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二级的建筑物,其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支线,应采用有机绝缘耐火类电线或电缆;4消防设备所附控制线路,宜选用与相应消防设备供电线路相同标准类别的电线或电缆;当敷设保护措施符合防火要求时,可采用普通型电线或电缆。

11.11.6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矿物绝缘电缆可直接明敷,但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

2难燃型电缆或有机绝缘耐火电缆在电气竖井内或电缆沟内敷设时可不穿管保护,但应采取分隔措施与非消防用电电缆隔离。

3当采用有机绝缘耐火电缆为消防设备供电的线路,采用明敷设或吊顶内敷设或架空地板内敷设时,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保护,所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一般情况下为涂防火涂料保护)。

当线路暗敷设时应穿金属管或难燃型刚性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采用绝缘电线时,应采用穿金属管、难燃型刚性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布线。

5消防电源、联动、控制、自动灭火控制、通信、应急照明及应急广播等线路,宜采用穿金属管或难燃型刚性塑料管保护,并应暗敷在不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当必须在电缆竖井外明敷时,应采用穿有防火保护措施的金属管保护。

采用绝缘和护套为难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竖井内。

6横向敷设的报警系统传输线路如采用穿管布线时,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不宜穿入同一根管内,但探测器报警线路若采用总线制布设时可不受此限。

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用的布线竖井,宜与电力、照明用的低压配电线路电缆竖井分别设置。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合用时,两种线路应分别布置在竖井的两侧。

8建筑物内宜按楼层分别设置配线箱做线路汇接。对同一系统不同电流类别或不同电压等级的导线,应分别接于不同的端子板上,且各种端子板应作明确的标志和隔离。

多股绝缘电线或电缆。采用交流220/380V供电或控制的交流用电设备线路,应采用耐压不低于交流450/750V的电线或电缆。

11.1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1.12.1系统应简单、可靠、有效、实用、安全、经济、灵敏,不影响供配电系统的供电安全。

11.12.2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发生电气火灾危险性、保护对象等级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1.12.3电气火灾监测报警系统的设置,宜满足如下要求:

1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应以低压配电系统末端探测为基本原则;

2在供电末端负载和漏电流很小,且其上一级的负载条件和正常泄漏电流仍符合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探测器时,可以在其上一级供电处设置;

3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安装在TN—C—s系统或局部TT系统的场所;

4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用于报警,不宜自动切断保护对象的供电电源。

11.12.4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值宜在0.3~0.5A范围内选择确定,当需要切断故障线路时宜有0.15~0.5s的延时。

11.12.5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报警值必须与探测电气线路相适宜,探测器报警的泄漏电流不应小于被保护电气线路和设备的正常运行时泄漏电流最大值的2倍。

11.12.6下列电气设备可不安装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1使用安全电压供电的电气设备;

2一般环境条件下使用的具有加强绝缘(双重绝缘)的电气设备;

3使用隔离变压器且二次侧为不接地系统供电的电气设备;

4具有非导电条件场所的电气设备。

11.12.7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设置

1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有人值班的场所;在有消防控制室且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时,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可以设置在保护区域附近。

2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可以接人设置在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集中显示;但该类信息的显示应与火灾报警信息和可燃气体报警信息显示有明显区别。

3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安装设置应参照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设置要求。

4保护区域内有联动要求时,可以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本身控制输出控制,也可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控制输出控制。

11.12.8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

1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息可以接人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显示,但其报警信息显示应与火灾报警信息显示有明显区别。

2在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配接火灾声光警报器使用,在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时,应自动启动火灾声光警报器。

11.12.9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导线选择、线路敷设、供电电源及接地,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要求相同。

11.13消防值班室与消防控制室

11.13.1仅有火灾报警系统且无消防联动控制功能时,宜设消防值班室。消防值班室宦设在首层主要出入口附近,可与经常有人值班的部门合并设置。

11.13.2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或有消防联动控制没施的建筑物内应设消防控制室。

11.13.3消防系统规模大,需要集中管理的群体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内应设消防控制中心。

11.13.4当建筑物内设置有消防炮灭火系统时,其消防控制室尚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38—2003的有关规定。

11.13.5消防控制中心宜与主体建筑的消防控制室结合;消防控制也可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AS)、安全技术防范系统(FA)合用控制室。当与BAS、FA系统合用控制室时各系统在其室内应各占有独立的区域,且相互间不应产生干扰,也可在消防系统与其他相邻系统处设置简易隔断。

11.13.6消防控制室(中心)的位置选择,宜满足下列要求:

1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当设在首层时应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宜设置专用安全出口,并距通往室外安全出入口不应大于20m,且均应设有明显标志;

2内部和外部的消防人员能容易找到并可以接近的房间部位,并应设在交通方便和发生火灾时不易延燃的部位;

3有条件时宜与防灾监控、广播、通信设施等用房相邻近;

4消防控制室的送、回风管在其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5消防控制室内严禁与其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过;

6消防控制室周围不应布置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它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

7应适当考虑长期值班人员房间的朝向。

11.13.7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备前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2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1)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2)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3)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高度为1.3~1.5m,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11.13.8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应适当考虑与消防控制室相配套的其他房间,诸如电源室、维修室和值班休息室等。应保证有容纳消防控制设备和值班、操作、维修工作所必要的空间。

11.13.9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控制室人口处设置明显的标志。

11.13.10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自动报警、消防联动控制、显示等不同电流类别的屏(台),宜分开设置。若在同屏(台)布置时,应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和将不同用途的端子板分开设置。

11.14系统接地的设置

11.14.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专用的接地端子板。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

2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按接入设备中接地电阻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11.14.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专用接地干线,由消防控制室接地端子板引至接地极。

11.14.3专用接地干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电线,其线芯截面积不应小于25mm2。专用接地干线不得采用钢管保护,宜穿硬质塑料管埋设至接地体。

11.14.4由消防控制室接地端子板引至各消防电子设备的专用接地线应选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线芯截面积不应小于4mm2。

11.14.5当建筑物结构钢筋与接地极可靠连通,且符合总等电位联结要求时,消防控制室的接地端子板可采用相应的结构钢筋作接地干线。

11.14.6消防电子设备凡采用交流供电时,设备金属外壳和金属支架等应作保护接地,接地线应与电与保护接地干线(PE 线)相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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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民用建筑工程技术措施

暖通空调·动力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3年2月第一版目录 1 基本规定 1.1 总则 1.2 室内、外空气计算参数 一.室外空气计算参数 二.室内空气计算参数 1.3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方案设计估算指标 2 采暖与供热 2.1 采暖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要求 2.2 采暖负荷计算 2.3 散热器 2.4 室内散热器采暖 2.5 热风采暖与空气幕 2.6 地板辐射采暖 2.7 热水采暖系统水力计算 2.8 室内采暖管道及其他 2.9 室外供热管道 3 空气调节 3.1 一般规定和围护结构建筑热工要求 3.2 负荷计算 3.3 系统设计 3.4 送风量和气流组织 3.5 空气处理 4 通风与防火 4.1 防火排烟 4.2 厨房通风 4.3 洗衣房通风 4.4 汽车库通风 4.5 电气及设备用房通风 4.6 卫生间通风及其他 4.7 通风机及风道系统 5 消声与减振 5.1 一般规定 5.2 噪声及振动标准 5.3 设备噪声及隔声处理 5.4 风道系统的消声设计 5.5 减振设计 6 制冷装置 6.1 一般规定 6.2 制冷机房、制冷机及其辅助设备的布置原则 6.3 制冷管道的施工设计 6.4 制冷机控制及安全保护 6.5 蓄冷系统的设计

6.6 溴化锂吸收式制冷 6.7 空调水系统 7 控制与监测 7.1 一般规定 7.2 传感器、调节阀和执行器 7.3 冷、热源及空调水系统的控制与监测 7.4 空调机组的控制与监测 7.5 空调系统末端装置的控制与监测 7.6 采暖通风系统控制 7.7 防火及防排烟系统的控制 7.8 中央监控管理系统 8 锅炉房和热交换站设计 8.1 民用锅炉房设计概述 8.2 锅炉房工艺布置和锅炉选型 8.3 锅炉房的土建、电气、采暖、通风及给排水设计要求 8.4 锅炉房烟风系统设计 8.5 蒸汽锅炉房汽水系统设计 8.6 热水锅炉房系统设计 8.7 锅炉水处理 8.8 锅炉房运煤、除渣和烟气净化系统设计 8.9 锅炉房燃油系统设计 8.10 锅炉房燃气系统设计 8.11 常压热水锅炉、真空相变锅炉及模块化锅炉房设计 8.12 电锅炉房设计 8.13 锅炉房的热工监测和热工控制 8.14 热交换站 9 燃气供应 9.1 总则 9.2 燃气供应方式的确定 9.3 燃气计算流量的确定 9.4 燃气管道水力计算 9.5 室外燃气管道设计 9.6 室内燃气管道设计 9.7 调压装置的选择与设计 9.8 计量装置的选择及布置 9.9 液化石油气供应 9.10 用气设备的设置要求 9.11 排烟设施的设计要求 9.12 燃气的安全监控设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电气》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电气》 23机房工程 23.1一般规定 23.1.1本章主要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中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弱电间、控制室的设计。 23.1.2机房工程设计包括机房、弱电间、控制室等场所的建筑结构、空调、给排水、供配电、接地、消防、安防、环境和设备监控等系统的要求。 23.1.3机房工程设计应确保智能化和信息化系统运行的稳定可靠,为工作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23.2机房 23.2.1机房是指民用建筑物内为电子信息系统中的信息交换设备、信息处理设备、信息存储设备、通信设备、控制设备、系统布线设备及其相关的配套设施提供运行环境的建筑空间,包括数据机房、通信机房等。 23.2.2根据机房所处行业/领域的重要性、使用单位对机房内各系统的保障、维护能力及由于场地设施故障造成网络信息中断/重要数据丢失在经济和社会上造成的损失、影响程度,将机房从高到低划分为A、B、C三级。 23.2.3机房分级标准、性能要求和系统配置见表:13.2.3—1,各级机房举例见表:13.2.3—2。 表23.2.3—1机房分级标准、性能要求和系统配置 要求 等级 分级标准性能要求系统配置 A级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机房为A 级: 1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2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A级机房内的场地设施应按容 错系统配置,在电子信息系统运行期 间,场地设施不应因操作失误、设备 故障、外电源中断、维护和检修而导 致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 系统配置:2N,2(N+1)系统配置 说明:具有两套或两套以上相同配置的 系统,在同一时刻,至少有两套系统在 工作 B级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机房为B 级:1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 较大的经济损失;2电子信息系统运 行中断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B级机房内的场地设备应按冗 余要求配置,在系统运行期间,场地 设施在冗余能力范围内,不应因设备 故障而导致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 系统配置:N+X(X=1~N)系统配 置说明:系统满足基本需求外,增加了 x个单元、x个模块或x个路径。任何x 个单元、模块或路径的故障或维护不会 导致系统运行中断 C级不属于A级或B级机房的为c 级机房 c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场 地设备应按基本需求配置,在场地设 施正常运行情况下,应保证电子信息 系统运行不中断 系统配置:N 系统满足基本需求,没有冗余 注:1冗余:重复配置系统的一些或全部部件,当系统发生故障时,冗余配置的部件介入并承担故障部件的工作,由此减少系统的故障时间。

民用建筑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技术措施

1总则 1.0.1本措施适用于全国各类民用建筑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 1.0.2本措施遵守执行国家的现行规划法律、法规、标准与规范,结合各地实践经验,是 对全国民用建筑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中共性问题制定的技术措施。 1.0.3使用本措施时,除应遵守国家方针政策外,还应遵守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等地 方政策与规定。 1.0.4本措施可与国家建筑标注设计图集(一下简称“国标图集”)05J804《民同建筑工程 总平面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配合使用。 2基地总平面 2.1 一般规定 2.1.1 基地总平面设计应以所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当地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为依据。 2.1.2 基地总平面设计应结合工程特点,使用要求,注重节地、节能、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的空间,以适应建设发展的需要。 2.1.3 基地总平面设计应结合当地气候条件自然地形、周围环境、地域文化和建筑环境,因地制宜地确定规划指导思想。 2.1.4 基地总平面设计应保护自然植被、自然水域、水系、保护生态环境。 2.1.5 基地内建筑物应按其不同功能争取最好朝向和自然通风,满足防火、卫生、安全等规范要求。 2.1.6 设计应考虑防灾(如防洪、防震、防海潮、防滑坡、防泥石流等)要求,并考虑相应措施。 2.1.7 规划总平面考虑远期发展时,应做到远近期结合,达到技术经济的合理性。 2.1.8 居住区总平面设计 1 基地总平面设计应功能分区合理、路网结构清晰、人流车流有序,并对建筑群里、工程竖向、道路、场地景观、管线设计进行全面综合考虑、统筹兼顾、以达到整体性经济合理。 2 居住建筑应满足日照、注重朝向、通风及卫生安全等要求。 3居住区配套共建项目应按需求设置,与城市协调互补,方便居民生活。 4居住区配套的幼儿园、小学出入口不应开向城市交通干道,和住宅之间有便利安全的通行系统,并需考虑与周边共享。 5配套商业宜适当集中及沿外周边布置,以利于形成城市公共活动的开放空间与城市设计融合,便于使用、经营及管理。 6供电、供气、供热等设施宜靠近负荷中心。 7居住区内应考虑雨水收集、中水处理及利用,其规模可按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2.1.9 公共建筑总平面设计 1 城市主干道两侧不宜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次干路两侧可设置公共建筑物。 2 公共建筑应根据建筑性质,满足其室外场地及环境设计要求,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车交通流线。 3以下列举常用公共建筑规划总平面有关规定: 1)幼儿园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11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电气》 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电子版规范 2010-03-09 22:21:14 阅读16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引用二不小心 的 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 特此鸣谢 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1.1一般规定 11.1.1本措施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含使用或生产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蒸气的建筑物和场所)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当用于《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所规定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时,应按该规范采取相应措施。 11.1.2本措施与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规范有矛盾处,应以相应标准、规范为准。 11.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所选用的消防设备应为符合国家有关准入制度的产品。 11.2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与报警探测器区域的划分 11.2.1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民用建筑,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并宜按照表11.2.1—1划分。 表11.2.1—1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等级 建筑属类 保护对象 特级 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高层建筑 各类建筑 一级 居住建筑 十九层及以上的居住建筑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 的高层公共建 筑 1.医阮; 2.星级以上旅游览饭店; 3.建筑高度超过50m 或24m 以上以上部分的任 意一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4.建筑高度超过50m 或24m 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5.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6.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7.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8.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9.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10.建筑高度超过50m 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 多层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m 的单层公共建筑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m2的商店、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建筑等; 2.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3.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楼、电信楼、城市或区域电力、交通和防灾指挥调度等建筑; 4.特等、甲等剧院或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它等级的剧院、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 3000个的体育场。5.老年人建筑、任意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旅馆建筑、疗养院的病房楼、儿童活动场所和200床及以上床位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 地下公共建筑 1.地下铁道、车站; 2.地下电影院、礼堂; 3.使用面积超过1000m 。的地下商场、医院、旅馆、展览厅及其它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 4.重要的实验室,图书、资料、档案库 二级 居住建筑 十层至十八层的居住建筑 高层公共建筑 1.除一级保护对象以外的商业楼、展览建筑、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 2.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 3.建筑高度不超过50m 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 案楼等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 的公共建筑 1.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2000m2但不超过3000m2或总面积不超过6000m2的商店、展览建筑、旅馆、财贸金融建筑、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2.市、县级的

2009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

1 总则 1 . 0 . 1 本措施适用于全国各类民用建筑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 1 . 0 . 2 本措施遵守执行国家的现行规划法律、法规、标准与规范,结合各地实践经验,是对全国民用建筑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中共性问题制定的技术措施。 1 . 0 . 3 使用本措施时,除应遵守国家方针政策外,还应遵守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等地方政策与规定。 1 . 0 . 4 本措施可与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以下简称“国标图集” ) 05J804 《民用建筑工程总平面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配合 2 基地总平面(重点掌握) 2 . 1 一般规定 2 . 1 . 1 基地总平面设计应以所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当地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为依据。 2 . 1 . 2 基地总平面设计应结合工程特点、使用要求,注重节地、节能、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的空间,以适应建设发展的需要。 2 . 1 。 3 基地总平面设计应结合当地气候条件自然地形、周围环境、地域文化和建筑环境,因地制宜地确定规划指导思想。 2 . 1 。4 基地总平面设计应保护自然植被、自然水域、水系,保护生态环境。 2 . 1 . 5 基地内建筑物应按其不同功能争取最好朝向和自然通风,满足防火、卫生、安全等规范要求。 2 . 1 。6 设计应考虑防灾(如防洪、防震、防海潮、防滑坡、防泥石流等) 要求,并考虑相应措施。 2 . 1 . 7 规划总平面考虑远期发展时,应做到远近期结合,达到技术经济的合理性。 2 . 1 . 8 居住区总平面设计 1 基地总平面设计应功能分区合理、路网结构清晰、人流车流有序,并对建筑群体、工程竖向、道路、场地景观、管线设计进行全面综合考虑,统筹兼顾,以达到整体性经济合理。 2 居住建筑应满足日照、注重朝向、通风及卫生安全等要求。 3 居住区配套公建项目应按需求设置,与城市协调互补,方便居民生活。 4 居住区配套的幼儿园、小学校出入口不应开向城市交通干道,和住宅之间有便利安全的通行系统,并需考虑与周边共享。 5 配套商业宜适当集中及沿外周边布置,以利于形成城市公共活动的开放空间与城市设计融合,便于使用、经营及管理。 6 供电、供气、供热等设施宜靠近负荷中心。 7 居住区内应考虑雨水收集、中水处理及利用,其规模可按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2 . 1 . 9 公共建筑总平面设计 1 城市主干道两侧不宜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次干路两侧可设置公共建筑物。 2 公共建筑应根据建筑性质,满足其室外场地及环境设计要求,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车交通流线。 3 以下列举常用公共建筑规划总平面有关规定: 1 ) 幼儿园 ①宜与居住区配套建设;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专篇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专篇--给水排水》 1 总则 1.o.1 为了在民用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中贯彻节能的方针,正确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规、标准、规范(程),特编写《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专篇——给水排水》(简称《专篇》)。 1.0.2 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物的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其主要内容是降低建筑给水排水系统的日常运行能耗和采用可再生能源。 1.0.3 本《专篇》适用于全国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民用建筑与居住小区的给水排水工程设计,其他给水排水工程设计可参考使用。 1。0.4 本《专篇》是对2003年出版的《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一给水排水》(简称《措施》)的补充。 1.o.5 本《专篇》是在总结以往工程实践的基础上对国家现行有关节能的法规、标准、规范(程)的细化和补充,提供各种设计参数、方法及技术要求供设计人员使用。但本《专篇》不能代替现行法规、标准、规范(程)。 1.o.S 随着技术的发展,不断会有新的或修订的法规、标准、规范(程)颁布实施。如本《专篇》与其不符时,应以新颁布的法规、标准、规范(程)为准。 1.o.7 设计中应同时贯彻“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方针,并应执行地方的有关法规、标准、规范(程、定)等。 1.0.8 应在技术合理、经济可行的条件下,积极采用节能技术,处理好节能与经济性之间的关系。 2 综合节能措施 2.1 给水 2.1.1 应按现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选取给水用水定额,缺水地区应选低值。 1.有地方标准时,可参照确定。 2.可结合{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06第4.O.3条规定的区域条件和用水定额确定。 3.当采用巾水、雨水等作为冲厕等其他用水时,应相应减去此部分用水定额。 2.1.2 采用合理的供水系统。 L充分利用市政供水压力。 1)通过调查收集和掌握准确的市政供水水压、水量及供水可靠性的资料,为合理设计给水系统、利用市政供水压力提供依据。 2)根据用水设备、用水卫生器具和水嘴的供水最低工作压力要求,确定直接利用市政供水的层数。 2.高层建筑给水系统分区。 1)各分区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处的静水压不宜大于0.45MPa,特殊情况下不宜大于0.55MPa;水压大于0.35MPa 的人户管(或配水横管),宜设减压或调压设施。 2)各分区低层部分的卫生间,入户管(或配水横管)上宜采取适当的减压措施。 3)减压阀的设计选用要点: ①不宜采用共用供水立管串联减压分区供水的方式。 ②推荐支管减压作为节能节水的重要措施。 a(根据实测:DNl5陶瓷阀芯水嘴静压时为P;0.37MPa、全开时,流量Q二O.46L/s,为设计额定流量0.15-0.20[is的3。07-2.3倍,因此,给水系统分区设计中,应合理控制各用水点处的水压,以达到节水节能的目的。 b.给水分区低层部分卫生间人户管处经支管减压后的供水静压力在满足卫生器具给水配件额定流量要求的条件下,尽量取低值;住宅卫生间人户管水表前的供水静压力宜不大于0.15MPa。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3 结构 3.1 结构设计原则与结构选型 3.1.1 防空地下室的主体结构、出入口部、孔口和防护设备等应按照防护要求和受力情形做到各个部位抗力相和谐,防止显现由于局部破坏而阻碍主体结构的防护密闭性能。 3.1.2 防空地下室结构在满足设计抗力的前提下,对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应采纳“强柱弱梁(弱板)” 和“强剪弱弯”的设计原则进行设计。 防空地下室应充分利用受弯构件和大偏心受压构件的变形来吸取核爆冲击波的能量,以减轻支座截面的抗剪与柱子抗压的负担,确保结构在屈服前不显现剪切破坏和屈服后有足够的延性,最终形成塑性破坏,而不是脆性破坏,从而提升结构的整体承载能力。 受弯构件应采纳双面配筋。双面配筋对承担核爆动荷载作用下可能的回弹和防止在大挠度情形下的构件坍塌十分重要。 在构造上,应专门注意在梁、板、柱的节点区应有足够的抗剪、抗压能力和足够的钢筋锚固长度。 3.1.3 结构选型: 防空地下室结构的选型,应按照防护要求,使用要求、上部建筑结构类型、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以及材料供应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对钢筋混凝土结构,可采纳预制装配整体式。 应选用受力明确、传力简单和具有较好的整体性和延性的结构。防空地下室顶板一样采纳一般梁板、井式梁板、无梁楼盖等结构。 出入口通道常采纳矩形封闭框架结构。 无粘结预应力结构不得用于防空地下室。 3.2 一样规定 3.2.1 防空地下室结构在核爆动荷载作用下,其动力分析一样采纳等效静荷载法。

3.2.2 防空地下室的顶板和临空墙等的厚度,除应按核爆动荷载进行承载力设计确定外,还应满足防早期核辐射的要求(详见本技术措施第2.2节的有关内容)。 3.2.3 作用在全埋式防空地下室结构上的核爆动荷载Pc,可按同时平均作用在结构四周进行运算。由于左右两侧其荷载大小相等、方向相反,因此,不需考虑结构的侧移;作用底板上的核爆动荷载是由于结构顶板受到核爆动荷载后向下运动所产生反力。 当6级防空地下室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面时,尚应验算地面空气冲击波作用在高出地面外墙上的核爆动荷载Pc2'的单向作用,详见《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图4.3.2(b)。 3.2.4 带采光窗井的防空地下室,窗井结构宜与地下室结构整体相连。 3.2.5 防空地下室在核爆动荷载作用下,应验算结承载力,可不进行结构变形、裂缝开展的验算。 3.2.6 防空地下室在核爆动荷载作用下的基础设计,一样只验算基础承载力,关于满足刚性角要求的独立基础和条形基础,可不必作受弯和受剪的复核验算。 3.2.7 防空地下室的外墙和底板应先按平常荷载运算选择截面,再按战时荷载进行核算,取其不利情形进行截面设计。 3.2.8 防空地下室结构构件除钢筋混凝土防护密闭门和门框墙以及砖砌体墙和防水要求高的结构采纳按弹性工作时期设计外,关于一样超静定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可按非弹性变形的产生的塑性内力重分布运算内力。 3.2.9 为有利于平战结合,方便防空地下室平常使用,可采取平战兼顾的设计方法,通过临战加固达到战时防护要求。 3.2.10 在设计讲明中应注明:防空地下室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同上部建筑物;一样单建式人防工程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按50年。 3.2.11 关于水位较高,具有抗浮咨询题的防空地下室,在设计讲明中应注明,采纳降水作业配合施工的,施工中何时停止降水,需经设计人同意。 3.3 上部建筑对核爆动荷载的阻碍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

1 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和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条例”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技术法规,适应我国加人WTO 后建筑设计市场的需求,规范建筑电气设计工作,提高设计效率和工程设计质量,编写本技术措施。 1.0.2本技术措施的内容为:汇总、阐述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遵守、执行的技术规范、规程的关键条款、实施要点、注意事项;介绍、分析国内外新技术、新产品的技术性能、应用示例;推荐建筑电气设计的方法、步骤,提供技术数据和计算方法,供广大建筑电气设计、施工及有关人员参照、选用。1 . 0 . 3 本技术措施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办公楼、综合楼、住宅(小区)的民用建筑工程电气设计。 1.0.4建筑电气设计应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建设方针和技术政策,并做到设计依据完备、可靠;设计程序严谨、合理;设计内容正确、详实;设计深度满足各阶段的需要;设计文件规范、工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1.0.5系统配置和设备选型,应与工程的性质、规模、功能要求、建筑环境、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文习惯相适应,应适当考虑专业技术和建筑功能扩展的可能性,以延长工程寿命,节省投资,提高系统的性能价格比。 1.0.6应选用技术先进、性能可靠、安装方便、操作简单的标准化、节能型设备装置,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和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没有产品质量认证的设备装置。设计选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必须首先进行技术论证,切实掌握产品及其系统配置的技术性能、试验数据、使用条件和应用示例。 1.0.7应综合考虑环境保护,积极采取各项节能措施,尽可能减少资源损耗和环境污染。 1.0.8设计工作是整个建筑工程设计的一部分,有着与建筑、结构、给排水、采暖动力多个专业和电气专业内部的配合,在各个设计阶段,都要互提资料,互有要求,要密切配合,才能节省时间,保证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 1.0.9随着新技术、新产品的发展,建筑物功能要求的提高,建筑电气设计包括的系统多、产品类别多、技术参数多,在设计工作中,应逐步应用计算机技术和信息网络系统,依靠局域网、广域网、Internet 网,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科技和经济效益。 对于中外合资或国外独资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我国现行规范,当有关方面要求执行严于我国规范的国外规范条款或我国尚未制定的规范规定时,可全部或部分执行,但应征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核同意。 2 供电系统 2.1 一般规定 2.1.1供配电系统的设计,首先应确定用电负荷的等级,并根据负荷等级采取相应的供电措施,以保证供电系统的合理性。 2.1.2供配电系统应简单、安全、可靠,分级要少而明确,保证供电质量,便于

民用建筑技术措施题库和答案

一.填空:(20分) 1、幼儿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应有便利、安全的人行系统,其出入口不应开向()。大门外应留有足够的()空间;幼儿园应有足够的室外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之外。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问时净高超过()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3、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建筑物宜采用围护结构外保温技术。严寒地区的建筑物不应设置开敞的()和(),其出人口应设()或采取其他防寒措施。 4、石材的安装方法有()、()、()。 5、大理石一般不宜用于()以及()部位。 6、避难层(间)可兼做设备层,但设备管道宜()布置。 7、楼梯梯段净宽当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当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 8、卷材、涂膜与刚性材料复合使用时,()应设置在()的上面。 二.选择题:(16分) 1、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A)500m(B)1000m(C)300m(D)800m 2、医院、疗养院: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的日照标准。 (A)1h(B)2h(C)3h(D)0.5h 3、基地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连接的方位规定:与城市道路交接时平面交角不宜小于(): (A)45°(B)75°(C)60°(D)90° 4、在住宅设计中,须设置RY电梯为主要交通工具的住宅最低层数是()。(A)7(B)8(C)9(D)10 5、高层建筑内院或天井,其短边长度超过()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

天井的消防车道。 (A)150m(B)60m(C)120m(D)24m 6、在我国炎热地区的建筑朝向多选择:() (A)东向(B)北向(C)南向(D)西向 7、停车场坡度不应超过( ) ,以免发生溜滑 (A)1%(B)2%(C)0.5%(D)3% 8、商业步行区附近应有相应规模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其距步行区进出口距离不宜大于() (A)50m(B)100m(C)150m(D)180m 三.名词解释:(20分) 1、紫线: 2、封闭楼梯间: 3、绿地率: 4、建筑控制线: 四.画图题:(9分) 1、常见塔式公共建筑剪刀楼梯间的防火设计平面图 五.简答题:(20分) 1、居住区用地平衡中道路用地面积计算的规定是什么? 2、绿色建筑的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以下六大指标? 3、地下室地面一般构造层次(顺序从上往下)? 4、简述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并举例? 六.论述题:(15分) 1、居住区总平面设计的一般性规定。 一.填空:(30分) 1、居住区住宅建筑应避免视线干扰,有效保障私密性的措施。窗对窗、窗对阳台防视线干扰距离一般不宜小于()。 2、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电气》9建筑物防雷 电子版规范2010-03-09 22:14:04 阅读50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引用二不小心的9建筑物防雷1 特此鸣谢! 9建筑物防雷 9.1一般规定 9.1.1建筑物防雷设计应按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要求,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使用性质和发生雷击的可能性及后果,确定建筑物的防雷分类。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应按《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要求,确定雷电防护等级。 9.1.2建筑物防雷设计,应认真根据地质、地貌、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因地制宜采取防雷措施,对所采用的防雷装置应作技术经济比较,使其符合建筑形式和其内部存放设备和物质的性质,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以及施工维护方便。 9.1.3在大量使用信息设备的建筑物内,防雷设计应充分考虑接闪功能、分流影响、等电位联结、屏蔽作用、合理布线、接地措施等重要因素。 9.1.4建筑物防雷设计时宜明确建筑物防雷分类和保护措施及相应的防雷做法,使建筑物防雷与建筑 的形式和艺术造型相协调,避免对建筑物外观形象的破坏,影响建筑物美观。 9.1.5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在防雷装置与其它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应采取等电位联结。 9.1.6在防雷设计时,建筑物应根据其建筑及结构形式与有关专业配合,充分利用建筑物金属结构及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等导体作为防雷装置。 9.2建筑物的防雷分类与防雷措施 9.2.1民用建筑中无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建筑物应根据其使用性质,发生雷击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划分为第二类及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9.2.2第二、三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防侧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9.2.3第二、三类防雷建筑物的划分及防雷措施见表9.2.3。 9.3接闪器 9.3.1接闪器由下列各形式之一或任意组合而成。 1独立避雷针。 2直接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针、避雷带或避雷网。 3屋顶上的永久性金属物及金属屋面。 4混凝土构件内钢筋。 9.3.2除利用混凝土构件内钢筋作接闪器外,接闪器应镀(浸)锌,焊接处应涂防腐漆。在腐蚀性较强的场所,还应适当加大其截面或采取其他防腐措施。 9.3.3按照滚球法计算避雷针的保护范围,接闪器的布置应满足表9.3.3规定。 表9.2.3第二、三类防雷建筑物的划分及防雷措施 类别建筑 物类 别 防雷措施 第—类防雷建筑物1高度 超过 100m 的建 筑物。 2国家 级重 点文 防直击雷的措 施 1接闪器宜采用避雷带(网)、避雷针或由其}昆合组成。避雷带应装设在建筑物易受雷击部位 (屋角、屋脊、女儿墙及屋檐等),并应在整个屋面上装设不大于10mX10m或12mX8m的网 格。 2所有避雷针应采用避雷带相互连接,且不少于两处。 3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内的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引出屋而的金属体应和屋面防雷装置 相连。 4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丽之外的非金属物体应装设接闪器,并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5当利用金属物体或金属屋面作为接闪器时,金属板应无绝缘被覆层,且金属板之间应具有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技术措施暖通空调动力

暖通空调·动力

目录 1 基本规定 1.1 总则 1.2 室内、外空气计算参数 一.室外空气计算参数 二.室内空气计算参数 1.3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方案设计估算指标 2 采暖与供热 2.1 采暖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要求 2.2 采暖负荷计算 2.3 散热器 2.4 室内散热器采暖 2.5 热风采暖与空气幕 2.6 地板辐射采暖 2.7 热水采暖系统水力计算 2.8 室内采暖管道及其他 2.9 室外供热管道 3 空气调节 3.1 一般规定和围护结构建筑热工要求 3.2 负荷计算 3.3 系统设计 3.4 送风量和气流组织 3.5 空气处理 4 通风与防火 4.1 防火排烟 4.2 厨房通风 4.3 洗衣房通风 4.4 汽车库通风 4.5 电气及设备用房通风 4.6 卫生间通风及其他 4.7 通风机及风道系统 5 消声与减振 5.1 一般规定 5.2 噪声及振动标准 5.3 设备噪声及隔声处理 5.4 风道系统的消声设计 5.5 减振设计 6 制冷装置 6.1 一般规定

6.2 制冷机房、制冷机及其辅助设备的布置原则 6.3 制冷管道的施工设计 6.4 制冷机控制及安全保护 6.5 蓄冷系统的设计 6.6 溴化锂吸收式制冷 6.7 空调水系统 7 控制与监测 7.1 一般规定 7.2 传感器、调节阀和执行器 7.3 冷、热源及空调水系统的控制与监测 7.4 空调机组的控制与监测 7.5 空调系统末端装置的控制与监测 7.6 采暖通风系统控制 7.7 防火及防排烟系统的控制 7.8 中央监控管理系统 8 锅炉房和热交换站设计 8.1 民用锅炉房设计概述 8.2 锅炉房工艺布置和锅炉选型 8.3 锅炉房的土建、电气、采暖、通风及给排水设计要求 8.4 锅炉房烟风系统设计 8.5 蒸汽锅炉房汽水系统设计 8.6 热水锅炉房系统设计 8.7 锅炉水处理 8.8 锅炉房运煤、除渣和烟气净化系统设计 8.9 锅炉房燃油系统设计 8.10 锅炉房燃气系统设计 8.11 常压热水锅炉、真空相变锅炉及模块化锅炉房设计 8.12 电锅炉房设计 8.13 锅炉房的热工监测和热工控制 8.14 热交换站 9 燃气供应 9.1 总则 9.2 燃气供应方式的确定 9.3 燃气计算流量的确定 9.4 燃气管道水力计算 9.5 室外燃气管道设计 9.6 室内燃气管道设计 9.7 调压装置的选择与设计 9.8 计量装置的选择及布置 9.9 液化石油气供应 9.10 用气设备的设置要求 9.11 排烟设施的设计要求 9.12 燃气的安全监控设施

民用建筑技术措施复习题

民用建筑技术措施复习题 第一套: 一:填空:(20分) 1、幼儿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应有便利、安全的人行系统,其出入口不应开向城 市交通干道。大门外应留有足够的人、车停留空间;幼儿园应有足够的室外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之外。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问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2.10m的部 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3、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建筑物宜采用围护结构外保温技术。严寒地区的建筑物不应设置开 敞的楼梯间和外廊,其出人口应设门斗或采取其他防寒措施。 4、石材的安装方法有湿挂法、干挂法、胶粘法。 5、大理石一般不宜用于室外以及与酸有接触的部位。 6、避难层(间)可兼做设备层,但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 7、楼梯梯段净宽当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750mm,当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900mm。 8、卷材、涂膜与刚性材料复合使用时,刚性材料应设置在柔性材料的上面。 二.选择题:(16分) 1、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A): (A)500m(B)1000m(C)300m(D)800m 2、医院、疗养院: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B)的日照标准。 (A)1h(B)2h(C)3h(D)0.5h 3、基地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连接的方位规定:与城市道路交接时平面交角不宜小于(B): (A)45°(B)75°(C)60°(D)90° 4、在住宅设计中,须设置RY电梯为主要交通工具的住宅最低层数是( A)。 (A)7(B)8(C)9(D)10 5、高层建筑内院或天井,其短边长度超过( D )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A)150m(B)60m(C)120m(D)24m 6、在我国炎热地区的建筑朝向多选择:(C) (A)东向(B)北向(C)南向(D)西向 7、停车场坡度不应超过( C ) ,以免发生溜滑。 (A)1%(B)2%(C)0.5%(D)3%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23机房工程 23.1一般规定 23.1.1本章主要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中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弱电间、控制室的设计。 23.1.2机房工程设计包括机房、弱电间、控制室等场所的建筑结构、空调、给排水、供配电、接地、消防、安防、环境和设备监控等系统的要求。 23.1.3机房工程设计应确保智能化和信息化系统运行的稳定可靠,为工作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23.2机房 23.2.1机房是指民用建筑物内为电子信息系统中的信息交换设备、信息处理设备、信息存储设备、通信设备、控制设备、系统布线设备及其相关的配套设施提供运行环境的建筑空间,包括数据机房、通信机房等。 23.2.2根据机房所处行业/领域的重要性、使用单位对机房内各系统的保障、维护能力及由于场地设施故障造成网络信息中断/重要数据丢失在经济和社会上造成的损失、影响程度,将机房从高到低划分为A、B、C三级。

23.2.3机房分级标准、性能要求和系统配置见表:13.2.3—1,各级机房举例见表:13.2.3—2。 表23.2.3—1机房分级标准、性能要求和系统配置 要 求等级 分级标准性能要求系统配置 A 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的机房为A级: 1电子信息系统运 行中断将造成重大的经 济损失; 2电子信息系统运 行中断将造成公共场所 秩序严重混乱 A级机房内的场地 设施应按容错系统配 置,在电子信息系统运 行期间,场地设施不应 因操作失误、设备故 障、外电源中断、维护 和检修而导致电子信息 系统运行中断 系统配置:2N, 2(N+1)系统配置说明: 具有两套或两套以上相 同配置的系统,在同一 时刻,至少有两套系统 在工作 B 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的机房为B级:1电子 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 成较大的经济损失;2 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 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 乱 B级机房内的场地 设备应按冗余要求配 置,在系统运行期间, 场地设施在冗余能力范 围内,不应因设备故障 而导致电子信息系统运 行中断 系统配置: N+X(X=1~N)系统配置 说明:系统满足基本需 求外,增加了x个单 元、x个模块或x个路 径。任何x个单元、模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篇-电气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节能专篇 电气 作者: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行业发展司 出版社: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1 总则 1. 0. 1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在民用建筑工程电气设计工作中,大力推广和实施节能方针,编制《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专篇》以下简称《节能专篇》。 1. 0. 2 《节能专篇》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电气设计;对于工业企业建筑工程的节能设计,应结合其工程实际,可参考使用。 1. 0. 3 本篇为《节能专篇》中的“电气”篇,重点介绍建筑电气工程的系统配置、设备选择、电气控制的节能措施。 内容包括:供配电系统的负荷计算、供电质量要求、设备选择;电气照明设计和控制;建筑物的暖通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电动机、电梯、门窗等设备的控制;计量仪表及其控制管理;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等部分。对传统的常用节能措施进行了汇总、深化,并编入了成熟的和经过实践证明比较成熟的新节能技术;适当介绍了行之有效的新设备、新装置及其推荐做法、使用说明和建议,供建筑电气设计、施工及有关人员参照使用。 1. 0. 4 建筑电器节能的原则是:在充分满足、完善建筑物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减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率,而不是简化建筑物的功能要求,降低其功能标准。节能的途径之一是合理配置建筑设备,并对其进行有效、科学的的控制和管理。 1. 0. 5 建筑物的能源消耗取决于建筑物类型、建筑标准、建筑所在地区的环境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人民的使用习惯等多种因素,涉及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空调等多个专业的工程设计和系统配置。建筑电气专业的设计人员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设计标准等综合要求,合理进行供配电、电气照明、建筑设备及系统的控制设计,确保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灵活适用、高效节能。 1. 0. 6 “节能消耗”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之一,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节能技术、设备也将不断提高和发展。在工程设计中要不断总结经验,深入调查研究,把握成熟的新技术,新设备信息,逐步加以推广使用。既要采用高科技的、联动控制的节能技术,也应重视行之有效的传统的、分立的节能方案;既重视大范围、大容量的节能大户,也不应忽略局部、点滴的节能功效。 1. 0. 7 使用本篇提供的节能措施和方案时,尚应严格执行我国现行相关的规程规范。 2 供配电系统的节能 2. 1 一般规定 2. 1. 1 供配电系统设计时认真考虑并采取节能措施是实现电气节能的有效途径,也是供配电系统设计正确合理的具体体现。 2. 1. 2 负荷计算是确定供配电系统方案和施工图设计的重要依据,本章对负荷计算中需要关住的问题、常用计算方法、负荷参数等予以提示和介绍推荐,供参考使用。 2. 1. 3 提高供电系统的功率因数、治理谐波是提高供电质量、节约能源的又一途径,本章提出了功率因数的补偿要求、补偿方法、谐波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2. 1. 4 变配电系统应选择节能设备,并应选择导线截面、线路的敷设方案,以利于降低配电线路的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防空地下室)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防空地下室) 3 结构 3.1 结构设计原则与结构选型 3.1.1 防空地下室的主体结构、出入口部、孔口和防护设备等应根据防护要求和受力情况做到各个部位抗力相协调,防止出现由于局部破坏而影响主体结构的防护密闭性能。 3.1.2 防空地下室结构在满足设计抗力的前提下,对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应采用“强柱弱梁(弱板)” 和“强剪弱弯”的设计原则进行设计。 1、防空地下室应充分利用受弯构件和大偏心受压构件的变形来吸收核爆冲击波的能量,以减轻支 座截面的抗剪与柱子抗压的负担,确保结构在屈服前不出现剪切破坏和屈服后有足够的延性, 最终形成塑性破坏,而不是脆性破坏,从而提高结构的整体承载能力。 2、受弯构件应采用双面配筋。双面配筋对承受核爆动荷载作用下可能的回弹和防止在大挠度情况 下的构件坍塌十分重要。 3、在构造上,应特别注意在梁、板、柱的节点区应有足够的抗剪、抗压能力和足够的钢筋锚固长 度。 3.1.3 结构选型: 1、防空地下室结构的选型,应根据防护要求,使用要求、上部建筑结构类型、工程地质和水文地 质条件以及材料供应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对钢筋混凝土结构,可采用预制装配整 体式。 2、应选用受力明确、传力简单和具有较好的整体性和延性的结构。防空地下室顶板一般采用普通 梁板、井式梁板、无梁楼盖等结构。 3、出入口通道常采用矩形封闭框架结构。 4、无粘结预应力结构不得用于防空地下室。 3.2 一般规定 3.2.1 防空地下室结构在核爆动荷载作用下,其动力分析一般采用等效静荷载法。 3.2.2防空地下室的顶板和临空墙等的厚度,除应按核爆动荷载进行承载力设计确定外,还应满足防早期核辐射的要求(详见本技术措施第2.2节的相关内容)。 3.2.3作用在全埋式防空地下室结构上的核爆动荷载P c,可按同时均匀作用在结构四周进行计算。由于左右两侧其荷载大小相等、方向相反,因此,不需考虑结构的侧移;作用底板上的核爆动荷载是由于结构顶板受到核爆动荷载后向下运动所产生反力。 当6级防空地下室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面时,尚应验算地面空气冲击波作用在高出地面外墙上的核爆动荷载P c2'的单向作用,详见《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图4.3.2(b)。 3.2.4带采光窗井的防空地下室,窗井结构宜与地下室结构整体相连。 3.2.5防空地下室在核爆动荷载作用下,应验算结承载力,可不进行结构变形、裂缝开展的验算。 3.2.6防空地下室在核爆动荷载作用下的基础设计,一般只验算基础承载力,对于满足刚性角要求的独立基础和条形基础,可不必作受弯和受剪的复核验算。 3.2.7防空地下室的外墙和底板应先按平时荷载计算选择截面,再按战时荷载进行核算,取其不利情况进行截面设计。 3.2.8防空地下室结构构件除钢筋混凝土防护密闭门和门框墙以及砖砌体墙和防水要求高的结构采用按弹性工作阶段设计外,对于一般超静定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可按非弹性变形的产生的塑性内力重分布计算内力。 3.2.9为有利于平战结合,方便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可采取平战兼顾的设计方法,通过临战加固达到战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19

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目录第一部分规划总平面1总则☆2基地总平面2.1一般规定2.2建筑、建筑突出物与用地红线的规定2.3建筑高度计算2.4日照间距。2.5综合技术经济指标2.6基地防灾、防噪声、避免光污染及防视线干扰3竖向设计3.1一般规定3.2各类场地的适用坡度3.3山地地形各类坡度的划分及与之相应的竖向设计处理3.4土地平整及土石方量计算3.5各类土壤土石方量的换算系数(自然状态、压实状态)3.6标高注法☆4道路4.1一般规定4.2消防车道4.3基地内道路技术标准4.4商业步行4.5山道路☆5停车场5.1停车场5.2停车场出入口5.3自行车停放6室外活动和运动场地6.1一般规定6.2各类室外运动场占地面积☆7绿化景观环境设计7.1一般规定7.2水景7.3环境小品设计要点7.4绿化种植设计8管线综合8.1一般规定8.2地下管线最小水平及垂直距离8.3管线综合施工图设计阶段各种管线交叉点处垂直距离分析应包括的内容附录附录1Ⅰ、Ⅱ、Ⅲ、Ⅳ类气候区中的几个大城市关于日照间距的有关规定附录2国内外轿车名称及技术参数附录3常用绿化植物名录第1页第二部分建筑设计1总则☆2个体设计2.1各类建筑设计规定2.2建筑面积计算2.3建筑高度、层高和室内净高2.4室内环境3地下室3.1地下室防水3.1地下室防火4墙身4.1墙体类型及材料4.2墙身防潮、防水、隔汽4.3女儿墙4.4架空地板及室内管沟4.5墙身防火4.6墙身保温、隔热、节能、遮阳4.7墙身抗震4.8墙身隔声与减噪4.9幕墙5地面5.1一般规定5.2楼地面材料及构造5.3填充层5.4找坡层、找平层5.5防水层5.6地面垫层5.7地基5.8楼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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