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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要求及常见问题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要求及常见问题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要求及常见问题

一、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的常见问题

1、标注位置不明显:这常见于一些小包装商品中,没有与商品名称排在同一展示面或没有独立标注,常常是夹到商品说明中或其它标识性文字中。

2、标注内容不正确:常常有“净重:××kg”、“总重:××kg”、“重量:××kg”或“Net weight: ××g”、“净含量:×××g±×g 等不规范的标注。根据《规则》要求,标注内容应是用中文书写的“净含量”、净含量量值的数字、法定计量单位(或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部分组成;正确的标注应是:净含量:××kg;以质量和体积单位标注的净含量必须包括以上三个部分内容。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的,一般情况下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可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字。

3、标注内容不清晰:一些定量包装商品生产商,在标注净含量时,不知是怕让人看清,还是因为别的什么原因,在标注净含量时常常出现模糊不清或根本就是没有用颜色,而是在包装袋上打个印,很难分辨清楚。显然不符合《规则》要求的标注字符要清晰,使用识别。

4、字符高度不符合要求,小于规定的最小字符高度,这同样是不利于消费者识别。《规则》中对质量、体积单位标注净含量字符作了具体规定,对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字符高规定了最小高度。

5、未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净含量:1kg或1L”标注成“净含量:1000g或1000ml”,“1000m”标注成:“1km”等,《规则》中要求,质量或体积标注净含量小于1000g(L)的,计量单位为g(克)或mL (ml)(毫升)。1000g(L)或以上,计量单位应为kg(千克)或L(l)(升)。

二、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定量

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要求

一)净含量标注的要求(单件包装商品)

《规则》4.2.1条款“单件商品的标注”中,对单件商品的标注规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1)在定量包装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应有正确、清晰的净含量标注。

净含量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三部分组成,例如:净含量:500克。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例如:50米、10平方米或100个。

2)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表1的规定。

3)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二)实际含量的要求

1、《规则》的要求

在《规则》4.2.1“单件商品净含量的计量要求”中明确规定: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表3

续表3

注:※对于允许短缺量(T),当Q n≤1kg(L)时,T值的0.01g(L)位修约至0.1g(mL)位;当Q n>1kg(L)时,T值的0.1g(mL)位修约至g(mL)位;?例如:Q n=45g,T=45g×9%=4.05g,可修约4.0g。

?※※以标注净含量乘以1%,如果出理小数,就把该数进位到下一个紧邻的整数。这个值可能大于1%,但这是可以接受的,因为商品的个数为整数,不能带小数。

?例如:某计数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为120件。Q n=120>50,120×1%=1.2 则该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为2件。

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局令第43号同时废止) 局长:李长江 2005年5月30日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志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l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附表1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

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同时废止。 局长 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日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 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 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 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 的规定。 第十条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对因水份变化等因素引起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下商品净含量的准确。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要求及常见问题

1、标注位置不明显:这常见于一些小包装商品中,没有与商品名称排在同一展示面或没有独立标注,常常是夹到商品说明中或其它标识性文字中。 2、标注内容不正确:常常有“净重:××kg”、“总重:××kg”、“重量:××kg”或“Net weight: ××g”、“净含量:×××g±×g 等不规范的标注。根据《规则》要求,标注内容应是用中文书写的“净含量”、净含量量值的数字、法定计量单位(或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部分组成;正确的标注应是:净含量:××kg;以质量和体积单位标注的净含量必须包括以上三个部分内容。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的,一般情况下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可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字。 3、标注内容不清晰:一些定量包装商品生产商,在标注净含量时,不知是怕让人看清,还是因为别的什么原因,在标注净含量时常常出现模糊不清或根本就是没有用颜色,而是在包装袋上打个印,很难分辨清楚。显然不符合《规则》要求的标注字符要清晰,使用识别。 4、字符高度不符合要求,小于规定的最小字符高度,这同样是不利于消费者识别。《规则》中对质量、体积单位标注净含量字符作了具体规定,对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字符高规定了最小高度。 5、未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净含量:1kg或1L”标注成“净含量:1000g或1000ml”,“1000m”标注成:“1km”等,《规则》中要求,质量或体积标注净含量小于1000g(L)的,计量单位为g(克)或mL (ml)(毫升)。1000g(L)或以上,计量单位应为kg(千克)或L(l)(升)。

二、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定量 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要求 一)净含量标注的要求(单件包装商品) 《规则》4.2.1条款“单件商品的标注”中,对单件商品的标注规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1)在定量包装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应有正确、清晰的净含量标注。 净含量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三部分组成,例如:净含量:500克。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例如:50米、10平方米或100个。 2)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表1的规定。

定量包装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发布日期】 2005-05-30 【生效日期】 2006-01-01 【效力】 【备注】《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同时废止。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日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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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产生日期:2005-05-30 发布机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 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 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 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 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 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 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 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 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 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 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5号)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发布日期】 2005-05-30 【生效日期】 2006-01-01 【效力】 【备注】《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同时废止。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日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的规定。 第十条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对因水份变化等因素引起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下商品净含量的准确。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商品检验的检测方法

商品检验的检测方法 抽样检验的类型 抽样方法大体上可分百分比递减法和计数抽样法两类。百分比递减法是历来各国较普遍采用的抽样方法,它是按统一规定的一定百分比例进行开件,平均普遍地抽取样品,批量大的按规则减低百分比例。 60年代,国际上逐步推广采用数理统计学和概率论为理论基础的计数抽样法,我国 从1992年开始,对部分商品采用计数抽样法,并且不断地扩大其应用范围。出口商品的 抽样方法,外贸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合同中的规定进行。 抽样检验的方法 目前广泛采用随机抽样,即整批商品中的每一件商品都有同等被抽取的机会,抽样者按照随机的原则、完全偶然的方法去抽取样品,比较客观,适用于各种商品的抽样,常用的拣样方法有以下几种:简单随机拣样法、分层随机抽样法、多段随机拣样法、系统随机拣样法 商品质量检验的方法 商品质量检验的方法很多,通常分为感官检验、理化检验、生物学检验法等几个方面: (一)感官检验法 它是借助人的感觉器官的功能和实践经验来检测评价商品质量的一种方法。也就是利用人的眼、鼻、舌、耳、手等感觉器官作为检验器具,结合平时积累的实践经验对商品外形结构、外观疵点、色泽、声音、气味、滋味、弹性、硬度、光滑度、包装和装潢等的质量情况,并对商品的种类品种、规格、性能等进行识别。主要有:视觉检验、听觉检验、味觉检验、嗅觉检验、触觉检验。 感官检验法在商品检验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并且任何商品对消费者来说总是先用感觉器官来进行评价质量的,所以感官检验十分重要。感官检验法的特点: (1)方法简单,快速易行。 (2)不需复杂、特殊的仪器设备和试剂或特定场所,不受条件限制。 (3)一般不易损坏商品。 (4)成本较低。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要求及常见问题

一、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的常见问题 1、标注位置不明显:这常见于一些小包装商品中,没有与商品名称排在同一展示面或没有独立标注,常常是夹到商品说明中或其它标识性文字中。 2、标注内容不正确:常常有“净重:××kg”、“总重:××kg”、“重量:××kg”或“Net weight: ××g”、“净含量:×××g±×g 等不规范的标注。根据《规则》要求,标注内容应是用中文书写的“净含量”、净含量量值的数字、法定计量单位(或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部分组成;正确的标注应是:净含量:××kg;以质量和体积单位标注的净含量必须包括以上三个部分内容。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的,一般情况下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可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字。 3、标注内容不清晰:一些定量包装商品生产商,在标注净含量时,不知是怕让人看清,还是因为别的什么原因,在标注净含量时常常出现模糊不清或根本就是没有用颜色,而是在包装袋上打个印,很难分辨清楚。显然不符合《规则》要求的标注字符要清晰,使用识别。 4、字符高度不符合要求,小于规定的最小字符高度,这同样是不利于消费者识别。《规则》中对质量、体积单位标注净含量字符作了具体规定,对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字符高规定了最小高度。 5、未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净含量:1kg或1L”标注成“净含量:1000g或1000ml”,“1000m”标注成:“1km”等,《规则》中要求,质量或体积标注净含量小于1000g(L)的,计量单位为g(克)或mL (ml)(毫升)。1000g(L)或以上,计量单位应为kg(千克)或L(l)(升)。

二、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定量 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要求 一)净含量标注的要求(单件包装商品) 《规则》4.2.1条款“单件商品的标注”中,对单件商品的标注规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1)在定量包装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应有正确、清晰的净含量标注。 净含量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三部分组成,例如:净含量:500克。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例如:50米、10平方米或100个。 2)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表1的规定。

包装设计基本要求与策略!

包装已成为一项重要的营销工具,它必须吸引顾客注意,描述产品的功能特色,给顾客以信心,使产品在顾客心目中有一个很好的印象。包装的促销功能越来越突出,它是无声的推销员,充当着广告的媒体。 设计优良的包装可以很快在消费者心目中建立公司和品牌的形象。所以,一个企业的产品能否在市场上营销成功,其重要因素之一就是产品的包装。如何设计适合产品特色、品质、形象的包装,就成为企业制定产品策略的一个重要内容。 对于包装设计的要求,郑州言其品牌设计认为必须符合这些要点:①包装的大小、形状、色彩、文字说明和图案必须协调一致,支持产品的定位。漂亮的设计并不一定是好的设计,最好的设计是那些适合企业、适合产品的设计。②包装的构造要便于使用、保存。包装的发展主要基于使用的保质性、便利性。许多小食品的包装设计在这方面很典型:包装袋开启边设计成锯齿形,便于开启;包装袋内充上惰性气体,防止霉变,保持新鲜,便于保存。③作为产品的一部分的包装也必须不断创新。哪个品牌能首先创新包装,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则其市场占有率必然会有显著提高,给公司带来胜过竞争者的可观利润。④包装必须和产品的广告、价格、分销渠道以及其他的营销决策一致。包装上的文字说明、图案、色彩、设计风格等必须与广告一致,这样做可以壮大企业声誉,提高可信度。⑤包装材料的选择要考虑其环保性。现在大部分产品的包装材料使用的是塑料、聚拢乙烯,这类材料难以自然分解,形成了污染环境的“白色垃圾”。如很多食品的包装,一次性快餐饭盒,大部分零售商店包装所售商品等都使用这类包装。“白色垃圾”已经形成破坏环境的严重问题,社会急需可以降解的包装替代品。⑥包装设计具有很直观的效果。当你在琳琅满目的商品中寻觅时,你的目光在每件产品上的停留时间是很短的,因此,包装设计必须是直接的,直观的,它

产品包装规范范本

********** * 有限公司 包装作业指导书(通用)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产品包装作业,保护产品在存储、运输中不受破坏,特制定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 适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所有消防类产品的包装作业,主要是针对纸、木箱包装件的质量标准给予合理规范。 三、职责 生产部:严格遵守包装需求。 质量部:负责包装质量监控。 采购部:推动包装标准在供应商端的执行。 四、定义 1、小型产品 直径或长宽尺寸小于50mm的产品,如:螺母,螺杆,接头等; 2、中型产品 直径或长宽尺寸在50~300mm勺产品,如:超细干粉灭火装置,气溶 胶灭火装置等; 3、大型产品直径或长宽尺寸在300mm以上的产品,如:消防控制柜、 火灾报警控制器等; 4、不规则产品产品形状不规则,且不能使用通用包材进行包装的产品;

5、内包装与产品直接接触,最小包装的包装形式,主要是保护产品质量,多用软包装材料,如PE袋、气泡袋、编织袋等; 6外包装是集中产品包装于一体的容器,主要用来保障产品在流通中 的安全,便于装卸、运输等。其包装兼顾防震功能和美观,如纸箱,木箱等;五、包装材料 1包装纸箱 1.1瓦楞纸箱应符合GBT6543-2008的相应要求。 1.2纸箱所用纸板应符合GB/T 6544-2008的相应要求。 1.3瓦楞纸箱的设计长、宽之比一般不大于 2.5 : 1;高、宽之比一般不大于2:1,一般不小于0.15 : 1。 1.4在无特殊要求条件下,一般选用单瓦楞纸箱,纸箱的层数不少于3层, 纸箱所用纸板边压强度不小于3500N/m(按20KG堆叠5层,面积40*30CM 计算,需要3588N/M)。

定量包装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号【发布文号】 2005-05-30 【发布日期】 2006-01-01 【生效日期】力】【效 日国162005年5月【备注】《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日起1年1月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国家 技术监督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号)同时废止。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日局令第43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第一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 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的规定。第十条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对因水份变化等因素引起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下商品净含量的准确。

商品包装策划的意义和基本要求

商品包装策划的意义和基 本要求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商品包装策划的意义和基本要求 连锁经营企业商品的采购或自备往往采用集装的方式,然后经过分拣、分装等物流过程进行销售,这其中包装的角色已经从消极的产品保护变为积极的自我推销,如何通过包装与竞争者一较高下,展现自己的风姿,就成为摆在连锁经营商品策划者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1)商品包装策划的意义。在现代连锁商战中,利用包装促进商品销售已日益成为企业的营销手段之一.这主要是由于:第一,随着消费者生活水平的不断增高和收入的增加,愿意为商品包装的方便、美观、可靠、名气和社会声望多付一点钱,特别是作为礼品购买时,包装的华贵更是消费者决定购买的因素之一。第二,企业越来越认识到精美的包装对于树立企业形象和品牌形象的功劳。有的企业甚至认为:每只盒子都应该是一块招牌,应该成为消费者购买的推动力。当然,无论是企业还是消费者,在要求包装保护产品、提运方便、容易鉴别和有利销售的同时,还要求包装经济,否则,过高的包装费用必然影响企业的销售和消费者的购买,并且对销售量的扩大也是不利的。成功的连锁经营商品包装策划的意义主要表现在: ·可以为商品增光添彩。策划与商品相宜的包装,尤其是加上装潢以后,可以使产品变得光彩照人,并且其在同类产品中独树一帜,达到促销的目的。包装是“忠实、沉默的推销员”。精心设计和制作的包装,往往能极大地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给消费者以感官上的享受,从而激发其购买欲望。 ·可以提高商品的附加价值。经过精心策划的包装,或是风格独特;或是装潢漂亮;或是具有象征意义;或是便于携带、保管和使用;或是能够重复使用。这就使商品价值在消费者心目中得到了提高,消费者往往愿意以高于普通包装的商品价格购买,以满足某种心理需求。如此,包装也就大大提高了商品的附加价值。 ·可以树立起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在首都北京的街头,见到提“燕莎”“赛特”手提袋的人,人们禁不住为之侧目,消费者亦以拥有“燕莎”、“赛特”手提袋为骄傲。两家商场均以“质优、高档”的精品

出口欧盟商品包装通用技术要求

出口欧盟商品包装通用技术要求(2) 2 基本要求 2.1 全部包装材料、辅助材料和容器的铅、镉、汞、六价铬等重金属总含量应不大于100ppm(O.1mg/g)。详见第二章和附录1 和附录2。 2.2 全部包装材料、辅助材料和容器限制采用含甲醛、苯、甲苯、二甲苯和甲醇等有害物质,无特殊需要,不使用偶氮等有毒副作用的颜料。详见第二章。 2.3 用于食品和医学产品的包装容器和标签应符合欧盟相关指令的要求,并通过检测、认证和注册程序。详见第二章。 2.4 儿童玩具包装应带有通过认证的CE 标志,包装和标签应符合相关指令的规定。详见第二章。 2.5 包装5g 或5mL,至10kg 或10L 的产品,内装物的重量或体积应与包装标明的定量一致,其误差应控制在可接收的水平。详见第二章和附录4。 2.6 纸包装容器优先采用氧化法制造的漂白浆,限制使用氯化法制造的漂白浆。详见第二章。 2.7 食品、医学产品、化妆品和儿童玩具塑料包装容器尽可能不使用聚氯乙烯。可降解塑料应标明降解条件、时间;并证明最终分解成二氧化碳、生物量(可统计的)和水,对其余成份的要求详见EN13432 附录A。 2.8 玻璃包装容器应按使用范围(食品、医药、化工等)控制可溶性碱性氧化物及砷的溶出量。 2.9 金属包装容器的内壁或内壁镀膜、涂层在保质期内不应与内装物发生化学反应。 2.10 木质包装容器不应有树皮和直径3mm 以上的虫眼,并依照国家质检总局69 号令处理。详见附录19。 3 技术要求 3.1 总则 包装应具备保障环境与生命安全的安全性;合理利用资源、降低能源消耗的经济性;满足包装基本功能和消费者需求的适用性以及废弃物可处理与再利用性。 在设计、生产、使用、流通和废弃物处理与再利用的全过程中,采用的技术、工艺与方法应符合上述要求。 3.2 运输包装 3.2.1 在对外贸易合同书中的包装条款,应包括依据的标准、使用的材料、采用的方式等内容,根据商品特性和运输方式,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不用含义不清和容易引起歧义的用语。 3.2.2 运输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EN ISO 780 的规定。EN ISO 780 和GB 191 同样采用了ISO 780,图形可依照GB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文字用进口国的官方工作语言。文字可参照GB/T 19142《出口商品包装通则》。详见附录18。 表3 储运图示标志常用文字

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控制规定.doc

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控制规定 1.目的:规范定量包装产品的计量准确性,确保符合国家相关规定(JJF1070-2005),保护企业和消费者权益。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生产的各种规格的小包装产品的净含量控制。 3.职责 3.1包装操作员负责调节设备控制产品的净含量,并记录调节情况; 3.2包装领班负责对小包装产品净含量的监督及检测用计量器具的日常检查、校准及维护;3.3质检员负责对小包装产品的净含量进行定时检测及监督。 4.工作内容 4.1计量单位的表示 4.1.1对小包装产品净含量<1000克的产品,用 g作为计量单位,对净含量≥1000克的产品,用(kg)作为计量单位。 4. 1. 2表示净含量的单位名称和符号必须作为一个整体使用不得拆开,单位符号位于量的整个数值之后,并在其间留一适当空隙。4. 2 计量检测 4. 2.1皮重的测定:对每班相同规格的产品,随机抽取30个空包装称其重量,平均值作为此批皮重。 4. 2.2 抽样方法:按时间等距抽样。 4. 2.3检测方法:使用检定合格有效的电子秤直接称重,由总重减去皮重。

4. 2. 4 检测频次:班组自检每1小时一次,质检员抽检每2小时一次4.2. 5.偏差:每次抽取30个进行检测,平均净含量应大于产品标注净含量,其中负偏差应小于3%并不得超过一个。 4.2.6产品批量抽样细则及判定标准应符合JJF1070-2005的有关规定。 5.电子秤的要求 5..1 5KG(包括5KG)以下的产品必须使用分度值不大于2g的电子秤。 5.2 电子秤每年有第三方的计量鉴定合格证;每周由包装工序操作员自校一次,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性。 5.3统计与分析质检科每周对净含量抽检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掌握包装净含量的稳定性。6、纠偏 6. 1 发现生产产品净含量不在规定范围内时应立即进行调整,并对生产的不合格品追溯处理直到找到不合格批,对净含量少于规定的必须返工添足重量,使其达到计量要求。 6.2 任何操作员及检验员对抽检的样品进行计算必须控制产品平均 偏差为正,若发现平均偏差为负时应及时调整并做好相应记录和采取相应的追溯措施。 6. 3 任何计量工作人员、操作员及检验员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检测设备有故障和怀疑有不确定性的误差时应及时同质检科计量人员联系,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采取必要的追溯措施。

包装设计的基本要求

包装设计的基本要求 现代包装设计要素 1.主展面设计 由于它的面积相对较小,同时本身就是商品形象,设计画面要迅速把商品介绍给消费者,利用文字和特写形象的手法直接表现。 2.整体设计 因主展面并不是局部,不应该是孤立的,要考虑整个包装物的整体形象,通过文字、图形和色彩之间连贯、重复、呼应和分割等手法,形成构图的整体。 印刷前必须知道的事项 1.色彩的合理应用 纸张会使颜色出现预想不到的偏差。设计师应该知道同样白色的纸张,它们之间白色的程度有偏暖或偏冷,因此会影响到印刷色彩的变化,比如黄色印在偏冷的白色纸张上会使黄色偏绿,印在偏暖的白纸上会偏红。特别是对于有色艺术纸的应用,更要谨慎,做到心中有数。另外,质地疏松的纸张会更吸墨,印后会有色彩暗淡感。这就是说不同纸张表面对油墨的吸收有多有少,甚至同一张纸在不同的印刷机上印刷实际网点也不同。空气的湿度也会对纸张产生影响。一个优秀的设计师应该懂得如何运用纸的特性来增强设计效果,最终在油墨接触纸面时,创造性才能够真正体现出来。

跨盒面的色彩改变是非常危险的,特别是对于尺寸比较大。质量要求非常高的纸盒。即使在最好的情况下,压痕折叠也不会达到非常精确的程度。由于压痕稍有误差,当纸盒折叠时,会出现一个面的色块被折叠到了另一个面上。不要惊呼印刷成品的色彩与计算机屏幕上的显示的色彩大相径庭,印刷色彩的依据是由通过印刷色谱图录中的采样,向计算机输入正确的数据为准的。对于高质量的包装纸盒,尽量不要采取对开以上的拼版印刷。因为胶印印刷是通过横跨整个印刷机组宽度的单个墨斗将油墨传送到转动着的墨辊上,每个墨斗被独立控制和工作,网点的增大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对于有大面积底色的包装盒,更难控制整个对开版面上左边与右边纸盒的色彩均匀度。对于一些通过四色套叠也不可能印出来的颜色,比如深红,艳紫以及荧光色等,应该考虑增添应用专用色印刷。对于实地版大面积的底色要采取二次印刷才能使底色均匀.实地不露白,同时采取一些技巧使画面更丰富耐看,如对于黑色的实地版,可采取先印一套30%蓝色,然后再印实地黑色,这样能使黑色更具厚实神秘感。要知道印刷机上用的黄色油墨几乎是透明的,不可能印出高浓度的黄色,必须考虑增加一些品红色,由此而增加了套色。贴膜能使画面增加厚实感,但会使画面的色彩稍稍变暗淡。 2.纸张的合理应用 最常用的纸张(整开大小的)规格有两种:标准纸的面积

华为包装物料基本技术要求

DKBA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内部技术规范 DKBA3411-2010.07 代替DKBA3411-2009.04 采购物料包装基本技术要求 2010年07月25日发布 2010年08月1日实施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Huawei Technologies Co., Ltd.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All rights reserved

修订声明Revision declaration 本规范拟制与解释部门:工艺工程部 本规范的相关系列规范或文件: 相关国际规范或文件一致性: 替代或作废的其它规范或文件:DKBA3411-2008.04采购物料包装基本技术要求、《外购直接发货物料标识V4.0》中包装、标识部分内容 相关规范或文件的相互关系: 本标准主要起草专家:工艺工程部:徐培东 本标准主要评审专家: 结构造型设计部:刘红春(00118488) 采购TQC:陈敦利(00117763)、孔祥贤(00150648)、王国群(00118619)、吕书江(00118490)、吕志华(00118861)、陈国华(00119311)、辛书照(00119491)、邱俊(28492)、李文建(00120160)、罗林(00118480)、黄仕琴(00114950)、张莉琼(47920)、李拉虎(52014)、孙晓莉(00137617)、李莉(00129380)、李勇(33580) 采购CEG:谢主生(00119249) 质量MQE:朱江山(00118542)、陈志明(40906)、李全喜(00146774)、李挺(31114)、施维(45875)、宋志锋(38105) 质量管理部/市场接口处:薛勇波(00150102) 质量IQC:徐艳丽(47939) 工艺工程部:康路勇(00118500)、黄承文(58766)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5 号)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发布日期】 2005-05-30 【生效日期】 2006-01-01 【效力】 【备注】《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同时废止。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日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的规定。 第十条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包装印刷服装包装及装箱的基本要求讲义

服装包装 包装就是为了在流通中保护产品、方便储运、促进销售,采用一定的技术方法使用容器、材料和辅助物对产品所进行的处理。产品包装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作用: ①保护被包装的商品,防止风险和损坏,诸如渗漏·浪费、偷盗、损耗、散落、掺杂、收缩和变色等,这是最重要的作用。产品从生产出来到使用之前这段时间,保护措施是很重要的,包装如不能保护好里面的物品,这种包装则是一种的失败。 ②提供方便,便于搬运。制造者、营销者及顾客要把产品从一个地方搬到另一个地方,包装可以为搬运提方便 ③便于商品的辨别。包装上必须注明产品型号、数量、品牌以及制造厂家或零售商的名称。包装能帮助库房管理人员准确地找到产品,也可帮助消费者找到他的想头的东西。 ④促进产品销售。特别是在卖场里更是如此,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包装能够吸引顾客的注意力,并能把他的注意力转化为兴趣。有人认为,“每个包装箱都是一幅广告牌”,良好的包装能够提高新产品的吸引力,包装本身的价值也能引起消费者购买某项产品的动机。包装也是增加产品附加值的重要手段,新颖独特、精美合理的包装可以确保商品价值的增值。

服装包装材料主要有塑料袋、防潮纸、纸箱等重要材料,对于特别产品的包装还有如挂装是衣架、衬衫包装的衬斑、胶领、蝴蝶片、尼龙插角片、塑夹、彩盒等等。 服装包装的相关要求。 1、塑料袋 ①胶袋透明度要强,印有字迹图案的要求清晰、不得脱落,并与所装服装上下方向一致。 ②胶袋大小须与实物相适应,实物装入胶袋要平整,封口松紧适宜,不得有开胶、破损现象 2、纸箱 ①纸箱应保持内外清洁、牢固。干燥,适应长途运输。 ②纸箱应衬垫防潮材料,具有保护商品的作用。 ③箱底、箱盖封口严密、牢固,封箱纸贴正,两侧下垂10c m, ④内外包装大小适宜。 ⑤加固带要正,松紧适宜,不准脱落,卡扣牢固。 纸箱的价格核定主要是根据面积来计算的,不同材质的纸箱单位面积的价格是不同的,这里我们给出关于纸箱面积计算的方法: 纸箱面积计算公式为(单位为平方米): 纸箱面积=(L+D+0.08cm)×(D+H+0.05cm) ×2(平方米) L——纸箱长度;D——纸箱宽度;H——纸箱厚度。 3、木箱 ①木板要清洁,虫蛀、发霉、潮湿、腐朽的木箱不准使用。适应长途运输。 ②木箱内不得露钉尖。 ③箱内应衬垫防潮材料,具有保护商品的作用。 ④加固带要正,松紧适宜,不准脱落,卡扣牢固。 4、唛头标记 运输标志(Marks),又称唛头,是出口货物包装上的装运标记和号码。箱( 袋)外唛头标记要清晰、端正,不得有任何污染。 纸箱唛头一般分为主唛与侧唛两种,主唛上一般标有客户代号或名称、目的港、货号、颜色、规格、箱号、数量、产地等,侧唛上一般为颜色规格与数量等。图3-100为出口纸箱唛头主侧唛基本形式。 图3-100 纸箱主侧唛头 5、装箱单的基本格式与要求 服装装箱后要根据装箱结果详细填写装箱单(Packing List装箱明细),装箱单必须将每箱所装产品的颜色规格数量以及总计数量详细列出,如表3-33 表3-33 装箱单的格式与填写 ()服装有限公司装箱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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