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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正)

-------------------------------------------------------------------------------- 颁布单位:**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1994.11.23 实施日期:1995.01.01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制,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二)监督检查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实施,查处违法行为;

(三)编制水土保持区划、规划,制定年度防治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建立水土流失监测网络,预报本地区水土流失动态,定期予以公告;

(五)审批并监督实施水土保持方案;

(六)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人才培训工作;

(七)管理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物资。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或人民政府指定的机

构,可以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农业、林业、畜牧、土地、环保、能源、交通等有关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水土流失重点地区的县、乡人民政府应建立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做好预防治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根据水土流失状况,全省水土流失防治区规定为:

(一)预防保护区。省境长江、澜沧江、**湖流域,以及黄河、大通河上游等区域;森林、草原植被覆盖率在40%以上、面积大于20平方公里的地区。

(二)重点监督区。大型建设工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柴达木内陆河流域等因人为活动和风力侵蚀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地区。

(三)重点治理区。东部黄河流域(含湟水流域)和大中型水库上游中度以上侵蚀地区。

州(地)、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水土流失和生产活动情况,划定本地区的水土流失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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