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校内留守儿童之家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心校、有关县属学校:
现将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校内留守儿童之家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教基〔2010〕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校要尽快成立农村留守儿童之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及相对稳定的关爱队伍。
二、要尽快落实农村留守儿童之家活动用房,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
三、要制作“留守儿童之家”标牌,标牌长50㎝,宽40㎝,标牌的字样为:上面留守儿童之家,下面责任人:×××(校长),开放时间等(样式见附件1)。
四、要为“留守儿童之家”配备相应的文化书刊和文体器材等,制定留守儿童之家管理制度并装框上墙。
五、对服务区内的留守儿童进行登记造册(见附件2),安排好活动计划,建立进步成长记录簿。
附件:1.“留守儿童之家”标牌样式.doc
2.寿县农村留守儿童登记表.xls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抄:市教育局,县民生办。
皖教基〔2010〕6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校内留守儿童之家
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意见》,
做好民生工程项目,指导和促进我省留守儿童之家建设和管理工作
的科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留守儿童之家的使用效益,现将《安
徽省校内留守儿童之家建设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
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安徽省校内留守儿童之家建设和管理办法
二0一0年四月十六日
安徽省校内留守儿童之家建设和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施“留守儿童之家”建设为抓手,从统筹城乡发展,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村新一代人才健康成长的战略高度出发,切实强化政府行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课外场所建设,改善农村留守儿童课外活动条件,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配合,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相结合,基本建立起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关爱体系,为留守儿童营造一个健康向上、快乐成长的温馨家园和良好环境,进一步改善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条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公平。
二、组织领导
各地要强化领导,健全机制,把留守儿童之家建设作为一项事关大局、利在长远的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程,思想高度重视,工作上积极主动。各市、县(区)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协调小组要加强对留守儿童之家建设的领导,组织动员成员单位积极参与和支持项目实施。教育主管部门要成立农村留守儿童之家建设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和管理,开展业务指导,强化日常监管,解决实际问题,狠抓工作落实,切实将民生工程做成民心工程。
三、阵地依托
农村校内留守儿童之家主要依托留守儿童较为集中的农村中小学,特别是寄宿制中小学校建设,可单独设立,也可与校内图书阅览室、多媒体教室、各类活动室等合并设立。
四、标准要求
农村留守儿童之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硬件方面
1.活动用房面积不低于20平米,安全、实用,确保留守儿童方便使用留守儿童之家有关设施;
2.配备电视和一定数量的图书、期刊、报纸和文体器材,基本满足留守儿童的文化娱乐需求;
3.配备电话或电脑等设施设备,方便留守儿童与父母交流联系。(二)软件方面
1.有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及相对稳定的关爱队伍;
2.有管理规章制度和活动安排计划;
3.有反映留守儿童基本状况、进步成长的记录簿册;
4.有工作总结和档案。
五、日常管理
留守儿童之家的日常管理要坚持责任明确、安全第一、严格有序、关爱到位的原则,加强力量配备,明确专门人员,切实加强管理,保证在课余和节假日开放,有计划开展活动。要通过家校联系、心理抚慰、生活关心、学习辅导、结对帮助、亲情电话等方式给予留守儿童关爱。积极争取农村基层组织、群众团体参与留守儿童之家建设和管理。动员组织
志愿者队伍与留守儿童之家实行定点、定向、定期挂钩,协助教育管理,尽力提供服务,为农村留守儿童之家开展活动提供帮助和支持,丰富活动内容,扩展活动空间,使农村留守儿童得到更好的关爱。
六、活动开展
要充分发挥留守儿童之家作用,针对留守儿童的身心特点,根据实际需要,帮助留守儿童解决日常生活困难,积极探索和开展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教育活动,提高留守儿童的综合素质,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加强道德品格培育。注意研究和把握留守儿童思想品德形成规律和特点,充分利用各种德育资源,通过开展各种主题德育活动,培育留守儿童的感恩之心、进取之心、文明之心。
(二)抓好健康文化熏陶。注重适应和满足留守儿童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开展好快乐活泼、娱情益智的文化活动,通过收看电视、播放少儿影像、读书竞赛、排演节目、书法绘画、兴趣小组、网上学习等活动,对留守儿童寓教于乐、潜移默化,使留守儿童在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中情感得到熏陶、精神得到充实、境界得到升华。
(三)开展体质体能锻炼。注重关心和增强留守儿童的身体健康,开设防病健身卫生常识讲座。根据不同年龄段和个体特点,科学制定体育锻炼计划,坚持开展体育锻炼活动。组织各类体育运动小组,开展有益身心的兴趣体育,使留守儿童养成体育锻炼的习惯,具备锻炼健身的能力、一定的运动技能和强健的体魄。
(四)组织社会实践活动。注重引导和拓展留守儿童与社会接触,开阔眼界、开阔视野、开阔心胸,增长见识、增长知识、增长才干。有计划
有目的地组织开展夏令营、冬令营、调查走访、劳动体验、科技探秘、关爱老人、保护环境、公益活动等各类社会实践活动,让留守儿童尽可能地走进自然、走进城市、走进企业、走近名人、走近故事,使留守儿童广泛汲取社会生活的丰富营养,强基固本,茁壮成长。
(五)培养独立合作能力。注重培养和增强留守儿童自尊、自信、自立、自律的意识,提升他们善于沟通、和睦相处、团结协作的本领。通过开展“自己的事情自己做”、“困难面前我能行”等活动,培养孩子动手操作能力、独立自理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和团结合作能力。
(六)进行心理健康疏导。注重了解留守儿童产生的心理问题,针对存在问题,抓好人文关怀,促进心理健康。组建一支心理教育队伍,与留守儿童面对面、心贴心地开展工作。对带有倾向性、易发性、规律性的心理问题,实施重点教育疏导,把解决心理问题与抓好生活关怀结合起来,做到及时发现、正确疏导、悉心矫正、有效化解。
七、工作要求
(一)因地制宜,注意实效。各地要立足于明实情、举实招、办实事、求实效,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如实了解和把握辖区内留守儿童的分布情况、基本现状、迫切需求和变动趋势,从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和计划,采取坚实有效的工作措施。在留守儿童之家建设过程中,可以首先选择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基础条件相对较好、社会需求相对迫切的地方进行,抓好试点以点带面。对已经创办一段时间且取得明显成效的留守儿童之家,要认真总结经验,继续巩固提高,精心打造品牌,
扩大社会影响。要把“让留守儿童满意,让外出父母放心,让社会舆论认可”作为衡量留守儿童之家建设效果的标准和工作目标。
(二)整合资源,形成合力。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留守儿童之家的建设工作,做到人、财、物、智的有效集聚,发挥整体效应。各级教育部门要按规划有序推进留守儿童之家建设,规范留守儿童之家管理,不断扩充数量、扩大规模、提高质量,发挥留守儿童之家主阵地作用。要协调宣传部门广泛宣传留守儿童之家创办的目的意义,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造浓齐办共建的社会氛围。要积极争取各级关工委、妇联、团委的支持,广泛发动、精心组织“五老”队伍、爱心妈妈、青年志愿者,积极投入留守儿童关爱工作,担任留守儿童之家的临时父母、兼职教师和知心朋友。要会同司法部门加强法制教育,维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提供相关安全保障。会同公安、文化、工商等部门持续开展留守儿童之家周边治安及文化、生活环境集中整治活动。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经费支持。努力促使各部门齐抓共管、齐心协力、尽心竭力地做好留守儿童之家的建设工作,增强留守儿童的归属感,广大家长的认同感,社会各界的责任感。
(三)严格考核,落实奖惩。留守儿童之家建设是我省留守儿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纳入2010年民生工程。省将制定农村留守儿童之家建设工作考核办法,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和方法。在开展民生工程考核的同时,将此项工作列为对县级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年度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检查考核结果在全省进
行通报,并作为奖励的依据之一。各市、县(区)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检查制度,落实考核办法,推动工作有效开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毕业分配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03]1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04.25 【实施日期】2003.04.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3]1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教育厅、省计委、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省教育厅、省计委、省公安厅、 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二00三年二月十一日) 2003年是高校扩招后毕业生增长最快的一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将达到9万多人,比2002年增加3.5万人,今后几年还将持续增长,毕业生就业问题将更加突出。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和《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2〕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 (一)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深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强大生力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地、各部门和各高校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本着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人才资源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转变观念,深化改革,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市场在合理配置人才资源的重要作用,努力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为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创造良好条件。各用人单位要营造吸引毕业生、用好毕业生的良好环境,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业的氛围,真正把高校毕业生的资源优势变成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体制。为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
附件一: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服务规范指引 (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 2010年1月25日
感谢你的观看 目录 第一章指引总则2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行业专用术语3 第三章深圳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服务操守与应尽义务6 第一节深圳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遵守的服务操守 6 一、信息公示方面6 二、资料处理方面7 三、佣金与必要费用8 四、机构间合作8 第二节深圳房地产经纪人员应遵守的服务操守8 一、经纪人员的执业范围8 二、经纪人员的回避制度9 三、经纪人纪律与惩戒9 四、房地产经纪人违规执业的法律责任9 第三节房地产经纪活动中的禁止行为9 第四节深圳房地产经纪机构与经纪人员的应尽义务10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应尽义务10 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应尽义务11 第四章二手房买卖居间服务程序指引12 一、卖方放盘12 二、买方寻盘15 三、带买方实地看楼16 四、达成交易协议18 五、签署《深圳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买方缴纳定金19 六、银行监管买方购房款21 七、买卖双方与经纪机构结清佣金22 八、签署《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23 九、剩余楼款结算25 十、交楼25 十一、售后服务26 第五章二手房租赁代理服务流程指引27 一、出租方放租27 二、承租方求租29 三、经纪人员带承租方实地看楼30 四、达成租赁协议31 五、签署《房屋租赁及经纪合同书》、承租方向出租方缴纳押金及首月租金32 六、经纪机构向出租方、承租方收取佣金33 七、出租方将物业交予承租方使用34 八、售后服务34 二手住宅买卖居间服务操作示范文本36 二手工商铺买卖居间服务操作示范文本81 二手住宅租赁代理服务操作示范文本129 二手工商铺买卖居间服务操作示范文本141 房地产经纪行业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与自律规范156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加快幼儿教 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05]43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10.09 【实施日期】2005.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 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5]4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妇儿工委、省妇联《关于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月九日 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幼儿教育对于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
展,普及义务教育,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幼儿教育改革不断深入,幼儿教育事业稳步发展,幼儿教育质量不断提高。但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还不相适应;幼儿教育事业投入不足;一些地方对幼儿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简单套用企业改制的做法,将公办幼儿园推向市场,甚至出售;有的地方幼儿教育管理力量薄弱,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有的地方幼儿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小学化”的倾向。为加快我省幼儿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湘发[2001]16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湘发[2004]5号)精神,现就我省幼儿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 1、全省幼儿教育要形成以政府办园为骨干,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根据城乡的不同特点,逐步建立以社区和村民自治组织为基础,以示范幼儿园和中心幼儿园为中心,灵活多样的幼儿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为0-6岁儿童和家长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 到2007年,每个县级行政区域有示范性幼儿园、每个乡镇有中心幼儿园,全省建设100所左右的省级示范性幼儿园。O一3岁婴幼儿入托率达到20%以上,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559/6,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80%,全面提高O一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能力。到2010年,全省O一3岁婴幼儿入托率达到30%以上,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70%以上。 2、各市州要按照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到2010年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工作规划。原则上,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 知(2016修订)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鲁人社发[2016]3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6.09.09 【实施日期】2016.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 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6〕37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配合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职称制度改革,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 2016年9月9日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一、适用范围 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等中等职业学校和除技师学院以外的其他技工学校、公共就业培训机构。 根据学校的功能任务、规格、规模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将其划分为A、 B、C三类,分别执行不同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其中: “A”类为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省级及以上规范化(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省部级重点技工学校;“B”类为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C”类为承担就业培训任务的劳动就业训练中心等公共就业培训机构。 承担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教学研究任务的教学研究机构参照A类学校执行。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 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学校现有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四至十级职员岗位。
承德县教育局 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加强 冬季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的 通知 承教安字[2014]63号 各学区中心校、直属校(园)、民办校(园)、校外托管机构:现将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冬季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冀教安〔2014〕5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抓好落实。 一、强化学校消防安全管控工作 冬季是各类火灾的多发、易发期。各单位按照12月9日下发的承德县教育局关于印发《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承教安〔2014〕62号)要求,全面开展消防安全大宣传、大排查、大整治“三大”活动。要通过安全教育课、消防安全专题讲座、组织紧急疏散演练、宣传橱窗、手抄报等途径,营造浓郁教育氛围,提升师生疏散逃生能力;始终坚持“隐患即是事故”的理念,通过拉网式、全方位的排查和集中彻底地整改,全面消除火灾隐患和危险因素。 二、做好应对极端恶劣天气工作 进入冬季,出现极端恶劣天气的几率加大。各单位要按照上级要求,进一步优化应对恶劣天气的紧急预案和处置措施;密切关注气象部门预警信息,采取及时取消户外活动、调整上下学时间、组织学生转移等措施,确保不因自然灾害导致师生人员伤亡。 三、加强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监管 近日,山东省连续发生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交通事故,给我们
敲响了警钟。各单位尤其是寄宿制学校,认真贯彻承德县教育局《关于做好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承教安〔2014〕60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摸排底数、健全管理台账、强化交接手续、加强与交警部门协调联动,坚决杜绝和遏制涉校涉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凡未落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校车及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教安〔2013〕30号)和《关于开展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安全治理月活动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抓好学生心理教育和疏导 当前临近期末,学生心理焦躁、疲惫,极易导致打架斗殴行为。各单位要动员和组织广大班主任、科任教师、宿舍管理人员深入教室、宿舍,做细、做实思想教育工作,积极开展情绪疏导,及时化解学生面临的学习压力、情感问题。要充分发挥学生信息员的作用,出现打架斗殴苗头,做到早报告、早处置,争取工作的主动权,密切关注特殊体质及存在心理障碍的学生,坚决避免因学生体质及心理问题引发安全责任事故。 附件: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冬季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冀教安〔2014〕50号) 2014年12月17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鲁教基字〔2007〕20号 各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和谐发展和教师的专业发展,提升基础教育办学水平和质量,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我们拟定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把《规范》要求落实到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内涵发展是当前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核心任务。加强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是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将贯彻执行《规范》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内涵发展的大事来抓。各地、各中小学校要根据《规范》修订和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将《规范》要求落实到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 二、加强监督检查,形成落实《规范》要求的督导评估机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落实《规范》的意见,定期、不定期对中小学贯彻《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把监督检查情况纳入考核的重要内容,与评选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教育强乡镇、验收规范化学校、个人评优以及职务升降结合起来。市、县(市、区)要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贯彻落实《规范》要求作为综合督导各地教育工作尤其是素质教育工作的重要指标,定期、不定期组织专项督导,并及时向社会公告评估督导结果。 三、加大处罚力度,及时制止各种违反《规范》要求的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教育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规范》的各种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学校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撤消先进称号、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罚。对出现多个学校多次违反《规范》行为的县(市、区)、乡镇,要撤消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已经颁发的各种荣誉称号,已经被评估认定为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的,建议省政府撤销其称号。对因违反《规范》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学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或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 (试行) 一、办学方向 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以人为本,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面向全体学生,为学生全面健康和谐发展奠定基础。 二、校务管理 2.实行校长负责制、全员聘用制和岗位责任制。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校务公开。坚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主管理学校。密切与家庭、社区的联系,建立社区教育管理机构,让家长、社区代表参与学校管理,监督学校日常教育教学。 3.完善学校常规管理,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涵盖学校全面工作、符合素质教育需要和学校实际的管理规章。建立健全各种管理档案。 4.坚持基础教育面向大众的性质,为提高国民素质服务,为落实人才强国战略服务。注重教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 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 (试行)》的通知 浙教人[2001]407号 各市教委(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及其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一、《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培训考试办法(试行)》; 二、《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普通话水平测试办法(试行)》; 三、《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四、《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委托办法(试行)》; 五、《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 六、《浙江省教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浙江省内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依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四条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件 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具备中国公民身份。 (三)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放宽至高中毕业。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专业、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应当视为不合格学历。 (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具有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以及教育教学研究能力。 2、系统地学习过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考试合格。 3、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具体按省语委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教育科 学研究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11]54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10.09 【实施日期】2011.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1〕54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关于加强全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
(省教育厅)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精神,切实发挥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先导作用,推动全省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重要地位与作用 教育科学研究工作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教育事业发展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与保障性作用,是实现教育内涵发展、改革创新的驱动力,是实施“科教兴省”和“人才强省”战略的智力支持。加强教育科学研究工作是落实《规划纲要》的迫切需要,是提高教育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的必然要求,是解决教育改革与发展问题的有效途径,是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落实教育科学研究的基础性地位,发挥教育科学研究的引领作用,全面加强教育科学研究工作。 二、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围绕《规划纲要》提出的“为每个人的终身发展奠基、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的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核心理念,突出重点、服务大局、贴近基层,着力于基础性、前瞻性、全局性和战略性研究,注重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教育决策服务、为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服务、为各级各类学校和广大教师服务、为丰富教育理论和繁荣教育科学服务,为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主要目标。围绕我省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研究工作,创造出一批具有龙江特色、实效性强的科学研究成果,并加以推广应用。加强教育科学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 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鲁教师字[2009]1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9.02.20 【实施日期】2009.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教师字〔2009〕1号) 各高等学校: 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规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我厅制定《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规范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中国公民在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高等学校要把教师资格作为聘用教师和晋升教师职务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山东省教育厅学生(师范)处负责全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并依法对高校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依法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认定教师资格应成立专门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机构,负责本校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的认定工作。 未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本校申请人所提供的认定材料的初审工作。初审内容为学历核查、普通话测试等级核查、体检结果核查、思想品德鉴定及教师身份核实等。 第四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每年受理二次。具体时间为:上半年5月,下半年10月。以所在学校为单位提交申请。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教学管 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 【发文字号】湘教发[2013]17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3.05.27 【实施日期】2013.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教学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湘教发〔2013〕17号) 各高职院校,成人高校: 现将《关于加强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教学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 2013年5月27日附件 关于加强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教学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湖南省建设教育强省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高我省高等职业院校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推动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强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教学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教育教学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1.近年来,我省高等职业教育按照“对接产业(行业),工学结合,提升质量,推动职业教育深度融入产业链,有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方针,坚持走内涵发展道路,在体制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办学条件建设等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显著增强,在我省“四化两型”建设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新的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强劲需求,广大人民群众让子女“上好学”的热切期盼,对职业教育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切实加强高等职业院校管理,不断提高高等职业教育办学水平,成为办好人民满意的职业教育的一项紧迫任务。 2.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学管理是教学有效作用于人才培养的基础和关键。我省高等职业教育发展时间不长,高等职业院校管理基础较弱,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在专业设置、学籍管理、教学常规管理、实习实训管理特别是校外实训管理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广大高等职业院校应站在培养合格技术技能人才、实现学校可持续发展的高度,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核心,坚持系统思维,抓住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办事程序,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逐步实现教育教学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常态化。 二、进一步加强专业管理 3.学校专业(专业方向)设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
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江都市教育局 江教中〔2007〕25号 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高中、完中: 现将《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高度重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进一步建立完善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认真组织实施,并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与新课程的推进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对学生整体素质提高的促进作用,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 ○七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七 日抄报:扬州市教育局,江都市政府办公室 抄送:各片督学 江都市教育局2007年12月27日印发责任校对:邱云 江苏省教育厅文件 苏教基〔2007〕32号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学生 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 今年9月和10月,省教育厅组织专门力量,先后对各地开展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情况进行了抽查。从总体看,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中学校对这项工作比较重视,采取各种措施,积极推动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工作进展很不平衡,有的地方和学校在重视程度、组织水平、操作规范和评价过程等方面,都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需要认真加以改进(附《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抽查情况》)。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是在高中课程改革背景下推出的一项评价改革的重大举措,它不仅对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起到重要导向作用,而且也为学生参加高考提供多方面素质发展的信息,克服了传统的以文化课考试成绩为单一评价手段的弊端。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中学校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组织实施。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切实做好评价的基础性工作,深刻领会、正确把握评价标准和规定,客观公正地评价好每一个学生的每一项素质,促进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
山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 的通知》的通知 (鲁教基字〔2002〕19号) 各市教育局、各大企业教育处: 现将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的通知》(教基〔2001〕2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验区的实际,我厅对教育部印发的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及比例做了进一步细化,制定了《山东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义务教育阶段课程安排表(试行)》,请认真贯彻实施。 积极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保障。各实验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课程实施计划,精心组织实施。对实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基础教育处。 附件:山东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义务教育阶段课程安排表(试行) 山东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义务教育 阶段课程安排表(试行) 课程 年级周总课 时 (节) 占九年课 时总计比 例%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 品德与生活336 228%思品与社会332210 思想品德2226 历史与社会历史与社 会 33399 3.3% 历史2226 10 3.6%地理224 科学 科学222246523238.4%生物336 14 5.1% 物理235 化学33 语文887766545565620.4%数学444455445393914.2%外语223344422228%
体育33333333327279.9% 艺术艺术44444422230 3010.9%音乐22222211115 美术22222211115 综合实践223333319 4616.8%地方与学校课 程 44332243227 周总课时数 (节) 262630303030343434274 学年总课时 (节) 91091010501050105010501190119011229522 说明:1、每学年上课时间为35周。校机动时间2周,由学校视具体情况自行安排。复习考试时间2周,其中九年级第二学期毕业复习考试增加2周,实际上课时间为33周。1-6年级每课时40分钟,7-9年级每课时45分钟。 2、设综合课程(历史与社会、科学和艺术)的不再设置历史、地理、生物、物理、化学、音乐和美术课程。 3、表格内各门课的周课时安排为指导性意见,各实验区在执行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学年课时总数和周课时数应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内容概述:校务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教育科研管理、安全管理、校园管理、后勤管理、档案管理等。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的通知 苏教基[2006]33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建设高水平、高质量江苏基础教育,加强新形势下学校的常规管理,切实提高我省中小学的管理水平,我厅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了《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以下简称《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切实予以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并认真贯彻执行《管理规范》。 当前,我省基础教育已经进入更加注重内涵发展和质量提高的新阶段。向管理要质量和效益,切实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已经成为中小学内涵发展的内在要求。近年来,我省大力实施合格学校重点工程,增添了大量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后勤设施,如何通过加强学校管理,提高这些设备设施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其育人功能,也是当前摆在我省中小学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最近,国务院、省政府相继召开了加强中小学管理的电视电话会议,进一步强调了新形势下加强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新颁发的《管理规范》就是在我省基础教育发展的新阶段、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常规管理,指导广大学校依法管理、自主管理、创新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深入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切实规范办学行为,巩固发展合格学校建设成果,优化育人环境等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中小学要高度重视学校管理工作,切实把贯彻落实《管理规范》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工作,认真抓紧抓实抓好,全面提高我省中小学管理水平,为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全面开展培训,推动各地各校贯彻执行《管理规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中小学校,要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大规模的教育行政干部、校长和教师的培训,提高对做好学校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各地和各中小学贯彻执行《管理规范》的自觉性;明确《管理规范》的内容、特点和基本要求,进一步推动《管理规范》的贯彻执行。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要分期分批开展对校长和教师的培训。各中小学校要对广大教师进行校本培训,争取用两年左右的时间,使全省所有中小学校长和教师都接受一次《管理规范》的专题培训。 三、细化目标要求,大力开展以贯彻执行《管理规范》为主要内容的“和谐校园”创建活动。 各地各校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创建和谐校园的部署要求,把中小学校贯彻执行《管理规范》作为我省“和谐校园”创建的重要内容和标准,制订创建方案,细化目标要求,落实各项措施,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创建活动,力争在近两年内使全省所有中小
从教基通[2009]37号 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中小学 体育教师教学工作运动服发放的标准等问 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中小学: 现将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中小学体育教师教学工作 运动服发放的标准标准等问题的通知》(黔教体发[2009]190 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中小学体育教师教学工作 运动服装发放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九年八月十日 主题词:学校体育教师工作服△通知 抄送:县政府办、县财政局 贵州省教育厅 文件贵州省财政厅 黔教体发[2009]190号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中小学体育教师教学工作运动服装发放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地)教育局、财政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8)19号)中提出的“学校要按照《贵州省学校体育工作规定》解决体育教师服装费,落实体育教师户外工作的相关待遇.”要求,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共同研究,现将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体育教师教学工作运动服装发放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中小学校专职体育教师(包括每周承担体育课8节以上的兼职体育教师)教学工作运动服装,按每人每年1套短衣裤、1双运动鞋,两年1套长衣裤,三年1套绒衣裤,按期发给教师,供教学、课余训练等工作使用。服装采购方式及标准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采购服装标准原则上为中低档价位的国产运动服装,其中每年一套的短衣裤不得超过100元,运动鞋不得超过120元,两年—套的长衣裤不得超过180元,三年一套的绒衣裤不得超过200元。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体育教师教学工作运动服装费用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的通知 鲁教基字【2012】号 各市教育局: 义务教育阶段新课程实施已经十年,在我厅2002年颁布实施的《山东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义务教育阶段课程安排表(试行)》(鲁基教字【2002】19号)的基础上,对义务教育阶段的课程实施情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研,我厅根据我省基础教育实际,对教育部印发的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及比例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调整,制订了《山东省义务教育课程安排计划表》,请认真贯彻实施。 积极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新基础教育课程体系,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保障。各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课程实施计划,精心组织实施。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基础教育处。 附件1: 山东省义务教育课程安排计划表 附件2:课程设置调整说明及依据 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 附件1:山东省义务教育课程安排计划表
注:1.表格内为各门课程的周课时数,九年总课时数每学年按35周计; 2.初中最后一年的第二学期毕业复习考试时间设为两周,正常授课时数按33周计; 3.表格内各门课程的周课时安排为指导性意见,各试验区在执行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学年总课时数和周课时数应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附件2:课程设置调整说明及依据 一、本次课程设置调整遵循的原则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时代性。 2.均衡课程设置。 3.加强课程的综合性。 4.加强课程的选择性。 二、本次课程设置调整情况依据及说明 调整依据:
1. 教育部《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教基【2001】28号)中关于课程门类及所占课时数的比例。 2. 我厅关于课程设置的调研结果。 3. 我省义务教育阶段的课程设置(鲁基教字【2002】19号)文件。 4. 周总课时数与九年一贯课程设置的总课时数所占比例符合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实际。 调整说明: 1.品德与生活一、二年级由原来的3课时均调整为2课时。周课时数由原来的22课时调整为20课时,所占九年课程比例由原来的8.0%调整为7.3%,符合国家7~9%的比例要求。 说明:在三个市调研过程中,均反映小学阶段的品德与生活学科课时偏多,且大多由语文、数学教师兼任,基本上都在实际授课时自主做了调整。 2.七年级的地理由原来的2课时调整为3课时。周课时数由原来的4课时调整为5课时,历史与地理的周课时数由原来的10课时调整为11课时,所占九年课程比例由原来的 3.6%调整为 4.0%,符合国家3~4%的比例要求。 说明:七年级的地理课程教学内容以自然地理为主,其难度较大,学生的理解与接收较为困难,实际教学中,三市教师均反映完不成教学任务。国家课程方案的2课时仅仅是针对历史与社会对地理的内容设置。现行的地理课程还包含国家科学课程的内容。所以,增加1课时。这一现象存在很多年了,教师反映较为强烈。鲁教基字【2002】19号文件附录的“教育部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第四部分第五条也有详细说明——“初中阶段的学校在选择分科与综合相结合的课程时,若选择科学、历史、地理,可相应减少自然地理的内容;若选择历史与社会、生物、物理、化学,则应安排自然地理的内容。” 3.科学课程中的科学五、六年级由原来的各2课时增加为3课时,化学由原来仅在九年级开设,每周3课时,调整为八年级2课时,九年级2课时。生物学科七、八年级原来各3课时调整为七年级3课时,八年级2课时。科学门类的周课时数由原来的22课时调整为24课时,所占九年课程比例由原来的8.0%调整为8.8%,符合国家7~9%的比例要求。 说明:小学科学学科教师普遍反映,小学科学内容包罗万象,涉及面较为广泛,符合学生的认知心理,
【法规名称】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颁布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鲁教基字[2010]11号 【颁布时间】2010-07-07 【实施时间】2010-07-07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印发以来,对推进全省中小学标准化建设、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起到了较好的规范和指导作用。鉴于《标准》制定以来国家又颁布了多项有关办学条件方面的新标准、新规定,同时在执行过程中也发现《标准》存在部分需要修改、调整的指标,需对有关指标、要求进行补充和调整。为提高《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现依
据国家新出台的标准、规定,结合各地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补充规定》,请一并执行。 二0一0年七月七日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补充规定 高中部分 一、学校设置与规划 (一)学校选址增加“地质条件较好,地势较高”的规定。 (二)学校设置增加“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品场所毗邻”的规定。 (三)校园规划设计增加“学校校园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安装坚固的大门,并有传达(警卫)室”、“学校体育运动场地应设在校园内,校园内道路应避免穿越体育运动场地”的规定。 二、学校建设用地 (一)学校建设用地标准中增加“开设通用技术‘现代农业技术’选修模块所需的种植试验田、养殖场场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安排”的规定。 (二)体育用地增加:24个班以下规模的学校,田径场地按24个班标准要求设置,篮(排)球场按每4个班1片、室外乒乓球区(台)按每3个班1个设置。
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校和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街道教育办(社会事务科),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 现将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校和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的通知》(粤教体[2006]5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宝安区学校幼儿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深宝教〔2006〕74号)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按照《通知》的要求,区教育局将对街道、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人登记造册。请街道所属学校、幼儿园于9月22日前将名单(每校一人)报街道教育办(社会事务科),街道教育办(社会事务科)汇总后于9月26日前报局安全办(街道也要上报街道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人)。直属学校、幼儿园直接于9月26日前报局安全办。(表格附后) 宝安区教育局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宝安区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人登记表 街道 学校 报告人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 备注 关于加强学校和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的通知 粤教体[2006]59号 各市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6〕65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学校和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做好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是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重要环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要从保障青少年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建立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制。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建立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机制,落实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人及其职责,切实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
鲁教基字[2003]12号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和学校 课程设置 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各大企业教育处: 现将《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设置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厅基础教育处。 二〇〇三年七月四日
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和学校 课程设置指导意见 (试行) 为了落实国家三级课程管理的政策规定,指导学校认真设置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根据《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和《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实施纲要(试行)》精神,现就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的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设置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和中小学校认真贯彻执行。 一、地方和学校课程的课时总数。根据国家规定和山东实际,我省将义务教育阶段课程设置中的地方课程、学校课程的课时和国家规定的综合实践活动(包括信息技术、社区服务、社会实践和劳动技术教育)课时统筹安排、综合使用,共占九年课时总量的16.8%,按每学年上课时间为36周计算,约为1600课时。 二、关于地方课程的范围。我省的地方课程设置民族文化、社会探究、自然探究三个领域,每个领域下分设若干个课程科目,每个课程科目一般为18或36课时。信息技术教育作为相对独立的一个科目,作为地方课程设置。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可以作为学校课程单独安排,也可以与地方课程结合安排。 三、关于地方课程的开发。省教育厅负责制定地方课程科目方案,组织地方课程的开发和学习指导书的审定,下发《山东省
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学习指导书目录》,负责编制《山东省地方课程选用指南》,供学校和学生选择地方课程时参考。 四、关于地方课程的设置。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要求和学校的教育资源,从《地方课程选用指南》中选择部分课程作为地方课程。学校也可以把省定的地方课程科目作为学校课程的资源库,从中选择部分课程作为学校课程。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对学校的课程设置予以指导,但不要规定学校必须选择的课程。 五、关于学校课程的开发。学校可以根据《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实施纲要(试行)》的规定,自主开发学校课程。学校开发的课程不编教材。 教师开发的学校课程方案应经学校课程开发委员会审议通过,或委托其它学校的课程开发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关于学校课程的设置。学校要将本校开发的学校课程向学生公布,供学生选择;并在学生选择的基础上,确定学校课程的设置。学校课程设置的课时总量一般不要超过地方课程。 七、关于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撤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地方课程进行评价,淘汰不受学生和学校欢迎的地方课程。学校也要对学校课程定期进行评价,取消不受学生欢迎的学校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