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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汇兑业务实施细则

总则

第1条为规范我行汇兑业务的管理,促进汇兑业务的发展,适应计算机系统的处理要求,依据总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兑业务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汇兑业务的各级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

第一部分业务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3条业务管理机构

邮政汇兑业务实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或“全国中心”)、省(区、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一级分行”或“省中心”)、地市分行(以下简称“二级分行”或“地市中心”)和县市支行(以下简称“一级支行”或“县市中心”)四级管理机构,各级管理机构下辖的营业机构(以下称“网点”)对外办理业务,服务客户。

第4条总行的职责

(一)负责全国邮政汇兑业务的经营、管理、监督、检查,以及与行业监管机构联系沟通,接受其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二)负责对全国汇兑业务的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

规定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报表。

(三)负责进行市场调研,研发新产品,并完成相关的业务推广和培训工作。

(四)负责制定和修订汇兑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负责对全国邮政汇兑业务的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以及相关业务的准入。

(六)负责汇兑业务相关资费的制定和调整。

(七)负责汇兑业务重要单证的设计、监制及管理。

(八)负责全国性商务汇款客户的审批、系统注册和管理。

(九)负责汇兑业务的资金清算和调拨。

(十)负责汇兑业务的差错处理。

(十一)负责与计算机系统的运行维护部门合作,为日常业务的办理提供全国性业务支持。

(十二)负责协调解决一级分行间的业务纠纷和责任认定。

(十三)负责受理客户的业务咨询和投诉。

第5条区分行职责

(一)负责与辖内行业监管机构联系沟通,接受其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二)负责对辖内汇兑业务的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

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送报表。

(三)负责研发辖内新产品,并完成相关的业务推广和培训工作。

(四)负责制定和修订汇兑业务管理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五)负责对辖内汇兑业务的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六)负责辖内汇兑机构的系统内注册和管理。

(七)负责辖内商务汇款客户的系统注册和管理。

(八)负责辖内业务单证(含重要单证)的印制和管理。

(九)负责协调解决辖内的业务纠纷和责任认定。

(十)负责受理客户的业务咨询和投诉。

第6条市分行、县支行的职责

(一)负责与辖内行业监管机构联系沟通,接受其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二)负责对辖内汇兑业务的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送报表。

(三)负责相关的业务推广和培训工作。

(四)负责对辖内汇兑业务的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五)负责非联网网点收汇、兑付等实物凭证的检查核对、

补录和处理。

(六)负责非联网网点查询、退汇、改汇、挂失等特殊业务的处理。

(七)负责协助有关机关依法查询、冻结和扣划汇款的处理。

(八)负责汇款信息的人工清分。

(九)负责取款通知单等业务凭证的打印和封发。

(十)负责对网点办理的各项汇兑业务进行检查和监督。

(十一)负责重要单证和汇兑业务档案的管理。

(十二)负责受理客户的业务咨询和投诉,负责协调解决辖内的业务纠纷和责任认定。

第7条二级支行(代理网点)的职责:

(一)受理客户申请,办理各项业务。

(二)负责被代理网点的取款通知单等业务单证的打印和封发。

(三)负责相关业务的账务处理。

(四)负责营业现金的管理。

(五)负责重要单证的管理。

(六)负责汇兑业务相关章戳、终端、打印机等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管。

(七)负责受理客户的业务咨询和投诉。

第二部分基本规定

第8条本办法所称邮政汇兑业务是指汇款人委托邮政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个人和单位的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汇兑业务。

第9条我行汇兑业务各级机构代码的编制需遵照统一规则执行。

第10条办理汇兑业务的网点按照是否直接联入计算机系统分为联网网点和非联网网点。

(一)联网网点,指已安装汇兑业务应用软件,并直接联入计算机系统的网点。

(二)非联网网点,指采用手工方式办理汇兑业务或已安装汇兑业务应用软件但不能直接联入计算机系统,需要通过所在县市中心进行补录或转换处理的网点。

第11条计算机系统各级汇兑从业人员的岗位设置

(一)网点设普通柜员、综合柜员和支局长。综合柜员和支局长不得办理临柜业务。

(二)区分行(市分行、县支行)设业务管理员、清算会计管理员、凭证管理员、业务主管、综合管理员和综合主管。

(三)各级机构的不同岗位的业务权限需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12条客户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办理汇款业务,包括:柜台办理、网上办理、自助终端办理和电话银行办理等。

第13条汇兑业务按照为客户提供的服务的不同可分为基本业务、附加业务和特殊业务。

(一)基本业务包括:按址汇款、密码汇款、入账汇款、网上支付汇款和商务汇款。

除商务汇款以外的汇款业务统称为个人汇款业务。

(二)附加业务包括:投单回执、短信通知和附言。其中,短信通知包括:寄出通知,短信回音、兑付通知和状态查询。

(三)特殊业务包括:查询、改汇、退汇、挂失、止付/解止付、入账限额止付/解止付、冻结/解冻结、扣划和分拣。

第14条商务汇款业务可按照款项汇达地是否跨一级分行分为全国性商务汇款业务和区域性商务汇款业务。

(一)全国性商务汇款业务是指资金结算涉及两个或多个一级分行的汇款业务。

(二)区域性商务汇款业务是指资金结算只在同一个一级分行内汇款业务。

第15条商务汇款的签约审批和报备

各级机构办理商务汇款业务必须与商务客户签定相关邮政商务汇款协议,并由指定营业网点受理汇款。全国性商务汇款协议和涉及资费优惠的区域性商务汇款协议,必须由区分行将相关协议文本正本一份上报总行审批、备案。其他协议仅须在区分行备案。

第16条收汇方式

收汇方式指客户办理汇款业务时汇款本金的支付方式,包括:现金、账户、支票和网银。

(一)客户选择“账户”方式支付汇款本金时,必须提供有效的邮政储蓄存款凭证,包括活期存折、储蓄卡或信用卡。本异地存款凭证均可办理“账户”方式的汇款业务。

1.“账户”方式汇出的汇款,在办理取消、冲正或退汇业务成功后,汇款本金和汇费、手续费均以“现金”方式退回。

2.客户凭有效存款凭证办理账户汇款业务时,汇款金额(不包括汇费、手续费)在一定金额以上的高额汇款(参照邮政储蓄相关规定执行),需出示汇出账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由他人代理还须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存折的凭证号是核对存折真实性的重要号码。办理账户

扣收汇款时,必须根据收汇业务的提示,输入凭证印刷号与储蓄系统进行核对。

4.客户凭储蓄卡办理汇款业务时,柜员必须使用磁条读写器刷卡读入卡号,不得通过键盘输入卡号;对于客户凭存折办理汇款业务的,也首选使用磁条读写器刷存折磁条读入账号,如实在无法读取的,可选择手工方式输入存折账号。

(二)客户选择“支票”方式办理个人汇款业务时,支票金额必须大于等于汇款本金与资费的合计数。对于支票金额大于汇款本金与资费合计的余款,在计算机系统以现金方式向客户找零,找零金额不能大于1000元。

计算机系统生成的支票处理码,是办理支票业务的索引。

(三)个人汇款不受理网银方式。

第17条汇款资费

汇兑业务资费包括汇费和手续费。汇费是按照汇款本金的一定比例或约定规则收取的费用;手续费是办理附加业务和特殊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一)标准资费

个人汇款业务的资费标准,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收取。

(二)优惠资费

1.总行将参考整个资金结算市场的价格形势,制定商务汇款业务资费收取标准,并将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定期进行调整。凡资费收取低于标准资费的邮政商务汇款,必须通过区分行上报总行审批,批准后可以在标准资费基础上进行优惠。

2.按标准汇费打折计算收取的单笔业务汇费不得低于2元。

(三)免费

1.捐赠款、赈灾款等社会公益性款项,根据国家规定可以给予免费,收款人必须为红十字会、社会福利院、慈善基金会等社会公益性机构。

2.单位汇给烈士亲属的抚恤金,在出具相关证明后,给予免费办理。

3.除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其他汇款不得免费办理。

4.免费指汇费和手续费均给予减免。

第18条付费方

(一)汇兑业务汇费根据付费方不同,分为汇款方付费和兑付方付费。

(二)商务汇款,经总行或区分行审核批准签约后,方能办理兑付方付费。

(三)其他汇款类型均为汇款方付费。

(四)兑付方付费仅指汇费的支付,因汇款业务产生的手续费只能由汇款人支付。

第19条资费收取方式

除兑付方付费外,汇费和手续费收取方式必须与汇款本金收取方式一致。

第20条收入分配

(一)个人汇款业务收取的汇费将按规定比例在收汇方和兑付方之间进行收入分配。

(二)手续费不参加分配,由受理机构自留。

(三)商务汇款的收入分配规定见第一百二十条。

第21条汇款的最高限额按照规定标准执行。

第22条汇款本金大于1万元(含)的汇款为高额汇款,高额汇款必须经综合柜员授权办理。

第23条入账汇款实时存入客户指定账户即为兑付,其他个人汇款在全国范围内实时通兑,商务汇款实时兑付至商务客户

的商户号中。

第24条汇款的有效兑付期

(一)联网网点收汇的按址汇款,有效兑付期为自收汇之日起60天(含)。

(二)非联网网点收汇的按址汇款,有效兑付期为自县市中心收汇补录之日起60天(含)。

(三)密码汇款和网上支付汇款不设有效兑付期。

第25条客户凭取款通知单或取款凭单及取款密码,同时出示收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方可办理汇款的兑付。

委托他人代领汇款的,还需提供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收款人为单位的,应加盖与收款单位相一致的收款单位公章并凭取款人有效证件兑付。

第26条办理汇兑业务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

(一)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

(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的户口簿。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的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军队(武装警察)离退休干部以及在解放军军事院校学习的现役军人,其实名身份证件还包括:离休

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和军事院校学员证。

(四)香港、澳门居民的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的护照;外国边民,其实名身份证件除护照外,还可是所在国制发的《边民出入境通行证》。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其实名身份证件可以是中国护照。

有效证件一般应具有姓名、照片、号码、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并盖有发证机关公章。对临时居民身份证要注意有效期。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情况,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27条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需要,由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检查、扣划、冻结汇款人的汇款时,必须依法向相关县市中心或以上管理机构出具相应的检查、扣划和冻结相关文书,列明相关汇款的详细信息。办理检查、扣划、冻结手续时,应做好相关汇款的登记、交接工作。

第28条人民法院等机关必须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书,向相关县市中心或以上管理机构办理手续,方可办理邮政汇款的扣划。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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