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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暂行)》的通知 (中电联字〔2015〕2号)

关于发布《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暂行)》的通知(中电联字〔2015〕

2号)

2015-06-3016:33

各有关单位:

为顺应信息技术发展趋势及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需求,维护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市场秩序,提高信息系统项目质量,保障信息安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能力的不断提高,更好地为企业和用户服务,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决定在现有工作基础上,依据企业综合能力和水平评价的行业规范及团体标准,开展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标准化改革工作的有关要求,电子联合会已成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团体标准编制工作组,开始起草相关团体标准和行业规范。在相关标准和行业规范正式发布前,为指导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定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依据《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中电联字[2015]1号),电子联合会组织制定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暂行)》,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7月1日起实行。

请各有关单位收到通知后,按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对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定工作如有疑问、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

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资质办)联系。

电子联合会资质办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3号楼101室(邮政编码:100846)

联系电话:010-********/68208063

传真电话:010-********

工作邮箱:sio@https://www.wendangku.net/doc/472912195.html,

联系人:杨军娜仁图雅

附件:《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暂行)》

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

2015年6月30日

附件:

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暂行)

一、一级资质

(一)综合条件

1.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权关系明确,取得信息系统集成二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2.企业主业是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以下称系统集成),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或近三年系统集成收入不少于15亿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3.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5000万元,或所有者权益合计不少于5000万元。

(二)财务状况

1.企业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5亿元,或不少于4亿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80%,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度没有出现亏损。

3.企业拥有与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和

无形资产。

(三)信誉

1.企业有良好的资信和公众形象,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无销售或提供非正版软件的行为。

3.企业有良好的履约能力,近三年没有因企业原因造成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或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4.企业近三年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5.企业遵守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在资质申报和资质证书使用过程中诚实守信,近三年无不良行为。

(四)业绩

1.近三年完成的不少于2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及不少于100万元的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4亿元,或不少于3.5亿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80%。这些项目至少涉及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并已通过验收。

2.近三年至少完成4个合同额不少于1500万元的系统

集成项目,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

目总额不少于6000万元,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500万元

的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这些

项目中至少有部分项目应用了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

3.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30%,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不少于1.2亿元,或软件开发费总额不少于6500万元。

(五)管理能力

1.已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且连续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

2.已建立完备的项目管理体系,使用管理工具进行项目管理,并能有效实施。

3.已建立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能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4.已建立完善的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并能有效运行。

5.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5年,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资质或电子信息类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经历不少于5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高级职称。

(六)技术实力

1.主要业务领域中典型项目技术居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2.对主要业务领域的业务流程有深入研究,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业务软件平台或其他先进的开发平台。经过第三方评测鉴定或用户使用认可的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不少于

20个,其中近三年第三方评测鉴定或用户使用认可的软件产品不少于10个,且部分软件产品在近三年已完成的项目中得到了应用。

3.有专门从事软件或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的技术带头人,已建立完备的软件开发与测试体系,研发及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1500平米。

4.具有研发管理制度。

(七)人才实力

1.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220人,其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

2.经过登记的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

30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10名。

3.已建立完备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二、二级资质

(一)综合条件

1.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权关系明确,取得信息系统集成三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一年。

2.企业主业是系统集成,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或近三年系统集成收入不少于7.5亿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3.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2000万元,或所有者权益合计不少于2000万元。

(二)财务状况

1.企业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

2.5亿元,或不少于2亿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70%,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年度没有出现亏损。

3.企业拥有与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和

无形资产。

(三)信誉

1.企业有良好的资信和公众形象,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无销售或提供非正版软件的行为。

3.企业有良好的履约能力,近三年没有因企业原因造成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或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4.企业近三年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5.企业遵守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在资质申报和资质证书使用过程中诚实守信,近三年无不良行为。

(四)业绩

1.近三年完成的不少于8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及不少于40万元的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2亿元,或不少于1.5亿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70%。这些项目已通过验收。

2.近三年至少完成3个合同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6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300万元的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1500万元,这些项目中至少有部分项目应用了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

3.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30%,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不少于6000万元,或软件开发费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五)管理能力

1.已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且连续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

2.已建立项目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3.已建立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能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4.已建立完善的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并能有效运行。

5.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

历不少于4年,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

高级项目经理资质或电子信息类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经历不少于4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中级及以上职称。

(六)技术实力

1.主要业务领域中典型项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

2.熟悉主要业务领域的业务流程,经过第三方评测鉴定或用户使用认可的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不少于10个,其中近三年第三方评测鉴定或用户使用认可的软件产品不少于5个,且部分软件产品在近三年已完成的项目中得到了应用。

3.有专门从事软件或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的技术带头人,已建立完备的软件开发与测试体系,研发及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米。

(七)人才实力

1.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50人,其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

2.经过登记的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

15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3名。

3.已建立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三、三级资质

(一)综合条件

1.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权关系明确,取得信息系统集成四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一年,或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2.企业主业是系统集成,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3.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200万元,或所有

者权益合计不少于200万元。

(二)财务状况

1.企业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

或不少于4000万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

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70%,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最近年度没有出现亏损。

(三)信誉

1.企业有良好的资信,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无销售或提供非正版软件的行为。

3.企业有良好的履约能力,近三年没有因企业原因造成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或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4.企业近三年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5.企业遵守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在资质申报和资质证书使用过程中诚实守信,近三年无不良行为。

(四)业绩

1.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或不少于4000万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70%。这些项目已通过验收。

2.近三年至少完成1个合同额不少于3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1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不少于300万元,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50万元的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150万元。

3.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30%,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不少于1500万元,或软件开发费总额不少于800万元。

(五)管理能力

1.已建立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并能有效运行。

2.已建立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能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3.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3年,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或电子信息类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电

子信息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经历不少于3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初级及以上职称。

(六)技术实力

1.在主要业务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

2.经过第三方评测鉴定或用户使用认可的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不少于3个,且部分软件产品在近三年已完成的项目中得到了应用。

3.有专门从事软件或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的研发人员,已建立基本的软件开发与测试体系,研发及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米。

(七)人才实力

1.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60%。

2.经过登记的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5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1名。

3.已建立合理的人力资源培训与考核制度,并能有效实施。

四、四级资质

1.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产权关系明确。

2.具有与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实收

资本。

3.企业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4.企业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最近年度完成的项目中无销售或提供非正版软件的行为。

5.企业有良好的履约能力,最近年度没有因企业原因造成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或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6.企业最近年度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7.企业遵守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在资质申报和资质证书使用过程中诚实守信,最近年度无不良行为。

8.已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9.已建立客户服务体系,配备有专门人员。

10.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2年,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或电子信息类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电

子信息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经历不少于2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初级及以上职称。

11.具有相应的软件及系统开发环境,具有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

12.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60%。

13.企业聘用的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2名。

14.具有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以及职业道德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与考核。

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服务业司

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2015年6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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