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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优势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优势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优势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优势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比较晚,如果照搬国外司法保护模式,则被动性、程序性、中立性的司法救济是不能达到行政执法主动性、快捷性的特点,不能有效及时制止侵权行为,而通过实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权利人申请,对侵权纠纷进行处理,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及时采取上门查处、扣押等执法措施,进行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及时制止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之一,它的正确实施具有司法保护不具有的独特优势。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对知识产权实施行政保护能主动、及时恢复权利人的权利。

由于行政权具有主动性,对知识产权实施行政保护比单纯依靠司法保护更充分有效。在我国,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历史还比较短,公众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还不够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还比较普遍。再加上我国地域辽阔,知识产权权利人对侵权行为有时不能及时发现,从而无法通过司法途径及时有效地保护其合法权益。而通过对知识产权实施行政保护,一方面可以应

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进行处理,另一方面亦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行政执法。

例如,商标法第53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专利法第57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主动地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能够充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2、对知识产权实施行政保护使权利人的维权成本最小化。

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行政渠道与程式化的司法渠道相比,前者具有直接交易成本(成本要素包括时间、精力、金钱、声誉等)较低且效率较高的特点,不失为多数情况下降低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并节省目前非常短缺的司法资源的一种优先选择。而《知识产权协定》第41~61条作为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较新规范,所体现的总原则就是“成本最低地保护知识产权”。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也明确了要切实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依法打击侵权行为,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时程序相对简便快捷,能加速案件的处理,使权利人的维权成本达到最小化。

3、对知识产权实施行政保护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的专业优势。

知识产权案件越来越多,专业性也越来越强,而管理知识产权的部门在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特别是处理涉及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知识产权纠纷方面具有一定的人才专业优势。由这些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保护,能更好地发挥其专业优势,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比单纯司法途径更为全面。

4、通过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建立一种对侵权行为的有效威慑,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起到预防作用。

目前,知识产权专门法都赋予知识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可实施财产罚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物品、处以罚款直至行为罚吊销营执照。相对于司法救济下根据权利人申请赔偿损失对侵权人处罚的更重,更能起到震慑效果。这些行政处罚的设立,一方面是对已实施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制裁,另一方面也是对可能实施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有效威慑,具有一定的预防作用。

药事管理学药品知识产权保护

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一、引言 我们进入一个新的时代21世纪,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使得我们的科学技术与文学艺术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伴随着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之间的矛盾日显突出,同时,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等方面也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极为重要。 二、药品知识产权的定义及分类 1、药品知识产权的定义及发展现状 药品知识产权是指一切与药品有关的发明创造和智力创造的劳动权。因为药品是特殊的商品,药品与人们的生活健康息息相关.开展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是特别重要的,我们国家已经先后出台了许多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和行政法规,例如,1985年4月1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开始对药品领域的发明创造给予方法专利保护,并在修订后于1993年1月1日开放了药品的产品专利保护,198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还有很多法律法规的颁布就不一一例举了,但实践证明,以上法律及法规的实施,都对我国的药品开发和市场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药品知识产权的分类 药品知识产权包括了著作权和工业权两大类,而工业权又包括药品专利权、药品商标权、和医药商业秘密权等。 A.药品专利权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是药品专利权人对其与药品有关的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专利权的取得必须是当事人自己提出申请,经过专利局审批,才能使发明成果成为专利。药品专利权包括法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B. 药品商标权 这个权利是指药品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权利。而商标权具有财产所有权的一般特性,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医药企业通过向国家商标管理部门依法申请注册,取得商标权,这是取得商标权的基本方式,另一种方式则是通过商标权转让的方式取得商标权。 C. 医药著作权 是作者对他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利。著作权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全;财产权包括了复制权等。著作权的人通过对这些权利的行使,来实现他的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最重要的一点,著作权和其他权利不同的是,著作权的作品是创作完成之后就自动生效,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要求具有独创性,且必须能够复制的。 D. 医药商业机密权 是商业秘密权的所有人对他自己的商业秘密所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包括医药产品的研究开发、市场营销等与经营有关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权利的所有人是在经营活动中

我国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分析2

我国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分析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和我国“入世”的临近,药品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到医药行业乃至全社会的关注。医药行业作为一个重要的技术密集型产业,其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对于打造行业的核心竞争力、提高工作人员积极性及促进行业对外交流都具有重要作用。 1.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形式 为了鼓励药品领域的研究开发活动和技术创新,规范新药的研制和审批,加强药品的监督管理,维护药品市场的秩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我国已经先后出台了许多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和行政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1985年4月1日实施,开始对药品领域的发明创造给予方法专利保护,并在修订后于1993年1月1日开放了药品的产品专利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1982年8月23日由人大常委会通过,于198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后又于1993年和2001年进行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于1984年9月20日通过,并在2001年修改后于12月1日起施行;与之配套的《新药审批办法》和《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于1999年《月1日起施行;此外,国务院还于1992年12月12日和10月14日通过和发布了《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和《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这2个条例均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前,我国以专利、商标、版权为三大支柱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已基本形成,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建立,这些法律的基本框架和保护的水平都适应了国际发展的趋势,不仅有利于促进国际间的科技合作和经济贸易,也为我国制药工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法律环境。 2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内容及特点 目前,我国的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有4种保护方式:专利权、商标权、医药著作权和医疗商业秘密权。近年来,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我国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了长足的进步。如在药品的专利保护方面,已经由对产品的保护上升到了对方法的保护;商标保护方面新增加了对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新药的分类标准不断趋于科学化等。 2.1专利权保护 2.1.1保护对象及条件 药品专利的保护对象主要是药品领域的新的发明创造,即技术创新,包括新开发的原料药即活性成分、新的药物制剂或复方、新的制备工艺或其改进。其中最重要的授权条件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药品发明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药品发明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的技术相比,该药品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性是指该药品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由此可见,药品专利保护的是世界范围内最新的、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后方才开发出来的药品或制备工艺,而所有填补国内空白的仿制药则不具有专利法意义上的新颖性,因此是不能得到专利保护的,这种要求显然远远高于其他行政法规。然而,在实用性方面,药品专利只要求该药品或者制备工艺能够在产业上应用,也即具有产业化前景即可,而且,这种产业化应用主要是就其从技术上对疾病的治疗效果而言,而不对其毒性及安全性进行严格的审查。一般来讲,为了抢时间,由动物实验证明了药品的治疗效果后即可申请专利,而不必等到临床试验完成以后,在这方面,药品专利

申论-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2010年国考申论热点预测: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当前,保护知识产权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国家战略。胡锦涛主席强调:“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大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能力,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和建立诚信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也是扩大对外开放、实现互利共赢的迫切需要。” 基于此,保护知识产权很有可能成为2010年国考申论命题热点之一,这里京佳老师给出备考“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背景知识,以供广大有志于国家公务员考试的考生参考。 一、背景知识: 知识产权,概括的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的特征有:1.无形财产权。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3. 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4.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5.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6.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只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二、现状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已初步建立了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门类较齐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按照国际规则,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修改,并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使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日趋完善。同时,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工作也在逐步加强,形成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在取得了很大成绩的同时,我们应该看到,不少地区和领域仍然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有些还较突出。许多企业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能力十分薄弱;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对侵权行为的危害性缺乏正确认识,认为保护知识产权是“要了面子,丢了银子”,保护知识产权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执法体制不够完善,部门职能分割,监管交叉和真空并存,执法部门普遍面临着经费不足、执法手段落后等问题;保护知识产权的有些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知识产权保护申诉和诉讼时间长、取证难、赔偿金额低,不利于权利人积极维权。这些都成为了当前中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a。存在问题:

[知识产权,司法]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冲突与协调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冲突与协调 在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是通过行政手段与司法手段共同运作来实现的。由于二者之间缺乏必要的职能范围上的衔接,因此责任机构的双重性并未在此基础上形成协同合作的处理机制。这样一来,当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面对同一知识产权案件的受理时,就会各自依照本机构的保护标准进行审定,从而导致两个机构的处理结果不一致的情形出现。这一冲突不但对国家机构的权威性造成不利影响,同时也削弱了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因此,为了给知识产权提供良好的保护环境,必须对知识产权方面的执法标准进行规范,解决机构间的冲突。 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冲突的表现 (一)直接冲突 一旦发生了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带来的后果很有可能从直接受害人波及到整个公共秩序,从而对社会利益构成威胁。对于直接受害人来说,一般会选择依靠司法解决或行政处理两种维权途径;但对于公共秩序的扰乱,行政机构可直接进行干涉而无需经过案件当事人的申请,只需依照自身权利职责即可对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这样一来,司法机构与行政机构对案件得出的结论就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分歧,但又在法律效力上难分高低,由此便产生了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直接冲突。 1.私权保护中的直接冲突 这种类型的冲突主要发生在《专利法》和《商标法》中涉及到的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理当中,具体可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当侵权行为发生以后,案件当事人以《专利法》或《商标法》为法律依据,首先向行政机构提出介入处理申请,而行政机构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予认可[1]。这时案件当 事人并未继续发起行政诉讼,而是转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申请。法院会针对侵权案件展开全面调查,并很可能在审查后作出侵权行为成立的审判结果,这样就与行政机构的审定结果出现矛盾,引起直接冲突。 第二种:《专利法》和《商标法》中明确规定一旦侵权行为的构成通过了行政机构认定,可先就赔偿金额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当事人还可就赔偿金额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但法院会对整个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并可能在审理之后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同样与行政机构产生了直接冲突。 第三种:行政机构与司法机构处于不同的地方管辖范围内,对同一案件进行各自独立的审理并得出相应结论,很可能发生双方审判结果互相矛盾的情况。 2.公共利益保护中的冲突

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为什么保护及怎样保护

通过这两周的学习我对知识产权有了一个比较清晰的观念,这两周的课程中我学到了很多的知识。我国从改革开放至今因为对知识产权的观念淡薄使得许多企业及个人受到了很大的损失。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从其数据中所得到的结果让人倍感痛心。为此我通过上课时所学的知识及个人所查资料了解了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缺陷,我国为什么要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及怎样保护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 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调动人们从事科技研究和文艺创作的积极性。 保护知识产权,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增强经济实力 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引进外商和外资投资。 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和目标出发,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中仍然存在着诸多不可忽视的问题: 民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为淡漠 知识产权文化强调知识是有价和有偿的,对于知识创造者注重个性发挥,鼓励独立思考和自主创新。但当前我国公众和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意识比较薄弱的状况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扭转。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普遍缺乏。我国的立法进程与国民意识的提高存在脱节。另外,由于知识产品的特殊性,公民对这种无形财产归属与占有的判断,很难做到像对待有形财产那样有一个直观的感觉。 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仍缺乏足够的重视 许多国内企业还没有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对国际规则的了解还比较贫乏,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尤其是国际市场竞争的准备和经验不足。 在国际领域,跨国公司基于研发优势,在我国申请大量专利,然后利用手中的专利大棒压制、排斥和打击我国企业。同时其利用对“标准化”的垄断,实施不正当竞争,获取超额利润。还有的企业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要么没有及时地将自己的创新性成果产业化,要么本身商标在国外企业被抢注。而在国内,许多企业不强调自主创新能力的培养,不重视积累自主知识产权,把力量和精力集中在打价格战上,造成低水平重复建设。到最后在价格上无利可图时,就很难摆脱被市场淘汰的厄运。 造成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也存在历史原因。我国自清末以来所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基本上都是“强迫性学习”的产物。建国以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也使知识产权制度缺乏存在的环境。此外,从一定意义上讲,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依靠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行为强制推行的结果,并没有使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产生切身的体会和积极的要求。 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与执法水平有待改进

知识产权重要性及使用与保护

论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及其使用与保护 经济管理学院 2012级工商管理一班 张晶晶3013 指导老师:杨光

论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及其使用与保护摘要:随着我国日益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中,知识产权作为利益机制,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是必然的选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它的重要性及使用方法和保护措施也是我们必须明确了解的。知识产权是蕴含创造力和智慧结晶的成果,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凡是科技发达的国家,都在很早以前就建立和健全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已成为世界各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可以免受他人的窃用,而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向全世界发放许可证或特需经营权来控制和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是促进自主创新的法律保障,是实现创新发展的重要工具。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制度完善 正文: 知识产权是指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是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地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力。它是具有经济价值并受法律保护的新颖的创造性的产品。其主要形式有专利、著作权和商标。随着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之间的矛盾,发达国家与不发达国家之间的矛盾日显突出。同时,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文化繁荣等方面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是对拥有知识产权的人的合法物质权利的保护,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公正的体现。更重要的是,保护知识产权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措施。只有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才能激发人们的创新能力,鼓励人们创新,这样才能使一个国家真正成为创新型国家。相关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面对这样的时期,就应该尽到应尽的责任,切实履行职责,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实实在在的把保护工作做出成效。 对于中国而言,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由于中国建立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时间不长,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面还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时代知识产权创新发展与严格保护题库

(一 ) 单选题,每题 5 分,共 5 题。 1. 专利质量主要是指专利的法律质量、技术质量和经济质量,其中(法律质量)是决定性质量。 2.高档商品或奢侈品的价格主要由知识产权的高额附加值决定,知识产权 就是它所用的商标和品牌。这体现了专利具有(经济价值)。 3.企业所拥有的专利数量和质量共同构成企业的知识产权优势,其中,(专利数量)是构成企业知识产权优势的基础。 4. 专利具有时间性,其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10 年),过了保护期,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 5.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报道,全球每年发明成果的( 90%-95% )都可以在专利文献中查到。 (二) 多选题,每题 5 分,共 5 题。 1.根据本课程,专利的权利特点是指专利具有()。 (A) 独占性(B)地域性(C) 时间性(D) 可转让性 2. 对一个概念下定义至少要遵循()个准则 (A) 简练(B)完备(C) 准确(D) 易懂

3.企业到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申请专利的时候,审查员会依法审查,对发 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主要审查()。 (B)新颖性(C) 创造性(D) 实用性 4.本课程提到,知识产权有多种价值,最主要的价值是它的()。 (A) 制度价值(B)经济价值(C) 文化价值(D) 市场价值 5.高价值专利的“高价值”是一个相对概念,价值高低因事而异、因人而异、因地而异、因时而异。下列各项中,属于因事而异的是()。 (A) 专利主体为了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充分发挥专利的制度价值功能(C) (D) 专专利主体想和竞争对手开展市场竞争,更多关注专利的市场价值 利主体想建设企业文化,更多关注专利的文化价值 (三) 判断题,每题 5 分,共 10 题。 (是 )1. 知识产权有多种价值,最主要的价值是它的制度价值、经济价值、 市场价值和文化价值。 (是 )2. 高档商品或奢侈品的价格主要由知识产权的高额附加值决定,知识 产权就是它所用的商标和品牌。 (是 )3. 本课程提到,高价值专利是指有用性强的专利。对于国家来讲,高 价值专利可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赢得国际经济竞争。

药品知识产权

第十五章药品知识产权 [教学目的] 主要掌握药品专利保护、商标保护的规定,掌握中药品种保护、新药监测期保护的规 定,熟悉与药品相关的著作权与邻接权的规定,熟悉药品商业秘密的有关内容,了解药品行政保护的规定。 [教学重点及难点] 药品专利保护、商标保护的规定,中药品种保护、新药监测期保护的规定是本章重点; 药品专利保护、与药品相关的著作权与邻接权的规定,药品商业秘密的有关内容是本章难点。 [教学方法] 讲授;讨论;案例分析;多媒体演示。 [教学时数] 4 学时 第一节药品专利 一、药品专利的保护对象 药品专利的保护对象主要是药品领域的新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一)发明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划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 发明。药品领域可以授予专利的发明包括: 1、产品发明 新物质。包括有一定医疗用途的新的化合物,新基因工程产品(生物制品),用于制造 药品的新原料、新辅料、中间体、代谢物和药物前体,新的异构体,新的有效晶型,新分离或提取得到的天然物质。 已知化合物,首次发现其有医疗价值,或发现其有第二用途。 药物组合物。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物质组成,至少一种是活性成分,组合后具有协同作用 或增强疗效作用,主要是复方制剂或药物新剂型。 微生物及其代谢产物。经过分离成为纯培养物,并且具有特定工业用途时。 制药设备、药物分析仪器或医疗器械。 2、方法发明 药品的制备方法、生产工艺及其改进。如上述产品的合成、制备、提取、纯化方法。实 践中往往同时申请药品的产品专利和制备方法的专利,如“一类对血管紧张素Ⅱ受体具有阻滞作用的酰胺类化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及用途”。 药物新用途,如新的适应症。 3、其他特殊问题 天然物质,一般不能申请专利。但首次从自然界提取,其结构、形态、物理化学参数不 曾认识,在产业上有应用价值,可以申请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专利。如美国曾授予从肾上腺组织中分离出来的纯肾上腺素的药品专利。 微生物,未经人类任何技术处理而存在于自然界的微生物,不能授予专利。由自然界筛 选特定微生物的方法和通过理化方法进行人工诱变产生微生物的方法,由于不能重现、不具 工业性,不能授予专利。只有当微生物经过分离成为纯培养物,并具有特定工业用途时,微生物本身才是可以授予专利的主题。 生物领域基因工程产品和生产方法,可以申请专利。 医疗器具,为完成某一医疗仪器或设备而建立的方法,即使其中某一步骤还要与有生命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优势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优势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比较晚,如果照搬国外司法保护模式,则被动性、程序性、中立性的司法救济是不能达到行政执法主动性、快捷性的特点,不能有效及时制止侵权行为,而通过实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权利人申请,对侵权纠纷进行处理,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及时采取上门查处、扣押等执法措施,进行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及时制止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之一,它的正确实施具有司法保护不具有的独特优势。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对知识产权实施行政保护能主动、及时恢复权利人的权利。 由于行政权具有主动性,对知识产权实施行政保护比单纯依靠司法保护更充分有效。在我国,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历史还比较短,公众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还不够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还比较普遍。再加上我国地域辽阔,知识产权权利人对侵权行为有时不能及时发现,从而无法通过司法途径及时有效地保护其合法权益。而通过对知识产权实施行政保护,一方面可以应

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进行处理,另一方面亦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行政执法。 例如,商标法第53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专利法第57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主动地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能够充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2、对知识产权实施行政保护使权利人的维权成本最小化。 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行政渠道与程式化的司法渠道相比,前者具有直接交易成本(成本要素包括时间、精力、金钱、声誉等)较低且效率较高的特点,不失为多数情况下降低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并节省目前非常短缺的司法资源的一种优先选择。而《知识产权协定》第41~61条作为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较新规范,所体现的总原则就是“成本最低地保护知识产权”。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也明确了要切实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依法打击侵权行为,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时程序相对简便快捷,能加速案件的处理,使权利人的维权成本达到最小化。 3、对知识产权实施行政保护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新药保护期、过渡期、行政保护期、专利保护期、监测期、试行期

1.新药保护期,它是99年药监局成立之初发布的《新药审批办法》中制定的一种行政干预,目的其实是为了鼓励国内企业的创新,但是,以当时的行业水平想研发真正的“新药”是不现实的,所以当时的新药定义还是遵循着1985年实施的《药品管理法》的新药定义,即“没有在中国境内生产过的药”就是“新”药,这就是说,只要是能首家仿制国外品种的中国企业,就能够获得新药保护期,保护期内不受理其他国内企业的注册申请,能够让首仿企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独家的占领市场。 这是一个很大的政策优惠,但是由于新药定义的缺陷,导致了不可避免的逻辑矛盾:有些品种明明已经进口多年,然而国内首家仿制的企业照样能拿到“新”药保护期,如果用这个保护期去限制国外的公司,明显是不合理的——毕竟人家才是真正的原研者。为了解决这个逻辑矛盾,我们的新药保护期只禁止国产而不限制进口。 在如今看,这种光限制自家人的规定,实属汉奸条款。但在当时,却是有益的,如果不给予极大的政策优惠,如何激励企业家和社会资金的投入?如何改善当时缺医少药的局面?可是,在如今已经不缺医少药,而且进口逐渐蚕食国内市场的境况下,这个新药保护期却显得如此的不合时宜。 还好,2002年9月15日《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并废止了99年的《新药审批办法》以后,就已经没有新药保护期了。另外,对于在《新药审批办法》颁布后申报,但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颁布时还在做临床而没有完成审评的品种,出于历史沿革的考虑仍然给予新药保护期的待遇,这就是所谓的“过渡期”,与新药保护期一样,过渡期只限制国产不限制进口。 无论新药保护期,还是过渡期,都已经是历史名词了,会逐渐湮没。 2.行政保护期,这是对我国早期专利法的妥协。中国85~93年间的《专利法》不保护药品的知识产权,这和“No patent, no drug”的国际新药开发认知是相悖的,于是在国际社会(其实就是那某个强国)的强烈抗议下,中国作出了一个行政干预的补救措施,就是但凡某外企的品种在85-93间在国外享有知识产权或独占权且未过期者,可以提出申请,获得7.5年的行政保护,只要得到该保护,则在保护期内既不再允许批准国产,也不允许批准其他的进口。详见《药品行政保护条例》。 按道理来说,通产药品的专利也就20年,所以03年就应该不再存在可以获得行政保护的品种,但是,某些时候,其品种在国外的专利可以按法规(例如美国的《药品价格竞争和专利期恢复法》(Drug Price Competition and Patent Term Restoration Act))得以延长,所以,现在还陆陆续续有行政保护的申请,但在过几年估计就差不多没有了,那时,行政保护自然湮灭。 行政保护是专利的补偿,所以和专利保护期一样,其他企业的同品种仿制可以在行政保护到期前2年申报,但行政保护到期后方能批准仿制。而且,其在本国的独占权过期的话,哪怕行政保护期尚未满7.5年,也同时无效。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措施主要有哪些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措施主要有哪些 我国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措施主要是完善了关于专利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国家有关部门现在还是比较高度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的,所以也逐步建立了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组织机构,然后主要就是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相互协调,保护知识产权的。 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措施主要有哪些? 1、初步建立并不断完善了专利法律法规体系。中国专利法进行了两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的立法宗旨,强化了专利司法和行政执法力度,修改后的专利法进一步适应了中国生产力的发展和初步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同时也达到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中所规定的专利保护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专利保护、专利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2、知识产权工作得到了上至党中央、国务院,下至各省市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

3、形成了包括专利管理、审查、研究、教育、执法、中介服务以及专利信息等组织机构在内的全国专利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专利保护有力地促进了中国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发明创造活动充满生机活力,专利申请量增长势头强劲。“九五”期间,中国受理的专利申请量比“八五”期间增长了81%,年均增长15.7%. 4、形成了司法和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协调运作的专利保护机制 5、不断开拓国际合作的新局面。中国已参加了有关专利方面的国际公约,在国际舞台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提高了中国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的声誉。 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义 ⑴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调动了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⑵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了法律机制,为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运用到生产建设上去,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⑶为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文化艺术的交流提供了法律准则,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

药事管理与法规- 药品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一章药品知识产权保护 教学目标 1、掌握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条件。 2、熟悉医药知识产权的分类及概念。 第一节医药知识产权 一、医药知识产权的概念 医药知识产权是指一切与医药行业有关的发明创造和智力劳动成果的财产权。 二、医药知识产权的分类 医药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医药专利 2、未申请专利的新药行政保护 3、医药商标 4、医药著作权 5、医药商业秘密 第二节医药专利保护 一、专利的起源和发展 二、专利制度的作用 1、对知识创造的激励作用 2、知识产权制度具有调节公共利益的作用 3、有利于促进国际间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三、专利的基本概念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即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向国家专利局提出的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四、专利的特点 1、专利性(独占性) 2、地域性 3、时间性 法律规定的期限一满,知识产权就自行终止。 五、医药专利的种类 1、医药发明专利 (1)产品发明 (2)方法发明 (3)其他的医药发明专利 2、医药实用新型专利 (1) 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低于发明 (2)实用新型所包含的范围小于发明 (3)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短于发明 (4)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批过程比发明专利简单 3、医药外观设计专利 六、授予医药专利的条件 1.新颖性 2.创造性

3.实用性 七、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领域 1.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2.科学发现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4.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 5.动物和植物品种 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八、医药专利的范围 1.独占权 2.许诺销售权 3.许可实施权 4.转让权 5.标记权 6.放弃权 7.请求保护权 九、我国制药企业在专利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1.缺乏创新能力 2.专利保护意识差 十、我国制药企业应采取的专利对策 1.做好研发选题的专利检索,慎重选题,避免掉入国外企业的专利陷阱 2.新药研制完成后,在申领新药证书的同时,凡是具备专利申请条件的应及时提交专利申请 3.充分利用国外已失效或到期的专利,进行合理的仿制 4.在合理仿制的同时逐步形成新药的自主独立研发体系 第三节药品行政保护 第四节药品商标保护 一、商标的概念 商标是指生产者、经营者为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在商品及其包装上或服务标记上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一种可视性标志。 二、商标的分类 (1)根据商标的构图形式来分类,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图形与文字组合商标。 (2)根据商标的用途和作用来分类,可划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3)根据商标拥有者、使用者的不同来分类,可划分为制造商标、销售商标、证明商标。(4)根据商标的管理来分类,总体上可划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5)根据商标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动机来分类,可划分为联合商标、防御商标。 (6)根据商标的载体分类,可分为平面商标、立体商标、音响商标、气味商标等。 三、商标的特点 1、商标具有显著性 2、商标具有独占性 3、商标具有价值 4、商标具有竞争性 5、商标具有地域性和时间性 四、不能注册为商标的情形

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重要意义

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重要意义 发表时间:2010-10-25T08:57:49.090Z 来源:《魅力中国》201011月第1期供稿作者:彭芳吴涛[导读]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主要途径之一,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彭芳吴涛(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湖南长沙 410205)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摘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主要途径之一,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当今时代,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具有存在的必要性。我们不能忽视它,更不能抛弃它,而应该重视它,并且不断的完善它。这种重视和完善不仅仅是实践操作层面上的不断创新,也应是理论研究上的步步提升。本文即通过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重要意义的论述,希望能够对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实践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基本理论问题 从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史来看,大致经历了三个交错发展的阶段:一是自我保护阶段,二是合同保护阶段,三是专门立法保护阶段。在后一阶段,公权力已直接介入保护过程,扮演着重要角色。而其中的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即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发挥着维护知识产权法律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 在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一直都是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行运作的双轨制保护体系。对此,法学理论界多有争议,许多学者一直主张逐步减少行政机关在执法(包括知识产权执法)中的作用,而扩大审判机关司法的作用,这从克服过去行政干预过多和不当之弊的角度来看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但是,认为知识产权领域的纠纷解决只能走民间化、司法化的路子,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应当弱化和退出的思路,既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实际。从1991年邓克尔文本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开始,国际上已明确承认并支持行政执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1995和1996年的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及所达成的双边协定,更进一步肯定和扩大了行政执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认为它可在较简便的程序中较迅速地制止侵权行为并阻止侵权行为扩大。 二、目前我们知识产权保护之现状 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以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同时,无休止的专利侵权诉讼,可能将成为中国企业“后过渡期”的WTO特征。“入世三年后,中国将迎来国外企业专利侵权诉讼的高峰期。”这是2004年 1月13日美国商务部长埃文斯来华参加中美知识产权圆桌论坛时的讲话。正如埃文斯所料,在入世后的几年中,中国面临的知识产权压力不仅仅来自美国,包括欧盟、日本、韩国等在内的所谓专利大国,都已经悄然步入专门针对中国市场进行打假和专利侵权诉讼的行列。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以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同时,中国企业却面临着怪圈的循环:生产——遭跨国集团专利打压——付出巨额专利许可费——再生产。 三、公权介入知识产权的必要性 “知识产权从属性上来说是财产权,是民事权利,因而是私权。法律无论用什么手段来调整这一权利,无论将它归入哪一类,无论由谁来主管,也无论司法机关设置什么机构来保证权利实现,都不能改变其私权本质属性。在民事权利领域,权利百分百属于权利主体,没有什么主管机关可以干预。”但是,“知识产权并非起源于任何种民事权利,也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种财产权,它起源于封建社会的‘特权’。这种特权,或由君主个人授予或由封建国家授予,或由代表君主的地方官授予。”“知识产权正是在这种看起来完全不符合私权原则的环境下产生,而逐渐演变为今天绝大多数国家普遍承认的一种私权。”我们可以看出,知识产权制度离不开公权。事实上除了知识产制度的产生,公权起了积极的作用外,在知识产权制度运行的整个过程,公权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保障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属于知识形态的精神产品,具有无形性。虽然知识产品具有内在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但却没有一定的形态,也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知识产品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控制状态,对它的使用不是一种可见的有形损耗,对它的处分不会发生消灭其本身和受到法律程序的严格控制的情形。这种属性致使同一知识产品有可能在同一时空被多个主体占有、利用、处分。而这种多人、多地同时占有、利用、处分的行为,一则为同一知识产品衍生多个权利,即“一物多权”创造了条件。二则导致了权利边界的不可视性,为引发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创造客观基础。三则容易导致其他社会主体同时多人多地积极实施侵权行为,引发知识产权侵权呈现规模性、广域性的趋势。越来越多地被权利主体所青睐。 (二)实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也具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双重属性。一方面,由于知识产品具有无形性的权利属性,为了防止其他人因搭便车行为而导致知识产权创造者无法从知识产品中获得利益,国家通过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授予知识产权人以专有权(或称垄断权)。另一方面,知识产品是社会公众获得和利用知识与信息的基本“内核”,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基本“养料”。西方的法律经济分析认为,如果不对信息赋予垄断权,那么就不会有多的价值被创造出来;但是如果对信息赋予这样的一种垄断权,它会使太多的信息不被传播和利用。这就是信息产权和知识产权上的一个悖论。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来讲,利益平衡机制就可以破解信息垄断权产生的这种悖论。 (三)适应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的要求。 如果说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在100多年前主要是通过互惠,乃至通过单方承担保护义务去实现的,那么从19世纪末至今,己经主要是通过国际双边与多边条约来实现了。这些国际条约充分体现了国家公权力的运作。特别是在当代社会,知识产权己成为国际政治、经济贸易和外交的重要领域,公权因素的介入日益明显。比如,美国政府就曾利用国会通过的《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中的特别301条款向各国施加压力,以保护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冯晓青,唐超华.知识产权法[M].湖南:湖南大学出版社湖南人民出版社,2001。 [2]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3]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4]邓建志.WTO框架下的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制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制 一、中国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构成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筹备、酝酿,起始于70年代末期,是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而起步的。1982年出台的《商标法》是我国内地的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律,标志着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开始建立。随着1984年《专利法》、1990年《著作权法》的推出,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初步形成。 我国现代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可包括两大部分,一部分是我国自行制订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属于国内法,另一部分是国际法,主要包括我国参加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以及签署的双边或多边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一)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性。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依据宪法的基本原则建立的。 在现行《宪法》(1982年12月4日通过)中,直接与知识产权法相关的条款主要有: 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等。 (二)知识产权法是民法法律部门中的一个法律制度 中国内地主要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1、商标法(1982年8月3日通过、1983年3月1日施行,1993年2月22日修改、1993年7月1日施行,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

修改,2001年12月1日施行) 商标法实施细则(1983年3月10日颁发、施行,1988年1月3日修订,1993年7月15日第二次修订,1995年4月23日第三次修订,2002年8月3日第四次修订,更名为《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2、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通过、1985年4月1日施行,1992年9月4日修改、1993年1月1日施行,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改、2001年7月1日施行) 专利法实施细则(1985年1月19日批准、公布,1985年4月1日施行,1992年12月12日修订,1993年1月1日施行,2001年6月15日第二次修订,2001年7月1日施行,2002年12月28日通过对第101条和第108条的修改,2003年2月1日施行) 3、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7年1月1日施行)(第五章第三节知识产权第94条-97条,第88条第3、4款) 4、技术合同法(1987年6月23日通过、1987年11月1日施行)经修改并入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18章技术合同),1999年10月1日施行 5、药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12月12日批准、1992年12月19日发布、1993年1月1日施行)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2年12月30日发布,1993年1月1日施行,2000年7月14日修改) 6、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12月25日批准、

第九章 药品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三章药品知识产权保护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也成为医药企业难以替代的无形资本和首要财富。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医药技术创新、加速医药科技成果产业化、提高医药市场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第一节药品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及种类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的智力创新成果和工商业领域的投资成果享有的法定权益。 (二)知识产权的种类 文学产权,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 工业产权,主要是专利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 二、药品知识产权的概念、种类 (一)药品知识产权的概念 药品知识产权是指一切与药品有关的发明创造和智力劳动成果的财产权。 (二)药品知识产权的种类 1. 药品专利权 药品专利权是指药品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的专有权。药品专利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财产权是专利权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取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专利权的取得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专利局审查批准,才能使发明成果成为专利。药品专利权所保护的对象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2. 药品商标权 药品商标权是药品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权利。商标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商标权保护的范围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医药企业通过向国家商标管理部门依法申请注册,取得商标权,这是取得商

标权的基本方式。另一种是通过商标权转让的方式取得商标权。 3. 医药著作权 医药著作权是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著作权的人身权主要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主要有:复制权、展览权、表演权、播放权、演绎权等。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要求具有独创性,且必须能够复制再现。 医药著作权包括由医药企业组织人员创作或提供资金、资料等创作条件或承担责任的有关年鉴、文献、期刊、教材、百科全书、论文、档案、资料、产品说明书等作品的著作权;涉及医药企业的计算机软件,包括控制系统、控制系统软件等的著作权;药物临床前和临床试验数据的著作权。 4. 医药商业秘密权 商业秘密权是指商业秘密所有人对于其商业秘密所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医药商业秘密包括医药品的研究开发、市场营销、技术转让、投资途径、人员客户网络等与经营管理有关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商业秘密权利人在经营活动或其他创造性活动中所创造的无形财富,包含大量的劳动和投入,对权利人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三)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1. 有利于激发医药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2. 有利于推动医药科技产业化发展 3. 有利于加强对外科技合作和交流 4. 有利于中药资源的保护和创新资源的合理配置 三、药品知识产权的特征 药品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一)无形性 药品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无形的具有财产价值的知识,具有研发成本高、复制成本低、潜在利润极高的特点。企业对这些无形资产虽然不是实在而具体的占有,但可以以合同、登记、数据库等形式作为存在的依据;它虽然无形,但其价值可以被计算出来,是企业的重要财富。 (二)专有性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四大优势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四大优势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比较晚,如果照搬国外司法保护模式,则被动性、程序性、中立性的司法救济是不能达到行政执法主动性、快捷性的特点,不能有效及时制止侵权行为,而通过实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权利人申请,对侵权纠纷进行处理,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及时采取上门查处、扣押等执法措施,进行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及时制止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之一,它的正确实施具有司法保护不具有的独特优势。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对知识产权实施行政保护能主动、及时恢复权利人的权利。 由于行政权具有主动性,对知识产权实施行政保护比单纯依靠司法保护更充分有效。在我国,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历史还比较短,公众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还不够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还比较普遍。再加上我国地域辽阔,知识产权权利人对侵权行为有时不能及时发现,从而无法通过司法途径及时有效地保护其合法权益。而通过对知识产权实施行政保护,一方面可以应

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进行处理,另一方面亦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行政执法。 例如,商标法第53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专利法第57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主动地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能够充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2、对知识产权实施行政保护使权利人的维权成本最小化。 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行政渠道与程式化的司法渠道相比,前者具有直接交易成本(成本要素包括时间、精力、金钱、声誉等)较低且效率较高的特点,不失为多数情况下降低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并节省目前非常短缺的司法资源的一种优先选择。而《知识产权协定》第41~61条作为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较新规范,所体现的总原则就是“成本最低地保护知识产权”。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也明确了要切实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依法打击侵权行为,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时程序相对简便快捷,能加速案件的处理,使权利人的维权成本达到最小化。 3、对知识产权实施行政保护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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