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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建构的几点反思

2010年9月

第3期(总第45期)

海峡珐夸

C m s s-s t r ai t L egal Sci ence

Sop.2010

N o.3(Sum N O.45)

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建构的几点反思

谢晓斌

(淮阴工学院人文学院,江苏淮安223003)

摘要:从制度层面考察,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制度的性质、目的、陪审员权的性质、陪审员制度的模式以及司法制度与民主制度之间的关系问题上存在杂糅。“人民司法”这一概念是这种杂糅的代名词。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应重新确立该制度为一项宪法制度,该制度目的为监督、限制、分割司法权而非行使司法权,陪审员权为公民权而非司法权,该制度模式上主要应仿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而非大陆法系国家参审制。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制度;性质;目的;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5572010)03—0106—07

现代意义的陪审制度源于英国。1215年“大宪章”规定的由“邻居正直之人”或“同等级人”、“公正之人”陪审与裁判的规定成为现代意义陪审制度的起源。这一制度后来为欧洲大陆国家改造性引入,从而形成了普通民众参与案件审理的两大模式:陪审制与参审制。一般认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属于后者。然而这一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备受诟病,某种意义上形同虚设。本文拟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合宪性、目的及模式角度出发,对该制度建构进行反思,以期对该制度的重构有所裨益。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性质:宪法制度抑或具体司法制度

这里笔者所要探究的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究竟应作为宪法制度还是作为一种具体司法制度?哪种路径选择更合理?

(一)由宪法制度降格为普通司法制度

吴丹红博士指出:“陪审员分享司法审判权的做法,严格i兑来也是违背宪法的。””1在我国,提出这一问题的学者不止吴博士。对于这一问题笔者以为,从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看,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有一个由宪法制度“降格”为普通司法制度的过程。这表现为:1982年《宪法》(下称“82宪法”)之前,包括“共同纲领”在内的几部宪法都以这样或者那样的形式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与之配合,同时期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相关的诉讼法

【收稿日期】2010.06.08

【作者简介】谢晓斌(1974一),男,江苏淮安人,淮阴工学院人文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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