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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计量器具销售备案——告知单

重要计量器具销售备案——告知单
重要计量器具销售备案——告知单

一、项目名称:

重要计量器具销售备案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上海市重要计量器具销售备案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三、申请材料:

(一)首次申请应递交的材料:

1、工商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上海市重要计量器具销售备案申请书》(表一);《重要计量器具生产(进口)企业情况表》(表二)及《上海市重要计量器具销售备案产品明细表》(表三);

3、申请单位销售产品对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

(二)申请年度验证:

备案机关对销售者实行年度验证。验证合格的,在《上海市重要计量器具销售备案证书》上加盖确认章,证书继续有效。年度验证须递交以下资料:

1、《上海市重要计量器具销售备案年度验证报告书》;

2、已经取得的《上海市重要计量器具销售备案证书》及附件;

3、如有变更事项的(销售者名称、经营场地地址或者销售的重要计量器具品种、名称、型号、规格、准确度及生产单位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编号、有效期等发生变化时),年度验证时须将变更后信息填入相应的表一、表二、表三中(如果仅是变更销售者名称、经营场地地址,可只填表一;其余情况三张表需全部填写),并递交与变更信息相关的资料,包括销售者营业执照及生产厂家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复印件。

(三)变更申请:

若销售者名称、经营场地地址或者销售的重要计量器具品种、名称、型号、规格、准确度及生产单位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编号、有效期等发生变化,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需递交的资料如下:

1、变更申请报告,说明需变更的事项;

2、已经取得的《上海市重要计量器具销售备案证书》及附件;

3、如果销售者名称、经营场地地址发生变更,需递交工商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表一;

4、发生其他变更的,需递交表一、表二、表三,以及对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

以上所有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办理程序:

办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给予备案,并签发《上海市重要计量器具销售备案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退回申请材料。

五、受理条件:

(1)销售者应当持有工商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销售产品所需的贮存条件和场地,以及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和其他条件。

(2)销售的重要计量器具,应当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附有产品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检定证书,产品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包装上用中文清晰地标明产地。

六、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完成。如有整改,时限顺延。

七、受理部门:

浦东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

八、收费标准:

1、收费标准:按成本收取证书、公告费

2、收费依据:《上海市重要计量器具销售备案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名目

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目。本目录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具体项目为: 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体温计:体温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6、谷物水分测定仪:谷物水分测定仪; 7、热量计:热量计; 8、砝码:砝码、链码、增铊、定量铊; 9、天平:天平; 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 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 12、轨道衡:轨道衡; 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 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 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16、游体量提:游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酒精计; 19、密度计:密度计; 20、糖量计:糖量计; 21、乳汁计:乳汁计;

22、煤气表:煤气表; 23、水表:水表; 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气流量计; 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 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 27、眼压计:眼压计; 28、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已取消,依据文件:关于将汽车里程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取消的通知(国质检发〔2002〕386号)。) 28、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29、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30、测振仪:振动监测仪; 31、电度表:单相电度表、三相电度表、分时记录电度表; 32、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33、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阻测量仪; 34、场强计:场强计; 35、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 36、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 37、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计; 38、活度计:活度计; 39、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 40、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 41、声级计:声级计; 42、听力计:听力计; 43、有害气体分析仪:CO分析仪、CO2分析仪、SO2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 44、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 45、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 46、测汞仪:汞蒸气测定仪; 47、火焰光度计:火焰光度计; 48、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49、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荧光光电比色计; 50、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

强检计量器具企业端操作手册簿

省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信息系统 企业操作手册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中心 2018年6月17日

目录 一、系统网址 (3) 1.1 系统网址 (3) 1.2 快捷方式 (3) 二、注册 (4) 2.1 点击注册 (4) 2.2 申请账号 (4) 三.首页 (5) 3.1 系统登录点击首页 (5) 四、强检器具备案 (6) 4.1 强检器具信息录入 (6) 4.2 数据填写注意事项 (6) 4.3 确认并提交备案 (7) 4.4 查看审核状态 (7) 4.5 备案完成、未报检状态 (8) 五、强检器具报检 (8) 5.1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报检由两种方式; (8) 5.2 企业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送检计量器具。 (9) 5.3强检器具检定完成 (9)

一、系统网址 1.1 系统网址 223.75.53.41:8081/hbjl/a/login 1.2 快捷方式 或者直接搜索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官方,然后点击左下角图片进入如下图1 (图1)

二、注册 2.1 点击注册 进入系统页面点击右上角注册按钮如下(图2) 图2 2.2 申请账号 1.选择企业或者个人 2.如果是企业则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然后点击搜索;如果是个人强检计量器具申请报检,则输入个人的然后注册

3.如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搜索不出来相关企业信息则直接由企业补充完整相关信息,如下图3 图3 三.登录首页 3.1 系统登录点击首页 点击首页菜单栏,然后看屏幕右边,可以看到备案状态,待申报、备案中、已通过、不予备案的,器具数量,同时也可以点击图标直接进入相关的模块。如图4

图4 四、强检器具备案 4.1 强检器具信息录入 强检器具信息录入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手动录入器具信息(针对企业有少量强检器具);第二种:从excel中导入,企业首先下载数据填写模板,然后把excel导入到系统中。如下图5 图5 4.2 数据填写注意事项 1.首先选择器具检定的方式,是首次检定还是周期检定 2.注意选择器具所在地 3.选择器具的用途 4.选择器具属于强检目录的项别、种别 5.手动录入器具名称、器具测量围、准确度等级(最大允许误差)、 出厂编号、型号规格、制造单位等相关信息。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规定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规定 一、许可项目名称: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二、许可依据: 《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检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许可条件: 根据计量检定规程检定合格。 四、许可程序: 1、申请: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其登记造册,提交给所在地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2、受理:计量行政部门收到使用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单位的备案申请后审查并备案;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周期检定申请进行受理; 3、检定:执行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国家或者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工作。检定合格的,发给检定合格证书。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

五、期限: 1、受理备案申请的计量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 2、计量检定机构在收到检定申请后10(批量较大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定工作。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必须报受理检定申请的计量行政部门批准。 六、收费: 对应具体种类计量器具,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的计量收费标准,由计量检定机构收取检定费。 七、对当事人的要求 1、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及使用属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计量法》及有关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和明细目录,准确划分计量器具属性,将属强检的计量器具全部登记造册; 2、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计量器具检定申请单。 八、申请书格式文本如下:

国家强检计量器具目录[整理版]

国家强检计量器具目录[整理版] 国家强检计量器具目录 2009-06-17 16:19:48 阅读576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 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目。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具体项目为: 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体温计:体温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6.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7.热量计:热量计; 8.砖码:砝码、链码、增砣、定量铊; 9.天平:天平; 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 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 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 12.轨道衡:轨道衡; 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

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 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16.液体量提:液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酒精计; 19.密度计:密度计; 20.糖量计:糖量计; 21.乳汁计:浮汁计; 22.煤气表:煤气表; 23.水表:水表; 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气流量计; 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 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 27.眼压计:眼压计; 28.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 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30.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31.测振仪:振动监测仪; 32.电能表:单相电能表、三相电能表、分时记度电能表; 33.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测量仪; 35.场强计:场强计; 36.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 37.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 38.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

苏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管理系统告知提示

“苏州市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管理系统”告知提示 各相关企事单位: 欢迎通过本系统进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和管理,为做好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管理工作,请注意和了解以下事项: 一、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与检定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五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分为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其中,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含修订)为准。具体可参见通知公告栏目。

三、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使用单位是备案主体。各企事业单位应安排熟悉计量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与检定管理。 (一)企业注册信息。1.各企事业单位注册时填报的信息应当完整、准确。2.帐号注册后需由当地计量行政部门在系统后台审核确认方可正常登录,注册后暂时无法登录属正常现象,请稍后尝试,勿重复注册。若有需要,可联系当地计量行政部门(联系电话见附表)。 3.原“苏州市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档案管理系统”已停止使用(原数据长期保留),企业注册信息、备案计量器具数据已于2017年4月1日起导入新系统,原注册企业可直接登录新系统进行备案管理,若原帐号无法登录、登录密码遗忘或重置请咨询当地计量行政部门或市质监局计量处。 4.企业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变更,注册帐号与密码请妥善保管。 (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信息。1.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对照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定义与目录,正确区分本单位在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如实填写,不得篡改计量器具实际用途,不得虚报。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应真实有效、完整准确,应填尽填。申报检定提供的信息(材料)应与备案信息相符。2.各企事业单位应做好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管理与备案信息的维护,当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信息发生变化

强检计量器具名录(1)

强检计量器具名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工作计量器具,均实行强制检定。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公示如下: 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体温计:体温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6、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 7、热量计:热量计; 8、砝码:砝码、链码、增铊、定量铊; 9、天平:天平、架盘天平; 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 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 12、轨道衡:轨道衡; 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 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 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16、液体量提:液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酒精计; 19、密度计:密度计; 20、糖量计:糖量计; 21、乳汁计:乳汁计; 22、煤气表:煤气表; 23、水表:水表; 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气流量计; 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 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 27、眼压计:眼压计; 28、屈光度计:屈光度计;

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30、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31、测振仪:振动监测仪; 32、电度表:单相电能表、三相电能表、分时计度电能表; 33、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阻测量仪; 35、场强计:场强计; 36、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 37、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 38、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计; 39、活度计:活度计; 40、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 41、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 42、声级计:声级计; 43、听力计:听力计; 44、有害气体分析仪:CO分析仪、CO2分析仪、SO2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 45、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 46、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 47、测汞仪:汞蒸气测定仪; 48、火焰光度计:火焰光度计; 49、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50、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荧光光电比色计; 51、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 52、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溶氧测定仪; 53、呼出气体酒清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清含量探测器; 1999年调整增加以下目录: 1. 电子计时计费装置: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2. 棉花水份测量仪:棉花水份测量仪; 3. 验光仪:验光仪、验光镜片组;

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强检计量器具管理的通知

李朝晖 穗质监南〔2007〕14号 签发人:彭兴平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强检计量器具 管理的通知 区内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医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监督管理的通知》(质技监局量发〔2000〕111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用计量器具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1〕39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医疗机构强检计量器具的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增强法律观念 强制检定工作是确保医用计量器具准确、有效、安全、

可靠的必要手段,是医疗质量保障体系的技术基础和重要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章第九条的规定:“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只有切实加强计量器具管理,落实强制检定工作,才能保证医疗质量,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一个放心、安全的医疗环境。 各医疗机构负责人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抓好强检计量器具的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公共医疗服务水平。 二、加强计量器具的管理 为有效地加强医疗计量器具的管理,确保医疗计量器具的安全可靠,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医疗机构一是要根据《医疗机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分类目录》(见附件1)编制《医疗机构强检计量器具台帐》(见附件2),报南沙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并按期申请强制检定;二是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在仪器上标明编号,并加贴检定状态标识,清晰地标明检定日期、有效日期、检定机构等信息;三是建立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档案,包括用户手册、使用说明书、验收安装记录、维护修理记录、检定记录等。各医疗机构在抓好计量器具日常管理的同时,还要密切配合质监部门做好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工作,落实周期检定计划,不得使用超过检定周期及经检定不合格的医用计量器—2—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计量检定 【发文字号】国发[1987]31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87.04.15 【实施日期】198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87〕31号)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及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为实施国家强制检定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配备。 第五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六条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第七条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第八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作出检定期限的规定。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 第九条执行强制检定的机构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管理、方便生产和使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授权有关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工作。

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凡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称之为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 强检计量器具目录:1. 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2. 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 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 体温计:体温计 5. 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6. 热量计:热量计; 7. 砝码:砝码、链码、增砣、定量铊; 8. 天平:天平; 9. 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10. 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11. 轨道衡:轨道衡;12. 容重器:谷物容重器;13. 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14. 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15. 液体量提:液体量提;16. 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17. 酒精计:酒精计;18. 密度计:密度计;19. 糖量计:糖量计;20. 乳汁计:乳汁计;21. 煤气表:煤气表;22. 水表:水表;23. 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汽流量计;24. 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压表;25. 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 26. 眼压表:眼压表;27. 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28. 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29. 测振仪:振动监测仪; 30. 电能表:单相电能表、三相电能表、分时记度电能表;31. 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32. 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测量仪;33. 场强计:场强计;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 检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及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为实施国家强制检定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配备。 第五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六条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第七条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下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第八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作出检定期限的规定。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 第九条执行强制检定的机构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管理、方便生产和使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授权有关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工作。 第十一条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其相应的计量标准,应当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执行强制检定的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授权单位应当对其检定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使用加强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按照周期进行检定。 第十四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计量监督、管理人员和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强检计量器具目录(详细最新)

国家强检计量器具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目。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具体项目为: 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体温计:体温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6.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7.热量计:热量计; 8.砖码:砝码、链码、增砣、定量铊; 9.天平:天平; 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 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 12.轨道衡:轨道衡; 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

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 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16.液体量提:液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酒精计; 19.密度计:密度计; 20.糖量计:糖量计; 21.乳汁计:浮汁计; 22.煤气表:煤气表; 23.水表:水表; 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气流量计; 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 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 27.眼压计:眼压计; 28.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 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30.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31.测振仪:振动监测仪; 32.电能表:单相电能表、三相电能表、分时记度电能表; 33.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测量仪;

强检计量器具企业端操作手册

湖北省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信息系统 企业操作手册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中心 2018年6月17日

目录 一、系统网址............................................. 错误!未定义书签。 系统网址.............................................. 错误!未定义书签。 快捷方式..............................................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注册................................................. 错误!未定义书签。 点击注册.............................................. 错误!未定义书签。 申请账号.............................................. 错误!未定义书签。三.首页................................................. 错误!未定义书签。 系统登录点击首页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强检器具备案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强检器具信息录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数据填写注意事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确认并提交备案........................................ 错误!未定义书签。 查看审核状态.......................................... 错误!未定义书签。 备案完成、未报检状态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强检器具报检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报检由两种方式;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企业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送检计量器具。 .................. 错误!未定义书签。强检器具检定完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申请书修订稿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 申请书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申请书 申请单位 ( 盖章 ) 详细地址 电话邮政编码 传真电子信箱 负责人(签字) 联系人(签字)电话 申请日期年月日 申请书编号

一、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申请表 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我单位下列在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申请备案: 计量主管行政部门(盖章)经办人备案日期年月日

注:1.若需备案的仪器较多,此表可按照以上格式单独提供附件;申请备案时要带一份以上表格(电子版)。 2.没有信息的栏目以“-----”代替。

自我承诺书 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单位申请备案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中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规定,确实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并对计量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如下承诺,愿意接受监督。 一、我单位对所申请备案的强制检定计量器的真实情况负责,不存在弄虚作假现象,如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有虚假申报的情况,我单位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二、我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管理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并严格按照周期申请检定。 承诺单位:(公章) 年月日

各级计量检定机构检测能力确认表 注:1.呼市地区需到自治区计量院申请检定的,由旗(县、区)确认后携带本申请表到自治区计量院申请检定即可; 2.其他盟市、旗县须到自治区计量院申请检定的,需填写上表“盟市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测能力确认”栏,否则自治区计量院不予受理。 3.无技术机构的旗(县、区)由同级计量行政部门盖章确认。

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备案承诺书

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备案承诺书 单位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封面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说明 1. 表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 2. 封面编号栏,由计量行政部门根据申请备案区域顺序编号。 3. 准确度等级栏,填写计量器具的等、级、最大允许误差或扩展不确定度。 4. 仪器编号栏,填写计量器具的出厂编号,没有出厂编号的填写单位资产管理编号。 5. 仪器用途栏,可填写贸易结算(a) 、安全防护(b) 、医疗卫生(c ) 、环境监测(d) 。 6. 使用状态栏,应根据仪器使用情况,分别填写为新购、在用、备用、停用。 7. 本表一式3 份,所属省、市(县)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单位(个人)各 1 份。 8.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范围:用于贸易结算、安全保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什么叫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

什么叫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 强制检定的范围根据《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包括两部分,即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工作计量器具强检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尺、秤、水表等55项111种工作计量器具属于实行强制检定的对象。这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推荐的法制计量重点领域是一致的。多数经 济发达国家的规定也都大同小异。有的国家较多侧重于贸易方面的计量器具,也有的国家超出上述范围,还涉及到官方执法、政府统计等方面的计量器具。 《计量法》颁布以来,各级地方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普遍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了强制检定。通过对安全防护、医疗卫生强检工作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检定,保障了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尤其是在贸易结算活动中,对国营、集体、个体商店和集贸市场使用的各种衡器所实施的强制检定,维护了国家、集体和消费者的利益。 应当指出,对已列入强检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检定,随着全国法制计量管理的不断完善,具体的实施方式会依法加以调整。另一方面,对于未列入强检目录,但对保护消费者利益有较大影响的工作计量器具,也可以按法定程序增补进目录中。 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是与人民生活、安全、健康密切相关的。是能够引起利害冲突的环节。因此,为保证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准确可靠,有效地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免受计量不准确的危害,必须按《计量法》的规定,对上述范围内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是指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计量法》将其列入强制检定范围不仅具有现实意义,而且符合中国国情。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在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的计量标准。也就是说,它既是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又是处理计量纠纷,进行仲裁检定的依据。由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这一特殊的法律地位,起着量值传递承上启下的作用,是将计量基准的量值传递到生产第一线的钮带,是保证全国量值准确可靠的重要环节。所以,只有通过其实行强制检定,才能保证其量值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保证量值传递的准确可靠,才能起到统一本地区量值,处理计量纠纷,进行仲裁检定的特殊作用。 ●部门最高计量标准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是统一本部门量值的依据。它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地位不同,因为它不具有社会公用的性质。对部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实行强制检定,使其量值直接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保证部门内其量值准确可靠的必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 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目。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具体项目为: 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体温计:体温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6.谷物水分测定仪:谷物水分测定仪; 7.热量计:热量计; 8.砝码:砝码、链码、增铊、定量铊; 9.天平:天平; 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 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 12.轨道衡:轨道衡; 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 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 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16.液体量提:液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酒精计; 19.密度计:密度计; 20.糖量计:糖量计; 21.乳汁计:乳汁计; 22.煤气表:煤气表; 23.水表:水表; 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气流量计; 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 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

27.眼压计:眼压计; 28.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 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30.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31.测振仪:振动监测仪; 32.电度表:单相电度表、三相电度表、分时记度电度表; 33.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测量仪; 35.场强计:场强计; 36.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 37.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 38.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计; 39.活度计:活度计; 40.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 41.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 42.声级计:声级计; 43.听力计:听力计; 44.有害气体分析仪:CO分析仪、CO2分析仪、SO2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 45.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 46.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 47.测汞仪:汞蒸气测定仪; 48.火焰光度计:火焰光度计; 49.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50.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荧光光电比色计; 51.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 52.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溶氧测定仪; 53.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54.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 55.屈光度计:屈光度计。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目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实施的项目。 四、本目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五、本目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国家计量局(已变更)发布日期:1987年05月28日实施日期:1987年07月01日(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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