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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指引

上海市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指引
上海市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指引

《上海市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指引(2012版)》

上海市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指引(2012版)(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名称、住所和经营期限 (2)

第三章宗旨和经营范围 (2)

第四章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3)

第五章出资人 (3)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3)

第一节出资人职权 (3)

第二节董事会 (5)

第三节日常经营管理机构 (11)

第四节监事会 (13)

第七章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及法律责任 (16)

第一节任职资格以及忠实勤勉义务 (16)

第二节法律责任及追究 (18)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9)

第九章财务制度 (19)

第十章解散与清算 (20)

第十一章劳动人事 (22)

第十二章社会责任和突发事件处理 (23)

第十三章其他事项 (24)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效力]

为规范【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国资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公司章程系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的法律文件,对于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公司的设立和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及上海市国资委的监管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依法接受上海市国资委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制度的约束,确保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国资委的各项监管制度的有效执行,严格执行上海市政府、上海市国资委下发的各项决议文件,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利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法人财产权和公司、出资人的有限责任]

公司是公司法人,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对外投资及限制]

公司投资要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公司投资规模应当与公司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率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不得超过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投资要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效益不应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公司投资要坚持突出主业,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规模,非主业投资不得影响主业的发展。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说明:建议公益类公司对本条第二款可选择适用。】

第五条[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责任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非公司分支机构。非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名称、住所和经营期限

第六条[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为:

英文名称为:

第七条[公司住所]

公司住所为

第八条[公司经营期限]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永续经营

第三章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九条[公司的宗旨]

公司的宗旨是:

第十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上述经营范围以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并记载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为准。

公司的主业是:

【说明:填写由上海市国资委确定的公司主业。】

第十一条[经营范围的变更程序]

经出资人同意,上述经营范围可以变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其中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二条[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以出资。

第十三条[验资]

出资人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四条[注册资本的缴纳]

公司注册资本已全部缴足。

第五章出资人

第十五条[出资人享有权利、行使职权、履行义务的依据]

上海市国资委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之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十六条[出资人的职责]

出资人代表上海市人民政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出资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依法规范行权,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一节出资人职权

第十七条[出资人的职权]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依法单独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批准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年度投资计划;

(二)任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及

奖惩事项;任免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监督董事会、监事会行使职权;提名公司总裁(总经理);

【说明:如系国有独资企业的,则本项应变更为“任免企业的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决定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八)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具有债券性质的证券;

(九)决定公司出资转让、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事宜;

(十)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决定公司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或单笔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重大对外担保以及融资事项;决定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事项;决定公司境外投资项目和主业以外的投资项目;

(十二)批准董事会提交的公司内部改革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重要子公司重大事项;

(十三)决定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要时决定对公司重要经济活动和重大财务事项进行审计;

(十四)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十五)公司章程其他条款规定应当由出资人行使的职权。

出资人行使上述职权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及时通知公司,保障决策的透明度和时效性。

第十八条[出资人对董事会的授权、授权的撤回和修改及补救措施]

出资人根据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程度、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制度健全、规范运作程度及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情况可以书面方式授予董事会行使第十七条中的部分职权。授权包括:

(一)制定公司的主业投资计划,并在正式实施前报出资人备案;

(二)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并在正式实施前报出资人备案;

(三)决定公司内部改革重组事项;

(四)决定公司重要子公司的重大事项;

出资人还可以授予董事会行使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出资人决定。

对于已经作出的授权,出资人可以根据董事会执行情况、社会经济情况、企业发展状况决定撤回或修改授权内容。

对于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的具体行为,董事会应及时向出资人作出报告及说明,出资人可根据情况主动核查,如认为该等具体行为不适当,出资人有权要求董事会停止实施、变更或撤销该等行为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出资人职权的行使]

出资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干涉。出资人行使职权的程序及形式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其内部规程及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出资人的决定及效力]

出资人可根据董事会的报告、应董事会的要求、监事会的报告或主动行使出资人的职权,决定公司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出资人行使职权时要求董事会书面意见]

出资人在行使职权,决定有关事项时,可以要求董事会提供书面意见,董事会应根据出资人的要求提供书面意见。

第二节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的组成]

公司设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职工代表一名。

董事由出资人委派,但董事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外部董事的委派及职责]

董事会成员中应包括由出资人委派的外部董事。外部董事人数多于非外部董事人数。

外部董事指由市国资委依法聘用、所任职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董事。

【说明:无外部董事的公司,章程可不写外部董事的有关条款。】

第二十四条[外部董事的职权]

外部董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独立发表意见,独立履行职责,对公司事务作出自己的独立判断,不受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二)两名以上外部董事认为董事会待议议题未经必备程序、会议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会议或缓议董事会会议议题,董事会应予采纳;

(三)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了解和掌握公司的各项业务情况,公司应予配合。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为外部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外部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四)履行职务的办公、出差等费用,由公司承担。对公司相关事项作出独立判断前,可聘请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有权就可能损害出资人或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况,直接向出资人报告;

(六)保证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外部董事职责。外部董事一年内在同一任职公司履行职责时间少于三十个工作日或一年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少于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四分之三的,且无疾病、境外工作或境外学习等特别理由的,即视为不再适合担任公司外部董事,出资人可以解聘;

(七)每年须向出资人书面报告本人履行职责的详细情况。内容包括:本人履行职责的简要情况;参加董事会会议的主要情况,本人提出的保留、反对意见及其原因,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主持或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情况;加强公司改革发展与董事会建设的意见或建议。外部董事日常工作时,认为有必要向出资人报告的,可以书面或通讯方式向出资人报告。

第二十五条[外部董事参加会议及表决]

外部董事应出席董事会会议并作出决策。确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委托其他外部董事代为出席。

外部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外部董事出席而免除。

一名外部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外部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与董事会决议事项存在利害关系时,外部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董事的委派方式、考评和职务解除]

出资人以书面形式委派董事,有权对董事进行考评并解除其委派董事的职务。

第二十七条[董事的任期]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获得连续委派或者连续当选可以连任。外部董事的任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委派或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另行委派或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八条[董事的任职要求]

董事应具有与董事职位相适合的教育背景,应具有在公司主要业务领域的经营或行业管理经验,或具有财务、法律等专业技能。

第二十九条[董事长及职权]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可以设副董事长,由出资人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二)执行出资人的决定;

(三)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确定应由董事会决定的对外投资、融资事项额度,批准对管理层授权额度以上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以及融资事项,并批准出资人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

(七)确定对公司所投资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原则;

(八)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的方案;

(九)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或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裁(或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检查和考核;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以及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规章制度;

(十三)公司章程其他条款规定的职权;

(十四)出资人依据公司章程及上海市国资委其他规范性文件授予的职权。

【说明: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二条采取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相关事项,如总经理办公会、联席会议等方式。】

第三十一条[对外投资与经营方针的匹配、风险投资控制]

在决定对外投资时,董事会应注意具体对外投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经营方针,如不符合,董事会应将具体对外投资事项提交出资人决定。

公司在国家法规政策规定范围之内从事的风险投资业务,应当根据上海市国资委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与工作指引建立规范的决策机制、授权审批、联签责任制度、定期报告、定期内审、风险预警等制度,建立科学经营决策和风险损失处理预案等,以及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完善风险投资的决策与监督管理体系。

公司必须区分主业与非主业投资,主业投资项目报上海市国资委备案。所有非主业投资形成的资产规模应控制在公司总资产规模 %以下。主业以外的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外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等,须报出资人核准。

第三十二条[融资事项决定权]

对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由出资人决定的融资事项以外的公司其它融资行为,董事会有权决定。

公司以发行债券或其他具有债券性质的证券方式融资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三十三条[担保事项决定权]

董事会应根据出资人颁布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决定公司的担保行为。凡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限额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资人批准后方能实施。以下对外担保必须经出资人批准:

(一)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已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之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上海市国资委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须由出资人批准的担保。

第三十四条[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在公司章程及出资人另行授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事,不得越权。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设以下专门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一)战略投资委员会,主要由董事组成,其成员不少于名,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兼任,其他成员由董事长提出人选建议,董事会通过后生效。主要职责是对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融资等重大决策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交建议。

(二)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由董事组成,其成员不少于名,其中外部董事应占多数,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外部董事担任。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成员由董事长提出人选建议,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其主要职责是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提出聘请和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对企业风险管理制度及状况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完善风险管理的建议。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由董事组成,其成员不少于名,其中外部董事应占多数,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外部董事担任。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成员由董事长提出人选建议,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经理人员的薪酬方案、业绩考核标准及考核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考核与奖惩建议。

(四)提名委员会,主要由董事组成,其成员不少于名,其中外部董事应占多数,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其他成员由董事长提出人选建议,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公司经理人员的选聘标准、程序和方法;向董事会提出经理人员选聘建议。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其职责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确定,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各专门委员会履行职权时应尽量使其成员达成一致意见;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公司各业务部门有义务为董事会及其下设的各专门委员会提供工作服务。经董事会同意,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人可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有关工作。各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授权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说明:董事会一般可设立战略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如风险管理委员会等。委员会人数构成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三十六条[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并报出资人备案。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常设工作机构,负责筹备董事会会议,办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与董事沟通信息,为董事工作提供服务等事项。

董事会秘书主持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董事会办公室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及年度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其中每年第一次定期会议为年度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二)监事会提议时;

(三)董事长或外部董事认为必要时;

(四)出资人认为必要时。

第四十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或由出资人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和资料提供]

董事长或董事会会议的其他召集者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工作日之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期限、议程、事由、议题以及所议事项的详细资料(包括背景资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所议事项的信息和数据)通知全体董事以及其他与会及列席人员。对于紧急情况下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述通知时限可以缩短,但必须保证在开会之前董事能够收到足以使其作出正确判断的所议事项的详细资料,并对上述资料进行阅读、理解以及研究的合理时间,不迟于董事会召开之日前的两个工作日。

任何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提出董事会延期至其获取了充分的资料,董事会应予准许,出资人作出相反决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召开的条件]

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董事(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的,委托董事计算在内)出席方可召开。

第四十三条[董事的出席和委托]

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但必须向受托人出具有效的委托书,委托书上必须载明对于各项列入表决程序议案的明确意见或授权受托人行使表决权,否则视为委托人对有关的议案未投票。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召开的方式]

董事会会议召开形式及议程应保证给予所有董事充分发表意见和真实表达意思的机会。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会的形式举行,在保证与会董事能充分发表意见并真实表达意思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讯方式或者书面材料审议方式举行。但是,年度董事会会议以及任何董事认为应当以现场会形式举行的其它董事会会议,必须以现场会形式举行。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会议议案的提出和表决]

任何董事均可在年度会议上提出进行表决的议案,年度会议应予以表决,但提出议案的董事应事先向其他所有董事提供足以使其作出正确判断的所议事项的详细资料,且确保给予其对上述资料进行阅读、理解以及研究的合理时间。

任何董事提议在其他董事会会议上进行讨论或表决的议案,应在会前得到董事长的同意,对于其他董事会会议上提出且董事长不同意讨论或表决的议案,应首先由会议对是否对该议案进行讨论或表决进行表决。

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需要董事会讨论审议的事项,不得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

除非会议主持人另行决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应以记名方式进行。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的表决]

董事会会议进行表决时,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对公司章程第三十条第(八)项、第(九)项所涉及事项进行表决时,或者全体外部董事认为必要时,议案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其他议案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即可通过。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会议记录]

无论是否采取现场会形式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做成详细的书面会议记录。该记录至少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主持人姓名、出席董事姓名、会议议程、董事发言要点、决议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并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及投票人姓名。出席会议的董事和列席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妥善保存于公司并与公司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书面报告及董事会决议同时提交出资人,抄送监事会。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制定具体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应报

出资人备案。

第五十条[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董事会需在以下情况发生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出资人就有关事项提交书面报告:

(一)任何董事会会议召开;

(二)董事会认为公司发生了任何超越其权限的事宜,需提请出资人决定;

(三)外部董事认为必要时;

(四)出资人要求时;

(五)公司章程其他条款规定的情况。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建议和意见]

出资人行使职权时,董事会有权主动或应出资人的要求提出建议,但上述建议不妨碍出资人行使职权。出资人依据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董事会或董事有不同意见的,可将不同意见以书面形式报送出资人并妥善保存于公司。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职和职权]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办公室工作,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秘书应配合董事长严格依照本章程进行董事会会议材料提供、会议记录、决议整理、董事会报告提交等工作。

第三节日常经营管理机构

第五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

总裁(总经理)、副总裁(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出资人可以决定公司其他人员为高级管理人员。

【说明:公司章程可设定公司其他人员为高级管理人员。如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等。】

第五十四条[任职要求和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与其所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经出资人同意,董事可以受聘兼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五条[总裁(总经理)的聘任、解聘和任期]

根据出资人的推荐,总裁(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可由董事兼任,聘任期每届三年,获连续受聘可以连任。

第五十六条[总裁(总经理)的职权]

总裁(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之外的其他规章制度,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七)决定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录用和辞退;

(八)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代表公司对外处理日常经营中的事务;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非由董事兼任的总裁(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是董事会讨论该总裁(总经理)的薪酬待遇和奖惩聘用等个人事项时除外。

总裁(总经理)须按照其职责要求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其工作情况,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十七条[董事会对总裁(总经理)的授权和责任承担]

董事会可依法将其部分职权以书面方式授予总裁(总经理)行使,但董事会在作出上述授权时应根据法律、公司章程、上海市国资委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超越自身的权限,严格控制风险。

董事会应将授权情况向出资人报告或备案,并对上述授权及授权范围内发生的具体事项承担责任。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总裁(总经理)工作细则并报出资人备案。

第五十八条[副总裁(副总经理)的职权]

副总裁(副总经理)协助总裁(总经理)工作并对总裁(总经理)负责,其职权由公司管理制度确定。

第五十九条[财务负责人的职权]

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财务负责人主管公司财务会计工作。

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财务责任人履行职权时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

【说明:有条件的企业可设定财务负责人列席董事会及相关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六十条[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

公司可设【】,主管公司【】事务,依法履行职权。

第六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奖惩及方案的制订]

董事会应对高级管理人员设定工作绩效目标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和

奖惩,具体绩效考核和奖惩由董事会决定。

第四节监事会

第六十二条[监事会的组成]

公司设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其中应包括职工代表一名。

监事由出资人委派。但监事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在监事会人数不足章程规定的情况下,已经委派或选举产生的监事会主席、监事单独或共同行使本节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第六十三条[监事的委派方式]

出资人应以书面通知公司的形式委派监事。出资人有权对其委派的监事进行考评。出资人有权随时解除其委派监事的职务。

第六十四条[监事的身份限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相关的人员(指与其相关的第八十六条中规定的自然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十五条[监事任期]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

第六十六条[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出资人在监事中指定,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四)审定、签署监事会的决议、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五)公司章程其他条款规定的职权。

第六十七条[监事会办事机构和监事会秘书]

监事会可以设办事机构或在不影响其行使监督职能的前提下与公司其他部门合署办公。可以设专职或兼职秘书,负责监事会日常事务,筹备监事会会议,与监事沟通信息提供服务等事项。监事会秘书由监事会任命。

第六十八条[监事会职权]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贯彻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制度以及其他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公司财务,包括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相关资料,检查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效益、利润分配等情况,对公司重大风险、重大问题提

出预警和报告;

(三)检查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预算、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经营责任合同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体系、产权监督网络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惩处和罢免的建议;

(六)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七)提请召开董事会会议;

(八)向出资人报告其认为出资人有必要知晓的事项;

(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出资人交办的其他事项。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和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并在必要时聘请会计、法律专业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十九条[监事会的知情权]

监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工作,除有权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重要客户调查了解公司的情况外,有权要求董事会、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业务部门向其提供必要的资料,董事会、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业务部门必须配合监事会工作,按照监事会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充分的资料。除总裁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业务部门不予以配合的,监事会有权要求总裁责令其配合;总裁不予以配合的,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会责令其配合;董事会不予以配合的,监事会有权将有关情况提交出资人。

第七十条[监事会汇报制度]

监事会就其行使职权情况向出资人以书面方式汇报。汇报包括:

(一)监事会需每年向出资人提交监事会工作报告,该报告应详细说明监事会在当年度的工作情况以及公司各方面运作的合法性;

(二)对公司重大事项形成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应依据出资人或董事会要求及时进行审核并向出资人提交审核报告;

(三)监事会在监督检查或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现公司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及时向出资人提出专项报告,实行一事一报制度。出资人应根据监事会的意见决定是否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条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七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和年度会议]

监事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其中在年度董事会会议举行后应适时召开年度监事会会议。

第七十二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召开监事会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时;

(二)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三)董事会召开并通过重大事项时;

(四)出资人认为必要时。

第七十三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出资人指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召开的条件]

监事会会议在过半数监事出席时方可召开。

第七十五条[委托其他监事出席]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委托其他监事出席,但必须向受托人出具有效的委托书,委托书上必须载明对于各项列入表决程序议案的明确意见或授权受托人行使表决权,否则视为委托人对有关的议案未投票。

第七十六条[监事会会议召开的方式]

监事会会议召开形式及议程应保证给予所有监事充分发表意见和真实表达意思的机会。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会的形式举行,在保证与会监事能充分发表意见并真实表达意思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讯方式或者书面材料审议方式举行。但是,年度监事会会议以及任何监事认为应当以现场会形式举行的其它监事会会议,必须以现场会形式举行。

第七十七条[监事会会议表决方式]

除非会议主持人另行决定,监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应以记名方式进行。

第七十八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

监事会会议进行表决时,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事项应得到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七十九条[监事会会议记录]

无论是否采取现场会形式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妥善保存于公司并提交出资人。

第八十条[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制定]

监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制定具体的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应报出资人备案。

第七章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一节任职资格以及忠实勤勉义务

第八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品行;

(二)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说明: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行业特点,设定高管的专业资质、任职经历等其它条件。】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已获得委派或选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对其委派、选举或者聘任的决定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出资人或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八十三条[外部董事的任职限制]

外部董事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务的关系。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外部董事:

(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两年内曾在拟任职公司或拟任职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任中层以上职务的人员;

(二)两年内曾与拟任职公司有直接商业交往的人员;

(三)持有拟任职公司及所投资企业股权的人员;

(四)在与拟任职公司有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拟任职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担任外部董事的其他人员。

第八十四条[忠实义务和诚信原则]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或损害公司的财产、利益及对公司有利的商业机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且应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不得越权。

董事对公司承担的忠实义务不因其任期结束而当然解除,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根据公平原则,并视事件的性质、董事任期结束的原因,以及事件与董事离任前的关系确定。

董事对公司的保密义务,应至相关信息被依法公开披露为止。

第八十五条[不得从事的行为]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出资人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出资人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出资人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经适当程序决定在由公司投资的控股、参股公司任职的除外);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或非以公司利益为目的使用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八十六条[不得指使他人从事相关行为]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指使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从事公司章程第八十五条所禁止其本身从事的事宜:

(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

(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本条(一)项所述人员的受托人;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本条(一)、(二)项所述人员的合伙人;

(四)由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事实上单独控制的公司,或者与本条(一)、(二)、(三)项所提及的人员或者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事实上共同控制的公司;

(五)本条第(四)项所指被控制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视同其本人违反了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七条[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应当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谨慎地行使职权。

第二节法律责任及追究

第八十八条[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九条[公司内部处分]

当出资人发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第八十五条或有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无论是否依据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其均可以对相关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警告、责令其限期停止相关行为或予以改正。

第九十条[出资人要求诉讼和代表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出资人可以书面要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出资人可以要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出资人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出资人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出资人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一条[出资人直接诉讼]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出资人利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二条[其他责任]

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第八十四条或者出现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情况或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其他条款所禁止的行为,除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外,出资人还有权:

(一)在其认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时,要求公安或检察机关进行调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立即撤销或建议其他机构撤销行为人的董事、监事职务或要求董事会解聘行为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三)依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政、人事隶属关系对行为人进行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注:括号内及斜体部分为提示内容,定稿时请删除相关内容,空格及打X部分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本章程适用于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XXXX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XXXX 第三条公司住所:XX市XX区(县、市)XX路XX号。 第四条公司经营期限为XX年。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o (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第十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XXXX万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实收资本为XXXX万元。 第四章出资人、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一条公司由XXXX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共计出资XX万元,其中以XX方式出资XX万元,……于XX年XX月XX日前一次性出资到位。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 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由XXXX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会职权,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 一、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募集设立私募投资基金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公司章程。章程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必备条款,本指引必备条款未尽事宜,可以参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的相关内容。投资者签署的公司章程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章程的法定基本要求。 三、本指引所称公司型基金是指投资者依据《公司法》,通过出资形成一个独立的公司法人实体(以下简称“公司”),由公司自行或者通过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人机构进行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既是基金份额持有者又是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投资者应在公司章程首页用加粗字体进行如下声明与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列明管理人登记编码。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进一步声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

能力和承受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私募基金投资者声明其为符合《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私募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五、公司型基金的章程应当具备如下条款: (一) 【基本情况】章程应列明公司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存续期限、经营范围(应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能体现私募投资基金性质的字样)、股东姓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同时可以对变更该等信息的条件作出说明。 (二) 【股东出资】章程应列明股东的出资方式、数额、比例和缴付期限。 (三) 【股东的权利义务】章程应列明股东的基本权利、义务及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具体方式。 (四) 【入股、退股及转让】章程应列明股东增资、减资、入股、退股及股权转让的条件及程序。 (五) 【股东(大)会】章程应列明股东(大)会的职权、召集程序及

上海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基本配置要求

上海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基本配置要求上海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基本配置要求(2007年修改版) 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是由政府主办的,以街道、乡镇为依托,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精神文化需求为目标,体现和谐文化的要求,促进市区与郊区农村文化建设的优势互补和良性互动,为社区居民提供文化、体育、教育、科普、信息等服务的公益性、多功能设施。现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和管理意见》(沪府发[2006]2号文件)和2006年新颁布的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55-2006),结合本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的实际情况,对《配置要求》(2004年版)进行修改,制定新的《配置要求》。 一、功能定位 1、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是社区居民集中活动的场所。应坚持以人为本,向社区居民提供书报阅读、展示展览、团队活动、党员服务、健身锻炼、科普教育、心理辅导、娱乐休闲、网络信息、慈善互助等各类公共文化服务,尤其应注重设置适合社区老年人、青少年、残疾人、妇女儿童和外来建设者等群体的服务项目。 2、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是基层宣传思想教育的重要阵地。应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开展社区宣传思想教育工作,弘扬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建设和谐文化,促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3、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是本市社区文化信息化综合服务建设的基础设施。应将社区信息苑、文化信息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和社区图书馆电子阅览室整合在一起,提供“一站式”服务,成为以运用计算机网络等高科技为特征的社区文化新阵地,让先进、健康科学的文化服务

进入社区,使社区居民真正享受到科学、文化、信息化成果,不断提高生活质量。 4、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地。应承担民族、民间、民俗文化艺术的收集、整理和保护工作。 二、配置要求 1、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配置原则。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实行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差别配置的原则,按照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社区人口规模5—10万人配置一个社区文化活动中心,设区人口超过10万的街道或乡镇,可增设1个社区文化活动中心。 2、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建设规模。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应遵循上海市《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规定,社 2区文化活动中心一般规模的建筑面积为4500m,使用面积应不低于 23500m;中心城区(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可适当降低使用面积标准, 2但不得低于2500m。 3、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规划调整。社区公共文化活动中心建设按照节约用地原则,通过新建、改建、扩建和调整、共享、租赁、收购等多种形式,推进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达不到配置标准,建设用地不足的,需要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首先要调整规划,并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报市或区县规划等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4、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布局构建。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布局构建按照合理布局、形式多样、资源共享的要求,注意动态文化活动与静态文化活动区域合理分割、避免干扰,办公用房和辅助用房应尽量节省, 让更多的设施面积用于公益性文体活动。按配置标准建成的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内各个功能部分不得轻易改变性质、功能,已挪作他用的,应恢复原有功能。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整理版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最新整理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______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三条公司宗旨是: 第四条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五条公司类型: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六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条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经营范围是: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万元。 第五章出资人名称(股东)

第十条出资人名称: 住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股东以货币出资______万元,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______万元(注:没有该项的请自行删除),实缴出资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七章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管理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指引

(管理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指引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指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制定目的)为加强行政指导,有效发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功能作用,引导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指引作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参照本指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合理规范的公司章程。 第三条(章程原则)制定公司章程应当遵循合法、自治、真实、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章程约束力)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章程内容)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壹)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运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认缴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章程制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七条(章程修改)公司章程中载明的下列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修改公司章程,且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壹)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 (四)注册资本; (五)公司类型; (六)运营范围; (七)营业期限; (八)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章程修改须报经批准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八条(公司名称)公司章程中载明的名称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 第九条(原有名称记载)非公司制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能够同时记载原法人名称,体现主体延续性。

上海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功能设置与使用情况研究

上海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功能设置与使用情况研究 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以下简称“文化中心”)自2004年市政府作为实事工程全面推进建设以来,至2007年底,已建成108个,约占全市街镇总数的一半,到2010年计划实现全覆盖。建设运行三年多来,它的功能设置及项目使用如何、群众满意程度怎样,是当前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也是进一步推进建设需要重视的问题。 2008年5月,由市文广局社文处牵头成立了专题调研组,在6个月的调研期间,通过对运行一年以上的76所文化中心使用情况的统计分析,对63家文化中心发放《上海社区文化活动中心调查问卷》进行公众满意度的测评,并深入现场考察,得到的情况综合分析如下: 一、设施使用基本情况 调研显示,文化中心运行三年多来,其功能配置要求基本合理,总体使用情况良好,群众满意度较高。根据2007年度已建成运行一年以上的76个文化中心与原建制的127个文化站(服务中心)服务情况的平均数相比较,新设立的文化中心相比原建制的文化站,群众文化活动场次数增加了25%,参与群众数量增加了15%;组织团队活动场次数增加了381%,参与团队活动的人次数增加26%;举办展示展览数增加了139%,参观人次数提高了135%;组织培训教育的班次数增加了156%,参与学习的人次数增加了177%;唯有文艺创作作品数减少了12%。在社区与村新设置的社区信息苑,2007年提供网络信息服务达到1472万人次,是原文化站所不能比的。 对63个文化中心的公共满意度测评结果反映,群众对服务质量总满意率达到81.9%,收费满意率为90.2%,社区居民知晓率89.5%。服务质量满意率在80%以上的文化中心占到62%,满意率不到70%的占8%,可见居民群众对文化中心总体上是满意的。 二、功能设置与使用情况分析 《上海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文化中心是“以满足社区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为目标,设置在街道、镇(乡)的多功能、综合性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它的基本功能配置要求根据“社区居民的实际需要,设立社区学校、社区信息苑、社区图书馆、团队活动室、健身活动室、娱乐活动室、展览陈列室,和具有放映数码电影、举办文艺表演、开展联谊活动等的多功能厅,”并提出“应当一室多用”。依据《暂行办法》,市文广局制定《基本配置要求(2007版)》时,突出了这些基本功能,也提出了一些必备的项目,并留有给各中心因地制宜选择设置项目的空间。 综上所示:利用率高与比较高的是信息苑、图书馆、团队活动室、乒乓房、室外广场;比较一般的是多功能厅、影剧场、棋牌室、放映室、培训教室、健身房;利用率低的是琴房、体质监测室、少儿活动室和科普活动室。 (三)还有少数文化中心设置比较特殊的项目,在现场观测时多数是关闭或半关闭状态。如“虚拟演播室”、“动感地带”、“创智天地”、“心灵驿站”、“眼镜博物馆”等,还有一些固定的陈列室也基本无人参与。据了解,这些活动室在初创时,项目有新意,尚有吸引力,但经久不变,又无后援,慢慢冷却成无人问津。 (四)文化中心活动用房被行政办公用房所挤占。文化中心内设立的各种非文化类行政办公用房名目繁多,数量不少,有的还是以资源共享之名进入的。如老龄促进会、家庭文明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是市政府或部门决定设立的市属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公司的出资人(或“受市政府委托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所有者各项权利。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登记地址:××××,邮政编码:×××。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其他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法律法规,遵守市政府和市国资委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市国资委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是国有独资企业,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五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亿元,出资方式 ×××,出资期限×××。 第四章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不设立股东会。市国资委作为出资人,行使股东会职权,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批准公司的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 (二)依照法定程序任免(或建议任免)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决定董事、监事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三)建立公司负责人业绩考核制度,与公司董事会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四)审核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 (五)审核、审批公司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等重大事项报告,审核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计划;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全文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法规名称]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批准机关和准批文件名称]批准,以[设立方式]设立;在[公司登记机关所在地名]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注释:《公司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公司,除具体表述公司成立所依据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外,还应当在章程中说明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第三条公司于[批准日期]经[批准机关全称]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数额]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股份数额],

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并且在境内上市的境内上市外资股为[股份数额],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 注释:没有发行(或拟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无需就本条有关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内容作出说明。以下同。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英文全称] 第五条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地址全称,邮政编码]。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数额]元。 注释: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公司营业期限为[年数]或者[公司为永久存续 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文化活动中心建设方案

文化活动中心建设方案 一、背景 切合村子当前的实际情况,村民缺乏学习和获取知识及有用信息的场所和途径,制约了村级经济、文化的发展。为响应国家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号召,在村里建设 村民文化活动中心显得十分重要和必要。 二、建设内容 (一)建设目标 在村里建设一个集文化活动、村民健身、科技培训为一体的村级文化活动中心,室内设有图书阅览室、村民娱乐室、社团活动室、多媒体培训室、卫生间等,提高村民思想文 化水平、提高村民文化素质,丰富村民的精神世界。 (二)建设内容 1、图书阅览室 建设标准:使用面积为40~50㎡。 可设书籍分区:专业类、儿童读物类、政治法律类、经济军事类、教育文化类、语音文学类、艺术类、历史类、自然科学类、亲子育儿类、家居生活类、小说类、综合类、杂志类等。 设置捐赠公益区:号召社会热心人士及相关机构,把社会上的一些闲置书籍,捐赠给乡村,并有序组织志愿者前往乡村与孩子们交流,改善乡村教育资源匮乏的现状。 设置课后辅导区:学生的课后的互帮互助辅导区域,高年级学生帮助低年级学生,学习成绩好的学生帮助学习成绩不理想的学生,学生之间的自我交流。 功能:为村民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供便利场地。 内部设施: 1.书籍类: 类别比例预计数量

第一类A专业类15%30本 第二类B儿童读物类20%40本 第三类C政治法律类5%10本 D经济、军事类5%10本 E教育、文化科学类10%20本 F语言文学类5%10本 G艺术、历史类10%20本 第四类H自然科学类10%20本 I亲子育儿、家居生活类10%20本 第五类J小说类、综合性图书、杂志10%20本 类 总计100%200本 预计费用6000元平均30元/本 预留预算3000元用于村民想购 买所需的书 籍、物资等 2.物品物质类: 类别规格数量备注 阅览桌张1十人坐 张3两人坐 阅览椅张20 图书书架个2靠墙大型书架 个2报刊专用架 桌面小植物个10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2019最新整理版.docx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2019最新整理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______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三条公司宗旨是: 第四条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五条公司类型: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六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条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经营范围是: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万元。 第五章出资人名称(股东) 第十条出资人名称: 住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股东以货币出资______万元,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______万元(注:没有该项的请自行删除),实缴出资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一次性足额缴纳。第七章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订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______人,其中______人由出资人

责任公司章程指引

责任公司章程指引 Revised by Hanlin on 10 January 2021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指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经营范围 (1) 第三章注册资本 (1)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2) 第一节股东权利与义务 (2) 第二节股东会的职权 (3) 第三节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4) 第五章董事会 (5) 第一节董事 (5) 第二节董事会的构成 (6) 第三节董事会的职权 (6) 第四节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6) 第五节董事长 (7) 第六节董事会秘书 (8) 第七节专门委员会 (8) 第六章总经理 (9) 第七章监事会 (9) 第一节监事 (9) 第二节监事会的构成 (10) 第三节监事会的职权 (10) 第四节监事会的议事原则 (11) 第五节监事会主席 (12) 第八章公司债券 (12) 第一节公司债券的发行 (12) 第二节公司债券的转让和回购 (12) 第九章财务与会计 (13) 第十章劳动用工制度和工会 (13) 第十一章公司的合并、分立 (13) 第十二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14) 第十三章章程的修改 (14) 第十四章附则 (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公司经[批准机关和批准文件名称]批准,在[公司登记所在地名]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注释:《公司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公司,除具体表述公司成立所依据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外,还应当在章程中说明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为:[中文全称]。 第五条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地址全称]。 第六条公司经营期限为[年数]年[或者公司为永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公司章程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生效。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及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公司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注释: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确定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十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宗旨内容,包括:公司使命,公司的发展方向等]。 第十一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内容]。 注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公司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改章程。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出资额]元。 注释:本条款中所注明的数额需用大写汉字。 注释: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2018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最新版

HT-2018-0103 合同编号: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____制定 签订地点__________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______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第三条公司宗旨是: 第四条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五条公司类型: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六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条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经营范围是: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万元。 第五章出资人名称(股东) 第十条出资人名称: 住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股东以货币出资______万元,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______万元(注:没有该项的请自行删除),实缴出资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七章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订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______人,其中______人由出资人委派,______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________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证券公司章程指引

( 规章制度)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23543 证券公司章程指引Guidelines for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companies

证券公司章程指引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三章出资(股份) 第四章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股东(大)会 第六章董事会 第七章监事会 第八章经理 第九章内部控制 第十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章程的修改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客户等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设立情况。 (注释:包括但不限于批准机构、批文名称及文号、注册登记时间、经营许可证及工商登记情况等。)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 英文名称:[英文全称] 第四条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地址全称,邮政编码]。 第五条公司的组织形式:[具体组织形式]。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注册资本数额、币种]元。 第七条公司营业期限为[ 年数]或者[ 公司永久存续] 。 第八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九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宗旨内容]。 第十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内容]。 第三章出资(股份) 第十一条股东名称和出资情况:[序号、股东全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股份数额]。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股份总数],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百分比数]。公司的股本结构:[序号、

集团有限公司章程模板(国有独资)

_____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 、、八 章 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中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 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注册资本为 _____________ 万元。集团公司法定地址 为______ 。 第四条集团公司是经______ 批准,在____ 登记注册的公司制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 法经营,其经营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集团公司的企业类型为国有独资公司。___________ 作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授权方(以下简称授权方),授权集团公司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代表授权方行使所有者职能,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依法对集团公司授权范围内的子公司和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 实施股权管理。 第六条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集团公司建立健全党委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集团公司的贯彻执行。 第七条集团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集团公司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集团公司充分发挥职工民主管理作用。工会代表职工与集团公司进行平等协商签定集团合同,建立协调和稳定 企业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八条经营宗旨: 第九条集团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授权方与集团公司的关系 第十条集团公司下列重大事项由授权方研究决定: (一)委派或更换集团公司董事,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集团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决定集团公司董事的报酬及奖惩事项; (二)批准集团公司董事会拟订或修改的集团公司章程; (三)根据需要向集团公司派出监事会; (四)决定集团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集团公司债券等; (五)国家规定的授权方的其他权利。 当集团公司发生重大决策失误及重大经营失误,授权方有临时处置权。 第十一条授权方对集团公司承担下列义务: (一)以其岀资额为限承担集团公司的有限责任; (二)保持集团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不干预集团公司对法人财产的独立支配、自主经营的法人财产权; (三)帮助集团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开拓国内外市场; (四)国家规定的授权方的其他义务。

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指引

股权投资类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3.1 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指引 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指引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①。对于本指引有明确要求的,公司章程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相关内容。本指引未作规定的,相关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补充。投资者签署的公司章程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章程的法定基本要求。 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一、股权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企业名称、住所、存续期限、经营宗旨、经营范围、股东姓名/名称。 二、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缴付期限。 三、股东的基本权利、义务及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具体方式。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及程序。 四、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经理的职权范围。 ①公司章程的内容与股东协议等股东之间的其他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五、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包括投资领域、投资方式、投资限制、投资决策程序、关联方认定标准及对关联方投资的回避制度、投资后对被投资企业的持续监控、投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等内容。 六、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管理。实行自我管理的,应明确管理构架和投资决策程序;实行委托管理的,还应明确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选任程序、更换的条件及程序;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其资产的,还应当明确托管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选任程序、更换的条件及程序。 七、股权投资企业的收益与分配。 八、股权投资企业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九、股权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 十、股权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一章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 第一条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市区路号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四条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_____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出资人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出资人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出资人名称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及出资时间余额及缴付期限 XXXX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货币/非货币X万元/X年X月X日X万元/X年X月X日 第七条出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八条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出资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出资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九条公司成立后,应向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公司法行使股东会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批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章程指引

【】有限公司章程 【】年【】月

第一章总则 第1.1条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的法律规定,成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特制订本章程。 第1.2条本公司名称为:【】有限公司; 第1.3条本公司的住所为:【】; 第1.4条本公司的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1.5条本公司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制约和保护。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及经营宗旨 第2.1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第2.2条公司经营宗旨:【】。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可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3.1条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本公司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登记注册之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动,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3.2条本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本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章公司股东名称及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4.1条本公司的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及认缴的出资额如下: 第4.2条股东缴付出资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出具验资报告。本公司设立后,由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1. 公司名称; 2. 公司登记日期; 3. 公司注册资本;

4. 股东的名称、缴纳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4.3条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增、减注册资本,须经股东会决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5.1条本公司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 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议并依据其实缴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 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会成员或监事会的权利; 3. 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4. 有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权利; 5. 有对公司新增资本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的权利; 6. 有转让出资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的权利; 7. 公司终止,对剩余财产有按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的权利。 第5.2条本公司的股东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 按其足额交纳所认缴的出资额; 2. 依其认缴的股份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 本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逃出资。 第六章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6.1条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6.2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权。 第6.3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上海市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建筑合理用能指南

DB31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 31/ T554—2015 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建筑合理用能指南 Rational use of building energy guide for the large-scale public cultural buildings 2015-06-15发布 2015-10-01实施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建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永峰、倪一飞、贝兆健、张晓卯、汪飞亭、李剑波、陈凌凌、俞进进。 本标准参与起草人:倪前龙、傅海、俞伟、周卫星、金皓敏、赵淳怡、陈闽翔、陈洪康、袁波、严玲、凌焕然。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上海市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建筑合理用能指南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及管理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纳入本市公共机构范围的建筑面积≥5000㎡的图书馆、建筑面积≥2500㎡的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筑面积≥5000㎡的博物馆,在运行过程中各类建筑及附属设施能源消耗量的测算与评价。其他同类型文化设施建筑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3、术语和定义 GB/T 13391、GB/T 1810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图书馆library 是指政府举办的,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各类资料的公益性文化机构。 3.2 社区文化活动中心community cultural activities center 是指由政府主办,以满足社区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为目标,主要设置在街道、镇(乡)的多功能、综合性的公益性文化机构。 3.3 博物馆museum 是指征集、典藏、陈列和研究代表自然以及人类文化遗产的实物场所,并对具有科学性、历史性或者艺术价值的物品进行分类,为公众提供知识、教育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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