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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2431-2013 山东省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石灰石石灰脱硫剂

DB37T 2431-2013 山东省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石灰石石灰脱硫剂
DB37T 2431-2013 山东省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石灰石石灰脱硫剂

ICS13.020.01

Z 01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2431-2013

山东省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石灰石/石灰脱硫剂

2013 – 11 – 11发布2014 – 01–01实施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国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忠才、吕和武、史会剑、孙德山、王强亮、杜善国。

山东省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石灰石/石灰脱硫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作脱硫剂的石灰石/石灰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艺、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艺和烟气循环流化床法烟气脱硫工艺用的成品石灰石/石灰脱硫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345 水泥细度检验方法 筛析法

GB/T 2007.1 散装矿产品取样、制样通则 手工取样方法

GB/T 2007.2 散装矿产品取样、制样通则 手工制样方法

GB/T 3286.1 石灰石及白云石化学分析方法 第1部分:氧化钙和氧化镁含量的测定 络合滴定法和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装置

采用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洗涤工艺的烟气脱硫塔以及配套的各类辅助设备、仪表、管路、建(构)筑物的总称。

3.2

烟气循环流化床法烟气脱硫装置

采用烟气循环流化床法的干法烟气脱硫塔以及配套的各类辅助设备、仪表、管路、建(构)筑物的总称。

3.3

脱硫剂

脱硫装置中用于吸收二氧化硫(SO2)等有害物质的反应剂。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脱硫装置使用的脱硫剂为石灰石(CaCO3)或石灰(CaO)。烟气循环流化床法脱硫装置使用的脱硫剂为石灰(CaO)。

3.4

杂质

除碳酸钙、碳酸镁或氧化钙、氧化镁之外的其他物质,主要包括泥土、山皮、杂石及其他酸不溶物。其中,酸不溶物指在稀盐酸(10 %~20 %的盐酸)中不溶的物质(干基)。

3.5

细度

用某一筛号的筛网筛分石灰石粉或石灰粉,过筛的质量百分数(过筛率)。

4 技术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产品生产企业规模及技术装备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4.1.2 产品质量应满足国家及省有关质量标准的要求。

4.1.3 产品生产企业大气、噪声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国家及地方有关排放标准的要求。

4.1.4 产品生产企业应实现生产废水零排放。

4.1.5 产品生产企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应达到100 %。

4.2 理化指标

产品的理化指标应分别达到表1、表2和表3的要求。

表1 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用石灰石理化指标

序号 项目 单位 指标

1 CaCO3质量分数 % ≥90

2 MgCO3质量分数 % ≤5

3 杂质质量分数 % ≤5

4 细度 - 250或325a目过筛率≥90 %

a 当燃烧中低含硫量煤质(干燥基全硫分≤1.50 %)时,石灰石粉的细度应保证250目90 %过筛率;当燃烧中

高含硫量煤质(干燥基全硫分>1.50 %)时,石灰石粉的细度应保证325目90 %过筛率。

表2 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用石灰理化指标

序号 项目 单

行业

火电厂 工业锅炉及炉窑 烧结机

1 CaO质量分数 % ≥85 ≥75 ≥80

2 MgO质量分数 % ≤5 ≤5 ≤5

3 杂质质量分数 % ≤10(其中,酸不溶物≤5)≤20(其中,酸不溶物≤5)≤15(其中,酸不溶物≤5)

4 细度 — 200目过筛率≥90 % 200目过筛率≥90 % 150目过筛率≥90 %

表3 烟气循环流化床法用石灰理化指标

序号 项目 单位 指标

1 CaO质量分数 % ≥80

2 MgO质量分数 % ≤5

3 杂质质量分数 % ≤15(其中,酸不溶物≤5)

4 细度 - 150目过筛率≥90 %

5 试验方法

5.1 氧化钙、氧化镁的测定按GB/T 328

6.1的规定进行;碳酸钙、碳酸镁在按上述方法测定的基础上按照分子式进行换算。

5.2 粉状石灰石/石灰细度的测定参照GB/T 1345的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总则

本条款所指的检验均为型式检验。

6.2 取样和取样方法

6.2.1 取样

在成品输送皮带或成品库前卸料槽处按GB/T 2007.1的规定取样。

6.2.2 样品量

连续出料生产时,每2 h采取样品约10 kg;间歇生产时,每一次出料采取样品约10 kg。

6.2.3 取样方法

用取样机、取样铲均匀截取料流;每采取10 kg样品,截取次数不少于4次。

6.2.4 样品储存

储存样品的容器必须密闭、防潮、并置于干燥处。

6.3 制样

将所抽取的份样合成大样,然后破碎至全部通过40 mm筛,再按GB/T 2007.2有关规定制备样品。

6.4 判定与复验

6.4.1 检验结果按技术要求进行判定。

6.4.2 使用单位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应在到货后10天内提出并双方会同重新取样复验或委托有资质的检验部门进行复检。

7 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7.1 标志

7.1.1 产品标志包括:

a)制造厂全称;

b)产品型号和名称;

c)产品的主要参数:成品重量(kg);

d)理化指标检验结果;

e)出厂日期;

f)执行标准编号。

7.1.2 包装标志要求如下:

a)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应符合GB/T 6388的规定;

b)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7.2 包装

产品包装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7.3 运输

产品运输应符合GB/T 6388的规定。

7.4 储存

7.4.1 储存场所:库存。

7.4.2 储存条件:常温、通风、干燥、无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社会环境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社会环境检测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监测 【发文字号】鲁环函[2015]1058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5.11.30 【实施日期】2016.0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社会环境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环函〔2015〕1058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社会环境检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山东省社会环境检测管理办法(试行)》(鲁环函〔2013〕293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1月30日 山东省社会环境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接受环保部门委托或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委托提供环境检测服务的活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是指除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以外,通过计量认证(CMA)的,提供环境检测服务(不含辐射环境监测和机动车尾气检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机构。 第四条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负责全省环境检测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工作遵循质量为本、有序竞争、宽进严管、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实行《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目录》(以下简称《机构目录》)管理。列入《机构目录》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当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具备提供相应环境检测服务的实验场所和仪器设备。

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程序指南中国水网水行业专业门户网站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公开文件 CCAEPI-GK-301-2005 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程序指南 (A版) 2005年1月1日颁布2005年1月1日实施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发布

1 引言 1.1 为保证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CCAEP)I 开展环境保护产品(以下简称环保产品)认证工作的质量,加强环保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规范环保产品认证工作,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是环保产品生产企业自愿申请环保产品认证、获取环保产品认证应遵守和满足的通用要求。 1.3 本指南供认证中心开展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作时使用,也供境内外企业申请环境保护产品认证时使用。 1.4 本指南包括环保产品认证申请、受理、认证实施、发证、认证后监督管理及复评等内容。 1.5 环保产品认证模式一般采用“产品检验+工厂(现场)检查+认证后监督”。 2 环保产品认证程序图(见图2-1 ) 3 环保产品认证程序 3.1 认证申请条件和材料 3.1.1 申请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的基本条件 (1)申请单位法律地位明确,持有合法的法人执照证书; (2)申请方(受检查方)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体系,并符合CCAEPI-GK-305-2009《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3)产品属国家推行的或CCAEPI推行的幵展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的产品种类目录范围;

(4)产品质量稳定可靠,能正常批量生产,有足够的供货能力,具备售前、 售后服 务和备品、备件的保证供应; 产品依据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并可满足 C CAEPI 确认的产品标准或技 术要求。 (8)产品介绍材料,包括: (5) 3.1.2 申请方(受检查方)提交正式申请材料,包括: (1) 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申请书; 申请方 (2) 图J2-1 产品认证程序 营业执照副本及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审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4) (5) 已经当地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产品企 申请认证产品工厂质量保证管理文件; (6) (7) 的产品,应附 应有国家批准的制造计量器具 关批准文厂"(如环境监测仪器类产品,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申请产品的主要用户名录及联系方式,两个以上的用户意见; 属国家强制 许可证 );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环发﹝2011﹞14号文件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贯彻落实环发﹝2011﹞14号文件 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鲁环函﹝2011﹞358号 各市环保局: 根据《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现就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抓好各类经济开发区和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一)对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等开发区以及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在新建、改造、升级时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批准设立该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人民政府所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上述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定位、范围、布局、结构、规模等发生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当及时开展规划影响评价工作,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二)实施五年以上的产业园区规划,规划编制部门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编制规划的跟踪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 (三)新的化工石化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新布设化工石化产业集中区或园区,必须进行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四)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各市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类型开发建设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严格履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程序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在规划编制的过程中适时组织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程序,应严格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66号)、《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 三、完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机制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重视和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指导作用,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作为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对已经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中包含的建设项目,其环评工作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适当简化,具体简化的内容应在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中明确。 (三)对未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定位、范围、布局、结构、规模等发生重大调整或者修订未重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各类园区,各级环保部门要对进入该园区的建设项目实行从严审批。 四、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HJ 2522-2012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紫外线消毒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2522—2012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紫外线消毒装置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roducts Ultraviolet disinfection equipment 本电子稿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2-7-31发布 2012-11-1实施 环境保护部发布

目 次 前 言 (Ⅱ)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要求 (2) 5 性能要求 (4) 6 试验方法 (5) 7 检验规则 (5)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 附录A(规范性附录)紫外线剂量——响应曲线测试 (8) 附录B(规范性附录)紫外线生物验证剂量测试 (11) 附录C(规范性附录)紫外线功率测试和紫外线效率计算 (14) 附录D(规范性附录)紫外灯老化系数测试 (16) 附录E(规范性附录)石英套管紫外线透射率测试 (17)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范紫外线消毒装置的生产、制造,提高紫外线消毒装置的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紫外线消毒装置的基本要求、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水污染治理委员会)、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清华大学、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2年7月3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编制导则》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编制导则》 (征求意见稿) 编 制 说 明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编制导则》编制组 二〇〇八年七月

目 录 1 标准制定工作概述 (1) 1.1 任务来源 (1) 1.2 目的和意义 (1) 1.3 法律依据、编制原则和技术依据 (1) 1.4 标准编制工作过程 (1) 2 国内外相关标准概况及发展趋势 (1) 2.1 环境保护产品标准方面 (1) 2.2 标准编制规范和指南方面 (3) 3 标准主要内容的说明 (3) 3.1 本标准的结构和内容编排 (3) 3.2 本标准的前言 (4) 3.3 本标准的范围 (4) 3.4 本标准中的术语 (4) 3.5 产品技术要求编制的基本要求 (4) 3.6 产品技术要求的构成要素 (4) 3.7 产品技术要求构成要素的编制要求 (4) 3.8 产品技术要求编写的其他要求 (5) 4 与执行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及其他标准的关系 (5) 5 实施本标准的措施建议 (5)

1 标准制定工作概述 1.1 任务来源 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编制导则》的制定任务,来源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下达的编制任务,项目编号为1539,序号93号。 1.2 目的和意义 为了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产品标准编制工作,推进环境保护产品标准化进程,促进环境保护产品生产行业健康发展,制定《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编制导则》。 本导则是为统一环境保护产品标准编制工作而制定的基本规定。导则以标准的形式规定了《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编写的基本要求、标准的构成、条文的编排和条文的写法等,旨在指导环境保护产品行业标准的编制工作,是环境保护产品标准的基础标准。 1.3 法律依据、编制原则和技术依据 本标准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41号)等。 编制本标准采用的原则为:以GB/T 1.1和GB/T 1.2系列标准为基础,参考化工、机械、船舶等行业的产品标准编写规范,遵照国家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政策、标准及其规划,以及环境保护产品的特点进行编制。 本导则主要采用的技术依据为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系列标准。 1.4 标准编制工作过程 按照国家环保总局下达的任务,本标准编制工作从2007年1月开始,主要进行了国内外资料的调研,并在调研基础上编写标准大纲。2007年7月完成了《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开题报告和标准编制大纲,进行了专家论证。开题论证会上明确了标准的编制方向和原则,通过了编制大纲,并将标准的名称改为《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编制导则》。随后,根据开题报告提出的方法和原则,按照编制大纲进行了标准初稿的编写。经过多方咨询、讨论,对初稿进行修改后,于2008年5月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 标准编制中,主编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水污染治理委员会)全面负责标准的起草、编制工作。合作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助收集相关资料、参与编制方案拟订、标准编制技术咨询。 2 国内外相关标准概况及发展趋势 2.1 环境保护产品标准方面 2.1.1 国外情况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美国、日本、德国、法国等发达国家都发布了环境保护产品相关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的环境保护产品技术标准和产品分类标准,如《清水和污水用管》(ISO 559-1991),《空气或其它气体的净化设备 除尘器的分类》(ISO 6584-1981);美国国家标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低噪声型冷却塔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 HJ HJ/T 385-2007 代替HCRJ 018-1998

目录 前言………………………………………………………………………………………………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技术要求 (1) 5 试验方法 (2) 6 检验规则 (2) 7包装和运输 (3) 附录A(规范性附录)噪声测量方法 (4) I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提高低噪声型冷却塔产品质量水平,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低噪声型冷却塔的技术性能指标、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低噪声型冷却塔》(HCRJ018-1998)废止。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噪声与振动控制委员会)、机械工业部第四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浙江联丰集团公司、广东省阳江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 12 月 3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8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II

低噪声型冷却塔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低噪声型冷却塔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机力通风式单台冷却水量≤500m3/h的低噪声型冷却塔(以下简称冷却塔)。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785 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GB 7190.1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冷却塔第1部分:中小型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冷却塔GB/T 1462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GB/T 15173 声校准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冷却塔标准点 指冷却塔进风口方向,离塔壁水平距离为一倍塔体直径,距安装基准平面1.5m高的点。 a×,当塔体直径小于1.5m时,取1.5m;当塔形为矩形时,取塔体的当量直径D=1.13b 其中a、b为塔的边长。 3.2 风机直径 指风机叶轮直径。 3.3 出风筒斜45°外上方测点 指出风筒上缘外斜上方45°,离开风筒上缘距离等于风机直径的点。当风机直径小于1.5m时,测量距离取1.5m。测点应位于塔进风侧。 4 技术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冷却塔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及技术文件进行制造。 4.1.2 冷却塔的设计、制造及性能应符合GB 7190.1的规定。 4.2 噪声限值 1

山东省环保厅环境信用评价系统操作说明书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系统 操作说明 山东省环保厅监察总队 2016-7-28

1目录 1名词解释 (1) 2概述 (2) 3详细操作说明 (3) 3.1企业环境违法处理系统 (3) 3.1.1违法信息录入 (3) 3.1.2综合查询 (5) 3.2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 (6) 3.2.1信用评价查询 (6) 3.2.2系统维护 (7) 4常见问题 (8)

1名词解释

2概述 2013年12月18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关于“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有关要求,在总结地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制定并发布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该办法要求各省市单位积极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依托于环境保护业务专网的企业环境信用体系是一项综合性建设项目,需要较长期的建设过程。根据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的文件要求:“各部门要以数据标准化和应用标准化为原则,依托国家各项重大信息化工程,整合行业内的信用信息资源,实现信用记录的电子化存储,加快建设信用信息系统,加快推进行业间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要求。环保部开展了“国家环境经济政策及配套名录制定”项目工作,计划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企业环保“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继续深化环境信息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环境信息资源共享机制,逐步推进环境信息资源的共享利用,为国家环境保护管理、信息共享、管理决策和政务公开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技术支持。 2015年5月20日,山东省发改委发布了《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为加快推进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2015年9月28日山东省政府建立了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并分别发布了《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总体方案》和《2015年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任务分工意见》的通知,通知要求到2018年底基本建成由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纵横联通的,覆盖全省所有行政区域、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的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实施公共管理以及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信用信息支持,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同时对2015年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行了工作任务分工。 2015年5月,环保部开始建设企业环境信用基础数据服务系统(一期)项目,各省环保厅也逐渐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化建设相关工作。为规范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促进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山东省环保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

[整理]《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工业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hjt 389- ).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工业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roduct Catalytic gas cleaner for industrial organic emission (发布稿) 2007—12—03 发布2008—03—01 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 HJ HJ/T 389-2007 代替HCRJ 038-1998 I 目次 前言------------------------------------------------------------------------------------------------------------ Ⅱ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1 4 技术要求----------------------------------------------------------------------------------2 5 检验方法---------------------------------------------------------------------------------------------------- 3 6 检验规则-------------------------------------------------------------------------------------------------4 7 包装和标牌-------------------------------------------------------------------------------------------------5 附录A(规范性附录)工业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性能检验方法------------------------------------6 II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工业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技术要求,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工业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HCRJ 038-1998)废止。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废气净化委员会)、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 环境保护分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 年12 月3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 年 3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1 工业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处理风量为50m3/h~20000m3/h,可去除气态或气溶胶态有机污染物的工 业废气催化净化装置。

山东省环保厅环境信用评价系统操作说明书

2020年6月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系统 操作说明 山东省环保厅监察总队 2016-7-28

1目录 1 名词解释..............................................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概述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详细操作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企业环境违法处理系统......................... 错误!未定义书签。 违法信息录入............................. 错误!未定义书签。 综合查询................................. 错误!未定义书签。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 错误!未定义书签。 信用评价查询............................. 错误!未定义书签。 系统维护.................................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常见问题.............................................. 错误!未定义书签。

1名词解释

2概述 2013年12月18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关于“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有关要求,在总结地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制定并发布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该办法要求各省市单位积极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依托于环境保护业务专网的企业环境信用体系是一项综合性建设项目,需要较长期的建设过程。根据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的文件要求:“各部门要以数据标准化和应用标准化为原则,依托国家各项重大信息化工程,整合行业内的信用信息资源,实现信用记录的电子化存储,加快建设信用信息系统,加快推进行业间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要求。环保部开展了“国家环境经济政策及配套名录制定”项目工作,计划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企业环保“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继续深化环境信息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环境信息资源共享机制,逐步推进环境信息资源的共享利用,为国家环境保护管理、信息共享、管理决策和政务公开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技术支持。 2015年5月20日,山东省发改委发布了《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为加快推进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2015年9月28日山东省政府建立了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并分别发布了《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总体方案》和《2015年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任务分工意见》的通知,通知要求到2018年底基本建成由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纵横联通的,覆盖全省所有行政区域、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的山

产品管理-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中空纤维膜生物反 应器组器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1、任务来源 《关于开展2008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08】44号),项目序号358,项目名称《环境环保产品技术要求中空纤维膜生物反应器组器》。 承担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标准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法律及技术依据 2.1标准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2.1.1国内外发展情况 由于水资源的消耗量增加和自然界淡水资源的短缺,废水的再生利用或回用成为迫切要求。二沉池的排放出水尚无法达到中水回用的标准,所以二沉池出水还需要经过进一步过滤、活性炭吸附、杀菌消毒甚至反渗透等三级处理。这样的工艺太过复杂,并且还有化学处理产生的沉淀污泥有可能成为二次污染源。膜制作技术的进步促进了用超滤或微滤膜取代三级处理以简化工艺过程的尝试,工艺的进一步发展最终促使使用超滤或微滤膜取代二沉池的工艺方法。这时的膜工艺主要为外置式膜生物反应器器。在Hardt等处理合成废水的好氧膜生物反应器里,采用终端超滤来实现泥水分离,污泥浓度高达30g/L,是通常好氧系统的23倍,膜的水通量为7.5L/(m2·h) 外置式膜生物反应器工艺的概念为Dorr-Oliver公司在20世纪60年代发展成为商业化的污水处理系统。外置式厌氧膜生物反应器系统的概念在南非得到进一步发展而形成厌氧消化超滤工艺。 外置式工艺需要较高的能耗(2kw·h/m3~10kw·h/m3)。为解决外置式工艺高能耗的缺点,浸没式膜生物反应器被发展起来。在浸没式工艺里,微滤或超滤膜直接浸没于生物反应池,并安置在曝气器的上方,借助曝气流引起的上升的气水混合流擦洗膜表面以去除滤饼层。浸没式工艺采用负压抽吸的方法实现泥水分离。浸没式工艺的能耗主要来自曝气,它占总能耗的90%以上;而外置式式工艺系统中,曝气仅占总能耗的20%。和外置式工艺相比,浸没式工艺的膜的水通量都较低,因为后者一般在较低压力下运行;但是如果将水通量换算为比膜通量(水通量除以跨膜压差)进行对比,浸没式工艺的比膜通量比外置式工艺高2~4倍。 目前,各种工艺的膜生物反应器都有商业化应用,好氧膜生物反应器要比厌氧膜生物反应器更为普遍。 2.1.2本标准制定的意义 膜生物反应器组器及以其为核心的水处理技术越来越成为污水再生利用、资源化的主要途径,被誉为“21世纪的水处理技术”之一,其在今后污水处理、污水回用领域的主导地位越来越得以充分肯定。膜组件单元是构成膜组器的基本元件,是膜组器的核心构件。膜组件的性能、规格、规范将直接影响膜生物反应器的质量及应用,进而影响污水的再生利用。因此进行膜组件生产即是污水再生利用的专项整治工作,也是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要求。 目前国内中空纤维微滤膜组件标准仅为2003年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行业标准《中空纤维微滤膜组件》(HY/T061-2002)。此项标准只规定了一种带外壳的柱形膜组件标准,已不适应市场现状及发展趋势;同时不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大规模污水处理的需求。因此为了促进和规范膜组件以及相应的膜生物反应器组器的生产、推广及应用,保证产品质量,易于膜组器的生产及质量控制,便于我国环境保护行业开展环保产品质量监督,须制订新的中空纤维膜生物反应器组器标准。 2.2标准制订的法律及技术依据

悬挂式填料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悬挂式填料环境保护产品 技术要求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悬挂式填料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HJ/T 245-2006) 前言 为贯彻《中化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障水污染治理设施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悬挂式填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水污染治理委员会)、巩义市盛世净水材料有限公司、上海石化环保器材有限公司。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4月1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年6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悬挂式填料》 (HCRJ 022-1998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悬挂式填料的分类与命名、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水处理中进行生物处理时使用的悬挂式填料,包括、、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7489 水质溶解氧的测定碘量法 GB 11115 低密度聚乙烯树脂 GB 11116 高密度聚乙烯树脂 GB 12370 聚丙烯树脂 CJ/T 曝气器清水充氧性能测定 3 定义 悬挂式填料:指安装时把填料两端分别拴扎在和种类型支架上使用的填料。 4 分类与命名 分类 a) 采用塑料原料,经注塑成片型后用中心绳穿连成串的为半软性填料,标记为BR; b) 采用塑料原料,经拉丝,再和中心绳纺制成型,呈立体状的为弹性立体填料,标记为TL; c) 采用塑料原料加工成骨架,再和醛化维纶长丝联合加工,并和中心绳穿连成串的为组合填料,标记为ZV;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4-23 浏览次数:40 字号:[ 大中小] 鲁环函〔2012〕179号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早日实现《关于建设生态山东的决定》提出的“空气能见度大幅提升,蓝天白云、繁星闪烁的天数明显增加”的奋斗目标,现就贯彻实施《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扬尘污染防治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山东建设伟大目标的实现。各市环保局要深刻认识实施《办法》对改善空气质量、建设生态山东的重要意义,按照《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要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林业、价格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指导辖区内县(市、区)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并监督落实。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的调度和通报制度,列出各类扬尘污染源控制名单,定期调度工作进展,通报治理成效并排序,同时抄送各级党委、政府。 二、提高环境准入门槛。要认真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包括扬尘污染防治内容,分析和预测扬尘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明确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提出扬尘污染控制及监测计划。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确保扬尘防治措施与主体工程实现“三同时”,颗粒物排放浓度符合《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1996-2011)要求。对扬尘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不符合环保部门批复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环保验收。严格餐饮等建设项目审批,新建饮食服务企业油烟必须达标排放。建议各市政府科学划定禁止从事砂石、石灰石开采和加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区域,严格矿山开采项目审批。 三、加强重点环节环境监管。要加强对已建成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监管,提高设施投运率和去除率,确保治污设施稳定运行,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督促在建或拟建治污设施加快进度,确保如期建成投运,降低废气污染物排放量。按照《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要求,对物料堆场采取覆盖、喷淋和围挡等相应的防风抑尘措施,物料存储场所及周边道路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配置车辆清洗专用设施。 四、认真执行各项标准规范。要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管理,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土壤扬尘、道路扬尘以及堆场扬尘,控制措施应符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和

悬挂式填料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指导

悬挂式填料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HJ/T 245-2006) 前言 为贯彻《中化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障水污染治理设施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悬挂式填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水污染治理委员会)、巩义市盛世净水材料有限公司、上海石化环保器材有限公司。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4月1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年6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悬挂式填料》(HCRJ 022-1998 )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悬挂式填料的分类与命名、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水处理中进行生物处理时使用的悬挂式填料,包括半软性填料、弹性立体填料、组合填料和软性填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7489 水质溶解氧的测定碘量法 GB 11115 低密度聚乙烯树脂 GB 11116 高密度聚乙烯树脂 GB 12370 聚丙烯树脂 CJ/T 3015.2 曝气器清水充氧性能测定 3 定义 悬挂式填料:指安装时把填料两端分别拴扎在和种类型支架上使用的填料。 4 分类与命名 4.1分类 a) 采用塑料原料,经注塑成片型后用中心绳穿连成串的为半软性填料,标记为BR; b) 采用塑料原料,经拉丝,再和中心绳纺制成型,呈立体状的为弹性立体填料,标记为TL; c) 采用塑料原料加工成骨架,再和醛化维纶长丝联合加工,并和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三五”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三五”危险废物规 范化管理评估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鲁环发[2018]51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8.02.14 【实施日期】2018.0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三五”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办法》的通知 (鲁环发〔2018〕51号) 各市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全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根据《“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环办土壤函〔2017〕662号),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十三五”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2月14日

山东省“十三五”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办法 为加强全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根据《“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制定本评估办法。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危险废物监管责任,推进危险废物监管能力建设,持续促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落实处理危险废物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各项法律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确保环境安全。 二、评估组织 实行分级评估。以市级环保部门为主组织评估。县级环保部门对辖区内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检查评估;市级环保部门对县级环保部门进行评估,对产废单位抽查评估,对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评估;省环保厅对市级环保部门进行评估,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抽查评估,对各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三、评估内容 (一)省环保厅对市级环保部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的评估,按照《山东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工作评级指标》执行(见附件1)。 (二)各级环保部门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工作,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执行。突出评估经营单位和重点产废单位,同时通过评估核实其他产废单位的危险废物产生情况。 四、评估方式 (一)省级评估。省环保厅每年按照《山东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工作评级指标》(以下简称《评级指标》,见附件1)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HJ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15-2007 代替HJ/T 15-1996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roduct Supersonic flowmeters of wastewater (发布稿) 2007—11—22发布2008—02—01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

目次 前言 (Ⅱ) 1 2 3 4 5 6 7 适用范围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术语和定义 (1) 技术要求 (1) 检验项目与试验方法 (2) 检验规则 (4)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5) I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障环境监测仪器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HJ/T 15-1996)废止。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水污染治理委员会)、重庆华正水文仪器有限公司、太仓创造电子有限公司。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11月2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2月1日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II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的技术要求、检验项目、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测量明渠出流及不充满管道的各类污水流量的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l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836.1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3836.4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 GB/T 15464 仪器仪表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 17214.1-1998 工业过程测量和控制装置工作条件第一部分:气候条件 GB/T18523-2001 水文仪器安全要求 JB/T 9329 JJG 711 仪器仪表运输、运输贮存基本环境条件及试验方法 明渠堰槽流量计试行检定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JJG 711中使用的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4 技术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4.1.2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的表面涂层应喷涂均匀,不得有剥皮、生锈或划痕。探头应密封完好。联接部分应紧固可靠。调节时使用的电位器、螺钉在装配完毕后,应点上清漆。 4.1.3 一次仪表应符合GB/T 17214.1-1998中户外场所(D1级)的要求。 4.1.4 二次仪表应符合GB/T 17214.1-1998中掩蔽场所(C1级)的要求。 4.1.5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应用于爆炸环境中时,应符合GB 3836.1和GB 3836.4中有关防爆技术要求。其防爆等级为ibⅡBT4。应用于含有易燃易爆环境中的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应有防爆仪器标志。 1

DB37T 2431-2013 山东省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石灰石石灰脱硫剂

ICS13.020.01 Z 01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2431-2013 山东省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石灰石/石灰脱硫剂 2013 – 11 – 11发布2014 – 01–01实施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国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忠才、吕和武、史会剑、孙德山、王强亮、杜善国。

山东省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石灰石/石灰脱硫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作脱硫剂的石灰石/石灰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艺、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艺和烟气循环流化床法烟气脱硫工艺用的成品石灰石/石灰脱硫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345 水泥细度检验方法 筛析法 GB/T 2007.1 散装矿产品取样、制样通则 手工取样方法 GB/T 2007.2 散装矿产品取样、制样通则 手工制样方法 GB/T 3286.1 石灰石及白云石化学分析方法 第1部分:氧化钙和氧化镁含量的测定 络合滴定法和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装置 采用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洗涤工艺的烟气脱硫塔以及配套的各类辅助设备、仪表、管路、建(构)筑物的总称。 3.2 烟气循环流化床法烟气脱硫装置 采用烟气循环流化床法的干法烟气脱硫塔以及配套的各类辅助设备、仪表、管路、建(构)筑物的总称。 3.3 脱硫剂 脱硫装置中用于吸收二氧化硫(SO2)等有害物质的反应剂。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脱硫装置使用的脱硫剂为石灰石(CaCO3)或石灰(CaO)。烟气循环流化床法脱硫装置使用的脱硫剂为石灰(C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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