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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容器要求

包装容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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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容器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1. 发证产品范围

本审查细则适用于聚酯(PET)无汽饮料瓶、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碳酸饮料瓶、热罐装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聚乙烯吹塑桶、软塑折叠包装容器、塑料防盗瓶盖、塑料奶瓶、塑料饮水杯(壶)、塑料瓶坯等。

尚未纳入本审查细则的其它容器产品,增补时另行规定。

2. 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工艺控制

申证企业应制定生产流程,并制订相应的程序文件。

2.1 基本生产流程

注:对购置半成品加工成品的企业,仅制定本企业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流程和程序文件。

2.2 关键工艺控制

企业应对以下关键控制环节制定操作程序:

2.2.1 模具质量及其加工精度。

2.2.2 加工工艺过程中生产设备技术参数的设置,模芯和模腔保证高度同心。

3. 必备的生产设备

容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见表1。

注:对购置半成品加工制成品的企业,企业应具备相应工序规定的生产设备。

表1 容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4.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

表2 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

注:凡是不注日期的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5. 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树脂原料应分别符合GB 9691-1988《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树脂卫生标准》、GB 13116-1991《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碳酸酯树脂卫生标准》、GB 13114-1991《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树脂卫生标准》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助剂和用量应符合GB 9685 -2003《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食用卫生标准》规定要求。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证产品。

6.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容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见表3 。

表3 容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7、发证检验规则

7.1 抽样方法

从生产企业成品库房中抽取样品。对于主要原材料不同的产品应分别进行抽取。同一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有多个品种和规格,则随机抽取有颜色、颜色较深、生产工艺较为复杂的一种主导产品。同一批号原料、同一规格、同一工艺的产品为一个批次。按表4中规定的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进行抽样。

表4 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

所抽样品分为两份,一份送检验机构,一份留企业备查。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企业陪同人员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并当场加贴封条封存样品后送检验机构。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和抽样日期。

7.2 检验项目

容器产品的发证检验项目和关键控制检验项目见表5、表6、表7、表8、表9、表10、表11、表12。

表5 聚酯(PET)无汽饮料瓶产品检验项目

表6 聚酯(PET)碳酸饮料瓶产品检验项目

表7 热罐装用PET瓶产品检验项目

表8 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产品检验项目

表9 聚乙烯吹塑桶产品检验项目

表10 软塑折叠包装容器产品检验项目

表11 塑料防盗瓶盖产品检验项目

表12 塑料奶瓶、塑料饮水杯(壶)、塑料瓶坯产品检验项目表

表12中*号项目试验方法参照以下技术要求。

1.密封性能试验:

在常温下,注入公称容量的水,封盖后悬空倒置,3h后加以检查。

2.跌落性能试验:

常温下,空罐以任何角度从3m高度自由跌落至水泥地面,连续3次后加以检查。

常温下,注入公称容量的水,拧紧盖,把试样提升至1.2m高度,以任何角度从该高度自由跌落,连续3次后加以检查。

3.热稳定性试验:

热稳定性技术要求:注入100℃水,无明显变形、破裂现象。

注:密封性能试验、跌落性能试验、热稳定性试验分别参考QB2460-1999中的5.7 和5.8和QB/T2665-2004中的6.11。

7.3判定原则

7.3.1单项判定

感官及理化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时,判定样品的感官及理化指标不合格,不再进行复检。

其它检验项目中如有不合格项,从备用样品中取双倍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若复

检全部合格则判该项目为合格;若仍不合格的,则判该项目为不合格。

*注:本细则中的理化指标包括:蒸发残渣、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锑、乙醛、酚、脱色试验。

7.3.2综合判定

全部检验项目都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本次检验结果符合标准要求,符合发放生产许可证要求。有一项(包括一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本次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不符合发放生产许可证要求。

7.4 检验时限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8 QS标志的标注

企业应在获证后12个月内在其获证产品的模具的适当部位加印QS标志。

本审查细则由国家环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起草。

本审查细则主要起草人:郭丽敏

包装容器名称中英文对照

包装容器术语(中英文对照) 安瓿 ampoul,ampoule,ampul,ampule 充填产品后将颈口熔合密封的玻璃或塑料管制成的小型包装容器。多用于医药包装。 包装容器 container 为储存、运输或销售而使用的盛装产品器具总称,简称容器。如箱、桶、罐、瓶、袋、筐等。 衬袋箱 bag-in-box 将塑料或复合材料制成封闭衬袋(一般带嘴)放在箱型包装容器内组成的组合包装容器,一般用于包装粉状或液体产品。 袋 bag,pouch,sacher,sack 一端开口的可折叠的挠性包装容器,开口部分通常在充填产品后封口。 底盘 skid assembly 供敞开式货物包装用的整体木构件。 多层袋 multiwall bag,multiwall sack 用数层相同或不同材料制成的袋,每层之间互不粘合。 封闭箱 fully sheathed case 箱面用木板等钉合成封闭状的木箱。 复合材料袋 复合材料袋 用塑料、铝箔和其他材料用粘合、热合等方法制成的有防护包装功能的袋。 钙塑瓦楞箱 calp box 用聚烯烃材料和碳酸钙等制成的箱,其结构与瓦楞纸箱类似。 钢瓶 cylinder 用金属制作的圆柱形耐压包装容器,由瓶身、瓶颈、阀门、安全装置组成(有的有瓶底座)。用于储存装运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通常按充装气体的性质,瓶外涂有规定的颜色和标志。 钢丝捆扎箱 wirebound case 用钢丝将箱板连接组成各箱面,并用箱档加固的木箱。 固定纸盒 set-up box 用裁切的纸板制成,有时用纸裱糊的纸盒。刚性较折叠纸盒好,但不能折叠。 罐 can 通常为圆柱形或其它规则开头的小型包装容器,一般带有可密封的罐盖。 广口瓶 jar 大口平底瓶,用玻璃或塑料制成。 盒 carton,box 容量较小且具有一定刚性的包装容器,形状多样。 花格箱 caate 箱面用木板等钉合成栅栏状的木箱。 滑木箱 skiden wooden case 由带滑木的底座和带箱板、箱档和侧面和端面等构件制成的箱。 集装袋 flexible freight container 用合成纤维或塑料扁丝织成并外加涂层的大袋,通常为圆柱形,四面有吊带,有的底部有活口,内衬塑料薄膜袋,可容纳一吨以上重量的产品。 胶合板桶 plywood drum 用胶合板作桶身,桶底和桶盖用胶合板和木板制成的桶,比木桶体轻。 胶合板箱 plywood case 用木材作框架或箱档,胶合板作箱面制成的箱。 胶囊 capsule,gelatin capsule 用明胶为主要成分制成的小包装容器,通常包装药品,可与内装药物一并吞服。 金属罐 metal can 用金属制成的罐,有密封和不密封两类,一般用镀锡薄钢板、镀铬薄钢板、铝板等制成。 金属桶 metal drum,keg 用金属板制成的桶,有圆柱形、长方体、椭圆柱形等形状。 金属箱 metal box 用金属制成的的箱。 可拆卸木箱 dismountable case 箱体可多次拆装使用的木箱。 筐、蒌 basket 用柳条、槐条、竹、荆、藤、钢丝等编结成的包装容器。通常为圆桶形或长方形。 框架木箱 wooden framed case 由框架、箱板、底座等构件制成的木箱。 蜡丸 wax pill of chinese medicine 盛装中药密丸的容器。现多为在圆形无毒塑料的外部封上蜡,对丸药的保存起到防护作用。 两片罐 two-piece can 罐底和罐身用整块金属片冲压或冲拔成型,然后将罐身与罐盖连接而成的金属罐。 菱镁砼箱 magnesite concrete box 用菱镁粉为胶凝材料,卤水为调和剂,竹篾或苇篾为筋材,据末为主要填料,捣制而成的包装容器。 木盒 wooden box 用木板或胶合板制成的容量较小,通常无箱档的木箱。 木桶 wooden barrel 周围是用胶合板或木板组成的圆筒形或腰鼓形的包装容器。 木箱 wooden case,wooden boxes 用木材或竹材等制成的有一定刚性的包装容器,通常为长方体。 琵琶桶 barrel 桶口、桶底直径相等,中间直径大的腰鼓形包装容器,通常用木材制作。 瓶 bottle 一般指有颈的包装容器,顶部开口,可用金属盖、塑料盖或软木塞等封口,按制作材料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现场审查会议企业参加人员签到表( 次会议)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企业必备条件实地核查表 企业名称: 申证单元: 产品名称: 核查日期:年月日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一)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使用说明 1 本办法适用于对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许可实地核查。 2本办法分为:质量安全管理职责、企业环境与场所要求、生产资源提供、采购质量控制、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检验、生产安全防护7个部分,共7章25条55个核查内容。分否决项目和非否决项目。 2.1非否决项结论为“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三种。其中“一般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是性质一般的问题;“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 2.2否决项目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在55个核查内容中, 生产设施(2. 3.1,2.3.2)、设备工装(3.1.1)、原、辅材料采购( 4.1.2,4.1.4)、工艺管理( 5.1.2)、包装标识(5.4)、安全生产(7.1.2)8项为否决项,在表中加“*”表示。 3 本办法确定核查结论依据以下原则: 3.1合格(具备以下两种情况之一为合格): 3.1.1 一般不合格项不多于8项,无严重不合格项,无否决项; 3.1.2 严重不合格项不多于1项且一般不合格项不多于6项,无否决项。 3.2不合格(具备以下三种情况之一为不合格): 3.2.1严重不合格项为2项及以上; 3.2.2一般不合格项为9项及以上; 3.2.3否决项为1项及以上。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总29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生产许可通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六年七月 目录 1 总则 (1) 2 工作机构 (1) 3 生产许可程序 (1) 4 《生产许可证书》 (4) 5 标志和编号 (6) 6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6) 7 监督检查 (7) 8 违法处理 (8) 9 收费 (8)

10 工作人员守则 (8) 11 对许可工作的监督 (9) 12 附则 (9) 附件1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10) 附件2 《企业自我声明》 (19) 附件3 《企业实地核查通知书》 (20) 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记录》 (21) 附件5 《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23) 附件6 《企业实地核查结果通知书》 (25) 附件7 《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抽样单》 (26) 附件8 《检验报告》 (27) 附件9 《审查意见书》 (31) 附件10《审查报告书》 (32) 附件11《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变更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38) 附件12《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 附件13《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审查意见书》 (44) 附件14《不予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通知书》 (45) 附件15《检验比对报告》 (46)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电线电缆等12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6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型号见表1。 表1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单元 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 1金属桶1钢桶 闭口Ⅰ级、闭口Ⅱ级、闭口Ⅲ级 全开口Ⅰ级、全开口Ⅱ级、全开口Ⅲ级2黄磷包装钢桶 3固碱钢桶 4电石包装钢桶 一次性 重复性 5钢提桶Ⅰ级、Ⅱ级、Ⅲ级 6方桶 2金属罐7工业用薄钢板圆罐Ⅰ级、Ⅱ级8方罐与扁圆罐 9气雾罐 口径,铁罐 口径,铝罐10气雾剂阀门Φ 3复合包装11钢塑复合桶Ⅰ类、Ⅱ类、Ⅲ类 4塑料包装12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闭口Ⅰ类、闭口Ⅱ类、闭口Ⅲ类 开口Ⅰ类、开口Ⅱ类、开口Ⅲ类13危险品包装用塑料罐 14塑料编织袋载重60kg以下 15复合塑料编织袋载重60kg以下 16集装袋载重500~3000kg

17钙塑瓦楞箱 5罐体18车载钢罐体不小于500L 19车载铝罐体不小于500L 20车载玻璃钢罐体不小于500L 21配车用钢罐体不小于500L 22配车用铝罐体不小于500L 23配车用玻璃钢罐体不小于500L 24储存用钢罐体不小于500L 25储存用铝罐体不小于500L 26储存用玻璃钢罐体不小于500L 27储存用塑料罐体大于220L 6纸容器28瓦楞纸箱 29重型瓦楞纸箱30纸桶 7木容器31木箱 Ⅰ类、Ⅱ类、Ⅲ类32胶合板箱 33纤维板箱 34木琵琶桶Ⅰ类、Ⅱ类、Ⅲ类35胶合板桶Ⅰ类、Ⅱ类、Ⅲ类 8玻璃容器36玻璃瓶农药乳油类、化学试剂类 注: (1)按产品标准分级或分类的产品品种,如企业取得Ⅰ级(或Ⅰ类)生产许可证的可以生产Ⅰ、Ⅱ、Ⅲ级(或Ⅰ、Ⅱ、Ⅲ类)产品,取得Ⅱ级(或Ⅱ类)生产许可证的只能生产Ⅱ、Ⅲ级(或Ⅱ、Ⅲ类)产品, 取得Ⅲ级(或Ⅲ类)生产许可证的只能生产Ⅲ级(或Ⅲ类)产品。盛装Ⅲ类危险品的工业用薄钢板圆罐必须按Ⅱ级要求申证。 (2)对塑料编织袋、复合塑料编织袋、集装袋的取证企业,如编织布是外购的,则在其申请书和证书上注明:编织布外购;对纸箱的取证企业,如纸板是外购的,则在其申请书和证书上注明:纸板外购;对钢塑复合桶的取证企业,如塑料内容器为外购或外协的,则在申请书和证书上注明:塑料内容器为外购或外协。 (3)车载罐体指:与定型汽车底盘或半挂车车架为永久性连接的罐体。 (4)配车用罐体指:未与定型汽车底盘或半挂车车架固定在一起出厂的车载用罐体。 (5)对车载罐体的取证企业,如配车用罐体是外购的,则在其申请书和证书上注明:配车用罐体外购。而且提供方必须是取得配车用罐体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取得车载罐体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配车用罐体外购的除外)可以生产配车用罐体。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企1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包装容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合格并取得性能鉴定证书的,方可用于包装危险货物。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 ( 包括外包装件 ) 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 ),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关于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周期。包装检验周期分为一个月、三个月和六个月3个档次。开始时检验周期一律为三个月。凡连续检验三次均合格者,其检验周期可以升一档;凡出现一次检验不合格者,其检验周期要降一档--关于危险货物包装质量抽查。检验周期为一个月的,抽查一次;检验周期为三个月的,抽查两次;检验周期为六个月的,抽查三次。每次抽查样品不超过两件。 钢桶、复合桶、纤维(板)桶和纸桶,如盛装固体货物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半,盛装液体货物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其它包装容器有效期一般为一年。所有盛装腐蚀性货物的包装容器,从货物灌装之日起有效期不应超过六个月。有效期自性能检验合格证书签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的终止日期应在性检验合格证书和使用鉴定合格证书上注明。 保留在《目录》内的出口电池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根据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规定实施检验监管;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但属于危险货物的,按照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有关要求实施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监管 --对与危险化学品共用一个HS编码的普通化学品,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不实施检验, 第1类:爆炸品第2类: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第7类:放射性物质第8类:腐蚀性物质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除第1类、第2类、第7类、5.2项、6.2项以及4.1项的自反应物质以外的其他各类危险货物,按照他们具有的危险程度划分为三个包装类别:Ⅰ类包装——显示高度危险性;Ⅱ类包装——显示中等危险性;Ⅲ类包装——显示轻度危险性。 袋bag 由纸张、塑料薄膜、纺织品、编织材料或其他适当材料制作的柔性容器。罐jerrican横截面呈矩形或多边形的金属或塑料容器。圆桶(桶)jinshu、纤维板、塑料、胶合板或其他适当材料制成的两端为平面或凸面的圆柱形容器。组合容器 combination packaging是为了运输目的而组合在一起的一组容器,由固定在一个外容器中的一个或多个内容器组成。 复合容器是由一个外容器和一个内贮器组成的容器,其构造使内贮器和外容器形成一个完整的容器。这种容器经装配后,便成为单一的完整装置,整个用于装料、贮存、运输和卸空。 救助容是用于放置为了回收或处理损坏、有缺陷、渗漏或不符合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件,或者溢出或漏出的危险货物的特别容器 牢固封口所装的固体物质在正常搬动中不致漏出的封口。这是对封口的最低要求。液密封口又称有效封口,是指不透液体的封口。气密封口不透蒸汽的封口。 联合国编号由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编制的4位阿拉伯数编号,用以识别一种物质或一类特定物质 21 盛装固体的刚性中型散装容器,靠施加10Kpa以上的压力卸货31 盛装液体的刚性中型散装容器13 盛装固体的柔性中型散装容器11 盛装固体的刚性中型散装容器,靠重力卸货 A钢(包括各类钢及经过表面处理的)B铝C 天然木D胶合板F再生木G纤维板H塑料(包括其他聚合材料,如橡胶等)L 纺织品M 多层纸N 金属(钢和铝除外)P 玻璃、陶瓷或粗陶瓷 对复合包装,使用两个大写英文字母来表示包装容器制造材料的种类,第一个字母表示内贮器的材料,第二个字母表示外容器的材料。对组合包装,只使用外容器的编码,即组合包装编码以其外包装的编码表示。包装容器编码后面可加上字母“T”、“V”或“W”,字母“T”表示符合《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要求的救助容器;字母“V”表示符合《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要求的特殊容器;字母“W”表示包装类型虽然与标记所表示的相同,即包装设计类型相同,但其设计或制造规格不同,根据《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的要求被认为是等效的。对于运输方式为空运的包装容器,用大写的拉丁字母“IP”表示内包装,随后是阿拉伯数字表示内包装类型。 每一个包装容器必须带有持久、易辨认以及与包装规格相比大小适当的明显标记,对于毛重超过30kg或体积超过30L的包装,在其顶部或边上必须有标记;标记字母、数字和符号的高度必须≥12mm。包装件毛重小于等于30kg或体积小于等于30L时,标记字母≥6mm。5kg或5L以下的包装也必须有适当大小的标记。 首次选用的塑料容器或有内涂(渡)层容器,必须进行6个月以上的相容性试验,试验合格后才允许盛装相应的危险货物。灌装喷雾剂、气体、液化气体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不大于0.1MPa、其内径不大于0.15m,且容积小于0.025m3 。 空运时,不允许包装件排气。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温度下会变成液体的固体所用的容器包括中型散货箱也必须能够装载液态的该物质。 除非《规章范本》另有规定,第1类物质、4.1项自反应物质和5.2类有机过氧化物所使用的包装,应符合II类包装的规定。 危险货物包装规范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1)使用除中型散装容器和大型包装以外的包装规范(以字母“P”为起始编号);2)使用大型容器的包装规范(以字母“LP”为起始编号);3)使用中型散装容器的包装规范(以字母“IBC”为起始编号)。 危险货物包装规范中的特殊规定通常贯穿在其包装规范之中,其表示方式如下:1)字母“PP”系指适用于有关“P”代码使用包装的特殊包装规定;2)字母“L”系指适用于有关“LP”代码使用包装的特殊包装规定;3)字母“B”系指适用于带有“IBC”代码使用包装的特殊包装规定。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试验要求容器的设计型号由设计、尺寸(规格)、材料和厚度、制造和装货方式界定,但可以包括各种表面处理及设计高度比设计型号略小的容器。容器的设计型号改变,即容器的设计、材料、制造方式如发生改变,必须再次进行试验。 组合容器的外容器,如用不同类型的内容器成功地通过了试验,则此类各种不同类型的内容器可以合装在此外容器中。此为内包装等效性条件。不影响试验结果的情况下,可对一个试样进行几项试验。通常,救助容器应根据拟用于运输固体或内容器的II类包装容器所适用的规定进行试验和加标记。 对于内贮器、单贮器或袋以外的容器,所装入的液体不应低于其最大容量的98%,所装入的固体不得低于其最大容量的95%。对于组合容器,如内容器拟装运液体和固体,则需对液体和固体内装物分别进行试验。试验时使用的内装物只要不影响试验结果,可以不是实际运输时的物质或物品。——对拟装物是固体的,当使用另一种物质代替时,该物质应与待运物质具有相同的物理特性(重量、颗粒大小等)。——对装液体的容器进行跌落试验时,如使用其他物质代替,该物质应有与待运物质相似的相对密度和粘度。水也可以用于进行液体跌落试验。 纸和纤维板容器应在控制温度和相对湿度的环境下至少放置24h。有以下三种办法,应选择其一。温度23℃±2℃和相对湿度50%±2%,是最好的环境。另外两种办法是:温度20℃±2℃和相对湿度(65%±2%)温度27℃±2℃和相对湿度(65%±2%)。首次使用塑料桶(罐)、塑料复合容器及有涂、镀层的容器,在试验前需直接装入拟运危险货物贮存六个月以上进行相容性试验。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包括四个基本项目:跌落试验气密试验(也称密封性试验) 液压试验堆码试验对于运输方式为公路或铁路运输的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来说,拟装闪点不大于61℃易燃液体的塑料桶、塑料罐和复合容器(塑料材料)(6HA1除外)还应进行渗透性试验。 以下容器进行试验时,应将试验样品及其内装物的温度降至-18 ℃或更低:a)塑料桶; b)塑料罐;c)泡沫塑料箱以外的塑料箱;d)复合容器(塑料材料,包括钢塑复合容器);e)带有塑料袋以外的、拟用于装固体或物品的塑料内容器的组合容器。I类包装Ⅱ类包装Ⅲ类包装1.8m 1.2m 0.8m 对于液体,如果试验是用水进行:——如果待运物质的相对密度不超过1.2,跌落高度见上表;——如果待运物质的相对密度超过1.2,跌落高度应根据待运物质的相对密度(d)按下表进行计算(四舍 固体的容器进行跌落试验并以其上端面撞击跌落地面,如果全部内装物仍留在内容器或内贮器(例如塑料袋)之中,即使封闭装置不再防筛漏但仍可保持其装载功能,试验样品仍视为通过试验。 5min的试验压力。塑料容器和复合容器(塑料)包括其封闭装置,应经受30min的试验压力。注:钢塑复合桶试验时间为5min。试验压力应连续地、均匀地施加,在整个试验期间保持恒定。试验压力可以按下述任何一个方法确定: ——不小于在55℃时测定的容器中的总表压乘以安全系数1.5的值;——不小于待运液体在50 ℃时的蒸气压的1.75倍减去100 kPa,但最小试验压力为100 kPa;——不小于待运液体在55 ℃时的蒸气压的1.5倍减去100 kPa ,但最小试验压力为100 kPa。 堆码试验通过试验的准则试验样品均不得泄漏。对复合或组合容器,所装的物质不应有从内贮器或内容器中漏出。试验样品不应出现有可能影响运输安全的损坏,或者可能降低其强度或造成包装件堆码不稳定的变形。在进行判定之前,塑料容器应冷却至环境温度渗透性试验验样品数量每种设计型号取3个试验样品。试验方法将试验样品在盛装拟装物或标准溶液后在温度23℃±2℃、相对湿度50%±2%的条件下保存28d。称取其在28d保存期前后的重量,并计算其渗透率。通过试验的准则渗透率不超过0.008g/h。 柔性集装袋的性能检验项目——跌落试验——拽落试验——正位试验——顶部吊拉试验——撕裂试验——堆码试验 拽落(倒塌)试验将装满内容物的集装袋用起吊装置吊起,放置在一定高度的拽落架上。然后用吊钩将拽落架上的活动板一端逐渐吊提,使试样袋顺一个方向跌落于坚硬、无弹性、平坦的地面上。Ⅱ类包装:1.2m;Ⅲ类包装:0.8m。集装袋一般不用于盛装I类包装的危险货物。内容物无漏失。如拽落时从封闭口或接缝处轻微泄出,但不再继续漏泄,可视为合格。正位试验将装满内容物的集装袋侧放于地面上,用吊钩将贴地面一侧的一根吊带以至少0.1m/s的速度缓缓拉起,吊提到直立位置,继而完全离开地面。如试样有三、四根吊带时,可吊位于一侧的两根吊带。 通过试验的准则集装袋及其吊带均无影响安全的破损。顶部吊拉试验将装满内容物的集装袋提升部位挂在液压吊拉试验机或其他有相同效果的试验机上,缓缓提升样袋,使之完全离开地面,并进行加压,使样袋(包括吊带、袋体)承受负荷达到允许负荷的6倍,并在此负荷下保持5 min。 通过试验的准则集装袋不发生袋身破损或内容物漏失,吊带及提升部位未出现任何影响装卸、运输安全的破损。 大包装的性能检验——顶部提升试验——底部提升试验——跌落试验——堆码试验 电石桶的性能检验国出口电石大多使用开口钢桶包装,要求气密封口,内充以氮气,以确保安全。电石桶性能检验项目有:气密试验、跌落试验和堆码试验。气密试验试验方法参照本章第二节,试验压力为20kPa。跌落试验试验方法参照本章第二节,跌落高度为1.2m。堆码试验试验方法参照本章第二节,堆码高度为3m,堆码时间为24h。 GHS分类适用于化学物质以及混合物,不适用于医药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或者食品中农药残留物GHS的危险分类理危险16类健康危害10类环境危害2类所有的危险分类名称要记住! 爆炸物质(或混合物)是这样一种固态或液态物质(或物质的混合物),其本身能够通过化学反应产生气体,而产生气体的温度、压力和速度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其中也包括发火物质,即使它们不放出气体。高压气体是指高压气体是在压力等于或大于200kPa(表压)下装入贮器的气体,或是液化气体或冷冻液化气体。 易燃液体是指闪点不高于93℃的液体。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或混合物是通过与水作用,容易具有自燃性或放出危险数量的易燃气体的固态或液态物质或混合物。 腐蚀金属的物质或混合物是通过化学作用显著损坏甚或毁坏金属的物质或混合物。在55℃试验温度下对钢或铝表面的腐蚀速率超过每年6.25毫米。急性毒性是指在单剂量或在24 小时内多剂量口服或皮肤接触一种物质,或吸入接触4小时之后出现的有害效应。皮肤腐蚀是对皮肤造成不可逆损伤;即施用试验物质达到4小时后,可观察到表皮和真皮坏死。皮肤刺激是施用试验物质达到4 小时后对皮肤造成可逆损伤。 GHS的危险公示标签的基本要素1、产品标识2、供应商标识3、信号词4、象形图5、危险说明6、防范说明 信号词内容根据危险程度,选用“危险”和“警告”或无信号词;原则存在多种危险时,如果选用了“危险”则不应该出现“警告” 容器的包装类别应等于或高于盛装的危险货物要求的包装类别。使用单位选用的容器应与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相适应,容器和与之相接触的危险货物不得发生任何影响容器强度及发生危险的化学反应。容器的性能应符合相应性能检验标准的要求,并附有相应的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一般情况下,液体危险货物灌装至容器容积的98%以下。对于膨胀系数较大的液体货物,应根据其膨胀系数确定容器的预留容积。空运危险货物包装的特殊要求盛装液体的包装容器,包括内包装,应能经受住95KPa以上的内压力而不渗漏。为减少内装危险货物释放的气体造成的内压力而在包装容器上安装排气孔,需经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4.1项自反应物质和3.2项有机过氧化物的包装应达到Ⅱ类以上包装要求,不得使用金属容器包装。 5.2项有机过氧化物不得使用带通气孔的包装。磁性物体或可能有磁性的物质,应提交磁场强度测试报告,如其磁场强度大于0.418A/m时,应进行屏蔽。 袋类包装的要求外包装用缝线封口时,无内衬袋的外包装袋口应折叠30mm以上,缝线的开始和结束应有5针以上回针或缝线预留50mm,其缝针密度应保证内容物不撒漏且不降低袋口强度。有内衬袋的外容器袋缝针密度应保证牢固,无内容物撒漏。 内包装袋封口时,不论采用绳扎、粘合或其它型式的封口,应保证内容物无撒漏。 内包装采用绳扎封口时,排出袋内气体,袋口用绳紧绕二道,扎紧打结,再将袋口朝下折转用绳紧绕二道扎紧打结。如果是双层袋,则应按此法分层扎紧。 内包装采用粘合封口时,排除袋内气体,粘合缝不允许由空隙、空洞。如果是双层袋,则应分层粘合。 所用绳、线不应与所装危险货物起化学反应以免降低强度。 鉴定项目(必须记住) 1.检查待验危险货物包装上标记的危险类别或项别、次要危险性(如有)是否符合要求。 2.检查使用的危险货物包装形式及遵循的特殊规定(如有)是否符合要求。 3.检查使用的危险货物包装类别是否等于或高于盛装的危险货物要求的包装类别。 4.检查所选用包装是否与运输危险货物的性质相适应;是否与随附的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结果单》一致。 5.检查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安全数据表(SDS)、危险信息公示信息标签样本等证单资料是否齐全,相应内容是否一致。 6.检查企业是否提供相应包装容器的六个月以上化学相容性试验报告或化学相容性自我声明,其报告或声明内容是否与拟验货物属性及实际使用条件一致。 7.检查包装件的形式和外观是否符合要求。检查留存样品是否与实际使用包装一致,并进行现场封识保存。 8.检查运输危险货物净重是否符合《规章范本》和相应的运输方式《国际危规》规定的重量要求。 9.检查盛装液体或固体的危险货物容器盛装容积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一般情况下,液体危险货物灌装至容器容积的98%以下。10.对于膨胀系数较大的液体货物,应根据其膨胀系数确定容器的预留容积。 11.检查危险货物有无撒漏在容器外表面或外容器和内贮器之间。 提取保护危险货物的液体进行分析和用微量气体测定仪检测保护性惰性气体的含量,按各类危险货物相应的标准检验保护性液体或惰性气体是否有效保证危险货物的安全。 12.检查危险货物和与之接触的包装、吸附材料、防震和衬垫材料、绳、线等包装附加材料是否发生化学反应,影响其使用性能。 13.检查不同包装型式的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出口蓄电池的检验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明确当前几项进出口工业产品检验监管具体工作的通知》(质检验函〔2013〕271号)明确要求,保留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的出口电池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根据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规定实施检验监管;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但属于危险货物的,按照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有关要求实施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监管,同时不再实行备案和汞含量专项检测。出口电池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根据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规定实施检验监管;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但属于危险货物的,按照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有关要求实施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监管,同时不再实行备案和汞含量专项检测。即要求锂电池在运输前,必须要通过高度模拟、高低温循环、振动试验、冲击试验、 55℃外短路、撞击试验、过充电试验、强制放电试验,以确保锂电池运输安全。 出口小型气体容器的检验检验项目根据GB 19521.13—2004标准的要求,小型气体容器性能检验项目包括:密封性试验、压力试验、温度试验和跌落试验(玻璃材质除外)。样数量密封性试验、压力试验、温度试验和跌落试验的抽样数量均为12支,从整个检验批中随机抽取。 密封性试验试验方法验仪器有电热恒温水浴槽和计时秒表。试验方法是将试验样品放入电热恒温水浴槽中,水浴槽的大小和水量应保证所有样品被完全浸没至水平面下5 cm,启动电热开关,以不超过5℃/min的速度将温度升高至55℃±1℃,保持30 min。 通过试验的准则:1)除塑料小型气体容器外的所有样品不得发生泄漏或永久变形;2)塑料小型气体容器可以因变软而变形,但不得泄漏。 温度试验试验方法试验仪器有防爆烘箱和计时秒表。试验方法是将试验样品放入防爆烘箱,试验温度和时间和选择下列条件之一: ——温度38℃±1℃,时间182 d;——温度50℃±1℃,时间100 h;——温度55℃±1℃,时间18 h。达到规定和温度后,将样品取出烘箱,在温23℃±2℃的条件下保持10 h。通过试验的准则:样品没有出现会导致内装物全部泄漏的破损。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1.2 本通则适用于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统一管理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2.3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企业生产许可实地核查、审查人员培训、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具体承担单位另文发布。 2.4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负责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强制检验、与企业的检验能力比对及相应的质量安全评价工作。具体承担单位另文发布。 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2.6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3 生产许可程序 3.1 申请与受理 3.1.1 申请生产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3.1.1.1 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 3.1.1.2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1.1.3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 3.1.1.4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1.1.5 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3.1.1.6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精)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生产许可通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六年七月 目录 1 总则...........................................................................................................1 2 工作机构.. (1) 3 生产许可程序...............................................................................................1 4 《生产许可证书》............................................................................................4 5 标志和编号..................................................................................................6 6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6 7 监督检查.. (7) 8 违法处理 (8) 9 收费 (8) 10 工作人员守则 (8) 11 对许可工作的监督.........................................................................................9 12 附则. (9) 附件1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书》………………………..………….10 附件2 《企业自我声明》………………………………………………………..……..….……19 附件3 《企业实地核查通知书》…………………………………………………….…………20 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记录》……………………………………………………….…………21 附件5

【包装印刷造纸】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六年七月

目录 一、适用范围 (1) 二、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3 (一)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使用说明 (3) (二)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3) 三、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各产品单元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10) (一)非复合膜袋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10) (二)复合膜袋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25) (三)片材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37) (四)编织袋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44) (五)容器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49) (六)食品用工具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58)

一、适用范围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制品和塑料复合制品;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根据产品的形式分为4类:包装类、容器类、工具类、其他类。其中包装类包括非复合膜袋、复合膜袋、片材、编织袋;容器类包括桶、瓶、罐、杯、瓶坯;工具类包括筷、刀、叉、匙、夹、料擦(厨房用)、盒、碗、碟、盘、杯等餐具;其他类包括不能归入以上三类中的其他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不包括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产品包括3类39个产品(详见表1),增补品种时将另行公布产品目录。根据生产工艺相同或相近的产品划分成一个产品单元的原则,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共分为6个产品单元:包装类包括4个产品单元:非复合膜袋、复合膜袋、片材、编织袋。容器类包括1个产品单元:容器。工具类包括1个产品单元:食品用工具。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包括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企业生产许可实地核查办法和6个产品单元的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企业生产许可实地核查办法和每个产品单元的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构成了对该产品单元的生产许可企业审查办法。

包装容器要求

(五)容器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1. 发证产品范围 本审查细则适用于聚酯(PET)无汽饮料瓶、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碳酸饮料瓶、热罐装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聚乙烯吹塑桶、软塑折叠包装容器、塑料防盗瓶盖、塑料奶瓶、塑料饮水杯(壶)、塑料瓶坯等。 尚未纳入本审查细则的其它容器产品,增补时另行规定。 2. 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工艺控制 申证企业应制定生产流程,并制订相应的程序文件。 2.1 基本生产流程 注:对购置半成品加工成品的企业,仅制定本企业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流程和程序文件。 2.2 关键工艺控制 企业应对以下关键控制环节制定操作程序: 2.2.1 模具质量及其加工精度。 2.2.2 加工工艺过程中生产设备技术参数的设置,模芯和模腔保证高度同心。 3. 必备的生产设备 容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见表1。 注:对购置半成品加工制成品的企业,企业应具备相应工序规定的生产设备。

表1 容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4.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 表2 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

注:凡是不注日期的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5. 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树脂原料应分别符合GB 9691-1988《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树脂卫生标准》、GB 13116-1991《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碳酸酯树脂卫生标准》、GB 13114-1991《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树脂卫生标准》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助剂和用量应符合GB 9685 -2003《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食用卫生标准》规定要求。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证产品。 6.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容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见表3 。 表3 容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六年七月

目录 一、适用范围 (1) 二、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3) (一)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使用说明...............3(二)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3) 三、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各产品单元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10) (一)非复合膜袋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10(二)复合膜袋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5(三)片材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37 (四)编织袋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44 (五)容器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49(六)食品用工具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58)

一、适用范围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制品和塑料复合制品;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根据产品的形式分为4类:包装类、容器类、工具类、其他类。其中包装类包括非复合膜袋、复合膜袋、片材、编织袋;容器类包括桶、瓶、罐、杯、瓶坯;工具类包括筷、刀、叉、匙、夹、料擦(厨房用)、盒、碗、碟、盘、杯等餐具;其他类包括不能归入以上三类中的其他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不包括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产品包括3类39个产品(详见表1),增补品种时将另行公布产品目录.根据生产工艺相同或相近的产品划分成一个产品单元的原则,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共分为6个产品单元:包装类包括4个产品单元:非复合膜袋、复合膜袋、片材、编织袋。容器类包括1个产品单元:容器.工具类包括1个产品单元:食品用工具。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包括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企业生产许可实地核查办法和6个产品单元的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企业生产许可实地核查办法和每个产品单元的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构成了对该产品单元的生产许可企业审查办法。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生产项目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生产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前公示 一、建设项目概况及污染源分析 项目名称: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生产项目 项目性质:新建 建设单位:宁波益胜塑胶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宁波市北仑区小港陈山东路69号2幢1号-1 项目概况:宁波益胜塑胶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食品用包装容器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企业拟租赁浙江腾龙精线有限公司位于北仑区小港陈山东路69号2幢1号-1的厂房(面积为2808m2),进行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生产项目,项目建成后预计年产食品级塑料杯等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3亿个(其中90%产品为食品用塑料杯,10%产品为食品用包装盒类),年销售产值5500万元,净利润550万元。2017年9月5日,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生产项目经宁波市北仑区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备案(仑发改备[2017]138号)。项目总投资为1000万元。 二、项目建设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1、废气 本项目营运期废气主要为加热制片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和破碎过程产生的少量粉尘。 (1)非甲烷总烃 本项目所用塑料制片温度为230~240℃,未达到其分解温度350℃,塑料不会分解,无分解废气产生。但塑料在受热的情况下,塑料中残存未聚合的反应单体挥发至空气中,从而形成非甲烷总烃有机废气。根据《空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手册》(美国国家环保局),在无控制措施时非甲烷总烃的排放系数为0.35kg/t·原料,本项目年消耗聚酯切片3000t,聚丙烯1000t,共4000t,则非甲烷总烃产生量为1.4t/a。 项目拟设置集气罩对有机废气进行收集,引风机风量6000m3/h,有机废气收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有机废气收集效率以80%计,年工作300天,每天工作时间8小时,运行时间以2400小时计,则本项目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量为1.12t/a、排放速率为0.467kg/h、排放浓度为77.83mg/m3,无组织排放量为0.28t/a、排放速率为0.117kg/h。 (2)粉尘 粉尘产生来源于残次品破碎回用过程中。本项目残次品产生量约为32t/a,破碎在破碎间进行,残次品破碎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粉尘,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主要是进出料过程产生的粉尘,破碎的粒径较大,粉尘产生量很少;由于出料口采用布袋式出口,可减少粉尘的散发量,因此散逸在车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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