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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税务稽查

什么是税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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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步骤和环节,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形式。税务稽查的依据是具有各种法律效力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及各种政策规定。具体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

各级税务机关设立的税务稽查机构,应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行使税务稽查职能。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在所属税务稽查机构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

中心,受理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

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

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实施。为此税务稽查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发布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依*人民群众,加强与司法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配合。

税务稽查的范围:

包括税务法律、法规、制度等的贯彻执行情况,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及税务活动的合法性,偷、逃、抗、骗、漏税及滞纳情况。税务稽查对象的确定:

税务稽查对象一般应当通过以下3种方法产生:通过电子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筛选;根据稽查计划、按照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者随机抽样选择;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确定。

税务稽查对象的立案:

(国税发[2009]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2009]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

税务稽查汇报材料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税务稽查汇报材料 篇一:市局稽查局汇报材料 永州市国税局稽查局二0一一年工作总结 20XX年,我局在市局党组和省局稽查局的正确领导下,以组织收入为中心,确实加强稽查队伍素质建设,创新稽查方式和方法,以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打击涉税违法活动为中心,全面提高稽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取得了明显成效。截止全年,全市国税稽查系统共审结查办各类案件455起,查补税款4756万元,罚款298万元,滞纳金190万元,各项收 入总计共计5244万元,占全年计划的102.8%,处罚力度明 显加大,同比罚款数额增加198万元,增长199.8%。圆满完成收入及其他工作任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突出重点行业,专项检查成效显著 为了抓好专项检查的组织工作,我们精心拟定实施方案,合理分配案源,先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竹木、冶炼、房地产、医药等行业的税收专项检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税收专项检查有序开展

按照总局和省局的统一部署,在市局稽查局牵头组织下,今年全市税收专项检查除总局、省局规定的必查项目外,根据永州实际情况还确定了自行检查项目,主要包括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用票企业(竹木行业)、医药行业、冶炼行业、房 地产行业、酒类总经销行业等,并分步明确了各时段工作重点,制定和下发了《20XX年税收专项检查通知》,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专项检查查前培训。全年全市税收专项检查共检查纳税人303户,查补入库各项收入4044万元,其中 税款3671万元、罚款216万元、滞纳金157万元。主要项 目检查情况如下: 1.资本交易项目。全市范围内的上市公司仅有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1家,对其资本交易性项目及其纳税情况的检查正在进行。根据省局稽查局《关于加强资本交易项目和出口退(免)税企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补充通知》推广的经验,经对互联网上“股权转让”、“资本交易”等相关信息查询,全市涉及“股权转让”、“资本交易”的纳税人共2家,分别为江永潇湘食品有限公司和永州市民爆器材专营公司,对两家企业涉及“股权转让”、“资本交易”的情况已调查完毕。 2.办理电子、服装类产品出口退(免)税的企业。全市范围内具有 出口退(免)税资质的企业共63户,其中电子类2户、服

税务稽查业务流程

税务稽查业务流程 2012-04-09 12:49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稽查部门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税务稽查工作按照业务环节和特点区分,主要包括案源管理、稽查实施管理、审理管理、执行管理和协查案件管理、举报管理、大案要案管理、稽查与管理衔接等内容。 1.1 案源管理 一、业务概述 案源管理是按照税务稽查计划,采用资料分析、指标计算等方法对税务稽查对象进行筛选和确定。主要包括稽查管辖、稽查计划、案件来源及确定、案源处理、案源监控、催办、督办等内容。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 2001]49 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 2002] 362 号); (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 2009]157 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 2004] 123 号)。 三、业务处理流程及规则 (一)稽查管辖1.各级国税局稽查局应当在所属国家税务局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无法根据前款规定确定管辖的税收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 2.对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确定的,逐级报各自所属的同级税务局协商解决;协商后仍无法确定的,报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后确定管辖的稽查局。 3.上级国税局稽查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社会影响、复杂程度以及查处难度等 情况,统一组织查处或者直接查处管辖区域内发生的税收违法案件。 下级国税局稽查局查处有困难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可以报请上级国税局稽查局查处。 4.自治区国税局稽查局可以充分利用税源管理和税收违法情况分析成果,结合本地实际, 按照以下标准,在管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分级分类稽查: (1)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纳税金额; (2 )分地区、分行业、分税种的税负水平; (3)税收违法行为发生频度及轻重程度; (4)税收违法案件复杂程度; (5)纳税人产权状况、组织体系构成; (6)其他合理的分类标准。 (二)稽查计划 1.各级国税局稽查局应当有计划地实施税务稽查,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 检查次数,科学合理地制订年度检查计划。 2.各级国税局稽查局应当于年度终了前制订下一年度的年度检查计划,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稽查局备案。 年度检查计划中的税收专项检查内容,应当根据上级税务局的税收专项检查安排,本级税务局 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年度检查计划可以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进行适当调整。 3.各级国税局稽查局依照年度税务稽查计划和实际工作情况,按月编制具体实施检查的分户计划。 (三)案件来源 各级国税局稽查局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源信息,合理、准确地选择和确定稽查对象。选案部门对所

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执行

第六章税务稽查执行 本章主要阐述税务稽查执行的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具体操作实务以及法律救济等内容。通过本章的学习,有助于稽查人员了解和掌握税务稽查执行的工作程序,税务处理决定的送达和执行、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以及法律救济的适用范围和基本方法。 税务稽查执行的工作流程:

图6-1 稽查执行实施流程图 第一节稽查执行实施 税务稽查执行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督促稽查对象履行税务处理(罚)决定的过程,包括案件执行的受理、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税款和罚款的入库、执行措施的采取等。 稽查执行实施是案件查处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通过稽查执行实施,对于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加强查处和打击税收违法活动的力度,挽回国家税款的损失,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税务稽查成果的真正实现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案件执行的受理 案件执行受理是指稽查审理部门在涉税案件处理完毕后,将税务处理文书(包括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稽查结论等)移交给执行部门,执行部

门对移交的税务处理文书及其他材料进行核实签收,并进行登记的活动。 (一)受理范围 案件执行受理的范围主要包括: 1.审理部门已审结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 2.稽查局局长决定由执行部门负责执行的其他案件。 (二)受理审核 执行部门接到审理部门移送的税务处理文书后,应对文书的正确性等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执行受理条件的案件,执行部门应及时将处理文书退回审理部门。 (三)受理手续 有关部门将案件执行资料移交执行部门时,应填写移交清单。移送和接收双方应认真核对资料的名称和数量。并在移交清单上签名盖章,以明确责任。对有关部门移送执行的案件,执行部门应及时登记《案件执行登记台账》,进入待执行阶段。

税务稽查管理的实施策略分析

第五章税务稽查审理 本章主要阐述税务稽查审理(以下简称稽查审理)的程序、容、具体操作实务以及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等容。通过本章的学习,有助于稽查人员熟悉稽查审理的基本程序和工作容,掌握证据的审查判断方法,掌握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和具体运用。 税务稽查审理的工作流程:

图5-1 稽查审理流程图 第一节稽查审理的实施 稽查审理是指税务机关的专门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对稽查终结的涉税案件依法进行审核和作出处理决定的过程。 稽查审理是税务稽查必不可少的环节,对于保证稽查局依法行使职权,保证税收案件的查处质量,确保对各类税收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都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审理受理 稽查审理受理是指稽查审理部门接收稽查实施部门提请审理的涉税案件并进行登记的工作过程。 (一)条件审核 稽查实施部门在将案卷移交审理部门时,应填写《税务稽查案件提请审理书》。审理部门在接到稽查实施部门提请审理的涉税案件时,首先应对案卷是否符合审理条件进行审核:

1.审核涉税案件调查是否终结。对调查尚未查结、稽查人员未制作《税务稽查报告》、涉税事项尚未有结论等案件,审理部门均不予受理。对审理部门退回补证的案件,稽查实施部门未作出补充稽查报告的,审理部门也不予受理。 2.审核涉税案件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立案。未经立案查处的案件,审理部门应审核是否符合不立案的标准,对达到立案标准但未立案的,应敦促稽查实施部门补办立案手续后再提请审理。 (二)案卷审核 审理部门在接受案件时,要对稽查实施部门提交的税务稽查案卷容是否与提请审理的容相一致,税务稽查案卷是否已经经过整理、归纳,移交的资料是否完整、齐全,有无短缺、遗漏加以审核。对不符合提请审理要求的案件,审理部门应退回稽查实施部门补正后再送审。 (三)受理手续 稽查实施部门送审的案件全部符合审理要求,审理部门必须受理。稽查实施部门送审时应填写交接单;送审、接收双方人员应认真核对案件资料的名称和份数。并在交接单上签名盖章,明确责任。对稽查实施部门送审的案件,审理部门应及时登记审理台账,进入待审理阶段。 (四)人员确定

依托科技手段 创新稽查方式 全面提高税务稽查工作效能——全市国税系统征管经验交流材料

依托科技手段创新稽查方式全面提高税务稽查工作效能——全市国税系统征管经 验交流材料 依托科技手段创新稽查方式全面提高税务稽查工作效能 **市国税局稽查局 今年以来,我们按照科技加管理这一主线,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与北京诺德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联手成功开发了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数字化税务查帐系统”,实现了稽查方式由传统“手工模式”向现代“数字模式”的变革,有效地提高了稽查质量和效率。 一、坚持创新理念,明确开发目标,推动税务稽查方式实现新一轮变革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依法行政地全面推进,对传统的税务稽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为此,我们坚持创新管理理念,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优势,展开了新一轮的稽查方式的重大变革,全面提高税收稽查质量和效率。 (一)信息技术发展和稽查手段落后的矛盾成为改革稽查方式的动因。当前,计算机技术全面普及,企业财务、会计电算化进程日益加快。据统计,目前,我市企业纳税人中

已有近700户实行了会计电算化,这部分企业入库税款占全市总收入的65%以上。因此,抓好了实行电算化企业的管理就抓住了主体税源。而抓好电算化企业的管理必须要有相应的电算化管理软件和措施。同时,随着国税机关的征管户数越来越多,稽查业务量不断加大,稽查力量不足与稽查任务多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传统的手工查帐方式费时、费力、效率不高,适应不了新形势对稽查工作的需要。而目前国内为数不多的查帐软件存在着“查帐局限性大”、“取数能力差”、“易用性差”、等诸多问题和不足。因此,开发运用先进的税务查帐软件已刻不容缓。 (二)坚持以人为本、科技领先和持续改进是软件开发的主旨。为开发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精品查帐系统,我们坚持以人为本,依托先进信息技术,按照简便易行和持续改进的原则,确立了三条开发宗旨。一是起点要高,力争人人都说好。现行各类征管软件基本上是三分之一的人说好用,三分之一的人说不好用,三分之一的人说基本好用。其根本原因在于软件功能实现方式单一,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软件就要升级。为此,该软件在功能实现方式上要灵活,具备自行持续改进的特点;二是“傻瓜式”操作,做到人人都会用。只要掌握基本的计算机知识就能操控自如;三是智能化取数,保证人人都能用。不用安装采集软件就能获取信息。据此宗旨,我们组织11名稽查骨干经过反复探讨,设置了600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修订稿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 稽查工作规程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 (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 (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新形势下税务稽查创新与实践

新形势下税务稽查创新与实践 日期:2011-01-10 作者:襄阳市国家税务局【选择字号:大中小】 一、税务稽查改革创新路径之一:“以案说查” 主要做法:一是健全制度,规范“说”的要求。重点健全三项机制,即:典型案件一案一析制、行业检查分类剖析制、规范管理考核制。二是加大力度,明确“说”的重点。力求说实话、亮实情、出实招。坚持说查案经验不留余地;坚持说管理漏洞不留空隙;坚持执法责任不留情面。三是拓展广度,丰富“说”的形式。做到组织干部集中说,质量评选竞赛说,搭建平台网上说。四是注重深度,增强“说”的能力。力求讲之能懂,懂之能用。通过经验手册化和指标要点化,大力支持提高稽查人员评估能力,提高评查质效,减轻干部负担。 推行效果:一是“说”出了税收的新潜力。通过“以案说查”,不仅找准了企业逃税的新动向和新手段,而且找准了我们内部管理的薄弱环节。据统计,2009年稽查部门共向征管部门提供疑点对象1700多户,征管部门通过评估,共挖潜税收6000多万元,有效弥补了全市税源不足的状况。二是“说” 出了管理的新机制。襄樊市国税稽查局通过“以案说查”,促进了管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特别是2009年初,稽查部门针对企业利用会计核算软件和物流管理软件隐匿销售收入,逃避纳税义务这一新动向,及时向征管部门予以反馈,并提出了加强会计电算化企业税收管理的建议。仅此一项就增加税款2600多万元。三是“说”出了干部的新能力。通过“以案说查”一大批干部在实践中得到了锻炼、在认识中增长了才干、在学习中掌握了技能,队伍素质产生了新的飞跃。 二、税务稽查改革创新路径之二:“以案说法” 主要做法:通过稽查部门以往查结的涉税违法案件作为教材,以广大纳税为对象,对其开展针对性的纳税辅导和政策服务,同时进行警示教育,从而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的提高,减少纳税人涉税违法风险。襄樊市国税稽查局通过四种灵活实用的“说法形式”,在全市范围内对广大纳税人开展“以案说法”活动,即一般案件现场说法,对不具有普遍性且性质较为轻微的案件的涉税违法问题,稽查人员边查边宣传,做到检查一户,宣传一户,查出一个问题,解决一个问题,发现一个潜在隐患,及时作一次提醒;共性案件行业说法,对涉税违法问题和特点具有普遍性、行业性的案件,通过对其进行分税种、分类型、分环节的深刻剖析,汇编成册,制作宣传制品,广泛宣传和教育,从源头上规避涉税违法风险,做到检查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的税收秩序;典型案件曝光说法,对涉税违法问题大且违法性质恶劣的大案要案,利用多种形式在系统内外网络、宣传栏、工作场所公开曝光,收到了查处一案,震慑一片的良好效果;风险案件跟踪说法,注重通过征管互动平台发布的相关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增值税、所得税纳税评估预警值,坚持将发案率较高、案件线索指向较为集中行业,及时安排稽查人员以“稽查调查” 的方式深入企业实地核查,对调查属实的违法违规涉税业务处理问题,及时说之以法,晓以利害,督促企业依法纠正调账,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养痈为患”遭受税务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的追究。 推行效果:一是纳税遵从显著提高。通过“以案说法”设身处地帮助纳税人分析税务违法行为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和企业信誉损害账,促使纳税人自己在加法和减法、

看看税务稽查是如何查你的账!-房地产篇(老会计人的经验)

看看税务稽查是如何查你的账!——房地产篇(老会计人的经验) 本案特点:本案背景相当复杂,曾给稽查局领导和检查人员都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和检查难度。最后,检查人员在市局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突破多重困难,顶住多方压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偏不倚,处理处罚合法、合理。本案实施了听证程序,取得了比较成功的效果和影响力。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本案为T市局督办的群众实名举报案件(省局也多次接到群众举报,一直关注着案件的进展),举报信中反映D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存在建筑发票多开、销售发票少开、利润不实等现象。考虑到该单位2001-2002年基本为筹建阶段,2003年开始才有预售发生,因此检查人员决定于年1月21日开始对D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2003-2007年的涉税情况实施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D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4月30日,股东为H(占50%)、Z(占25%)、Y(占25%)。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该单位自成立以来共开发了三星二期(包括繁锦公寓和锦绣苑)、佳园东区、佳园西区四大楼盘,检查人员进点检查时,除佳园西区刚开始预售外,其余基本已销售完毕。 二、检查过程及采取的检查方法 (一)实施检查前的预案 接到检查任务后,检查人员在查前做了一定的基础工作: 1、从《税友2006》户管资料库中调阅该单位的基本信息,对其纳税申报情况有了初步了解; 2、以业务咨询的方式口头约谈某些比较熟悉的建筑业老板,从侧面了解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企业之间工程款的开票和结算等有关情况,使心中有底。 3、专门针对此案进行了查前讨论分析。根据省局有关房地产行业检查的要求,结合举报信中的内容,一致认为该案比较棘手,要想把该案查深查透,就必须对该单位近几年所涉及的开发项目来

税务查账的方法、重点与流程

税务查账的方法、重点与流程 一、税务检查方法: 财务指标分析法、账证核对法、比较法、实物盘点法、交谈询问法、外调法、突击检查法、控制计算法 二、税务稽查选案中的重点税收指标: 1、税收负担测算:税收负担率=应纳税额÷计税依据×100% 出口企业税收负担率: 影响税负率的重要因素: 2、销售额变动率分析: 销售额变动率=(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100% 3、毛利率分析:销售毛利率=(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收入×100% 是否存在本期销售毛利率较以前各期或上年同期有较大幅度下降的问题 4、本期进项税额控制数=[期末存货较期初增加额(减少用负数)+本期销售成本+期末应付帐款较期初减少数(增加额用负数)]×主要外购货物的增值税率+本期运费支出数×7% 5、应出产量=实际耗用的材料数量÷单位产品消耗定额(测定关键原材料、核心部件) 如当月实际耗用量10000吨,单位产品耗用0.2吨,则应出产量=10000吨÷0.2吨/件=50000件 检查“产成品”科目借方入库数量=40000件,可能存在的问题: (1)、领用材料未全部用于生产(2)、完工产品未入库即销售 以某一行业的生产加工企业为例,选取“原材料”作为控制物件,推算“应税销售额控制数”,

进行比对分析。假设该企业某期采集的信息资料:原材料消耗1000吨,单位产品原材料消耗定额10,平均单价1500元/吨,产销比例为80%,申报销售收入8万元。 本期产品产量=本期原材料消耗量/单位产品原材料消耗定额=1000吨/10=100吨。 本期销售数量=产量×产销比例=100吨×80%=80吨。 应税销售额控制数=本期销售数量×平均单价=80元×1500元/吨=120000元。 应税销售额控制数120000元>申报销售收入80000元,初步判断可能存在帐外经营、瞒报销售收入问题。 三、税务稽查流程与稽查各阶段企业注意的事项 (一)稽查对象的确定(选案) 1、计算机选案指标: 增值税有关选案指标: 进项税额-销项税额>0连续超过三个月 销售税金负担率低于同行业平均税负率(或低于同行业最低税负控制线) 销售税金与销售收入变化幅度不同步 销项税金与进项税金变化幅度不同步 企业所得税选案指标: 销售利润率(纵向比较大幅下降、横向比较明显偏低) 销售毛利率、销售成本利润率、投资收益率 人均工资额(=工资总额÷平均职工人数) 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本期折旧额÷平均固定资产原值) 综合指标:销售收入变化幅度>30% 六个月内累计三次零负申报

税务稽查经验交流材料.docx

税务稽查经验交流材料 新中国的税务稽查事业是伴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步伐一步一步地走向辉煌的!回首过去的时光,团结拼搏、创先争优是我们成长的不竭动力;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宣扬忠诚敬业,务实清廉的稽查文化是我们取得成绩的不二法门;从各项工作的稳步推进到再上新台阶的跨越发展,内强素质和外树形象是我们发展的根本,我们以专业的办税水平,在探索中磨合,在历史中跋涉,在拼搏中发展,写出了一页页精彩华章,奏响了一曲曲创历史新高的交响乐,有力地促进了的经济快速发展。 201X年,我局在县局党组和市局稽查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相关单位的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年初工作的总体思路,以“服务规范、管理有序、促进和谐,推进发展”为工作总旨,以“把每一项工作做精做细,尽心尽责,全力以赴”为责任,以“风险稽查推进年”为年度工作主题,以“深化品牌服务、促进税企共赢”为活动载体,把推进风险稽查作为主线,把人才和创新作为抓手,把加强体制机制建设、稽查文化建设和内外协作建设作为了保证,科学细化了工作目标,合理制定了工作计划,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共组织检查48户企业,已查结42户,在查6户计划12月底前全部查结,已查补入库税款、罚款、滞纳金978万元。组织企业自查入库税款、滞纳金135万元。在组织检查的48户企业中,符合省、市大要案标准30万元以上的有10件,已上报大要案资料8件,大要案检查数量目前位居全市第一,从而实现了以查促收、以查促管、以查促查、以查促改的新突破,全面开创响水国税稽查工作发展新局面。 一、注重思想渗透,让思想认识从“入耳”走向“入心” 只有把文化渗透到人们的思想中去,成为指导和引导人们进行实践的旗帜,才能够深入人心。201X年,我局以建立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的干部队伍为目标,以“深化品牌服务、促进税企共赢”为活动载体,通过多渠道、多角度的引导方式,树立了观念,强化了稽查队伍,提高了整体素质;一是通过深入开展权力观教育,从防范教育、制度约束、税风税纪、监督检查等多方面入手,引导干部职工深刻剖析错误思想和模糊认识的巨大危害性,加大了反腐败和廉政建设力度,坚持做到了抓学习教育到位,抓制度建设到位,抓重点防腐到位,抓领导带头到位,不断增强了干部自我约束和拒腐防变的能力,使干部职工产生了归属感、认同感,激发了他们的创造力与工作积极性。二是加强了对税收运作全过程、全方位、特别是对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重点人的监督制约,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有效铲除滋生腐败的温床和土壤。三是通过多方位、多形式、多渠道的学习教育培训活动,干部综合素质明显提高,敬业意识、服务意识、法治意识、廉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编辑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税务稽查步骤

税务稽查步骤

税务稽查步骤 税务稽查包含选案、实施稽查、审理、执行四个部分。 ?选案 确定税务稽查对象是税务稽查的重要环节。目前稽查选案分为:人工选案、计算机选案、举报、其他等。 人工选案的基本方法是抽样。实施抽样又分为随机抽样和非随机抽样。在实行抽查选案时,一般都采用随机抽样法,它是按照概率规律抽取稽查对象的一种方法。 计算机选案的指标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分行业生产经营指标平均增长值分析、分行业财务比率分析、企业常用财务指标分析、流转税类选案分析、企业所得税税前限制列支项目指标分析、进出口税收指标分析、税收管理指标分析等。 举报是税务机关发现案源最多的一种途径。 其他选案方法指:转办、交办等。 ?实施稽查 税务稽查实施阶段是税务稽查工作的核心和关键环节。税务稽查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权限实施。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之前,除另有规定之外,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查对象,向被查对象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并由收件人

填写送达回证。税务人员在实施税务稽查时可以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询问、调取账簿资料、实地稽查、账外调查和异地协查等方式进行。税务稽查人员在税务查账时,应在《税务稽查底稿》上逐笔如实纪录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账户、记账凭证、金额等细节,全面反映此项稽查工作的情况。税务稽查实施终结,税务稽查人员应当认真整理检查资料,归集相关证据,计算补退税款,分析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立案查处、未经立案查处以及稽查中发现的问题等不同情况,决定实行一般工作程序或简易工作程序,并分别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稽查结论》。 ?审理 税务稽查审理,是税务稽查机构对其立案查处的各类税务违法案件在实施稽查完毕的基础上,由专门组织或人员核准案件实施、审查鉴别证据、分析认定案件性质,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稽查结论》的活动过程。 税务稽查审理主要包括: (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2)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合法; (3)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审理终结的处理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

最新稽查经验交流(精选多篇)

稽查经验交流(精选多篇) 第一篇:地税稽查经验交流材料 提高稽查效能近年来,税务稽查力度不断加大,对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保证税收收入稳定增长起了重要作用。但是,稽查人员都有检查难,处理更难,执行难上加难的切身体会。执行是税务稽查的最后环节,也是关键环节。只有稽查案件都得到有效执行,才能充分发挥税收稽查职能作用,体现税法刚性。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在税务稽查工作中,总还有一些稽查案件难以执行到位,这不但有损稽查部门的权威,更有影响税法的严肃性。为提高案件执行效能,我局就如何加大执行力度,破解稽查案件的执行难题进行了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效。2020年、2020年我市稽查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分别为2938万元、3230万元,入库率分别达到95.1%和97.3%。现将我局就如何破解稽查案件执行难、提高执法效能谈几点做法和体会: 一、认真分析执行现状,理清工作思路,加大执行力度 (一)理清执行思路。思路清、方法对是做好执行工作的基础。为破解案件执行难,我们经常阶段性地就对稽查案件执行现状进行认真分析,找出执行难的根源。经过分析认为,造成执行不到位的原因:一是纳税观念淡薄。由于种种原因,人们依法纳税的思想观念还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转变,许多纳税人并不认为偷税、

欠税可耻。有的被查户对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往往以资金紧张为由,能拖则拖,能少则少,能不交则赚,总是想方设法蒙混过关。二是案件执行不力。体现在对被执行者跟踪、督促不力,有的由于“人面人情”,执行人员不愿为公事得罪、结怨于人,或出于对效益不好单位的同情,没有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稽查案件无法执行。三是地方政府干预。对所谓的“外资企业”、“重点企业”有时地方政府会以“涵养税源”、“蓄水养鱼”、“借鸡生蛋”为理,以保护招商引资环境为由,要求税务机关不要过于“苛刻”,甚至对查出的税款也为他们“说情”。此外,有些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擅自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也为稽查案件执行加大了难度。为破解这一难题,我们结合税收专项检查,要求稽查人员认真开展稽查创新,大胆探索执行办法,加大执行力度,保证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二)找准执行重点。根据以往的经验,我们注意到稽查案件执行不到位主要发生在以下企业:一是经济效益差的企业。因这类企业往往债务缠身,举步为艰,面对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已无力缴纳。二是处罚较重的单位。这类单位由于偷税性质恶劣,稽查部门对其处罚较重,偷鸡不成蚀把米,尽管无可抵赖,但心不悦口不服,对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总是拖而延之。三是“轻装上阵”的企业。这类单位只是租用场地办公经营,经营方式简单,待到税务稽查查出偷税问题时,往往是逃之夭夭。四是

税务稽查相关文件

一、税务稽查相关文件 1.最基础最重要的税收法律法规汇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 细则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 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 、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 2018〕1号)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 1号) 11.《最高法关于审理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解释》(法释〔2002〕30号 )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法释〔2002〕33号)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 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 14.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 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 15.《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 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1〕47号) 16.《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10号)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8.《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总局令第21号) 19.《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 20.总局令第7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21.总局令第9号(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22.总局令第30号(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23.总局令第43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24.《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 25.《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第1 8号令) 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浅议税务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浅议税务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摘要】一直以来,税务稽查在规范税收秩序、维护税收公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的成效也是有目共睹的。但我们也应清醒地意识到,要服务经济发展的新常态,适应向纵深发展的税收风险管理大趋势,要构建更加契合税收地位的税务稽查体系,还需要我们脚踏实地、锐意改革,为税务稽查工作开创更为辉煌的明天。本文分析了税务稽查工作目前存在问题,并根据问题提出了改进建议,以期为税收现代化的实现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 【关键词】税务稽查问题改进建议 一、稽查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 1、稽查职能定位 如何在税收风险管理导向下的税收征管模式的构建中定位税务稽查,处理好税务稽查与狭义的税收征管之间的关系,是稽查定位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本人认为,目前税务稽查与征收管理职责划分不明确,不仅使税务稽查执法的独立性受到影响,更重要的是在与征管部门的协调中降低了税务稽查的效能,一方面,征管和稽查部门自成一体、各自为战,没有建立起系

统规范的工作衔接和联系制度,尚未将双方的工作融合到全方位全流程的税收风险管理体系中,影响了税务稽查效能的发挥;另一方面,征管和稽查部门都没有摆脱本位主义的桎梏,特别是征管部门总认为稽查部门查出的问题就是征管工作不到位,对稽查工作有看法,也不积极配合,甚至出现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争抢税源的情况。 2、稽查管理体制 从稽查管理体制上看,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没有处理好稽查“四分离”与提高稽查工作整体效能之间的关系。“四分离”强调的是稽查内部各环节各司其职、相互制约,这种体制无疑使税务稽查工作向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迈进了一大步,但在实际工作中,选案的不检查、检查的不审理、审理的不执行,都从自己的考核指标出发对待工作,或多或少地存在着选案质量不高、审理效率低、执行入库难等情况,影响了稽查工作的整体效能。二是区县稽查局身处既要查处区县所属纳税人,又要听命于区县局的尴尬境地。从全国大部分地区看,仍有大量区县稽查局存在,这些区县稽查局的机构设置是置于区县税务机关设置的总框架之下的,无论是人员调配还是资金使用,稽查局都无权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度的调整,这

应对税务稽查,纳税人有这13项权利!(老会计人的经验)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应对税务稽查,纳税人有这13项权利!(老会计人的经验)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它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税务稽查局有权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检查权力,但同时被查企业也依法享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诸多权利。被查企业完整准确地掌握和理解享有的各项权利,是正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争取减少各种不必要损失的前提条件,这对被查企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被查企业在接受税务稽查时,主要有如下权利: 1、有了解税法的权利。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因此,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法宣传的义务,被查企业在接受检查过程中,有权向税务稽查人员咨询有关税收政策,尤其是针对税务稽查人员查出认定的涉税违法事实,被查企业人员更有权询问相关的法律规定,税务稽查人员有义务进行解答。 2、有要求保守秘密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稽查人员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保密的范围是被查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税收违法行为不在保密的范畴。 3、对违反法定程序进行的税务检查,有拒绝检查的权利。 税务检查人员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如果不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纳税人有权拒绝检查。并且这种拒绝不会受到行政处罚。 4、有要求有关人员回避检查的权利。 税务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被查企业有权要求他们回避。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5、有要求及时退还被调取的会计资料的权利。 税务稽查人员调取账簿及有关资料时应当填写《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并

增值税税务稽查程序

增值税税务稽查程序 ?(一)税务稽查目标 (1)确认实现的销售额及销项税额申报是否准确完整。 (2)确认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真实、合法。 (3)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是否合法。 (4)确认适用的税率是否准确无误。 (5)确认应缴增值税额计算是否准确,申报是否及时。 (6)确认其进项税留抵税额是否真实、合法。 (二)税务稽查步骤与要点 1.销售额的税务稽查程序 (1)执行或导入收入项目的一般税务稽查程序,确认应税销

售额是否完整准确申报。 (2)执行或导入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长期投资、职工福利费、营业外支出等项目一般税务稽查程序,确认视同销售额是否完整准确申报。 (3)汇总上述税务稽查步骤的结果,建立本项目的税务稽查结论。 2.销项税额的税务稽查程序 (1)结合销售额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稽查程序,审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入账数及入账时间是否与实现的销售额相适应。 (2)根据销售额税务稽查的分类结论,审查适用税率是否准确,是否正确使用不含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3)执行往来类以及成本、费用、支出类项目有关的税务稽查程序,确认价外费用是否计入应税销售额申报。 (4)汇总上述税务稽查步骤的结果,建立本项目的税务稽查

结论。 3.进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税务稽查程序 (1)索取或编制进项税额分析表,并与进项税额明细账调节核对。 (2)结合存货及费用类项目一般税务稽查程序,审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入账数及入账时间是否与实现的购进额相适应。 (3)索取或编制准予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清单,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稽查程序,确认已入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真实可靠性。 (4)索取或编制准予抵扣普通发票或收购凭证清单,审查其合法性。 (5)抽样检查已计入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普通发票或收购凭证是否错误列入不可抵扣项目:购进固定资产、购进非免税农业产品、直接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购进货物或劳务、直接为免税项目购进货物或劳务、直接为工程项目购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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