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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事实婚姻

论事实婚姻
论事实婚姻

论现代社会中的事实婚姻

男女双方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夫妻关系的行为叫做结婚。一般情况下,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后,才能确定夫妻关系。然而,由于中国几千年来封建婚姻制度和封建思想陈规陋习的根深蒂固及改革开放后西方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的介入,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存在着一定数量的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社会现象,也就是人们通常所称的事实婚姻。并且此种社会现象也从起初多见于农村到现在出现在城市中老年男女之中,并呈不断增长之趋势。近几年,我国虽然加大了对《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力度,结婚要进行登记的观念也逐渐被人民群众所接受,但由于人们对两性结合重内容,轻形式,追求自由,不愿意承担责任等因素的影响,事实婚姻仍屡禁不止。早在2001年4月我国对《婚姻法》修正时,事实婚姻曾一度成为人们关注和争议的焦点。直至现在,人们也没有停止对事实婚姻的思考和研究。下面就对我事实婚姻的概念、特征、形成的原因及其效力等问题作一些简单的阐述:

一、事实婚姻的概念及特征

什么是事实婚姻呢?目前我国一直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认识。法学理论界对此也意见不一,大概有以下几种表述:第一种对事实婚姻的定义表述为: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

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婚姻。第二种表述为: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第三种表述为:男女双方未经登记,但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婚姻。第四种表述为:事实婚姻是指符合结婚法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未履行法定形式要件,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行夫妻之实,无夫妻之名。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是常常把未履行规定的结婚登记程序,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的两性结合习惯上称为事实婚姻。我认为,事实婚姻是一个与法律婚姻相对应的概念,它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结合。从狭义上讲,事实婚姻专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对事实婚姻的认定,也往往采用狭义上的解释。由事实婚姻的定义,可以看出,构成事实婚姻应当具备四个条件:1、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应当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即双方的同居是完全自愿,且均无配偶又非禁婚亲属和染有禁婚疾病。2、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应当具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男女双方是否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不正当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

方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不仅内在地具有夫妻生活的一切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一切具有隐蔽性的、临时的不正当两性关系的形式区分。4、事实婚姻违反了婚姻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这是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区别。

从事实婚姻的概念及构成中,我们可以看出事实婚姻具有以下特征:1、主观目的性。即当事人双方主观上具有创设夫妻法律关系、永久共同生活之共同意愿,并且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2、客观现实性。即当事人双方具有共同的婚姻居所,且有共同的性生活、经济生活与物质生活,或者可能有共同的子女。3、关系公示性。即当事人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且不特定的多数人也公认其为夫妻关系。4、实质符合性。即双方符合法定结婚的实质要件。5、形式欠缺性。即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6、时间限定性。即前述五个特征必须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全部具备了。这也是区分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法定界线。

二、事实婚姻的危害及形成原因

事实婚姻在我国已长期存在,并且量大、面广。作为一种不容忽视、客观存在的婚姻形式,它给社会带来了许多危害:1、它使婚姻的成立摆脱了国家的指导和监督,助长了包办、买卖婚姻,早婚、童婚甚至重婚事实的发生,妨害了

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巩固和发展。2、损害了婚姻当事人的身心健康,影响了优生优育。事实婚姻的存在使被禁止结婚的人也得以成家育子,从而贻害对方及子女的健康,降低了人口素质;3、影响了法律对当事人特别是妇女、子女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带来了婚姻家庭的不稳定,导致婚姻纠纷增多。

目前我国这种“事实婚姻”状态并不鲜见,而且原因复杂。有处于边远山区不知登记或是由于登记不便或是嫌登记费用过高而未登记的农村青年,也有受到高等教育经济条件不错,但追求自由,不愿过多受束缚和承担责任的都市白领,而他们之中也不乏将婚姻看得神圣,需要在物质条件具备和生活适应后才登记的青年人。除此之外,老年人再婚时为避免财产纠纷和儿女反对等原因也选择了这种非婚同居的状态。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几千年来盛行的旧的婚姻仪式的影响。中国千百年来实行仪式结婚制度,而结婚问题是关系到每个家庭每个人的问题。仪式结婚的思想、观念和习惯根深蒂固地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中。《婚姻法》规定要实行结婚登记制度,这对全体中国人来说,是婚姻问题上的革命。但是人们的观念和习惯是不能仅仅靠法律条文、行政命令就能够在短期内予以改变的。没有社会经济、文化水平的提高,只有不断地

进行婚姻法的宣传教育,结婚登记制度的优越性就难为人们普遍理解和自觉接受。

(二)是结婚登记工作存在种种缺陷。诸如婚姻登记机关设臵的不完善,登记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登记工作和缺乏健全的制度,再加上有的地方实行土政策,以晚婚年龄取代法定年龄,不到晚婚年龄不予登记。人们本来在观念上就重结婚仪式而轻结婚登记,以结婚仪式而不以结婚登记为确立夫妻关系的标志,这从人们在进行登记后不立即同居生活,而必须在举行结婚仪式后才开始同居生活的心态中可以证明。所以人们对进行结婚登记并不理解其实质意义,只将其看作是履行一种法律手段,并认为既然结婚登记较麻烦,不方便,也干脆不登记了。

(三)法制宣传教育不够经常、深入。人们法制观念淡薄,不了解法律的严肃性,对婚姻登记制度的重要性缺乏必要的认识,从而无视法律规定,自行举行结婚仪式。特别是一些不具备法定结婚条件的人,为达到结婚的目的,故意规避国家法律的审查与监督。

三、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

探讨事实婚姻问题,就必然会涉及到与之有关的同居关系问题。在实际社会生活中,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所形成的关系,通常会产生两种法律上的后果:一种是符合我国事实婚姻构成的条件,属于事实婚姻的;

而另一种则只能是一种同居关系。因此在我国,除了事实婚姻之外,其他未办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的男女之间形成的均为同居关系。所谓同居关系,一般可分为广义上的同居关系和狭义上的同居关系两种。从广义上讲,同居关系是一种基于共同生活,居住而形成的关系。从此含义理解的话,可以形成同居关系的情形很多,范围也很广,与自己同住的亲属、朋友、同学等,形成的都属于广义上的同居关系。而狭义的同居关系,则是被赋予了特定含义的同居,一般人们讲的同居关系问题,通常都属于这种狭义的同居关系范畴,即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但却在一起持续、稳定的生活,其虽然不完全具备合法结婚的构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却与婚姻关系有着相类似的特征。在司法实践中,对同居关系的认定历来采用狭义的解释,目前,我国法律对同居关系原则上是不予保护的。

四、国外对事实婚姻问题的有关法律规定

事实婚姻问题并不是我国特有的社会现象,它在国外也大量存在。美国法律现承认三种结婚形式:1、宗教婚,即在教堂领取结婚证。2、民事法律婚,即凡是符合结婚条件的,到政府登记,由村官吏或市书记官发给结婚证并在政府官吏和证人前举行婚礼。3、事实婚又称习惯婚,即根据习惯法,不需要在教堂或政府官吏前举行婚礼。只要双方同意、写有婚书、注明姓名、结婚时间、地点就行。美国现有

21个州的法律,仍承认这种习惯婚姻。20世纪60年代,“性解放”在美国风行一时,美国青年男女大都喜欢同居而不结婚,并不断变换同居伙伴,造成美国社会现在只有大约30%的家庭是传统家庭,其他70%都是非传统家庭,包括单亲家庭,单人家庭,以及异性或同性非婚同居家庭。1997年以来,美国旧金山、纽约、西雅图等城市制定了“同居伴侣关系法令”,对非婚同居者有条件地给以保护。

在英国,根据英国普通法及1949年婚姻法规定,宗教婚和世俗婚都得到法律承认。宗教婚即是男女双方在教堂举行由牧师主持并至少有两人以上的证人参加的结婚仪式后,其婚姻就具有法律效力。世俗婚则是由当事人向住所地登记官提出申请,经登记官发给结婚许可证,经结婚仪式后发生法律效力。在英国,离婚是一件不容易的事,英国法律规定,要是离婚,丈夫要支付妻子工资的约50%来支持前妻的生活。加上英国年轻人崇尚自由,不愿受家庭束缚,所以,很多英国人都是同居而不结婚,但是英国也有法律对付,凡是同居4年以上且有孩子的,英国法律都认定其为事实婚姻。分手的时候按注册婚姻同等对待。

德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凡未办理本法第13条(已经订婚的双方同时在婚姻登记官员面前亲自申明他们愿意

互相缔结婚姻,婚姻关系便告成立)所规定的结婚手续者,婚姻无效。但如果在举行结婚仪式后,配偶双方曾在婚姻共

同体中生活5年以上,婚姻视为自始有效。也就是说,对于形式要件欠缺的婚姻本应宣布无效,但如果双方已在婚姻共同体中共同生活五年,即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五年、或已满三年一方死亡的,婚姻则视为自始有效。换句话说,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达一定期限,是欠缺要件的婚姻由无效向有效转化的条件。

其他欧洲国家也立法对非婚同居关系作出规范,并将法律赋予婚姻的某些效力延伸适用之。如瑞典法律既承认婚姻关系,也承认非婚同居关系,提供不同的救济方法。这一选择性的法令明确规定对同居关系达到一定期间的给予承认和保护。日本在判例上也承认未经结婚登记而事实上处于与婚姻同样关系的人有准婚姻的效力。

五、事实婚姻的效力

在世界范围内婚姻家庭关系的多元化倾向已不可逆转,非传统家庭的数量日益增加,非婚同居,甚至同性同居均在许多国家存在。美国、英国、日本及我国澳门地区,对非婚同居者均有条件地给予保护。从以上国家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那么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态度又如何呢?

新中国成立以来,尽管1950年、1980年《婚姻法》对事实婚姻均未作出明确的规定,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也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多次司法解释,

曾经长时间地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关系。直到1994年才完全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民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历次司法解释,对事实婚姻的效力问题,在我国大致经历了以下五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为1980年婚姻法生效之前,即1981年1月1日之前。这一时期,只要当事人具备事实婚姻特征,即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结合的,都按事实婚姻对待,并责令补办登记手续。此时期可视为对事实婚姻采取的是承认主义。

第二个阶段为1981年1月1日婚姻法生效之后至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在此阶段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则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此时期可视为对事实婚姻采取的是相对承认主义。

第三阶段为1983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此阶段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以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

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此时期对事实婚姻采取的仍是相对承认主义,只不过认定的条件比前一时期严格。

第四阶段为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后。在此阶段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此时期可视为对事实婚姻采取的是不承认主义。

第五阶段为2001年4月28日修正后的婚姻法颁布后至今,这个阶段的特色是对事实婚姻的效力又回复到有条件的承认状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颁布并于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效力和法律保护,遵循的是承认主义---相对承

认主义---不承认主义---相对承认主义这一过程。目前,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对事实婚姻采取的是相对承认态度。

六、事实婚姻的法律界定

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二》,根据该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形成的同居关系以外,对于其他单纯的同居关系的确认解除等纠纷,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受理。因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后,会产生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即事实婚姻关系和同居关系,而两者的处理结果又截然不同,所以正确地对事实婚姻关系予以界定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关键问题,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若男女双方是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同居的,同居时虽然结婚的某些实质要件不具备,但只要起诉到人民法院时,双方均已符合结婚法定条件的则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如果双方是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后同居的,则要求双方必须在同居时均具备结婚的法定条件,才能被承认具有事实婚姻关系。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以外,其余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均为同居关系。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事实婚姻

的界定又作出了变动。该解释参考1994年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相关司法解释,在坚持过去司法解释中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原则的情况下,将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界线划分了一个时间分界点。该解释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事实婚姻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去进行界定:一是结婚条件,即男女双方必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欠缺的仅是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这一形式要件;二是时间条件,即男女双方必须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就已具备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对于《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即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虽具备结婚实质要件但欠缺形式要件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则应按同居关系处理。由于《婚姻法》解释(一)中明确规定:“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所以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应严格的将以上两个条件来作为判定是否属于事实婚姻的标准。

事实婚姻做为一种特殊的婚姻形式,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制的不断健全及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必将走向灭亡,但做为一种社会现象在一定时期内他还将长期存在。国外许多国家在立法或司法上都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我国《婚姻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事实婚姻是一种违法婚姻,但也没有采取完全承认制度。因为一旦这种生活方式完全合法化,就可能会有更多的人群来选择这样的生活,从而逃避《婚姻法》的规制,导致对整个社会婚姻家庭制度的冲击,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充分掌握并理解事实婚姻问题,才能更有效的解决新时期出现的婚姻家庭矛盾,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障社会主义国家的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孟令志:《事实婚姻质疑--兼论无效婚姻的法理后果问题》《法商研究》1999年第2期

2、张学军:《事实婚姻的效力》法学研究2002年第1期

3、杨大文:《亲属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5月版

4、史尚宽著《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2月版

5、巫昌祯主编:《婚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月版

6、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版

论婚姻在法学上的概念_论婚姻在法学上的概念

论婚姻在法学上的概念论婚姻在法学上的概念 论婚姻在法学上的概念【内容提要】作为婚姻法调整对象、婚姻法学研究对象的“婚姻”,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法学概念。婚姻的法学概念应当与民法学中的民事行为概念相对应,并能在婚姻法学体系中始终如一。它应涵盖以下三层含义: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它应包括各种合法婚姻和违法婚姻,能将其与婚前性行为、纳妾、姘居、非婚同居等现象区分开来,而应避免和结婚、婚姻关系等法学概念混为一谈。一由于婚姻因自然的、社会的状态不同而形态各异,这使得给婚姻确定法学概念比较困难。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均未明文规定婚姻概念,国外婚姻家庭立法中,明确规定婚姻概念的也不多。就在这少数的立法例中,法律给“婚姻”所下的定义往往失之偏颇。例如,前面所提《葡萄牙民法典》第1577条规定的婚姻概念,显然仅指“合法婚姻”。而美国《“捍卫婚姻法”法案》旨在限制同性恋结婚,它的婚姻概念是“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的结合”,用这样的概念反对同性结婚是可以的,但要以此作为一个科学的定义,也不妥当,这样的定义过于宽泛。目前我国婚姻法学界对于婚姻尚无统一的概念,学者们给婚姻下的定义不仅在文字表述上差别很大,在内容上也不尽相同。这些定义有的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学概念,只能说是语文上的或者社会学上的定义。在众多的概念中,大多强调“只有合法才能成为婚姻”,但这无疑将“婚姻”等同于“合法婚姻”,这也是值得商榷的。我认为在确定婚姻概念时应充分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第一,大陆法系国家将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编纂在民法典中,绝大多数国家也都认为婚姻法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婚姻的概念应充分考虑民法学的有关理论。我认为,结婚是一种民事行为,婚姻的概念应当与民法学中的民事行为概念相对应,民事行为可以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和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那么,婚姻概念至少应该涵盖合法婚姻和违法婚姻。第二,和大多数法学概念相比,婚姻这一概念有其特殊性。大多数法学概念是法律的伴生词,概念是和法律同时产生的;而婚姻这一名词则是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早期人类社会的婚姻并不需要法律来调整,即使是在阶级社会中,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婚姻仍然是由习惯来调整,或者像我国古代,是由“礼”来调整。由于这一特殊性的存在,确立法学上的婚姻概念就尤为困难。毕竟“婚姻”在社会生活中由来已久,在人们的观念中根深蒂固。因此,给婚姻下定义,除了要考虑婚姻的本质外,还要全面考虑现实社会对婚姻的认知,将人们观念中视为婚姻的两性结合框定在婚姻概念之中,将人们观念中视为非婚姻的两性结合排除在婚姻概念之外。比如,婚姻概念应能够有效地将婚姻与婚前性行为、通奸、姘居、非婚同居区分开来。第三,在婚姻法学中,涉及“婚姻”的概念很多,合法婚姻、违法婚姻、无效婚姻、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事实婚姻、单复式婚姻、双复式婚姻,如此等等,举不胜举。这些概念有些出现在著作中,有些则出现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因此婚姻概念应容纳上述种种“婚姻”,这样才能使得婚姻概念在整个婚姻法学体系中始终同一,不至于产生歧义和混淆,保证法律用语逻辑上、法律法规体系上的一致性。二基于以上认识,我认为给婚姻确定一个如下的法学概念是比较适宜的: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这一婚姻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一)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基础这是婚姻的自然层次上的含义。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本能,是婚姻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也是婚姻固有的自然属性,这种自然属性是婚姻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如果没有上述种种自然因素,人类社会根本就不可能出现婚姻。纵观整个婚姻发展史,婚姻都是以男女两性的结合为内涵。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文中,不仅研究了婚姻的起源和发展,而且对未来社会的婚姻进行了推想。蒙昧时代、野蛮时代的群婚制、对偶婚制下的婚姻是异性之间的结合,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从名称本身就说明了它是男女两性之间的结合。从恩格斯对一夫一妻制起源的分析,更可以看出它必然要求异性结为婚

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内容提要 在国人的传统观念里,家庭是成员活动的中心,是幸福生活的根基,这一切都需要建立在合法的婚姻基础之上。而在现实生活中,违法婚姻关系仍屡见不鲜。如此,婚姻法中有关无效婚姻的规定就成了全面禁止违法婚姻的客观要求。本文通过对无效婚姻相关内容的客观论述,以期更加规范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婚姻法中设置无效婚姻,是我国婚姻法在立法内容上的一次巨大进步。可以预见有了关于无效婚姻的法律约束,必将使众多的不规范的结婚行为得到制约,从而更有利于婚姻关系的建立,家庭关系的稳定和睦。 关键词 无效婚姻;家庭;类型

目录 一、无效婚姻的实质 (3) 二、无效婚姻的类型 (3) (一)重婚 (3)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存在 (3)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5) (四)未达到法定婚龄 (5) 三、确立婚姻无效制度的法律意义 (4) (一)填补了我国婚姻立法的空白 (4) (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冲突 (5) (三)维护了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5) (四)使《婚姻法》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5) 四、依行政程序确认婚姻无效的情况 (6) 五、无效婚姻的宣告 (7) 六、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8) (一)无效婚姻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的财产分割 (8) (二)无效婚姻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的子女抚养 (10) 结论 (11) 参考文献 (12)

一、无效婚姻的实质 我国在婚姻法中首次提及“婚姻关系无效”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版已废止),直到2001年对《婚姻法》进行重新修订时,才明确婚姻无效的相关内容,至此《婚姻法》的体系才愈加完善。 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备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关系,从而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种类,它只是一种无效民事行为。所谓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其虽然已经成立,但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绝对、确定、当然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婚姻本身不成其为婚姻,而只是一种非法同居关系。 二、无效婚姻的类型 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婚姻,属无效婚姻:(一)重婚 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已经有法定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法律上的重婚;二是虽未登记结婚,却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上的重婚。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均属无效婚姻。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存在。 禁止结婚的亲属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此处仅说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亲之外的

结婚婚礼的意义

结婚和婚礼的意义 恍惚间,我感觉到我长大了。每每接到母亲从家里打来的电话,总是有些想逃避,不愿面对母亲问题。就当我现在静下来,慢慢的思考着......我发现我长大了,不在是以前的孩童了。 在昨晚我接到母亲的电话,母亲说:“乖,什么时候把你的女朋友带回家给妈瞅瞅?”这句话总是让我无从回答,“妈,我知道了,等有时间再说吧!”“你啊,赶快把她领回家看看,咱瞅个时间去她家,把事情给定下来!别老拖着!”“好了,我知道了妈”。现在的我已经面临着婚姻了,在以前没有想过自己结婚,(不是不结婚,而是没有想过!)现在要轮到自己结婚了,人到一定年纪都是要经历婚姻,但婚姻的意义是什么呢? 思考良久,结婚是为了爱,为爱而结婚,如果不爱请放弃,婚姻不是游戏,需要爱情做基础,责任做支柱,婚礼的意义就是宣告你们的爱情加入了责任,对对方和家庭的责任,对父母亲人的责任,最主要是,宣告你们幸福和彼此扶持的人生的开始。从陌生到相知,从相知到相爱,从相爱到步入婚姻。结婚是对两个人爱的总结,但不是结尾!结婚不只只是为了传宗接代,更重要的是因为彼此相爱!孩子是爱的结晶!有些人恐婚,排除个别受刺激的影响,出现恐婚的人我认为都是在害怕责任!不敢承担这一份责任! 结婚都是要举办婚礼,举办婚礼的意义又是什么? 就千百年来世俗公认的概念,婚礼是一个仪式,是一个象征,是一个人生的转折点,象征着相爱的青年男女从这一天起开始正式的共同生活,象征着男孩成为了男人,女孩成为了女人,象征着从此彼此的人生篇章将永远和对方携手去书写,去挥洒,从此两个人的人生轨迹合二为一,肩负着共同的责任,履行着共同的义务,体验着共同的艰辛,享受着共同的喜悦。婚礼是一个终点,也是一个起点,婚礼是一段完全属于自我的人生的结束,也是另一段将永远和另一人分享的人生开始,婚礼那一天带来的对每个人内心的冲击和激荡,哪怕你看过千百场婚礼,见过无数人做过同样的仪式,自己没有亲身去体验过,经历过,也许永远都不能完全去理解那种感觉...... 现在的婚礼越来越追求个性化,越来越追求实现新人自己的愿望! 这些天忽然觉得验证了那句话——从简单到复杂,从复杂回到简单。无论生活还是艺术,大多如此。婚礼到底是什么。婚礼到底要表达什么?我们觉得,首先,婚礼是一场秀。是人生中最重要的一场演出。其次,婚礼是一种承诺。一生一世,不离不弃。再次,婚礼是感恩。从此新人开始独立的生活,要感谢父母的养育之恩。最后,婚礼是一个公告,告诉亲朋好友,你们结婚了。 婚礼最原始的意义应该是什么?可以用两个词来概括——承诺和感恩。对爱人的承诺,实现以前爱的承诺,许下今后家庭的承诺!感恩,今后让他们颐养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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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心理学角度谈婚姻(一) 从心理学角度谈婚姻 "幸福的家庭都是一样的,而不幸的家庭有着各自的不幸……"托尔斯泰的一句经典名言已经成为一个难以破解的诅咒!为什么有的人可以拥有幸福的婚姻,而另外一些人却有着各自的不幸呢?那幸福的婚姻和失败的婚姻有什么内在的不同呢?最新的调查数据很惊人,城市的离婚率高达30%以上,很多年轻人甚至为此不敢结婚。 那如何才能拥有一段幸福的婚姻呢?带着这样的疑问,笔者采访了从事心理培训工作十多年的黄启团先生,业界都称他为"团长",我们尝试从心理学的角度寻找婚姻幸福的密码。 净艺:团长,我知道你学过很多流派的心理学,同时,在最近这十多年里你一直都与全球顶级的心理学大师一起工作,能不能从心理学的角度谈谈婚姻? 团长:很好的一个主题,从心理学观点来看,一个人婚姻是否幸福,是有一定的规律可循的,一个人的婚姻是否幸福,通常在他成长的家庭和他童年的经历中已埋下了种子。当然,不同的学派有不同的观点,但从某一个高度来看,本质都是一样的。

爱的缺失 著名家族治疗大师萨提亚女士就认为:一个人的婚姻受到他的原生家庭影响。 一个孩子,如果成长在婚姻不幸福的家庭,那么长大后他会重复这种不幸福的婚姻状态。因为,人是家庭的产物,他对婚姻的态度会受到父母的影响。数据表明,经历过父母离婚的孩子,他将来离婚的几率要比健全家庭里成长起来的人高出好几倍。造成这种情况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他应对婚姻的模式,通常都是从父母那里学来的,父母的婚姻失败,通常是他们的应对模式有问题,儿女用同样的模式去建立自己的婚姻,那当然会重复父母的不幸,所以,你很容易就会从身边的人那里留意到,不幸的婚姻就像传家宝一样,代代相传。

事实婚姻的法律性质及其形成背景

事实婚姻的法律性质及其形成背景 作为人类群体的社会,良好的秩序是良好生活环境的重要保障。婚姻作为人生中一件很重要的大事,每个人都梦想着幸福美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婚姻又充满了很多的不稳定因素。当婚姻出现了问题时,只有合法的婚姻能得到国家和法律的支持与保护。因此,将事实婚姻纳入法律调整的视野中,不仅对当事人个人是一种保护,对于社会也是起到稳定和谐的作用。 一、事实婚姻的性质 (一)事实婚姻背景 事实婚姻是我国法学界争议颇多的一个现实问题,尤其是关于事实婚姻的性质以及其效力等问题也一直都是学者们争论的焦点。与国内外立法例相比较可以看到,国外通过立法明确地规定了事实婚姻的效力不同,而我国立法则侧重于界定何为事实婚姻。如果一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则该事实婚姻就会受到法律保护,继而产生法定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虽然我国是实行结婚形式主义的国家,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可避免的存在事实婚姻。 在百姓的心目中举行结婚仪式比结婚登记更重要,现实中的绝大多数登记结婚者在登记以后,仍得举行结婚仪式。这样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和获得社会大家庭的公信力。因此,在婚姻领域里,不能被忽视传统的延续性的,毕竟在某种程度上它反映了中国文明的,而且有着两千年历史的传统结婚仪式,已经深深影响着人们的婚姻生活。

事实婚姻的存在有其自身的根基和土壤以及其存在的理由和价值,笔者认为,不能因为没有合法登记手续就不承认事实婚姻是婚姻,理应在有条件的承认其存在的前提下,由法律分情况地对其进行规制。 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和进步,人身关系和生活方式不断革新,并且随着法律与社会生活的间隙越来越小,更加凸显了事实婚与法律婚的对立。是否把事实婚姻纳入法律调整的视野中,更是关系到事实婚姻当事人的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事实婚姻的性质 笔者认为,认定事实婚姻的性质关键在于婚姻成立与婚姻生效的概念的区分。婚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表现出了永久地共同生活、缔结夫妻关系,以夫妻相对待的“婚意”,即满足了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构成要件,婚姻这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告成立,并且婚姻成立只是一种客观的事实状态和客观结果。而婚姻生效是一种价值状态,即在婚姻成立的前提条件下,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婚姻的构成要件即产生法律规定的夫妻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已经成立的婚姻,在不满足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下为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只是不产生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不能产生任何法律效果。作为婚姻形式一种的事实婚姻,完全具有婚姻所要求具有的最基本的核心要件,即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缔结夫妻关系,以夫妻相对待的意思表示。其只是欠缺婚姻缔结的生效要件。也就是说,事实婚姻满足了婚姻成立的基本构成要件,而至于结婚形式要件的不具备不会使婚姻的成立,即这种客观事

成功婚姻的促进因素_影响婚姻的因素

成功婚姻的促进因素_影响婚姻的因素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家庭稳定的重要性,要求夫妻要学会新的应对方法,才能走向成功的婚姻。那么促进婚姻走向成功的因素具体有哪些呢?济南心理咨询中心解析成功婚姻的因素 1在日常生活中滋养和培育夫妻间的友谊 通常,婚前在情人眼中,更多的是激情和浪漫,而婚后夫妻之间更多的是经营友谊关系。调查表明,70%以上的和睦夫妻认为,影响他们婚姻质量的决定因素是他们之间友谊的质量。这一点对他们至关重要。因为友谊与激情不同,激情能让一对男女走到一起,同样的激情也一样能让他们分开,而友谊关系不依赖于激清,是不同于激情的爱。友谊能使配偶双方对婚姻诸多方面满意(如浪漫、激清、性生活、友爱、支持、理解、同情等)。友谊是抵御敌意的堡垒, 这种彼此视为良友的关系使婚姻处在一种积极的氛围里。通常情况下,男性不会像女性那样会倾听,而女性又常常把感受和意见闷在心里,不会表达,当夫妻关系是友谊关系时, 就会乐于互相倾听和表达。在日常生活中,友谊构筑在生活的一点一滴上,包括交流彼此的想法、感受,互相了解、接受和尊重彼此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彼此的兴趣、好恶等等,这种关系不是单方向的,双方平等,都在为彼此的幸福与安康做努力。如果夫妻有共同的志趣,看电影、旅行、一起做家务,共享时会感到特别舒服,这帮助他们保持和增进了友谊,丈夫会主动回绝一些外面的约会。所以友谊不是单方面的索取,它是“给与取”的关系。 2双方对婚姻的意义有一致的着法 不同的人对婚姻的理解是不一样的,有人是寻找安全感,有的是为了钱。价值观决定了双方对婚姻的理解,仅就婚恋问题,就有着多种观点,如爱情与事业孰重孰轻,择偶标准,德才、相貌、家庭、经济条件如何处理,对待爱情道德是否严肃、负责等等,所以择偶时乃至婚后,了解对方对婚姻意义的理解很重要,这是很基础的,对婚姻的影响很大。如果夫妻有一致的看法,并且相互了解、支持彼此的理想和抱负,建立结合自己的有意义的目标——不仅仅是丈夫有,妻子也可以有自己的愿望、计划,让双方都感觉到自己的核心价值观和对生命意义的理解得到了对方的尊重。当遇到困难时,双方相互保护,携手共同完成计划,实现愿望,婚姻将更有意义,走向更加美满成功。 3让婚姻走向成功的方法 3.1夫妻双方都要有决心去改变与提高 健康的婚姻中双方都愿意并且能够改变和提高,夫妻相互熟悉了解,在出现问题时往往不是对峙,特别是当丈夫爱面子,不想说某些事时,妻子要尊重他,设法迂回解决。例如丈夫认为工作重要,而妻子认为孩子重要,意见不一致时,双方要友好地深人地进行讨论,因为生活目标是个人内心的表达,应当允许表达自己的观点。夫妻之间可以通过谈论问题, 讨论解决方法,说不定双方都实现了有所改变和提高。 3.2做和谐默契的夫妻 心灵默契的夫妻熟知彼此的内心世界和思维方式,而这是通过亲切友好的方式不断增进相互了解,熟悉对方与共同的生活目标,相互关心,彼此挂念,甚至对双方生活细节都很了解与默契,与对方分享生活中的点点滴滴,这不仅给每天生活带来快乐,也为艰难时期的到来做准备。山东心理咨询中心 3.3不断以恩爱来栽培结合之树 恩爱是真爱,它需要培育的,它也需要经常表达,以使对方体会到,表达就是一种培育。友谊和互尊互敬是建立真爱的基础,有这样基础的浪漫爱情才会稳固。同时友谊和温柔就是现代爱的表达方式。有人说我很爱我的妻子,而妻子说根本感觉不到,这就有问题了,所以重要的是要经常表达出来,让她知道,并且每对夫妻的表达方式各不相同,就像有人爱洗热水澡,而有人

50句话悟透爱情婚姻的本质经典语录

50句话悟透爱情婚姻的本质经典语录 引导语:爱情不能勉强,婚姻也无须强求,无论男人女人,对待爱情与婚姻都应慎重,情感婚姻都不能是随意的行为。下面是我总结的50条悟透爱情婚姻的本质;经典哦! 1.什么样的夫妻最幸福?一句话,知道自已幸福的夫妻最幸福--身在福中而知福。最大的不幸是身在福中不知福,身在福中不知福的人,在别人看来再大的幸福他都看不见,因为他不知福,也就永远不幸福,至少不是最幸福;而最大的幸福是身在福中而知福,因为知福才能享福,知福才是有福人。所以,不要放过生活中每一个简单的细节,不要无视婚姻中每一次平凡的感动,做身在福中而知福的人。 2.婚姻就像一个魔盒,它改变着婚姻中的男人和女人,而这种改变倒不是婚姻本身起作用,恰恰是婚姻中夫妻自已在改变自已,也就是说男人女人通过婚姻这根纽带有意或无意地在改变着自已。 3.婚姻必须切实平淡似细水长流,平淡才能长久,细水才能长流,但平淡不等于无味,细水不等于完全波澜不惊,否则就是走入婚姻的另一个极端,也是婚姻的另一个死角,淡而无味毫无新鲜感才是婚姻最大的致命伤。 4.结婚后夫妻最大也是最重要的变化就是婚后夫妻不再相互欣赏。具体地说就是,无视对方的优点,没有赞美,没有表扬,更多的是挖苦和讽刺;无视对方为自已所做的一切,认为一切都是理所当然,没有发自内心的感恩。 5.没有不幸的婚姻,只有不幸的夫妻。一对对夫妻怀着对婚姻的无比美好的憧憬走入婚姻的殿堂,可最终他们却失望了,于是他们责怪婚姻,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而其实真正要怪的是他们自已。 6.爱情不能勉强,婚姻也无须强求,无论男人女人,对待爱情与婚姻都应慎重,情感婚姻都不能是随意的行为。 7.面对不幸的婚姻,我们首先要做的事是放弃战争,当然也不奢求马上回归甜蜜,而是要彼此静下心来好好想一想。没有思考就没有行动,也就不可能找到解决具体问题的钥匙,因为自已想要的东西和婚姻的细节永远只有自已最清楚,解决问题的钥匙最终是握在自已手中。 8.沟通是解决婚姻问题的第一把钥匙,也是最重要的钥匙之一,沟通可以解决大多数婚姻问题。 9.忠诚是婚姻关系的底线,一旦冲破,就有可能会打翻婚姻这条船,伤着爱人,伤着儿

浅析我国婚姻无效制度(一)

浅析我国婚姻无效制度(一) 论文摘要:婚姻无效制度是规定关于违反结婚条件的无效婚姻之法律后果,调整由此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我国新《婚姻法》有所涉及,这在旧《婚姻法》是缺乏相应的规定。婚姻无效制度,在整个婚姻法律体系中有着重要意义。全文共6819字。 关键词: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婚姻法》第10、11、12条是关于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确立了无效婚姻制度,它填补了旧婚姻法没有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这在1950、1980年婚姻法都没有规定,仅仅笼统规定了行政处分和法律制裁,在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原因及处理,但未建立起婚姻无效制度。婚姻法规定了合法成立婚姻关系的条件及程序,但对欠缺婚姻成立条件的男女结合,没有明确其法律后果,不利于对合法婚姻的保护和对违法婚姻的制裁,无效婚姻制度作为保障合法婚姻的有效手段,不可或缺,2001年《婚姻法》增加了婚姻无效制度,填补了这一空白,基本完善了婚姻制度。 一、婚姻无效的原因 (一)男女双方不是出于自愿 《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婚姻成立条件。因此,无婚姻作为能力的人,由于根本不能为婚姻表示意思,其婚姻关系无效。第三人的包办或强迫、一方当事人的干涉,由于违背了当事人意愿,婚姻关系也无效。另外如当事人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的结婚证,而另一方全然不知,双方没有共同生活,缺乏婚姻实质内容。上述都是当事人在非自愿的情况下结合,我国婚姻法把结婚决定权完全给当事人,只规定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双方自愿登记。〔1〕(二)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 法定婚龄是法律允许自然人结婚的最低年龄,在确定年龄界线是基于人的自然性和社会性而确定的。《婚姻法》第6条规定:“法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于鼓励”。当事人没有达到法定年龄,其婚姻关系无效,如果是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则形成非自愿结婚规定的部分竞合。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法定婚龄的上限。(三)近亲结婚之无效 禁止近亲结婚是全世界各国婚姻法的立法通则,《婚姻法》第7条中规定: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一规定仍是根据人类遗传科学和社会伦理道德而规定的,各国均有类似规定。关于直系血亲,一般认为包括自然血亲和法律的拟制血亲,法律拟制血亲可以解除,在他们之间是否可以结婚,婚姻法上没有明确规定。直系血亲是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最亲近的亲属。如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出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三代以内的亲属。它包括以下几种:①兄弟姐妹,包括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源兄弟姐妹(不包括并无血缘联系的异父异母兄弟姐妹),他们是同源于父母的两代以内旁系血亲。②伯、叔与侄女,姑与侄子,舅与甥女、姨与甥。他们是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不同辈分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③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他们是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相同辈份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笔者认为,禁止近亲结婚,即在于优生优育,又在于伦理道德,拟制血亲可以解除,但先前在人民群众中形成的“亲属”影响并不马上消除,在伦理道德的约束下,仍应禁止结婚。〔2〕 (四)重婚之规定 在《婚姻法》第10条中规定,《婚姻法》第10条总结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重婚在社会中十分复杂,属于严重违反“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现象。我国婚姻法把重婚分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都是两个婚姻关系的重叠,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都

盟约在婚姻上的意义

盟约在婚姻上的意义 时间:2009-10-11 来源:网络作者:玛丽·麦德点击:95 在古经中,「盟约」有血誓的意思,它是天人关系的基础。关于天主与人的盟约,早在创世记已经提过:“ 在起初天主创造大地。大地还是混沌空虚,深渊上还是一团黑暗,天主的神在水上运行。” 以色列的整部圣经所谈的盟约不是抽象的概念,或凭空的法律条文。盟约是出于天主的爱心,不但是为团体,也是为每个人而定的。盟约与普通的契约不同,契约注重法律上的关系。盟约则是论及人彼此间亲密的关系,盟约充满着友情与爱。“盟约”译自希伯来文的berit,它的原意是锁链。天人的关系像锁链紧紧的绑在一起,不许分离。盟约与普通的契约不同之处是契约时过境迁,不同情况之下可以改变,盟约是海枯石烂、终身不渝的。盟约有铭刻在心中永不磨灭的记号,既使不去想它,甚至不愿意承认,它还是一样有效。由真诚和自愿结成的盟约是永不废除的。天主的盟约有的看得见,有的则是看不见的,有的是现在的,有的则是将来的。天主与以色列民族的盟约,有的是指历史中的人们,有的则是指将来有一天要形成的民族。天主盟約的范围甚广,包括团体,也包括每个人。可惜无论团体或个人,以色列往往没有达到天主的愿望。圣经谈论盟约时常用婚姻来做比喻,这最能表达天主跟祂子民及每个祂所爱的孩子的至亲关系。天主与他的儿女具有圣事性的盟约,可以从亚当与厄哇的结合看到:“这才真是我的亲骨肉——为此人应离开自己的父母,依附自己的妻子,二人成为一体。”(创2:23-24)男女的结合是天作之合,他们是由天主创造的骨肉组成的,他们是骨中之骨,肉中之肉。在天主神圣的国度内,夫妻最能体现真挚透彻成为一体的结合。天主三位一体的道理深奥难懂,但有一件事圣经(新约)中说得很清楚,不容置疑,那就是这三位彼此间的关系极为密切,是永不分开的。明白这一点,便不难理解婚姻的圣事性。从圣经的启示中,人们不难了解盟约的涵义,也懂得婚姻是建立在天主牢固的盟约上。婚姻是自然、密切、热爱、永恒的结合。同时,这个结合对个人与社会也非常重要,婚姻向着每个人开放,与社会息息相关。在结婚那一天,夫妻进入与天主联盟的王国,那是以色列的缩影。然而,这个盟约超越“以色列王国”的边界。婚姻也超过夫妻个人的关系,它包括对他们的子女和他人的关系。严格说来,婚姻不是一对一的关系,这个盟约是具有社会性的,包括天主所有的子民。为此,夫妻不但要彼此恪守盟约,他们也该与其他天主的子民恪守盟约。天主与犹太人的盟约不是一般国家主义的犹太人所想象的那么狭窄,只在犹太的国度中实现,天主的盟约是开放的,面对未来并包括天下万民。矛盾的是,当犹太人越要追求安全,越要保护他们国土的时候,他们却越应该放弃围墙,越过国土的界线,把眼光放开,把拥抱的范围扩大。他们要在奉献、开放、接纳别人后,才能完整地实现盟约。婚姻也是这样,有人若以保护自己为藉口,不愿牺牲自我,便不能保护婚姻的完整。每当夫妻间把自己奉献给对方,向对方开放,接纳对方,这样的婚姻不再是重担,而是快乐、幸福。夫妻的结合相似天主与人的盟约,强调慷慨与永恒的结合。教友的婚烟已被提升到超性的境界,不再受外表形态的限制。婚姻包容一切,与万物相通。当然这超越的婚烟只能在天主特别的助佑下才能实现。包容,毫无保留地牺牲不是人的力量能做到的,这必须要有超性的力量。人要让天主进入他的生命之中,分享天主丰盛的恩宠,让天主充实他的生命,将脆弱改成勇力,将穷困变成富有。有了天主跟我们在一起,夫妻再没有不能克服的困难。结婚后夫妻再不能回到他们进入天主盟约以前的生活,他们整个改变了,是新的受造物。他们与天主和万民融成一体,分享超性恩宠,并有足够的智慧与毅力来承担新的责任,劈荆斩棘建立他们的家园。藉着天主的恩宠,慷慨地将自己奉献给对方,这盟约是婚姻永不摇动的基础。 ************************************** 配偶感恩的回忆04-12-2 一般夫妻都是在他们婚姻有严重问题的最后时刻才来找律师。许多神长送这些人到我们的瓣公室,他们知道我们是会照教会的指示,解决他们的难题,但是也有许多人来找我,并不知道我们首要的任务是保护一总有效的婚姻。二年前一位先生来找我们,他对他的婚姻完全失望了。这位来我们这里的称自己为“若望”,这篇文章就是若望先生的自述。亲爱的律师们:很难相信离第一次见到现在已经有二年了,但另一方面,这又是一生最漫长,最难忘的时刻。感恩节快到了,我想不出在我的一生中有一件事比我过去二年的变化更值得感激。也许我的故事对某些人能有帮助。九一一事件发生后,我与我太太脆弱的关系走到了头,好像我们彼此从来没有互相信任过,我毫全感。从前我自信力很强,认为自己极有理性,当然也不承认有不信赖的问题。我深思

婚姻的本质

论婚姻的伦理本质 婚姻关系是任何类型的人类文明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也是任何类型法律所必然调整的对象。正确理解婚姻关系的本质属性,是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婚姻关系的逻辑前提,也是使婚姻制度获得职大法律效益的理论基础。 关于婚姻的本质争议很大,众说纷纭,主要有以下观点[1]: 1 制度说 在大陆法系的法国,于1902年,卢斐补主张婚姻并非契约,而为制度之一。认为婚姻当事人仅有制度上的权能,故婚姻当事人结婚以后,制度上的效力立即发生,而与婚姻当事人的意思如何毫无关系。彭努尔也解释结婚行为是使婚姻当事人结合而达成婚姻制度的效果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夫妻不能变更婚姻效果,更不能因解除的合意而将婚姻予以解消。 2 状态说 认为个人欲将自己至于一般的普遍的法律状态而所为意思表示时,当事人应该受一般的普遍的法律所约束。即婚姻虽须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合致,但此意思的合致,是以既存的法定婚姻效果使用于婚姻当事人为条件,所以在婚姻缔结后,当事人之间即形成夫妻身份。3契约说 契约说认为,独立的意思主体(即夫妻)立于平等地位,且由于当事人自由互惠,而其意思业已合致者,当即发生夫妻权利义务关系,据以约束婚姻当事人。故结婚行为实为与财产法上的契约别无异趣。在英美法系中,也采契约说。认为婚姻契约应该具有民事契约的一般性质。如当事人应该有缔结婚姻契约的能力;有缔约意思;并符合一定的程序。但是一般认为婚姻契约具有特殊性:(1)婚姻应该具备一定的方式或者仪式,国家权力一般进行干预;(2)婚姻当事人无法自行变更婚姻效果;即使有当事人的合意,也无法终止婚姻;(3)婚姻可以发生特殊的身份法上的效果;(4)因为欺诈或者误解导致婚姻无效时,需要十分明确的证据;(5)婚姻契约产生的权利义务不得让与;(6)“人法的结合”之当事人,是以创造人法的共同生活体内成员地位和秩序为其目的。 4、合一行为说(2) 在德国,黑格尔在19世纪就认为婚姻行为与契约不同,认为婚姻系伦理关系,为夫妻共同生活体的关系。婚姻的目的是实现统一,将男女合而为一,而扬弃各方的自然的个别的人格,另行成立一个新的人格独立者,即为婚姻。它不同于一般的契约关系,因为一般契约当事人的人格一直是独立的。日本山中康雄博士认为:身份行为与市民社会法上的契约不同,在本质上无法分为“要约”与“承诺”两个独立的意思表示行为,所以,身份行为的效果发生的依据并

浅析婚姻无效制度李炳稳

浅析婚姻无效制度李炳稳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浅析我国婚姻无效制度 李炳稳 上传时间:2008-6-12 论文摘要:婚姻无效制度是规定关于违反结婚条件的无效婚姻之法律后果,调整由此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我国新《婚姻法》有所涉及,这在旧《婚姻法》是缺乏相应的规定。婚姻无效制度,在整个婚姻法律体系中有着重要意义。全文共6819字。 关键词: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婚姻法》第10、11、12条是关于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确立了无效婚姻制度,它填补了旧婚姻法没有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这在1950、1980年婚姻法都没有规定,仅仅笼统规定了行政处分和法律制裁,在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原因及处理,但未建立起婚姻无效制度。婚姻法规定了合法成立婚姻关系的条件及程序,但对欠缺婚姻成立条件的男女结合,没有明确其法律后果,不利于对合法婚姻的保护和对违法婚姻的制裁,无效婚姻制度作为保障合法婚姻的有效手段,不可或缺,2001年《婚姻法》增加了婚姻无效制度,填补了这一空白,基本完善了婚姻制度。 一、婚姻无效的原因 (一)男女双方不是出于自愿 《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婚姻成立条件。因此,无婚姻作为能力的人,由于根本不能为婚姻表示意思,其婚姻关系无效。第三人的包办或强迫、一方当事人的干涉,由于违背了当事人意愿,婚姻关系也无效。另外如当事人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的结婚证,而另一方全然不知,双方没有共同生活,缺乏婚姻实质内容。上述都是当事人在非自愿的情况下结合,我国婚姻法把结婚决定权完全给当事人,只规定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双方自愿登记。[1] (二)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

谈传统婚俗的意义

谈传统婚俗得意义 婚姻礼俗就是人生中一个十分重要得大礼,从古至今一直受到人们得重视。婚姻之所以就是“大事",就是因为它标志着一个人步入了建立家庭、发展家族、传宗接代、继承香火得人生阶段.同时,婚姻也就是种族延续中起决定意义得一步。 人类形成至今已有几百万年得历史,在这漫长得历史长河中,人类得婚姻从无到有、从低级到高级。追溯人类得整个婚姻史可以瞧出:婚姻经历了五个有着不同婚姻俗制得阶段,分别就是:杂婚、血缘婚、伙婚、对偶婚、一夫一妻制得专偶婚.而婚姻在形式上也就是多彩多样、各具特色得。大概可分为十六种形式:掠夺婚、服役婚、买卖婚、表亲婚、交换婚、转房婚、招养婚、招养夫婚、典妻婚、童养婚、指腹婚、冥婚、共妻婚、“阿注"婚、试验婚、自愿婚。这些都就是人类在婚姻上得探索,随着现代社会科技文明得快速发展,婚姻在制度、法律与礼俗上也日趋完善。形成了比较稳定文明得一夫一妻制得专偶婚,大多数婚姻都就是男女上方自由恋爱结成得自愿婚。因此,以下就专偶婚得传统礼俗得意义做个简单得论述. 众所周知,中国就是“文明古国”、“礼仪之邦".自古就讲究礼数、礼节。为此古人创设了一套繁冗复杂得婚仪礼仪,构成了独具特色得中国传统婚姻礼俗。

传统得婚俗可用“三书六礼"简单概括.所谓得三书,就是指:一、聘书,即订亲之书,就是男女双方正式缔结婚约得一种文书,在纳吉得时候使用。二、礼书,即过礼之书,就是礼物清单,当中详列礼物种类及数量,供纳征得时候呈上。三、迎亲书,即迎娶新娘之书。用于结婚当日接新娘过门。 中国自古就讲究信义,“三书”得作用应就是古人为保障婚姻所立得有效文字记录,相当于我们现代得结婚证。“三书”从一个侧面体现了中国重礼义得优良文化传统,表明了人们对婚姻得重视。无论就是在那个久远得时代,还就是在今天,我们都应该重视婚姻礼俗中折射出来得中国文化与传统美德,汲取其中得精髓,并将其发扬光大. 而婚俗中所谓得“六礼",按其顺序分别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就是传统婚礼中经过媒人得说合,女方父母同意求婚,男方父母派人向女方送礼求婚得礼俗。古代得女子社会地位卑微,要求女子要有三从四德,并且在婚姻上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得规定。所以未出嫁得女子“大门不出、二门不迈”深居闺中。极少有机会与外面得人接触,更别说碰见自己心仪得对象,自由恋爱了。这就需要那些想要与女子结婚得男子得家庭到了自家儿子得适婚年龄时,就请媒人介绍并引见年纪相仿得未出嫁得女子.待媒人说合之后,女方同意了,男方方可向女方送礼,商议下一步得事情。

从心理学角度谈婚姻

从心理学角度谈婚姻 “幸福的家庭都是一样的,而不幸的家庭有着各自的不幸……”托尔斯泰的一句经典名言已经成为一个难以破解的诅咒!为什么有的人可以拥有幸福的婚姻,而另外一些人却有着各自的不幸呢?那幸福的婚姻和失败的婚姻有什么内在的不同呢?最新的调查数据很惊人,城市的离婚率高达30%以上,很多年轻人甚至为此不敢结婚。 那如何才能拥有一段幸福的婚姻呢?带着这样的疑问,笔者采访了从事心理培训工作十多年的黄启团先生,业界都称他为“团长”,我们尝试从心理学的角度寻找婚姻幸福的密码。 净艺:团长,我知道你学过很多流派的心理学,同时,在最近这十多年里你一直都与全球顶级的心理学大师一起工作,能不能从心理学的角度谈谈婚姻? 团长:很好的一个主题,从心理学观点来看,一个人婚姻是否幸福,是有一定的规律可循的,一个人的婚姻是否幸福,通常在他成长的家庭和他童年的经历中已埋下了种子。当然,不同的学派有不同的观点,但从某一个高度来看,本质都是一样的。 爱的缺失 著名家族治疗大师萨提亚女士就认为:一个人的婚姻受到他的原生家庭影响。 一个孩子,如果成长在婚姻不幸福的家庭,那么长大后他会重复这种不幸福的婚姻状态。因为,人是家庭的产物,他对婚姻的态度会受到父母的影响。数据表明,经历过父母离婚的孩子,他将来离婚的几率要比健全家庭里成长起来的人高出好几倍。造成这种情况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他应对婚姻的模式,通常都是从父母那里学来的,父母的婚姻失败,通常是他们的应对模式有问题,儿女用同样的模式去建立自己的婚姻,那当然会重复父母的不幸,所以,你很容易就会从身边的人那里留意到,不幸的婚姻就像传家宝一样,代代相传。 这是我们表面看到的现像,那为什么会这样呢? 婚姻的幸福与否,爱是个重要的衡量标准。一个小孩在充满爱的家庭中长大,那么他得到的爱就满满的,爱的含义是很广泛的,肯定、宽容、关怀、欣赏、接纳都是爱的体现,一个孩子从小就没得到过这些爱,那么他自身就是缺乏爱的。成年后,他就很渴望别人的爱,特别是来自于伴侣的爱。可是,奇妙的是,根据萨提亚女士的研究发现,人因为相同而联结。所以一个缺乏爱的人,通常都会找到一位同样缺乏爱的伴侣,本身就缺失爱的人用什么去爱别人呢?这样婚姻的结局可想而知。 爱的缺失会导致他婚姻的失败。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萨提亚女士为此做了大量的研究,她独创的家族治疗流派为此提供了很多疗愈的方法,比如“家庭重塑”就是一个非常好的方法,在导师的带领下,让当事人回到成长不良的童年,重塑那段成长不良的经验,为自己的成长重新注入营养,让自己的人生再次充满爱。这样,就能从父母的模式中穿越,为自己开创幸福婚姻新模式。 没被满足的期待 一个人从小就有一些期待要被满足,如果在他的童年时期没有被满足,那么她就会一辈子追寻这份需求。 有个案例能说明这个问题:一个经历了三次婚姻的女性,她的每一任丈夫都会对她实施家庭暴力。为什么会这样?原来,这位女性的父亲就是个严重的家庭暴力施暴者。她从小看到自己的母亲被父亲打骂,那么在她的内心潜意识里就想改变这种暴力的男人,来拯救自己的母亲。于是成年后,她会在潜意识的带领下“我要拯救这种人!”,而自动搜寻有暴力倾向的男性为伴。最后不断的重复她父母的婚姻模式。 也许这个案例比较极端。但如果一个孩子很渴望父母的肯定,但从未得到过。那么成年

浅析事实婚姻的效力

浅析事实婚姻的效力 [摘要]事实婚姻是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且不可避免的一种社会现象。我国现行婚姻法是通过补办结婚证登记制度对事实婚姻变相承认,对其婚姻效力认定的规定并不完善,这影响实践中对事实婚姻的处理。本文结合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我国事实婚姻效力的认定问题进行评析,并提出完善事实婚姻效力立法的构想。 [关键词]事实婚姻;效力;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作为一种传统的民间习俗,是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它是指“未办理结婚证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两性结合”。由于传统的婚姻观的束缚造成不登记婚姻,同时,由于现代人新的婚姻观念也使登记婚姻的数量减少,因而造成现实生活中从过去到现在,事实婚姻的比例都很高,而且还将长期存在。对于这一不可回避的问题,立法对事实婚姻的效力认定有其明确的必要性,而现阶段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此规定的并不完善。 一、新《婚姻法》及《解释》(一)对事实婚姻的效力认定之缺陷分析 (一)《解释》(一)第4条存在缺陷,给当事人规避法律提供便利 《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经办理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但对补办登记的,其婚姻效力如何认定,立法设有明确规定。对此《解释》(一)第4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这就表明,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时,可以有一方或双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如未达法定婚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重婚等,只要补办时符合了,就给予补办。一方面,这势必降低了结婚登记制度的严肃性,使当事人认为先结婚后登记也同样可以达到法定婚的效果,而且会给某些当事人留下钻法律空子的机会。另外,法律对此类推适用补办登记的话,也应区别对待:对于同居时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给予补办,发给结婚证;对于同居时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补办时双方同居已达一定年限或生有子女,且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给予补办,发给结婚证;其他情况应按同居关系处理。另一方面,如果一方或双方在同居时未达法定婚龄,而申请补办登记时已达法定婚龄,通过补办,取得结婚证,之后一方起诉离婚时,若涉及财产争议,处理时还应区分“同居时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的同居关系”及“符合时的婚姻关系”来分割财产,不利于司法实践,生活中有很多这样的实例。

婚姻对我们的意义到底在哪里

你对我到底有什么用!? —(婚姻对我们的意义到底在哪里)很多夫妻在吵架时都会抛出一句很有杀伤力的话:“你对我到底有什么用!?”。这虽然是句气话,但背后却是对婚姻意义的追问。彼此对对方的价值到底在哪里。 人为什么非要结婚? 1、为了爱情。爱情是两个人的事,而婚姻却是两个家庭甚至两个家族的事;爱情是一种感情,而婚姻却是一种关系;爱情是一种化学反应,婚姻却是一份神圣的契约;爱情是甜蜜的感觉,婚姻却是牺牲与责任。婚姻可以爱情为前提和基础,却未必是爱情的必然归宿。 2、传宗接代。婚姻是为了传宗接代的观念,甚至成了满足父辈要求、屈从文化压力的自我牺牲。现在已不再成为人们结婚的理由。女性的经济独立,经济独立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自由,婚姻家庭反而成为一种束缚和羁绊。 3、人的行为是由基因控制的,包括选择一个异性结婚,组建一个一夫一妻制的家庭,然后生儿育女。当然,人的行为还受意识和观念的支配,如果你不愿承担基因强加给你的传承它的责任和义务,那你就要寻求婚姻的其他意义。 婚姻对人们的意义到底是什么? 不要你养活、不要你安慰,而你又不再能让对方快乐。那么婚姻还有存在的意义么?你对对方还有什么价值? 1、为了摆脱孤独,我们寄希望于爱情,于是我们结婚了,婚姻成了

人们摆脱孤独的温床。 2、人一结婚,一个家就变成了三个家,你的家、她的家和你们的家,这三个家的关系及三个家关系的关系。我们太需要一种纯净的、洁净的,不附加任何利益、利用的,不需要任何防备、防范的一种亲密关系,一种纯粹的灵魂沟通关系,那就是婚姻! 婚姻的现代意义?你具备这种能力么? 婚姻,一种只关乎灵魂的神圣契约,不关乎性别。你的价值在于帮助他/她开悟,成为他/她的灵魂伴侣。帮助他/她发现真实的自己,成就自己,并一直相互陪伴着他/她的灵魂!

试论近、现代法上婚姻的本质属性--关于婚姻概念的反思(余延满)

试论近、现代法上婚姻的本质属性 ——关于婚姻概念的反思 余延满 上传时间:2004-10-17 【内容提要】本文从我国目前理论上通说认为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因而无效婚姻等违法婚姻并不是婚姻的观点出发,分析其自身的矛盾和由此导致的司法实践的混乱,并探求这种误区的理论渊源。认为合法性并不是婚姻的本质属性,近、现代法上婚姻的本质属性为设权的意思表示性,这是婚姻自由原则所决定的。合法性并不影响婚姻的构成或成立,只是影响已成立婚姻的效力,应将婚姻的成立与婚姻的有效、无效、可撤销和婚姻的不存在与无效婚姻区分开来。婚姻法规定的结构条件实质上为婚姻的有效要件,而非婚姻的成立要件。因而,无效婚姻等违法婚姻亦为婚姻;所谓婚姻,是指一男一女合意以结为夫妻并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关键词】婚姻的本质属性、合法性、设权的意思表示性、婚姻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中首次规定了我国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这无疑是我国在婚姻立法方面的一大进步。那么,无效婚姻、事实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究竟是否是婚姻呢?或者说婚姻的本质属性是什么呢?进一步而言,什么是婚姻呢?这不仅直接关系到我国婚姻立法对事实婚姻应采取的态度,而且涉及当事人是否构成重婚或重婚罪等重大问题。鉴于我国学者通常认为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因而无效婚姻等违法婚姻不是婚姻的种类之一的观点,不仅其自身是自相矛盾的,而且还直接导致了理论上的困惑与司法实践中的混乱,本文试就近、现代法上婚姻的本质属性问题加以探讨,并对我国通行的婚姻概念进行反思。 一、矛盾与冲突——理论上的困惑与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一)理论上的困惑 我国学者认为:“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双方互为配偶的结合。”( 注: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9页。)“婚姻是指一男一女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合法结合。”(注:任国钧:《婚姻法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1页。)“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因而,“无效婚姻也不是婚姻的种类之一,它只是用来说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一个特定概念,这种结合并不具有婚姻的效力。无效婚姻一词,是在传统的、约定俗成的意义上使用的。”(注: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3、104页。)“缺乏法定条件而产生的两性结合,严格地讲,不能称之为婚姻。所谓‘违法婚姻’、‘无效婚姻’这些名称本身就是矛盾的,因为既然欠缺婚姻成立的条件,男女两性的结合就不能称之为婚姻,而一律应认为是非法同居关系予以否认。”(注:孟令志:《无效婚姻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页。)然而,他们又认为,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并认为对重婚应作实质意义上的理解,重婚有以下两种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虽然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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