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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严格商业办公类项目规划建设行政审批的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严格商业办公类项目规划建设行政审批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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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严格商业办公类项目规划建设行政审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公告》(京建发[2017]第112号)(以下简称“公告”)文件精神,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规划建设管理,现就严格商业办公类项目规划建设行政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告”中“开发企业新报建商办类项目”指全市范围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商业、办公类项目。

二、“公告”中第二条“最小分割单元不得低于500平方米”,按照单层套内建筑面积核算。

三、建设单位在2017年3月26日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应按“公告”要求修改设计方案后,重新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规划建设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商业办公项目的监督执法,重点检查商业办公类项目是否按照规划要求进行设计和是否按照规划审批图纸进行施工;对于发现涉嫌改变原规划用途的工程,规划建设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整改。

五、建设项目在取得施工许可后,方可申请商业办公类项目房产测绘成果审核。

六、规划、住建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环节,要严格审查工程项目是否按照规划用途完成施工,对于预留孔洞、预埋管线等涉嫌改变为居住等其他用途的项目,相关部门不予验收。

七、有关部门在执法检查或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应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五条要求,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八、对于违反土地出让合同内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违法行为,规划国土部门依法收回土地,并限制其在本市土地市场参与竞拍其他土地。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2017年4月18日

来源: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e1887295.html,/fg/detail2041204.html

北京市平谷区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平谷区市政管理委员会 平谷区政协三届二次会议 第43号提案的办理报告(C) 付强委员: 您所提出的关于“尽快解决都丽豪廷小区5号楼冬季供暖温度不达标”的提案收悉。我单位对此情况进行了调查和分析,现做如下答复: 一、负责都丽豪廷供暖的单位是平谷区供暖中心承平园供暖站,该供暖站的上水和出水温度均达标,造成都丽豪廷小区5号楼冬季供暖温度不达标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筑施工单位安装室内供暖管道及散热器质量较差,如管道堵塞、变形及散热器进出口方向接反的情况。导致管道流通截面积较小,致使采暖用户室内散热器水流量及循环速度减小。所以影响散热器的散热效果。 2、建筑物内供暖主立管管径规格较小,供暖系统水循环流量不够,不能完全满足室内供暖温度的要求,影响供暖效果。 3、采暖用户私自拆改散热器、扩大采暖面积及采暖设备,也影响供暖效果。经供暖中心调查,都丽豪廷5号楼90%以上采暖用户对室内供暖设施私进行了更改。根据《北京市住宅锅炉管

理规定》(市政府15号令)第九条中第二款规定:采暖用户不得擅自增加散热器、扩大采暖面积或者拆改室内采暖设备。如果住户违反本规定,根据《关于用户室温检测暂行标准》(市政管委433号)第七条的规定,用户擅自更改暖气设施的,供暖单位不能保证用户室温达到16度的标准。 二、鉴于存在上述现象,我委将加大行业监管力度。今后将参加新建小区的综合验收工作,对小区的供暖设备、设施进行验收,确保各项技术指标达到国家规定,确保小区供暖设施投入使用后能达到供暖温度。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二OO八年五月九日 主管领导签发: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张利民、郝文杰 69988442 委员意见: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直属单位简介 单位名称:天津市房产总公司 机构职责:1980年经市编委批准成立,为处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全市4400万平方米(直管公产1800万平方米)直管公有住宅房屋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市内六区直管公房统一进行经营和修缮管理,按政府制定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制定租金使用计划,保证房屋使用安全。 地址:和平区睦南道50号 邮编:300050 联系电话:23022825 单位名称:中国房地产杂志社 机构职责:1984年3月经市建委批准成立,为处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中国房地产杂志的编辑、发行和局修志编史工作。 地址:和平区南海路和安里6号 邮编:300050 联系电话:23285501 单位名称:天津市国土房管局供热办公室 机构职责:1992年3月经市局批准成立,为处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房管系统民用建筑集中供热管理。贯彻执行国

家、市政府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并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负责房管系统供热单位的资质审查;负责制定房管系统供热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供热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和技术交流,同时负责房管系统热价管理。 地址:河西区围堤道55号 邮编:300201 电话:23110364 单位名称:天津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机构职责:1993年8月经市编委批准成立,为处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通报房屋拆迁信息;草拟本市房屋拆迁的规章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加强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对申请设立房屋拆迁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监证委托合同;检查指导房屋拆迁活动;对房屋拆迁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技术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对全市房屋差遣有关数据及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工作;处罚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行为。 地址:和平区彰德道10号 邮编:300042 电话:23110542 单位名称:天津市土地交易中心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地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标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标准 【发文字号】京政管发[2008]4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2.01 【实施日期】2008.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区 责任标准(试行)的通知 (京政管发〔2008〕49号) 各相关区县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要求和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落实我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制,市市政管委、市农委研究并制定了《北京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标准》(试行),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切实提高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质量水平。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二月一日

北京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标准 (试行) 1.1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十一五时期环卫专业规划》和《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划》,规范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地区。 1.3 各级农村环境工作行政部门和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1.4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地区的环境卫生工作规划,健全区、乡镇、村各级环境卫生管理体系。区县农村工作行政部门、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订相应的环境卫生工作计划,制定管理规范,建立监督管理机制。 1.5 按照各级财政统筹安排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地区环境卫生建设和管理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地区环境卫生日常维护管理需要,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促进环境卫生事业发展。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市规发〔2006〕851号,2006年7月10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关于发布《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 市规发〔2006〕851号 (2006年7月10日) 为了规范建筑设计行为,明确我市容积率指标的计算方法,我委制定了《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该规则仅限于设计单位计算容积率指标时使用,建筑面积的计算仍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为解决建筑容积率计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现予发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十日 附件:《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一、容积率系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商。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地下有经营性面积的,其经营面积不纳入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下列规定执行。 二、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米(2.7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7.6米(2.7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三、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5米(3.3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8米(3.3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四、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6.1米(3.9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10米(3.9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五、计算含阳台建筑的容积率指标时,阳台部分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六、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以上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七、住宅、办公、普通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及屋顶,独立式住宅建筑和特殊用途的大型商业用房,工业建筑、体育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类建筑暂不按本规则计算容积率,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北京市石景山区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石景山区市政管理委员会 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法定的行政机关 主体名称:石景山区市政管理委员会 依据: 1.《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4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2.《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5条第2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燃气行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3.《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市市政管委是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热力设施管理工作。” 4.《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第3条“市市政管委是本市住宅锅炉供暖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锅炉供暖的日常管理工作。” 5.《北京市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规定》第3条第1款“市市政管委是本市加气站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加气站

的日常管理工作。” 6.《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第3条“市和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扫雪铲冰管理的规定》第2条“市和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扫雪铲冰工作的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 8.《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21条第3款“对高(快)速公路、长安街延长线(东起复兴门西至首钢总公司东门路段,西起建国门东至通州镇东关大桥路段)、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五环路、六环路两侧和首都机场、市区内火车站周边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特许经营招标、拍卖工作,由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公共场所的户外广告设施特许经营的招标、拍卖工作由其所在地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9.《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第3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工作,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

现状及分析 -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1.现状及分析 1.1村庄自然条件 蒋家堡村属大陆性季风气候,处于温暖较湿润气候区,冬季多西风,夏季炎热多雨,年平均降雨量为400毫米,多集中在七、八月份;年平均气温为6℃~8℃,较北京市年平均气温低5℃~7℃;全年无霜期155天左右。 村庄地处延庆盆地冲积平原,地势平坦,土壤为潮土,属冲积洪积物,质地肥沃,宜耕种。 根据国家地震局、建设部发布的《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年)》,属于地震烈度七度区。 1.2区位条件 蒋家堡村位于延庆县延庆镇东北部,距延庆县城约5公里,村西距旧110国道约1公里。村庄东与双营村相邻,西与唐家堡村相连。 1.3现状人口 根据2007年人口调查,蒋家堡村下辖231户,户籍人口469人。其中农业人口396人,占总人口的84.4%;非农业人口73人,占15.6%。 农业人口中有劳动力188人,其中从事一产37人,占总劳动力的19.7%;从事二产5人,占2.7%;从事三产146人,占77.6%。 村民普遍文化程度不高,七成以上为初中文化程度以下。 1.4村庄经济 2007年,全村总收入190万元,其中第一产业36万元,占三次产业收入的18.9%;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共收入154万元,占三次产业收入的81.1%。农民人均纯收入7945元。 第一产业:果树(杏和李子)(主导产业),该村90%以上的村民都以收获、销售杏和李子为主要经济来源。2007年,该村果农人均收入5000余元。千亩果园已成为该村的主导产业。 第二产业:村庄内有北京长城众和门窗有限公司,效益不太理想,目前属于半歇业状态。 第三产业:目前村内只有三家小商店,为村民所开,主要服务于本村居民。蒋家堡村民俗旅游业现状不具规模,只有在村口处有一处村民开的春长旅游农家乐园。1.5土地 1.5.1村域现状用地 全村村域面积168.52公顷,其中耕地65.67公顷,园地80.01公顷,林地5.46 。 1.5.2村庄现状用地 蒋家堡村现状建设用地12.71公顷,人均建设用地为271平方米。 从以上指标看出,人均建设用地、人均居住建筑用地指标都远远高于《村镇规划标准》的额定指标,土地浪费现象较严重。 1.6住宅 村内房屋建筑比较整齐,17%左右的房屋建于1970年以前,主要有生坯砖瓦构成;36%的房屋建于1970年-1980年;36%的房屋建于1980年-2000年,全部为砖瓦水泥结构;11%的房屋建于2000年以后,为砖瓦水泥钢筋结构,采用铝合金门窗,房屋高大宽敞,大多数村民院落总面积在150—250平方米,闲置房屋近10户。1.7公共设施现状 村内有村委会办公室近6间。村委会院内有一处篮球场地。有健身公园一处,约4000平方米。3处便民商店。卫生所一处,公厕一处。 1.8基础设施现状 道路状况: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主要道路长度2000余米。村内街道全部硬化,硬化面积13500多平方米。 给水:村庄现有自备井2眼,饮用井水,通过水塔蓄水通入各户,自来水管道为上世纪70年代埋设。 电力:电力设施基本满足需求,电线采取空架的方式。 电信:电话基本已在全村普及,电视信号由室外天线接收,安装有线电视。 排水及污水处理:无排水系统,污水自然排放。厕所基本为自建旱厕,2005年进行对厕所改造,现已改造成水冲式厕所近五成。 卫生及垃圾处理:村内有垃圾箱1个,垃圾池2个,小型垃圾中转站一座,村内垃圾有专人收集,送到指定垃圾箱,由县里统一收集处理。 生活燃料:生活燃料主要以煤,秸秆为主、煤气为辅。 交通工具:村内机动车、农用车共计26辆,于自家停放。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用户室温检测暂行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用户室温检测暂行标准的通知 京政管字[2003]433号 为加强本市供热行业管理,保障用户切身利益,维护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供热服务质量,建立科学、合理的室温评测机制,对用户室温检测暂行标准如下: 一、测温时间:在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之间,每月的5日、15日、25日进行( 遇节假日顺延)。如遇天气等特殊因素,按照市市政管委的统一要求进行加测。每年的11月15日下午3点前,各区县所属供热单位将测温结果报区县供热管理办公室;11月15日下午5点前各区县供热管理办公室、市属各大专业供热单位将测温结果汇总后,报市市政管委供热管理办公室。 二、测温地点:选择人员长时间滞留、活动频繁的房间,如起居室、卧室等,阳台、厕所、过道、楼梯、电梯间不能作为测温地点。测温点要选择距地面1.5米以上内墙范围内测量。 三、合格标准:测量地点的温度应为18℃±2℃,不低于16℃即为合格。 四、测温工具:必须选择经过计量部门检测合格的测量表。 五、抽测比例:要选择供热系统中间和末端具有代表性的建筑物,分别取顶、中、低层不同朝向的房间,抽测用户室温。抽测比例为: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内的按3%;101-500万平方米按2%;501-1000万平方米以上按0.5%进行检测。用户室温合格率应不低于98%。 六、测温记录:各区县供热管理办公室、供热单位(企业)要使用由市市政管委供热管理办公室统一监制的测温表。对涉及经济赔偿的供热质量投诉,必须有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供热单位(物业房管单位)和用户三方见证签字的现场实测记录。 七、以下情况不能保证用户室温达到16℃的标准: (一)用户未经供热单位(企业)的同意,擅自更改暖气设施的(包括暖气片、管道、阀门等); (二)暖气设施被装修包裹在内的; (三)暖气设施表面有覆盖物的(如衣物等); (四)用户房间的门窗未能完全关闭的或者门窗玻璃有破损的; (五)室外气温降到日平均-9℃以下时。 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40803 【实施日期】19940901 第八条供暖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必须保证供暖,并根据实际情况或者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提前或者延长供暖。 (二)供暖期间实行每天24小时连续供暖,保证采暖用户的室内温度不低于16℃。 北京11月7日起试点火供暖服务热线开通2008年10月15日15:43:49 来源:京华时报 记者昨天(14日)从北京市市政管委供热办获悉,11月7日起,全市试点火开始,本市供暖服务热线62357575将面向社会开通。但在11月15日之前的试点火期间,供暖服务热线将主要接受政策咨询。11月15日正式点火之后,才接受供暖投诉。 同往年一样,今年本市供暖服务热线62357575将在试点火当天开通,但市政服务 热线12319目前可接受市民的供暖政策咨询等问题。在11月15日之后,供暖服务热线可接受居民遇到家里漏水、暖气故障等问题投诉;如果家里温度不足16度,市民可打电话投诉;认为供暖收费标准与规定不符,市民也可打该电话咨询。今年本市调整完善了对困难群体实施供暖救助的具体办法,建立了供暖应急专项资金,对低保户等特殊人群,以间接燃料实物救助方式保障其正常采暖,并继续重点对机关、商场等公建设施严格控制超温运行。 此外,本市还落实了应急抢修预案及队伍,充实市、区两级27支供暖应急抢修队伍,并进行演练。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808号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物价局 京国土房管拆[2003]808号 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物价局,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为规范本市房屋重臵成新价评估行为,合理确定各类房屋的重臵成新价,根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和本市实际情况,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对原?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北京市住宅楼房估价技术规范?作了修订,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房屋重臵成新价的评估。 ????二、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进行房屋拆迁时,需要对被拆迁房屋重臵成新价进行评估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三、平房、中式楼房重臵成新价评估的分值,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八个城近郊区为227元/分,其他远郊区(县)为182元/分。 ????四、本标准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和市物价局1996年11月 1日?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的通知?(京房地评字〔1996〕573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年1月7日?关于实施〖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有关拆迁问题的通知?(京房地拆字〔1997〕第018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和市物价局1999年7月6日?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楼房估价技术规范〗的通知?(京房地评字〔1999〕655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房屋重臵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目录 ?? ??第一章总则 ????1-1 〔立法目的和依据〕1-2〔适用范围及重臵成新价定义〕1-3 〔估价技术路线〕?1-4 〔未列入的项目〕 ???? 第二章平房、中式楼房重臵成新价评估 ????2-1、〔估价路线、部件及分值〕 ?2-2、〔标准间〕 ?2-3、计算公式: ????(1)砖木结构房屋 ?(2)砖混结构房屋 ?(3)中式楼房 ????2-4、房屋部件计分表 ????(1)屋面计分表(2)屋架计分表(3)墙身计分表(4)门窗计分表 ????(5)顶棚计分表(6)地面计分表(7)装修计分表?(8)设备计分表(9)附属物计分表????2-5、柱高差率表 ????2-6、砖木结构房屋成新评定说明 ????2-7、砖木结构房屋成新折余率表 ????2-8、房屋格扇、护墙板和钙塑板、三合板顶棚成新评定说明 ????2-9、房屋格扇、护墙板和钙塑板、三合板顶棚折余率表 ????2-10、块料面层成新评定说明 ????2-11、房屋暖气、卫生设备或新评定说明 ????2-12、砖混结构房屋完损等级和成新评定说明及折余率表 ????2-13、砖混结构房屋使用年限折余率表 ????2-14、砖混结构房屋装修设备完损等级和成新评定说明及折余率表 ????2-15、附属物据实估价表

201012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市规发[2010]1137号)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市规发[2010]1137号2010年12月6日 各相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高度,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发展构想,落实市委、市政府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总体要求,市规划委、市国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以下简称“四部门”)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简化、便民、规范、服务”的原则,制定了《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从村庄规划制定,乡村建设工程管理,村庄规划建设监督检查以及加强服务保障等方面,明确了有关部门和区县、乡镇政府的职责。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指导意见》印发试行。 请相关区县、乡镇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并按照《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制订具体的工作落实措施。对于执行过程中有关情况和建议,请及时向四部门进行反馈。 特此通知。 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近年来,随着北京奥运会和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庆祝活动的成功筹备举办,城乡经济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农村产业结构和发展方式发生了新的变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首都城市发展已经进入新的阶段。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高度,加快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战略构想,落实市委、市政府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总体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一、推进村庄规划的制定工作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供热设(精)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供热设施竣工验收移交运行有关问题的意见 作者 : 来源 : 时间 :2010-11-03 京政容发〔 2010〕 60号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住房城乡建设委: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21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 2010年 4月 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办法》中有关供热设施竣工验收及移交的相关规定,保障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项目确定供热单位 (一本市新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规划、建设阶段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供热单位。 (二供热单位应当经过供热主管部门的备案登记,并且无不良的信用记录。 (三建设单位应当和确定的供热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当约定以下主要事项: 1、开发建设单位建筑节能质量责任; 2、供热单位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采购及其费用、管理责任等; 3、供热设施验收、移交的责任。 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发布。 (四确定的供热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供热运行管理予以转包。 (五居住区的业主自治组织、物业服务企业、采暖用户应当对供热运行单位的安全、服务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供热运行单位正常的经营活动。

二、供热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依法组织供热单位参与建设项目供热采暖工程的竣工验收。 (一供热采暖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是:供热采暖系统是否具备供热条件; 供热计量装置、温度控制装置的产品质量、安装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规定要求。 (二供热单位对采暖工程分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和供热采暖系统存在影响供热质量的设计、施工、材料等缺陷,应当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三经供热单位确认采暖期内不具备供热条件的, 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办理入住手续; 违反要求办理入住手续的, 由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用户的供热保障责任。 (四新、改、扩建锅炉房、热交换站、供热管线等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供热设施备案变更手续。 在当年需向居民供热的,设施应当在当年 9月 30日前竣工并具备供热条件。不能竣工或不具备供热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供热保障责任。 (五未经供热管理部门同意,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其原有供热方式和减少原有的供热范围。 (六居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 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档案资料。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供热△验收移交△意见 抄送: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京建法[2015]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1.22 【实施日期】2015.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终身 责任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15〕1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升参建单位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

通知》(建质〔2014〕124号)、《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办质〔2014〕44号)、《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4〕1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应当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新开工建设、已开工正在建设的建设工程有关参建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二、对于已经开工正在建设的工程项目,在本实施办法实施日期至2015年3月30日组织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为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供应预拌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筋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实施办法要求及时补签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等有关工作。其他正在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当在2015年3月30日前按照实施办法要求完成有关《授权书》、《承诺书》补签、备案等工作。对于停工的工程项目,复工后30日内应当按照实施办法要求完成有关工作。 三、对于已签署《授权书》、《承诺书》的正在建设或者停工的工程项目,如果签署内容与实施办法中示范文本的内容存在实质性差别,有关参建单位、人员应当重新签署。 四、《承诺书》中的内容应当纳入各单位(企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范围。各单位(企业)应当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督导责任人及时签署《承诺书》,对《承诺书》进行审核并承担责任;对承诺内容履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落实整改。鼓励有关单位进一步细化承诺制度,确保承诺内容落实到位。 五、《承诺书》采用白色A4纸双面打印,文字内容为黑色;签字、抄写部分应当使用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国房[2005]31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5.06.23 【实施日期】2005.06.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修改部分内容的通知》(2006)(发布日期:2006年8月17日实施日期:2006年8月17日)修改 【失效依据】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6月23日深国房[2005]313号)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 行。 编号行政许可事项

1 土地使用权出让 2 特定土地使用权转让 3 房地产预售 4 临时用地 5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核准 6 城市房屋拆迁 7 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 8 矿产资源勘察许可初审 9 采矿许可 10 地图的编制出版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合同内容变更。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第十三条、第十八条; (五)《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1994年6月18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

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 关于二〇一一年三月份环境卫生 考评情况的通报 各街道办事处、北京站管理处、王府井建管办、前门大街管委会、区环卫一、二中心: 2011年3月份,区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依据《东城区市容环境卫生检查考核方案》及《东城区街道环卫所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对各街道、北京站管委会、王府井建管办、前门大街管委会、区环卫一、二中心环境卫生情况进行了考评。现将考评情况通报如下: 第一部分街道 一、综合考评情况 本月17个街道办事处考核平均得分为95.52分,比上月下降了1.53分。其中考核成绩较好的街道是体育馆路98.42分、崇外 98.25、东华门、东花市98.24分。 二、情况说明 (一)日常环境卫生情况

2011年三月份我区环境卫生工作比上月有了一定的提升,各街道都很重视环境卫生监督、检查和清扫工作;也加强了对保洁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同时,在加大保洁、自查力度,以及处理街巷胡同垃圾死角、暴露垃圾、积存建筑垃圾等方面都有一定的提高。体育馆路、崇外、东华门、东花市街道在这方面带了好头。 龙潭、建国门、和平里街道环卫所在日常环境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中,能够认真处理街巷胡同环境卫生,使得本地区内环境卫生问题能够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及时反馈。 (二)自身建设情况 各街道在自身建设方面都有了一定的提高,都在不断的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及其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项基础台帐等。其中,东直门、永外街道表现突出,街道自身建设机制有了一定的提高。对下发的问题单不但能够及时处理,而且反馈的也非常及时。 (三)宣传情况 宣传维护环境卫生、做好“月末清洁日”活动、报道环境卫生日常工作情况信息,是各街道环卫所业务工作的一部分。在这方面各街道都开展的比较好,相对去年有较大的进步。北新桥、东花市、朝阳门、交道口街道在搞好宣传、做好“月末清洁日”工作及相关信息报道方面较为突出,而且在活动前都及时通知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人员参加,协助办好宣传活动,做到了始终如一,增强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交通委员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交通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北京市行业环境卫生监督检查考评办 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京政容发[2011]1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铁路局 【发布日期】2011.03.02 【实施日期】2011.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交通委员会、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北京铁路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业环境卫生监督检查考评办法(试行)的通 知 (京政容发〔2011〕10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市委十届八次全会提出的“精细管理、美化市容”要求,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市市政市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北京铁路局共同研究制定了

《北京市行业环境卫生监督检查考评办法(试行)》,现予印发,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落实责任,确保行业环境卫生责任区干净整洁,打造整洁、清新、优美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为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做贡献。 特此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铁路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北京市行业环境卫生监督检查考评办法(试行) 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为进一步推动行业管理范围环境卫生主体责任及区县属地监管责任的落实,提高全市环境卫生整体水平,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标准,制定本办法。 1、检查考评主体 市市政市容委作为检查考评的主体,组织全市行业管理范围环境卫生日常作业检查考评工作,市垃圾渣土管理处具体执行。 2、检查考评对象 从事高速公路、铁路、河道、园林绿地、建筑工地、城市轨道交通等行业管理范围市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商业用房挂牌竞价招租须知 一、受理竞价申请时限:按照每次公告的时间受理,提前或逾期均 不受理。 二、申请参加挂牌竞价应提交的资料: 1.《挂牌竞价申请书》; 2.竞价保证金收据复印件(核对原件); 3.竞价人身份证明:竞价申请人属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身份证、居住证、计生证,核对原件);竞价申请人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复印件(核对原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4.连锁品牌除提供上述资料以外,还需提供市内开业所有店铺的详细清单(含地址、电话),以备考察核实。 三、挂牌竞价招租规则及程序: 1.在竞价受理时限内,竞价申请人向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租赁中心)提交竞价有关资料和缴纳竞价保证金; 2.竞价申请人应在申请竞价前对应其申请竞价的商业用房缴交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按公示竞价底价租金标准的三个月租金缴交;

租赁中心收到竞价保证金后开具收款收据;保证金在竞价成交后转为租房押金,不足部分在签订正式租赁合同时补齐; 3.租赁中心审查竞价申请人递交的有关资料。为保证引进项目真正能够为小区居民提供优质平价的商业服务,前来申请的连锁品牌,还需由租赁中心对其经营规模的真实性、社会信誉度及服务质量进行实地考察,考察通过后方可参加竞价。租赁中心对符合要求的竞价人发出受理回执; 4. 竞价申请人取得受理回执后填写完整的《竞价报价单》并须在竞价受理时限内提交租赁中心,租赁中心即时将有效竞价申请人的报价公布在租赁中心公告栏内; 5.所有商业用房的竞价(报价)价格不得低于公告的竞价底价,竞价(报价)最小单位为人民币元; 6. 在规定期限内若只有一个竞价申请人,且报价不低于公告的竞价底价,则该申请人取得承租资格; 7.在规定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价申请人的,采取分时段报价方式,允许多次报价,价高者为竞得人,取得承租资格; 1)竞价分为三个时段。递交《挂牌竞价申请书》截止时间至竞价结束时间前10分钟之间为第一时段;竞价结束时间前10分钟至竞价结束时间之间为第二时段;竞价结束时间之后为第三时段。 2)在第一时段,允许多次报价,租赁中心即时将有效竞价申请人的报价公布在租赁中心公告栏内。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渣土消纳许可等八项行政许可事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渣土消纳许可等八项行政许可事项程序文书的通知(2007修改)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行政判决裁定与法律文书 【发文字号】京政管字[2007]19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4.30 【实施日期】2007.05.0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XP10 【部分失效依据】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流体、散装货物车辆准运许可申请文书的通知[失效]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建筑垃圾行政许可办理工作的函(2012修订)[失效]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渣土消纳许可等八项行政许可事项程序文书的通知 (京政管字[2007]191号) 市城管执法局,机关各处室,市垃圾渣土管理处: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制定的《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管理工作的需要,我委对“渣土消纳行政许可”、“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流体、散装货物车辆准运许可”、“设置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许可”、“建设工程配套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许可”、“公共场所

设置标语、宣传品许可”、“夜景照明建设方案审核许可”、“燃气经营许可”和“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八项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规定及适用的文书样式进行了修改。现将这八项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规定及适用文书样式印发给你们,并于2007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所有程序及文书将在市市政管委网站上予以发布(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4e1887295.html,),请各单位严格遵照规定执行。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行政许可程序文书和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政管字〔2004〕241号)和《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国务院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文书的通知》(京政管字〔2004〕451号)中,有关这八项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规定及适用文书样式,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四月三十日 渣土消纳许可的程序及文书规定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渣土消纳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九条。 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市市政管委负责跨区、县工程或者市重点工程的渣土消纳许可;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 合同编号: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__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__、编号为_____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___。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__,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___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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