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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7年4月13日

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地发挥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对维护国家权益、调节资源收益、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作用,推进生态文明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就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按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维护和实现国家矿产资源权益为重点,以营造公平的矿业市场竞争环境为目的,建立符合我国特点的新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权益,完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合理调节矿产资源收入,有效遏制私挖乱采、贱卖资源行为。二是坚持落实矿业企业责任,督促企业高效利用资源、治理恢复环境,促进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同时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三是坚持稳定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兼顾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与矿产地利益,合理确定中央与地方矿产资源收入分配比例。

二、主要措施

(一)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将现行只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收取、反映国家投资收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矿业权、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竞得人报价金额为矿业权出让收益;以招标方式出让的,依据招标条件,综合择优确定竞得人,并将其报价金额确定为矿业权出让收益。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类似条件的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在出让时一次性确定,以货币资金方式支付,可以分期缴纳。具体征收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另行制定。同时,加快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实现与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有机衔接。全面实现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限制协议出让行为,合理调整矿业权审批权限。

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定为4∶6,兼顾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与矿产地利益,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与我国矿产资源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的国情相适应,同时有效抑制私挖乱采、贱卖资源行为。

(二)在矿业权占有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矿业权占用费。将现行主要依据占地面积、单位面积按年定额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的矿业权占用费,有效防范矿业权市场中的“跑马圈地”、“圈而不探”行为,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

矿业权占用费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定为2∶8,不再实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登记机关分级征收的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制定。

(三)在矿产开采环节,组织实施资源税改革。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资源税改革组织实施工作,对绝大部分矿产资源品目实行从价计征,使资源税与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资源价格挂钩,建立税收自动调节机制,增强税收弹性。同时,按照清费立税原则,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改变税费重复、功能交叉状况,规范税费关系。

(四)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环节,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将现行管理方式不一、审批动用程序复杂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管理规范、责权统一、使用便利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由矿山企业单设会计科目,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计入企业成本,由企业统筹用于开展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动态监管机制,督促企业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

三、配套政策

(一)将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并按照矿产资源法、物权法、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由各级财政统筹用于地质调查和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等方面支出。

(二)取消国有地勘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政策,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权益,推动国有地勘单位加快转型,促进实现市场化运作。已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可不再补缴,由国家出资的企业履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并接受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管。

(三)建立健全矿业权人信用约束机制。建立以企业公示、社会监督、政府抽查、行业自律为主要特点的矿业权人信息公示制度,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方案、矿产资源税费缴纳情况纳入公示内容,设置违法“黑名单”,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治理格局。

四、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要牵头建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部际协调机制,强化统筹协调,明确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矿产资源权益金征收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妥善做好新旧政策的过渡衔接。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组织推进本地区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主体责任,扎实稳妥推进各项改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对改革工作的检查指导,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顺利实施,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4f2694517.html,/fg/detail2041370.html

10 美国矿产资源法律制度

第十章美国矿产资源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美国的矿产土地管理机构、三类矿产的分类管 理制度及权利金的收取和分配。 教学重点:三类矿产的管理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 教学时数:4学时 第一节美国矿政管理机构 美国的矿政管理机构主要有: 1.环境保护署(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EPA) 2.劳工部矿山安全与卫生管理署 Miner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 (MSHA), Department of Labor); 3.核能管理委员会(Nuclear Regulatory Commission )(NRC) 4.农业部所森林局(Forest Service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5.内政部印第安人局 (Bureau of Indian Affair (BIA) ,Department of Interior ) 6.内政部露天开垦与执行办公室 (Office of Surface Mining Reclamation and Enforcement(OSM), Department of Interior) 7.内政部公园局 (Park Service ,Department of Interior) 8.内政部地质调查所(Geological Survey,Department of Interior)。地调所于1982 年将该所的矿产资源保护组(Conservation Division)分出来,另成立了矿产管理 局(Minerals Management Service )。与地调所并行属于内政部管理。有一部分矿 产保护组资源的工作合并于土地局 9.内政部土地管理局(Bureau of Land Management,(BLM) Department of Interior) 10.内政部矿产管理局(Minerals Management Service ,Department of Interior) 一、环境保护署(EPA) 执行空气质量、水质量和固体废物管理法律和规章。 环保属的管辖权涉及联邦、州、印第安人和私人的土地。有许多项目是又环保署与州政 府审核批准,在某些情况下州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定要比联邦政府的规定更严格;环保署

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解读中办国办印发了矿业权出让制度

《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解读 中办、国办印发了《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改革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有那些?就这些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司长姚华军。 坚持三大改革原则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必须切实完善以矿业权出让制度为重要内容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关于此次改革的背景,姚华军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矿业权出让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矿业规律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方式,原则上实行市场化出让。制定《方案》是中央确定的2016年重要改革任务之一。” 姚华军指出,针对市场竞争不充分、有偿使用不到位、制度体系不完善等问题,改革矿业权出让制度,是实现市场在矿产资源配置中从基础性作用到决定性作用转变,促进矿产资源配置公平公正,提升配置效率,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迫切需要;是切实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必然要求;是健全矿业权市场制度体系,坚持标本兼治,堵塞制度漏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突出问题关键举措。改革坚持三大原则: 一是坚持市场竞争取向,遵循矿业发展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扩大市场竞争出让范围,鼓励各类投资公平、平等参与竞争,激发市场活力;充分考虑矿业高风险、长周期和基础产业等特点,促进矿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是坚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确保矿产资源安全。按照“放管服”要求,调整矿业权审批权限,创新监管服务方式。加强事关国家经济、能源和国防安全的战略性矿产调控,保障能源和重要矿产资源安全。坚持依法行政,推进信息公开、程序公正、竞争公平,加强社会监督。 三是坚持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明确所有者、管理者和使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与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有机衔接,做好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减轻企业负担,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把握五方面改革重点 “此次改革,重点是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限制协议出让、改革出让收益管理、创新矿业权经济调节机制、下放审批权限等5个方面。”姚华军说。 在完善矿业权竞争出让制度方面,强调尽量减少申请在先、协议出让等行政方式配置资源,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测试题

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学习测试题 姓名得分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20分) 1、矿产资源属于所有,由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2、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并办理登记。 3、从事矿产资源和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4、矿床勘探必须对矿区内具有工业价值的和矿产进行综合评价,并计算其储量。 5、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和。 6、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 7、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和矿区范围内采矿。 8、矿产资源勘查成果和各类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 9、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 10、国家对实行的特定矿种,实行的开采。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矿产违法行为主体是() A、探矿权人、采矿人 B、采矿企业、采矿人 C 地质勘查单位 2、登记管理机关对勘查区块登记发证情况,应当()。 A、通知探权申请人 B、通知县级人民政府 C、定期予以公告 3、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的依据。 A、规划 B、建设设计 C、开采 4、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内开始施工。 A、3个月 B、4个月 C、6个月 5、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 A、探矿权价款 B、资源税 C、矿产资源补偿费 6、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 A、一次性缴纳 B、逐年缴纳 C、逐年递减 7、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批准, A、上级审批机关 B、矿区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C、原审批机关 8、区域地质调查按照国家统一()进行。 A、规划 B、规定 C、标准 9、矿床勘探必须对矿区内具有()的共生和伴生矿产进行综合评价 A、开采价值 B、工业价值 C、勘查前景 10、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和选矿工艺。 A、采矿设计、 B、采矿方式 C、开采方法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A、统一规划 B、合理布局 C、综合勘查 D、合理开采 2、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的资料。 A、探矿工程 B、采掘工程 C、不安全隐患 D、土地复垦利用 E、环境保护 3、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 A、统一规划 B、综合开采 C、合理布局 D、综合利用 E、防止浪费。 4、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A、耕地 B、草原 C、山地 D、林地 E、农用地 5、国土资源主要包括()、生物资源和自然景观资源等。 A、土地资源 B、矿产资源 C、海洋资源 D、水资源 E、气候资源 6、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A、统一规划B、公益先行C、合理布局D、综合勘查E、合理开采 7、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权威∣重磅∣李裕伟∣矿产资源权益金与资源税

权威∣重磅∣李裕伟∣矿产资源权益金与资源税、矿业权出让收益之法理辨析-原标题《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与资... 编者按: 作者简介:李裕伟,男,湖南人,大学本科学历,1939年生。曾任原地质矿 产部副总工程师、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副主任、原地质矿产部地质矿产信息研究院院长、中国地质科学院矿产资源所研究室主任,中国地质学会常务理事、联合国自然资源委员会委员、国际海底管理局法律与技术委员会委员。原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地矿咨询部副主任、特邀咨询委员、研究员。兼任中国矿业联合会常务理事、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常务理事。长期从事矿产资源管理与矿产经济研究。主要从事工作领域有:矿产资源管理、矿产资源战略与政策研究、矿产经济研究。曾参与组织我国第一轮、第二轮矿产资源保证程度论证、我国矿产形势战略与对策研究等。研究成果与论文涉及矿产资源国家战略、利用国外资源、矿业市场、矿产资源资产评估、矿产资源可供性研究、矿业可持续发展、矿业城市等方面。此外,在地矿工作信息化和矿产资源勘查评价现代化方面也有长期的研究。 矿业权出让收益与资源税---谁是谁? 写在前面: 矿业权人使用国家所有矿产资源应缴纳的费用,绝大多数国家称之为权益金(royalty)我国矿法过去称为“资源补偿费”,现相关管理文件称为“矿业权出让收益”,有的文件也使用“权益金”一词,说明它的定位相当于国外的权益金。我们认为权益金定位是合适的。 当代矿法植根于古希腊和古罗马的矿法,历经欧洲中世纪黑暗时期、西班牙殖民时期、美国兴起时期和现代工业社会时期的承继和发展,演化至今,是一个成熟的法律领域,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认同。国外权益金均按矿产品计费,后置征收由来已久,这是权益金制度的两条基本规则,国外矿法均遵此设计具体的收费方案。要破这两条规则,不是不可,但需要论证。权益金按储量计费和前置征收在我国早已广泛施行,新近又有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已经把这两条规则破了,却没有论证。按矿产品计费还是按储量计费,是前置征收还是后置征收,涉及一系列资源风险与会计制度的专业性和常识性问题,需要讨论。这就是写本文的目的。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知识试题与复习资料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知识试题与答案 1、什么是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所附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地下水、矿泉水、地热、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均属矿产资源。 2、什么是矿产品? 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3、什么是探矿权? 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4、什么是探矿权人? 取得勘查许可证的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5、什么是采矿权? 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6、什么是采矿权人? 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7、什么是探矿权采矿权招标? 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探矿权

采矿权中标人的活动。 8、什么是探矿权采矿权拍卖? 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9、什么是探矿权采矿权挂牌? 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10、什么是开采回采率? 露天和地下开采的矿山,计算开采区域(范围)内实际采出矿量与该范围内地质储量的百分比,叫做回采率。根据计算范围大小,分为工作面、采区(矿块)、阶段和全矿进井回采率。开采回采率系指全矿井或矿务局的回采率。11、什么是采矿贫化率? 由于废石、矸石混入高品位矿石,导致采出矿石品位开采前工业储量中矿石地质品位的现象,叫做矿石贫化。计算区域(范围)内原矿地质品位与采出矿石品位之差与原矿地质品位的比值,以百分数表示,叫做采矿贫化率。 12、什么是选矿回收率? 选矿精矿中所含被回收有用成份的重量占入选矿石中该有用成份重量的百分数,叫做选矿回收率。 13、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于谁?根据什么来确定的?

2018年矿业新政策与采矿权办证新要求

2018年矿业新政策与采矿权办证新要求 矿产资源开发部 (2018年2月26日) 一、矿权管理政策重大变化的背景 2017年我国矿业领域发生了重大变化,出台了一系列新政策,一方面简政放权,简化程序;另一方面管理更规范化,更程序化,对矿业权人要求更高。这对我们集团公司2018年矿权管理的要求也更高,我们要迅速适应这种新变化,按照新政策作好我们的矿产资源和矿权管理。 二、最新政策依据 1、国家层面涉及到矿业改革重大新政策2个:2017年6月16日,中办、国办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国务院于2017年4月13日下发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7〕29号); 2、部委配套新政策新文件有许多,但最密切相关的也是2个:一个是涉及交钱的:财政部国土部出台了《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暂行办法》([2017]35号);另一个是办证影响最大的:《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 另外还有一个行业技术规范层面也很重要:2017年7月1日生效的新的《固体矿产勘查规范》(修订版)。

3、地方操作层面: 各省相应出台了地方矿权管理规定及操作办法,一个是办证办面,如江西省国土资源厅3月13日发布的《省级发证采矿权审批(备案)等事项申报指南》。 另一个方面是去年下半年下发的三个工作方案:《江西省省级发证采矿权“三合一”方案评审工作方案(2017年度)》(说明:国土资源部是二合一方案)、《江西省矿产资源“三率”指标执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2017年度)、《江西省矿业权人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检查工作方案(2017年度)。 三、采矿权办证事项及安排 集团公司涉及的采矿权办证事项主要有: (一)采矿权转让 1、省内办证的采矿权转让需提交的资料清单: 同时交两份材料,1份是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材料,1份是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另外如果有效期在6个月左右的,还可以同时办理矿权延续,则需再交1份采矿权延续申请材料。 采矿权转让(变更): (1)采矿权转让(变更)申请登记书,各1份。 (2)转让人工商营业执照、受让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受让人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4)采矿权价款、使用费缴款票据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各市、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县支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厅字〔2017〕48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新处置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应按《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若存在欠缴,按本办法只加收滞纳金,不收取资金占用费);之前已处置尚未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按原合同约定,在收取资金占用费的同时,若存在欠缴也收取滞纳金)并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 二、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分期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在批准的分期缴款时间内,按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 三、依据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若该期矿业权出让收益应在2017年6月30日前缴纳,则中央与地方仍按28比例分成;若该期矿业权出让收益应在2017年7月1日后缴纳,则中央与地方按4:6比例分成。 四、申请在先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探矿权后已转为采矿权的,如完成有偿处置的,不再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如未完成有偿处置的,应按剩余资源储量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尚未转为采矿权的,应在采矿权新立时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五、对于无偿占有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应缴纳价款但尚未缴纳的,按协议出让方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中,探矿权出让收益在采矿权新立时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以2006年9月30日为剩余资源储量估算基准日征收。 六、已缴清价款的探矿权,如勘查区范围内新增资源储量(包括有未有偿处置的资源储量)和增列矿种,应在采矿权新立时,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在采矿权阶段征收新增资源储量、新增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 转让探矿权的,对勘查区范围内新增资源储量(包括有未有偿处置的资源储量)和增列矿种,探矿权人可以在缴清矿业权出让收益后,纳入转让资产范围。 七、已缴清价款的采矿权,如矿区范围内新增资源储量(包括有未有偿处置的资源储量)和增列矿种,应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征收新增资源储量、增列矿种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其中,涉及新增资源储量的,经批准可在已缴纳价款对应的资源储量耗竭后征收。 转让采矿权的,对矿区范围内新增资源储量(包括有未有偿处置的资源储量)和增列矿种,采矿权人可以在缴清矿业权出让收益后,纳入转让资产范围。

各国最新矿业政策一览

各国最新矿业政策一览

各国最新矿业政策一览 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全球矿业进入振荡下行周期。为应对不利的外部环境,世界各主要矿产国采取了多种策略,从包括财政、金融、税收、权利金、关税贸易、社区服务等在内的矿业经济政策入手,陆续推出更积极、更有利于推动本国矿业向好发展的举措。发达国家以保护勘查和勘查企业为主,而单一经济模式的资源国有加强矿业治理的趋向,以期创造更有利于吸引矿业投资者入驻的良好环境。 在前不久举行的2016中国国际矿业大会和中国—东盟矿业形势发展国家论坛上,世界各国的矿业部长和高级官员就本国矿业形势进行了分析。 一、加强完善矿业资源法律法规 老挝:加强能力建设为可持续发展夯基础 在老挝能源矿产部副部长西纳万·苏发努冯看来,东盟各国需要进一步考虑矿产开采对环境、对生物多样性、对水资源、对人们生活质量的影响,确保东盟国家范围内的所有开采行为都采用可持续发展的方式,包括在开采之后的修复。这些可持续性的开采措施应该贯穿于整个矿业发展的始终,确保全球人民的福祉。 未来,老挝将更加重视矿产的勘探以及加工工艺的技术发展,将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为更高效、可持续的矿业发

盟各国在文化、历史以及地理上都是相连的,各国的知识以及科技方面的最佳实践如果能够进行沟通的话,就能实现“双赢”的局面,这对柬埔寨来说尤其重要。 马来西亚:矿产行业要增强技术和信息交换东盟矿产数据信息系统在2013年东盟矿业部长第四次会议上正式上线,这个系统所分享的这些信息能够推进东盟国家实现更好的矿产管理。马来西亚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副秘书长纳兹里·宾·亚哈亚认为,国家之间现有的这些合作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各国需要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的形式甚至是协议的形式来促进这些技术合作。 目前,马来西亚正在进一步探索这样的可能性,希望在不远的将来,在地质科学和矿产资源开发方面能有所合作。据纳兹里·宾·亚哈亚介绍,东盟国家和中国的合作以及东盟国家和日本、韩国的合作已经在很多方面取得了进展。比如说促进双边的贸易和投资,加强了能力建设,进一步强调矿产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增强技术和信息交换,分享了许多最佳操作方式以及科技研发。另外,也鼓励私营部门参与到矿产的开发当中。 缅甸:矿产开发和自然资源保护同等重要工业发展与矿业发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缅甸自然资源与环境部矿产司司长温庭表示,缅甸会采取系统性的方法

全市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的若干意见(最新)

全市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的若干意见(最新) 根据《x省财政厅x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x财综〔x〕35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三十六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全市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矿业权出让收益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招标、拍卖、挂牌的结果确定。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x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已出台,协议出让矿业权收益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据评估价和市场基准价经集体讨论后报市政府决定。 矿业权出让收益在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并以此作为中央与地方分成的计算基数。 二、分成比例

矿业权出让收益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自x年7月1日起,出让新设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实行中央和地方分成,按照中央40%,市、县(市、区)60%的比例就地缴入国库。 矿业权出让收益中留市的60%部分中,30%返还所在镇乡街道,主要用于所在区域生态环境修复工作,70%留市财政,专款专用。 x年7月1日之前已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且“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价款”已缴纳财政的,其分成比例按原规定执行;x年6月30日以后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价款”,其分成比例执行新的规定。 三、分期缴纳 探矿权出让收益在200万元(含)以内的,一次性缴清。探矿权出让收益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首期缴纳不低于200万元;探矿权出让收益在1000万元以上的,首期缴纳比例为探矿权出让收益的40%,剩余部分在探矿权转采矿权后一年内缴清。 采矿权出让收益低于1亿元的,原则上实行一次性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1亿元及以上且年限较长的,可以分期缴纳,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出让收益的20%,最后一期须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前一年全部缴清,分期缴纳的具体日期、金额必须在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石油天然气矿产开发管理法律法规.docx

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简称矿产资源法 ) 是我国矿业 开发的重要法律。根据《矿产资源法》,国务院以及国务院主管部 门又制定发布了多部配套法规。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的勘查、开 发,在《矿产资源法》以及相关的配套法规中除与其他矿 种共同遵循的条款外,还有专门的规定。 ( 一) 《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有关石油、天然气开发管 理的规定 1.《矿产资源法》中的专门条款 1986 年 3 月 19 日公布,从 1986 年 10 月开始施行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了发展 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而制定。共7 章 50 条。 对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管理,《矿产资源法》 第2 章第 10 条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部门负责 ; 特定矿种的矿 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 责。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13 条规定,“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国营矿山企业,由国务院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对其开采范围、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 签署意见,在批准后根据批准文件颁发采矿许可证 ;

特定矿种的采矿许可证,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颁 发”。1990 年 2 月 5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 委员会以法工委发文(90)4 号明确石油、天然气和放射性矿产三 个矿种属《矿产资源法》第10 条、第 13 条规定的“特定矿种”。 1996 年 8 月 29 日公布并于 1997 年 1 月 1 日开始施行的、修 改后的《矿产资源法》,对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的勘查、开 发登记管理,在条款内进一步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第 12 条规定,“国家对矿产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 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部门负责 ; 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 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 16 条第 2 款规定,“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2.《矿产资源法》的配套法规 1987 年 4 月 29 日,国务院发布并施行《矿产资源勘查登记 暂行办法》,共 32 条。其中第 30 条规定,“国务院石油工业,核工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的勘查登记发 证工作,并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发布、后又经1990 年 11 月 22 日修改发布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 管理暂行办法》,共 33 条。其中第 30 条规定,“国务院石油工业、核工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的采矿 登记发证工作,并向国务院地质主管部门备案”。暂行办法界定

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简述

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简述 自去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中央方案》),确定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贵州、新疆为试点省(区)以来,国土资源部通过出台有关文件、组织召开座谈会、开展调研等方式,加强指导,协调推进试点工作。各试点省(区)高度重视,迅速启动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编制工作。以下我们具体简述全国性的《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以及个别试点省(区)出台的相关改革措施。 一、《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全面推进竞争性出让调整矿业权审批权 限 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为主,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出让,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下放审批权限,强化监管服务;提出用3年左右时间,建成“竞争出让更加全面,有偿使用更加完善,事权划分更加合理,监管服务更加到位”的矿业权出让制度。 《中央方案》明确了改革主要思路,即以矿产资源规划为基础,以市场化出让为主线,以创新出让方式为重点,突出问题导向,坚持试点先行,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限制协议出让行为,调整矿业权审批权限,强化出让监管服务,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矿业规律的矿业权出让制度。要求坚持市场竞争取向,遵循矿业发展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确保矿产资源国家安全;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

完善矿业权竞争出让制度方面,《中央方案》强调,做好矿业权出让基础工作,对油气与非油气矿产等特殊情形下的重叠设置作出专门规定。除特殊情形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由市场判断勘查开采风险,决定矿业权出让收益。改革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出让收益可按年度分期缴纳。对探矿权,取得勘查许可证时首次缴纳金额不低于一定比例,其余部分在转为采矿权后按年度缴纳。创新矿业权经济调节机制,全面调整探矿权占用费收取标准,建立累进动态调整机制,有效遏制“圈而不探”现象;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和经济发展需要,适时调整采矿权占用费和最低勘查投入标准。 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方面,《中央方案》要求一般不得协议出让矿业权,特殊情形通过试点不断完善。协议出让范围严格控制在国务院确定的特定勘查开采主体和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大中型矿山已设采矿权深部。协议出让必须实行集体决策、价格评估、结果公示,建立协议出让基准价制度,完善国家财政出资探矿权管理。 《中央方案》提出,下放审批权限、强化监管服务。国土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放射性矿产、钨、稀土6种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负责资源储量规模10亿吨以上的煤以及资源储量规模大型以上的煤层气、金、铁、铜、铝、锡、锑、钼、磷、钾11种矿产的采矿权审批,其他原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的下放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强化矿产资源规划对矿业权出让的源头管控作用;严格出让交易监管,建立全国联网的矿业权出让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加强配号监管服务,全面实行痕迹管理;改革矿业权人监管方式,全面实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开制度。 《中央方案》要求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组

关于取消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

关于取消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 基金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以下简称《通知》),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落实企业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就取消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取消保证金制度。矿山企业不再新设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保证金管理方式不同,尽快研究制定保证金退还具体办法,按程序分类取消保证金,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对于采取资金属企业所有,但需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批后动用,存缴至银行专用账户的保证金,应解除资金支取与审批动用手续的关系;对于采取汇缴至财政专户,由企业申请,经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批动用的保证金,按照企业实际缴纳资金数额与企业已动用的差额,归还企业;对于以其他方式存缴的保证金,可参照上述两种方式研究确定具体可行的退还方式。企业应将退还的保证金用于已产生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 二、明确企业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保证金取消后,企业应承担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按照《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及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的有关要求,综合开采条件、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开采规模、开采年限、地区开支水平等因素,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对其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中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地下含水层破坏、地表植被损毁等进行治理修复。 三、通过建立基金的方式,筹集治理恢复资金。矿山企业按照满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资金需求的原则,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模板】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落实企业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保障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经费,实现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新建矿山、生产矿山及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关闭或政策性关闭的矿山。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矿山企业根据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上述两方案以下均简称《方案》),将其中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预计和计提,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通过专户、专账核算,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 —2 —

复的专项资金,《方案》中的土地复垦费用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管理。 第四条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采矿权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第五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按照“企业所有、满足需求、专项使用、政府监管”的原则,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结果为导向,由矿山企业自主合理使用,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对可边生产边治理的,边生产、边治理,切实承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恢复和监测主体责任,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条矿山企业转让矿业权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同时转让。受让企业承接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的主体责任,并同时设立基金账户,按本办法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当矿山企业申请破产时,矿山企业已计提的基金不作为执行清偿债务的财产对象。矿山企业在存续期间未足额计提基金的,破产清算处置资产获得的资金优先用于补足未计提的基金。申请破产企业应在申请破产前成立由企业股东组成的临时办事组织,负责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主体责任,在申请破产之日起1年内使用计提的基金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属地自然 —2 —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批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批矿业权 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 桂国土资发〔2018〕25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各矿业权评估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 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 号)规定,我厅组织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批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8年5月1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批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使用说明: 1.矿种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确定。 2.第一批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均为采矿权市场基准价,计价单位均按照可采储量计算。 3.已许可开发的共伴生矿产,不管是否回收利用,一律缴纳出让收益。共生矿产的采矿权市场基准价按100%计算,伴生矿产的采矿权市场基准价按80%计算。 4.为体现矿业市场的公平性,兼顾矿产资源有效利用,按照同矿同价的原则,石灰岩(水泥用、建筑石料用、制灰用、熔剂用)采用统一的采矿权市场基准价;页岩(泥岩、粘土)包括砖瓦用页岩、水泥配料用泥岩、水泥配料用粘土等3种矿产,采用统一的采矿权市场基准价。

5.饰面用石材的采矿权市场基准价按荒料量计算,在勘查、核实工作中,应尽量提高荒料率;应充分利用资源,未达到饰面用要求的石材应作建筑用、粉体用等,按共生矿产对待。 6.根据市场情况,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原则上两年调整一次;当矿产品销售价格出现大幅度波动,按有关程序适时调整。 7.探矿权市场基准价及广西第一批矿业权市场基准价中未列矿种的采矿权市场基准价,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另行组织补充制定。

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和《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要求,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计提、使用和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矿山、生产矿山及有责任主体的闭坑矿山。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矿山企业根据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自行提取并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资金。 第四条矿山企业应在银行设立基金专户,足额存入基金,并实行专账核算,单独、据实反映基金的计提和使用情况。按照“企业所有、确保需求、依规使用、政府监管”的原则,合理使用基金。 第五条矿山企业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责任主体,必须边生产、边恢复、边治理,承担矿山地质环

境保护、治理、恢复和监测责任,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督促矿山企业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立足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系统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提升矿山地质环境承载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基金计提 第七条矿山企业应按照《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编制规范》(DB43/T 1042-2015)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方案》,在《方案》中要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监测等费用足额列入经费估算,根据经费估算核定基金,确保满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需求。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将财政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退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备用金(保证金)转存为基金,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第九条矿山企业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所需资金按照《方案》实行一次核定、分年计提、逐年摊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根据当年发生的费用计入生产成本。基金计提应在当年一季度完成。 第十条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同时转移。受让企业应履行主体责任,承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设立基金专户,并按《方

当前矿政管理的重点改革内容梳理

当前矿政管理的重点改革内容梳理 ◆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 ◆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 ◆绿色矿山建设改革 ◆探明储量统一确权登记改革 ◆矿业权评估制度改革 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 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2017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为主,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出让,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下放审批权限,强化监管服务;提出用3年左右时间,建成“竞争出让更加全面,有偿使用更加完善,事权划分更加合理,监管服务更加到位”的矿业权出让制度”。 1、完善竞争出让制度 取消分类分方式出让(国土资发〔2006〕12号):申请在先、协议出让、招拍挂出让,按规定的年限分期缴纳多种出让方式并存成为历史。 不再分类分方式,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一律招拍挂出让,由市场判风险,决定出让收益,在服务期限内按年度分期缴纳。 2、严格限制协议出让 5种情况限制协议出让: 国务院批准及配套的、省级批准储量大中型的、国家专项为老矿山接替资源的、已设采矿权需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

2种情形允许协议出让: 国务院确定的特定勘查开采主体和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大中型矿山已设采矿权深部。同时,建立协议出让基准价制度,10年内原则上不得转让。 备注:协议出让以省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规定的为准。 3、下放权限强化服务 国土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放射性矿产、钨、稀土6种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负责资源储量规模10亿吨以上的煤以及资源储量规模大型以上的煤层气、金、铁、铜、铝、锡、锑、钼、磷、钾11种矿产的采矿权审批。 其他原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的下放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 2017年4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全文公布《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旨在建立符合我国特点的新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维护和实现国家矿产资源权益,营造公平的矿业市场竞争环境。 矿业权出让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 将现行只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收取、反映国家投资收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矿业权、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矿业权出让三种形式: 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竞得人报价金额为矿业权出让收益; 以招标方式出让的,依据招标条件,综合择优确定竞得人,

浙江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 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管理,督促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义务,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除矿泉水、地热矿山,以及无最终边坡的露天开采矿山以外的持证矿山。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预先计提并存于企业在银行设立的专项基金账户中,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采矿损毁土地复垦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基金按照“企业所有、规范提取、合理使用、动态监管”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基金计提依据和标准 第五条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损毁、谁复垦”的要求,基金提取主要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所确定的治理经费,治理经费不得低于浙江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计提参考标准(详见附件)。 治理方案应明确预期开采年限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实施进度及分年度治理经费概算,概算应包含涨价预备费。未明确实施进度及分年度治理经费概算的,采矿权人应及时对治理方案进行补充完善,并将书面补充材料报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采矿权人在开采服务年限内,根据治理方案所确定的治理经费,每年按照上年度实际开采量与采矿权出让储量比例摊销方法计提基金。新建矿山建设期、上年度无实际开采量的持证矿山不计提基金。 采矿权人应于每年3月底前计提本年度需计提基金,年计提基金额计算公式: 年计提基金额=治理方案所确定的治理经费×上年度实际开采量/采矿权出让储量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

自然资源部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和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优化矿产资源配置,规范矿业权出让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出让矿业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依法取得矿业权的法人称为矿业权人。探矿权人原则上为依法登记的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采矿权人原则上为依法登记的营利法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申请审批方式,向符合要求的矿业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探矿权、采矿权依勘查、开采登记设立。 第五条矿业权出让应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产资源安全,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遵循矿业发展规律,促进矿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矿业权出让应遵循依法行政、信息公开、竞争公平、

程序公正的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出让方式 第七条除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外,矿业权应当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第八条对勘查开采有特殊要求的区块和矿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招标方式出让探矿权。 第九条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不设置探矿权。 (一)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砂岩(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砖瓦用)等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以及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矿床类型、开采方式和地质工作程 度等因素,规定可直接设置采矿权的矿产; (二)国家出资勘查或探矿权 灭失,且勘查工作程度达 到设置采矿权条件的矿产地; (三)采矿权火失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资源储量等其他情形的矿产地。 第十条国务院确定的特定勘查开采主体和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同类矿产的(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矿产除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第^一条国家财政全额出资勘查开展预查、普查和必要的详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申请审批方式授予探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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