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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与隐私权的界定_孙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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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个人数据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一)

浅析个人数据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一) 摘要:为体现现代文明社会对人的尊严和人权的保护,尽快实现用法律的方式保护个人数据隐私权,确立保护个人数据隐私权的法律原则,界定对个人数据隐私权侵犯的构成要件显得极为必要。 关键词:个人数据隐私权法律保护原则构成要件一、对个人数据隐私权的保护应尽早纳入法制轨道一般来说,个人私事的发生与个人空间的占有都是有形的,但是,在个人空间中发生的个人私事却会生成无形的个人数据。在信息时代,个人数据扩散的最大威胁来自于对信息技术的滥用与网络道德的败坏。个人数据一旦进入国际互联网,就有可能在全球范围内广为传播,且无拘无束地被下载、复制。因此,随着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发展,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对信息安全的保护,并根据网络传输的特点将个人信息称为个人数据。完整法律意义上的个人数据隐私权应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保证公民的个人数据隐私权不受他人侵犯;二是个人数据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可求助法律保护。在一个文明民主的国度里,每个公民都有防止个人数据被非法扩散的权利。个人数据隐私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公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对其思维和行为所生成的个人数据具有无可争辩的所有权,国家应保护其个人数据处于秘密状态。另外,根据私权可以放弃的原则,公民对个人数据是否加以保护以及是否允许特定主体使用,只要其具有行为能力就可以自主决定。个人数据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在现代信息社会的延伸,由传统隐私权“独自享有的权利”发展为“控制有关自己私人资料的权利”。这一观念变化源于上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信息传播技术的现代化,我们的信息网络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信息技术的发展已经能够使得远距离在实时状态下为零,信息的收集、加工、传输可以在隐蔽状态下悄无声息地进行,个人数据被非法利用的危险时刻存在。为了体现现代文明社会对人的尊严和人权的保护。我国用法律保护个人数据隐私权已刻不容缓。第一,人类逐步摆脱物质贫困,步入不再因物质条件的贫乏而影响其生存的时代,从而会将更多的注意力转向对精神生活的追求及对自我人格的关注。从工业革命的完成到电子时代的到来,人们普遍感到“天下真小”,大千世界有时竟找不到一处安宁的容身之地。物质文明越发达,人们对精神文明的追求愈高,也就愈感到个人隐私不容侵犯,愈感到保护个人隐私的重要。第二,科学技术的发展本身具有盲目性,它不可能自发地沿着为社会绝大多数人造福的方向发展;相反,科技在有些方面被不当利用,如果没有高度理性的价值评判标准加以约束、限制或取缔,那么可能带来重大的危害。信息技术及其产品的不当利用则对公民的隐私构成严重威胁。强化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限制某些监控和间谍产品的研制及利用,可为这一领域提供一个具有更高层次意义的价值评判标准,避免科技在这方面的畸形发展及其产品的不当利用危害人类自身。正因为如此,对个人数据隐私权的保护应尽早纳入法制轨道。二、个人数据隐私权法律保护原则隐私权理论诞生于19世纪下半叶,涉及隐私权的法律制度始于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这一历史现象与作为社会第一生产力的科技的发展密切相关。当今中国,随着计算机的日渐普及和信息处理传播技术的快速发展,个人数据资料已被愈来愈广泛地收集和使用,各行各业内部和跨地区、跨国界的私人数据交换也正在加速进行。数据隐私权的核心问题,就是数据主体依法行使控制、保护私人资料权,约束数据使用者侵权行为的根本依据。所以,对于个人数据隐私权的保护应遵循以下原则:1.个人数据为生成主体所有的原则。对于个人数据的主体《,欧盟数据保护规章》规定为“自然人”,英国的《数据保护法》规定为“活着的人”。个人数据主体指的是个人信息被作为数据加以收集的自然人,而不是该数据的用户。数据用户是指合法地收集、有限度地控制、使用有关数据的个人或组织。明确个人数据主体是生成该数据的自然人是保护个人数据的必要前提。也许少量的个人数据被收集、输入数据库对用户而言并没有太大的价值,但是,一旦数据库所容纳的数据超过一定量之后,数据的价值就越来越大。数据用户不经数据主体同意,在整体上使用个人数据是允许的,但未经主体许可披露个人数据是禁止的。这是因为数据用户对个人数据的控制权、使用权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范围,个

隐私政策-范例

隐私政策 for瘦隐私政策 提示条款 您的信任对我们非常重要,我们深知个人信息对您的重要性,我们将按法律法规要求,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尽力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安全可控。我们致力于维持您对我们的信任,恪守以下原则,保护您的个人信息:权责一致原则、目的明确原则、选择同意原则、最少够用原则、确保安全原则、主体参与原则、公开透明原则等。同时,我们承诺,我们将按业界成熟的安全标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来保护您的个人信息。鉴于此, 【for瘦】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我们")制定本《隐私权政策》(下称"本政策/本隐私权政策")并提醒您: 本政策适用于for瘦提供的所有产品和服务以及关联公司(范围详见定义部2)的产品或服务中使用了for瘦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例如使用for瘦账户登录)但未设独立隐私权政策的,则本政策同样适用于该部分产品或服务。我们及关联公司就其向您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单独设立隐私权政策的,则相应产品或服务适用相应隐私权政策。 在使用for瘦各项产品或服务前,请您务必仔细阅读并透彻理解本政策,,您应重点阅读,在确认充分理解并同意后再开始使用。如对本政策内容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您可通过for 瘦提供的各种联系方式与我们联系。 第一部分定义 for瘦:指for瘦APP。 for瘦服务提供者:指for瘦的互联网信息及软件技术服务提供者辰熹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关联公司:辰熹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个人信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个人敏感信息:指包括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银行账号、财产信息、行踪轨迹、交易信息、14岁以下(含)儿童信息等的个人信息(我们将在本隐私权政策中对具个人敏感信息以粗进行显著标识)。 个人信息删除:指在实现日常业务功能所涉及的系统中去除个人信息的行为,使其保持不可被检索、访问的状态。 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所用定义与《for瘦用户协议》中的定义具有相同的涵义。 第二部分隐私权政策本隐私权政策部分将帮助您了解以下内容: 一、我们如何收集和使用您的信息 二、我们如何使用Cookie和同类技术 三、我们如何共享、转让、公开披露您的信息 四、我们如何保护您的信息 五、我们如何管理您的信息 六、我们如何处理未成年人的信息 七、您的信息如何在全球范围转移 八、本隐私权政策如何更新 九、如何联系我们 一、我们如何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我们的产品与/或服务包括一些核心功能。我们可能会收集、保存和使用下列与您有关的信息才能实现上述这些功能。如果您不提供相关信息,您将无法享受我们提供的产品与/或服务。这些功能包括:

隐私权

浅论我国隐私权 ——从“艳照门”事件引发的思考 [ 内容摘要 ]当前,我国隐私权保护存在着诸多问题,由“艳照门”事件引发的如何保护公民隐私权问题的大讨论成星火燎原之势,迅速在社会各个层面展开,从这次事件中凸现了隐私权保护在我国几乎只留于表面,原因是:隐私权在我国司法解释上含义模糊,司法上存在漏洞和弊端,无相关法律保护的隐私权在利欲熏心的部分个人、网站和媒体上只会被撕扯的支离破碎。解决的方法有:在立法上作为单独的人权加以保护,使国家相关机关有法可依,同时规范网络和媒体的行为,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 关键词 ] 艳照门隐私权和谐社会法治 论文的背景:今年1月28日,香港高登讨论区(https://www.wendangku.net/doc/431866426.html,)惊现两张疑似影视明星钟欣桐、陈文媛与陈冠希之间的不雅照片,引发了香港娱乐圈迄今为止最为震撼的冲击。然而随后几日,不断有更为不雅的裸照上传,而且涉及的明星多达20余人。这引发了香港网民的激烈讨论,由于网民过多,高登讨论区一度被迫关闭,不过照片随即在其他海外网站上大量出现。香港警方在第一时间介入调查,随后几天陆续拘捕多名嫌犯,并封锁了1300张不雅照片。经初步调查认定,事件的起因是陈冠希将笔记本电脑送到香港中环一家电脑店维修时,被店员取出逾千张照片制作成光碟,发放给朋友及其他人士观赏。这成为2008年初影响甚广的网络事件,艺人、警方、网友、传媒等纷纷上阵,并有继续升级的危险,被称之为“艳照门”。 对于事件中的很多是非观念相信大家已经兴趣不大了,但这里面却有一个问题我觉得似乎应该引起大家的注意和重视:那就是关于隐私权的界定问题。从艳照门事件可以看出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在我国还不够完善,有关这方面的法律有些滞后。本人写这篇文章的目的无非想从个人以及社会角度探讨一下现代人包括明星等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如何不受到侵犯以及社会如何界定个人隐私与公众知情权的范畴问题,逐渐引导大家养成合法正确保护自己及他人隐私权的习惯,特别是借这次“艳照门”事件让我们全社会一起对明星等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可以触及到的底线进行关注,并且达成共识,共同把社会建设成一个人与人之间和谐共处的文明大环境。 隐私权[注:1]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其特点是:①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即法人和其他民事主体没有隐私权。②隐私权的客体是私人态势和私人空间。③隐私权的保护,受公共利益、群体利益的限制。世界上任何事物都不是绝对的,任何形式的任性与恣意均应受到相当的权

法律声明

XXX法律声明 在使用XXX各项服务前,请您务必仔细阅读并透彻理解本声明。您可以选择不使用XXX服务,但如果您使用XXX服务的,您的使用行为将被视为对本声明全部内容的认可。 XXX上关于XXX商户或其发布的相关商品(包括但不限于店铺名称、公司名称、联系人及联络信息,产品的描述和说明,相关图片、视讯等)的信息均由商户自行提供,商户依法应对其提供的任何信息承担全部责任。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XXX内容(包括但不限于XXX商户发布的商品信息)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XXXE提出书面权利通知,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具体链接(URL)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XXX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依法尽快移除相关涉嫌侵权的内容。 知识产权声明 XXXX拥有XXX平台网站内所有信息内容(除XXX商户发布的商品信息外,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软件、音频、视频)的版权。 任何被授权的浏览、复制、打印和传播属于XXX内信息内容都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且所有信息内容及其任何部分的使用都必须包括此版权声明; XXX所有的产品、技术与所有程序均属于XXX知识产权。XXX服务名称及相关图形、标识等为南京电击客软件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未经南京电击客软件有限公司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包括但不限于:以非法的方式复制、传播、展示、镜像、上载、下载)使用。否则,XXX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免责声明

XXX所发布的信息中可能没有包含与XXX及其业务有关的最新信息,对于XXX所发布的信息,XXX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之正确性或完整性;对于商户通过XXX有关服务之广告、信息或要约而购买或取得之任何产品、信息或服务,XXX亦不承担质量保证之责任。 XXX对XXX提供的服务不提供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包含但不限于商业适售性、特定目的之适用性及未侵害他人权利等担保或保证。 商户明确了解并同意,基于以下原因而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利润、信誉、应用、数据损失或其他无形损失,XXX不承担任何直接、间接、附带、特别、衍生性或惩罚性赔偿责任: a)XXX根据法律规定或相关政府的要求提供您的个人信息。 b)由于您将个人信息告知他人或与他人共享,由此导致的任何个人信息的泄漏,或其他非因XXX原因导致的个人信息的泄漏。 c)任何第三方根据XXX各服务条款及声明中所列明的情况使用您的个人信息,由此所产生的纠纷。 d)任何由于黑客攻击、电脑病毒侵入或政府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网站关闭。 e)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任何后果。 f)XXX在各服务条款及声明中列明的使用方式或免责情形。 XXX所提供的信息,若在某地区使用或分发时会违反该地区的法律或规定,则不得在该地区使用或分发XXX信息。 隐私权政策 XXX尊重并保护所有使用XXX服务商户的个人隐私权。为了给商户提供更准确、更有个性化的服务,XXX会按照本隐私权政策的规定使用和披露商户的相关信息。但XXX将以高度

我国诉讼法中的个人隐私界定

我国诉讼法中的个人隐私界定 内容摘要:我国三大诉讼法都确立了公开审判这一制度,这是我国是诉讼制度的重大进步。与此同时,也确立了公开审判的几种例外案件,其中之一就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关于个人隐私的界定目前学术界尚无定论。本文从人权、社会道德及我国现行法律等角度深入剖析隐私内涵,倡导确立一个以人为本、公正适时、适度扩大的隐私界定。 关键词:个人隐私诉讼程序个人信息公开审判 公开审判是我国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制度,是我国诉讼制度的重大进步。公开审判最直接的目的是为了让“阳光”照进法庭,保障审判的公正。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几类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中就包括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但是,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隐私作出具体而明确的界定,理论界也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文试通过从人权、社会道德及我国现行法律等角度深入剖析隐私内涵,倡导确立一个以人为本、公正适时、适度扩大的隐私界定。从而使公民个人隐私在诉讼中得到全面保护。 一、从实证层面和应然层面看我国个人隐私界定的现状和问题 (一)我国现行法律关于隐私的界定 关于个人隐私的界定,我国法律也有较多的规定。 首先,我国宪法就对公民个人隐私作出了根本的原则性的规定。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里的“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包括用宣扬他人隐私的方式,这条规定就把公民的个人隐私融入了其中;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某些个人生活规律也属于个人隐私,本条确保了公民的日常生活不被非法干扰,也从一定程度上把公民的个人隐私扩大到个人生活环境及规律;宪法第四十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里可以看出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也属于个人隐私,并且得到了宪法明确保护。 其次,我国三大实体法也对个人隐私作了相应的规定。 民法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在所有保护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层面中,民法是保护最充分最完整的法律部门,当然对个人隐私的界定也是有所规定的。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这也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文件形式对隐私和隐私权予以正面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不

淘宝平台法律声明LegalStement

淘宝平台法律声明 (Legal Statement) 提示条款(Reminders) 淘宝提醒您:在使用淘宝平台各项服务前,请您务必仔细阅读并透彻理解本声明。如对本声明内容有任何疑问,您可向淘宝平台客服咨询。阅读本声明的过程中,如果您不同意本声明或其中任何内容,您应立即停止使用淘宝平台服务。如果您使用淘宝平台服务的,您的使用行为将被视为对本声明全部内容的认可。 Taobao reminds you that: Before you use the services of Taobao Platform, be sure to prudently read and carefully understand this Statement. If you have any doubt about this Statement, you may consult the customer service personnel of Taobao Platform. If you do not agree to this Statement or any contents of this Statement after you read it, you’d better stop registration immediately.?If you use the services of Taobao Platform in any way, you will be deemed to have accepted all contents of this Statement. 定义(Definition) 淘宝:淘宝平台经营者的单称或合称,包括淘宝网经营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天猫经营者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一淘网经营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聚划算经营者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阿里妈妈经营者杭州阿里科技有限公司、阿里旅行经营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等。 权利声明(Statement on Rights) 一、权利归属(Ownership of Rights) 除非淘宝另行声明,淘宝平台内的所有产品、技术、软件、程序、数据及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像、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版面设计、电子文档)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及其他所有相关权利)均归淘宝或其关联公司所有。未经淘宝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任何机器人、蜘蛛等程序或设备监视、复制、传播、展示、镜像、上载、下载淘宝平台内的任何内容)。 淘宝平台的Logo、“淘宝”、“Taobao”等文字、图形及其组合,以及淘宝平台的其他标识、徵记、产品和服务名称均为淘宝及其关联公司在中国和其它国家的商标,未经淘宝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展示、使用或作其他处理,也不得向他人表明您有权展示、使用或作其他处理。 Unless otherwise stated by Taobao, all rights (including but without limitation to copyright, trademark, patent, trade secret and any other related rights) in, of, and to all products, technology, software, programs, data and other information (including but without limitation to words, images, pictures, photos, audios, videos, charts, colors, layout and electronic file) within Taobao Platform are vested in Taobao or its affiliated companies.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aobao, no one is permitted to use the said information (including but without limitation to monitor, copy, transmit, display, mirror, upload and download any content on Taobao via web robots, web spiders and other software or equipment).

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毕业论文

兰州理工大学人文学院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 (人文学院) 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学院人文学院 专业法学双学位 学号09350103 姓名 指导教师 日期2012年12月9日

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摘要: 虽然我国现行立法对配偶权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已有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了配偶的忠实义务。对配偶忠实请求权的保护,离婚损害赔偿的实现,都会涉及配偶隐私权、第三人隐私权的保护。不可否认的是配偶忠实义务与隐私权保护存在一定的冲突,而在利益冲突时如何取舍、协调与平衡一直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探讨的话题。本文就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配偶忠实义务、配偶权、隐私权、冲突、协调

Abstract: Although China's current legislation on the right of spouse is not made clear, but the existing related legal provisions in the spouses of the duty of loyalty.Faithful to their spouses request rights, divorce damages to the implementation, will involve spouses privacy, third people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There is no denying that spouses faithful obligation and right of privacy protection exist some conflicts, and in a conflict of interest when the trade-offs, coordination and balance has been the legal theory and judicial practice, the topic of discussion.In this paper, the faithful duty of husband and wife and the right to privacy law coordination problem to undertake preliminary discuss. Keywords:Duty of loyalty the right of spouse the spouse right to privacy legislative conflicts coordination

隐私的历史考察和界定

隐私的历史考察和界定 隐私与隐私权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对隐私的界定是研究 隐私权的基础和前提,界定隐私是为了更好地研究隐私权。那么什么是隐 私?学术界众说纷纭,至今没有统一的答案。但界定隐私是研究隐私权的 逻辑起点,是不容回避的基石性问题,因此,笔者只能勉为其难,通过对 隐私历史的考察,力求对隐私做出科学的界定。 第一节隐私的历史考察 一、隐私的历史发展 (一)隐私内涵的发展 从隐私的词源考察,privacy一词的词根与“丧失”(privation)以 及“剥夺”(deprivation)相同,都是private。在古代(美国之意),“私 人的”这个词原始含义是“非公共的”,意思是不涉及到国家的事务。在 那时,要想不涉及公共事务,就是被“剥夺”权利。那时称某人是个“非 常私化的人”,根本不具有褒义。波斯纳认为,“私隐是贱民的命运”。 ① 今天的隐私,无论在何种意义上使用,实际上都是一种西方文化的杜 撰。因为它已摆脱了贬义,向中性和褒义发展。到了17世纪,制度的分 化、财富的增加和公共秩序的规范,使得人们抽身于公共生活而移居某个 与尘世隔离的苑宅或乡间居所的追求,不仅在经济上变得可行,而且也能 保证身体的安全。这方面的隐私,我们称之为隐遁(reclusion),它的突 出特点就是减少同社会的交往。沃伦和布伦迪斯在他们关于隐私权的论文 ① [美]理查德·A·波斯纳:《正义/司法的经济学》,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 第276页。4 中就是在这种意义上使用的。然而,“合群的独处”要比孤身一人意义上 的隐遁更为重要。即使人们幻想自己过着或希望过着隐退的、思考性的生 活,但大多数普通人都情愿在群体中生活、工作、外出、休闲以及娱乐; 即使是孤身一人时,一般的人通常也是听听广播或看看电视,大多数孤独 都是非自愿的。与孤独的或隐退的离群索居不同,创造或合群的离群索居 是一种日益重要的隐私利益,这种隐私的本质是不被打扰的权利,隐私的 内涵被逐渐扩大。 (二)隐私外延的发展 虽然缺乏文字记载,无法详细考证,但通过一些流传下来的故事和考 古发现可以推断:在人类还处于蒙昧状态时,早期社会的人就已具有了隐 私意识。西方的《圣经》中记载了这样的故事:在创世纪之初,看守伊甸 园的亚当和夏娃在蛇的诱惑下偷吃了上帝的智慧果后,有了羞耻意识,不 愿再赤身裸体地去见上帝,开始使用无花果叶子编成的裙子来遮羞。还有 洪水过后的人类始祖诺亚喝了自己种植的葡萄园中的酒后,赤裸着身子醉 倒在帐篷里。他的一个儿子含看见父亲赤身,不但不想法为其掩盖,反而 以此为乐告诉了他的两个弟兄闪和雅弗。闪和雅弗为了顾全父亲的脸面, 拿着衣服,倒退着进去,为他父亲盖上。后来含因此受到了惩罚,他的儿 子也未能幸免。 ①

网站【隐私政策】模板

隐私政策 引言 其明重视用户的隐私,隐私权是您重要的权利。您在使用我们的服务时,我们可能会收集和使用您的相关信息。我们希望通过本《隐私政策》向您说明,在使用我们的服务时,我们如何收集、使用、储存和分享这些信息,以及我们为您提供的访问、更新、控制和保护这些信息的方式。本《隐私政策》与您所使用的其明服务息息相关,希望您仔细阅读,在需要时,按照本《隐私政策》的指引,作出您认为适当的选择。本《隐私政策》中涉及的相关技术词汇,我们尽量以简明扼要的表述,并提供进一步说明的链接,以便您的理解。 您使用或继续使用我们的服务,即意味着同意我们按照本《隐私政策》收集、使用、储存和分享您的相关信息。 如对本《隐私政策》或相关事宜有任何问题,请通过 zhouxiaoguang@https://www.wendangku.net/doc/431866426.html,与我们联系。 我们可能收集的信息 我们提供服务时,可能会收集、储存和使用下列与您有关的信息。如果您不提供相关信息,可能无法注册成为我们的用户或无法享受我们提供的某些服务,或者无法达到相关服务拟达到的效果。 您提供的信息 您在注册账户或使用我们的服务时,向我们提供的相关个人信息,例如电话号码、电子邮件或银行卡号等; 您通过我们的服务向其他方提供的共享信息,以及您使用我们的服务时所储存的信息。 其他方分享的您的信息 其他方使用我们的服务时所提供有关您的共享信息。 我们获取的您的信息 您使用服务时我们可能收集如下信息: 日志信息,指您使用我们的服务时,系统可能通过cookies、web beacon 或其他方式自动采集的技术信息,包括:设备或软件信息,例如您的移动设备、网页浏览器或用于接入我们服务的其他程序所提供的配置信息、您的IP地址和移动设备所用的版本和设备识别码;

法学论文参考题目【各种论题大全】

毕业论文参考题目一刑法方面 1.论转化犯 2.论“携带凶器抢夺” 3.论“限制加重”的数罪并罚原则 4.论危险犯的终止 5.论结果加重犯 6.论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可能性 7.论原因自由行为 8.论我国刑法中的定量因素 9.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存废 10.论社会危害性标准 11.论婚内强奸 12.论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 13.论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方面 14.论持有行为的性质 15.论吸收犯之存废 16.罪刑法定原则探析 17.不作为犯罪研究 18.刑法因果关系研究 19.单位犯罪适用中若干问题分析 20.犯罪中止若干问题研究

21.中外刑法中犯罪预备之立法比较 22.共同犯罪中身份犯问题研究 23.牵连犯中若干问题研究 24.正当防卫中若干问题研究 25.死刑问题研究 26.交通肇事罪研究 27.重大责任事故罪研究 28.侵占罪研究 29.贪污罪研究 30.受贿罪研究 31.合同诈骗罪研究 32.金融罪研究 33.抢劫罪若干问题研究 34.走私罪若干问题研究 35.论职务侵占罪 36.关于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探讨 37.计算机犯罪研究 38.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 39.校园财产犯罪原因分析 40.青少年犯罪原因分析 41.职务犯罪研究 42.女性犯罪原因分析 43.流动人口犯罪现象分析 44.暴力犯罪现象分析

45.略论犯罪未遂 46.紧急避险研究 47.共同过失犯罪初探 48.试析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停止形态研究 49.吸收犯问题研究 50.想象竞合犯问题研究 51.罚金刑问题研究 52.转化犯问题研究 53.包容犯问题研究 54.结果加重犯问题研究 55.法条竞合问题研究 56.持有型犯罪研究 57.目的犯问题研究 58.略论我国刑法中的追诉时效 59.赦免制度研究 60.罪名法定问题探析 61.危险犯研究 62.行为犯研究 63.洗钱犯罪研究 64.保险诈骗罪研究 6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研究 66.强迫交易罪研究 67.侵犯商业秘密罪研究 68.非法拘禁罪研究

如何认定是否侵犯隐私权

如何认定是否侵犯隐私权 题要 1、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首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须具违法性。 2、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隐私是一种信息、一种活动、一种空间领域,也是一种秘密状态。隐私的损害,表现为隐私被刺探、被监视、被侵入 3、侵害隐私权的因果关系。它是指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符合规律的联系。 热门城市:陇南律师乌鲁木齐律师磴口县律师临夏律师新乡律师额济纳旗律师甘南律师鞍山律师科尔沁区律师 每个公民的隐私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任何人非经法定程序都是不能私自探窥的。但,实践中发生的▲侵犯隐私权的情况还是大量存在,此时要先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就要先认定是否侵犯隐私权。针对这个问题,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如何认定是否侵犯隐私权 侵害隐私权或者侵害隐私利益的责任构成,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

原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1、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首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须具违法性。 ▲2、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隐私是一种信息、一种活动、一种空间领域,也是一种秘密状态。隐私的损害,表现为隐私被刺探、被监视、被侵入、被公布、被搅扰、被干预。 ▲3、侵害隐私权的因果关系。它是指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符合规律的联系。 ▲4、侵害隐私权的主观过错。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主观过错。主要是故意,即预见侵害隐私权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该种结果的发生。 ▲二、侵犯隐私权怎么承担赔偿责任 国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停止侵害 受害人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扬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领域等,可以请求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等。 (2)赔礼道歉 (3)赔偿损失 隐私权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受害人受

法律声明-电子商务互联网

法律声明 感谢您访问、浏览或使用××网平台(以下亦简称“本平台”),在使用本平台前,请仔细阅读、理解本声明。请注意访问或使用本平台(如复制任何资讯、注册成为××网平台的网站用户)即表示您接受本声明的所有条款,同意受本声明的约束。如果您不接受本声明的任一条款,请您立即停止访问或使用本平台,并删除、销毁所有包含本平台内容的复制件。 一、平台的使用 本平台仅用于会员即本平台供应商、采购商、托运方、承运商之间的采购、运输等商业用途,对本平台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社会道德及本平台的相关规定。除××网平台事先另有书面许可外,谢绝出于其他目的的使用行为。 二、信息发布 由于本平台提供的网络服务关系到您的交易安全,关系到每个会员(含商城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为保证交易安全,您确认同意: 1、您提供的注册信息及其他在××网平台上发布的任何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的; 2、您提供的注册资料如发生变化,请务必及时在本平台进行更新; 3、本平台可能会不定期的将交易资讯、行业资讯、促销活动等通过电子邮件或短信等方式通知您。且您在本平台注册后,视为您同意接受本平台以电子邮件或短信等方式的通知。 三、隐私权政策 1、尊重会员隐私是××网平台的一项基本政策。为了给您提供更准确、更优质的服务,××网平台会按照本隐私权政策的规定对您提供的信息采取保密措施。 2、您向本平台提供的信息受到本平台的保护,但如果存在以下情况,××网平台将披露您的信息: ①征得您的同意; ②您对自身信息保密不当原因,导致您非公开信息泄露; ③由于网络线路、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政府管制等原因造成的信息泄露、丢失、被盗用或被篡改等; ④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或者行政或司法机构的要求,向第三方或者行政、司法机构披露; ⑤因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网平台服务协议或其他规定的情况,需要向第三方披

法律学毕业论文《论夫妻间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及其协调》

论夫妻间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及其协调 目录 摘要 (3) A bstract (4) 引言 (5) 第一章夫妻间的隐私权和知情权 (5) 1、隐私权与知情权 (5) 2、夫妻间的隐私权和知情权 (5) 第二章权利的冲突、妥协 (6) 1权利的冲突 (6) 2、权利的协调 (6) 第三章夫妻间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协调 (7) 1、配偶隐私间的界定 (7) 2、配偶知情权的界定 (8) 第四章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之表现形态 (8) 1、知情权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隐私权之间的冲突 (8) 2、权利范畴内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9) 第五章夫妻间隐私权和知情权的正确使用 (10) 总结 (10)

摘要 夫妻间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现在常体现在现实生活中,其主要原因就是在于权力的涉及权力边界上的模糊,同时我国夫妻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立法上的不完善增加了两权的利益冲突。因此,平衡夫妻间的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可以完善立法、明确边界和案例分析将进行具体分析。 关键词:知情权隐私权冲突平衡

Abstract T he conflict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right and the right of privacy is now often body now in real life,The main reason is in power to power the fuzzy boundary,Not perfect at the same time our country conjugal right and the right of privacy legislation increased two rights conflict of interest。Thus,The balance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the right to information and privacy conflicts can improve legislation,It borders and case analysis will make a concrete analysis of。 Keywords: right to know、right of privacy、clash、balance

隐私权案件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几个问题

当前,隐私权这一名词已经为许多人所熟悉。所谓隐私权又称私生活秘密权或个人生活秘密权,它是现代国际社会和各国宪法、法律广泛承认与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它体现了社会文明的进步程度。隐私权就是划定一个私人的范围,使有关的人在该范围之内不受群体约束的权利。凡与私人有关,对其所处整体而言无必然的实质性利害关系的所有个人资料应属个人隐私权的对象。通俗而言,隐私权,是指公民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情事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虽然隐私权的概念在1890年就被美国人提出,1974年,美国制定了《隐私权法》。我国宪法及其他部门法也有不少关于隐私权保护的相关规定,许多学者也就隐私权保护问题提出了诸多观点,而且目前已经着手的民法修改也将隐私权问题纳入专家视线,有的学者还提出要专门制定隐私权法。笔者仅就当前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保护隐私权的几个问题谈谈个人看法。 (一)司法解释虽有隐私权的保护条款,但没有隐私权的概念,没有对隐私权作出具体界定。 每一裁判都是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如果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单靠法官自由心证很容易造成同一案件不同的判决,或对具体案件的下判无所适从。我国宪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作了原则规定,且其他部门法也对隐私权的保护作了相应规定,198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以上规定表明,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有法律依据,特别是《解释》的规定,使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被纳入了直接的司法保护之中。但上述法条仅仅提到一般保护原则,对什么是隐私权、隐私权的范围如何界定、具体到一个案例,如何判定是否侵犯隐私权,都无法从上述法条中得到明确的答案。 (二)侵犯隐私权在何种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法律规定不明确。 首先,最高法院公布的上述两个司法解释对隐私权方面的规定不一致。《意见》(试行)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该规定明确了在侵害人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达到损害他人名誉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解释》第1条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显然上述两个司法解释对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受理侵犯隐私权案件的规定不一致。《意见》的规定是只有当隐私权与名誉权竟合时才受理隐私权案件,也就是说,只有在侵犯隐私权达到损害他人名誉时法院才有权启动审判程序保护受害人的隐私权。而《解释》则规定:只要侵害人违反

滴滴出行法律声明及隐私政策

滴滴出行法律声明及隐私政策 法律声明 访问、浏览或使用滴滴出行平台(包括“滴滴出行”信息服务平台、其附属游戏中心及DIDI 商城等),以下统称“滴滴出行”,表明您已阅读、理解并同意接受以下条款的约束,并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法规。您一旦使用滴滴出行,则须秉着诚信的原则遵守以下条款。 一般原则 以下规则适用于所有滴滴出行用户或浏览者,滴滴出行可能随时修改这些条款。您应经常访问本页面以了解当前的条款,因为这些条款与您密切相关。这些条款的某些条文也可能被滴滴出行平台中某些页面上或某些具体服务明确指定的法律通告或条款所取代,您应该了解这些内容,一旦接受本条款,即意味着您已经同时详细阅读并接受了这些被引用或取代的条款。 权利说明 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下称“本公司”)对其发行的或与合作公司共同发行的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的软件及相关产品或服务的全部内容,享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如果相关内容未含权利声明,并不代表本公司对其不享有权利和不主张权利,您应根据法律、法规及诚信原则尊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合法使用该内容。 未经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对上述软件、产品、服务、信息、文字的任何部分进行使用、复制、修改、抄录、传播或与其它产品捆绑使用、销售,或以超级链路连接或传送、存储于信息检索系统或者其他任何商业目的的使用,但对于非商业目的的、个人使用的下载或打印(未作修改,且须保留该内容中的版权说明或其他所有权的说明)除外。 上述软件中使用和显示的商标和标识(以下统称“商标”)是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出行服务及其它相关领域内注册和未注册的有关商标,受法律保护,但注明属于其他方拥有的商标、标志、商号除外。该等软件中所载的任何内容,未经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滴滴出行名称及相关商标、标识。 用户信息 为滴滴出行提供相应服务之必须,您以自愿填写的方式提供注册所需的姓名、性别、电话以及其他类似的个人信息,则表示您已经了解并接受您个人信息的用途,同意滴滴出行为实现该特定目的使用您的个人信息。除此个人信息之外,其他任何您发送或提供给滴滴出行的材料、信息或文本(以下统称信息)均将被视为非保密和非专有的。滴滴出行对这些信息不承担任何义务。同时如果您提交时没有特别声明的,可视为同意滴滴出行及其授权人可以因商业或非商业的目的复制、透露、分发、合并和以其他方式利用这些信息和所有数据、图像、声音、文本及其他内容。您可阅读下面的滴滴出行隐私政策以了解更加详细的内容。 责任限制声明 不论在何种情况下,滴滴出行对由于信息网络设备维护、信息网络连接故障、智能终端、通

监控摄像头下的隐私权问题研究

监控摄像头下的隐私权问题研究 发表时间:2019-10-18T15:10:59.387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11月46期作者:李佳妮 [导读]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网络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科技手段被运用到我们的生活中。其中最常见的就是无处不在的监控摄像头了。而安装监控的主体也不再仅限于政府,越来越多的组织甚至个人也加入了这个行列中。监控的存在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一定的安全保障,也为刑事案件的侦破提供了很大的帮助。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监控摄像头的泛滥,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对公民的隐私权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文就这个问题进行了一些讨论 (上海大学,上海 200444) 摘要: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网络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科技手段被运用到我们的生活中。其中最常见的就是无处不在的监控摄像头了。而安装监控的主体也不再仅限于政府,越来越多的组织甚至个人也加入了这个行列中。监控的存在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一定的安全保障,也为刑事案件的侦破提供了很大的帮助。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监控摄像头的泛滥,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对公民的隐私权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文就这个问题进行了一些讨论。 关键词:监控摄像头;隐私权;公共场所 一、公共场所监控下的隐私权 隐私权最重要的一个特征是私密性,所以它通常是存在于一些个人的私密场所,那么是否就可以断然的说公共场所一定不存在隐私权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从实证角度看,公共场所的隐私权已获得立法和司法实践支持,因此是一种现实存在的权利,绝非理论杜撰的产物。[1] 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2]目前,我国通说认为隐私权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生活安宁权,二是个人秘密。生活安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维持安静的私人生活状态,并排除他人不法侵扰的具体人格权。[3]生活秘密是个人的重要隐私,涵盖的范围很宽泛,包括个人的生理信息、身体隐私、健康隐私、财产隐私、谈话隐私、基因隐私、个人电话号码等。[4]私人生活秘密是个人私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凡是与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无论对本人是否有利,隐私权人都有权加以保持和隐匿。[5] 通常认为公共场所是指不特定第三人所能进入的场所,但公共场所也分很多种,有完全封闭式的,或是半封闭式,或是完全公开的公共场所。不同性质的公共场所,其“公共性”的程度当然也不同,那么我们应当如何界定这个“公共性”呢?有学者认为,场所的“公共性”并非由其物理空间属性决定,而是由其用途或人们在其中开展行动的性质决定。[6]比如,商场里面的试衣间,不特定的第三人都可以进入里面试衣服,如果单从物理属性或空间属性来说,试衣间作为商场的一部分,理应也属于公共领域。但是一旦有人进入,在里面试衣,此时它就是一个绝对的私密空间,试衣间里的人此时也享有绝对的隐私权。如果有人在试衣间内安装监控摄像头的话,势必会侵犯他人的隐私。 根据上文的讨论,笔者认为,公共性与隐私性是可以共存于公共场所中的,公共场所存在隐私权也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 二、个人在自己的私人空间安装监控也有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权 根据上文的讨论我们可以知道,公共场所存在隐私权,如果在公共场所安装监控摄像头也很有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权。这也引发了笔者的另一个思考,如果一个人在属于自己的私人空间里安装监控,是否会对他人的隐私权造成侵犯呢? 例如,夫妻二人感情不和,一方为了取证,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在家中安装监控,以此来了解对方的一举一动。此时可能会涉及到另一个问题,即配偶权和隐私权发生冲突,在此我们不做过多的讨论。监控是安在自己家中,如果偷偷安装监控的一方主观上无过错,目的也仅仅只是为了取证,并无扩散的意图,是否可以因此就认为对方是不构成侵权的呢?笔者认为不可以,虽然夫妻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安装监控的目的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监控的安装者却是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侵犯了对方不想公开的个人秘密,这种做法也是侵犯对方隐私权的。 三、如何认定视频监控的安装是否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呢? 如何认定视频监控是否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当然应当案件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分析时笔者认为可以考虑一下以下的几个因素:(一)是否具有期待隐私权 人群共处,营社会生活,应受保护的隐私必须有所界限,即对隐私须有合理期待(reasonable expectation privacy),此为美国法上用以限定受保护隐私的基准。[7] 如果一个人在公共场所中明知有监控摄像头的存在而仍然进行某种具有私密性的行为,比如,商场中,一对情侣明知电梯中有监控的存在,仍在电梯中做一些亲密的举动,事后以商场侵犯其隐私权为由起诉,这样的指控显然站不住脚。因为行为人明知有监控存在仍为之,那么笔者认为应认定为行为人此时不具有期待的隐私权,可以将其行为看作是一种“自陷风险”,此时行为人以隐私权被侵犯为由的诉称将很难得到法律支持。 (二)监控安装人是否具有正当目的或合理理由 通过对比有关隐私权案件相关判决,可以看出,有些案件的性质虽然基本类似,但法院的判决结果却不尽相同,其中一项很重要的考虑因素就是监控安装人是否具有安装监控正当的目的和合理理由,是否具有侵犯他人隐私的目的,或者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如果安装监控的目的是为了监视或窥探他人隐私的话,那么笔者认为,即使是在自己家中安装监控也可能构成隐私侵权。比如:房东为了了解租客在自己房子中的举动,而在家中偷偷安装监控,从主观上来讲,其目的动机不单纯,具有过错。 (三)摄像头拍摄的区域 即便具备了安装监控的正当目的和合理理由,这也并不代表安装监控的行为就一定不会对他人构成隐私侵权。还有另一个应该考虑的因素,摄像头拍摄的区域,是否涉及到他人的私人领域。比如在某一案件中,原告认为被告在楼道中安装的监控拍摄记录下了其每天的出入时间以及家中来往的社交人群,侵犯了其隐私权,但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不构成侵权,因为被告的摄像头拍摄区域属于楼道中的公共领域,不能拍摄到原告家中的私人空间,甚至连原告的家门口也拍摄不到。也不能拍摄到来往的人的具体情况,只是一个模糊的人影。反观另一类似的案件,被告在家门口安装的摄像头直对原告家门口,可以清楚的拍摄下原告及其亲属或朋友进出家门的活动情况,能够清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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