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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息和红利的区别与联系

关于股息和红利的区别与联系
关于股息和红利的区别与联系

关于股息和红利的区别与联系

1.股息(Dividend)即股票的利息,是指公司根据股东出资或者占股的比例,从提取了公积金之后的税后利润中,按照股息率派发给股东的公司盈余。一般来说,股息是分配给优先股股东的公司盈余。

2.红利(Li dividend)则是公司分派股息之后,按照持股比例向普通股股东分配的超过股息部分的剩余利润。

3.两者的区别和联系

红利虽然也是公司分配给股东的回报,但它与股息的区别在于,股息的利率是固定的(特别是对优先股而言),而红利通常是不确定的,随着公司每年可分配盈余的多少而上下浮动。

因此,通常把优先股的收益成为股息,而普通股的收益称为红利。另外,一些公司也给普通股股东分配股息,但常和红利一并结算。因此,股息与红利合起来称为股利。

此外,现金股利也称派现,是公司以货币形式发放给股东的股利;股票股利也称为送红股,是指公司以增发本公司股票的方式来代替现金向股东派息,通常按照股票的比例分发给股东。

小结:

在分配股息红利时,首先是优先股股东按照规定的股息率行使收益分配,然后普通股股东根据余下的利润分取股息,其股息率则不固定;在分取了股息以后,如果公司还有利润可供分配,就可

根据情况给普通股股东发放红利。

股东每一年的股息和红利有多少,要看公司的经营业绩,因为股息和红利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所以税后利润既是股息和红利的唯一来源,又是公司分红派息的最高限额。在公司分红派息时,其总额一般都不会高于每股税后利润,除非有前一年度结转下来的利润。公司法一般对公司的分红派息有限制性规定,例如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按照规定的比例从税后利润中提取资本公积金来

弥补公司亏损或转化为公司资本,所以上市公司分配股息和红利的总额总是要少于公司的税后利润。

由于公司的税后利润既是股息和红利的来源,又是它的最高限额,公司的经营状况直接关系股息和红利的发放。在一个经营财会年度结束以后,当公司有所盈利时,才能进行分红与派息。且盈利愈多,用于分配股息和红利的税后利润就愈多,股息和红利的数额也就愈大。除了经营业绩以外,公司的股息政策也影响股息与红利的派法。在公司盈利以后,其税后利润有两大用途,除了派息与分红以外,还要补充资本金以扩大再生产。如果公司的股息政策倾向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则就有可能少分红派息或不分红而将利润转为资本公积金。反之,派息分红的量就会大一些。

新建或正在扩展中的公司,往往会借助于分派股票股利而少发现金股利。

财产股利是公司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的形式向股东发放的股利。

股利的发放一般是在期末结算后,在股东大会通过结算方案和利

润分配方案之后进行。

股利的派发权是属于股东大会,但派发股利的具体方案则由董事会提出,一经股东大会认可,即可确定进行。

有4个重要日期需要注意,它们分别是:

(1)宣布股利日

即董事会宣布决定在某日发放股利的日期。

(2)除息日

即除去股息日期。在除息日当天或其后购买股票者将无权领取最近一次股利。除息日一般在股权登记日后面若干天。

(3)股权登记日

凡此日在公司股东名册上有名字的人都可分享到最近一次股利。由于股票交易的股东是不断变化的,公司很难确定某期股息派发中股东有哪些人。因此,董事会必须决定某一天为股权登记日,让股东进行股权登记,以便公司确认股东并派发股息。

(4)股利发放日

将股利正式发放给股东的日期。

上述日期对股票交易是十分重要的。股权登记日保存有股东名册中即可享有股利分享权利,在登记日后卖出股票也享有股利分享,因为在登记日时,你的名字是保存在股东名册中的.

PS:当公司向股东分派股息时,就要对股票进行除息;当公司向股东送红股时,就要对股票进行除权。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 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三、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份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份数。 四、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限售股,是指财税〔2009〕167号文件和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五、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所称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

股息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

股息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 股息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普通股票的股息个税的计算分为两步,第一步是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是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小编在本文就普通股票股息和新三板股票和沪港通股票股息个税的计算详细介绍。 一、股息个税的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股期限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实际税负1个月以内(含1个月)股息红利100%20%20%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股息红利50%10%超过1年股息红利25%5%二、股息个税的计算方法 财税〔2012〕85号规定,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 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 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超过投资比例分配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超过投资比例分配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导读:现行法规认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行为,符合规定的条件的,可以作为免税投资收益申报 案例概况 北京吉祥公司与上海如意公司2014年1月8日共同投资2000万元在上海浦东新区成立上海吉祥如意公司,其中北京吉祥公司占股40%,上海如意公司占股60%。2016年2月26日,上海吉祥如意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决议分配2014-2015利润800万元,其中分配给北京吉祥公司400万元,上海如意公司400万元。问北京吉祥公司超过投资比例分配的利润80万元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2005年第4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为免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税规定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税规定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税规定 一.原理: 对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是国际上消除法律性双重征税的通行做法。因为股息、红利是税后利润分配形成的,即其已经在被投资企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为了体现税收效率和中性原则,避免重复征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二.政策梳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名词解释: 1.居民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所谓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

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2. 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货币资金直接投入投资项目,形成实物资产或者购买现有企业的投资,通过直接投资,投资者便可以拥有全部或一定数量的企业资产及经营的所有权,直接进行或参与投资的经验管理。企业进行这种投资是为取得对另一企业的控制权,或实施对另一个企业的重大影响,或为了其他目的。 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以其资本购买公司债券、金融债券等,各种有价证券,以预期获取一定收益的投资,由于其投资形式主要是购买各种各样的有价证券,因此也被称为证券投资。 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鉴于以股票方式取得且连续持有时间较短(短于12个月)的投资,并不以股息、红利收入为主要目的,主要是从二级市场获得股票转让收益,而且买卖和变动频繁,税收管理难度大,因此,实施条例将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时间短于12个月的股息红利收入排除在免税范围之外。 四.总结: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需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居民企业投资到合伙企业、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3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概述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二、主要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三、条件或资格

(一)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二)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三)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四、享受优惠方式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五、享受优惠时间 预缴享受 六、留存备查资料

加强利息、股息、红利红个人所得税征管经验

加强利息、股息、红利红个人所得税征管 经验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定南拥有丰富的钨砂、稀土等矿产资源。以来矿产品价格持续上涨,吸引了众多资金投向开采、加工矿产品行业,其规模、效益和带动的相关产业、增加的就业岗位理所当然地成为定南县重要支柱产业和经济发展的重点,同时也使一大批人走上致富之路。随之而来的矿产品税收尤其是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已成为地方税收的增长点,为突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这一长期以来的税收征管难点,我局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大胆探索,走出了一条“政府重视、部门协税、源泉控管、强化征管”的综合治税新模式,取得了显著成效,使个人所得税在个人收入增长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增长。1-12份,共征收入库“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74万元,是的74倍,实现了开采矿产品行业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历史性突破,主要做法是: 一、深入调查,摸清底数,建立健全征管台帐。

税源管理是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整个税收工作的基础,只有摸清税源,做到情况明、底数清,税收征管才能有的放矢。年初我局成立了由税政、征管、主管分局人员组成的矿产资源税收调查组,由局领导带队,深入全县20户钨砂采矿企业、32户稀土开采企业进行调查摸底,了解各矿点的生产经营情况及矿产品市场行情,掌握第一手资料。同时密切与矿产主管行政部门之间的联系,详细了解矿产资源的办证、开采情况,收集信息,查找资料,核实数据。建立健全各矿点纳税人档案管理工作,对矿点实行“户籍式”管理,为每个矿点建立税收“户口”,将每个矿点负责人、股东人数、矿产品名称、矿产地点、储量、开采时限、开采数量、开采成本、矿产品价格等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分矿种、分户建立电子税源底册,实施动态管理,加强税源监控。通过税源调查,为制定征管办法、实现应收尽收提供了科学、合理的依据,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做好了准备,奠定了基础。 二、科学测算,综合比对,确定合理征管模式。 经过调查,发现大部分矿产品生产、经营者都是

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它的计算公式是什么?一起来看看今天的股息红利的计算公式!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常见问题解答介绍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常见问题解答 1、问:什么是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答: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是指: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政策,个人的实际税负分别相当于20%、10%、和5%。 2、问:为什么要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答:此次政策的调整旨在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摘自2012年11月16日财政部新闻办公室发布的通知) 3、问: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前后,个人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的税负变化如何? 答:政策实施前,上市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税负

为10%。该政策实施后,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确定实际税负。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税负比政策实施前降低一半;持股1个月至1年(含1年)的,税负为10%,与政策实施前维持不变;持股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税负为20%,则恢复至法定税负水平。因此,个人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其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就越低。 4、问:哪些公司分派的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5、问:哪些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实施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答: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实施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6、问: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于哪些证券品种? 答:A股和B股。 7、问:个人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适用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答: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计

股利分配政策下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股票股利的来源有两种,一是利用“可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也叫送股)。二是利用“资本公积金”或“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 简称转增股。送股属于利润分配行为,但转增股本不属于利润分配行为。严格地讲,只有送股才是股票股利,转增股不是股票股利,但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公布股利分配方案的同时也宣布了转增方案,转增股对公司的股价也会产生重要影响,投资者往往把它视为公司的送股。 目前各国对股票股利的规定有所不同。如在美国,按照美国联邦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股票股利属于不予计列的收入项目,免予纳税。同时联邦税法列示了六种意外情况,即如果在发放股票股利中,改变了股东对公司所拥有的权益,增加了任一股东对公司利润或资产的权益份额,诸如可转换股份的转换比例的改变,或者某种股票的赎回价格的改变,那么都会导致应税分配,这种股票股利就不是免税的。[3]在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发[1994]069号文件《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十一条明确表示: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另外,在1996年,中国证监会在《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要求,公司必须将以利润派送红股和以公积金转为股本予以明确区分。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12月26日发布《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对此作了进一步的重申和解释:一是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由于发放股票股利时股东并没有收到现金,而且股东所持有的财富也没有增加,因而对于股票股利,理论上讲是不应该征税的。在国外,如美国以及一些西方国家,在股东收到股票股利时对股东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只有当股东转让股票时,政府才会向其资本利得征税。这种所得税规定下,上市公司采用股票股利的股利政策可以推迟股东纳税时间,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但我国对股份制公司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规定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股东转让股票所获的资本利得暂不征税。由于股票股利的性质与现金股利不同,所以对股票股利征税这一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在股票股利发放时就予以征税的规定下,上市公司发放股票股利没有任何税收上的好处,而且这种规定下,所得税差异理论失去理论前提,这样“一鸟在手”理论提出的投资者更偏好现金的说法很可能使得上市公司的股票股利政策发生冲突。所以在我国的所得税环境下,股票股利政策对投资者的税后股利,相比较现金股利而言是没有什么差别的。 3.股票回购 股票回购是指公司出资购回本公司的股票,代替向剩余股东支付股利。对于出售股票的股东来说,公司回购股票这一行为可以理解为一次性地收到股利,所以股票回购可以看作是现金股利的一种替代方式。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情况,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行次按不同的被投资企业分别填报。 2.第1列“被投资企业”:填报被投资企业名称。 3.第2列“投资性质”:填报直接投资或股票投资。 4.第3列“投资成本”:填报纳税人投资于被投资企业的计税成本。 5.第4列“投资比例”:填报纳税人投资于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若购买公开发行股票的,此列可不填报。 6.第5列“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时间”:填报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时间。 7.第6列“依决定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投资比例计算的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若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8.第7列“分得的被投资企业清算剩余资产”:填报纳税人分得的被投资企业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9.第8列“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享有部分”:填报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本企业应享有的金额。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及分配股利、个税的处理方法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及分配股利、个税的处理方法 问:我公司按照股东投资比例向股东分配未付股利,请问是在分配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是在实际支付给股东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向款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规定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义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因为,该公司应在向个人支付个人股利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将应付个人股利通过公司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的,个人有权随时提取的,在分配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问:我今年1月份已从原来单位离职,由于核算问题,原任职单位在今年3月份给我发放了去年的年终奖,现在我已经在新单位任职了,原单位发放的年终奖能否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因此,原任职单位发放的年终奖,应该先并入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中计征个人所得税;可以自行到主管局进行个人所得税清算,申请退还多缴税款。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政策解读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1584137.html,/ 一个专业的税务门户网站,为您提供最全面的税收知识 ----------------------------------------------------神州财税网 [原创]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政策解读 导语: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按照该规定享受优惠时,税务机关会责令其缴纳税款甚至罚款及滞纳金的情况。原因是企业不符合享受该优惠的条件,本文将对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政策进行全面解读。 一.原理: 对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是国际上消除法律性双重征税的通行做法。因为股息、红利是税后利润分配形成的,即其已经在被投资企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为了体现税收效率和中性原则,避免重复征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二.政策梳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名词解释: 1.居民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所谓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2. 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货币资金直接投入投资项目,形成实物资产或者购买现有企业的投资,通过直接投资,投资者便可以拥有全部或一定数量的企业资产及经营的所有权,直接进行或参与投资的经验管理。企业进行这种投资是为取得对另一企业的控制权,或实施对另一个企业的重大影响,或为了其他目的。 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以其资本购买公司债券、金融债券等,各种有价证券,以预期获取一定收益的投资,由于其投资形式主要是购买各种各样的有价证券,因此也被称为证券投资。 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鉴于以股票方式取得且连续持有时间较短(短于12个月)的投资,并不以股息、红利收入为主要目的,主要是从二级市场获得股票转让收益,而且买卖和变动频繁,税收管理难度大,因此,实施条例将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时间短于12个月的股息红利收入排除在免税范围之外。 四.总结: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需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居民企业投资到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 (2)必须是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 (3)如果是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必须是连续持有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

股息红利收入及调整(企业所得税)

第五节股息、红利、租金收入的差异及调整 一、股息、红利收入的差异及调整 股息就是股票的利息,是指公司按照票面金额的一个固定比率向股东支付利息。红利虽然也是公司分配给股东的回报,但它与股息的区别在于,股息的利率是固定的(特别是对优先股而言),而红利数额通常是不确定的,它随着公司每年可分配盈余的多少而上下浮动。红利一般在上市公司分派股息之后按持股比例向股东分配的剩余利润。获取股息和红利,是股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基本目的,也是股民的基本经济权利。股息、红利亦合称为股利。股份公司通常在年终结算后,将盈利的一部分作为股息按股额分配给股东。股利的主要发放形式有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财产股利等。 准则规定: 1、《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 第七条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 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第十条在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关于“应收股利”规定: (1)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按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2)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按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成本法)或“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权益法)。

股息红利如何扣税税率是多少

股息红利如何扣税?税率是多少? 股息红利税一般是指现金派发的红利税,当然也可以是指以未分配利润的送红股红利税,现金红利税在我国实行差异化征收。为了提振股市,鼓励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减少市场过度炒作绩差股、概念股、题材股,财政部等部门发布差异化红利税征收规定,其中第一条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红股红利税不适合上述规定,按照股票价值也就是每股一元征收20%税收。也就是说十送十股的话需要缴纳2元钱的税收。由于红利税的差异化征收,造成投资者持股时间短的话,有可能会造成投资者分化不够交税的情况,需要投资者从口袋掏钱,主要是送红股需要交税不足以抵消现金分红,像今年的民生银行初始分配方案,在投资者反对声中,修改了分红方案。据券商中国,4月11日,民生银行修改分红方案,利润分配预案由每10股送2股派现0.30元调整为每10股转增2股派现0.90元(含税),也即取消了每10股派送股票股

利2股,改为每10股转增2股。民生银行修改分红方案,压力在于遭到百名投资者公开提出质疑:按现行规定,个人投资者持股时间1个月以内的,适用20%的红利税税率,根据分红方案,每10股需要扣缴红利税达0.46元 【(2+0.3)×20%】,而在此次分红中仅派现0.3元,意味着现金分红所得0.3元不足以缴纳0.46元的红利税,投资者反而要自掏腰包每10股缴纳0.16元的税金。由于红利税的存在,在目前除权机制下,抢权需要注意规避风险,防止股价走出贴权行情,遭遇较大的损失。

2013年新版股息红利税 解读

2013年新版股息红利税解读 (2013-03-24 16:25:34) 转载▼ 分类:热点评论 标签: 股票 上市公司分红送股一般分为两种: 一种为公积金分红,即摊薄现有股份的转增股,一般大家看到的某上市公司10转增10股,即为公积金分红,这种公积金转增股本2013年1月1日以前是不需要交税的。 另外一种就是上市公司盈利分红。通常我们看到的某上市公司实施了每10股派X元即为盈利分红。而在2013年1月1日以前,上市公司通常都按缴税比例代投资者上缴,即假如上市公司分红派现以10股派现5远的话,到投资者手里还有4块5,那被扣的5毛钱由上市公司代扣上缴国家财政部。 2013年1月1日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税最近版本修正如下:Array 注意征收范围:“派现和送股”。 举个网上的例子详细说明: 股民张先生在2月8号买入了上海新梅(600732.SH)的股票,并在3月6号卖出。而在此 期间,该股票实施了每10股送8股派1元的分红方案。上海新梅股权登记日是3月1日。

“我在3月6日卖出股票以后,资金就被冻结了,并分别在3月7号和3月8号补缴税款,而派息收入则是在3月14日才打进账户。”张先生称。对于只取得4000多元现金分红,却要面对突如其来的近1万元税款,张先生很困惑。 我们来分析一下张先生的困惑在哪里: 记得上面说的征收范围吧,不仅派现要征税,送股一样要征税,而且按照持股的周期长度,征收不同级别的税率。(级别税率见上图) 故在本次分红方案中: 每10股送的8股股票,根据国家政策要按照该股票面额1元计算,要支付20%的红利税,相当于每10股要缴税1.6元的税款(8x1x20%=1.6); 现金分红1元的20%红利税,即需要缴纳0.2元(1x20%=0.2)。 整体上计算,因为张先生持股时间未超过一个月,所以要为每10股股票支付1.8元的红利税。而张先生的红利所得仅仅是,每10股0.8元(1-0.2)。 根据粗略的估算假设张先生大概持有6万股上海新梅: 那么他的红利收益60000/10*0.8=4800元, 而他的红利税则要付出60000/10*1.8=10800元 这就解答了张先生存在的疑惑,分红却享受不到红利,反而是入不敷出,这导致短线操作高送转个股且不了解新的红利税政策的投资者吃大亏 那同样的,假如张先生的持股周期长于一个月甚至更长,红利税列表如下:

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相关文件

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相关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十一、关于派发红股的征税问题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近接一些地区和单位来文、来电请示,要求对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执行的要尽快纠正。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

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持股超1年股息红利免征个税适用新三板 1、为什么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调整? 答:自2013年1月1日起,我们对上市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实行了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持股时间长短予以不同的税收政策待遇,主要内容:持股1个月以内、1个月至1年和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全额、50%和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实际税负分别为20%、10%和5%。该差别化税收政策的实施,主要目的是发挥税收政策导向作用,鼓励长期投资,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此次,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9月8日起,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所得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对持股1年以上的投资者加大了税收优惠力度,即持股超过1年的,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持股1个月以内和1个月至1年的,原有政策保持不变,实际税负仍为20%和10%。此次政策调整将有利于进一步鼓励长期投资,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2、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按调整后的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吗? 答:2014年,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发布《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按照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税收政策执行,持股1个月以内、1个月至1年和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负分别为20%、10%和5%。 此次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即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同步调整,对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1个月以内和1个月至1年的,税负维持原政策不变,仍为20%和10%。 3、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如何计算的?上市公司如何代扣代缴?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投资者实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例如,某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为100元,如果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100元;如果

企业税后分红所得如何纳税

企业税后分红所得如何纳税 法律规定: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可以为个人股东,也可以为企业法人股东。 一般来说,企业年度实现的利润,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其税后利润应按照规定分配给股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 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 股、B 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分红所得,该如何纳税呢?对此,具体分析 如下: 个人股东分红要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但个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红可以减半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从外企分红不缴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0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税法同时还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的分红也不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国税函发〔1994〕440号)明确, 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居民企业税后利润分红不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

税法对股息红利的收入确认的规定总结

税法对股息红利的收入确认的规定总结 一、第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也就是说,股息红利只有分了才叫所得税法所称的“股息红利”,不管你分的股息红利是在那一年形成的。 二、根据《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这一条是针对居民企业说的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有关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如符合上述规定的利润分配,可免征企业 所得税。----------这一条是所得税法关于股息红利说法的一种特例 四、注意清算中的股息红利与股权转让中的股息红利的区别。(1)清算中的股息红利所得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2)股权转让中股息红利所得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区别

一、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较 (一)股利支付形式不同 现金股利是公司以现金资产来支付股东股利的股利支付方式,是公司进行股利分配最常用的形式。股票股利是公司用无偿增发新股的方式代替货币资金,按股东股份的比例分发给股东作为股息的股利支付方式。 (二)适用条件不同 现金股利只有在公司有足够多的累计盈余以保证再投资的资金需求,并有足够的现金用于股利支付的情况下才适宜发放。股票股利只要在符合股利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即公司不管是否实际收到现金,只要账上可以盈利,就可以发放。 (三)对投资者的影响不同 现金股利最容易被投资者所接受。远期收到的股利对投资者来说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现金股利的发放可以消除股东对未来收入不确定性的疑虑,增强他们对公司的信心,更加支持公司的发展与壮大股票股利并不直接增加股东财富,但是利用税法对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不同征收方式,可以达到避税和提高流通股股东实际收益的目的。我国现行税法中对资本利得税不予征收,给股东带来节税好处。如果公司在发放股票股利后同时发放现金股利,股东就会因为所持股份数量的增加而得到更多的现金股东也可以通过二级市场将股票变现,以获得更高的实际收益,满足自身需求,并可以滋生获得意外收入的满意情绪 (四)对公司的影响不同 根据信号传递理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现金股利可以向市场传递这样的信息:公司过去一个经营周期经营良好,能产生丰富的现金流,满足投资项目需求并足以支付现金;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未来经营充满信心,并显示了其良好的经营决策和管理能力;公司管理层对投资者的负责态度。股票股利则会被认为是公司资金周转不灵的征兆,从而降低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引起股票下跌。但是,在我国,股票股利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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