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京社保发[2011]39号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社保发[2011]39号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社保发[2011]39号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社保发[2011]39号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

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社保发…2011?39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我市社会保险征缴业务流程,现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滞纳金的计算规则

自2011年7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新发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据其欠缴金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由于我市采用当月申报,次月收款的征缴模式,因此,欠缴起始之日定为收款月的次月1日。例如:某用人单位2011年10月10日成功申报补缴当年7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正常的收款月应为当年8月份,则欠缴的起始之日为当年9月1日,因此用人单位除补缴7月份欠缴金额外,还应缴纳自9月1日起,至10月9日止共39天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补缴2011年6月份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仍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二、用人单位申报补缴

(一)用人单位申报月报补缴

1.用人单位整体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可直接到社保经(代)办机构申报月报补缴。社保系统打印出《北京市社会保险月报补缴表》一式三份,滞纳金通过系统按照计算规则自动计算,与用人单位月报欠缴金额一并收缴。

2.用人单位申报月报补缴时须从最早欠缴月依次补缴。

3.自2011年7月起,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于每月27日(每年2月份为25日)前进行月报补缴。超过上述日期进行上月月报补缴的,则生成用人单位当月月报,但不发送财务进行银行托收。

(二)用人单位申报个人补缴

1.自2011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申报个人补缴时均使用“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版”)进行申报。

2.企业版申报个人补缴操作步骤:

(1)在企业版中“个人补缴申请”模块录入补缴明细。

(2)用人单位申报个人补缴和基数差补缴的,共有四类补缴原因,分别为:单位申报个人补缴、稽核补缴、专项审计补缴、监察补缴,单位申报时需按照补缴原因进行选择。

(3)录入补缴明细前,用人单位注意核实个人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况。

(4)补缴录入完毕后,在“补缴申请查询(四险)”和“补缴申请查询(医疗)”模块分别导出补缴报盘文件。

(5)在导出补缴报盘文件的同时,四险应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补缴明细表》(表四)、医疗保险应打印《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情况表》(表十)各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其中需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养老保险补缴还需携带相关审批材料。

3.用人单位到社保经(代)办机构申报补缴信息全部成功时,社保系统生成补缴明细表,同时计算出滞纳金。申报时如存在错误的记录,则社保系统不能生成补缴明细,需用人单位重新申报。

三、补缴收款方式

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后,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岗打印《补缴情况汇总表》一式三份,用人单位、业务岗、财务岗各留存一份。

对于用人单位申报月报补缴和个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在每月15日(含15日)前,可采用支票、银行卡两种收款方式;每月15日后申报补缴时,采用银行卡一种收款方式。

四、其他

(一)自2011年7月起,用人单位在工作日内均可申报补缴。

(二)用人单位到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岗申报补缴成功后,须当日到财务岗缴费,如当日未到财务岗缴费的,须重新进行申报补缴、重新计算滞纳金。

(三)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因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中断社会保险关系需补缴近三个月社会保险费时,用人单位可直接

通过企业版报盘,并打印相关补缴明细表进行申报。补缴超过三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需要用人单位提供补缴期间与参保人存在劳动(聘用)关系的证明、工资收入凭证,其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养老保险补缴还需携带相关审批材料。

(四)用人单位申报个人补缴时,可到社保经(代)办机构或从网上申报系统下卸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各险种的缴费人员类别、正常参保险种等补缴参数。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主题词:社会保险费滞纳金通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1年8月1日印

2020年(金融保险)社会保险费征缴问题及解决办法初探

(金融保险)社会保险费征缴问题及解决办法初探

社会保险费征缴问题及解决办法初探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确立的,通过强制性保险实行的。社会保险制度设计是否完善,执行是否到位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而社会保险费征收作为社会保险制度执行中的重要环节,我省经历了从工作收缴、社保机构收缴到地税部门代征再到地税部门征收这样壹个过程,征收环节逐步完善,各项制度日渐成熟,但同时也暴露出壹些不可忽视的问题。笔者根据近几年我省社会保险费征收制度,且结合自身的工作实践,就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作初步分析,且提出浅显的见解。 壹、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演变历程 我省社会保险费从工会部门收缴、社保机构收缴,到地税部门代收,最终到地税部门征收,经历了壹个温长的过程。这个过程能够初步分为以下四个历史阶段:第壹阶段:全国总工会及各工会基层委员会收缴执行时间:1951年2月-1998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政务院公布)文件精神,“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按月缴纳相当于该企业全部工人和职员工资总额的3%,作为劳动保险金,全数存于工会账户。由此可见,当初作为新中国成立后第壹个全国性劳动保险文件,工会作为劳动保险的具体征收经办部门,在劳动保险费筹集发挥了壹定作用,但当时参保缴费只限于国营、全民单位。” 第二阶段:社保经办机构收缴。执行时间:1988年-2002年12月。随着1998年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成立,国家在《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文件第五条明确指出“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

养老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明确了社保经办机构具体的社会保险费的收缴单位。 第三阶段:地税部门代收。执行时间:2002年12月-2005年6月。这段时间我省相继出台了《浙江省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虽然文件中要求,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实行由地税部门征收,但未对医疗保险、工伤和生育保险作明确规定,而且从实际操作中见,这段时间地税部门的收缴工作仍属于代征的性质,可是征收范围逐步扩大,从原来的国营、集体单位到所有劳动关系的企业和职工,自由职业者、个体经商户也能够参保缴费。 第四阶段:地税部门征收。执行时间:2005年6月-至今。严格来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和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费全部都实行地税征收,应该是从2005年6月《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188号令)的出台开始的。该文件第六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费按照参保关系由人民政府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方税务机关)实行属地征收”。至此,我省的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明确规定了地方税务机关。 二、当前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不可否认,从工会部门收缴、社保机构收缴、地税代征再到当下的地税征收,地税部门依靠其强大的征收系统和信息平台,使全省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有了大幅度提高,社会保险参保面也逐步扩大。可是,在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也出现了壹些不能忽视的问题,笔者归纳了壹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doc 7)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doc 7)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2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的征集 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章养老保险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员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为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条例所指的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政府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鼓励、支持企业和员工参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但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养老保险费。 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3%,其中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5%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由企业缴纳。第十条企业和员工应按月向市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员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代为扣缴。 第十一条养老保险费由企业的开户银行按月代收后,转入市社保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帐户。 第十二条市社保机构应将企业和员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下列比例分别计入个人帐户和共济基金: (一)员工个人帐户为缴费工资的11%; (二)其余部分计入共济基金。 第十三条1992年7月31日前调入本市的员工,其1992年7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没有按市政府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年份除外),视为缴费年限。 第十四条1992年8月1日以后调入本市的员工不再补交共济基金和个人帐户。 1992年8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期间调入本市的员工,已按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59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已经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第二章征缴管理 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本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样式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的情况。

《国务院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释义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释义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条例是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法律规范。社会保险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劳动者由于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暂时不能劳动时,由国家或者社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保障制度。我国的社会保险按险种划分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具有以下特征:l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社会基本政策的直接体现,是维护国家社会稳定、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2社会保险是国家以立法形式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障制度;3社会保险是全社会所有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4社会保险所保障的水平为一定时期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5社会保险制度实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这是社会保险与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区别的重要特征。即劳动者在享受社会保险权利的同时,必须依法履行一定的社会保险义务。 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确立的物质基础。因此,社会保险费的筹集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基础环节。世界上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都是以立法形式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筹资渠道,强制征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如果不能依法及时足额地征集社会保险费,建立一定规模的社会保险基金,发放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就只能是一句空话。为此,适时制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社会保险金是职工的保命钱,必须保证及时、足额发放,不得克扣,不能拖欠。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工作,连续发文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发放

谈社会保险费征缴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谈社会保险费征缴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阅读:[ 1715 ]次发布时间:2011-4-13 社会保险费交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后,虽然覆盖面逐年扩大,收入逐年递增,但征缴工作中暴露出来不少问题;如企业拖欠费款,缴费基数不统一,扩面难度大等,都困扰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通过对我县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进行的调查,归纳起来存在以下方面问题: 一、老企业亏损严重,缴费困难。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一些老企业如供销、基层粮站等,已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经济效益普遍下降,资金周转困难,企业甚至连年亏损,濒临倒闭,只靠出租房屋场地维持生计,确实无力按时缴纳社会社会保险费。 二、部分企业领导怕“税”不怕“费”,不愿缴纳。即使有能力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由于企业领导对社会保险不重视,缴费意识淡薄,尽管征缴人员多次上门催缴,企业还是我行我素,能拖则拖、能欠则欠,只讲权利,不讲义务。即使这样,政府为了社会的稳定,还要发放这些单位的社保金,企业不缴钱职工也能领到保费,何乐而不为? 三、破产转制企业欠费难以追缴。按规定企业破产清偿债务时,首先是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然后才是其它债务,但在实际工作中,要么企业早已无资产可变现处理,要么企业借改制之机,采取多种手段逃避缴纳欠费,使缴费落空,缴费无从谈起。 四、法制不健全,执法依据单一。社会保险征收发展至今,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地税部门对拖欠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难以采取有效法律措施,缺乏强硬的征缴手段。同时地税部门在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稽查等方面执法的主体地位不够明确。 五、挤占挪用社会保险费现象严重。不少企业在发放职工工资或在承包期间,都按国家规定代扣了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扣缴的保费,企业以经济效益差为由不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甚至挪做它用,极大地损害了职工的利益,影响了职工参保的积极性和社会的稳定性。 六、权责划分不清。从现在的征管情况来看,社保部门负责管理,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很容易造成部门之间的扯皮,出现了权责不对等现象。正是以上机制造成了在社会保险费的征管过程中,只能在“征”字上下工夫,想在“管”字上完善,显然力不从心,以致形成地税机关在缴费人的心目中只是负责代征社会保险费的错误印象,这在挫伤了地税部门的征管积极性的同时也降低了执法威信。 七、地税机关重视程度不够。近几年来,因为破产改制企业一次性大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原因,使得每年下达的征缴任务都能够完成。这样也就助长了征收机关的“轻敌”思想,形成了领导只关注征收数量不关心征收质量,一线管理员重税轻费、费源不清、业务不熟、坐等上门缴费的现象一定程度存在。 八、管理办法有待改善。现行的《条例》规定:只要职工个人负担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缴足,不管企业负担的部分缴没缴足,职工都有权利领取社会保险金。因此,职工主动

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

湖北省关于社会保险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工作,规范操作程序,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社会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 社会保险工作实行政府主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广泛参与,各部门各司其职,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相结合,宣传动员与必要的强制手段相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社会保险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扎实工作,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 劳动保障部门是社会保险的综合管理职能部门,应依法履行社会保险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地方税务机关是社会保险费征收的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财政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实施监督,保证按规定应支出的社会保险基金按时足额划拨。 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配合支持做好社会保险工作。

第四条凡按《条例》和《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0号)的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范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参加上述保险。 凡应参加而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本规定生效后1 个月内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本规定实施后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新批准成立的机构、事业单位,凡按规定应参加社会保险的须在注册和成立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手续。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掌握本行政区域参加社会保险的真实情况,采取得力措施督促应参加而尚未参加社会保险者及时参加社会保险。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广泛向社会各界宣传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增强社会各界参加社会保险的意识。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以及涉及参保单位和个人权益的事项,应透明公开。 第五条企业改制、兼并重组、分立或破产、停业时必须依法处理社会保险有关事宜。事业单位改变为企业单位或实现企业化管理,必须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因裁员、停业、破产等原因而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应动员其继续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部门应为其继续参加社会保险提供方便。

社保法全文解读

2011新施行社会保险法全文解读 2011年03月08日来源:人社部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称《社会保险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第一,《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胡锦涛总书记深刻指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工作,是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任务,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条件。”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要求,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并对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社会保险法》对各项社会保险作出了全面的制度安排和规范,将党中央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转化为根本性、稳定性的国家法律制度,必将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发挥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第二,《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社会保险法》规范了社会保险关系,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强化了政府责任,明确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确定了社会保险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社会保险制度更加稳定、运行更加规范,使相关各方、特别是广大劳动者有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并必将带动一系列单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从而使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全面进入法制化的轨道。 第三,《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为推动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制保障。《社会保险法》不仅对社会保险工作是极大的促进,也将对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广覆盖、可转移、可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从法律上破除了阻碍各类人才自由流动、劳动者在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流

社会保险征缴条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範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金的發放,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以下統稱保險費)的徵收、繳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範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範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失業保險費的征繳範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規定將城鎮個體工商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範圍,並可以規定將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納入失業保險的範圍。 社會保險費的費基、費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征繳的社會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五條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費征費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條社會保險費實行三項社會保險費集中、統一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徵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 第二章征繳管理 第七條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 登記事項包括:單位名稱、住所、經營地點、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戶銀行帳號以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辦社會保險登記,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释义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释义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 目的的规定。 条例是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法律规范。社会保险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劳动者由于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暂时不能劳动时,由国家或者社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保障制度。我国的社会保险按险种划分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具有以下特征:l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社会基本政策的直接体现,是维护国家社会稳定、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2社会保险是国家以立法形式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障制度;3社会保险是全社会所有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4社会保险所保障的水平为一定时期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5社会保险制度实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这是社会保险与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区别的重要特征。即劳动者在享受社会保险权利的同时,必须依法履行一定的社会保险义务。 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确立的物质基础。因此,社会保险费的筹集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基础环节。世界上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都是以立法形式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筹资渠道,强制征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如果不能依法及时足额地征集社会保险费,建立一定规模的社会保险基金,发放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就只能是一句空话。为此,适时制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社会保险金是职工的保命钱,必须保证及时、足额发放,不得克扣,不能拖欠。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工作,连续发文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发放工作。这一工作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关系到企业改革的深入和发展以及社会稳定。要确保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加强基金收缴工作是前提和保证。近年来,许多企业不缴、欠缴以至拒缴的情况十分严重,因此必须通过立法,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各项社会保险费收缴工作的顺利进行,使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工作落到实处,使广大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和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

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6.27 【实施日期】2000.07.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6)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16号) 《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业经2000年6月2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张国光 2000年6月27日 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确保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及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及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在社会保险扩面及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在社会保险扩面及社会保险费征缴 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 这次会议是市政府决定召开的一次重要的会议。主题就是贯彻落实全省社会保险扩面及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我市社会保险扩面及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进一步动员同志们振奋精神,克难攻坚,扎实工作,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再立新功。下面,我讲五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内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这几年,我市国民经济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经济结构调整

步伐加快,国企改革进一步深化,利用外资取得突破性进展,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明显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继续提高,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大家要看到,之所以有这种良好的发展局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健全、完善和发展。我市在资金缺、人员多、压力大的情况下,做到了两个确保,实现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不断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善了低保制度,保障了困难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稳定了社会,可以说社会保障工作为改革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功不可没!同时大家也要清醒地看到,随着我国加入,国际竞争国内化、国内竞争国际化,这必然促使我市经济结构调整进一步加快,职工下岗、失业人员在一定时期很可能再攀高峰,这将对社会稳定构成巨大的压力。前几年,职工下岗大多来自一些弱势企业。从去年开始,为了应对加入带来的挑战,优势企业也在主动裁员,而且减员数量大,

时间集中、区域集中,冲击力强,稍有不慎,极易引发集体不稳定事件。究其原因,除了企业工作方式简单、政策宣传不到位、职工对经济补偿期望值过高、下岗分流前后待遇落差过大等因素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职工感到有后顾之忧。从根本上讲,是一个社会保障问题。因此,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力度,搞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尽快编织一张社会保障安全网,是深化改革、稳定社会、安邦治国的根本大计。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重要性,从大局出发,增强工作主动性和预见性,为官一任保一方平安。 全市社会保险形势十分严峻,社保费支出压力越来越大,扩面征缴工作是当务之急。要做好社保工作,关键在资金。目前我市离退休人员已达万人,社保基金支付压力越来越大。年,全市养老保险缴费收入亿元,支出亿元,收支缺口亿元。全市含市直个县(市)、区中,

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实施细则

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根据《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省政府令第116号)(以下简称《规定》及其有关规定,结合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从2000年7月1日起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生育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时间。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单位为辽宁省境内设立并取得合法资格的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原实行全国行业统筹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个人为缴费单位的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为在辽宁省境内设立并取得合法资格的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城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失业保险费的缴费个人为缴费单位的职工,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单位为辽宁省境内设立并取得合法资格的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由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条接收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第五条《规定》和本细则所称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有经营收入、独立建账、编制会计报表、独立核算盈亏的事业单位。 本细则所称社会团体是指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单位。 本细则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单位。 第六条《规定》和本细则所称职工不包括离退休返聘人员。 第七条社会保险费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以实际支付的工资额为计费依据。 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以市社会平均工资为计费依据。特殊情况下计费依据另行规定。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不能准确提供工资总额情况资料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予以核定,并以《社会保险费计费依据核定书》通知缴费单位缴费。 第八条以外国货币或其他地区货币支付工资的,其工资总额以年末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1998年10月27日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2月22日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 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的征集 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章养老保险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员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经济特区(以下简称为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经济特区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条例所指的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政府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鼓励、支持企业和员工参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三条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特区的企业(包括企业

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及其员工。 本条例规定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适用于依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特区的企业及其本市户籍员工。 企业及员工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第四条社会养老保险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和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共济与个人相结合的基金管理模式。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统一存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用于养老保险,严禁挪作它用。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主管市养老保险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围,协助市社保机构做好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的征集 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收益、财政补贴及其它收入。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合法运营收益、原有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及其它收入。 第八条 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但员工月工资

湛江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

湛江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布部门】湛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07.30 【实施日期】2001.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湛江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1年7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意见》(粤地税发[2001]117号)和《关于调整全省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粤劳社[2001]1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企事业单位职工大病救助费、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统筹费(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社会保险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按地方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局地征收。社会保险费由缴费个人和缴费单位按规定比例,与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一并申报缴纳。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征缴管理 第五条缴费单位应于每年3月─5月,以上年度申报人个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数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工资,填报《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见附件1),同时抄报地方税务机关。 缴费个人上年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月平均数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征社会保险费,低于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社会保险费。 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社会保险年度。缴费基数原则上一年不变,缴费单位参保人员和缴费情况如有变动,应于当月20日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有关资料同时报送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申报缴费的资料,审核申报缴费的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工

社保法全文[新版]

社保法全文[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 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章工伤保险 第五章失业保险 第六章生育保险 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 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释义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释义 〔释义〕本条是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 目的的规定。 条例是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法律规范。社会保险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劳动者的一项差不多权益,是指劳动者由于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缘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临时不能劳动时,由国家或者社会提供物质关心的一种保证制度。我国的社会保险按险种划分要紧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具有以下特点:l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社会差不多政策的直截了当表达,是爱护国家社会稳固、经济连续进展的重要措施;2社会保险是国家以立法形式强制实施的一种保证制度;3社会保险是全社会所有劳动者的一项差不多权益4社会保险所保证的水平为一定时期劳动者的差不多生活需要;5社会保险制度实行权益义务对等原则,这是社会保险与社会救济、 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其他社会保证制度相区不的重要特点。即劳动者在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的同时,必须依法履行一定的社会保险义务。 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确立的物质基础。因此,社会保险费的筹集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基础环节。世界上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差不多上以立法形式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筹资渠道,强制征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假如不能依法及时足额地征集社会保险费,建立一定规模的社会保险基金,发放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保证劳动者的差不多生活需要就只能是一句空话。为此,适时制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社会保险金是职工的保命钞票,必须保证及时、足额发放,不得克扣,不能拖欠。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工作,连续发文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发放工作。这一工作直截了当关系到职工的差不多生活保证,关系到企业改革的深入和进展以及社会稳固。要确保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加强基金收缴工作是前提和保证。近年来,许多企业不缴、欠缴以至拒缴的情形十分严峻,因此必须通过立法,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各项社会保险费收缴工作的顺利进行,使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工作落到实处,使宽敞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和权益得到切实保证。 第二条差不多养老保险费、差不多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 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社保缴纳管理规定

社保缴纳管理规定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

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

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两篇

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两篇 篇一:XX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维护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下同)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

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工伤保险费征缴范围:各类企业,未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生育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第四条符合本条例第三条征缴范围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费基、费率,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缴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分别纳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社会保险事务。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负领导责任,协调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问题,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