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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效率视角下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的法律规制_黄锡生

生态效率视角下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的法律规制_黄锡生
生态效率视角下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的法律规制_黄锡生

生态效率视角下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的法律规制

黄锡生

徐本鑫

(重庆大学西部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研究中心,重庆,

400045)【摘要】生态效率是基于环境、经济系统相互关系的测评工具,同时兼顾了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伴随着我国快速城市化的进程,建筑废弃物的大量产生和低效利用带来了严重的环境资源问题,背离了生态效率原则的要求。与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较,

我国在依法规制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方面还存在立法理念落后、专项立法欠缺、监管体制不合理、具体制度不完善和法律责任不明确等制度缺陷。在生态效率原则的指导下,从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两个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建筑废弃物管理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关键词】建筑废弃物;生态效率;减排;利用;法律制度【中图分类号】X705;F291.1

【文献标识码】A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专项人文社会科学类重大项目(CDJSK100192)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CDJXS11082207)联合资助。

在我国,建筑废弃物通常被称为建筑垃圾。2005年建设部出台《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将“建筑垃圾”定义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伴随着我国快速城市化建设进程,建筑废弃物大量产生。据有关专家指出,我国每年因拆除建筑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达2亿t 以上,

新建建筑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大约1亿t 。预计今后我国建筑废弃物年均产量将大于6亿t

[1]

。目前,我国建筑废弃物已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30%到40%。而这些建筑垃圾目前回收率不到5%

[2]

。建筑废弃物的大量产

生与低效利用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不符合生态文明时代生态效率原则的要求。

1生态效率原则对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的立法要求

生态效率是基于环境、经济系统相互关系的测

评工具,同时兼顾了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在依法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生态文明时代,按照生态效率原则要求来发展建筑产业,其重点内容之一就是依法促进建筑废弃物的减量化排放和资源化利用,

实现建筑产业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 1.1建筑废弃物的大量产生与低效利用的危害(1)造成环境污染。建筑废弃物主要由渣土、

废砂浆、碎砖瓦、金属、沥青、竹木材、各种包装材料等组成,其中的很多成分都能造成环境污染。例如,

建筑垃圾中的油漆、涂料、废金属等含有重金属离子,废砂浆和混凝土块中所含的大量水合硅酸钙和氢氧化钙,

废石膏中含有硫酸根离子,同时废纸板和废木材自身发生厌氧降解产生木质素和单宁酸并分解形成有机酸。在雨水的作用下,这些建筑垃圾产生的渗漏水就呈现强碱性并含有大量重金属离子,能导致周边地表和地下水的污染。

(2)浪费自然资源。垃圾是放错了位置的资源。建筑废弃物中含有多种可以回收再利用的物料,如金属、木料、玻璃等。建筑废弃物来源于建筑材料,而生产建筑材料消耗的是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此外,

建筑废弃物的堆放还占用大量的土地。经权威部门计算,与实心黏土砖相比,同样是生产1.5亿块砖,

使用建筑垃圾制砖,可减少取土24万m 3,节约耕地约180亩,同时可消纳建筑垃圾40多万吨,节约堆放垃圾占地160亩,两项合计节约土地340亩[2]

。可见,随便处置建筑废弃物无疑

是在浪费宝贵的自然资源。

1.2

生态效率原则对建筑废弃物管理的立法要求词源意义上的“效率”是个经济学概念,指的是成本与收益之间的比较。效率始终是经济活动所追求的价值之一,其内涵植根于不同的时代背景。

在生态平衡状况良好的条件下,“效率”追求资本和劳动的生产率,也即通常意义上的“经济效率”;而在目前自然环境资源相对于资本和劳动异常稀缺的情况下,经济发展需要我们从关注资本和劳动生产率转移到关注资源和环境的生产率,“生态效率”应运而生[3]。

有学者以重庆为例,通过专家访谈和实地调研,对四种典型建筑垃圾处理路线(非法倾倒、简易填埋、综合处置和现场资源化)的直接成本和外部成本进行测算。结果表明:就直接成本而言,非法倾倒的成本最低,其次是现场资源化、简易填埋和综合处置;就外部成本和总体成本而言,现场资源化最低,其次是综合处置、简易填埋,而非法倾倒的两项成本都最高[4]。可见,建筑废弃物的大量产生与低效利用严重背离了生态效率原则的要求。

完善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的法律规制是生态效率原则的基本要求。生态效率要求同时考虑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强调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保证环境效益同步增长。而法律作为最基本、最有力的社会管理手段,是规制各社会主体行为的有力武器。按照生态效率和经济法治的基本要求,完善环境监管法制,杜绝非法倾倒建筑垃圾,并依法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化排放和资源化利用是建筑垃圾管理的发展方向。

2国外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的立法经验

2.1根据建筑废弃物的特殊性制定完备的法律

规范

由于经济迅速发展与资源土地有限的矛盾日益突出,日本政府针对建筑废弃物的特殊性,对其进行专项立法或者在相关法律中进行专项规定,使建筑废弃物管理有法可依。例如,1970年《有关废弃物处理和清扫的法律》、1977年《再生骨料和再生混凝土使用规范》、2000年《建设工程用材再资源化法》、2001年《废弃物处理法》、2002年《建筑再利用法》等[5]。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完备的建筑废弃物管理法律体系。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在国家法律的层面对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管理予以规制,如《资源重新利用促进法》中规定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混凝土块、木材、金属等建筑废弃物,必须送往“再资源化设施”进行处理。从20世纪70年代至今德国已经制定了与垃圾处理有关的法规180多个,德国有关学会还根据德国法规要求又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建筑垃圾处理和回收利用的指导规定和标准[6]。

2.2将建筑废弃物减量化与资源化作为立法的

重点

纵观这些国家的相关立法,规定建筑废弃物的减量排放、分类回收、循环利用、再生利用等措施的条文占据了法律的大量篇幅。立法者通过具体细致的可操作性规定谋求建筑废弃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管理。日本于20世纪60年代末着手管理建筑废弃物,并出台了很多关于填埋或者重新利用建筑废弃物的法律规范。例如:1991年《资源重新利用促进法》、1991年《再循环法》(1997年修订)。在日本,建筑工程界将能够二次利用的建筑废弃物称为“建筑副产物”,而不是采用丑化的“建筑垃圾”。1994年,德国制定了在世界上有广泛影响的《资源闭合循环和废物管理法》(1998年被修订),对全国各地各个层面的废物和垃圾进行最大限度的回收和再利用,并取得了巨大成效。有统计结果表明:从2004—2006年,德国约87%的建筑垃圾被重新利用[6]。

2.3综合运用多重手段提高建筑废弃物的管理

效率

在发达国家的建筑废弃物管理法制手段中,既运用行政监管手段又注重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和信息手段。美国在建筑废弃物管理领域起步较早,在政策法规和实际应用方面都形成了一套符合自身情况的体系。美国于1965年通过了《固体废弃物处理法》(Solid Waste Disposal Act),该立法要求联邦政府通过提供科研和财政支持鼓励各州改进其废物处理计划[7]。在随后的30年里,还通过了一系列的法案或修正案,完善了包括信息公开、资源再生、科技发展、循环标准、经济刺激、职业保护、公民诉讼等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法律制度。发达国家运用多重管理手段在源头上限制建筑废弃物的产生,有效地促使各企业自觉地寻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资源化利用的途径。

2.4立法明确建筑废弃物相关社会主体的法律

责任

韩国政府2003年制定了《建筑废弃物再生促进法》,2005年、2006年先后两次对其进行了修订。《建筑废弃物再生促进法》明确了政府、排放者和建筑垃圾处理商的义务,明确了对建筑垃圾处理企业资本、

规模、设施、设备、技术能力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建筑废弃物再生促进法》规定了建筑工程义务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范围和数量,明确了未按规定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将受到哪些处罚[8]。德国是世界上较早开展废弃物管理立法的国家之一。1972年,德国制定了《废物处理法》,关闭无人管理的垃圾场,代之以集中的由地方政府严密监管的垃圾场[9]。德国的《资源闭合循环和废物管理法》通过延伸生产者责任,明确了废物的生产者、持有者和废物管理各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应履行的基本义务。美国1980年制定了《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 Response and Compensation and Liability Act)。该法案中的基金制度、严格责任制度和溯及既往的问责机制对美国环境管理影响巨大。

3我国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的立法缺陷

目前,我国的建筑废弃物管理立法主要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以及一些地方性立法。此外,《循环经济促进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也涉及到建筑废弃物的管理问题。与发达国家相比,无论是全国性立法,还是地方性立法,我国建筑废弃物管理立法至少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

3.1立法理念比较落后

当前我国有关建筑废弃物管理的法律规定还体现着“重污染防治,轻资源利用”的立法理念。对建筑废弃物冠以“垃圾”之名,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对建筑废弃物潜在的资源性价值认识不足。现有相关立法大多是从“防止污染环境”,甚至是“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目的出发所进行的原则性规定,以合理利用资源为目的的法律条文为数不多。重庆市现行的建筑垃圾管理政策文件《重庆市城区建筑渣土清运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和《重庆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件和程序规定》(渝市政委[2005]228号)仅涉及建筑垃圾离开工地后的运输管理和消纳处置,对建筑垃圾的源头控制和资源化利用存在管理空白[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是有关建筑废弃物的专门性规章,却以“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为主要立法目的。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在发达国家,立法上更多地将建筑废弃物视为一种“资源”,相关立法也多是围绕建筑废弃物的利用问题展开的,体现了“废弃物减排与利用并重”的立法理念。

3.2法规体系不够完备

建筑废弃物是我国城市单一品种排放数量最大、最集中的固体废弃物。促进和规范建筑废弃物的减排与利用行为需要针对性、统一性强的专门法律规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是我国仅有的一部关于建筑废弃物的专项立法,但该规定只是一个部门规章,在效力层级上有些偏低,管理范围上也局限于城市,忽视了广阔的乡村地区。而其他诸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虽然包含建筑废弃物管理的有关规定,但毕竟不是专项立法,对建筑废弃物管理的针对性较弱。在地方性立法方面,即便是专项立法,如《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限于行政管理的区域分割,其影响力也是有限的。因此,我国目前在全国性立法方面尚缺乏关于建筑废弃物管理的专项法律法规。

3.3监管部门权责不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我国涉及建筑废弃物管理的部门主要有:建设部门、城管部门、环保部门、公安交通部门等。这些部门在其自身的职能范围内主管建筑废弃物的相关事项。但由于牵涉部门多,权责不清,致使“管理上存在盲点,职能上缺乏连贯,多头管理时有发生[10]”。例如,北京市旧房的拆迁许可、新建工程开工许可由市建设委员会审批,但其只管拆迁的安置与补偿。而建筑垃圾的消纳许可、监督运输许可由市政管理委员会审批。于是开发商只需解决好人的安置,就可以开工建设。建筑垃圾则承包给某些单位和个人。至于这些单位和个人是否按要求消纳还是随便乱倒就无人管理了。这样的制度安排最终导致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成为一句空话。此外,促进和规范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的管理部门及其职责没有明确,“对建筑废弃物的管理仅是从城市环境卫生的角度进行考虑,对建筑废弃物的产生、运输、处置等过程缺乏全面的控制和管理[11]”。

3.4管理制度尚不完善

针对建筑废弃物管理问题,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建筑废弃物处置申报、现场检查、排污收费等相关制度。这些制度不仅体现了单一行政管理的倾向,而且还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地方。例如,建筑废弃物排污收费制度,有的是按照新建面积和拆除

面积标准进行一次性收费,如襄樊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为5元/m2,拆迁工程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为6元/m2;有的是按照建筑垃圾重量收费,如宁波市北仑区建筑垃圾处理收取服务费标准为5元/t(不含运输费)。收费标准过低,不利于废弃物的减排与再利用,各地收费标准不一,又影响了制度的权威性。同时,建筑废弃物税收制度、建筑废弃物管理信息公开制度等在我国尚未真正建立起来,经济手段不足和信息手段的缺位使建筑废弃物管理制度失去活力,管理效率低下。

3.5违法成本依然过低

对于违反建筑废弃物管理法律规定的行为,法律虽然规定了违法责任,但责任的规定过轻,对建筑废弃物的法制化管理没有摆脱“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怪圈。例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在责任追究部分对施工单位的最高罚款数额为10万元,对个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仅处2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于违法处置建筑废弃物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资源浪费和人的生命健康损失,现有的法律责任既起不到补偿损失的效果,更起不到惩罚违法行为的作用。

4我国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的立法完善

针对我国建筑废弃物管理立法存在的上述问题,建议从以下方面完善我国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的法律规制。

4.1以生态效率原则指导建筑废弃物管理立法

“实施生态效率将为我国企业在21世纪国际化潮流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提供重要机遇,同时它也是解决我国的环境与发展问题的有效手段,是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的加速剂,也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需求,具有重大的社会效益[12]。”在建筑产业中,以“资源、能源—建筑材料—建筑废弃物—再生材料和能量”这一循环模式构建起来的生态产业机制已经在许多发达国家建立起来。这就启示我们必须变革传统的“大量生产、大量废弃”的资源利用模式和“重污染防治,轻资源利用”的废弃物管理模式,以生态效率原则为指导来构建有效促进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的法律制度。

4.2制定《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促进法》

长期以来,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工具而存在。立法的主要目的是服务于政府管理。然而,就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行为来说,传统的管理型立法不仅执行成本高,而且执行效率低。因为建筑废弃物的排放点多、面广、量大,在现有技术条件和行政管理体制下,“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状短时间内难以改变。我们的观点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部《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促进法》,通过促进型立法这种方式为社会提供一种服务或激励制度,从而使得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因为有了这种服务或激励的存在而自觉行为进而达至立法者所理想的秩序———建筑废弃物的减量化排放与资源化利用。具体在立法内容上,这种《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促进法》较多地采用授权性规范和鼓励性规范,强化政府的服务功能,注重运用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对社会主体进行约束,以促进建筑废弃物生产者自觉减排,建筑废弃物处理相关产业迅速发展和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大量应用。

4.3完善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管理体制机制

促进型立法与管理型立法都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二者可以相互支持、相互补充地协调互动和共同作用。这就要求我们在用立法促进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的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建筑废弃物的有效管理。为弥补我国当前建筑废弃物监管体制的不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设立权威的建筑废弃物综合管理机构。对政府机构中职能重叠的部门进行优化重组,成立一个独立的“建筑废弃物综合管理办”。其主要职责是协调建筑废弃物排放、清运、回收、利用过程中各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负责牵头处理建筑废弃物监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问题。其次,强化对建筑废弃物资源化问题的监管。在建筑废弃物综合管理办之下,设立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技术推广等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最后,建立各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建委、环保、环卫、城管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能的基础上要相互沟通协调,健全告知、举报制度,加强联合执法。

4.4建立和完善建筑废弃物管理的具体制度

健全我国建筑废弃物管理的相关制度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解决:一方面,完善已有的制度。以建筑废弃物排放收费制度为例,我国现阶段对建筑废弃物排放收费标准不仅要考虑废弃物处理成本,还应考虑环境资源损失,根据废弃物的种类和数量采取不同的收费标准,对于未进行分类的混合废弃

物采用高收费,积极鼓励建筑废弃物的源头分类、收集和再利用,通过经济手段的调节来促使建筑废弃物的减排与循环再利用。另一方面,建立新的制度。例如,建筑废弃物税收制度、建筑废弃物信息管理制度等。丹麦采取对填埋和焚烧建筑垃圾的征税,确保了90%的建筑垃圾得到了重新循环利用[13]。我国也可以考虑实行建筑废弃物填埋税及建筑废弃物再利用的税收减免或奖励。

4.5明确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是当前我国建筑废弃物管理法律规制效果不理想的重要原因之一。责任主体不明确、处罚机制不健全,造成法律执行不力。建议从以下两方面完善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的法律责任:①明晰和落实责任主体。在建筑废弃物管理的法律规范中,要按照生产者责任延伸的理念明确建材生产者的责任;按照污染者负担和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通过完善税费制度和加强监管来落实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的责任;政府执法人员还需要承担监管失职的法律责任。②完善处罚机制。首先,通过提高罚款力度改变建筑废弃物管理法律的“软法性”特征,发挥经济处罚应有的威慑力;其次,引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使建筑废弃物违法处置行为能够得到司法的纠正或制裁;再次,对因建筑废弃物排放所造成的重大污染事件和群体性健康受损事件,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宁波年产愈3亿吨建筑垃圾堆积航道致船舶搁浅[EB/OL].http://news.cntv.cn/20101217/109965.shtml,2010.12.17.[2]王硕.建筑垃圾处理谁来管?[N].人民政协报,2010.5.27(C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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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王治宪,钱华懋.建筑废弃物管理体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J],建筑经济,2008(7):105-108.

[12]岳媛媛,苏敬勤.生态效率:国外的实践与我国的对策[J].科学学研究,2004,22(2):170-178.

[13]李颖,郑胤,陈家珑.北京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政策研究[J],建筑科学,2008(10):4-8.

作者简介:黄锡生(1964-),男,江西石城人,重庆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西部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研究

中心主任,重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法学博

士,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

法学。

收稿日期:2011-06-15

On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the Reduction and Utiliz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Waste Based on Eco-Efficiency

HUANG Xisheng,XU Benxin

【Abstract】Eco-efficiency is an assessment tool based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nvironmental system and economic system,including economic efficiency and environmental efficiency.Along with the fast urbanization in our country,the construction waste is increasing rapidly.A large amount of construction waste is inefficiently used,which doesn't conform to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rinciple of ecological efficiency and brings serious environment and resource issues.Compared with the United States,Germany,Japan and other developed countries,our country is backward in many aspects in the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waste,such as,the backward legislation idea,the lack of special legislation,the unreasonable supervision system,the imperfect specific system and the unclear legal liability.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principle of eco-efficiency,it is imperative to perfect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waste from the reduction and reuse of the construction waste.

【Keywords】Construction Waste;Eco-Efficiency;Reduction;Utilization;Legal System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__舟山银誉房地产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浙江银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__虾峙镇沙峧移民安置小区三期__(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______本工程承包人负责的合同施工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_5_年; 3.装修工程为__2_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__2__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__1_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⒈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⒉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⒊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⒋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质量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_本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总价的3%。保修金在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返还一半,另一半保修金在满二年后返回_。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完整版第9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练习题

第9 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练习题、简答题 1、简述建设工程中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P161 2、简述建设工程中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P163 3、简述建设工程中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P164 二、单选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 个最符合题意答案) 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 D ) 的配套文件。 A、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B、建筑法; C、施工及验收标准; D、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下列要求不属于建设单位质量责任与义务的是( ) 。 A、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B、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要有设计方案; C、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企 业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D、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3.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 ) 内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A 、7 天; B 、15 天;C、45 天;D 、60 天。 4.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在( ) 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 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A、监督机构; B、工程监理企业或建设单位; C、工程监理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 D、施工管理人员。 5.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应当由( C ) 。 A、法律直接规定; B、发包人与承包人自主决定; C、法律规定和发承包人双方约定; D、发包人规定。

建筑法规经典案例分析

建设法规经典案例分析 案例一:龙门吊拆除事故 ?1、事故经过: 2007年10月17日,某地铁盾构区间实现盾构贯通,随后,承包商着手进行施工机械拆除等收尾工作。11月2日承包商与河南某公司(以下简称分包商)签订合同,委托对方进行龙门吊拆卸工程。2007年11月14日上午8:00左右,分包商租用110T、50T汽车吊各一台,准备拆除左线45T龙门吊机。承包商在对分包商租用的汽车吊和作业人员上岗证进行检查时发现两台汽车吊均没有随车携带安全检验合格证,遂要求分包商停止施工,分包商以证件在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工期紧张、保证不会出现问题等为由,不顾禁令仍进行拆除作业。中午11:30左右,市安全监督站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分包商的资质未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遂责令停止施工。承包商收到停工令后立即要求分包商停止施工,但分包商以龙门吊大梁螺栓已经拆除,如不吊放到地上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为由继续施工。由于待拆除龙门吊大梁长达21m,宽4.5m,重约21T,受场地制约,拆除时需要两台吊车抬吊大梁。中午12:00左右,在分包商把用两台汽车吊把大梁吊起来平移的过程中,110T的汽车吊突然倾倒,致使大梁和110T汽车吊的臂杆一起砸向50T汽车吊。事故造成110T汽车吊臂杆变形、驾驶室损坏,50T汽车吊局部受损,汽车驾驶室被砸坏,龙门吊大梁变形,无人员伤亡。 ?2、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后,经过多方调查取证,发现: 1)110T吊车外表比较新,其部件实际比较陈旧,属于翻新车辆; 2)吊车的左前支腿(受力腿)伸出量比左后支腿伸出量少14cm; ?3)分包商对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无教育考核记录。 ?直接原因: 1)分包商在收到停工指令后多次冒险左右;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第九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 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化工厂位于城市市区与郊区交界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为扩大再生产,厂区领导管理层决定在同一厂区建设第二个大型厂房。按照该市城市总体及局部详细的规划,已经批准该化工厂扩大建设的用地。经厂房建设指挥部察看第一个厂房的勘察成果及第二个厂区的地质状况商讨决定,不做勘察,将四年前为第一个厂房所做的勘察成果提供给设计院作为设计依据,不仅节省了投资,也加快了工程进度,设计院根据指挥部的要求和设计资料、规范等文件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将该工程的施工任务委托给李某所带的施工队进行施工,经过紧张施工,在2009年2月份竣工完成,4月份投入使用。厂房建成后使用一年就发现北墙地基沉陷明显,北墙墙体多处开裂,根据质量保修书的规定,化工厂建设指挥部与李某交涉,李某认为不是自身原因造成的,不予返修。该化工厂指挥部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请求判定李某按照施工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承担质量责任。李某不服,最终该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假如你是该案例的审判法官,请就以下问题做出判定。 问题 1.本案中的质量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并说明依据。 2.建设单位的做法存在哪些不妥?并说明理由 解答 1.质量责任应由建设方承担,设计方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根据《建筑法》第54条规 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该化工厂为节省投资,坚持不做勘察,违反了法律规定,对该工程质量应承担主要责任。 设计方也有责任。《建筑法》第54条还规定“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法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因此,设计单位对于建设单位的不合理要求没有予以拒绝,应该承担次要质量责任。 2.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而不能委托给李某,个人是 不具备工程建设承揽业务的资质。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UURcNEpZSExZOVhPXmFXQF5lX41iWWRbal1rUGmHaGRyZXhOfWl7WY6VYl2SmWeknKuZ q42JjKOGo4+1i4SLuZqrpXWSv7F3opCffZrHoLuelZy9raykw7HTr4yrnpuc豆丁分享文~分享世界档 中华人民共和建华部令第国号80 《房屋建筑工程华量保修华法》 中华人民共和建华部令第国号《房屋建筑工程华量保修华80 法》已于年月日华第次部常华华华华通华~华予华布~自华会200062624 布之日起施行。 部华,华正声 二???年六月三十日 房屋建筑工程华量保修华法第一华保华建华华位、施工华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条 合法华益~华华公共安全和公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建筑法》众国 和《建华工程华量管理例》~制华本华法。条 第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境新建、华建、改建各华房屋建筑条国内工程;包括修工程,的华量保修~适用本华法。装 第三本华法所房屋建筑工程华量保修~是指华房屋建筑条称工程竣工华收后在保修期限出华的华量缺陷~予以修华。内 本华法所华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华量不符合工程建华称强制性华准以及合同的华定。 第四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华和保修期限出华华量缺陷条内~施工华位华履行保修华华。当

第五华院建华行政主管部华华华全房屋建筑工程华量保修条国国的华督管理。 华华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华行政主管部华华华本行政域房屋建区内筑工程华量保修的华督管理。 第六建华华位和施工华位华在工程华量保修华中华定保修范华条当、保修期限和保修华任等~方华定的保修范华、保修期限必华符合双国 家有华华定。 第七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华,条 华地基基华和主华华工程~华华华文件华定的华工程的合理使用体构年限~ 华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华生华、房华和外华面的防渗漏~华年~5 华供华供冷系华~华与个采暖期、供冷期~2 华华系华、华排水管道、华华安华气装年~2 UURcNEpZSExZOVhPXmFXQF5lX41iWWRbal1rUGmHaGRyZXhOfWl7WY6VYl2SmWeknKuZ q42JjKOGo4+1i4SLuZqrpXWSv7F3opCffZrHoLuelZy9raykw7HTr4yrnpuc豆丁分享文~分享世界档 UURcNEpZSExZOVhPXmFXQF5lX41iWWRbal1rUGmHaGRyZXhOfWl7WY6VYl2SmWeknKuZ q42JjKOGo4+1i4SLuZqrpXWSv7F3opCffZrHoLuelZy9raykw7HTr4yrnpuc豆丁分享文~分享世界档华修工程华装年。2 其他华目的保修期限由建华华位和施工华位华定。第八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工程竣工华收合格之日起华算条从。 第九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出华华量缺陷~建华华位或条内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华向施工华位华出保修通知。当

建筑法规概论案例分析题

建筑法规概论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有两个项目被直接发包,理由是一个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另一个项目属于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你认为这个理由充分吗?答: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分为两种情况:不适宜招标的和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前者经批准可以不招标而直接分包,后者则经批准后需要邀请招标。所以,仅仅以涉及国家安全为由就不招标是不适宜的。 对于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项目,经批准可以不招标。这个理由是充分的。 案例二:2006年6月8日,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的日期为2006年6月25日。某投标人认为这个时间的规定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因为《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的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你怎样认为?答:是否违法应根据具体项目来确定。 必须招标的项目,根据《招标投标法》应该符合两个条件:既要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也要符合相应的规模标准。如果不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就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 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也可以招标,但是就不受《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的“不得少于20天”的限制了,而仅仅满足“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就可以了。

所以,如果这个案例中的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的行为就不违法。相反,就是违法的。 案例三:某项目的开标时间为2006年9月9日上午9:00.但是,某建筑公司的投标文件却于2006年9月9日 10:00送达。招标人拒绝该标书,理由是该标书送达的时间超过了投标有效期。你认为该理由成立吗? 答:不成立 招标人对投标有效期的认识存在误区。他认为投标有效期是一个时间段,在此时间段内所投的标书是有效的,超过了这个时间段所投的标书是无效的。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有义务保证其所投的投标文件持续有效,投标有效期起始于开标的时间,也即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投标有效期开始后,投标人所投的标书就不再被接收了。 此案例中招标人不再接收投标文件的做法的是正确的,但是提出的理由是错误的。 案例四:某建筑公司超越资质承揽了某施工任务,2006年10月8日该项目竣工。但是建设单位却以该建筑公司不具备资质,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2006年10月20日,建筑公司将建设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工程款。法院支持了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有人认为,这是对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纵容。你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

(完整版)第9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练习题

第9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练习题 一、简答题 1、简述建设工程中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P161 2、简述建设工程中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P163 3、简述建设工程中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P164 二、单选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答案) 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 D )的配套文件。 A、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B、建筑法; C、施工及验收标准; D、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下列要求不属于建设单位质量责任与义务的是( )。 A、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B、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要有设计方案; C、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企业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D、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 )内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A、7天; B、15天; C、45天; D、60天。 4.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在( )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A、监督机构; B、工程监理企业或建设单位; C、工程监理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 D、施工管理人员。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应当由( C )。 A、法律直接规定; B、发包人与承包人自主决定; C、法律规定和发承包人双方约定; D、发包人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80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80 号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已于2000年6月26日经第24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年六月三十日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

国家规定开发商对房屋保修条例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已于2000年6月26日经第24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2000年6月30 日 第一条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第十条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十一条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在保修期限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的商品房保修,还应当执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修范围: (一)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井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工程质量保修书标准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XXX (工程名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市政道路、桥涵、隧道、给水、排水、燃气与集中供热、路灯、园林绿化,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年; 3.装修工程为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 6.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 7.其他工程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约定和支付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65条赋予的规定一致。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案例集合

【案例一】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P9 地处A市的某设计院承担了坐落在B市的某项“设计--采购--施工”承包任务。该设计院将工程的施工任务分包给B市的某施工单位。设计院在施工现场派驻了包括甲在内的项目管理班子,施工单位则由乙为项目经理自成了项目经理部。施工任务完成后,施工单位以设计院尚欠施工款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要依据是有甲签字确认的所增加的工程量。设计院认为甲并不是该项目的设计院方的项目经理,不承认甲签字的效力。经查实,甲既不是合同中约定的设计院的授权负责人,也没有设计院的授权委托书。但合同中约定的授权负责人基本没有去过该项目现场。事实上,该项目一直由甲实际负责,且有设计院曾经认可甲签字付款的情形。 【问题】 设计院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为什么? 【案例分析】 设计院派甲作为设计项目管理班子,但甲既不是合同中约定的设计院授权负责人,也没有设计院的授权委托书,但由于合同中约定的授权负责人基本没有去过项目现场,项目一直由甲实际负责,且设计院曾经认可甲签字付款的情形。施工任务完成后,施工单位以设计院尚欠工程款为由申请仲裁,依据是有甲签字确认的增加的工程量。 【答案】 设计院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因为,由于设计院方面的管理原因,让施工单位认为甲具有签字付款的权力,致使本案付款纠纷的出现。《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目前经常存在着名义上的项目负责人经常不在现场的情况。本案的真实背景是设计院认为甲被施工单位买通而拒绝付款。本案对施工单位的教训是:施工单位需要让发包或总包单位签字时,一定要找其授权人;如果发包或总包单位变更授权人的,应当要求发包单位完成变更的手续。 【案例二】P13 甲施工企业在某条公路的施工过程串,需要购买一批水泥。甲施工企业的采购员张某持介绍信到乙建材公司要求购买一批B 强度等级的水泥。由于双方有长期的业务关系,未签订书面的水泥买卖合同,乙建材公司很快就发货了。但乙建材公司发货后,甲施工企业拒绝支付货款。甲施工企业提出的理由是,公司让张某购买的水泥是A强度等级而非B强度等级。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问题】 (1)水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合同纠纷应当如何处理? 【分析】 (1)本案中的纠纷处理,首先要判明水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而对于合同效力判断的重要依据是甲施工企业的介绍信是如何写的。《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据此,甲施工企业开出的介绍信是“介绍张某购买水泥”,则张某行为是合法代理行为,其购买B强度等级水泥的行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双方的口头合同也是有效的,应当继续履行,即甲施工企业应当付款。如果甲施工企业开出的介绍信是“介绍张某购买A强度等级水泥”,则张某买B强度等级水泥的行为就超越了代理权限,双方的口头合同是无效的。 (2)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首要的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即甲施工企业可以退货、拒付货款。乙建材公司的损失,按照《民法通则》第66条关于“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向张某主张。但在司法实践中,乙建材公司的难点是应当如何证明张某要求购买的是B强度等级水泥。 【案例三】P14-15 2011年7月,甲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中标某大厦工程,负责施工总承包。2012年5月,甲公司将该大厦装饰工程施工分包给乙装饰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甲公司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为李某;乙公司驻该项目经理为王某。李某与王某是多年的老朋友。2012年6月,甲公司在该项目上需租赁部分架管、扣件,但资金紧张。李某听说王某与丙材料租赁站(以下简称丙租赁站)关系密切,便找到王某帮忙赊租架管、扣件。王某答应了李某的请求。随后,李某将盖有甲公司合同专用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终审稿)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第80号令第一条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七条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

工程建设法规经典案例分析有答案

案例一——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案情陈述:武汉鸿亚实业有限公司投资的武汉外滩花园项目位于汉阳长江江滩,距长江大 桥米,利用江滩长达米,均宽米,共计占地亩(其中亩属于代征地,因埋有过江电缆而不 能使用),整个投资约亿元。年动工,年初竣工。该项目五证齐全,并签订了防汛责任状。年,该项目被定为违法项目,责令拆除。汉阳区政府下发文件,对购房户按“等值原则” 进行补偿,补偿费用由“市政府、市规划局和市防汛办共同分担”。整个外滩花园万2的住宅楼年月日春汛前拆除殆尽。 文中所涉当事人包括武汉市有关部门和武汉鸿亚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有关部门给武汉鸿 亚实业有限公司颁布“五证”,两者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外滩花园住户有房产证和土地使 用证,则有民事关系。 案例具体分析: 、该项目是否违法,是否必须拆除。 外滩花园项目位于汉阳长江江滩,利用江滩长达米。根据《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 六条规定“在水域和洲滩内,禁止盖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泊管 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 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该项目违法,属于违法建筑,且因在 禁止建设地区进行建设,属于严重违规项目,必须予以拆除。 、市政府是否存在过失。 市政府有严重失职行为,存在过失。第一,该项目一期、二期工程分别于年、年开工,适用法律应为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该省据此制定的《省河 道管理实施办法》,水利部门自称批准此项目的是根据《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的 规定,“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占的,应报经有审批权的县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 管理机关批准。”但住宅不应属于“特殊情况”,且《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在水域和洲滩内,禁止盖房”,水利部门的审批违法。第二,按照《防洪法》和水利部《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投资额在亿元以 上的外滩花园项目属大、中型建设项目,应由该省水利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长江水利委员 会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但该省水利部门在未报经“长江委”批准同意的情况下,就对武 汉外滩花园二期工程擅自进行了批复,审批不合规定。第三、二期工程年开工,除土地证外,其他各种许可批文都是在当年办理的。此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已颁布实施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度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度 编制: 审批: 1、0 总则 1、1 为了贯彻执行现行得各种质量管理文件、规程、规范、与标准,保 证工程质量创优方案得实施,明确各级人员、各职能部门在质量管理中得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得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工程特点,制定本制度。 1、2 凡在项目工程中从事施工生产等有关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得所有部 门与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1、3项目工程质量方针与质量目标:在项目工程实施期间,项目工程要 推行ISO9001:2008标准质量管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完善技术责任制。全面实施ISO9001:2008质量体系标准,认真贯彻公司得质量方针与得质量目标。 2、0 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要求 2、1 建立施工质量管理组织,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技术负责人为副组

长,专职质量员、技术员、施工员为成员得工程质量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工程项目质量计划,完善各种质量控制制度。负责质量事故得调查处理,落实工程项目质量计划,检查督促质量保证措施得实施。 定期召开质量管理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制定改进措施。 2、2安排专人负责施工质量检测与核验记录,并认真做好施工记录与隐 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整理完善各项施工技术资料,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2、3组织经常性得工程质量知识教育,提高工人得操作技术水平,在施 工到关键部位时,由技术负责人与专职质量员到现场进行指挥与技术指导。 2、4 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要求层层落实,保证每道 工序得施工质量符合验收标准。坚持做到每个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自检自查,严格执行“三检”制度;不符合要求得不处理好决不进行下道工序得施工,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 2、5 隐蔽工程施工前,经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公司查验,经监理工程师查验 合格后及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签证,方可进入下道工序得施工。 2、6 严格把好材料质量关,不合格得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得产品不准 进入施工现场。工程施工前及时做好工程所需得材料复试,材料没有检验证明,不得进入隐蔽工程得施工。 2、7 建立健全工程技术资料档案制度,专人负责整理工程技术资料,认真 按照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要求,根据工程进度及时作好施工记录、自检

2013最新版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条例目标】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使用对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具体要求】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依法订立的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环境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条例目标】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负责的管理体制。政府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工程质量。 第五条【资质和业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业务。 第六条【法律责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担保和保险】政府推行工程担保与工程保险制度。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监管部门】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和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交通、水务等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和行政管辖范围,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部门职责】建设、规划、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配合,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发现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违章行为,应当及时予以通报。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条【公司信用】建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建材生产供应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记录在案,并通过公共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政府义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深圳市工程建设实际,编制和发布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发布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和产品目录,推广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和新工艺。 第十二条【监督制度】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市政工程质量保修期的一些规定

市政工程质量保修期的一些规定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市政工程质量保修期是对工程完工之后在接下来的一段期 限内,工程建设部门对于工程具有保修的义务。工程建设是一个比较大的项目,涉及的内容比较多,所以工程质量非常重要,对工程设置保修期也是必要的。那么市政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规定是什么呢? 一、市政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修期规定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保修期是从竣/交工验收合格之后即日起计算。 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区别 1、起算点的差异 ①质量保修期

建筑法规案例分析[1]

1)事件描述 某县级市一乡村修建小学教学楼和教师办公住宿综合楼,乡上个别领导不按照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办事,自行决定由一农村工匠承揽该工程建设。工程无地质勘察报告,无设计图纸(抄袭其它学校的图纸),原材未经检验,施工无任何质量保证措施,无水无电,砼和砂浆全部人工拌和,钢筋砼大梁、柱子人工浇注振捣,密实度和强度无法得到保证。工程投入使用后,综合楼和教学由于多处大梁和墙面发生较严重的裂缝,致使学校被迫停课。经检查,该综合楼基础一半置于风化页岩上,一半置于回填土上(未按规定进行夯实),地基已发生严重不均匀沉降,导致墙体出现严重裂缝;教学楼大梁砼存在严重的空洞受力钢筋已严重锈蚀,两栋楼的砌体砂浆强度几乎为零(更有甚者个别地方砂浆中还夹着黄泥),楼梯横梁搁置长度仅50mm,梁下砌体已出现压碎现象。经鉴定该工程主体结构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已失去了加固补强的意义,被有关部门强行拆除,有关责任人受到了法律的惩办。 2)相应的建筑法规条文 法规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文件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 生效时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已经二○○○年九月二十日国务院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具体条文: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chjz)87472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重庆市御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4年4 月

目录 总则 (4) 一、建筑材料质量管理0 二、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制度1 三、工程技术复检制度1 四、人员技术交底、培训管理规定2 1.人员技术交底2 2.培训管理规定3 五、施工样板管理规定3 1.施工样板3 六、工程质量“三检”制度4 1.自检:4 2.互检:4 3.专检:4 七、隐蔽工程验收制度5 八、成品保护制度

5 九、工序施工监控管理规定6 十、自检及报验管理规定6 十一、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7 十二、月度检查规定7 十三、七、工程质量的检测、评定规定8 十四、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8 十五、工程质量事故及事故调查处理资料:9 十六、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9 1、竣工验收标准: 9 2、竣工资料的管理 10 3、工程竣工验收的自检 10 4、竣工初验 10 5、竣工验收 10 十七、工程技术资料

11 十八、 ..................... 单位工程技术资料应做到及时、全面、真实、准。 工程质量回访确、有效。项目材料员应及时提供完整、有效的材料质保单。项目资料员应及时收集、整理、汇总有关资料。 单位工程竣工阶段,工程技术资料(包括格式、页面、书写、签章、装钉等)应按归档要求整理、立卷,技术资料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向公司档案室移交保修制度 (11) 十九、新材料、新工艺施工记录: 11 二十、现场质量管理处罚规定 12

总则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适应建筑业发展的要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令、法规,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条文和验收规范及标准,全面提高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应贯穿工程建设全过程,坚持持续改进、不断完善的过程质量控制。 本规程适用于本公司开发建设、投资兴建、承包施工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程建设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规定要求。

建筑工程结算工程款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08年5月22日,甲公司与乙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钢结构安装施工合同》,约定甲公司承建厂房钢结构安装工程。合同约定,自竣工验收之日起15日内支付决算总价的95%,余下5%为质量保证金,自完工交付使用后12个月付清。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项目的全部内容,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依据《钢结构安装施工合同》,该工程最后决算款为2807967.93元(系甲公司单方计算,未经乙工程有限公司确认)。乙工程有限公司于合同签订后支付了100万元工程预付款,完工后经甲公司多次催要,也仅支付了68万元,尚欠工程款1127967.93元。2010年5月19日,甲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将乙工程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余下工程款。乙工程有限公司针对甲公司提出反诉,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请求支付拆除、重做费用1220055.65元,工期延误违约金128000元。 二、专业机构鉴定: 甲公司依法申请了工程造价鉴定,工程造价鉴定总价为1877001元。乙工程有限公司对质量问题申请鉴定,鉴定结果为: (1)部分支架基础混凝土强度不符合图纸要求;

(2)被检H型钢规格与设计图纸不符; (3)部分支架挡风板内侧增加方钢管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甲公司针对质量鉴定的问题,提出申请对支架基础现有的强度检测结果及增加方钢管承载力能否满足规范使用要求进行测算鉴定,经过鉴定结果为:支架桩基的承载力及外侧增加方钢管承载力满足规范要求。 最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乙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甲公司剩余工程款项。 三、案例分析 本案为典型的建筑工程欠款纠纷所连带引起的建筑工程质量纠纷。作为欠付工程款的一方在另一方追索工程款时,为了达到不予支付或少付款的目的,提起质量问题的反诉请求,并要求承担大额的维修费用及延误工期的违约金,这是建筑工程类案件的一个特点。建筑工程案件中,另一个显著的特点是鉴定多,战线长。本案所涉及的有《检测鉴定报告》、《检测鉴定报告补正》以及化工防风抑尘墙安装工程造价鉴定、专业技术测算鉴定报告等,由于审理法官均不是建筑工程专业人士,均需借助专业的鉴定机构对专业问题进行鉴定。这些可能会给双方造成巨大压力,虽然得到了判决,时间上也损失很多。结合本案,建议建筑工程的现场施工负责人一定要按照施工图纸的设计要求进行严格施工。如需变更相关数据,一定要与合同中约定的项目负责人进行沟通,签订洽商变更的书面函件,并要求技术负责人签字,设计单位等机构加盖公章。另外,在施工过程中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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