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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研究生手册(2015)版

北京大学研究生手册

北京大学研究生院编

2015年8月

北京大学研究生手册2015年版 北京大学研究生教育简介

北京大学创办于1898年,在国内外享有盛名。经过多年的探索、改革和建设,已经成为自然科学、技术科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法学、管理科学、教育科学以及医药科学和新型工程科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

北京大学的研究生教育可以追溯到本世纪初,迄今已近百年,见证和经历了中国研究生教育从诞生到发展、调整、规范、壮大的整个过程。1917年11月北京大学开始招收研究生,至1919年共招收研究生148名,1922年—1948年共计招收250余名研究生。新中国成立后,自1949年至1965年北京大学共培养1100余名研究生。自1978年重新恢复招收研究生以来,北京大学的研究生教育在学科建设、导师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方面都得到了迅速、全面的发展。1984年10月,北京大学研究生院成立,负责全校研究生的培养、教育和管理工作。

目前,我校正在招收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的一级学科为53个(其中48个为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二级学科为253个(含63个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学科门类齐全,涉及除农学、军事学以外所有11个学科门类,博士生指导教师2200多名。近几年专业学位发展迅速,现有法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会计硕士、教育博士、工程博士等29种专业学位。截至2015年3月,在校研究生总计有24000余名,其中博士生8900余名,硕士生15000余名。截至2015年7月,累计已有23054人获得博士学位,89728人获得硕士学位。

北京大学的研究生教育,围绕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服务于国家战略的发展目标,以“国际水平、国家需求、质量优先、着眼未来”为基本方针,以“理顺体制、稳定规模、优化结构、确保质量”为基本思路,稳步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努力打造研究生培养质量保证体系,致力于为国家培养更多具有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高水平拔尖人才。北京大学研究生教育的明天会更好!

北京大学研究生手册2015年版

编 写 说 明

为方便在读研究生、指导教师及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在学习、工作中比较全面系统地了解和掌握国家和我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主要规章制度,研究生院编辑“北京大学研究生手册”,供新入学的研究生学习和相关人员参考。如需引用,请核对国家授权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文本。

2015年版的手册是在历年研究生手册的基础上修订充实而成,分为培养与学位授予、学籍与教务管理、奖助工作、其他相关管理规定、国家和教育部文件选编等部分。 第一、二、三、四部分主要编入北京大学研究生培养政策和学位授予的制度、学籍管理和教务管理的要求、培养机制改革办法、学生奖励和违纪行为的处理办法、学生校园生活方面的相关规定等等。附录部分还选编了国家和教育部关于研究生教育的法规和规章,涉及学位条例、学术道德规范、创新人才培养、学生管理等方面。相关文件及更多相关内容,也可以在研究生院主页查阅,网址是:https://www.wendangku.net/doc/482917586.html,。

本手册的编辑得到了研究生院领导、各位同仁、学校相关部门领导及负责老师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在此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编辑中难免存在疏漏或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

2015年7月

北京大学研究生手册2015年版

目录

培养与学位授予 (1)

北京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1)

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 (7)

北京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规定 (9)

北京大学关于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规定 (13)

北京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学科综合考试的暂行规定 (17)

关于北京大学与国外境外单位联合培养研究生有关事宜的暂行规定 (19)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术交流基金资助办法(试行) (20)

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短期出国(境)研究项目”资助办法(试行) (22)

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国际专题学术研讨会”资助办法(试行) (24)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与书写格式 (26)

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和导师在答辩中回避评议制度的实施原则 (32)

北京大学学位论文抽查制度 (34)

北京大学关于学位论文抽检结果的处理办法 (35)

北京大学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和涉密博士后出站报告保密管理规定 (37)

北京大学对受纪律处分和退学研究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 (42)

学籍与教务管理 (43)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43)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生证、校园卡及校徽管理和使用的几项规定 (54)

北京大学研究生外国语学习管理办法 (55)

北京大学关于外国留学研究生公共课学习的若干规定 (57)

北京大学研究生选课管理规定 (58)

北京大学研究生考场规则 (59)

关于研究生劳动的规定 (60)

奖助工作 (61)

北京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办法 (61)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64)

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管理办法 (67)

北京大学关于设立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岗位及实行岗位津贴制度的实施办法 (70)

北京大学学籍异动研究生学费和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72)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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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延长期博士生资助管理办法 (73)

其他相关管理规定 (74)

北京大学学生奖励条例 (74)

北京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审条例 (83)

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85)

北京大学保密工作规定 (92)

北京大学图书馆涉密学位论文的管理办法 (95)

北京大学关于收缴、保存、使用学位论文的管理办法 (97)

北京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99)

北京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104)

北京大学学生就医指南 (106)

北京大学学生就业相关手续指南 (110)

附录1:国家和教育部文件选编 (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117)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 (122)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127)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131)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138)

附录2:校内常用电话 (139)

附录3:校园地图 (144)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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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与学位授予

北京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11年11月1日第779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三条依据本细则申请学位者,应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

学士学位

第四条我校攻读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准予毕业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1.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各学院(系、所、中心)逐个审核其所依托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四条及有关规定的,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硕士学位

第六条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或达到毕业硕士生水平的同等学力人员,通过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申请硕士学位:1.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学校每年进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学位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工作后,可提出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八条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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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般水平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第九条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论文的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应对学术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 

硕士学位论文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基本要求与书写格式撰写。

第十条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由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后,送同行专家评阅。导师可提出评阅专家回避名单。

各学院(系、所、中心)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聘请与论文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学位论文,论文评阅专家不少于两人,其中至少要有一位校外专家。

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可否组织论文答辩提出明确的意见。发出去的论文评阅书应全部收回,在全部收回的论文评阅书中如有一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应增聘一名评阅人进行评阅;在全部收回的论文评阅书中如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评阅人(含增聘评阅人)持否定意见,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一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答辩委员会应由三人以上组成,指导教师如果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至少应由四人组成,答辩委员会应以校内专家为主。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批准。指导教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

答辩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通过答辩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答辩委员会决议应由全体委员签字,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除涉密论文外,论文答辩应当公开举行。

第十二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再次表决,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可在半年后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第十三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审查本学科范围内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确定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建议名单,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查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会议应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同意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半数)同意方为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表决结果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或者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会议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应有文字记录。

对论文评阅未通过、答辩委员会表决未通过以及分会表决未通过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还应再次审议,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其在半年后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提交学位申请进行表决,同意重新提交学位申请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半数)同意方为通过。对于答辩委员会不同意其在半年后一年内修改论文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则不予审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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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批准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会议应当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同意授予硕士学位应经获得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半数)同意方为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表决结果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或者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会议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应有文字记录。

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我校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或达到毕业博士生水平的同等学力人员,通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申请博士学位:1.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十六条学校每年举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所要求的学位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工作后,可提出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十七条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外国语。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较强的听说和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个别学科、专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可免修第二外国语。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由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同意,可以免除部分课程考试。

第十八条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对所研究的课题在某一方面有创新性。论文的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应对学术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

博士学位论文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基本要求与书写格式撰写。

第十九条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申请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由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后,送同行专家评阅。导师可提出评阅专家回避名单。

各学院(系、所、中心)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聘请与论文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学位论文,论文评阅专家不少于五人,其中至少要有两位校外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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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可否组织论文答辩提出明确的意见。发出去的论文评阅书应全部收回,在全部收回的论文评阅书中如有一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应增聘一名评阅人进行评阅;在全部收回的论文评阅书中如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评阅人(含增聘评阅人)持否定意见,本次申请无效。

第二十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答辩委员会应由五人或以上组成,指导教师如果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至少应由六人组成。答辩委员会应以校内专家为主,并包含至少两位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在规定时间内报校学位办公室批准。答辩委员会名单在答辩前不予公开。指导教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

答辩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通过答辩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答辩委员会决议应由全体委员签字,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除涉密论文外,论文答辩应当公开举行,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公开发表。

第二十一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再次表决,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可在半年后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第二十二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达不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并且答辩委员会不同意申请人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的,如申请人的论文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的硕士学位,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三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本学科范围内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材料,逐一进行全面审核,确定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建议名单,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议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会议应当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同意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半数)同意方为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表决结果做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或者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会议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应有文字记录。

对论文评阅未通过、答辩委员会表决未通过以及分会表决未通过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还应再次审议,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其在半年后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提交学位申请进行表决,同意重新提交学位申请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半数)同意方为通过。对于答辩委员会不同意其在半年后两年内修改论文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则不予审议表决。

第二十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批准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会议应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同意授予博士学位应经获得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半数)同意方为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表决结果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或者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会议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应有文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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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五条同时具有下列条件的学者和科学家,可以授予我校名誉博士学位:

1. 学术上造诣高深,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具有国际学术界公认的学术地位和声望;

2. 在促进我国参与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第二十六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政治家,可以授予我校名誉博士学位:

1. 在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人类进步事业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2. 在增进我国对外友好合作、扩大我国国际影响方面做出了长期、突出的贡献。

第二十七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活动家和知名人士,可以授予我校名誉博士学位:

1. 在促进国际友好往来和全面合作方面、声誉卓著;

2. 在繁荣和发展我国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和体育等事业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

第二十八条除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外,拟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士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除政治家外,该人士应当与我校有长期的密切联系,在促进我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以及增进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发挥了重大影响;

2. 该人士没有向我校直接捐赠、捐资等;

3. 该人士同意接受我校授予的名誉博士学位;

4. 该人士应当有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经历;

5. 该人士是外国元首或政府首脑的,应当有国家外事部门建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九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我校名誉博士学位的评审提名工作,并对以下材料进行审议:

1. 拟授境外人士名誉博士学位的建议报告;

2. 拟授人士资格审查结果的报告;

3. 《拟授名誉博士学位呈报表》;

4. 拟授人士简历及其公开出版的著作目录或者其重要事迹列表;

5. 了解拟授人士、熟知其活动或研究领域及其贡献的知名教授或者知名人士五人的推荐信,其中应包括境外知名教授或知名人士的推荐信以及其他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知名教授二人的推荐信;

6. 国家外事部门建议授予外国元首或政府首脑名誉博士学位的书面意见。

第三十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提名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会议应当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提名授予该人士名誉博士学位进行表决。同意提名授予该人士名誉博士学位应经获得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半数)同意方为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表决结果对该人士做出提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决议或者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决议,提出拟授人士名单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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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研究生手册2015年版

第三十一条上报名单获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之日起两年之内,我校可举行授予仪式,授予有关人士名誉博士学位,向其颁发《名誉博士学位证书》。在授予仪式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名誉博士学位授予情况的书面报告、授予人士照片及相关材料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二条来我校攻读学位的留学生,一般应使用汉语撰写论文;如培养方案对论文所用语言有明确规定的,可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使用其他语言,但应有不少于6000字的中文详细摘要。

第三十三条除了履行经批准并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我校与境外大学联合培养协定等特别规定之外,申请学位人员不得以同一篇学位论文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三十四条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会审核同意需修改论文重新申请学位的,其有效时限自当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审核学位会议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会一般不进行审核。但对个别有争议的,可向学位办公室提出申诉。

第三十六条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工作细则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予以撤销。

第三十七条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及港澳台人员申请学位,参照本工作细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工作细则于2011年5月17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103次会议修订,经2011年11月1日第779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1年11月开始实行。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工作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工作细则为准。

第四十条本工作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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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

(2007 年1月 11日第637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良好的学术道德,规范基本学术行为,监督并惩处各类学术失范行为,确保研究生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大学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大学研究生,包括在职攻读专业学位人员、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以及在读期间存在学术失范行为的已离校研究生。

第二章基本学术规范要求

第三条学术规范是保障学术研究活动正常有序进行的一系列规则、制度和行为准则的总称,包括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以及学科专业共同遵守的科学研究、论文写作、学术引文、学术评价等诸多方面的规范。研究生在各项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必须遵守学术规范的最基本要求,包括:

(一)充分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知识产权,引证他人研究成果须实事求是。

(二)严格遵守相关专业领域的基本写作、引文和注释规范。

(三)承担学位论文和其他学术著作发表的相应责任。成果发表时,具实署名;合作成果发表时应征得合作者的同意。

(四)遵守实验室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操作,规范使用实验器材和原料。

(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六)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规范。

第四条研究生不得发生有违学术规范的行为,包括:

(一) 编造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引用资料及调查结果。

(二)以不正当手段将他人作品或工作的全部或部分据为己有,引用他人著述而不加以注明等抄袭、剽窃行为。

(三)由他人代写或代替他人撰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提供虚假论文发表证明,编造学术经历,向研究资助人谎报研究结果等弄虚作假行为。

(四)发表论文时未如实署名,或发表时未征得合作者同意。

(五)采取伪造或涂改等手段制作推荐信、鉴定意见、评阅意见、成绩单等有关个人学术情况的证明材料;采用不正当手段干预并影响学业成绩与各种奖励的评定,干预论文评阅或答辩等。

(六)违反实验操作规定,故意损坏实验器材或原料,或私自将危险性实验用品带出实验室等违反实验安全的行为。

(七)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将保密事项对外泄露。

(八)其他偏离学术规范要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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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处理

第五条研究生如发生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并视情节、后果及本人态度,可分别给予学业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学业处理包括延缓答辩、允许自动退学、予以退学或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等。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三)已结束学业并离校后的研究生,如果在校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撤消其当时所获得的相关奖励、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四章调查机构与程序

第六条研究生培养办公室负责受理对研究生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举报或投诉,研究生院院务会决定是否正式开展调查。

第七条对决定正式展开调查的举报或投诉,由研究生院委托相关学院(系、所、中心)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并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相关学院根据需要组织不少于3人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对学术失范行为的调查。工作小组成员可以变更,也可邀请校外专家参与。但与举报或投诉有关联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不得参与工作小组。

第八条工作小组调查完毕应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相关学院(系、所、中心)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调查报告提出初步的书面处理建议送交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研究生院审核后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报告,报校长会议或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正式处理决定。

第九条调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复议并将结论通知当事人。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或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所有相关参与人员有责任对调查资料进行保密,以保证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各学院(系、所、中心)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本学科专业情况制定相应的详细规定,报研究生培养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本规定经 2007 年1月 11日第637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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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规定

(2011年7月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各学科专业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学科专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博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努力做好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和管理工作。

一、培养目标

1.能较好地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学风严谨,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献身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2.在本门学科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同时要掌握一定的相关学科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3.身体健康。

二、学习年限

硕士起点的博士研究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为4年;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简称直博生)、硕士—博士连续培养的研究生(简称硕博连读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为5年。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硕博连读生从其硕士研究生入学年月起计算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基本年限由各学位分委会确定,列入培养方案,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

博士研究生可以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培养方式

在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应合理安排课程学习、社会实践、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各个环节,应着重培养博士研究生的优良学风、探索精神、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和集体培养相结合的办法。对每位博士研究生都必须成立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应由该生的导师为组长,另有3—5名本专业、相关学科专业的专家组成。

博士研究生导师应全面关心和指导研究生的成长。指导小组成员协助导师,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①制定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并督促检查其实施;②对博士研究生进行政治思想、学风、品德等方面的教育;③指导和检查博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工作。

培养博士研究生的过程中,在保证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导师和指导小组可采取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培养方法,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四、课程学习

在博士研究生培养阶段,应进一步拓宽和加深博士研究生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掌握学科前沿的最新科研成果和必要的相关学科知识,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和学位论文水平,增强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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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研究生手册2015年版

研究生毕业后工作的适应性。为此,就课程学习提出如下要求:

1.实行学分制

博士研究生的课程实行学分制。凡博士研究生课程均规定相应的学分,考核成绩合格者,取得相应的学分并在成绩单上记载。学分计算的办法,一般以课内学习满18学时计一学分。

博士研究生的必修课考核成绩达70分为合格,选修课考核成绩达60分为合格。

2.学分要求

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生应修总学分数不少于40学分。硕士起点的博士研究生应修学分数不少于18学分。具体学分数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自行决定,并列入培养方案。

3.课程设置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为必修课,通过听课、课堂讨论、阅读原著、写读书报告等方式学习,要求博士研究生较好地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并能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指导学习和科学研究工作。考核成绩合格,计2学分。

〈2〉外国语

博士研究生必须取得第一外国语学分。第一外国语要求博士研究生能够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文献资料,具有较好的写作能力和一定的听说能力。

第一外国语一般采取选修课程与水平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水平考试,即可获得学分。未能通过水平考试、又不符合免修条件的博士研究生,须选修一外课程。一般每一学期课程完成时,即举行水平考试。考试成绩达到70分以上者,予以通过,计2学分。

第二外国语的学习,要求能达到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博士研究生是否必修第二外国语,由其所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凡将第二外国语作为必修课的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如其在硕士研究生阶段已修过第二外国语,授课学时不少于120学时,成绩达70分,可申请免修。博士研究生第一外国语非英语者,必须选修英语作为第二外国语。

〈3〉基础理论课、专业课和相关学科课程

此类课程一般包括下列几方面内容:①拓宽加深专业基础的基础理论课、实验课;②重要文献研读;③本二级学科以外的相关学科课程(至少一门);④本学科最新的科研成果和发展动态的文献阅读讨论和讲座。

课程学习的方式因学科特点和课程性质而异,可以是自学、听课、讨论等方式。课程考试的方式可以是口试、笔试或写读书报告等。凡列为博士研究生课程的,无论采取何种考试方式,均应确实考察博士研究生学习和运用本门课程知识的水平,并给出成绩。

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单位,要努力开出高质量的反映当代科学前沿或具有交叉学科知识、综合性的博士研究生课程。

基于科研主攻方向需要,经导师和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同意,博士研究生也可选修其他系、专业或外单位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或本科生高年级的课程,所选课程符合培养方案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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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研究生手册2015年版

求,考试成绩合格,承认其学分。

4.学科综合考试

博士研究生应该完成课程学习,修满学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学科综合考试。逾期未考者按不合格处理。

学科综合考试由考试委员会主持,导师可以参加考试委员会,但不能担任主席。考试委员会的组成须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分委会主席或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审核批准后,考试方可进行。考试的方式可以是口试或笔试,也可以是口、笔兼试,对博士研究生学科知识、研究能力和外语水平等进行综合考察,按合格和不合格两级评定成绩并写出评语,考试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赞成合格者,方为通过综合考试。

考试成绩不合格的,经考试委员会同意,三个月后可以补考一次。对补考仍不合格者,一般予以退学;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生,也可由考试委员会提出转读硕士学位的建议,由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审查,报研究生院批准。

博士研究生学科综合考试的具体执行,参照《北京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学科综合考试的暂行规定》。

五、学位论文

博士学位论文,要求作者对所研究的课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并在理论或应用方面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或本门学科发展具有较大的意义;表明作者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博士研究生独立完成,应是一篇(或由一组论文组成的一篇)系统的、完整的、有创造性的学术论文。在申请学位前,博士研究生应以北大为第一作者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身份(导师为第一作者时本人可以为第二作者)在国内核心刊物或国际重要刊物上至少发表或被接受发表2篇论文。未达到要求者,一般不接受其学位申请。各专业要求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数以及本专业的“重要刊物”、“核心刊物”名称,由各院(系、所、中心)结合本学科专业的具体情况作出规定,并列入培养方案。

为了发挥研究生学习和科研的积极性,保证和提高学位论文的质量,在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的过程中,导师、指导小组除日常的指导、检查外,应着重抓好下面各环节:

1.抓好学位论文选题

要求研究生在广泛调查研究、阅读文献资料、搞清楚主攻方向上的前沿成果和发展动态的基础上,自己提出学位论文选题。选题应尽可能对学术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重要意义。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就选题意义、前人相关成果、材料基础与实验条件、理论与方法等方面作学位论文选题报告,尽可能广泛地听取专家意见。导师和指导小组应严格把关。

2.定期检查学位论文进展情况

每隔3—5个月,研究生应在一定范围内报告论文进展情况。导师、指导小组及有关人员应帮助分析论文工作中的难点,找出不足,明确下一步研究的方向和重点,促进论文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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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研究生手册2015年版

3.认真进行学位论文的全面审查(即预答辩)

一般要求博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3个月以前进行论文的全面审查,即预答辩。向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的教师、导师和指导组成员全面报告论文进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果,听取意见,确定如期还是延期答辩,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学位论文。

4.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学位授予质量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完稿后,导师、指导小组及院(系、所、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和主管负责人,应按有关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学位论文的审阅和答辩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

六、培养方案

培养博士研究生的院(系、所、中心),均应按照上述要求,制定出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经学位分会审定,报研究生院批准备案后执行。培养方案应包括该学科专业的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学习年限、课程设置、学分要求、学位论文要求和申请学位前应发表的论文要求等内容。

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应尽可能按一级学科或学科群为单位来制定,也可以按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专业点)为单位来制定。

博士研究生课程一般只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必修课学分应占总学分的二分之一左右。

七、培养计划

导师和指导小组应根据国家学位条例、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并结合博士研究生个人情况,认真制定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计划,详细填写培养计划表。导师必须在博士研究生入学后2个月内制定出培养计划,经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执行,并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

培养计划应对博士研究生所学课程的名称、学分、时间安排、学习和考核方式,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要求和进度安排,社会实践或教学实践,主要必读书目等作出规定。

培养计划表一式四份,一份送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院(系、所、中心)、导师和博士研究生各保存一份。在执行过程中如因客观条件变化,可以修订培养计划,但需经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在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前,应审查培养计划执行情况。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京大学研究生院

2007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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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研究生手册2015年版北京大学关于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规定

“硕博连读”是指将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进行连续培养的一种培养模式,即:从在校学习的硕士研究生中选拔优秀者直接攻读博士学位,不进行硕士学位的申请过程。该培养模式将课程为主的硕士研究生培养阶段和研究为主的博士研究生培养阶段有机地结合起来,体现了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的连续性、系统性和完整性。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培养与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我校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研究生院根据教育部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人资格

1. 具有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不含专业学位、单考班和延期阶段的研究生);

2.硕士入学满一年;

3.政治思想及学术道德良好,在校期间未受纪律处分;

4.硕士学位课程基本完成,必修课成绩优良;

5.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具有进一步深入学习、研究的志趣,且具备相应的基础;

6.获得原工作单位的书面同意(仅适用于定向、委培硕士生);

7.符合所在院系、专业和拟转入院系、专业提出的其它条件。

二、选拔、审批程序

各院系应根据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确定硕博连读生名额,并按照下列程序选拔硕博连读生:

1. 院系接受硕博连读申请。各院系根据本单位工作安排,将接受申请日期和要求进行公告(一般在每年9月份进行),要求申请人在研究生院网站主页—培养下载区下载并填写《北京大学硕博连读培养登记表》,一式两份,同时须硕士阶段导师以及院系同意并在《北京大学硕博连读培养登记表》签署意见。申请人完成上述手续后附科研成果材料提交院系教务办公室进行申请登记。

2. 院系进行报名资格初审。初审工作由院系研究生教务办公室完成,主要对申请人的资格(学习年限、学分完成情况和课程成绩等)进行审核。该工作一般应于10月中旬以前完成。

3. 院系组织初审合格者网上报名。院系教务办公室发给初审合格者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报名号,并组织填写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网上报名信息(硕博连读申请人不参加博士生入学统一考试(初试),由院系组织的资格考试代替)。具体报名日期参见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一般为每年11月中旬至12月中旬。

4. 院系组织资格考试。院系成立资格考试小组,对申请人的硕博连读资格进行考核。资格考试小组至少由三名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并以招收博士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为主。资格考试的科目、内容、方式和时间由各院系自定。考试主要考核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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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研究生手册2015年版

请人是否具有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工作的能力和条件,重点考察申请人分析、解决问题以及进行创新的综合能力,考核标准可参照该专业统考博士研究生的入学水平要求。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将考核结果报送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审核。

5. 院系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批。院系将通过资格考试的申请人材料(“硕博连读登记表”和科研成果材料)提交培养办公室进行审核。培养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将名单转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院系上报材料的截止日期为当年博士研究生统考复试截止日期后两天。

6. 招生办公室确认录取。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根据培养办公室提供的名单,进行招生资格审查,确认符合招生条件的,和统考生一起颁发博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

三、审批原则

各院系应制定严格的选拔标准,有条件的院系,可以将硕博连读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统考生进行对比,择优录取。选拔审批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宁缺勿滥、择优录取原则,保证硕博连读生生源质量。对在学术研究上做出重大贡献、已有学术论文发表或参加过重大科研项目的申请人优先录取。

2.坚持公正、公平原则。对每一个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均进行认真考核,确定拟录取名单时做到公正、公平。

3.硕博连读选拔工作原则上在本学科、专业内进行,如跨学科(含交叉学科)和跨院系选拔,申请人须满足下列条件:

1)符合所在院系申请硕博连读资格;

2)征得其硕士研究生导师和所在院系主管负责人同意;

3)能够提供材料证明其具有跨学科或院系攻读博士学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4)提供拟接受申请的指导教师及单位的意见书:愿意接收并承认其硕士阶段的成绩,或者同意接收但需补修部分课程;

5)参加接受申请单位组织的资格考试。

四、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

硕博连读生应修的总学分数应不少于40学分,具体要求以各院系依据本办法制定的硕博连读培养方案为准。硕博连读生的培养方案一般应包含以下几类课程:

1. 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有关课程;

2. 拓宽专业基础需要的基础理论课和实验课;

3. 为进入学科前沿或结合研究课题需要的理论专著、文献专题等课程;

4. 适应学科交叉\跨学科的课程;

5. 导师规定学习的其它方面课程。

五、学科综合考试

硕博连读生应于博士研究生阶段第一学年内参加院系组织的学科综合考试,并不得以硕转博资格考试和学位论文的选题报告代替学科综合考试。具体考试办法和要求参见《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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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研究生手册2015年版

学科综合考试的规定》。

学科综合考试可作为一门课程将其成绩记入成绩单,但不计学分。

六、学位论文

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博士研究生独立完成,应是一篇或一组论文组成的一篇系统的、完整的、有创造性的学术论文。论文应严格按照《北京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及论文摘要的基本要求与书写格式》,使用规范汉字进行撰写。

硕博连读生应于转博后第二学期结束之前完成学位论文的选题工作。

七、其他

硕博连读生的学习年限从其硕士研究生入学时间开始计算,基本学习年限为5年,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不超过8年。

硕博连读研究生不颁发硕士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硕转博以后如不宜继续培养,应在转博一年以后,经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或专门组成的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确认,并提出转回硕士研究生培养或予以退学的建议,经导师及院系研究生主管负责人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可转硕士研究生进行培养或按博士肄业结束其学籍。

本文未涉及的内容按照《北京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实行硕博连读办法选拔博士研究生的专业,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专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专业的硕博连读培养方案。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本规定参照1992年11月20日第311次校长办公会通过的《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连续培养的试行办法》,于2006年7月重新修订,若原办法与本规定有冲突,以本规定为准,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北京大学研究生院

200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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